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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宜春市人民政府工作規則》的通知
宜春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宜春市人民政府工作規則》的通知
2008-07-21
宜府發〔2008〕12號
宜春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宜春市人民政府工作規則》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
《宜春市人民政府工作規則》已經2008年6月18日市政府第十七次常務會研究通過。現予印發。
二OO八年七月二十一日
宜春市人民政府工作規則
第一章 總 則
一、為使市人民政府(以下簡稱市政府)各項工作法制化、規范化、制度化,進一步提高行政效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國務院工作規則(新修訂)》、《江西省人民政府工作規則》和市政府工作職責,制定本規則。
二、市政府工作的指導思想是,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在省委、省政府和市委的領導下,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全面履行政府職能,努力建設服務政府、責任政府、法治政府和廉潔政府。
三、市政府工作的準則是,實行科學民主決策,堅持依法行政,推進政務公開,健全監督制度,加強廉政建設。
第二章 組成人員職責
四、市政府組成人員要履行憲法和法律賦予的職責,執政為民,忠于職守,求真務實,勤勉廉潔。
五、市政府由下列人員組成:市長、副市長、秘書長、各局局長、各委員會主任。市政府根據工作需要,可設市長助理,并為組成人員。
六、市政府實行市長負責制,市長主持市政府全面工作。
七、常務副市長協助市長主持市政府日常工作,副市長、市長助理協助市長按照分工負責處理分管工作,同時要關心市政府全面工作,對于重要情況和重大事件,要及時向市長報告;對于帶方針政策性的問題,要認真調查研究,向市長提出解決問題的建議;涉及其他副市長分管的工作,要同有關副市長商量決定。
八、市長助理協助市長、副市長按照分工負責處理分管工作,對于分管工作的重要情況和重大事件,要及時向市長、分管副市長請示報告。
九、秘書長協助市長、常務副市長處理市政府日常工作。
十、市政府各局局長、各委員會主任負責本部門的工作,充分發揮部門職能作用,主動研究和解決在改革、發展、穩定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對市政府重大決策提出參謀意見。
市政府各部門要各司其職,各盡其責,顧全大局,精誠團結,維護政令統一,切實貫徹落實市政府各項工作部署。市監察局、審計局在市長領導下,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監察、審計監督權,不受其他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第三章 全面履行政府職能
十一、市政府要全面履行經濟調節、市場監管、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職能。
十二、健全宏觀調控體系,主要運用經濟、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導和調控經濟運行,促進國民經濟又好又快發展。
十三、嚴格市場監管,推進公平準入,完善監管體系,規范市場執法,形成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現代市場體系。
十四、加強社會管理,強化政府促進就業和調節收入分配職能,完善社會保障體系,健全基層社會管理體制,妥善處理社會矛盾,維護社會公平正義和社會穩定,健全突發事件應急管理機制。
十五、強化公共服務,完善公共政策,健全公共服務體系,增強基本公共服務能力,促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
第四章 實行科學民主決策
十六、市政府及各部門要健全重大事項決策的規則和程序,完善群眾參與、專家咨詢和政府決策相結合的決策機制。
十七、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財政預算、宏觀調控和改革開放的政策措施、政府和社會管理事務和市政府規范性文件、大型項目等重大決策,由市政府全體會議或市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
十八、市政府在作出重大決策前,根據需要通過召開座談會、聽證會等形式,直接聽取民主黨派、工商聯、群眾團體、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專家學者、基層群眾等方面的意見和建議。
十九、市政府各部門提請市政府研究決定的重大事項,必須經過深入調查研究,并經專家或研究、咨詢機構等進行必要性、可行性和合法性論證;涉及相關部門的,應當充分協商;涉及縣(市、區)的,應當事先聽取意見;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的,要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必要時應舉行聽證會。
第五章 堅持依法行政
二十、市政府及各部門要嚴格按照法定權限和程序履行職責,行使行政權力。
二十一、市政府根據全市經濟社會發展、改革開放和確保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統一實施的需要,適時制定市政府規范性文件,及時修改或廢止不相適應的市政府文件,確保市政府規范性文件的質量。
二十二、各部門制定的規范性文件,必須符合憲法、法律、法規、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和市政府決定、命令;必須緊密結合本市實際,從全局出發,增強操作性,并報市政府法制機構備案審查。涉及兩個以上部門職權范圍的事項,應由市政府制定政府規范性文件、發布決定和命令,或由有關部門聯合制定規范性文件。
二十三、各部門提請市政府審議的市政府規范性文件草案,由市政府法制機構審查或組織起草,必要時組織專家討論。市政府規范性文件的解釋工作由市政府法制機構承辦。
二十四、市政府及各部門必須依法管理經濟、文化事業和社會事務,實施審批、許可、登記、發證以及行政檢查、行政收費、行政處罰、行政強制等具體行政行為,應當合法、適當、及時和有效。
二十五、嚴格行政執法責任制、評議考核制和執法過錯追究制,有法必依、違法必究,公正執法、文明執法。
第六章 推進政務公開
二十六、市政府及各部門要大力推進政務公開,健全政府信息發布制度,建立和完善保密審查機制、依申請公開機制、監督機制以及年度報告、考核、社會評議、責任追究等制度,完善各類公開辦事制度,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
二十七、市政府全體會議和常務會議討論決定的事項、市政府及各部門制定的政策,除需要保密的外,應及時公布。
二十八、凡涉及群眾切身利益、需要群眾廣泛知曉的事項以及法律和市政府規定需要公開的其他事項,均應通過政府網站、政府公報、新聞發布會以及報刊、廣播、電視等方式,依法、及時、準確地向社會公開。
第七章 健全監督制度
二十九、市政府要按照憲法和法律規定,自覺接受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監督,定期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報告工作,認真執行人大的各項決議、決定,及時辦理市人大代表的議案、建議;自覺接受市政協的民主監督,虛心聽取意見和建議,認真辦理市政協委員的提案。
三十、市政府各部門要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接受司法機關實施的監督,同時要自覺接受監察、審計等部門的監督。對監督中發現的問題,要認真查處和整改并向市政府報告。
三十一、加強行政系統內部監督,健全政府層級監督制度。市政府各部門要嚴格執行行政復議法和規范性文件備案制度,及時撤銷或修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的行政規范性文件,糾正違法或不當的行政行為,并主動征詢和認真聽取各縣(市、區)政府及其部門的意見和建議。
三十二、市政府及各部門要接受新聞輿論和群眾的監督。對新聞媒體報道和各方面反映的重大問題,市政府有關部門要積極主動地查處和整改并向市政府報告。
三十三、市政府及各部門要重視人民群眾來信來訪工作,進一步完善信訪制度,確保信訪渠道暢通;市政府領導同志及各部門負責人要親自閱批重要的群眾來信,協調處理群眾重要信訪問題。
三十四、市政府及各部門要推行行政問責制度和績效管理制度,明確問責范圍,規范問責程序,嚴格責任追究,提高政府執行力和公信力。
第八章 加強廉政建設
三十五、市政府及各部門要從嚴治政。對職權范圍內的事項要按程序和時限積極負責地辦理,對不符合規定的事項要堅持原則不得辦理;對因推諉、拖延等官僚作風及失職、瀆職造成影響和損失的,要追究責任;對越權辦事、以權謀私等違規、違紀、違法行為,要嚴肅查處。
三十六、市政府及各部門要嚴格執行財經紀律,規范公務接待,不得用公款相互送禮和宴請,不得接受下屬單位及個人的送禮和宴請。要艱苦奮斗、勤儉節約,切實降低行政成本,建設節約型機關。
三十七、市政府組成人員要帶頭廉潔自律,率先垂范,嚴格遵守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以及市委、市政府關于廉潔勤政的各項規定,嚴格要求親屬和身邊工作人員,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關系、謀私利。
第九章 工作安排部署和落實
三十八、市政府及各部門要加強工作的計劃性、系統性和預見性,做好年度工作安排,并根據形勢和任務的變化及時作出相應調整。
三十九、市政府提出年度重點工作目標,確定需要討論和審議的政府規范性文件、市政府召開的全市性會議和制發的公文等事項,對重要工作、重點工程、重大項目,要分解任務、落實責任,形成市政府年度工作安排部署,下發執行。
四十、各縣(市、區)政府、各部門要認真落實市政府年度工作安排部署,根據市政府的總體安排,制定和落實細化目標任務、工作措施實施方案,并在年中和年末報告貫徹落實情況。市政府辦公室適時作出通報。
四十一、各縣(市、區)政府、各部門必須堅決貫徹落實市政府的重大決策,及時跟蹤和反饋執行情況;對市政府領導批示事項,各縣(市、區)政府、各部門的主要負責同志要親自抓落實。市政府辦公室要加強督促檢查,適時通報情況,確保政令暢通。
四十二、市政府督查的主要內容是:
(一)《政府工作報告》確定的工作任務和政策措施落實情況;
(二)市政府全體會議、市政府常務會議、市長辦公(擴大)會議、市政府專題會議、全市性工作會議等確定的工作任務和政策措施落實情況;
(三)市政府作出的有關涉及全市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大局的重要決策措施落實情況;
(四)市政府在城鄉建設和改善群眾生活方面要辦的實事及市政府重大項目的落實情況;
(五)市政府領導重要批示事項。
四十三、在辦理督查件過程中,涉及兩個或兩個以上承辦部門的事項,由主辦部門牽頭辦理,協辦單位要積極配合。辦理情況報告由主辦單位負責審簽、報送。
第十章 會議制度
四十四、市政府實行全體會議、市政府常務會議、市長辦公(擴大)會和專題會議制度。
四十五、市政府全體會議由市長、副市長、市長助理、秘書長和各局局長、各委員會主任組成,由市長召集和主持或由市長委托常務副市長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全體會議一般每半年召開一次。根據需要可安排有關部門、單位負責人列席。會議的主要任務是:
(一)傳達貫徹黨中央、國務院的會議精神和省委、省政府以及市委的指示、決定及重要工作部署;
(二)討論決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項;
(三)部署市政府的重要工作;
(四)通報全市經濟和社會發展形勢;
(五)討論通過按法律規定需要由市政府全體會議決定的事項;
(六)討論其他需要市政府全體會議決定的事項。
四十六、市政府常務會議由市長、副市長、市長助理、秘書長組成,由市長召集和主持或由市長委托常務副市長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常務會議一般每月召開一次,如有需要可臨時召開。根據需要可安排有關部門、單位負責人列席。市政府常務會議聘請法律顧問列席。會議的主要任務是:
(一)傳達貫徹黨中央、國務院的會議精神和省委、省政府以及市委的指示、決定和重要會議精神;
(二)討論決定市政府工作的重要事項;
(三)討論報請省政府和市委審定的重要事項;
(四)討論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審議的議案;
(五)討論通過市政府決定、命令、政府規范性文件以及重大行政措施;
(六)討論決定市政府各部門、各縣(市、區)政府請示市政府的重要事項;
(七)聽取市政府各部門的重要工作情況匯報。
四十七、市長辦公(擴大)會由市長、副市長、市長助理、秘書長、各縣(市、區)長組成,根據需要可安排有關部門、單位負責人列席。市長辦公(擴大)會一年四次,一般在每季度末前一個星期召開,也可根據工作需要,不定期召開。會議的主要內容是:
(一)聽取和研究貫徹中央、省、市各項重要政策和工作部署的進展和落實情況;
(二)聽取和研究民生工程各項工作的推進和落實情況;
(三)聽取和研究產業經濟重大項目的進展和落實情況;
(四)聽取和研究進一步深化改革、擴大開放的主要工作進展和落實情況;
(五)聽取和研究維護社會穩定、抓好安全生產主要工作的進展和落實情況。
四十八、市政府副巡視員、市長助理、市政府黨組成員出席市政府全體會議、市政府常務會議、市長辦公(擴大)會議;宜春軍分區未擔任市委常委的主要領導出席常務會議。
四十九、市政府專題會議由市長、副市長、市政府副巡視員、市長助理召集和主持或由市長、副市長、市政府副巡視員、市長助理委托秘書長、副秘書長召集和主持,市政府有關部門負責人參加。涉及兩位以上市政府領導分管工作的,可共同召集會議。會議的主要任務是;
(一)研究協調分工職責范圍內的專門問題;
(二)協調解決部門之間有意見分歧的問題;
(三)研究協調需提交市政府集體研究決策的有關問題。
五十、市政府全體會議、市政府常務會議、市長辦公(擴大)會議的議題,經秘書長、常務副市長審核后由市長確定;市政府專題會議的議題,由會議召集人確定并向市長報告。會議的組織工作由市政府辦公室負責。
五十一、市政府全體會議、市政府常務會議、市長辦公(擴大)會議的組成人員和專題會議的參會人員必須按時出席會議,如有特殊情況不能出席,須向會議召集人請假;如對議題有意見或建議,可在會前提出。
五十二、市政府全體會議、市政府常務會議、市長辦公(擴大)會議紀要,由秘書長審核,報常務副市長、市長簽發。市政府專題會議紀要由會議主持人審核后,報副市長或市長簽發。市政府全體會議、市政府常務會議、市長辦公(擴大)會議討論決定的事項,宜于公開的,應及時報道。新聞稿須經市政府辦公室主任或秘書長審定,如有需要報常務副市長或市長審定。
五十三、市政府及各部門召開的會議,要嚴格審批,減少數量,控制規模和會期。屬于市政府各部門職責范圍內的工作,由部門召開會議;工作涉及幾個部門的,由幾個部門聯合召開,不得要求以市政府名義召開。各部門召開全市性年度工作會議原則上每年不超過一次,一般不開到鄉(鎮、街道辦事處),不邀請縣(市、區)、鄉(鎮)政府領導同志、街道辦事處負責同志出席。
五十四、確需以市政府名義召開的全市性會議,先經秘書長審查,送分管副市長審核后報市長審批;部門召開的需請縣、鄉領導參加的全市性會議,先經秘書長審查,分管副市長審批并向市長報告;各部門召開的本部門全市性年度工作會議,先經秘書長審查,由市政府分管領導審批。
五十五、市政府及各部門召開會議,應當貫徹精簡、高效、節約的原則,提倡開短會,多開推動中心工作的現場辦公會、務實高效的小型協調會。在不需要保密的情況下,要盡可能采用電視電話會議等快捷、節儉的會議形式。
第十一章 公文審批
五十六、市政府公文審批,應當符合《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江西省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和《宜春市人民政府公文處理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按市政府領導同志分工負責的原則辦理。
五十七、市政府發布的決定、命令和行政規范性文件,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提出的議案、人事任免,由市長簽署。
五十八、以市政府名義發文,經市政府分管領導同志審核后,由市長簽發。
五十九、屬于市政府工作范疇的以市政府辦公室名義發文,分工范圍內的一般事項由市政府分管領導同志簽發;需要與市政府其他領導同志協商會簽的,協商會簽后由分管的市政府領導同志簽發;事關全局的,涉及機構、編制、財稅、經費等方面的,主送省政府、省政府辦公廳或省政府部門的重要文件,由市政府分管領導同志報市長簽發。
六十、凡以市政府、市政府辦公室名義制發的行政規范性文件,事前應經市政府法制機構論證。
六十一、各部門、各縣(市、區)政府報送市政府審批的公文,由部門、縣(市、區)政府的主要負責同志簽發。除市政府領導同志直接交辦和必須直接報送的絕密事項外,各部門、各縣(市、區)政府的請示、報告原則上不直接報送市政府領導同志個人。各部門、各縣(市、區)政府報送市政府審批的公文,由市政府辦公室審核把關后,按照市政府領導同志分工呈批,重大問題報常務副市長或市長審批。
六十二、各部門報送市政府審批的公文或要求市政府、市政府辦公室發文的,凡涉及其他部門職權范圍內的事項,主辦部門要事先與有關部門協商,協辦部門要積極配合,取得一致意見并經有關部門負責同志會簽后報市政府;部門間如有分岐意見時,主辦部門應將有關部門的意見及理據列明,提出傾向性意見,并將有關部門的正式意見或協調會議紀要作為附件,經有關部門主要負責同志會簽后,一并上報市政府,由市政府協調或裁定。
六十三、市政府及各部門要進一步精簡公文,制發公文應少而精,注重實效。部門職權范圍內的事務,由部門自行發文,涉及幾個部門職責的,由部門聯合發文,不得要求市政府批轉或市政府辦公室轉發。要加快網絡化辦公進程,提高公文辦理效率。
第十二章 作風和紀律
六十四、市政府組成人員要堅決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以及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嚴格遵守紀律,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六十五、市政府組成人員必須堅決執行市政府的決定,如有不同意見可在市政府內部提出,在沒有重新做出決定之前,不得有任何與市政府決定相違背的言論和行為;代表市政府發表講話或文章,以及個人發表涉及未經市政府研究決定的重大問題及事項的講話或文章,事先須經市政府同意。
六十六、市政府各部門發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經濟社會發展重要問題、與群眾利益密切相關事項的信息,要經過嚴格審定,重大情況要及時向市政府報告。
六十七、市政府組成人員要嚴格遵守保密紀律和外事紀律,嚴禁泄漏國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因履行職責掌握的商業秘密等,堅決維護國家的安全、榮譽和利益。
六十八、市政府組成人員要做學習的表率,市政府及各部門要建設學習型機關。
六十九、市政府領導同志要深入基層,深入群眾,深入實際,調查研究,了解情況,指導工作,解決實際問題。特別要深入到困難地區、困難企業、困難群眾中去,體察社情民意,傾聽群眾呼聲,關心群眾疾苦。下基層調查研究,要減少陪同和隨行人員,簡化接待,輕車簡從,不迎送,不收禮。
七十、市政府領導同志一般不為部門、單位和地方的會議、活動等發賀信、賀電,不題詞。因特殊情況需要發賀信、賀電或題詞的,一般不公開發表。
七十一、市政府領導同志出席內事活動的宣傳報道要從嚴掌握。市政府組織或經市政府批準的有重大影響的會議和活動,要按經審定的方案進行新聞報道。市政府領導同志下基層調查研究、考察工作,需要新聞報道的,按有關規定辦理。
七十二、常務副市長、副市長、市長助理、秘書長因事離開宜春外出,應事先報告市長,并把外出的時間、前往地點、聯系方式等有關事項通知市政府辦公室,由市政府辦公室通報其他市政府領導同志。
七十三、市政府各部門主要負責同志離開宜春外出,應事先向市政府分管領導、市長報告。離宜1—2天的向市政府分管領導報告,離宜3天以上的向市政府分管領導、市長報告,出省的一律向市政府分管領導、市長報告。
市政府直屬機構、辦事機構、直屬事業單位適用本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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