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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暫行辦法

2010-10-12
四川省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暫行辦法

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46號


  《四川省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暫行辦法》已經2010年10月12日省人民政府第68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




四川省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了保障廣大人民群眾根本利益,預防和減少社會矛盾,維護社會穩定,規范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工作,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四川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四川省行政區域內,各級人民政府及其職能部門和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單位,出臺、實施關系到群眾切身利益和社會普遍關注的重大事項,應當開展社會穩定風險評估。

  本辦法所稱重大事項主要指重大政策、重大改革措施、重大項目和重大活動等。

  第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領導和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工作,相關責任主體負責具體組織實施。

  第四條 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工作應當堅持法治、民主、科學的原則和“誰主管誰負責、誰決策誰負責”的原則。

  第五條 以下重大事項應當開展社會穩定風險評估:

  (一)涉及職工分流或職工利益變動的國有企業(國有控股企業)改制、重組、上市、拆遷等事項;事業單位機構改革事項;國有企業(國有控股企業)職工收入分配制度重大改革事項;

  (二)涉及養老、醫療等社會保險制度及促進就業政策等重大調整;社會救助政策重大調整等;

  (三)經濟適用住房、廉租住房等住房保障政策重大調整;城市基礎設施建設、舊城改造中的拆遷補償、居民安置等政策重大調整,房地產市場、物業服務管理等政策重大調整;

  (四)水、電、燃氣、糧食、公共交通、教育、醫療、藥品等關系群眾切身利益的商品、服務價格和收費標準重大調整;

  (五)涉及農村土地經營權流轉及農民土地征收征用、拆遷、補償、安置和移民安置等方面重大政策和改革措施;

  (六)可能造成環境嚴重惡化或加大污染物排放的重大建設項目等;

  (七)重大自然災害和重大疫情的預警防控方案;食品、藥品安全預警防控監測方案;重大安全、質量事故處置;洪水、干旱、地震等重大自然災害后的重要恢復重建項目建設;

  (八)涉及人員多、敏感性強,可能對社會穩定產生影響的重大活動;

  (九)可能引發歷史遺留問題的重大事項;

  (十)有關民生問題的行政規范性文件的制定;

  (十一)其他涉及群眾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按照前款規定結合實際情況確定應當開展社會穩定風險評估的具體事項。

  第六條 重大事項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包括下列內容:

  (一)是否符合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方針政策的規定;

  (二)是否符合大多數群眾的利益、出臺時機和條件是否成熟;

  (三)是否可能引發不良連鎖反應或對相關利益群體造成影響;

  (四)是否存在可能引發群體性事件的不穩定因素;

  (五)是否有相應有效的風險化解措施和應急處置預案;

  (六)是否存在其他不穩定隱患。

  第七條 重大事項責任主體負責組織相關單位開展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工作,也可以組織中介組織參與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工作。

  第八條 風險評估應當通過收集相關文件資料、問卷調查、民意測驗、座談走訪、聽證會等方式就重大事項征求意見,對社會穩定風險進行預測和評估,也可以組織相關部門和專家、學者評估論證。

  重大事項責任主體應當對風險評估的相關材料進行審核審查,確保客觀、準確。

  涉及國家秘密的重大事項的風險評估工作應當遵守國家有關保密規定。

  第九條 風險評估報告應當作出無風險、有較小風險、有較大風險和有重大風險的風險評價,提出可實施、可部分實施、暫緩實施、不實施的建議。

  第十條 風險評估報告由重大事項責任主體審定,作出實施、部分實施、暫緩實施、不實施的決定。

  第十一條 責任主體對作出實施或部分實施決定,但又存在一定風險的重大事項,應按照化解方案和應急預案開展工作。

  第十二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情節較輕的,責令限期改正和批評教育;情節較重引發大規模集體上訪或影響社會穩定的群體性事件的,對行政機關實施問責,對非行政機關,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處理:

  (一)應當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的事項而未實施評估的;

  (二)在評估過程中弄虛作假的;

  (三)未按照本辦法進行評估的;

  (四)對符合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的情形,未按照化解方案和應急預案開展工作的。

  第十三條 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和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出臺、實施涉及群眾切身利益和社會普遍關注重大事項的經濟組織或社會團體,是該重大事項的責任主體,應當參照本辦法開展社會穩定風險評估。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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