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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印發馬鞍山名牌產品評定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2008-08-18
關于印發馬鞍山名牌產品評定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馬政[2008]45號)《2008年第17號》


當涂縣、各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直屬機構,有關單位:
《馬鞍山名牌產品評定管理辦法(試行)》已經2008年8月6日市政府第13次常務會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望認真貫徹執行。



二〇〇八年八月十八日


馬鞍山名牌產品評定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推進名牌戰略實施,規范馬鞍山名牌產品的評定與管理,根據國務院《質量振興綱要》等相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馬鞍山名牌產品是指在一、二、三產業中經市名牌戰略推進委員會評定的農業產品、工業產品和服務業品牌。
馬鞍山農業、工業名牌產品是指實物質量在市內同類產品中處于領先水平或者達到國內、省內同類產品先進水平,市場占有率和知名度居行業前列,用戶滿意度高,具有較強市場競爭力,由住所在我市的獨立法人企業生產制造并擁有自主知識產權的產品。
馬鞍山服務業名牌產品是指以優質的服務價值觀為核心,在我市同行業內具有標桿作用,被市場和社會各界普遍認可和接受,具有明確的服務內容和較高的知名度、美譽度、信任度和追隨度,反映該服務主體的經營決策、文化理念、經濟實力、組織管理、服務創新和整體形象的服務業品牌。
第三條 在馬鞍山名牌產品評價工作中,要建立“以企業綜合實力和市場競爭力為基礎,以市場評價為依據,以政府推動、引導、監督為保證,以用戶(顧客)滿意為宗旨”的總體推進機制。
第四條 馬鞍山名牌產品評價工作堅持“申請自愿,零收費,動態管理,科學、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二章 組織管理
第五條 馬鞍山名牌產品評價工作由市名牌戰略推進委員會負責。
市名牌戰略推進委員會由市政府有關部門,行業協會、專業協會、消費者協會等有關社會團體,以及有關專家和新聞單位組成。
第六條 市名牌戰略推進委員會每年根據工作需要,聘請相關社團組織及有關方面專家組成若干專業(行業)評審組。各專業(行業)評審組依據本辦法開展對馬鞍山名牌產品的評價工作,并向市名牌戰略推進委員會報告評價結果。
第七條 市名牌戰略推進委員會辦公室設在市質監局,負責名牌戰略推進的日常工作,負責制定馬鞍山名牌產品推進工作的目標、原則、計劃、任務和范圍,并對馬鞍山名牌產品的具體評價工作進行組織、協調。
第三章 申報條件
第八條 申報馬鞍山名牌產品稱號的農業產品,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產品由住所在我市的獨立法人企業按照標準組織生產,擁有自主知識產權,且批量生產達3年以上;
(二)產品生產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產業政策的規定;
(三)產品質量水平、品牌知名度、年銷售額居省、市內同類產品前列,具有一定的經濟規模;
(四)產品生產環境、生產(加工)技術規程、產品質量符合國家、行業或地方無公害相關標準,具有市級以上法定檢測機構出具的質量檢測合格報告;
(五)具有地域性生產條件的,須具有明確的生產地域范圍界限;
(六)生產企業擁有自己的生產基地和專業技術人員,質量管理規范、科學有序。
第九條 申報馬鞍山名牌產品稱號的工業產品,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產品由住所在我市的獨立法人企業生產,擁有自主知識產權,且批量生產達3年以上;
(二)產品生產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產業政策的規定;
(三)產品依據國際標準或國外先進標準及我國現行標準組織生產,具有市級以上法定檢測機構出具的質量檢測合格報告;
(四)產品實物質量在本市同類產品中處于領先水平,市場占有率、出口創匯、實現利稅、工業成本費用利潤率、總資產貢獻率、品牌知名度居行業前列,出口產品應具有較強的出口競爭能力;
(五)生產企業具有先進的生產技術條件和技術裝備,自主創新、產品研發能力居省內同行業前列;
(六)生產企業具有完善的計量檢測體系和計量保證能力,企業標準體系完善,質量管理體系健全并通過ISO9000族質量管理體系認證或其他國際通行認證;
(七)生產企業具有完善的售后服務體系,用戶(顧客)滿意度高。
第十條 申報馬鞍山名牌產品稱號的服務業品牌,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服務企業是住所在我市的獨立法人,服務內容明確,具有合法有效的注冊商標;
(二)服務企業年納稅額、主營業務年營業額在全市同行業中處于前列;
(三)服務企業建立了完善的服務標準化體系、顧客滿意度評價體系和投訴制度,有相關中介機構出具的近兩年用戶對服務的滿意度調查報告;
(四)服務企業通過ISO9000族質量管理體系認證或相關認證,并有效運行;
(五)服務企業近三年無重大質量事故,客戶投訴處理反饋機制健全,投訴處理及時;
(六)服務企業行為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積極履行社會責任,得到社會廣泛贊譽。
第十一條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能申報馬鞍山名牌產品:
(一)列入生產許可證、制造計量器具許可證及強制性產品認證等管理范圍的產品(服務)未獲得相關許可或認證的;
(二)近3年內在市級以上質量監督抽查或出口產品檢驗檢疫中被認定不合格的;
(三)企業在近3年內發生質量、安全、環保事故,或者有重大質量投訴經查證屬實的;
(四)有其他違反法律、法規情況的。
第四章 評價指標
第十二條 建立以市場評價、質量評價、效益評價、發展評價和誠信評價為主要內容的評價指標體系,作為對申報產品和服務業品牌進行綜合評價的依據。
第十三條 市場評價主要評價申報產品(服務業品牌)的市場占有水平、用戶(顧客)滿意水平和出口創匯水平;質量評價主要評價申報產品的實物質量水平(服務質量水平)和申報企業的質量管理體系;效益評價主要評價申報企業實現利稅、產品(服務)成本費用、利潤水平和總資產貢獻水平;發展評價主要評價申報企業的技術開發水平和企業規模水平;誠信評價主要評價申報企業信用狀況。
評價指標向擁有自主知識產權和核心技術的產品(服務)適當傾斜。
具體評價細則由市名牌戰略推進委員會辦公室制定。
第五章 評定程序
第十四條 馬鞍山名牌產品評價工作每年進行一次,分行業評定,每次評出的總量不超過30個。每年一季度由市名牌戰略推進委員會辦公室公布當年馬鞍山名牌產品評價目錄以及受理申報的時限。
第十五條 企業在自愿的基礎上如實填寫《馬鞍山名牌產品申報表》、提供有關證明材料,并按規定日期申報。
第十六條 市名牌戰略推進委員會辦公室對申報材料進行資格審查,并對其中有關企業的經營、產品(服務)質量、用戶(顧客)滿意度、誠實守信等方面情況進行初審,經征求相關部門意見,提出初審意見,確定初審名單后交專業(行業)評審組。
第十七條 各專業(行業)評審組根據相關部門提供的審核、審查、測評意見,依據評價指標對申報產品(服務業品牌)進行綜合評價,形成評價報告,并據此向市名牌戰略推進委員會辦公室提交本專業(行業)的建議名單。
第十八條 市名牌戰略推進委員會辦公室將各專業(行業)評審組提出的建議名單進行匯總分析(必要時組織現場審核)后,確定提交市名牌戰略推進委員會全體會議審議的初選名單。
第十九條 市名牌戰略推進委員會全體會議采取表決方式確定入選名單。表決須由市名牌戰略推進委員會主任或副主任主持,市名牌戰略推進委員會2/3以上委員參加。獲得參會委員2/3以上贊成票且超過全體委員半數的,方可通過認定。
第二十條 市名牌戰略推進委員會審議確定的入選名單通過多種市級媒體向社會公示征求意見,公示期為15日。
第二十一條 市名牌戰略推進委員會對經公開征求意見后的名單再次進行審議、確認后,以市名牌戰略推進委員會的名義授予“馬鞍山名牌產品”稱號,頒發證書和獎牌,并予以公布。
第二十二條 馬鞍山名牌產品證書有效期為3年。有效期滿后證書自動失效,企業可以按照本辦法有關程序自愿申請復評。
第六章 管理措施
第二十三條 馬鞍山名牌產品在其證書有效期內的,享有以下權利:
(一)所屬企業可以在該產品(服務)、包裝、裝潢、說明書、廣告宣傳以及有關材料中使用統一的馬鞍山名牌產品標志,并注明有效期限。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享受市級產品質量的免檢;
(三)列入打擊假冒、保護名優活動的產品保護范圍;
(四)列入省級名牌產品培育計劃;
(五)在我市政府采購、建設工程招投標等活動中,同等條件下優先選用;
(六)所屬企業在擴大生產規模、申報科技發展計劃、申請技術改造貸款貼息等方面,優先安排。
第二十四條 馬鞍山名牌產品標志是質量標志。馬鞍山名牌產品稱號、標志只能使用在被評定的產品(服務)上,不得擴大使用范圍。
未獲得馬鞍山名牌產品稱號的產品(服務業品牌),不得冒用馬鞍山名牌產品標志;被暫停或者撤銷馬鞍山名牌產品稱號的產品(服務業品牌)超過有效期未重新申報或重新申報未通過認定的產品(服務業品牌),不得繼續使用馬鞍山名牌產品標志;禁止轉讓、偽造馬鞍山名牌產品標志及其特有的或者與其近似的標志。
違反前款規定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五條 市名牌戰略推進委員會對馬鞍山名牌產品生產(服務)企業進行跟蹤管理。
馬鞍山名牌產品的生產(服務)企業應每年如實填報《名牌產品跟蹤調查表》,向市名牌戰略推進委員會辦公室報送被認定的名牌產品當年的主要經營指標、質量波動等情況。如遇有企業更名、改制、變更注冊商標、關鍵設備改造等重大變更的,應當自變更之日起30日內將變更事項報送市名牌戰略推進委員會辦公室備案。
第二十六條 對已獲得馬鞍山名牌產品稱號的產品(服務業品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名牌戰略推進委員會可決定暫停或者撤銷其馬鞍山名牌產品稱號:
(一)經省以上產品質量監督抽查不合格;
(二)出口產品因質量問題遭國外索賠的,或者出口企業分類管理被降級;
(三)所屬企業發生重大質量事故的;
(四)對消費者反映的重大質量問題無明顯改進的;
(五)所屬企業的質量管理體系運行失效或發生重大問題的。
第二十七條 參與馬鞍山名牌產品評價工作的有關機構和人員,要保守申報企業的商業和技術秘密,保護知識產權;要嚴于律已、公正廉潔,嚴格按照有關規定、程序進行評價。
對違反規定的單位或個人,取消其評價工作資格。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工作單位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 申報企業及有關機構所提供的數據應當真實,嚴禁弄虛作假。對采取不正當手段獲取馬鞍山名牌產品稱號的,取消其馬鞍山名牌產品稱號,通報批評并在有關媒體上公開曝光, 3年內不予受理該企業的馬鞍山名牌產品申報。
第二十九條 除按本辦法進行馬鞍山名牌產品評定工作外,其他組織和個人不得進行馬鞍山名牌產品評定活動。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條 本辦法由市名牌戰略推進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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