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鎮江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鎮江市市區老年居民養老補貼暫行辦法》的通知

2008-04-17
關于印發《鎮江市市區老年居民養老補貼暫行辦法》的通知

鎮政發〔2008〕39號


各轄市、區人民政府,鎮江新區管委會,市各委辦局,各直屬單位、企事業單位:

《鎮江市市區老年居民養老補貼暫行辦法》已經2008年3月31日市政府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二○○八年四月十七日






鎮江市市區老年居民養老補貼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建設更高水平的全面小康社會,推進城鄉社會養老保障的全覆蓋,使廣大城鄉老年居民共同享受經濟社會發展成果,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發放養老補貼的對象和范圍為具有本市市區(含京口區、潤州區、鎮江新區)累計15年以上戶籍、現居住在本市市區、年滿60周歲沒有養老保障待遇的城鄉居民。

  下列人員不屬于享受養老補貼的對象:

  1.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中各類離休、退休、退職或者按新型農村養老保險規定享受養老金的;

  2.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中按規定享受供養直系親屬定期生活救濟費、定期生活費、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ass=msobodytext style="margin: 0cm 0cm 0pt; line-height: 28pt; mso-line-height-rule: exactly">  3.享受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待遇或者實行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后一次性領取費用的;

  4.由企事業單位發放定期生活費及其它依照規定按月享受企事業單位生活保障待遇的;

  5.定期享受政府補貼的城市“三無”人員和農村“五保戶”。

以上各類人員包括外地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和各類單位發放待遇的人員。

  第三條 符合發放養老補貼條件的老年居民,根據不同年齡段分別給予每人每月50元、100元的養老補貼。具體標準為:年滿60周歲不滿80周歲的,每人每月補貼50元;年滿80周歲以上的,每人每月補貼100元。

  今后根據本市經濟社會的發展情況需要調整補貼標準的,由市相關部門提出方案,報經市政府批準后執行。

  第四條 老年居民養老補貼所需資金按現行財政體制的比例分擔,由市、區兩級財政部門負責籌集。

  第五條 老年居民養老補貼工作由各區人民政府(鎮江新區管委會)組織實施,并承擔確保按時足額發放的責任。市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負責老年居民養老補貼的業務管理工作;市人事部門負責機關、事業單位中按規定享受供養直系親屬定期生活費等情況的審核工作;市財政部門負責老年居民養老補貼資金的保障工作;市公安部門負責做好老年居民的戶籍審核工作;市民政部門負責對老年居民有關社會福利待遇的領取情況進行審核,并及時做好與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相關信息的交換工作。

  市、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老年居民養老補貼的信息管理和社會化發放工作;街道、鎮勞動保障機構負責老年居民養老補貼的審核和經辦工作。

  第六條 老年居民養老補貼實行專戶儲存,專款專用,并接受同級財政和審計部門的監督和檢查。

  第七條 建立健全統一的城鄉老年居民養老補貼管理服務組織機構和信息系統。

  第八條 符合條件的老年居民,由本人攜身份證、戶口簿到戶籍所在地的社區、村委會進行申報登記,填寫《鎮江市市區老年居民養老補貼發放審核表》(附后);由社區、村委會審核相關材料并集中到轄區公安派出所進行戶籍審核、認定,在轄區內進行公示,公示時間不得少于7天;公示結束后,由街道、鎮勞動保障機構對相關材料進行初審,并統一報送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復核;復核后,由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進行確認,并從確認次月起,委托銀行等機構按月發放。

第九條 享受養老補貼的老年居民,因戶籍、居住地遷移或者死亡、失蹤等不再符合領取條件的,應及時辦理注銷手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停止發放老年居民養老補貼。

享受養老補貼的老年居民,被處于拘役以上刑罰或勞動教養的,在服刑或勞動教養期間,暫停發放養老補貼。

第十條 自本辦法實施后,每年年底由各社區、村委會對下一年度分別達到60周歲、80周歲符合享受養老補貼或者進入下一年齡段的老年居民,按第八條規定的程序辦理手續,由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統一進行補貼標準的復核確認或調整,并從下一年度1月份起發放或調整老年養老補貼。同時,各社區、村委會對管轄范圍內養老補貼對象進行一次生存狀況檢查,并將相關信息上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實施動態管理。

第十一條 對虛報冒領和弄虛作假的人員,一經發現并查實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追回冒領的養老補貼,并給予相應處罰。

第十二條 市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可會同市財政、公安、民政、人事等部門,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十三條 各轄市、丹徒區可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參照執行。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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