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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印發菏澤市政府信息主動公開制度等八個制度的通知
關于印發菏澤市政府信息主動公開制度等八個制度的通知
2010-05-26
關于印發菏澤市政府信息主動公開制度等八個制度的通知
菏政辦發〔2010〕49號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市屬各企業,各大中專院校:
《菏澤市政府信息主動公開制度》、《菏澤市政府信息依申請公開制度》、《菏澤市政府信息公開保密審查制度》、《菏澤市政府信息公開責任追究制度》、《菏澤市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考核評議制度》、《菏澤市政府信息公開發布協調制度》、《菏澤市政府信息公開舉報調查制度》、《菏澤市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制度》等8個制度,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菏澤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關于印發菏澤市政府信息主動公開
制度等八個制度的通知
(菏政辦發〔2010〕49號)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市屬各企業,各大中專院校:
《菏澤市政府信息主動公開制度》、《菏澤市政府信息依申請公開制度》、《菏澤市政府信息公開保密審查制度》、《菏澤市政府信息公開責任追究制度》、《菏澤市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考核評議制度》、《菏澤市政府信息公開發布協調制度》、《菏澤市政府信息公開舉報調查制度》、《菏澤市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制度》等8個制度,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菏澤市政府信息主動公開制度
第一條為推進我市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增加政府工作透明度,保障公眾知情權、參與權、監督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及山東省政府信息公開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適用于依法應當公開政府信息的全市各級行政機關,以及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部門或單位。
第三條政府信息主動公開是指應當讓社會公眾廣泛知曉或參與的事項,市政府及其各部門應當采取有效形式,按照規定程序,主動及時地向社會公開。
第四條政府信息主動公開應當遵循合法、及時、準確和便民的原則。
第五條政府信息主動公開的內容。
(一)行政法規、規章和政府及政府各部門制定的各類規范性文件;
(二)政府及其各部門發展規劃、專項規劃、區域規劃及相關政策;
(三)政府及各部門統計信息;
(四)財政預算、決算報告;
(五)行政事業性收費的項目、依據和標準;
(六)政府集中采購項目的目錄、標準及實施情況;
(七)行政許可的事項、依據、條件、數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請行政許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錄和辦理情況;
(八)重大建設項目的批準和實施情況;
(九)產品質量的監督檢查情況;
(十)社會公益事業建設情況。
第六條政府信息主動公開的形式。市政府及其各部門應當及時利用以下一種或者多種形式,主動公開政府信息:
(一)信息公開欄、政府網站、政府公報;
(二)報紙、雜志、廣播、電視等大眾傳播媒體;
(三)政府新聞發布會、專家咨詢論證會、聽證會等會議形式;
(四)各級各類檔案館(室)以及行政機關設立的查閱服務室(點)、資料索取點、信息公告欄、電子屏幕等場所或者設施;
(五)其他便于公眾及時地獲取政府信息的形式。
法律、法規、規章對主動公開政府信息的內容、形式、期限有專門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七條各部門應當根據主動公開的內容編制、公布政府信息公開目錄,并及時更新。
第八條監督措施。
(一)群眾監督。通過設立投訴電話、意見箱或網上投訴等方式,自覺接受社會監督。
(二)內部監督。市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領導小組將定期或不定期檢查政府信息公開的執行情況。對凡應該公開而沒有公開,以及公開內容不規范的,市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領導小組提出書面整改意見,責成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進行通報批評。
(三)獎懲。把主動公開制度的執行情況作為政府年終考核的一項內容,由市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領導小組負責組織檢查并提出獎懲建議。
第九條本制度由菏澤市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十條本制度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菏澤市政府信息依申請公開制度
第一條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知情權,完善和規范我市政府信息公開制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及山東省政府信息公開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適用于全市各級行政機關,以及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部門或單位。
第三條依申請公開是指政府信息只涉及部分人和事,不必要社會公眾廣泛知曉或參與的事項,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根據自身需要向有關行政機關提出申請,行政機關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按程序向申請人公開政府信息。
第四條依申請公開應當遵循合法、及時、準確和便民的原則。
第五條依申請不予公開內容:
(一)屬于國家秘密的信息;
(二)屬于商業秘密或者公開可能導致商業秘密被泄露的信息;
(三)屬于個人隱私或者公開后可能導致個人合法權益受損害的信息;
(四)本行政機關的內部信息及內部公文;
(五)本行政機關內部研究、討論或審議過程中的信息;
(六)與本行政機關執法有關,公開后可能妨礙檢查、調查、取證等執法活動或者可能危及他人人身權利的信息;但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損害,或者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公開的除外;
(七)需要政府部門加工、整理方能提供的信息;
(八)可能會被申請人用來獲取不正當利益的信息;
(九)法律、法規、規章禁止公開的政府信息。
第六條依申請公開程序。
(一)申請意見的提出。
1.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需要獲取政府信息的,向本行政機關提出申請。申請應當包括下列內容:申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身份證明、聯系方式;所需政府信息的內容描述;公開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可以通過信函、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方式提出。
2.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需要查詢、獲取有關自身的注冊登記等方面情況的政府信息,申請人可以憑有效證明,向行政機關提出書面申請。行政機關應當積極創造條件,通過采用網上認定身份的技術,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通過互聯網直接查詢、獲取有關自身情況的政府信息。
(二)申請意見的審核與受理。
被申請的部門或單位對收到的申請應進行審核,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做出處理:
1.申請形式、內容符合要求的,應當予以受理;
2.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不屬于本機關掌握范圍的,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機關申請;
3.申請形式不符合規定要求的,應當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并允許申請人當場補正。
(三)申請意見的處理。
被申請的部門或單位對受理的申請,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做出處理:
1.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屬于可以公開范圍,并能夠當場予以提供的,應予以提供;
2.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屬于不予公開范圍或者不存在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3.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屬于行政機關已經主動公開的,應當給予指引,告知申請人檢索、查閱的途徑、方法,或者采取其他適當方式幫助申請人獲取有關政府信息;
4.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屬于由上級行政機關形成并已經公開的,在本機關所掌握的范圍內應予以提供;
5.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應當公開的內容,但是能夠作區分處理的,應當向申請人提供可以公開的內容;
6.被申請的部門或單位認為申請公開的內容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公開后可能損害第三方利益的,應當書面征求第三方意見;第三方不同意的,不得公開,并應向申請人說明情況。
(四)禁止行為。
1.答復申請人不得以有償服務或者變相有償服務的形式提供;
2.不得通過與有隸屬關系或者業務指導等關系的企業、事業單位、中介組織,以有償或者變相有償的形式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提供信息。
(五)期限。
1.被申請的部門或單位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能夠當場做出處理的,應當當場做出處理;不能當場做出處理的,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做出處理。
2.因正當理由不能在規定的期限內做出答復或者提供信息的,經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領導小組負責人同意,可以將答復或者提供信息的期限適當延長,并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書面告知申請人,但延長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5個工作日。
3.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規定的期限內答復申請人或者向申請人提供信息的,期限中止,障礙消除后期限恢復計算。期限的中止和恢復,應及時書面通知申請人。
第七條被申請的部門或單位依申請提供政府信息,有條件的可以安排適當的時間和場所,供申請人當場閱讀或者自行抄錄。應申請人的要求,政府機關可以提供打印、復制等服務。
第八條被申請的部門或單位依申請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提供政府信息,除可以按規定標準收取檢索、復制、郵寄等成本費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費用。
第九條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發現與自身相關的政府信息記錄不準確、不完整、不適時或者不相關的,有權要求有關行政機關及時更改。被申請的部門或單位無權更改的,應當轉送有權處理的機關處理,并告知申請人。
第十條監督措施。
(一)群眾監督。通過設立投訴電話、意見箱或網上投訴等方式,自覺接受社會監督。
(二)內部監督。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領導小組將定期或不定期檢查政府信息公開的執行情況。對凡應該公開而沒有公開,以及公開內容不規范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領導小組提出書面整改意見,責成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進行通報批評。
(三)獎懲。把依申請公開制度的執行情況作為政府機關年終考核的一項內容,由市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領導小組負責組織檢查并提出獎懲建議。
第十一條本制度由菏澤市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本制度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菏澤市政府信息公開保密審查制度
第一條為做好政府信息公開保密審查工作,確保國家秘密信息的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適用于依法應當公開政府信息的全市各級行政機關,以及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部門或單位。
第三條政府信息公開的保密審查,實行“誰公開、誰審查、誰負責”和“涉密的不公開、公開的不涉密”的原則。
第四條政府信息公開保密審查工作,由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保密工作主管部門負責對本轄區內政府信息公開保密審查工作的指導、協調和監督檢查。
第五條行政機關公開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
第六條下列政府信息不得公開:
(一)已標注國家秘密標志,并仍在保密期限內的政府信息;
(二)雖已滿保密期限,但需要延長保密期限的政府信息;
(三)雖未標注國家秘密標志,但屬于國家秘密的政府信息;
(四)涉及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政府信息;
(五)標有“內部資料”和“注意保存”等警示字樣的信息。
第七條下列政府信息可以公開:
(一)保密期限屆滿,自行解密的政府信息;
(二)屬于國家秘密并在保密期限內但已提前解密的政府信息;
(三)涉及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但經權利人同意公開,或者行政機關認為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政府信息。
第八條政府信息公開保密審查程序按照政府信息公開承辦人擬定意見、分管負責人審查、主要負責人批準三個層次進行。
第九條在政府信息公開保密審查過程中,出現有爭議和不明確事項是否涉密時,應送市保密工作部門進行保密審查。
第十條不依法履行保密審查職責,違反政府信息公開規定,故意或者過失泄露國家秘密的,將依照有關規定,追究當事人和有關負責人的責任;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一條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發現政府信息公開涉嫌泄密的,應當及時向保密工作部門舉報。
第十二條本制度由菏澤市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本制度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菏澤市政府信息公開責任追究制度
第一條為保證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獲取政府信息,保障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有效開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及山東省政府信息公開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適用全市各級行政機關,以及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部門或單位。
第三條本制度所稱政府信息公開責任,是指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履行職責時,違反政府信息公開有關規定,造成不良影響或產生嚴重后果所應擔負的責任。
第四條政府信息公開責任追究工作,由上一級行政機關、主管行政機關或監察機關根據職責權限組織實施。
第五條政府信息公開責任追究堅持實事求是、有錯必糾、懲戒與教育相結合、追究責任與改進工作相結合的原則。
第六條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政府信息公開有關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追究責任人的責任:
(一)對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組織領導不力,工作運行機制和監督機制不健全,各項制度不落實,造成政府信息公開流于形式的;
(二)政府信息公開內容不真實,公開事項不全面,應當公開的事項沒有按要求時限公開,造成不良影響、不良后果的;
(三)不履行主動公開義務、不及時更新主動公開內容的;
(四)不提供或者不及時更新本機關的政府信息公開目錄的;
(五)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不提供或者隱瞞應當公開的政府信息造成一定后果的;
(六)在依申請公開工作中未履行告知義務導致第三方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
(七)未建立政府信息發布保密審查機制或未執行保密審查程序而產生不良影響造成一定后果的;
(八)違反有關規定亂收費的;
(九)對存在問題未整改或整改不力的;
(十)其他違反政府信息公開有關規定的行為。
第七條對違反政府信息公開有關規定的部門、單位和個人,實施責任追究:
(一)情節輕微,影響較小的,對直接責任人給予批評教育,并限期改正。
(二)影響正常工作,或者給群眾造成一定損失的,對有關部門或單位提出批評;對有關責任人給予通報批評,責令做出書面檢查,取消其當年評優、評先資格。
(三)情節嚴重,影響較大的,對有關部門、單位及負責人給予通報批評,責令限期整改,取消年度評優評先資格;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八條本制度由菏澤市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九條本制度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菏澤市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考核評議制度
第一條為促進政府信息公開,加強對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考核和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和山東省政府信息公開有關規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考核工作堅持客觀公正、注重實效的原則。
第三條考核工作由市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組織實施。
第四條考核對象主要是全市各級行政機關,以及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部門或單位。
第五條考核的主要內容。
(一)組織領導。是否成立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是否明確有領導主管、專人負責。
(二)制度規范化建設。是否建立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制度和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工作制度;是否建立政府信息發布保密審查制度;是否健全新聞發布制度;是否建立健全監督保障和責任追究制度。
(三)政府信息公開指南和公開目錄編制。公開指南和公開目錄是否具體、全面;是否在政府門戶網站和相關政府信息查閱場所公布;是否及時更新。
(四)公開內容。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內容是否達到《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規定的要求;重點公開的政府信息是否具體全面、符合實際。
(五)公開方式和程序。是否設置信息公開場所,并配備相應的設施、設備;是否設立公共查閱室、資料索取點、信息公告欄、電子信息屏等場所、設施;是否在有效時間內公開屬于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是否在規定期限內答復申請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是否違反規定收取費用;是否通過其他組織、個人以有償服務方式提供政府信息;是否發生因政府信息未公開或公開不及時而造成群眾投訴。
(六)監督和保障。是否定期對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進行考核、評議;是否按時編制、公布年度工作報告;是否依法實施責任追究;是否將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納入目標管理。
第六條考核形式包括聽取匯報、查閱有關資料、現場查看、社會評議等。
第七條考核方法包括日常檢查、半年抽查、年終考核。
第八條考核結果評定為優秀、良好、一般、差四個檔次。對于考核評定優秀的行政機關,由政府予以表彰;對于考核評定為差的行政機關,按照有關規定實施責任追究。
第九條本制度由菏澤市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十條本制度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菏澤市政府信息公開發布協調制度
第一條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及時、準確地獲取政府信息,規范協調各相關單位在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中的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和山東省政府信息公開的有關規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市政府成立政府信息公開發布協調領導小組。市政府秘書長任組長,市政府相關副秘書長任副組長,市監察局、市政府督查室、市行政審批服務中心、市保密局和市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主要負責人為成員,日常工作由市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承擔。
第三條各成員單位具體分工如下:
(一)市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維護和更新市政府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編制《市政府信息公開指南》和《市政府信息公開目錄》;會同市保密局共同審核確定擬主動公開政府信息的公開屬性。
(二)市政府辦公室負責市政府信息公開專欄的規劃、建設和運行維護;協同市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及時維護和更新市政府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負責向市政府信息公開平臺上傳信息的工作人員的操作培訓。
(三)市保密局負責會同市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市行政審批服務中心共同審核擬公開政府信息的公開屬性。
(四)市行政審批服務中心負責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為獲取政府信息而提出的申請,組織協調相關部門或單位作出答復;編制《市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的相關工作;匯總上報全市政府信息公開統計數據;協同市監察局、市政府督查室和市行政效能投訴中心對各相關單位信息公開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五)市監察局、市政府督查室負責對各責任部門或單位信息報送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受理并調查處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舉報;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和山東省政府信息公開的有關規定的部門或單位及其工作人員進行責任追究。
第四條市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可根據政府信息主動公開工作的需要,隨時確定信息報送的范圍及主要內容,指導各部門或單位報送相關信息。
第五條對報送的政府信息,市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應當會同市保密局和具體報送的部門或單位共同審核確定其公開屬性。審核完畢后,重大信息提請市政府秘書長審核批準,一般信息提請市政府相關副秘書長審核批準。
第六條審核批準后,市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將信息編入《市政府信息公開目錄》并存檔。
第七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出信息公開申請,市行政審批服務中心應依法登記受理,并及時轉告有關部門或單位。
第八條有關部門或單位應在10個工作日內會同市行政審批服務中心和市保密局共同審核確定依申請擬公開政府信息的公開屬性。審核完畢后,重大信息提請市政府秘書長審核批準,一般信息提請市政府相關副秘書長審核批準。
第九條審核批準后,市行政審批服務中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二十一條的規定,分別作出答復。
第十條各有關部門或單位違反本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監察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主要負責人和相關責任人依法追究責任;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及時、準確報送政府信息的;
(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和山東省政府信息公開有關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十一條本制度由菏澤市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各縣區政府可參照執行。
第十三條本制度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菏澤市政府信息公開舉報調查制度
第一條為進一步做好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加強對我市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監督檢查,暢通舉報投訴渠道,規范舉報調查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和山東省政府信息公開有關規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公民、法人及其它組織(以下簡稱舉報人)認為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開義務的,可以向上級行政機關、各級監察機關或者各級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舉報投訴。
第三條舉報人認為行政機關在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中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四條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舉報的調查處理應當遵循依法處理、實事求是、分級負責、歸口辦理、懲防結合、糾建并舉及維護舉報人和被舉報人合法權益的原則。
第五條舉報內容主要為各級行政機關在開展政府信息公開活動過程中存在的以下問題: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開義務的;
(二)不及時更新政府信息公開內容、政府信息公開指南和政府信息公開目錄的;
(三)違反規定收取費用的;
(四)通過其它組織、個人以有償服務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五)公開不應當公開的政府信息的;
(六)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和山東省政府信息公開有關規定的其它行為。
第六條舉報人可采用來信、來訪、電話、電函、電子信箱等形式進行舉報投訴。各部門或單位須設立政府信息公開監督舉報信箱和監督電話,并向社會公開。
第七條各級監察機關、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政府信息公開實施部門的上級行政機關具體負責舉報的受理、登記、調查、督辦、答復工作;涉及泄密的舉報由同級保密部門受理。
第八條舉報投訴受理部門應對舉報的具體內容進行審查,有以下情形的,不予受理。
(一)舉報內容不屬于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監督機關職責范圍的;
(二)沒有明確的被舉報人或者舉報人無法查找的;
(三)就同一事項已經向有關機關舉報、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有關機關在規定時間內尚未作出不予受理決定或者不予受理裁定的;
(四)同級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監督機關對同一舉報事項已經作出處理決定的;
(五)不屬于政府信息公開違法行為舉報受理范圍的其它情形。
第九條舉報人舉報政府信息公開違法行為,應當提供以下主要內容:
(一)舉報人的姓名或名稱、通信地址;
(二)被舉報人違反政府信息公開法律、法規、規章或者規范性文件的事實及其有關證據;
(三)舉報人要求答復的,應當提供聯系方式。
第十條對投訴舉報件的處理參照紀檢監察信訪件辦理程序進行處理。受理舉報后,應當在15個工作日內及時、準確地作出直接辦理、轉交辦理和督促辦理的處理意見。直接辦理舉報的機關應當自受理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作出調查結論和處理決定。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辦結的,經本機關主管領導批準后,可延長15個工作日,并告知舉報人。辦理有關轉交辦理的舉報事項,辦理機關應當自收到交辦件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作出調查處理結論,并將處理結果報交辦機關。特殊情況不能按期辦結的,經交辦機關同意后,可以延長15個工作日。
第十一條凡被投訴舉報違反政府信息公開制度規定的部門或單位及其工作人員,一經查實,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和山東省政府信息公開有關規定予以處理。情節嚴重的,由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追究責任;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二條對舉報人保密,確保舉報人的安全。對泄密者給予行政處分,對泄密造成重大影響的移送保密部門、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三條本制度由菏澤市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本制度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菏澤市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制度
第一條為促進政府信息公開,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獲取政府信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和山東省政府信息公開有關規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由市政府辦公室負責組織實施。
第三條市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編制菏澤市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
第四條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應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主動公開政府信息的情況;
(二)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和不予公開政府信息的情況;
(三)政府信息公開的收費及減免情況;
(四)因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的情況;
(五)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存在的主要問題及改進情況;
(六)其他需要報告的事項。
第五條本行政機關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應當在每年2月1日前,報送市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審核,市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應當于每年2月15日前編制《菏澤市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并在每年2月底前在市政府網站上進行公布。
第六條本制度由菏澤市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七條各縣區政府可參照執行。
第八條本制度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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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速避險
第一步:訂立書面合同
第二步:交納社保
第三步:加班工資
第四步:規章制度
第五步: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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