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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印發大連市建筑施工起重機械監督管理規定的通知

2007-09-10
關于印發大連市建筑施工起重機械監督管理規定的通知

大建委發〔2007〕194號








各區、市、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各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加強全市建筑工程起重機械安全監督管理,規范起重機械安裝、拆卸作業生產秩序,保障建設安全,市建委依據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國務院令第373號)、《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93號)和《遼寧省建設工程施工起重機械安全監督管理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了《大連市建筑施工起重機械監督管理規定》。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大連市城鄉建設委員會

二00七年九月十日





大連市建筑施工起重機械監督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全市建筑工程起重機械安全監督管理,規范起重機械安裝、拆卸作業生產秩序,保障建設安全,依據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國務院令第373號)、《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93號)、《遼寧省建設工程施工起重機械安全監督管理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以下簡稱《規定》)。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建筑工程起重機械的租賃、使用、安裝、拆卸等活動,均適用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建筑工程起重機械(以下簡稱“起重機械”)是指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現場使用的塔式起重機、流動式起重機、施工升降機、物料提升機、高處作業吊籃等。

第三條 起重機械的租賃單位、拆裝單位和施工單位應當建立健全起重機械安全管理制度和崗位責任制,制定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

各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應當對起重機械的安全負責,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二章 實行起重機械登記編號管理

第四條 建筑施工塔式起重機、施工升降機、物料提升機等,在首次出租或者使用時,起重機械產權單位應當到大連市建筑安全監督管理站(以下簡稱安監站)辦理起重機械單機登記編號手續。申請登記時,應當提供以下資料:

(一)起重機械登記編號申請表;

(二)起重機械產權單位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

(三)起重機械購置合同、發票及證明產權的資料復印件;

(四)產品合格證、起重機械產品安全技術監督檢驗合格證、使用說明書及其他隨機資料;

(五)特種設備整機型式試驗報告,電力液壓塊式制動器、盤式制動器和直流電磁鐵式制動器型式試驗報告;

(六)起重機械生產企業的《特種設備制造許可證》復印件;

(七)已使用的起重機械需提供具備資質的監督檢驗機構出具的兩年內最近一次檢測合格的報告;

(八)進口的起重機械應當通過“商檢”。

登記部門應當對以上資料進行嚴格審核,并核對證件、留存復印件,合格的應在3個工作日內完成登記編號,并頒發《起重機械登記編號手冊》。

《起重機械登記編號手冊》由設備產權單位隨設備保存。

第五條 下列情況之一的起重機械,不予登記編號:

(一)國家和省市明令淘汰的;

(二)國家和省市規定禁止使用的;

(三)經檢驗達不到國家和行業安全技術標準規定的。

第三章 起重機械租賃管理

第六條 起重機械租賃單位應當依法辦理工商登記注冊,取得營業執照,方可對外出租起重機械。

第七條 出租起重機械時,租賃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的安全標準和技術規范,配備齊全有效的保險、限位等安全設施和裝置,并與承租單位簽訂設備租賃合同和安全管理協議,明確各自的安全責任。

租賃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法規和標準的規定,對出租的起重機械及配件的安全性能進行自檢,在簽訂租賃協議時,應當出具完整的自檢報告。

第八條 出租的起重機械必須符合有關安全技術標準的要求。

第九條 租賃單位應當建立、健全起重機械安全技術檔案。安全技術檔案應當具備以下內容:

(一)原始資料:包括使用維修及安裝說明書、起重機械產品安全技術監督檢驗合格證、特種設備制造許可證復印件、產品質量合格證、特種設備整機型式試驗報告,電力液壓塊式制動器、盤式制動器和直流電磁鐵式制動器型式試驗報告;

(二)設備履歷書:包括歷次大修理、運轉時間記錄、日常使用狀況記錄、安全保護裝置檢測記錄及日常維護保養記錄、檢驗檢測報告、事故記錄等。

第四章 起重機械安裝管理

第十條 起重機械安裝企業應當取得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起重機械安裝工程專業承包企業資質等級證書和安全生產許可證,并應依法按照等級標準范圍承接起重機械安裝工程。未取得起重機械安裝工程專業承包企業資質等級和安全生產許可證的,不得從事建筑工程起重機械安裝。

建筑工程起重機械安裝企業實行安全登記公告管理,申請安全登記時應提供以下資料:

(一)起重機械安裝工程專業承包企業資質等級證書;

(二)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

(三)企業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和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考核合格證;

(四)企業安全機構設置文件及安全管理人員名單;

(五)企業特種作業人員名單及特作證件;

(六)企業施工設備配置數量及類型一覽表;

(七)企業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八)企業近兩年所承擔的起重設備拆裝工程名單及使用單位評價意見;

(九)企業近兩年安全生產情況(發生安全事故的企業應出具事故結案報告)。

登記合格的將通過大連市建筑安全監督管理信息系統公告建筑工程起重機械安裝企業名單。

起重機械的安裝、拆卸、頂升、附著,必須由同一個單位完成。

第十一條 起重機械安裝前,安裝單位應當通過登錄大連市建筑安全監督管理信息系統,上報《起重機械安裝開工報告表》,工程所在地建筑安全監督管理機構應當派專人到達現場檢查以下工作的準備情況:

(一)安裝施工合同;

(二)安裝的設備是否在其安裝資質等級范圍內;

(三)使用單位與安裝單位簽訂的《起重機械使用管理協議》;

(四)經審批的安裝專項施工方案;

(五)起重機械保險單;

(六)作業人員職工工傷保險單;

(七)起重機械安裝位置平面圖;

(八)起重機械作業人員的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

(九)安裝項目負責人和專職安全管理人員的安全考核合格證;

(十)安裝作業應急救援預案。

檢查合格的,工程所在地建筑安全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在《起重機械安裝開工報告表》中簽署意見,加蓋公章。安裝單位方可進行安裝。

工程所在地建筑安全監督管理機構應及時登錄大連市建筑安全監督管理系統上報現場安全檢查的情況。

第十二條 起重機械安裝單位應與使用單位簽訂安裝合同,明確各自的安全責任。安裝單位應當服從使用單位對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管理,遵守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要求,落實有關安全防護措施,并對安裝作業的安全生產負責。

第十三條 起重機械安裝單位應當根據產品說明書、施工現場環境和有關標準編制安裝專項施工方案,經安裝單位技術負責人審批簽字、監理單位工程總監簽署審查合格意見后實施。

安裝作業前,安裝單位技術負責人應到達現場向安裝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技術交底,并有記錄。安裝時,安裝單位應當設置警戒區,并由專人負責統一指揮,保障作業安全。

第十四條 起重機械使用單位要確保起重機械進場安裝所需的條件,并應當向安裝單位提供安裝設備位置的基礎地質條件資料、混凝土的強度報告及隱蔽工程驗收記錄等基礎施工資料。

第十五條 起重機械安裝完畢后必須達到安全使用標準要求。安裝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法規和標準及說明書的有關要求對起重機械進行調試和自檢,并出具完整的自檢合格報告。

第五章 起重機械檢測、人員注冊及使用登記管理

第十六條 起重機械應當進行檢測。安裝單位應登錄大連市建筑安全監督管理信息系統,上報《起重機械檢測開工報告表》和《起重機械自檢單》后,安裝單位持《起重機械安裝開工報告表》方可到有資質的起重機械檢測機構辦理起重機械檢測。未經檢測或檢測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七條 起重機械移地安裝、起重機械使用期限達到兩年以上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必須經具有專業資質的檢驗檢測機構檢測,經檢測不合格的,不得繼續使用。

第十八條 建筑施工起重機械如遇可能影響其安全技術性能的自然災害或者發生設備事故以及停止使用一年以上再次使用或設備經過大修后,還應由起重機械檢驗檢測資質的機構檢測,合格后方可使用。

施工升降機和高處作業吊籃的防墜安全器等安全裝置使用期限超過一年的,必須按照國家標準或規范的規定,應當送相應的檢測機構校驗,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十九條 起重機械的作業人員必須經國家有關部門安全作業培訓,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后,方可上崗作業。

起重機械的作業人員應當參加每年一次的崗位繼續教育。

起重機械作業人員實行由企業登記、工程所在地建筑安全監督管理機構安全注冊上崗管理制度。未經企業登記和工程所在地建筑安全監督管理機構安全注冊的人員,嚴禁上崗作業。

第二十條 建筑施工起重機械經檢測合格之日起30日內,起重機械使用單位應當負責攜帶以下資料到工程所在地建筑安全監督管理機構辦理使用登記:

(一)起重機械登記編號手冊;

(二)起重機械自檢合格證明和聯合驗收記錄;

(三)起重機械檢驗檢測合格證明;

(四)起重機械作業人員配備數量及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

(五)起重機械安全使用管理制度等。

資料合格的,工程所在地建筑安全監督管理機構應當發給《起重機械使用登記證明》,同時應將起重機械的安裝位置、使用單位配備的作業人員姓名和操作資格證書編號等情況填寫到《起重機械登記編號手冊》,并通過大連市建筑安全監督管理信息系統上報起重機械使用管理工作情況。

第六章 起重機械使用管理

第二十一條 起重機械檢測合格后在投入使用之前,使用單位、安裝單位、監理單位應當進行聯合驗收,并填寫相應的驗收記錄,各方責任人應當簽字。安裝單位應當向起重機械使用單位進行安全使用說明,辦理移交手續。

起重機械使用單位應當對作業人員進行安全交底,相關責任人應當簽字。

第二十二條 起重機械作業人員在作業中應當嚴格執行安全操作規程和相關的安全作業規定,嚴格執行交接班制度,并填寫相應的記錄。

每班作業前,作業人員還應當對起重機械進行檢查,發現事故隱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時,應當立即報告及時整改;情況緊急時,應立即停止使用設備并及時向現場安全管理人員和有關負責人報告。

第二十三條 起重機械使用單位應當嚴格執行本規定和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及規范、標準,做好安全防護工作,并在危險部位設置安全警示標志。

第二十四條 起重機械使用單位應當設置獨立的機械設備管理機構并配備專職的機械設備管理人員,設備管理機構的管理人員應當對起重機械使用狀況進行經常性檢查,發現問題應當立即處理;情況緊急時,有權決定停止使用設備并及時報告有關負責人。

第二十五條 起重機械使用單位要建立健全起重機械管理臺賬,加強起重機械的安全管理,保證崗位作業人員數量穩定,做到持證上崗。同時要嚴格落實起重機械的周檢、日檢等工作,保障起重機械使用安全。

第二十六條 使用單位應當與安裝單位簽定《起重機械使用管理協議》,委托安裝單位嚴格按照安全技術規范標準要求,加強對起重機械的重要設施和關鍵部位的管理,并按相關規定,提供跟蹤指導服務。

安裝單位應于每月月底前組織有關人員進行起重機械質量安全評價,建立完整的安全檢查評價工作記錄,于次月5日前登錄大連市建筑安全監督管理信息系統中上報《起重機械安全月檢報告表》。安裝單位未能按期上報月檢報告的,工程所在地建筑安全監督管理機構記錄安裝單位不良行為,起重機械停止使用。

第二十七條 施工現場使用兩臺或兩臺以上塔式起重機時,施工單位應當制定防止多塔碰撞措施;施工現場有多家單位施工的,建設單位應協調組織施工單位編寫“群塔作業方案”,確保塔式起重機的使用符合有關標準、規范及規定的要求。

起重機械與高壓線或其它建筑物應當保持安全距離,達不到安全距離的,應當采取嚴密有效的防護措施。

嚴禁在夜間進行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安全檢查和保養工作。

第二十八條 起重機械附著裝置必須由正規生產廠家設計制造。非正規廠家或企業單位自行制作的一律不得使用。

安裝前,安裝單位應制定事故應急預案,做好安全技術交底,安裝作業必須按照說明書規定的要求進行。安裝完畢后,使用單位、安裝單位和監理單位要按照《起重機械附著裝置檢查驗收表》(見附件四)逐項檢查驗收,并登錄大連市建筑安全監督管理信息系統中上報《起重機械附著裝置檢查驗收表》。

第二十九條 起重機械頂升作業必須制定事故應急預案,做好上崗工人安全技術交底工作,作業前應當對設備進行全面檢查,發現安全隱患要及時整改,頂升時必須按照說明書規定的操作程序嚴格進行,確保頂升作業安全。頂升作業完成后,使用單位、安裝單位、監理單位按照《起重機械頂升作業檢查驗收表》(見附件五)逐項檢查驗收,并登錄大連市建筑安全監督管理信息系統中上報《起重機械頂升作業檢查驗收表》。

第七章 起重機械拆卸管理

第三十條 起重機械拆卸作業前,拆卸單位應當通過登錄大連市建筑安全監督管理信息系統,上報《起重機械拆卸開工報告表》,工程所在地建筑安全監督管理機構應當派專人到達現場,對起重機械拆卸作業安全條件準備情況進行檢查:

(一)拆卸施工合同;

(二)拆卸的設備是否在其安裝資質等級范圍內;

(三)經審批的拆卸專項施工方案;

(四)起重機械操作人員的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

(五)拆卸作業應急救援預案。

經檢驗合格后,工程所在地建筑安全監督管理機構應通過大連市建筑安全監督管理信息系統上報拆卸作業安全準備情況。

第三十一條 起重機械拆卸單位應對拆卸設備進行檢查。作業時,拆卸單位應當設置警戒區,指派專人負責統一指揮和監護,禁止無關人員進入施工現場。拆卸作業過程中,要密切配合,不得違章操作。同時要嚴格執行有關規范、標準、施工方案和拆卸工藝的要求,并填寫相應的記錄,相關責任人員應當簽字。

工程結束后,工程所在地建筑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對起重機械使用安全管理情況進行安全評價,并將管理評價意見填寫在《起重機械登記編號手冊》中的起重機械使用管理記錄一欄。

第八章 高處作業吊籃管理

第三十二條 高處作業吊籃生產單位應依法取得中國工程機械工業產品生產資質證書,其產品設計制造必須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工業行業標準《高處作業吊籃》(JG/T5032-93)等規范標準,確保產品質量合格,各限位裝置靈敏可靠。

實行高處作業吊籃生產企業安全登記編號制度,登記時,應當出具以下資料:

(一)有效期內的產品生產《資質證書》;

(二)產品合格證、產品使用說明書;

(三)高處作業人員特種作業證件及安全操作規程;

(四)高處作業吊籃施工項目名錄及用戶使用情況證明。

登記部門應對企業出具的資料進行嚴格審核,核對證件,留存復印件。合格的,頒發《高處作業吊籃生產企業安全登記編號手冊》。

第三十三條 高處作業吊籃的安裝、維修、保養、檢修等施工活動應當由經安全登記取得《高處作業吊籃生產企業安全登記編號手冊》的單位組織進行。作業前,高處作業吊籃生產單位應當與使用單位簽訂《高處作業吊籃使用管理協議》,明確各自的管理責任。

使用單位不得進行高處作業吊籃安裝、維修、保養和檢修。

第三十四條 高處作業吊籃安裝作業前,安裝單位負責編制《高處作業吊籃安裝工程安全專項施工方案》,經安裝單位技術負責人、使用單位項目技術負責人、總監理工程師審查簽字同意后,方可安裝。安裝完后安裝單位還應當委托安全中介機構對高處作業吊籃安全性能進行安全評價,出具評價報告后,施工人員方可上崗作業。安裝單位應當制定高處作業吊籃安全管理責任制度,建立健全高處作業吊籃維修、檢修、保養檔案,并對安裝的高處作業吊籃安全性能負責。

嚴格落實建設部《危險性較大工程安全專項施工方案編制及專家論證審查辦法》的有關規定,安裝單位未編制《高處作業吊籃安裝工程安全專項施工方案》、超過30米及以上的高空懸掛作業安全專項施工方案未經專家論證審查的、載人作業前未經安全中介機構評價的,不得使用。

使用單位應當加強高處作業吊籃安全管理,嚴格遵守高處作業安全生產的各項規定,全面加強登高作業人員的安全教育工作,同時要對登高作業人員身體進行健康檢查,不合格的不得作業。施工前,工程技術人員應向登高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技術交底,保障作業安全。

嚴禁在夜間或惡劣天氣條件下進行高處作業、吊籃安裝、維修等施工活動。

第九章 起重機械安全監理

第三十五條 監理單位應結合工程監理規劃方案,進一步完善起重機械安全監理工作制度和措施,應當嚴格審查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安全專項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加強監督和檢查。

工程監理單位在實施監理過程中,發現存在安全事故隱患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整改;情況嚴重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暫時停止施工,并及時報告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及時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第十章 起重機械監督管理

第三十六條 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本規定要求的監管程序,嚴格起重機械安裝、使用、拆卸等環節的監督,組織開展專項檢查,實施長效安全管理。

第三十七條 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進行安全監督檢查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一)向起重機械安裝、使用單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和其他有關人員調查、了解情況,查閱、復制有關資料;

(二)進入被檢查單位或被檢查單位的施工現場進行檢查;

(三)發現有違反安全技術規范和本規定的行為或者在用的起重機械存在安全隱患的,責令有關單位及時采取措施,限期整改,消除安全隱患;重大安全事故隱患排除前或者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責令從危險區域內撤出作業人員或者暫時停止施工。

依法對違法、違規和違反安全強制性標準的行為進行處罰。

第三十八條 未辦理起重機械登記和檢測擅自投入使用的,應責令停止使用、拆除,并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實施處罰。

第三十九條 起重機械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或因災害導致起重機械損毀時,安裝單位、起重機械使用單位應當立即向所在地建筑安全監督管理機構和特種設備監督管理機構報告,并立即啟動事故應急預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組織搶險,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第四十條 起重機械安裝、拆卸、使用、管理等,應當充分利用建筑安全監督信息系統,實現起重機械信息化管理,進一步提升企業管理、行業監督水平,有效提高工作效能。

第十一章 附則

第四十一條 本規定由大連市城鄉建設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四十二條 本規定自頒布之日起施行。《關于立即開展起重機械設備備案的通知》(大建安監發〔2003〕14號)、《關于實行建筑工程起重機械設備安裝開工申報制度的通知》(大建安監發〔2003〕15號)、《關于印發<大連市建筑工程施工現場起重機械設備安全監督管理規定>的通知》(大建安發〔2003〕124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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