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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市教育局關于印發《十堰市學校安全管理工作實施細則(試行)》的通知
十堰市教育局關于印發《十堰市學校安全管理工作實施細則(試行)》的通知
2007-08-30
十堰市教育局關于印發《十堰市學校安全管理工作實施細則(試行)》的通知
十教字[2007]87號
各縣、市(區)教育局,市直各學校、幼兒園:
現將《十堰市學校安全管理工作實施細則(試行)》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在執行中有何情況和問題及時向我局報告。
十堰市教育局
二〇〇七年八月三十日
十堰市學校安全管理工作實施細則(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全市學校安全管理工作,促進學校安全工作管理規范化、制度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小學幼兒園安全管理辦法》、《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和相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學校安全管理應堅持“積極預防、依法管理、社會參與、各負其責”的方針,堅持高度重視、突出重點、落實責任、注重防范、嚴格監管、不斷整改的原則,把安全管理擺在學校工作的首位。
第三條 學校的校舍、場地及設施設備應符合國家安全標準。教育行政部門和相關部門在本級政府領導下應當加強學校安全管理的監督、檢查和指導。學校應當采取各種預防措施,認真落實國家安全標準。
第四條 學校應當按照教育部制定的《中小學公共安全教育指導綱要》要求,對師生進行公共安全教育,將公共安全教育知識滲透到各學科教學中,根據學生認知特點采取多種形式,利用各種途徑開展公共安全教育,增強學生的安全意識和自我保護能力。
第二章 安全常規管理
第五條 各縣市區應當建立學校安全管理工作局際聯席會議制度。聯席會議由教育、公安、司法行政、建設、交通、文化、衛生、工商、質檢等部門組成。明確聯席會議職能,工作規則和要求,及時協調學校安全管理工作,研究解決安全管理工作主要問題。
第六條 各級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成立學校安全管理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學校安全管理工作總協調、檢查和督辦;其他科室按照十堰市教育局、十堰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導室《關于明確市教育局、市政府教育督導室內設機構和局屬二級單位學校安全管理職能的通知》(十教字[2007]6號)文件規定的職能,各負其責。
第七條 學校應當加強安全管理工作的領導,建立安全工作領導機構和工作機制,學校校長對學校安全工作負總責,是第一責任人、分管領導為第二責任人。學校應當定期排查、積極預防,定期研究、落實責任、及時整改。學校應當建立完善安全管理工作各項制度,實行目標管理責任制和責任追究制。
第八條 學校應當加強班級安全管理工作。班主任對本班學生安全負責,各任課教師主動配合班主任,做好班級學生安全管理工作;各班應當設立學生安全委員會,并充分發揮學生安全委員會的作用,拓寬安全信息渠道。
第九條 學校應當制定教職工安全教育培訓計劃,通過多種
途經和方法,使教職工熟悉學校安全管理法律和制度,掌握安全
知識和一般自救常識,能夠在發生突發事故中,及時進行處理。
第十條 學校應當建立每日安全管理工作巡查制度,并做好各項巡查記錄。學校要合理安排學生疏散時間和樓道上下順序,防止學生擁擠踩踏事故發生,學生沒有離校之前,要有領導和教師值日巡查。安全保衛實行24小時值班和進出校門驗證登記制,堅持節假日教師值班制度和學校領導帶班制度,發現情況及時報告并處理。
第十一條 學校應當建立安全隱患排查、登記、整改制度。定期對消防、衛生、校舍(墻)及教育教學設施、器材、藥品、食品等進行檢查,發現隱患登記造冊,并及時整改和消除。
第十二條 學校應當制定安全事故應急處理預案,并組織師生進行演練,增強師生安全意識,提高師生自救、自衛、自護的素養和技能。
第十三條 學校應當建立安全工作檔案制度,按照學校安全管理工作檔案目錄,加強安全管理工作規范的檔案建設。
第十四條 學校應當建立矛盾排查機制。及時化解和消除矛盾,完善矛盾排查的信息渠道,做好矛盾排查工作,對各種矛盾進行分類處理。確定專人負責矛盾化解工作,對容易引發社會穩定的突出矛盾,學校應成立專班,制定具體措施和方案,及時向主管部門報告,積極做好化解工作。
第三章 交通安全
第十五條 學校應當經常開展交通安全知識宣傳教育,培養學生自覺遵守交通規則的良好習慣,采用多種方法和生動活潑的形式教會學生識別交通指揮信號和標識。并對使用不同交通工具的學生,分別進行交通安全教育。
第十六條 學校應當加強校車的安全管理。切實做好校車接送學生途中安全組織工作,及時檢查督促校車定期維修和年檢,加強駕駛員安全教育,杜絕車輛超速、超載等違章現象發生,建立健全校車安全檔案。
第十七條 學校應當教育學生(或提示家長)嚴禁止乘坐無客運資質車船(如:農用車、拼裝車、報廢車、大卡車、三輪車、摩托車等)。嚴禁未滿12周歲的兒童騎自行車上學。有走讀生學校應將順路或同一方向學生組成路隊,選派學生路隊長負責途中安全,遇惡劣天氣,學校要對危險路段派教師護送。
第十八條 學校組織學生參加校外集體活動需租用交通工具時,必須選擇具有客運資質企業的交通工具,并與運營企業簽訂安全責任合同書。
第十九條 低年級、幼兒園應當落實嚴格的幼兒交接制度。幼兒園在幼兒接送時,應實行持卡接送,園方與監護人辦理簽字交接手續,不得隨意將學生交給不認識或陌生人。
第四章 消防安全
第二十條 學校應當經常開展消防知識宣傳教育,通過授課、參觀、報告、演練等形式,普及消防常識,增強消防意識和自防自救的能力。
第二十一條 學校應當建立消防安全常規檢查制度。定期對教學樓、食堂、宿舍、圖書室、實驗室等場所進行消防安全檢查,發現隱患及時整改,對于重大火災隱患,應及時上報。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實行定點限量存放,專人看管,其貯存場所應符合防火防爆要求。
第二十二條 學校消防設施設備應當符合消防技術規范要求。教學樓、學生宿舍等場所的安全疏散通道必須暢通,且在安全出口設置疏散指示標志,嚴禁在通道或安全出口設置柵欄門和上鎖。
第二十三條 學校嚴禁超負荷使用各種電氣設施或用金屬絲代替保險絲,嚴禁亂接亂拉電線,嚴禁在教室、宿舍內生火取暖。
第二十四條 學校(尤其是寄宿制學校)應當建立消防安全制度,指導師生自覺遵守。制訂消防安全應急疏散預案,每年組織師生至少開展兩次以上消防安全應急疏散演練。
第二十五條 禁止校園內從事易燃易爆和有毒、有害危險物品
生產經營活動以及其它影響學校教書育人和學生身心健康的項目。
第五章 衛生安全
第二十六條 學校應當按照《學校衛生工作條例》,設置醫務(衛生)室,配備專業衛生工作人員,建立學生健康管理制度,抓好健康教育及衛生防疫等工作。
第二十七條 學校應當對學生體質狀況進行監測,定期組織學生體檢,掌握學生體質健康狀況,建立學生健康檔案。
第二十八條 學校醫務(衛生)室藥品和醫療器械必須符合國家質量標準。嚴禁使用不符合質量標準的藥品和器材。應妥善管理醫療器械,做好用具和藥品的消毒工作。
第二十九條 學校應當建立衛生安全制度,認真做好計劃免疫和疾病防治工作。根據季節特點,做好春季流行疾病、冬季流感傳播、夏季蚊蠅傳播等疾病的防治工作,一旦發現患傳染病學生,要采取果斷措施,及時救治學生,并立即向上級主管部門和衛生部門報告,與家長聯系,控制疾病蔓延。
第三十條 學校應當加強校內小賣部管理,定期對小賣部商品進行檢查,杜絕“三無”產品進入校園。
第三十一條 學生食堂要布局合理,應當遠離廁所、污水池、垃圾場等污染源25m以上,有食品貯存間、加工間、銷售和用餐等場所。有良好的排水系統,地面干凈、整潔。有防塵、防蠅、防鼠和通風等設施,食品貯存應配備存放架,糧食貯存離地、離墻10cm以上。餐廳內設施及時消毒保持清潔,禁止無關人員進入食堂內。
第三十二條 食品采購應當選擇有質量認證標志的商品,并索取發票、檢驗合格證等購物憑證,并做好采購記錄。禁止采購腐敗變質、混有異物和含有毒有害物質或有污染的食品。學校食堂不得制售冷葷涼菜。
第三十三條 食堂從業人員必須每年進行健康體檢,體檢合格并取得健康證方可上崗。從業人員要有良好的個人衛生習慣,不留長指甲、涂指甲油,戴戒指,工作時要穿戴清潔的工作服,并把頭發置于帽內。
第三十四條 寄宿制學校應當加強寄宿學生的教育管理,培養良好的衛生習慣,要求學生勤洗、勤曬衣被、保持被褥整潔、疊放整齊、物品擺放規范。
第三十五條 學生宿舍應當是安全可靠的預制和磚木結構房屋,室內通風良好,床鋪結實安全,設置臉盆架、毛巾架、涼衣架,門窗和防蚊蠅紗窗完好,室外應有曬衣被設施。宿舍內外走廊及廁所應安裝照明燈具,逐步解決住宿生洗澡條件。
第三十六條 學校應當保障學生飲用水衛生安全。使用井水的學校要定期采取水樣送衛生監督部門檢驗,同時,確保水源地周圍衛生安全,嚴禁不符合衛生標準的飲用水入校。
第六章 校舍安全
第三十七條 學校應當建立校舍安全管理制度。定期排查學校教學用房、生活用房、圍墻等校舍安全隱患,及時消除隱患,保障校舍安全。凡發現有較大隱患的校舍,應當立即報告教育主管部門和建設部門,申請有資質的房屋安全鑒定機構鑒定,確認無危險后才能繼續使用;被鑒定為危房的或近期不能改造的校舍要堅決封閉。
第三十八條 學校在進行校舍維修改造和新建校舍建設時,有關安全部分的設計、施工必須按照國家現行建筑設計、施工規范的要求進行。
第三十九條 校園內建設施工項目應在開工之前,校方須與施工單位簽定安全施工責任書,明確安全責任。施工區與教學區必須隔開,并設置安全標志,禁止學生進入施工區。
第四十條 學校校舍設施等建設工程必須經建委等有關部門驗收合格后,才能交付使用。嚴禁未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建設項目投入使用。
第四十一條 學校校舍要嚴格管理,嚴禁改變結構或用途;確因需要對外租賃的校舍,必須無安全隱患,相關手續完備,方可出租,并與學校簽訂安全責任書。
第四十二條 校園周邊300米內如有生產有毒、有害物質的
工廠和容易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加油站、煤氣站等設施,應積極
主動向上級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反映,采取有效措施及時解決。
第七章 設備設施安全
第四十三條 學校的一切設備、設施必須安全可靠。所有教學儀器設備設施要按照規定,落實防盜、防火、防潮、防塵、防熱、防蟲、防銹、防磁、防碰、防變質、防揮發的安全措施,并制定切實可行的應急預案。
第四十四條 實驗室有害、有毒化學藥品須設專柜,由專人管理,做好有毒、有害藥品的使用記載,學校定期進行清查。化學實驗室要安裝排風、換氣裝置。學校實驗教學在使用有害有毒藥品時,必須在教師的指導下,嚴格按照規范操作,防止傷害事故發生。
第四十五條 學校要經常(特別是災害性天氣后)對學校電路及電器設備進行檢查,在第一時間內修復損壞或者老化電線、電器設備,做到安全可靠,運轉正常。
第四十六條 學校食堂鍋爐安裝后,需經有關部門驗收合格方可使用,并定期進行檢查審驗,鍋爐操作工作人員必須持證上崗,且嚴格按規定程序設計操作。
第四十七條 學校高層建筑(相對周邊建筑的高度)、計算機網絡中心及其他重要設施設備(特別是雷區),應安裝防雷設
施,并按國家有關規定及時對防雷設施進行檢測,確保學校樓房、電器設施及師生安全。
第四十八條 校園內不能種植有毒、有刺等容易傷害學生的植物。
第八章 集體活動安全
第四十九條 學校組織學生校外集體活動,要按“誰組織、誰負責”的原則,實行安全責任制。
第五十條 學校組織學生、教師參加文藝體育、社會實踐以及參觀、考察、春游等外出集體活動,實行報批制度。組織活動的單位必須向上級呈送書面報告及活動安全預案(包括活動內容、活動時間、活動人數、安全保障措施主要責任人等),經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后,方可組織。
第五十一條 學校組織的校外集體活動,應目的明確、安排周密。行前應對學生進行安全教育,在可預見的范圍內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步行到活動地點的應列隊前行,并安排好帶隊和督隊教師負責學生安全。需要乘座交通工具的,應選擇具備客運資質的交通工具,并簽訂安全責任書,按核載人數,安排師生乘座。
第五十二條 學校不得組織學生參加商業性慶典、演出等與教育教學無關的社會活動。
第九章 體育活動安全
第五十三條 學校體育場地和器材應當符合衛生和安全要求,運動項目和運動強度應當適合學生的生理承受能力和體質健康狀況,防止發生傷害事故。
第五十四條 學校應當制定體育場地、器材、設備的管理制度,并由專人負責管理。定期對體育器材、設備進行檢查、養護和維修,對達到使用年限的必須及時更換。
第五十五條 學校應當加強對運動會、體育課教學活動和體育課訓練活動的組織,做到安全、有序。對可能發生傷害事故的運動項目,應有保護性措施。學校不能讓有特異體質或疾病的學生參加不適宜的體育鍛煉。
第五十六條 學校應當設置學生心理健康咨詢室,定期對學生進行心理健康輔導。運用談心、心理咨詢、知心姐姐信箱等方式搭建教師與學生成長溝通的平臺,為學生成長過程中學習,交友等困惑釋疑。
第十章 網絡安全
第五十七條 學校應加強計算機網絡系統的安全防范與管理。將學校計算機與網絡的管理納入學校安全工作范疇;配備專業技術人員實行網絡運行監控;定期做好服務器和終端機的病毒清除工作,定時對殺毒軟件進行升級。在教學和工作中應對不良網站進行監控和屏閉,如發現不良網站信息侵入,立即下線。在上網過程中,發現有反動宣傳時,應做好記載,并立即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匯報,控制不良信息散發傳播。
第五十八條 學校應加強現代信息及計算機網絡安全教育。開展計算機網絡工作人員和計算機操作人員的保密法和保密程序培訓,提高保密管理水平,杜絕泄密事件的發生。強化學生網絡安全教育,增強學生網絡安全意識,培養學生自覺抵御不良信息的能力。
第五十九條 學校師生在網絡安全規范上應做到:不在網上傳輸涉密信息;不故意制作、傳播計算機病毒;不通過非正當手段侵入服務器及各工作站;不利用網絡資源發布損害國家、損害集體、損害他人的違法信息;不瀏覽色情網站、反動網站以及一些非法信息。
第十一章 安全檢查與隱患整改
第六十條 安全檢查工作人員在學校開展安全檢查時要做深、做細、做實,做到橫到邊、縱到底,不留死角。發現隱患要及時做好現場記錄,對重大隱患要下達《整改指令書》。做到隱患整改不到位不放過,隱患不排除不放過。
第六十一條 安全檢查應做到常規檢查與隨機抽查相結合。各級教育行政部門每年在春秋兩季開學后,要對本轄區內學校安全管理工作進行一次攔網式全面檢查,學期內根據季節變化特點開展不定期專項檢查活動。
第六十二條 檢查中要對校園內校辦工廠、出租場地、經營門店等作為檢查重點。如:用火、用電、用油、用氣、用爐是否規范,管理是否符合要求,防范措施是否健全等。對不符合條件存在安全隱患的工廠或門點要采取堅決措施進行整改,整改不到位的責令停業(在租賃合同中應有具體條款體現)。
第十二章 事故的報告與調查處理
第六十三條 學校發生安全事故,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向學校校長報告,校長接到報告后,應立即向中心學校校長報告,中心學校校長接到報告后,應立即向地方黨委、政府及縣教育主管部門報告。縣級教育行政部門接到一般事故以上等級事故在2小時內上報市級教育行政部門,必要時縣級教育行政部門可以越級上報事故情況。事故報告后出現新情況的,應當及時補報。
第六十四條 事故報告的主要內容為:①發生事故的學校概況;②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及現場情況;③事故簡要經過;④事故已經造成的傷亡人數;⑤已經采取的措施;⑥其它應當報告的情況。
第六十五條 學校校長接到事故報告后,要在第一時間趕赴現場,應當立即啟動事故相應應急預案,采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事故發生地縣級教育行政部門接到事故報告后,教育局主要負責人應當立即趕赴事故現場,協調有關部門組織事故救援。
第六十六條 學校發生安全事故后,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妥善保護事故現場以及相關證據,任何人不得破壞事故現場、毀滅相關證據,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建立值班制度,向社會公布值班電話,受理學校安全事故報告和舉報。
第六十七條 學校發生安全事故,主管教育行政部門應抽調得力人員成立事故調查組,組長由負責事故調查的教育行政部門指定,事故調查組組長主持事故調查組工作,調查組有權向學校和個人了解與事故有關的情況,并要求提供有關情況。未經事故調查組組長允許,事故調查組成員不得擅自發布有關事故的信息。
第六十八條 事故調查組應當自事故發生之日起60日內提交事故調查報告。事故調查報告應當包括的主要內容為:①事故發生單位概況;②事故發生經過和事故救援情況;③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和直接經濟損失;④事故發生原因和事故性質;⑤事故責任的認定以及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建議;⑥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事故調查報告應當附有證據材料。調查組成員應當在事故調查報告上簽名。
第六十九條 負責事故調查的教育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事故調查報告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權限和程序,對事故發生的學校和有關人員進行行政處罰,對負有事故責任的國家工作人員進行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條 主管教育行政部門應當責成事故發生學校認真吸取事故教訓,落實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事故再次發生。學校防范和整改措施報主管教育行政部門接受監督檢查。
第十三章 獎勵與責任追究
第七十一條 表彰和獎勵。每年底或年初,市級教育行政部門根據《十堰市學校安全管理工作評估辦法》組織學校安全工作評估,召開安全工作會,總結布置學校安全工作。對學校安全預防工作表現突出的先進集體和先進個人給予表彰獎勵。
第七十二條 實行學校安全工作“一票否決制”。對發生一般安全事故以上的學校或單位,取消當年各類評先的資格;對發生較大安全事故的縣、市(區),取消當年教育先進縣、市(區)的評選資格。對發生一般安全事故以上的學校和單位,由市教育局予以全市通報。
第七十三條 市教育局直屬單位和市直學校發生安全事故的直接責任者由市教育局追究學校校長行政責任;縣、市(區)教育局直屬單位和所轄學校安全事故的直接責任者,由縣、市(區)教育局追究學校校長行政責任。
第七十四條 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對違反《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第二十二條的,或發生安全事故遲報、漏報、謊報、瞞報的,或者不立即組織事故搶救的甚至阻礙、干涉事故調查工作的學校和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依法給予行政處分;觸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四章 附 則
第七十五條 本細則所稱學校,指各級各類學校。
第七十六條 其他教育機構的安全工作,參照本細則實施。
第七十七條 本細則的解釋權屬十堰市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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