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號:烏政辦[2008]219
烏魯木齊縣、各區人民政府,烏魯木齊經濟技術開發區、高新技
術產業開發區管委會,市屬各委、局、辦:
《烏魯木齊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申報評定暫行辦法》已經2008年6月24日市人民政府第6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印
發,請認真遵照執行。
二○○八年七月十七日
烏魯木齊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
申報評定暫行辦法
第一條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我國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的意見》(國辦發〔2005〕18 號)和《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條例》精神,為加強我市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建立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名錄,規范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申報和評定工作,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 “非物質文化遺產”是指各族人民世代相承的、與群眾生活密切相關的各種傳統文化表現形式和文化空間。
非物質文化遺產分為兩類:
。ㄒ唬﹤鹘y的文化表現形式,如民俗活動、表演藝術、傳統知識和技能以及與之相關的器具、實物、手工制品等。
。ǘ┪幕臻g,即定期舉行傳統文化活動或集中展現傳統文化表現形式的場所,兼具空間性和時間性。
非物質文化遺產的范圍包括:
。ㄒ唬┛陬^傳統,包括作為文化載體的語言,如神話、傳說、故事、歌謠等民間文學(口頭文學);
(二)傳統表演藝術,包括傳統音樂、舞蹈、美術、戲曲、曲藝、雜技等;
。ㄈ﹤鹘y民俗活動、禮儀、節慶;
。ㄋ模┯嘘P自然界、宇宙和社會的民間傳說知識和實踐,包括天文、地理、歷法、氣象、農業、生態環境、養生醫療等;
(五)傳統手工藝術和技能,包括制造、建筑、織染、印刷等;
(六)與上述表現形式相關的文化空間。
第三條 建立烏魯木齊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名錄的目的是:
。ㄒ唬┩苿痈髅褡宸俏镔|文化遺產的搶救、保護與傳承、利用;
。ǘ┘訌姼髯迦嗣駥χ腥A文化整體性和歷史延續性的認同,提高對優秀民族傳統文化的保護意識;
。ㄈ┳鹬睾驼蔑@各民族、群體或個體對中華文化的歷史貢獻,展示中國人文傳統的豐富、多樣性;
(四)鼓勵各族群眾、企事業單位、文化教育、科研機構和其他社會組織,積極參與烏魯木齊市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
(五)增進國內外對非物質文化遺產寶貴價值的認識,促進民族民間傳統文化在國內外的交流與合作。
第四條 烏魯木齊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的申報評定工作由烏魯木齊市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程領導小組(以下簡稱保護工程領導小組)辦公室具體實施。領導小組辦公室應當與各有關部門、單位和社會組織相互配合、協調工作。
第五條 烏魯木齊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的申報項目,應是具有突出價值的民間傳統文化表現形式或文化空間;或在非物質文化遺產中具有典型意義;或在歷史、藝術、民族學、民俗學、社會學、人類學、語言學及文學等方面具有重要價值。具體評審標準如下:
。ㄒ唬┚哂姓宫F中華民族傳統文化和民族民間文化創造力、文化傳承性的突出價值;
。ǘ┰谙嚓P社區的文化傳統,世代相傳,具有鮮明的地方特色;
。ㄈ┚哂写龠M中華民族文化認同、增強社會凝聚力、增進民族團結和社會穩定的作用,是文化交流的重要紐帶;
。ㄋ模┏錾\用傳統民間工藝技能和經驗,體現高超的技藝水平;
。ㄎ澹┚哂幸娮C中華民族活的文化傳統的獨特價值;
。⿲S系優秀民族文化傳承具有重要意義,同時因社會變革或缺乏保護措施而面臨消失的危險。
第六條 申報項目單位須提出切實可行的 5-10 年保護計劃,并承諾采取相應的具體措施,切實加以保護。
。ㄒ唬┙n:通過搜集、記錄、分類、編目等方式,為申報項目建立完整檔案;
(二)保存:用文字、錄音、錄像、數字化多媒體等手段,對保護對象進行真實、全面、系統記錄,并積極搜集有關實物資料,選定有關機構妥善保存并合理利用;
。ㄈ﹤鞒校和ㄟ^社會教育和學校教育等途徑,使該項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傳承后繼有人,能夠繼續作為活的文化傳統在有關鄉村、社區尤其是青少年當中得到繼承和發揚;
。ㄋ模﹤鞑ィ豪霉澣栈顒、展覽、觀摩、培訓、專業性研討等形式,通過大眾傳媒和互聯網宣傳,加深公眾對該項遺產的了解和認識,促進社會共享;
。ㄎ澹┍Wo:采取切實可行的具體措施,以保證該項非物質文化遺產及其智力成果得到保存、傳承和發展,保護該項遺產的傳承人(團體)對其世代相傳的文化表現形式和文化空間所享有的權益,要防止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誤解、歪曲或濫用。
第七條 各區(縣)文化行政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申報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項目進行匯總、篩選,經同級人民政府核定后,向烏魯木齊市保護工程領導小組辦公室申報。市屬單位可直接向烏魯木齊市保護工程領導小組辦公室申報。
第八條 公民、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等,可向所在區(縣)文化管理部門提出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項目申請,并由受理的區(縣)文化管理部門逐級上報。申報主體為非申報項目傳承人(團體)的,申報主體應獲得申報項目傳承人(團體)授權。
第九條 申報市級非物質文化代表作需提交以下資料:
。ㄒ唬┥暾垐蟾妫簩ι陥箜椖棵Q、申報者、申報目的和意義進行說明;
。ǘ╉椖可陥髸簩ι陥箜椖康臍v史、現狀、價值和瀕危狀況等進行說明;
。ㄈ┍Wo計劃:對未來十年的保護目標、措施、步驟和管理機制等進行說明;
。ㄋ模┢渌兄谡f明申報項目的必要材料。
第十條 傳承于不同地區并為不同社區、群體所共享的同類項目,可聯合申報;聯合申報須提交相關各方同意聯合申報的協議書。
第十一條 烏魯木齊市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研究中心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核,并將合格的申報材料提交烏魯木齊市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專家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專家委員會)。專家委員會根據本辦法規定進行評審,并向烏魯木齊市保護工程領導小組辦公室提出烏魯木齊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名錄的推薦名單。
第十二條 評審工作應堅持科學、民主、公正的原則。
第十三條 烏魯木齊市保護工程領導小組辦公室,通過媒體對烏魯木齊市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推薦項目進行社會公示,公示期為 15 天。
第十四條 烏魯木齊市保護工程領導小組辦公室根據評審意見和公示結果,研究確定入選《烏魯木齊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名錄》名單,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公布。
第十五條 對列入烏魯木齊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名錄的項目,申報主體必須履行其保護計劃中的各項承諾,按年度向烏魯木齊市保護工程領導小組辦公室提交實施情況報告。
第十六條 烏魯木齊市保護工程領導小組辦公室組織專家對列入烏魯木齊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名錄的項目進行定期評估、檢查和監督。對嚴格執行保護工作計劃、工作成績突出的,給予表彰獎勵。
第十七條 本暫行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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