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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印發《達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公文運轉辦法》的通知

2008-07-28
關于印發《達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公文運轉辦法》的通知

                   達市府辦〔2008〕42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級各部門:
  現發布《達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公文運轉辦法》,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2005年5月27日發布施行的《達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公文運轉辦法》同時廢止。

                          二○○八年七月二十八日


              達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公文運轉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使達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以下簡稱辦公室)公文處理工作規范化、制度化、科學化,提高公文處理工作的質量和效率,保證公文高效、有序運轉,促進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根據《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國家行政機關公文格式》、《四川省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實施細則》和《達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規則》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達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達州市其他各級國家行政機關和所屬單位的公文處理工作參照執行。
  第三條 達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是達州市行政機關公文處理的管理機構,主管本機關的公文處理工作,指導下級機關的公文處理工作,并負責上級機關交辦文件的辦理、銜接、督查和落實工作。
  第四條 行政機關公文(包括電報,下同),是行政機關在行政管理過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規范體式的文書,是依法行政和進行公務活動的重要工具。
  第五條 公文運轉過程主要包括公文的簽收、拆封、登記、分辦、傳批、辦理、草擬、審核、簽發、復核、繕印、用印、發文(電)和歸檔等環節。
  第六條 公文處理工作應當及時、準確、安全。在公文運轉過程中,辦公室各科局室及承辦人員應堅持嚴謹、高效、優質的原則,嚴格按照《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國家行政機關公文格式》、《四川省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實施細則》和《達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規則》等有關規定,相互協調,密切配合,確保公文有序高效運轉。
  第二章 公文受理
  第七條 公文受理指對收到公文的辦理過程,包括簽收、登記、審核、擬辦、批辦、承辦、催辦等程序。
  第八條 秘書五科負責統一接收和分發上級、本級、下級機關以及其他單位送市政府、市政府辦公室的公文、信函等,認真核檢單位、件數、密封等情況,對主送市政府、市政府辦公室的公文和本機關發文進行登記。
  第九條 行文關系根據隸屬關系和職權范圍確定。主送市委、市政府的,應送市委辦公室處理;受市政府和其他機關雙重領導的單位,應寫明市政府是主送單位或抄送單位。提請市委、市政府聯合行文的,應先送市政府辦公室審核,再由市委辦公室按程序辦文。
  屬政府職能范圍內的事項以行政機關公文格式主送市政府,需市委知悉的,由黨組(委)聯合以黨內公文格式主送“市政府并報市委”,重大事項由市政府審議后以市政府黨組名義報市委審定;屬黨委(組)職能范圍內的事項,按照黨內公文的有關規定執行,需市政府知悉的,由行政機關或單位聯合以黨內公文格式主送“市委、市政府”。
  第十條 報送上級機關的公文不得在按規定渠道報送的同時,又送領導同志個人或上級機關相關業務處(科)室。除市政府領導同志交辦事項、必須直接報送的絕密事項和緊急突發事件外,對越級報送,或直送領導同志個人的“請示”、“意見”、“報告”等,辦公室不予受理。領導同志收到需要審批而直接報送領導同志個人的公文,應轉辦公室處理。對于符合要求的,辦公室按規定程序辦理;不符合要求的,退回報文單位按規定重新上報。
  領導同志批示有關單位直接向其本人報送經辦公室轉呈的公文,有關單位應書面說明領導同志的交辦意見。
  第十一條 各部門、各單位向市政府、市政府辦公室報送的公文(“請示”、“意見”、“報告”),除提供必要的相關附件外,公文上應注明簽發人、聯系人姓名和電話,按至少5份報文。報送文件日期與成文日期相隔不得超過5個工作日。
  各部門、各單位制發和報送公文,要嚴格執行《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國家行政機關公文格式》和《四川省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力求規范、簡明、準確;“請示”類公文,應一文一事,不得在“報告”中夾帶“請示”事項。
  第十二條 各縣(市、區)政府、市級各部門報請市政府決定的事項,凡涉及其他縣(市、區)、部門的,主辦縣(市、區)政府、部門主要負責人要主動協商,其他縣(市、區)、部門要積極配合,不得將未經認真研究、協商的問題上報市政府;經協商,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見的,主辦縣(市、區)、部門應列出各方理據,提出建設性意見,由市政府領導協調或裁定。
  第十三條 請求以市政府名義發文表彰的,在報市政府審批前,應先經市人事局、監察局、人口計生委、綜治委等相關部門審核并提出意見。以部門名義表彰的,應與同級人事部門聯合行文。
  第十四條 請求以市政府名義召開的全市性工作會議,承辦部門要填寫會議申請審批表,由辦公室按程序報批,要求縣(市、區)、市級部門主要負責人參加的,由市長審批;部門自行召開的全市性業務工作會議,實行備案制度,政府序列報辦公室備案;請求召開紀念會、表彰會、報告會、座談會、聯誼會、新聞發布會的,報市委辦公室、市政府辦公室按程序送分管領導審批后,由“兩辦”聯合行文;實行“無會日”制度,周一、周二不召開有縣(市、區)和市級部門主要負責人參加的全市性會議,特殊情況(涉及安全、穩定、救災,貫徹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重大決策等)需在無會日召開的,由“兩辦”聯合行文通知。
  第十五條 請求解決財政資金的公文,一律直送市財政局,由市財政局在5個工作日內提出意見報市政府審批。
  第十六條 公文處理過程中應嚴格保密。
  (一)嚴格遵守國家保密法,涉密件未經請示同意不得復印和擴大傳閱范圍,密碼電報不得復印、轉發和抄錄。
  (二)涉密件通過機要通信渠道封裝傳送。市內傳遞絕密件應設專夾、專人、專車呈閱并及時收回,不得通過文件交換站進行傳送。通過機要通信渠道傳送的絕密件、機密件要單獨裝封。文件傳遞必須履行簽收手續。
  (三)在未解決網絡安全問題之前,涉密件不得在網上傳遞。
  (四)銷毀涉密公文必須經辦公室分管領導簽字批準后,到指定場所由2人以上監銷,確保不丟失、不漏銷。其中,銷毀絕密公文(含密碼電報)應登記。個人不得私自銷毀涉密公文。
  (五)涉密件的復印按以下規定辦理:
  1.絕密、機密、秘密件以及領導同志的涉密講話記錄等,不得自行復制。因工作需要確需復制時,需經市政府有關領導或辦公室分管領導批準。
  2.復印涉密文件、資料時,應當嚴格履行登記手續,由秘書五科出具復印手續,復印件須標明復印單位(人員)、份數和日期。復印件視同原件管理。
  第三章 上級公文受理
  第十七條 上級公文主要指市委及省級以上單位發給市政府的公文。上級公文由秘書五科機要人員根據文件內容按辦理件和傳閱件分別登記,經辦公室分管領導提出意見送秘書長審閱后交送市長、相關副市長閱批。
  上級公文的傳閱一般自上而下傳遞。但專業性、業務性強及建議性的公文,自下而上傳遞。
  第十八條 以下情況的上級公文按辦理件處理:
  (一)省委、省政府下發的主送單位有各市、州人民政府并要求貫徹落實的文件。
  (二)省政府對達州市請示事項的批復。
  (三)省政府領導同志對達州市有關情況的批示意見。
  (四)省有關部門要求達州市落實或協助處理具體事項的文件。
  (五)各種接待、會議類等需要辦理的電報、傳真。
  (六)各類法規規章征求意見稿。
  (七)在領導同志傳閱過程中按領導同志批示意見需進行辦理的。
  (八)其他需要辦理的公文。
  第十九條 以下情況的上級公文按傳閱件處理:
  (一)省委、省政府下發的領導參閱、領導批示、情況通報、閱件等。
  (二)傳閱過程中形成的辦理件,由相關科局室及時辦理。
  第二十條 提高公文傳閱效率。領導同志和閱辦人員不得壓件、延誤,更不能隨意抽取。需轉部門和單位的文件,由相關科局室復印(按照復印公文的有關規定執行)傳閱。
  第二十一條 機要人員應將文件分類、編號,集中存放在有保密設施的文件柜內,做到整齊有序。絕密件和密碼電報要按規定單獨存放管理。辦公室分管領導要定期組織檢查文件的分發、閱讀、保管、清退等情況。
  第二十二條 上級件閱辦完畢后,秘書五科年底清理移交檔案室,并辦理移交手續。工作人員調離時,應認真清理所管文件,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章 本級公文受理
  第二十三條 本級公文主要指除上級公文外的其他公文。
  第二十四條 收到本級需要辦理的公文,應當進行審核。審核的重點是:是否應由本機關辦理;是否符合行文規則;內容是否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及其他有關規定;涉及其他部門或地區職權的事項是否已協商、會簽;文種使用、公文格式是否規范。并在收文當天按辦公室各科局室職責分工及時分送辦文科局室,受文科局室原則上不得拒收。
  (一)市委轉辦,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和市級各部門、企事業單位等報送市政府、市政府辦公室的公文及領導同志直接批示交辦公文的回復件,按來文主要內容,由聯系該方面工作的科局室辦理。
  (二)內容涉及兩個以上單位的公文,按主要請示事項由相關科局室辦理。
  (三)前案公文(含書信),由原經辦科局室繼續辦理。
  (四)報送市政府、市政府辦公室的簡報、資料、信息等,除署名的外,由秘書五科按領導同志分工及科局室職責分發處理。
  第二十五條 辦公室內部調文。
  (一)對公文分辦有異議的,受文科局室可與相關科局室協商,達成共識后,由秘書五科調撥。
  對公文分辦有異議,辦文科局室間經協商仍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受文科局室應寫明調文理由與處理建議,連同公文原件退
  秘書五科,報辦公室分管領導裁定。
  (二)經辦公室分管領導明確科局室辦理的公文,相關科局室不得拒收。
  (三)需要內部調撥的文件,原則上科局室收文當日完成,特殊情況不得超過2個工作日。
  第二十六條 退文處理。
  (一)對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級各部門及企事業單位報送市政府的需要辦理的公文(“請示”、“意見”、“報告”),秘書五科依據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的有關規定,負責對公文體例、格式及行文規則等審核把關,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實行退文:
  1.格式不符合《國家行政機關公文格式》;
  2.直送市政府領導同志個人(領導同志交辦事項、必須直接報送的絕密事項和緊急突發事件除外);
  3.越級行文;
  4.多頭主送或者主送單位不正確;
  5.“請示”一文多事或者“報告”夾帶“請示”事項;
  6.“請示”性文件中引用文件未附引用文件原件或者復印件;
  7.文種使用錯誤,“請示”與“報告”不分,“報告”與“意見”不分;
  8.“請示”、“報告”未標注簽發人(匯簽人),或者非主要負責人和負責常務工作的負責人簽發的,未隨文附主要負責人和負責常務工作的負責人外出的情況說明;
  9.未使用行文單位文頭紙或加蓋單位印章;
  10.復印件、手寫稿;
  11.反饋意見未附征求意見原件;
  12.部門內設機構對外行文;
  13.報文時間與成文日期相隔超過五個工作日;
  14.緊急文件未標明緊急程度;
  15.其他不符合公文規范的問題。
  (二)承辦科局室收到秘書五科分送的公文,負責對公文內容審核把關,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實行退文:
  1.不符合國家的法律、法規的規定與政策要求;
  2.屬于本部門職權范圍內的事務;
  3.涉及縣(市、區)、其他部門工作范圍的,未與縣(市、區)、其他部門協商或征求意見;
  4.擬以市政府、市政府辦公室名義發文未附代擬說明;
  5.未附文中引用的政策規定等相關文件;
  6.其他不應受理的問題。
  (三)退文程序與要求。
  1.秘書五科收文人員受理公文時應嚴格把關,對明顯不符合公文規范的,由秘書五科收文人員填寫《達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退文通知單》,經科室負責人同意后,退報文單位。
  2.已分送公文需作退文處理的,由承辦人員填寫《辦公室退文會簽單》,說明退文理由與建議,經科室負責人簽字(重大問題報辦公室分管領導批準)后,連同公文原件在2個工作日內退秘書五科。秘書五科復核后,由收文人員填寫《達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退文通知單》,將公文退報文單位。
  3.收文人員與承辦人員在收文和文件處理中要認真細致,全面了解情況,嚴格按規定程序辦理,退文各環節應有詳細記錄。
  4.秘書五科不定期對退文情況予以通報。
  第五章 公文批辦
  第二十七條 公文傳批、傳閱按照領導同志的排序,呈送市政府、市政府辦公室有關領導同志閱批。上級公文一般由秘書五科自上向下呈送。本級公文由相關科局室自下向上呈批。
  第二十八條 上報市政府的“請示”、“報告”、“意見”,按以下要求辦理:
  (一)承辦科局室提出擬辦意見后,呈送聯系該方面工作的副秘書長或辦公室副主任核報秘書長、副市長、市長審批。內容比較復雜、篇幅較長的,承辦人員要整理出“內容摘要”附上。
  (二)主辦縣(市、區)、部門已主動與協辦縣(市、區)、部門協商,但意見仍不一致,需市政府領導同志協調或裁定的,特別是領導同志要求辦公室研究提出意見和建議的,為便于領導同志協調和審批,承辦人員要全面了解情況,提供有關背景材料,供領導參考。
  第二十九條 公文傳批過程中,如遇領導同志出差或其他原因不能按正常順序閱批上級公文時,秘書五科應主動征求聯系領導同志工作的文秘人員的意見,商定傳批方式。根據需要調整傳批順序,待領導同志返達后,應及時補送領導同志閱批或由承辦人員向領導同志報告有關情況。
  第三十條 呈送領導同志審批的公文,應及時呈批,原則上不得橫傳公文。
  第三十一條 對領導同志的批示意見,聯系領導同志工作的文秘人員應做詳盡記載。
  第三十二條 審批公文,主批人應當明確簽署意見、姓名和審批時間,其他審批人圈閱應視為同意。公文主要內容涉及幾位領導分管工作的,由聯系該方面工作的副秘書長或辦公室副主任簽署意見報秘書長、相關副市長閱批;幾位領導同志的批示意見不一致的,應由秘書長報請負責常務工作的副市長或市長審定。
  第三十三條 按領導同志意見作暫緩處理的公文,承辦人員應根據情況適時提出續辦意見再送領導同志批示。
  第三十四條 各科局室報領導同志批示的緊急公文,視情況加蓋“急件”或“特急件”章,“特急件”須注明建議傳批完畢的時間。“特急件”的跟蹤落實,由承辦人員負責。
  第三十五條 公文傳批過程中,如有領導同志批示要求送有關部門閱處的,承辦科局室應根據領導同志批示意見,視情況作相應處理。或提出辦理意見轉有關部門,或按正常順序繼續傳批、同時將復印件轉有關部門閱知,或待傳批完畢后再轉有關部門辦理。
  第三十六條 傳批公文的跟蹤、催辦,由承辦人員負責。
  第三十七條 領導同志傳批完畢的公文,需轉有關單位辦理或閱知的,承辦人員要及時辦理《達州市人民政府閱辦文件批示單》分送有關領導和轉相關單位。轉出需辦理并要求報告結果的批示件,要填寫《達州市人民政府交辦文件專用箋》,并應注明承辦科局室和聯系電話;不需辦理的閱件,將其復印后發出,原件歸檔。
  (一)屬于部門職權范圍內的事項,由承辦部門直接答復報文單位,抄送辦公室;對涉及多個部門的文件和事項,主辦部門應主動與協辦部門協商,協辦部門應在7個工作日內答復主辦部門。
  (二)原則上按15天辦文制的要求(即從交辦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辦理完畢),及時回復辦公室。有明確時限要求的,按要求時限回復。確因特殊情況不能按時辦理完畢的,應當在回復時限內以書面形式向辦公室說明理由。
  (三)各承辦部門回復辦理意見,應按本辦法相關規定規范報送。
  第三十八條 領導同志批示公文原件一律不得傳出辦公室(包括征求意見、轉有關部門辦理的公文)。
  第三十九條 領導同志批示意見不一致,或批示不明確的公文,暫不辦理《達州市人民政府閱辦文件批示單》,并不得將領導同志批示意見傳出辦公室。承辦人員應及時向聯系該方面工作的副秘書長或辦公室副主任報告情況,或待領導同志最終裁決后再予處理。
  第四十條 節假日值班期間承接的公文由值班人員負責承辦。
  第六章 公文草擬
  第四十一條 以市政府、市政府黨組,市政府辦公室、市政府辦公室黨組發布的公文(黨組文件按照黨內公文的格式要求規范),由辦公室相關文秘人員草擬、初審,或相關單位代擬,辦公室相關文秘人員初審。
  第四十二條 控制發文數量,壓減公文印制、發送(上報)數量。
  (一)凡是法律法規已有明確規定的不再發文;凡已翻印下發的國務院、省政府文件,市政府無具體貫徹措施的不另發文;凡可由部門行文的,不以市政府或市政府辦公室名義發文。
  (二)堅持勤儉節約、方便工作的原則,努力壓減公文印制、發送(上報)數量。已通過傳真、電子公文發出的文件不再發送紙質文件,最大限度降低辦公成本。
  (三)領導講話(涉密件除外)需要下發的,原則上通過政府信息公開平臺對外發布,不再刊登《政府工作通報》。必須刊登的一律摘要印發,一般壓縮在3000字以內。
  (四)市級部門只保留1種簡報,每期不超過1500字,并嚴格控制期數和分送范圍。
  第四十三條 草擬公文應堅持行文確有必要,中心突出,語言樸實、簡練、準確,內容合法。
  第四十四條 公文內容涉及其他部門的,必須書面征求相關部門意見,協商一致,各方簽字蓋章后方能送簽。協商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應將各方理據一并書面送審。
  第四十五條 涉及市政府重大決策的事項、文稿,按以下要求辦理。
  (一)制定與群眾切身利益密切相關的公共政策,草擬部門應當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并將意見形成情況報告,一并按程序送審。
  (二)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聽證以及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群眾切身利益的決策事項,承辦單位要依法舉行聽證,并形成聽證報告,供決策參考。
  (三)對涉及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政策的行政決策,承辦單位或辦公室辦文科室應先送市政府法制局進行合法性審查,未經合法性審查或經審查不合法的,不得提請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或送領導審簽。
  (四)市級各部門代市政府起草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的,應組織相關單位深入調研,充分論證,形成比較完善、意見比較統一的文稿送審,經市政府常務會議集體討論決定發布。
  (五)市政府重大決策實施后,要通過抽樣調查、跟蹤調查、評估等方式,及時發現并糾正決策中的問題,減少決策失誤造成的損失。
  對超越法定權限、違反法定程序的決策行為,要依照有關規定追究責任。
  第四十六條 代市政府起草規范性文件草案時,要嚴格遵守法定權限和程序,不得違法創設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收費等行政權力,不得違法增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義務。
  以市政府(含辦公室)名義制發的規范性文件,應按照《達州市人民政府規范性文件制定和備案實施細則》要求,先送市政府法制局審查后,再報請市政府審定、發布。
  作為行政管理依據的規范性文件,應當采取多種形式廣泛聽取意見,并經市政府常務會議集體討論決定。未經聽取意見、合法性審查并經集體討論決定的,不得發布施行。
  對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規范性文件,要通過政府公報、政府網站、新聞媒體等向社會公布,未經公布的規范性文件,不得作為行政管理的依據。
  第四十七條 公文草擬、初審完成后,辦公室聯系的文秘人員應當認真填寫《達州市人民政府發文稿紙》,包括發文字號(不含具體文號)、緊急程度、密級(機密以上文件應印制文件序列號,左上角標注“0000X”)、標題、主送單位、抄送單位、附件、主題詞、擬稿人、初審人等,并將制文依據、研究協調情況等一并按程序送有關領導審簽。
  第七章 公文審簽
  第四十八條 以市政府名義下發的公文,屬于分管副市長職責范圍內的,由聯系該方面工作的副秘書長或辦公室副主任、分管文秘的辦公室副主任審核后,送秘書長、分管副市長簽發;涉及多位副市長分管工作的,由聯系相關工作的副秘書長或辦公室副主任、分管文秘的辦公室副主任審核后,送秘書長和相關副市長會簽。報送省政府、省政府辦公廳的“請示”、“意見”、“報告”,經聯系相關工作的副秘書長或辦公室副主任、分管文秘的辦公室副主任審核,秘書長、分管副市長復審后,呈市長簽發,市長外出,由負責常務工作的副市長簽發,市長和負責常務工作的副市長均外出,由市長授權相關副市長簽發,并將此情況書面隨文上報。報省級有關部門的文件由聯系副秘書長或辦公室副主任、分管文秘的辦公室副主任審核后,報秘書長、分管副市長簽發。
  第四十九條 以市政府黨組名義向市委報告重要工作、請示重大事項的公文,經分管文秘的辦公室副主任、秘書長審核后,由市政府黨組書記簽發,或授權由黨組副書記簽發。
  第五十條 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或市人大常委會審議的議案,人員任免,由分管文秘的辦公室副主任、秘書長審核后報市長簽署。
  第五十一條 市政府的規范性文件,發布的決定、命令由分管文秘的辦公室副主任、秘書長審核后報市長簽發。
  第五十二條 市政府常務會議、黨組會議紀要由分管文秘的辦公室副主任、秘書長審核后,送會議主持人簽發。
  第五十三條 市政府領導主持召開的專題會議紀要,由聯系該方面工作的副秘書長或辦公室副主任、分管文秘的辦公室副主任審核后,送秘書長、會議主持人簽發。市政府副秘書長或辦公室領導主持召開的專題會議紀要,由聯系該方面工作的副秘書長或辦公室副主任、分管文秘的辦公室副主任審核后,送秘書長、分管副市長簽發。
  第五十四條 已經市政府常務會議議定的事項和屬于例行批準手續的事項,需以市政府名義行文的,經聯系相關工作的副秘書長或辦公室副主任、分管文秘的辦公室副主任初審,秘書長復審后,由市長或市長授權副市長、秘書長簽發;已經市政府專題會議議定的事項,需以市政府名義行文的,經聯系相關工作的副秘書長或辦公室副主任、分管文秘的辦公室副主任初審,秘書長復審后,由主持會議的市長、副市長(或分管副市長)、秘書長簽發。
  第五十五條 以市政府辦公室名義下發的事務類函件由分管文秘的辦公室副主任審核后,報秘書長或秘書長委托有關副秘書長簽發。
  第五十六條 以辦公室名義發出的政務類公文,由相關科局室承辦人員初審后,由聯系該方面工作的副秘書長或辦公室副主任、分管文秘的辦公室副主任審核,再報請秘書長、分管副市長審簽或報市長審簽。
  第五十七條 急件公文審簽中,如相關審簽領導外出,主辦文秘人員應電話請示,并在文稿原件上予以注明。
  第八章 公文核發
  第五十八條 綜合秘書科負責“達市府”、“達市府發”、“達市府辦”、“達市府函”、“達市府辦函”、“達市府黨組”、“達市府辦黨組”、“達市府閱”,市政府法制局負責“市人民政府令”、“市人民政府通告”,市政府督查室負責“達市府議”、“達市府案”、“達市府辦議”、“達市府辦案”等公文印制前的復核、文號編制工作;各承辦科局室負責公文印制前的校對、發文前的最終審讀工作。秘書五科負責公文用印前的審核、發文(電)、歸檔工作。
  第五十九條 公文核校程序和要求。
  (一)各承辦科局室在將文稿送負責復核的科局室前,應對文件原件(含附件)、文稿內容、文字、格式、文件類別、呈批手續等進行再次校核,尤其是對政策依據、內容真實性、數據準確性等進行重點把關。
  (二)負責復核的科局室收到各科局室送核文件后,應進行規范性把關,重點檢查格式、文種是否符合要求,呈批手續是否完備。
  未經各科局室承辦人員簽字的文稿,負責復核的科局室原則上不予受理,若因辦文人員出差或遇緊急事情,文件又需及時發出的,可直接由聯系該方面工作的副秘書長或辦公室副主任審核,同時予以說明。
  (三)負責復核的科局室在復核時,對文件類別、文種、格式、主題詞、發文范圍等不符合規范要求的進行改正;對文稿結構、內容、呈批手續等有異議的,應向辦文人員提出,經請示簽發人同意后再作修改。
  (四)負責復核的科局室復核后,辦文科局室如有新的修改意見,應由聯系該方面工作的副秘書長或辦公室副主任審核并按程序送簽后,交負責復核的科局室再次核稿。
  (五)未經復核并簽署意見的文稿,不得送文印室印制,秘書五科不得用印。
  (六)正式文件印制后,秘書五科用印時,須核查文稿原件(包括附件)是否齊全,呈批手續是否完備,文印格式是否規范后,方可用印發出。
  (七)文件印發后,如領導有新的批示或發現有重大錯漏需重新發文的,由辦文科局室向聯系該方面工作的副秘書長或辦公室副主任報告,由秘書五科將原底稿退承辦科局室重新修改后按程序送簽。重新發文時,秘書五科必須將原文件收回或以辦公室名義將原文件作廢。
  (八)已辦結確認并登記發文字號的文件,如經領導批準不再發出,則印制紅頭文件(4份),并在文件底稿上標明“此件不發,存檔備查”字樣,同時,由辦文人員在文件發文稿紙上注明不發文原因,交秘書五科存檔。
  (九)文件辦結歸檔,必須有呈報領導簽發的原稿(含附件)。
  第六十條 辦文人員在按照領導同志批改意見修改文稿時,如發現筆誤,應予糾正;在不違背領導同志批改原意的情況下需進行調整和補充的,由辦文人員請示聯系該方面工作的副秘書長或辦公室副主任同意并簽署意見后方可修改,但不得違背領導同志批改原意;如需對領導同志批改原意進行修改,則應由辦文人員請示原批改領導同志同意后方可改動。
  辦文人員不得在領導同志批改原稿上進行涂改,如對該稿有其他修改意見,應再打印新的文件清樣進行處理。
  第六十一條 緊急發文的處理。
  (一)急件的界定。急件是指:
  1.處理重大突發事件的文件;
  2.市政府領導同志要求及時辦理的文件;
  3.按上級規定和要求有明確上報時限的文件。
  (二)急件的處理。本著急事急辦的原則,需緊急發送的公文不得放置于領導同志文件格或辦公室內,應按程序實行專人跟蹤辦理,限時辦結。
  第六十二條 秘書五科負責文件的分發。
  (一)發文必須登記,控制發文范圍。
  (二)原則上對外只發電子文件(涉密件除外),紙質文件用于辦公室內部分發。
  (三)公文如有特殊附件(影像資料、簽字等不宜制作電子文檔的),應用信封密封傳送,信封上應注明“XXXXXXX(文件名及文號)特殊附件”。
  (四)涉密文件不得在網上傳送,按照涉密文件管理辦法紙質分送。
  (五)按照政府信息公開的有關規定,及時將有關文件上傳市政府信息公開管理中心。
  第九章 公文辦理時限
  第六十三條 凡報送辦公室的公文,收文人員應在當天將公文分辦完畢。公文的擬辦時限:上呈文件,除問題復雜、難度較大,需辦文人員深入了解、先行協調的外,承辦科局室辦文人員一般應在收文當日提出擬辦意見送相關領導同志閱批并負責催詢;轉辦文,辦文人員應及時提出轉辦意見,經領導同意后,在2個工作日內轉辦完畢;已簽發文件,辦文人員應在2個工作日內辦結發文。
  第六十四條 急件須限時辦結。對市政府領導同志有明確批示及無須征求有關部門意見的,應即到即辦,原則上當天辦結;對需征求有關部門意見方可送領導審批的,承辦人員應約請有關部門當面聽取意見,或直接請有關部門負責人會簽后,在2個工作日內擬辦完畢。
  第十章 公文歸檔
  第六十五條 各科局室承辦的文稿,從起草、修改、閱批整個過程,杜絕“三筆”,即不得使用鉛筆、圓珠筆、純藍墨水筆、紅墨水筆等,文稿用紙一律使用A4型紙,符合存檔要求。
  第六十六條 公文辦理完畢后,各科局室應按規定將公文(含電子文檔,涉密文件除外)歸檔。
  第六十七條 除秘書五科按規定及時將有關公文歸檔外,其余相關科局室應將保存在辦文人員手中當年的“請示”、“報告”、“意見”原件和領導講話材料等逐一清理,年底統一交檔案室,個人不得保存。
  第六十八條 歸檔范圍內的公文,應當根據其相互聯系、特征和保存價值整理歸檔,保證檔案的齊全、完整,正確反映本機關的主要工作情況,以便保管和利用。
  第六十九條 以市政府、市政府辦公室名義制發的公文復制件作為正式文件使用時,應當加蓋復印證明章,視同正式文件妥善保管。
  第十一章 其 他
  第七十條 完善規范性文件備案制度,市政府審定發布的規范性文件,主辦單位必須自發布之日起5日內將正式文本10份送市政府法制局,由市政府法制局匯總后,報省政府、市人大常委會備案。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級各部門制發的規范性文件,必須自發布之日起15日內報市政府備案。市政府法制局對報備的規范性文件要嚴格審查,發現與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方針政策相抵觸或者超越法定權限、違反制定程序的,要堅決予以糾正。
  第七十一條 建立規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制度。市政府及其部門每隔兩年要對市政府、市政府辦公室出臺的規范性文件進行清理,由主辦部門對清理情況及意見送市政府法制局,市政府法制局審核后,對不符合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方針政策規定,或者相互抵觸、依據缺失以及不適應經濟社會發展要求的規范性文件,特別是對含有地方保護、行業保護內容的規范性文件,提請市政府常務會議審定予以修改或者廢止。
  清理后,由市政府或者市政府辦公室向社會公布繼續有效、廢止和失效的規范性文件目錄,未列入繼續有效文件目錄的,不得作為行政管理的依據。
  第十二章 附 則
  第七十二條 本辦法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2005年5月27日發布施行的《達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公文運轉辦法》同時廢止。
  第七十三條 本辦法施行中的具體問題由達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文秘處理部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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