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紅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實施《云南省紅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自治條例》辦法
紅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實施《云南省紅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自治條例》辦法
2008-07-01
紅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實施《云南省紅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自治條例》辦法
第一條 為認真貫徹實施《云南省紅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自治條例》,保障我州國家行政機關充分行使自治權力,鞏固和發展平等、團結、互助、和諧的社會主義民族關系,促進經濟、社會全面發展和各民族共同繁榮進步,結合本州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自治州各級人民政府貫徹共同團結奮斗,共同繁榮發展的民族工作主題,堅持科學發展觀,在不違背憲法和法律的原則下,采取特殊政策和靈活措施,加速自治州經濟發展和社會全面進步。
第三條 自治州各級行政機關遵循依法行政原則,維護國家法制統一和政令暢通。
自治州各級行政機關應當遵循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律,根據改革發展穩定的需要,制定規范性文件。
自治州人民政府及民族自治縣適時依法提出單行條例草案。
第四條 自治州人民政府對上級國家行政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指示,如有不適合自治州實際情況的,由州人民政府報經上級國家行政機關批準,變通執行或停止執行。
第五條 自治州人民政府五年召開一次民族團結進步表彰會議,對民族團結進步模范集體和個人,給予表彰獎勵;受表彰的模范個人享受州級勞模待遇。
第六條 自治州人民政府制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中長期規劃,應當規定推動自治州內屬于國家和省重點扶持縣及民族自治縣加快發展的目標任務和措施。
自治州人民政府制定鼓勵州內發展較快縣市率先發展的政策措施,支持重點經濟帶、重點產業加快發展,支持發展優勢產業和建設特色資源加工基地。
自治州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州內發展較快的縣市對口支援州內屬于國家和省重點扶持縣及民族自治縣的建設。
自治州各級人民政府在研究經濟、社會等重大問題時,應聽取本級民族工作部門的意見。
第七條 自治州人民政府及其有關工作部門應當爭取上級國家機關和有關組織優先在自治州安排優勢資源開發項目和基礎設施建設項目。
自治州內實施上級國家機關安排的基礎設施、社會事業等公益性項目,需要承擔配套資金的,州人民政府及其有關工作部門應當爭取降低配套資金的比例,財力不能自給的,應給予免除。
第八條 自治州各級財政部門應當通過民族自治地方享有的財政轉移支付的優惠政策,加大本級財政轉移支付的力度,確保機關行政事業人員工資、機關正常運轉及基本公共服務經費的支出。
州級財政對自治州屬于國家和省重點扶持的縣計算一般性轉移支付數額時,所使用的系數應當比州內其他縣市高5個以上百分點。
第九條 自治州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在本級財政預算中設立民族機動金和民族專項資金,并根據財政收入增長情況逐步提高在本級財政中的預算比例。
任何單位不得扣減、截留、挪用民族機動金和民族專項資金。
第十條 自治州各級人民政府執行國家調整工資、津貼等政策增加的財政支出,嚴格執行由上級財政給予補助的規定。
第十一條 自治州因執行國家和省統一的減免稅政策造成的財政減收,州級財政應當報請上級財政在計算轉移支付時給予補助。
第十二條 自治州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下列措施發展現代農業,積極推進新農村建設,加快農業農村經濟發展。
(一)增加對農業的種糧直接補貼、畜禽良種補貼、農機具補貼和貧困地區化肥運價等補貼,嚴格執行重點糧食品種最低收購價政策,穩定糧食播種面積,推進畜禽養殖小區規范化建設;
(二)推進優勢農產品產業帶建設,發展農業和農村循環經濟,優化農業的區域化布局;
(三)增強農業科技自主創新和成果轉化能力,加強農業技術推廣和服務,扶持農產品及其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加工業基地建設、質量安全檢驗檢測和農村信息網絡體系建設,建立和發展農產品營銷體系,爭取上級對自治州傳統農業技術改造工程項目,在資金投入上給予重點扶持;
(四)挖掘農業內部增收潛力,組織農村富余勞動力向非農產業和城鎮有序轉移,落實各項扶持農業發展政策,提高農民收入水平;
(五)建立和完善農村勞動力培訓機制,有計劃、有重點地建設一批成人文化技術培訓基地,發展職業教育,加強專業技術培訓和農民轉移培訓。
第十三條 自治州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在上級國家機關加大國家財政投資和信貸資金對農業、農村投入政策的扶持下,鼓勵和引導農民對直接受益的公益設施建設投資投勞,鼓勵和引導社會各類資金投向農村,建立合理、穩定和有效的資金投入機制,整合各種渠道的支農資金,加強農村基礎設施建設。
第十四條 自治州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工作部門應當向上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工作部門爭取支農資金項目和農業基本建設項目,爭取投入自治州的資金的增長幅度高于一般地區。
自治州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切實可行的項目資金管理辦法,保障農民享有知情權、參與決策權和監督權,實行國庫集中支付制度和財政性資金的績效評估制度,強化對各類專項資金和農村基本建設資金的監管。
第十五條 自治州各級人民政府實施工業強州戰略,逐年加大對工業發展的投入,提高經濟運行質量和效益,營造有利于推進新型工業化的良好環境,繼續推進煙草、能源、冶金、化工、醫藥、建材、農特產品加工,注重擴張經濟總量,注重重點項目向園區集中,注重輔助項目因地制宜,注重企業技術改造,注重創辦骨干企業,扶持民辦企業,鞏固和發展與大企業、大集團的戰略合作,狠抓科技進步,生態環境保護,推進新型工業化。
第十六條 自治州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有利于擴大對外開放的政策措施。
商貿、經合等工作部門應當做好招商引資,建立產業培育獎勵金,發展外向型經濟,鼓勵和扶持出口商品基地建設和出口商品生產,建立現代物流體系和商業網絡,促進對外經濟貿易,繁榮邊境貿易。
第十七條 自治州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工作部門應當制定資金、技術等方面的扶持政策和措施,在資金、技術、政策等方面扶持非公有制經濟的發展。
第十八條 自治州城鄉建設、規劃等部門應當編制和修編區域城鎮體系規劃,完善功能配套,強化市政管理,改善城鄉環境,爭取上級建設等行政部門對自治州的城鎮建設項目優先列入計劃,安排的資金高于一般地區。
第十九條 自治州交通行政部門應當爭取上級交通行政部門優先安排自治州的交通建設項目,并免除或者降低配套資金的比例。
第二十條 自治州各級人民政府加強郵政基礎設施建設,制定資金等方面的扶持政策;同級財政和上級主管部門應當對自治州的邊遠山區、貧困地區郵政普遍服務的成本給予適當補償。
第二十一條 自治州人民政府及其有關工作部門應當加大扶貧開發工作的力度,爭取上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行政部門優先安排自治州的貧困村安居工程、溫飽工程、以工代賑、易地開發扶貧工程、扶貧開發項目和資金。
第二十二條 自治州人民政府及其有關工作部門應當建立和完善社會保障制度,不斷增加對社會保障事業的投入,爭取上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工作部門在安排社會保障經費時給予照顧。
第二十三條 自治州各級人民政府建立和落實安全生產、安全監督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條 自治州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制定地震、氣象、防災救災、動物疫病防控、重大疫情等應急預案,建立和完善相應的應急反應機制,爭取上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行政部門在資金和技術上給予扶持。
有關應急工作經費列入財政預算。
第二十五條 自治州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水源、土地、森林等自然資源的保護,實行有償開發利用;對開發和建設所造成的損失,應當依法補償。
從事開發、利用、節約、保護水資源和防治水害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按照有關規定享受水利基礎設施投資優惠。
第二十六條 自治州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和完善征用農村集體土地制度,實行耕地保護制度,維護失地農民的利益。
第二十七條 自治州國土資源部門應當爭取上級增加對自治州土地開發、復墾整理和地質災害防治的資金投入;爭取自治州內征收的礦產資源補償費的留成比例高于一般地區。
第二十八條 自治州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改善環境質量;州發展和改革、財政、環保等部門應當爭取上級有關部門增加對自治州工業污染防治、生態環境保護、核安全與輻射管理等工程項目的投資。
自治州為維護生態平衡和執行環境保護政策而影響財政收入和群眾生產生活的,州人民政府及其有關工作部門應當爭取上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工作部門給予相應的補償。
第二十九條 自治州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自然、人文等旅游資源,加強旅游景區(景點)及其配套設施規劃和建設,爭取上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在人才培養、政策、資金等方面給予支持。
第三十條 自治州林業部門對林業實行公益林和商品林分類經營管理的體制。
禁止商業性采伐公益林。因執行國家公益林保護政策造成財政和林農減收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相應補償。
按照基礎產業管理商品林。采伐年齡可以由其所有者自行確定,并優先滿足采伐指標;對達到一定規模的工業原料林,除按經營方案滿足所需限額指標外,年度木材生產計劃實行單列,上年度有結余的,可以結轉下年度使用。
第三十一條 自治州水行政部門應當爭取上級對自治州內征收的水資源費的留成比例高于一般地區。
第三十二條 自治州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快技術引進和科學技術成果轉化工作,加大科學技術投入,提高自主創新能力,鼓勵專業技術人員進行科技咨詢服務和科技承包。
自治州人民政府設立科學技術進步獎,對發明創造、推廣適用先進科學技術成果和振興各項事業有顯著成績的人員,給予表彰獎勵。
自治州科技行政部門應當爭取上級科技行政部門加大對自治州科技基礎平臺建設、重大科研項目、實用科技成果的試驗示范和推廣應用工作的指導與資金扶持;指導自治州各類科技企業申報科技計劃,幫助獲得項目經費的支持。
第三十三條 自治州人民政府應當督促教育、民族等部門辦好民族師范院校和教師進修學校,提高辦學質量。
自治州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在本級財政預算中設立中小學教師培訓經費,培訓經費用于校長崗位培訓、中青年骨干教師和學科帶頭人的培養。
自治州人民政府五年召開一次表彰會議,對優秀教師、先進教育工作者和對教育發展作出特殊貢獻的人員,給予表彰獎勵。
第三十四條 自治州各級人民政府鼓勵社會力量以多種形式創辦各級各類學校。
民辦學校享受公辦學校同樣的稅收優惠政策;在規劃范圍內新建、擴建民辦學校用地,按照公益性用地優先安排。
民辦學校的教師資格認定、專業技術職務評審、教師培訓、教研教改、教學評估、表彰獎勵,統一納入各級教育行政部門管理,與公辦學校同等對待。
民辦學校學生學籍統一納入各級教育行政部門管理,實行公辦學校與民辦學校學生的成績、學籍互認。
第三十五條 自治州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教育工作部門應當根據教育教學資源,合理布局義務教育階段學校,不斷改善辦學條件,達到國家規定的必備辦學標準。
第三十六條 自治州各級人民政府按照規定全部免除農村義務教育階段學生學雜費,對貧困家庭學生免費提供教科書并補助寄宿生生活費。
各級各類學校應當定期向社會公布學校的收費項目、收費標準、收費范圍、批準文號、教育亂收費舉報方式等。
第三十七條 州教育、民族等部門應當協助上級有關部門做好發達地區各類學校對口支援自治州學校的工作;組織州內發展較快縣市各類學校對口支援州內屬于國家和省重點扶持縣及民族自治縣的學校。
第三十八條 自治州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在政策、資金投入等方面對文化事業和文化產業給予重點扶持,培育和發展民族文化產業。
自治州人民政府及其文化等工作部門應當加強自治州民族傳統文化保護區、民族藝術之鄉以及博物館、文化館(站)、圖書館、檔案館等文化設施建設。
自治州文化、民族等行政部門應當重視和加強對民族民間傳統文化的收集、整理、搶救、保護、傳承和開發利用工作。
自治州文化、民族、廣播電視、新聞出版等部門應當爭取在上級國家機關扶持下,做好少數民族語言文字、古籍、文物、廣播、電視、影視譯制、報刊、出版等工作。
自治州內各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的標牌應當并用哈尼族、彝族文字和漢字;自治州的自治縣、民族鄉除外。
第三十九條 自治州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公共醫療衛生制度建設,增加投入,加快公共衛生管理體制和服務體系、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新型城市社區醫療服務體系建設。
第四十條 自治州各級衛生行政部門應加強少數民族醫務人員的培養,鞏固和完善縣、鄉、村醫療預防保健網,爭取上級衛生部門優先安排自治州的醫療基礎設施建設和設備購置項目,組織醫療機構對口支援,做好人才培養、醫療技術、公共衛生、疾病防治等工作。爭取上級衛生部門在安排農村衛生、疾病預防控制、衛生監督、婦幼保健等專項經費時給予重點支持。
第四十一條 自治州各級人民政府應當設立發展少數民族醫藥產業的專項經費,加大人才培養和科學研究,保護和開發少數民族醫藥資源。
第四十二條 自治州人民政府應當加大對農業人口獨生子女家庭獎扶工作力度,全面落實計劃生育家庭的各種獎勵優惠政策,均衡人口性別比例,加強對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的管理和服務。
第四十三條 自治州人民政府逐年增加對人口與計劃生育公益事業的投入,加強縣、鄉、村技術服務網絡建設和管理,圍繞生育、節育、不育、優生優育開展技術服務和生殖保健服務,建立健全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機構和計劃生育協會工作機構,逐步提高村級計劃生育宣傳員報酬。
第四十四條 自治州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體育、民族等工作部門應當加強少數民族民間傳統體育項目的挖掘、整理工作;加大民族民間傳統體育運動場所和設施的投入,培養和選拔少數民族體育人才,在少數民族聚居地區的學校,可以根據當地實際將少數民族傳統體育項目納入體育課內容。
四年舉行一屆全州少數民族傳統體育運動會。
第四十五條 自治州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民族工作部門應當在民族團結活動月期間,組織全社會開展民族團結進步宣傳教育活動,大力宣傳民族理論和民族政策。
第四十六條 自治州各級人民政府民族工作部門應當協助組織、人事部門做好培訓、選拔、使用少數民族干部工作,逐步做到哈尼族、彝族等少數民族干部與其人口比例大體相當,并提高少數民族干部在各級領導成員中的比例,重視少數民族婦女干部的培養和使用。
自治州各級人民政府錄用擔任主任科員以下及其他相當職務層次的非領導職務公務員時,應當根據哈尼族、彝族等少數民族人口比例合理確定一定數量的公務員的職位,并適當放寬報考錄用條件,公開考試、平等競爭、擇優錄用。
自治州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在公開選拔、競爭上崗配備科級以上領導干部時,可以單列相應的名額和崗位,定向選拔哈尼族、彝族或者其他少數民族干部。
第四十七條 自治州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在人才工作專項資金中設立少數民族人才培訓專款,加強自治州哈尼族、彝族和其他少數民族黨政人才、企業經營管理人才、專業技術人才,重點扶持高技能人才和鄉土人才的培養。
第四十八條 自治州人民政府逢五周年舉行自治州建州慶祝活動,逢十周年舉行大慶活動。自治州建州紀念日、哈尼族“ 矻 扎扎節”和彝族“火把節”的放假日期,由自治州人民政府決定。
第四十九條 本辦法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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