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贛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贛州市重點優撫對象醫療保障實施辦法的通知

2010-04-23
贛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贛州市重點優撫對象醫療保障實施辦法的通知

贛市府發〔2010〕20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贛州開發區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市屬、駐市各單位:

《贛州市重點優撫對象醫療保障實施辦法》已經2010年1月21日市政府第四十六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贛州市重點優撫對象醫療保障實施辦法



一、總 則

第一條 為提高全市優撫對象的醫療保障水平,切實解決優撫對象醫療難問題,根據《軍人撫恤優待條例》(國務院、中央軍委413號令)、《優撫對象醫療保障辦法》(民發〔2007〕101號)、《江西省撫恤定補優撫對象醫療保障實施辦法》(贛民發〔2008〕15號)及國家、省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優撫對象是指具有本市城鄉居民戶籍且在本市行政區域內享受國家撫恤和生活補助的以下對象:

(一)殘疾軍人、在鄉退伍紅軍老戰士、紅軍失散人員(含蘇區老干部)、在鄉老復員軍人、帶病回鄉退伍軍人;

(二)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

(三)已被審核認定的參戰退役人員;

(四)原8023部隊及其他審核認定的涉核退役人員。

以上對象除一至六級殘疾軍人和在鄉退伍紅軍老戰士外,在本辦法中簡稱其他優撫對象。

第三條 優撫對象醫療保障要與當地經濟發展水平和財政負擔能力相適應,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以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以下簡稱城鄉醫療保險)制度為依托,醫療救助和醫療補助為補充,輔之于醫療服務優惠和照顧,保證優撫對象不因治病而發生生活困難和降低生活水平。

二、醫療保險

第四條 一至六級殘疾軍人和在鄉退伍紅軍老戰士,依現行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管理辦法,按照規定的資金統籌標準參加當地的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

有工作單位的上述人員隨單位按規定繳費;無工作單位或者所在單位經審核確定為困難企業的,由當地民政部門統一辦理參保手續,其單位繳費部分經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民政、財政部門共同審核確認后,由參保當地的財政部門安排資金解決。

第五條 城鎮其他優撫對象按照有關規定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或者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

城鎮就業的其他優撫對象,有工作單位的隨單位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并按照規定繳費。地方政府應督促優撫對象所在單位按規定繳費參保,所在單位確有困難的,各地應通過多渠道籌資幫助其參保。個人繳費確有困難的,由所在單位幫助解決,單位無力解決的,經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民政、財政部門共同審核確認后,采取多渠道辦法解決。

所在單位破產、改制時,應按照原贛州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贛州市財政局、贛州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關于印發〈關于解決我市部分未參加基本養老醫療保險群體有關問題的實施方案〉的通知》(贛市勞保字〔2008〕257號)精神預留基本醫療保險費,并按照江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轉發〈江西省國有和國有控股已關閉破產改制及困難企業職工參加醫療保險暫行辦法〉的通知》(贛府廳發〔2007〕36號)精神逐年辦理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手續。

戶籍在城鎮的無工作單位的其他優撫對象,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其個人繳費部分由縣級財政部門按上級有關規定辦理。

第六條 戶籍在農村的其他優撫對象,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保險,其個人繳費部分由所在縣級財政部門按有關規定解決。

第七條 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優撫對象需同時辦理參加團體補充醫療保險的,按照規定繳費。在參加城鄉醫療保險的基礎上,鼓勵地方為優撫對象統一辦理參加商業補充醫療保險。

三、醫療補助

第八條 一至六級殘疾軍人和在鄉退伍紅軍老戰士,在城鎮基本醫療保險支付范圍內由個人支付的部分給予全額補助,對其因治療需要并經所在地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批準使用目錄外的藥物、診療和服務項目,所發生的費用報銷百分之九十。

第九條 其他優撫對象在城鄉醫療保險定點醫院就醫,享受定額門診補助、慢性病補助和住院補助:

(一)定額門診:每人每年給予一定數額的門診費,并根據醫療保障水平的提高適當調整。具體補助標準和辦法由縣級民政、財政、衛生部門本著方便看病就醫的原則,根據優撫對象的年齡結構、對象類別和現有醫療保障水平等因素確定。

(二)門診慢性病醫療補助:在城鄉醫療保險機構按規定病種和報銷比例享受醫療費補助的基礎上,由縣級民政部門給予差額補助。慢性病病種、用藥范圍、補助標準等由縣級民政部門商同級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衛生等有關部門,參照當地城鎮職工、城鎮居民基本醫療和農村居民合作醫療保險的有關規定確定。

(三)住院醫療補助:在城鄉醫療保險規定報銷范圍、限額內的住院醫療費用,按照規定比例報銷以及醫療商業保險補償后的剩余部分,由所在地縣級民政部門給予差額醫療補助。

第十條 門診慢性病和住院醫療補助標準:

(一)七至十級殘疾軍人、紅軍失散人員(蘇區老干部)、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在鄉老復員軍人、帶病回鄉退伍軍人、參戰退役人員在多次補助后在醫保制度框架內總補助比例應不低于個人年度支付醫藥費總額的80%;

(二)以上人員一年內多次住院的可多次報帳,累計補助額可實行封頂,封頂線由縣級民政、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衛生部門商定;

(三)門診慢性病一年內可累計補助,累計補助額可實行封頂,封頂線由縣級民政、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衛生部門商定。

四、醫療救助

第十一條 優撫對象全部納入城鄉居民大病醫療救助范圍。對因患大病無力入院治療或醫療費用支出數額較大,其醫療費用在經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和農村居民合作醫療保險報銷(補償)以及民政部門醫療補助后,個人負擔醫療費仍有較大困難的,給予大病醫療救助。具體救助辦法和標準由縣級民政、財政部門制定。

五、醫療優惠

第十二條 各地應按照方便就醫的原則確定優撫對象定點醫療機構,鼓勵優撫對象就近到基層衛生醫療機構就醫。

第十三條 優撫對象到定點醫療機構就醫時,憑《江西省重點優撫對象醫療優待證》優先掛號、優先就診、優先取藥、優先住院。在公立醫療機構就醫享受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三免四減半”醫療優惠政策。

支持、鼓勵和引導醫療機構采取多種措施減免優撫對象的醫療費用。

第十四條 定點醫療機構應在醒目位置公示優撫對象就醫優先優惠的醫療服務項目;對優撫對象合理檢查、合理用藥、合理收費,不得要求優撫對象支付按規定應予以減免的費用。

第十五條 優撫對象患疑難重癥轉到非定點醫療機構就診的,須按照城鄉醫療保險、醫療救助有關規定辦理相關手續。

第十六條 縣級民政部門、醫保機構、定點醫院要逐步實行醫療管理平臺聯網和相關資源共享,建立簡捷方便的“一站式”結算服務方式和管理體系,使優撫對象參保報銷的醫療費用、衛生醫療機構的減免、優惠和民政部門的醫療救助、補助等待遇得到同步落實、即時結清。

六、醫療補助資金的籌集和管理

第十七條 優撫對象醫療資金的籌集和管理具體按《江西省財政廳、江西省民政廳、江西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關于轉發〈財政部、民政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優撫對象醫療補助資金使用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及印發〈江西省優撫對象醫療補助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贛財社〔2008〕72號)執行。

七、組織實施

第十八條 優撫對象醫療保障工作由縣級以上民政、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衛生等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管理并組織實施。

第十九條 民政部門負責審核、認定優撫對象身份,及時為參保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衛生部門提供有關資料,核發《重點優撫對象醫療優待證》,在定點衛生醫療機構建立備案制度;將優撫對象納入城鄉醫療救助范圍;協調有關部門研究處理醫療保障工作中遇到的具體問題;統一辦理無工作單位1-6級殘疾軍人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手續并兌現醫療補助待遇;按照預算管理要求編制年度優撫醫療補助資金預算,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核。

第二十條 財政部門應會同民政、衛生、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合理安排優撫對象醫療補助資金,列入本級財政預算,并加強資金管理和監督檢查,確保優撫對象醫療補助資金專款專用。

第二十一條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應當將納入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優撫對象單獨管理,按照規定保障參保優撫對象享受相應的醫療保險待遇,并向民政部門提供已享受醫療保險待遇的優撫對象的有關情況。在定點醫療機構建立“一站式”結算服務方式,簡化優撫對象醫療補助報帳手續,為優撫對象提供方便、快捷的醫療保障服務。

第二十二條 衛生部門應當加強對醫療機構的監督管理,規范醫療服務,提高服務質量,落實優質服務措施,確保納入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優撫對象醫療安全,定期向民政部門提供已享受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保障待遇的優撫對象的有關情況。

八、責任追究

第二十三條 優撫對象醫療保障管理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參與優撫對象醫療保障工作的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主管單位責令改正;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未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

(一)違反規定審批優撫對象醫療保障待遇的;

(二)在審批優撫對象醫療保障待遇中出虛假證明的。

第二十四條 優撫對象所在單位未按照有關規定繳納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用的,由所在地縣級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責令限期履行義務,欠費期間優撫對象醫療保障待遇不變。逾期仍未履行的,按照有關規定對所在單位予以行政處罰。

第二十五條 優撫對象虛報騙領醫療保險費或由親屬冒名頂替享受優撫醫療保障待遇的,由其戶口所在地縣級民政部門給予警告,并限期退回非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停止其享受的優撫醫療保障待遇。

九、附 則

第二十六條 傷殘民兵民工的醫療保障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所稱的參戰退役人員,是指1954年11月1日以后入伍并參加過為抵御外來侵略、完成祖國統一、捍衛國家領土和主權完整、保衛國家安全而進行的武力打擊或抗擊敵方的軍事行動,迄今已經從軍隊退役的在農村的或在城鎮無工作單位且家庭生活困難的人員。

第二十八條 各縣(市、區)可根據本辦法的有關規定,結合當地的財力和醫療保障水平制定具體的實施細則,切實保障優撫對象醫療待遇的落實。

各地原規定的醫療保障水平低于本辦法的,按本辦法規定執行;高于本辦法的,應予保留,并做好相應的銜接工作。

第二十九條 具有雙重或者多重身份的優撫對象,按照就高原則享受醫療待遇。

第三十條 本辦法由市民政局會同市財政局、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市衛生局解釋。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文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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