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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發布《證券投資基金評價業務自律管理規則(試行)》的通知

2010-01-11
關于發布《證券投資基金評價業務自律管理規則(試行)》的通知


各基金管理公司、基金代銷機構、相關基金評價機構:

為加強對證券投資基金評價業務自律管理,規范基金評價業務,保障基金投資人和相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中國證券業協會(以下簡稱協會)根據《證券投資基金評價業務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和《中國證券業協會章程》、《中國證券業協會會員管理辦法》等規定,制定了《證券投資基金評價業務自律管理規則(試行)》(見附件1,以下簡稱《自律管理規則》),經協會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并向中國證監會報備,予以發布實施。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基金管理公司、基金代銷機構應按照《暫行辦法》、《自律管理規則》的有關規定公開引用基金評價結果;在第一批具備協會會員資格的基金評價機構名單公布后一個月以內,各基金管理公司、基金代銷機構應撤換公司網站已經公開引用的非協會會員所發布的基金評價結果,停止印發含有非協會會員發布的基金評價結果的宣傳材料。

二、基金評價機構取得協會會員資格或完成備案程序后,應對其以往的基金評價業務及評價結果進行自查,對于不符合《暫行辦法》、《自律管理規則》的評價結果,應通過本機構網站等渠道予以公布。

三、自本《通知》發布之日起,協會開始受理基金評價業務相關申報材料。符合《暫行辦法》和《自律管理規則》規定的條件、擬申請入會或備案的基金評價機構,應當根據《基金評價業務申請材料的內容與格式》(見附件2)的規定向協會報送基金評價業務申請材料;擬申請入會的評獎媒體,應當根據《基金評獎業務申請材料的內容與格式》(見附件3)向協會報送基金評獎業務申請材料。

本通知相關附件可登錄協會網站下載。

聯系電話:010-66575893 傳真:010-66575896

地址:北京市西城區金融大街19號富凱大廈B座2層

郵編:100033



附件:

1、《證券投資基金評價業務自律管理規則(試行)》

2、基金評價業務申請材料的內容與格式
http://www.sac.net.cn/servlet/download?filename=%B8%BD%BC%FE2%A3%BA%BB%F9%BD%F0%C6%C0%BC%DB%D2%B5%CE%F1%C9%EA%C7%EB%B2%C4%C1%CF%B5%C4%C4%DA%C8%DD%D3%EB%B8%F1%CA%BD.1263201292250.doc

3、基金評獎業務申請材料的內容與格式
http://www.sac.net.cn/servlet/download?filename=%B8%BD%BC%FE3%A1%A2%BB%F9%BD%F0%C6%C0%BD%B1%D2%B5%CE%F1%C9%EA%C7%EB%B2%C4%C1%CF%B5%C4%C4%DA%C8%DD%D3%EB%B8%F1%CA%BD.1263201292250.doc





二〇一〇年一月十一日


附件1:
中國證券業協會證券投資基金評價業務自律管理規則(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證券投資基金(以下稱基金)評價業務自律管理,規范基金評價業務,保障基金投資人和相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證券投資基金評價業務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稱《暫行辦法》)和《中國證券業協會章程》、《中國證券業協會會員管理辦法》等規定,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基金評價機構對基金進行評價并通過公開形式發布基金評價結果,以及基金管理公司、基金銷售機構及中國證監會指定信息披露媒體公開引用基金評價結果,適用本規則。
第三條 本規則所稱基金評價機構包括從事基金評價業務的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咨詢機構、獨立基金評價機構、媒體及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機構。
本規則所稱基金評價業務是指基金評價機構及其評價人員對基金的投資收益和風險或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能力開展評級、評獎、單一指標排名或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評價活動。
本規則所稱基金評價結果是指基金評價機構開展基金評價業務所形成的信息資料,包括基金或基金管理人的評級信息、基金排名、基金或基金管理人獲獎信息等。
第四條 基金評價機構應當加入中國證券業協會(以下稱協會),成為協會會員,履行會員義務,享有會員權利。
第五條 協會成立基金評價業務專家工作組(以下稱專家工作組),負責對基金評價機構的基金評價標準、方法、內控制度、業務流程以及執行情況的評估咨詢。
第六條 協會依據本規則,負責對基金評價機構及基金評價業務活動等進行自律管理。

第二章 注冊登記和業務備案
第七條 申請入會成為協會會員的基金評價機構,應符合《中國證券業協會章程》和《中國證券業協會會員管理辦法》規定的入會條件,符合《暫行辦法》規定的從事基金評價業務的基本條件,同時還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在中國境內登記、注冊的企業法人;
(二)注冊資本不少于500萬元人民幣,且為實繳貨幣資本;
(三)基金評價人員應取得基金從業資格,且不少于5人,并具備3年以上金融業務相關的工作經歷或學術經歷,其中基金評價業務主要負責人應當具備5年以上金融業務相關的工作經歷或學術經歷。
(四)完整的基金評價理論和方法,健全的評級體系和作業程序;
(五)有可靠的信息采集制度和完備的數據存儲機制,數據庫應包括5年以上基金評價需要的基金行業相關信息;
(六)有清晰明確的盈利模式,確保基金評價機構的可持續發展;
(七)有完善的員工管理和培訓制度,持續提高從業人員的職業素養和業務水平;
(八)協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八條 媒體也可以按照下列條件申請入會成為協會會員,但只能開展評獎活動:
(一)本規則第七條除第(三)、(五)、(六)、(七)項外的其他規定;
(二)基金評價人員應取得基金從業資格,且不少于2人,并具備3年以上金融業務相關的工作經歷或學術經歷,其中基金評價業務主要負責人應當具備5年以上金融業務相關的工作經歷或學術經歷。
(三)有完備、可靠的數據庫支持,數據庫應包括5年以上基金評價需要的基金行業相關信息。
第九條 獨立基金評價機構、媒體及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機構應當在《暫行辦法》施行后30個工作日內或其開始從事基金評價業務后30個工作日內申請入會。申請入會時,應向協會遞交下列申請材料:
(一)申請成為協會會員的公函(原件);
(二)《中國證券業協會會員登記表》(原件);
(三)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四)從事基金評價業務人員和業務主要負責人的名單、簡歷、身份證件、學歷證明、基金從業資格證明;
(五)機構基本經營情況;
(六)基金評價業務范圍;
(七)完整的基金評價理論、標準、方法及效果的說明;
(八)基金評價信息數據及數據安全性、真實性和完整性說明;
(九)基金評價業務內部控制制度、業務流程、基金分類方法;
(十)誠信承諾書;
(十一)協會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第十條 《暫行辦法》施行前已經加入協會的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咨詢機構等從事基金評價業務,應在《暫行辦法》施行后30個工作日內或其開始從事基金評價業務后30個工作日內向協會遞交下列備案材料:
(一)報備從事基金評價業務相關文件的公函;
(二)本規則第九條第(四)項至第(十一)項的材料。
《暫行辦法》施行后設立的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咨詢機構從事基金評價業務,應先行辦理注冊登記手續成為協會會員,在其開始從事基金評價業務后30個工作日內向協會遞交前款所列的備案材料。
第十一條 協會正式受理基金評價機構的入會申請材料或基金評價業務備案材料后,在兩個月內完成入會申請材料或基金評價業務備案材料的審核,作出是否核準注冊登記入會或基金評價業務備案,或終止注冊登記入會或基金評價業務備案程序的決定,并函告基金評價機構。
第十二條 協會在基金評價機構入會之日或核準基金評價業務備案之日起的10個工作日內,通過協會網站公告具備會員資格基金評價機構的名單及其基金評價業務范圍。
第十三條 基金評價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至少提前30個工作日向協會報送相關備案材料:
(一)調整基金評價業務范圍的;
(二)調整基金評價標準、方法、內控制度和業務流程的;
(三)調整基金評獎的標準、方法和業務流程的;
(四)協會規定的其他情形。
發生上款第(二)、(三)項情形的,基金評價機構還應說明調整后的評價標準、方法等對調整前評價或評獎結果的影響。
第十四條 協會受理基金評價機構調整基金評價業務范圍,或調整其基金評價標準、方法、內控制度、業務流程的備案材料后,在兩個月內完成對其備案材料審核工作,作出是否核準調整基金評價業務范圍,或核準調整基金評價標準、方法、內控制度、業務流程備案,或終止上述備案程序的決定,函告基金評價機構,并作出在協會網站上公告變更事宜。

第三章 基金評價業務規范
第十五條 基金評價機構及其評價人員從事基金評價業務等活動,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相關規定,恪守業務規則和行業規范,客觀公正地對基金及基金管理人進行評價,促進基金行業的良性競爭,培育和引導投資人形成長期投資理念。
第十六條 基金評價機構自身評價部門、銷售部門之間以及基金評價機構與基金管理公司或基金銷售機構之間應建立基金評價業務與其他證券業務的“防火墻”制度,保證基金評價業務的獨立性和客觀性。
第十七條 基金評價機構不得頻繁調整其基金評價標準、方法、內控制度、業務流程和基金分類方法,原則上一年內調整次數不得超過1次,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規定必須調整的除外。
第十八條 基金評價機構的評價人員及其業務負責人,應向協會申請執業注冊,取得中國證券業執業證書。
第十九條 基金評價機構及其評價人員從事基金評價業務等活動,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使用未經公開披露的信息或虛假信息作為基金評價的數據或依據;
(二)利用基金評價業務活動向評價對象索取任何形式的好處或利益;
(三)在基金評價報告等文件中使用廣告性語言;
(四)在評價結果中明顯不公平對待部分評價對象,或者使用貶低、詆毀評價對象的語言;
(五)出具預測未來業績等明顯具有誤導性的評價結果;
(六)評價人員未經其所服務的基金評價機構允許,擅自發表有關基金評價的言論;
(七)詆毀其他基金評價機構及其評價人員,或者對其評價結果發表不正當的評論等不正當競爭行為;
(八)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規定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四章 基金評價機構信息披露
第二十條 具備協會會員資格基金評價機構應通過本機構網站及至少一家中國證監會指定信息披露媒體向社會披露本機構下列信息內容:
(一)基本信息:包括機構名稱、法定代表人、基金評價業務部門名稱、通信地址和聯系辦法;
(二)人員信息:包括取得基金從業資格的基金評價業務人員及業務主要負責人的姓名、執業資格證書編號、主要從業經歷;
(三)業務信息:包括基金評價標準、方法和程序,基金評級和評獎開展情況及發布方式,為避免與評價對象產生利益沖突而采取的措施;
(四)中國證監會、協會要求披露的其它信息或基金評價機構認為需要披露的相關信息。
第二十一條 基金評價機構與基金管理公司或基金銷售機構存在下列關聯關系的,應通過本機構網站披露關聯方名稱及關聯關系:
(一)同一股東持有基金評價機構、基金管理公司的股份均達到5%以上的;
(二)基金評價機構持有基金管理公司的股份達到5%以上的;
(三)基金評價機構銷售基金產品的;
(四)基金評價機構為基金管理公司提供證券投資咨詢服務或銷售信息產品且獲得收入的;
(五)基金評價機構為基金管理公司提供證券買賣交易席位及交易單元的;
(六)基金評價機構的評價人員擔任基金管理公司職務的;
(七)基金評價機構為基金管理公司提供信息披露和宣傳欄目的;
(八)基金評價機構認為應該披露的其他關聯關系。
第二十二條 本規則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所列各項信息內容發生變化的,基金評價機構應該更新本機構網站披露的相關信息,其中第二十條第(三)項信息內容發生變化時,基金評價機構還應通過至少一家中國證監會指定信息披露媒體進行披露。
第二十三條 基金評價機構應在披露第二十條所列各項信息內容或在更新其所披露信息內容之日起的10個工作日內,向協會提交所披露信息內容或更新信息內容的電子文檔。
第二十四條 基金評價機構應在每年3月底向協會提交本機構上年度工作報告的書面和電子文檔,工作報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內容:
(一)機構或基金評價業務部門基本情況及經營狀況;
(二)基金評價人員及其變化情況;
(三)基金評價標準、方法、程序以及調整情況;
(四)基金評價業務開展情況;
(五)履行信息披露義務情況;
(六)防范利益沖突措施及實施情況;
(七)獎懲情況;
(八)其他需要說明的情況。
基金評價機構從事基金評價業務時間在報告期內未滿3個月的,可免交年度工作報告。
第二十五條 協會通過網站公示本規則第二十條和二十四條規定的各基金評價機構的相關信息。

第五章 評價結果引用
第二十六條 基金管理公司、基金銷售機構及中國證監會指定信息披露媒體應當引用協會公告的具備協會會員資格基金評價機構公開發布的基金評價結果,并注明所引用評價結果的基金評價機構。
第二十七條 基金評價機構被取消協會會員資格或被停止基金評價業務的,基金管理公司、基金銷售機構及中國證監會指定信息披露媒體應當停止公開引用其評價結果。
第二十八條 對于不具備協會會員資格的境外基金評價機構對基金或基金管理公司進行評價或評級的結果,基金管理公司不得在境內(包括公司網站)公開引用。在境外公開引用時,應遵從當地法律的要求。
第二十九條 基金管理公司主動聘請基金評價機構利用非公開信息對本公司或基金產品進行綜合評價或評級,其評價或評級結果不得在境內(包括公司網站)公開引用。
第三十條 基金管理公司、基金銷售機構在宣傳推介材料中公開引用基金評價結果的,還應遵循中國證監會關于基金宣傳推介材料制作的相關規定。
第三十一條 基金管理公司、基金銷售機構及中國證監會指定信息披露媒體決定與基金評價機構合作并公開引用其基金評價結果的,可以向協會查詢基金評價機構的誠信檔案。
第三十二條 基金管理公司、基金銷售機構及中國證監會指定信息披露媒體在與基金評價機構合作并公開引用其基金評價結果的過程中,發現基金評價機構或其基金評價活動違反《暫行辦法》和本規則的,應當及時向協會報告。

第六章 專家工作組
第三十三條 專家工作組是協會設立的非常設評估咨詢機構,在協會的領導下開展工作。
第三十四條 專家工作組的主要職責是:
(一)對申請從事基金評價業務活動的機構所提交的基金評價理論基礎、標準、方法、內控制度和業務流程進行專業評估;
(二)對基金評價機構調整后的基金評價標準、方法、內控制度和業務流程進行專業評估;
(三)參加協會組織的對基金評價機構業務檢查,對基金評價機構基金評價業務合規性進行專業評估;
(四)參與其他需要對基金評價業務作出專業評估的事項。
第三十五條 專家工作組由中國證監會、協會、業內機構、學術研究機構的有關專家組成,由協會聘任,任期2年,可連續聘任。專家工作組名單向社會公布。專家工作組成員必須滿足以下條件:
(一)有較高的專業水平與豐富的從業經驗; 
(二)有良好的行業聲譽;
(三)關心行業發展,熱心協會工作;
(四)有充足的時間和精力參加專家組的活動;
(五)協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三十六條 專家工作組對所評估的事項可以通過集體表決,也可以由專家獨立發表個人意見。專家工作組表決意見和專家個人意見,是協會對相關事項進行決策的重要依據。
第三十七條 專家工作組成員應當遵循以下要求:
(一) 勤勉盡職,客觀、公正地對基金評價機構進行評估,獨立發表個人意見、行使表決權;
(二)保守基金評價機構商業秘密;
(三)不擅自對外發表與評估對象和內容相關的意見;
(四)遵守有關回避規定;
(五)不得接受評估對象提供的任何形式的饋贈;
(六)不得為其他評估對象提供指導或咨詢。

第七章  業務檢查與紀律處分
第三十八條 協會根據《暫行辦法》及協會自律規則等規定,對基金評價機構的人員資質、內部控制、業務活動、信息披露等合規情況進行業務檢查,業務檢查可通過現場或非現場方式進行。
業務檢查分年度檢查、專項檢查和投訴舉報事項檢查。
第三十九條 協會對基金評價機構實行年檢制度,每年對基金評價機構提交的年度工作報告進行審閱,每兩年對基金評價機構進行一次現場檢查。
第四十條 基金評價業務相關規章制度發生變化,或基金評價機構的基金評價標準、方法、內控制度和業務流程進行調整,協會將根據需要組織對基金評價機構執行規章制度或調整后業務活動進行專項檢查。
第四十一條 基金評價機構被投訴或被舉報,協會認為有必要時,可對基金評價機構進行檢查。
第四十二條 協會跟蹤基金管理公司、基金銷售機構及中國證監會指定信息披露媒體公開引用基金評價結果的情況,對發現或被舉報有違反《暫行辦法》或本規則的行為進行檢查。
第四十三條 協會對基金評價業務進行檢查時,可組織專家工作組進行專業評估,或聘請注冊會計師等專業人員提供專業服務。
第四十四條 協會在業務檢查中,發現基金評價機構、基金評價人員或基金管理公司、基金銷售機構違反《暫行辦法》或本規則的,協會可采取書面或口頭形式進行談話提醒或質詢,要求改正,對拒不改正或情節嚴重的,可給予警告、行業內通報批評、通過媒體公開譴責、暫停部分會員權利、將其從具備協會會員資格的基金評價機構名單中予以刪除、取消會員資格等紀律處分,記入誠信檔案并報告中國證監會。
第四十五條 基金評價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協會可按照本規則第四十四條的規定給予紀律處分:
(一)未按照已在協會備案的評價標準、方法和程序從事基金評價業務的;
(二)未按照本規則的規定履行信息披露義務的;
(三)違反《暫行辦法》第十四條規定進行基金評價或發布基金評價結果的;
(四)未按規定保存基金評價數據和資料的;
(五)違反本規則規定的基金評價機構行為準則的;
(六)聘任不具備基金從業資格的人員或有違法、違規記錄的人員從事基金評價業務的;
(七)其他違反《暫行辦法》和本規則的行為。
第四十六條 基金評價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協會可按照本規則第四十四條的規定,給予紀律處分:
(一)同時在兩個以上基金評價機構執業;
(二)以基金評價人員個人名義發布基金評價結果;
(三)未取得基金從業資格,從事基金評價業務;
(四)違反本規則規定的基金評價人員行為規則。
第四十七條 基金管理公司、基金銷售機構在境內公開引用不具備協會會員資格基金評價機構發布的基金評價結果,或不注明引用評價結果的基金評價機構的,協會可按照本規則第四十四條的規定,給予紀律處分。
中國證監會指定信息披露媒體違反前款所列行為的,協會報中國證監會處理。
第四十八條 基金評價機構及其基金評價人員、基金管理公司或基金銷售機構對檢查結果或紀律處分有異議的,可以向協會進行申訴。
第四十九條 協會建立基金評價機構及其基金評價人員的誠信數據庫,記載基金評價機構及其評價人員受到處罰或紀律處分、被投訴或舉報等相關信息。

第八章 附 則
第五十條 基金管理公司和基金銷售機構根據基金銷售適用性原則對基金產品進行風險等級分類或聘請第三方對基金產品進行風險等級分類的,不屬于本規則規范的基金評價業務。
第五十一條 協會對基金評價業務的自律管理接受中國證監會的指導和監督。
第五十二條 本規則由中國證券業協會實施并負責解釋。
第五十三條 本規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基金評價業務申請材料的內容與格式

一、申報材料的封面、紙張、頁碼和份數
(一)封面
1、申請入會的應標有“開展基金評價業務入會申報材料”字樣;會員機構備案的應標有“開展基金評價業務備案材料”字樣;
2、申請人名稱;
3、正式報送申報材料的日期;
4、公司主要承辦人姓名、聯系方式。
(二)紙張和頁碼
A4紙,雙面打印,申報材料的頁碼應置于每頁下端居中。
(三)份數
申報材料一式15份,并附全套申報材料電子版(光盤)1份。

二、基金評價機構入會申報材料目錄與內容
(一)申請成為協會基金評價機構會員的公函
內容包括但不限于:自愿加入中國證券業協會,遵守法律、法規和相關自律規則,按照《中國證券業協會章程》的有關規定,行使會員權利,履行會員義務,自覺接受協會的自律監督。
(二)機構基本經營情況表;
(三)基金評價從業人員情況表;
(四)基金評價理論、方法及標準說明;
(五)基金評價信息數據情況說明;
(六)基金評價業務內部控制制度及業務流程說明;
(七)中國證券業協會會員登記表;
(八)誠信承諾書
(九)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十)上年度財務報表

三、已成為協會會員機構基金評價業務備案材料目錄與內容
(一)申請開展基金評價業務的公函
(二)機構基本經營情況表;
(三)基金評價從業人員情況表;
(四)基金評價理論、方法及標準說明;
(五)基金評價信息數據情況說明;
(六)基金評價業務內部控制制度及業務流程說明;
(七)誠信承諾書
(八)上年度財務報表


附:
1、封面
2、機構基本經營情況表;
3、基金評價從業人員情況表;
4、基金評價理論、方法及標準說明;
5、基金評價信息數據情況說明;
6、基金評價業務內部控制制度及業務流程說明;
7、中國證券業協會會員登記表;
8、誠信承諾書

附1: (封面)



開展基金評價業務
入會申報材料
(或開展基金評價業務
備案材料)





申報單位: (公司蓋章)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承辦人聯系方式:
姓名
辦公電話 傳真
手機 E-mail



中國證券業協會制


填報說明

一、 所有內容請打印,要求字跡清晰,語言簡練、準確。
二、 每項內容都必須填寫,如果某項內容不涉及本機構或個人時,請填寫“無”。
三、 填報內容應真實、準確、完整。涉及公司經營數據的,應填報截至申報材料前最近一個月月末的情況。
四、 入會材料封面、財務報表、誠信承諾書、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應加蓋公司公章,其中誠信承諾書應有公司法人和經營管理主要負責人的簽字。



附2:
機構基本經營情況表

一、 經營及業務開展基本情況
公司名稱

總資產(萬元)
凈資產(萬元)
流動資產(萬元) 固定資產(萬元)



2009年收入情況 營業收入(萬元)
利潤總額(萬元)
凈利潤(萬元)
公司類型和
業務范圍




基金評價
業務范圍


基金評價
部門名稱 基金評價部門
總人數
其中:負責基金評價
的業務人員總數
具有基金從業資格的人數
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最終權益持有人的名稱、注冊地及其直接間接持股比例
公司股權結構圖(附股東營業執照、證券業務資格證明文件)


二、關聯關系說明(如“是”,請詳細說明)
1、是否有同一股東持有基金評價機構、基金管理公司的股份均達到5%以上的?
2、公司是否持有基金管理公司的股份達到5%以上?
3、公司是否銷售基金產品?
4、公司是否為基金管理公司提供證券投資咨詢服務或銷售信息產品且獲得收入?
5、公司是否為基金管理公司提供證券買賣交易席位及交易單元?
6、公司是否有評價人員擔任基金管理公司職務?
7、公司是否為基金管理公司提供信息披露和宣傳欄目?

三、合規經營情況說明
1、公司盈利模式及近三年主要業務收入情況?公司主要業務收入與基金評價業務的關系如何?
2、公司近三年是否因違法、違規經營而受到行政機關或監管部門的處罰?
3、公司是否存在因涉嫌違法違規正被行政機關或監管部門調查的情形?
4、公司近三年是否曾受到自律組織的處分?
5、公司高級管理人員近三年是否曾受到金融監管機構和司法機關的處罰?
6、公司高級管理人員近三年是否曾受到自律組織的處罰?
7、公司是否利用基金評價業務向評價對象索取任何形式的好處或利益?


附3:
基金評價從業人員情況表

一、基金評價人員基本情況表
職 務
姓 名

性別

身份證號碼
出生
年月

文化程度
*是否具有
基金從業資格 *業內工作年限






注:1、此表應填報的基金評價從業人員包括業務主要負責人和從事基金評價業務的人員;
2、具有“基金從業資格”是指通過證券業從業人員資格考試中的“證券市場基礎知識”和“證券投資基金”兩科考試,成績合格的;
3、業內工作年限是指從事金融業務相關的工作經歷或學術經歷的時間。

二、基金評價人員合規情況
1、 基金評價人員近三年是否曾受到司法機關、金融監管機構或自律組織的處罰?
2、 基金評價人員是否有在兩個以上基金評價機構執業的情況?
3、 基金評價人員是否有在基金管理公司、基金銷售機構兼職的情況?
4、 基金評價人員是否存在以個人名義發布評價結果的情況?

三、基金評價人員詳細情況(請附基金評價人員的簡歷、學歷證明;具有基金從業資格的,應附兩科考試成績單復印件)

附4:
基金評價理論、方法及標準說明

一、 基金評級情況說明
1、 基金評級的理論基礎說明(如含有模型、公式的請詳細列明)
2、 基金評級應用的分類方法及實施情況說明(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1) 分類依據是否以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規定為標準;
2) 具體類別(包括各個子類別)及各個類別包含的基金數量;
3) 特殊類型基金的分類(如:QDII、貨幣市場基金、指數基金、創新型基金等);
4) 是否存在對不同類別的基金進行合并評價的情況說明;
3、基金評級的標準及實施情況說明(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1)基金評級的參考因素及實施情況;
2)基金(貨幣市場基金除外)評級的評級期間;
3)基金評級的更新間隔;

二、 基金管理公司評級說明
1、 基金管理公司評級的理論基礎?(如含有模型、公式的請詳細列明)
2、 基金管理公司是否進行分類評級?(如“是”請填報具體類別、各個類別的基金管理公司名稱)
3、基金管理公司評級標準(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1)基金管理公司評級的參考因素及實施情況;
2)基金管理公司評級的評級期間;
2)基金管理公司評級的更新間隔;
三、 單一指標排名說明
1、 進行排名的單一指標有哪些?(如含有模型、公式的請詳細列明)
2、 對哪些(類)基金或基金管理公司進行單一指標排名?
3、 是否對基金合同生效不足6個月的基金(貨幣市場基金除外)進單一指標排名?
4、 對基金、基金管理人單一指標排名(包括具有點擊排序功能的網站或咨詢系統數據列示)的排名期間?
四、 基金或基金管理公司評獎說明
1、 評獎的基本情況?(包括但不限于獎項的名稱、主辦和協辦單位、審核與評選方式、參選條件等)
2、 基金或基金管理公司評獎的理論基礎?(如含有模型、公式的請詳細列明)
3、 基金或基金管理公司評獎的分類方法?(參考一、2和二、2)
4、 設置的獎項有哪些?各個獎項的名額?參考了哪些因素進行評獎?
5、 是否與媒體合作開展評獎?
6、 是否存在對基金合同生效不足6個月的基金(貨幣市場基金除外)進行評獎的情況?
7、 對基金、基金管理人評獎的評獎期間?

五、 其他需要說明的問題
1、 公司是否存在對特定客戶資產管理計劃進行評價的情況?
2、 公司是否還對其他基金或基金管理公司相關業務或人員進行評級或評獎?(如是,請詳細說明)

六、 基金評價方法及研究成果所有權及知識產權說明





附5:
基金評價信息數據情況說明

一、 基金評價信息數據說明(如評價對象涵蓋基金或基金管理公司的應分別說明,內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項):
1、 基金評價的信息采集制度是否可靠?
2、 基金評價的數據存儲機制是否完備?
3、 基金評價的數據和信息的來源有哪些?(請就其安全性、可靠性和完整性詳細說明)
4、 基金評價的信息分析處理系統情況?
5、 數據庫是否包括5年以上基金評價需要的行業相關信息?

二、 具體基金評價信息數據(請附最新的基金或基金管理公司評級、評獎或單一指標排名等的結果)

附6:
基金評價業務內部控制制度及業務流程說明

一、 公司整體內控制度說明
1、 公司的組織架構是否健全?
2、 公司是否建立健全有效的內部控制制度和內部控制機制?
3、 公司是否具備適當的業務隔離系統?
4、 公司是否有獨立的監督檢查部門和人員履行合規檢查等監控職能?
5、公司近一年是否未因內部控制不力而出現重大風險?
6、公司是否建立了完善的員工管理和培訓制度?
二、基金評價內控制度說明(請附基金評價相關的內控制度)
1、是否建立了防范與評價對象利益沖突的措施?實施情況如何?
2、公司自身評價部門、銷售部門之間是否建立“防火墻”制度?
3、公司與基金管理公司或基金銷售機構之間是否建立“防火墻”和相應的管理制度?
4、公司是否建立了基金評價結果的發布制度和程序?
5、基金評價結果的發布方式和渠道有哪些?評價結果的發布是否有嚴格的校正和復核程序?
6、基金評價標準、方法和程序的公開披露制度是否建立?
7、基金評價報告的內容和材料制作是否有管理制度?
8、基金評價相關業務數據、工作底稿等的保存是否嚴格?保存期限是多久?
9、公司是否建立評價標準、方法和作業程序的檢討評估制度?

三、基金評價業務流程說明(請詳細說明從數據采集到結果發布的整個業務流程和對重點環節的風險控制措施)
附7:


中 國 證 券 業 協 會
會 員 登 記 表









填表單位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公章)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填 表 說 明

一、填表單位必須按照實際情況,如實填寫。
二、所有內容須打印,封面處蓋章。
三、“分支機構數”,指會員單位的分公司、營業部及控股公
司家數。
四、“會員代表”須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擔任。
五、“總資產”、“凈資產”按資產負債表中上一年末相應數據填寫,新設公司按當期相應數據填寫。













單位名稱

英文名稱
網址
注冊地址 郵政編碼
辦公地址
單位電話 單位傳真號碼
單位電子郵箱 董事長、總經理姓名
成立時間 注冊資本
證券業務
許可證 號碼: 獲證時間
發證機關:
分支機構數* 總資產
(人民幣億元)
會員代表*
凈資產
(人民幣億元)
在公司的職務
基金評價業務負責人姓名及聯系方式 職工總數
聯絡員姓名、職務、電話、傳真、電子信箱、手機號 具有證券從業資格者人數














前 十 名 股 東 單 位 及 參 股 比 例

股東名稱 持股比例 主營業務

1




2







3


4



5

6

7


8



9



10




現 任 主 要 領 導 成 員 簡 況
(董事長、副董事長、總經理、副總經理、監事長、財務負責人、合規負責人)
職 務
姓 名

性別

出生
年月

文化程度
具有何種證券從業資格
業內工作年限
















入會申請
(說明入會的理由與目的,并承諾遵守協會章程)



































































年 月 日








核準登記日期 核準登記文號 經辦人 會員證號



附8:
誠信承諾書

本機構及本人對以上內容進行了認真、仔細的審查,確認所填報的情況真實、準確、完整,無任何虛假或誤導性陳述,并承諾:如以上內容存在虛假或誤導性陳述,本機構及本人愿承擔法律責任。


申請公司(加蓋公章)

法定代表人簽字并蓋章

經營管理的主要負責人簽字并蓋章




年  月  日





基金評獎業務申請材料的內容與格式

一、申報材料的封面、紙張、頁碼和份數
(一)封面
1、標有“開展基金評獎業務入會申報材料”字樣;
2、申請人名稱;
3、正式報送申報材料的日期;
4、機構主要承辦人姓名、聯系方式。
(二)紙張和頁碼
A4紙,雙面打印,申報材料的頁碼應置于每頁下端居中。
(三)份數
申報材料一式15份,并附全套申報材料電子版(光盤)1份。

二、基金評獎機構入會申報材料目錄與內容
(一)申請成為協會基金評獎機構會員的公函
內容包括但不限于:自愿加入中國證券業協會,遵守法律、法規和相關自律規則,按照《中國證券業協會章程》的有關規定,行使會員權利,履行會員義務,自覺接受協會的自律監督。
(二)機構基本經營情況表;
(三)基金評獎從業人員情況表;
(四)基金評獎理論、方法及數據說明;
(五)基金評獎業務內部控制制度及流程說明;
(六)中國證券業協會會員登記表;
(七)誠信承諾書;
(八)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附:
1、封面
2、機構基本經營情況表;
3、基金評獎從業人員情況表;
4、基金評獎理論、方法及數據說明;
5、基金評獎業務內部控制制度及業務流程說明;
6、中國證券業協會會員登記表;
7、誠信承諾書

附1: (封面)



開展基金評獎業務
入會申報材料





申報單位: (機構蓋章)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承辦人聯系方式:
姓名
辦公電話 傳真
手機 E-mail





中國證券業協會制


填報說明

一、 所有內容請打印,要求字跡清晰,語言簡練、準確。
二、 每項內容都必須填寫,如果某項內容不涉及本機構或個人時,請填寫“無”。
三、 填報內容應真實、準確、完整。涉及經營數據的,應填報截至申報材料前最近一個月月末的情況。
四、 入會材料封面、誠信承諾書、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應加蓋機構公章,其中誠信承諾書應有法人和經營管理主要負責人的簽字。



附2:
機構基本經營情況表

一、 經營及業務開展基本情況
機構名稱

總資產(萬元)
凈資產(萬元)
流動資產(萬元) 固定資產(萬元)



2009年收入情況 營業收入(萬元)
利潤總額(萬元)
凈利潤(萬元)
機構類型和
業務范圍




基金評獎范圍


基金評獎
部門名稱 基金評獎部門
總人數
其中:負責基金評獎
的業務人員總數
具有基金從業資格的人數
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最終權益持有人的名稱、注冊地及其直接間接持股比例
公司股權結構圖(附股東營業執照、證券業務資格證明文件)

二、關聯關系說明(如“是”,請詳細說明)
1、是否有同一股東持有基金評價機構、基金管理公司的股份均達到5%以上的?
2、是否持有基金管理公司的股份達到5%以上?
3、是否銷售基金產品?
4、是否為基金管理公司提供證券投資咨詢服務或銷售信息產品且獲得收入?
5、機構是否有評獎人員擔任基金管理公司職務?
6、機構是否為基金管理公司提供信息披露和宣傳欄目?

三、合規經營情況說明
1、近三年是否因違法、違規經營而受到行政機關或監管部門的處罰?
2、是否存在因涉嫌違法違規正被行政機關或監管部門調查的情形?
3、近三年是否曾受到自律組織的處分?
4、高級管理人員近三年是否曾受到金融監管機構和司法機關的處罰?
5、高級管理人員近三年是否曾受到自律組織的處罰?
6、是否利用基金評獎活動向評獎對象索取任何形式的好處或利益?



附3:
基金評獎從業人員情況表

一、基金評獎人員基本情況表
職 務
姓 名

性別

身份證號碼
出生
年月

文化程度
*是否具有
基金從業資格 *業內工作年限






注:1、此表應填報的基金評獎從業人員包括業務主要負責人和從事基金評獎業務的人員;
2、具有“基金從業資格”是指通過證券業從業人員資格考試中的“證券市場基礎知識”和“證券投資基金”兩科考試,成績合格的;
3、業內工作年限是指從事金融業務相關的工作經歷或學術經歷的時間。

二、基金評獎人員合規情況
1、 基金評獎人員近三年是否曾受到司法機關、金融監管機構或自律組織的處罰?
2、 基金評獎人員是否有在兩個以上基金評價或評獎機構執業的情況?
3、 基金評獎人員是否有在基金管理公司、基金銷售機構兼職的情況?
4、 基金評獎人員是否存在以個人名義發布評獎結果的情況?

三、基金評獎人員詳細情況(請附人員的簡歷、學歷證明;具有基金從業資格的,應附兩科考試成績單復印件)

附4:
基金評獎理論、方法及數據說明


一、基金評獎的基本情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內容)
1、獎項的名稱、主辦、協辦以及數據支持單位;
2、審核與評選的方式;
3、評選的宗旨與原則;
4、參選的條件;
二、基金評獎的理論、方法(如包括基金、基金管理公司等多類獎項的,應分別闡述下列問題)
1、 基金(基金管理公司)評獎的理論基礎?(如含有模型、公式的請詳細列明)
2、 基金(基金管理公司)評獎的分類方法?
1)基金評級應用的分類方法及實施說明(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a) 分類依據是否以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規定為標準;
b) 具體類別(包括各個子類別)及各類別包含的基金數量;
c) 特殊類型基金分類的分類(如:QDII、貨幣市場基金、指數基金、創新型基金等);
d) 是否存在對不同類別的基金進行合并評獎的情況說明;
2)基金管理公司是否進行分類評獎?(如“是”請填報具體類別、各類別的基金管理公司名稱)
3、 設置的獎項有哪些?各個獎項的名額?參考了哪些因素進行評獎?
4、 是否與評價機構合作開展評獎?(如“是”,請附相關合作協議)
5、 是否存在對基金合同生效不足6個月的基金(貨幣市場基金除外)進行評獎的情況?
6、 對基金、基金管理人評獎的評獎期間?
7、 是否存在對特定客戶資產管理計劃進行評獎的情況?
8、 是否還對其他基金或基金管理公司相關業務或人員進行評級或評獎?(如是,請詳細說明)

二、基金評獎的數據庫支持(請就數據的完備性、可靠性和是否包含5年以上基金行業信息進行詳細說明,附最新的基金或基金管理公司評獎結果)

附5:

內部控制制度及業務流程說明

一、 整體內控制度說明
1、 機構的組織架構是否健全?
2、 機構是否建立健全有效的內部控制制度和內部控制機制?
3、 機構是否具備適當的業務隔離系統?
4、機構是否建立了員工管理和培訓制度?
二、基金評獎內控制度說明(請附基金評獎相關的內控制度)
1、機構是否建立了防范與評獎對象利益沖突的措施?實施情況如何?
2、是否設置評審委員會進行評獎?委員會成員由哪些人擔任?委員會成員與被評獎機構是否存在利益沖突?
3、機構自身評獎部門、營銷部門之間是否建立“防火墻”制度?
4、機構與基金管理公司或基金銷售機構之間是否建立“防火墻”和相應的管理制度?
5、機構是否建立了基金評獎結果的發布制度和程序?
6、基金評獎結果的發布渠道和方式有哪些?評獎結果的發布是否有嚴格的校正和復核程序?
7、基金評獎標準、方法和程序的公開披露制度是否建立?
8、基金評獎報告的內容和材料制作是否有管理制度?
9、基金評獎相關業務數據、工作底稿等的保存是否嚴格?保存期限是多久?
10、機構是否建立評獎標準、方法和作業程序的檢討評估制度?
三、基金評獎業務流程說明(請詳細說明從數據采集到結果發布的整個業務流程和對重點環節的風險控制措施)

附6:


中 國 證 券 業 協 會
會 員 登 記 表









填表單位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公章)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填 表 說 明

一、填表單位必須按照實際情況,如實填寫。
二、所有內容須打印,封面處蓋章。
三、“分支機構數”,指會員單位的分公司、營業部及控股公
司家數。
四、“會員代表”須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擔任。
五、“總資產”、“凈資產”按資產負債表中上一年末相應數據填寫,新設公司按當期相應數據填寫。













單位名稱

英文名稱
網址
注冊地址 郵政編碼
辦公地址
單位電話 單位傳真號碼
單位電子郵箱 法定代表人
成立時間 注冊資本
證券業務
許可證 號碼: 獲證時間
發證機關:
分支機構數* 總資產
(人民幣億元)
會員代表*
凈資產
(人民幣億元)
在公司的職務
基金評獎業務負責人姓名及聯系方式 職工總數

聯絡員姓名、職務、電話、傳真、電子信箱、手機號 具有證券從業資格者人數














前 十 名 股 東 單 位 及 參 股 比 例

股東名稱 持股比例 主營業務

1




2







3


4



5

6

7


8



9



10




現 任 主 要 領 導 成 員 簡 況
(董事長、副董事長、總經理、副總經理、監事長、財務負責人、合規負責人)
職 務
姓 名

性別

出生
年月

文化程度
具有何種證券從業資格
業內工作年限
















入會申請
(說明入會的理由與目的,并承諾遵守協會章程)



































































年 月 日








核準登記日期 核準登記文號 經辦人 會員證號



附7:
誠信承諾書

本機構及本人對以上內容進行了認真、仔細的審查,確認所填報的情況真實、準確、完整,無任何虛假或誤導性陳述,并承諾:如以上內容存在虛假或誤導性陳述,本機構及本人愿承擔法律責任。


申請機構(加蓋公章)

法定代表人簽字并蓋章

經營管理的主要負責人簽字并蓋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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