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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無障礙環境建設條例
深圳市無障礙環境建設條例
2009-12-28
深圳市無障礙環境建設條例
深圳市第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告(第一二三號)
《深圳市無障礙環境建設條例》經深圳市第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三次會議于2009年9月24日通過,廣東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于2009年11月26日批準,現予公布,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深圳市無障礙環境建設條例
(2009年9月24日深圳市第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三次會議通過
2009年11月26日廣東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批準)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無障礙環境建設,保障殘疾人及其他有需要者平等參與社會生活的權利,促進社會文明進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無障礙環境建設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無障礙環境,是指保障殘疾人及其他有需要者獨立、安全、便利地參與社會生活的物質環境和信息交流環境。
第三條 無障礙環境建設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按照各自職責,依法做好無障礙環境建設工作。
第四條 無障礙環境建設應當符合殘疾人及其他有需要者的實際需要,與社會公眾的基本需求相協調,并與本市經濟和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
第五條 市人民政府(以下簡稱市政府)對本市無障礙環境建設工作實行統一領導。
市政府科技工貿和信息化、規劃和國土、人居環境、交通運輸、住房和建設、城市管理、廣播電視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無障礙環境建設工作。
各區人民政府(以下簡稱區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無障礙環境建設工作。
第六條 建立深圳市無障礙環境建設聯席會議制度,協調無障礙環境建設工作。
聯席會議由市政府發展和改革、科技工貿和信息化、財政、規劃和國土、人居環境、交通運輸、教育、公安、民政、文體旅游、住房和建設、城市管理、廣播電視等行政主管部門以及市殘疾人聯合會(以下簡稱市殘聯)、市老齡工作委員會、市婦女聯合會等相關單位組成。
聯席會議由市政府召集,每年至少召開一次。
第七條 市、區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在制定無障礙環境建設規劃和政策時,應當征求殘疾人及其他有需要者的意見。
第八條 市政府應當制定具體措施,鼓勵研制、開發適合殘疾人使用的技術和產品。
第九條 市、區政府對在無障礙環境建設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規 劃
第十條 市政府應當組織編制全市無障礙環境建設發展規劃,并納入本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無障礙環境建設發展規劃應當包括無障礙設施建設與改造、公共交通建設、信息交流建設、宣傳教育等內容。
市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根據無障礙環境建設發展規劃的要求,編制無障礙環境建設專項規劃,按照規定經批準后組織實施。
第十一條 市政府應當每五年至少組織一次無障礙環境建設發展規劃實施情況評估。各有關部門和單位每年應當將實施情況向市政府報告。
實施情況評估報告和年度實施情況報告應當向社會公布。
第十二條 市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根據全市經濟社會發展和無障礙環境建設發展的需要,及時調整、修改無障礙環境建設發展規劃和專項規劃。
第十三條 區政府應當根據全市無障礙環境建設發展規劃和專項規劃的要求,組織編制本行政區域內的無障礙環境建設實施方案。
第三章 設施建設與管理
第十四條 新建、改建和擴建的建設項目應當按照國家無障礙設施工程建設標準建設無障礙設施,與建設項目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交付使用,并與建設項目周邊已有的無障礙設施相銜接。
第十五條 有關單位進行建設項目設計文件審查時,對未按照國家無障礙設施工程建設標準進行無障礙設計的,不予審查通過,不予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第十六條 市規劃和國土行政主管部門進行規劃條件核實時,對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要求進行無障礙設施建設的項目,不予通過規劃驗收。
新建、改建和擴建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在組織建設工程竣工驗收時,應當同時對無障礙設施進行驗收;無障礙設施未按照批準的設計文件和施工技術標準施工的,不得通過竣工驗收。
第十七條 下列新建、改建和擴建的建設項目在組織竣工驗收時,建設單位應當邀請市殘聯參加,聽取殘疾人代表的試用意見;未達到國家無障礙設施工程建設標準的,不得通過竣工驗收,住房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不得辦理備案手續:
(一)道路以及機場、車站、客運碼頭、口岸等交通樞紐場所;
(二)學校、醫院以及體育場館、圖書館、博物館、影劇院等文體娛樂場所;
(三)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對外辦公場所;
(四)旅游景點、公園、公共廁所等公共場所。
其他與殘疾人日常生活、工作密切相關的無障礙設施,建設單位在組織竣工驗收時應當告知殘聯,殘聯可以組織殘疾人代表試用,對無障礙設施的建設情況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十八條 本條例實施前已建成的政府投資的道路、建筑物和住宅區等建設項目,不符合現行無障礙設施建設強制性標準的,產權人或者管理者應當按照無障礙環境建設專項規劃、無障礙設施建設強制性標準以及其他有關規定進行改造。具體辦法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第十九條 本條例實施前已建成的非政府投資的建設項目,不符合現行無障礙設施建設強制性標準的,鼓勵產權人按照現行無障礙設施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改造。具體鼓勵辦法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第二十條 已建成的住宅區未達到國家無障礙設施建設工程標準的,殘疾人可以根據出行需要,在不破壞建筑物本體功能且不妨礙他人正常使用的條件下,按照規定程序經批準后對所居住住宅區的公共場所進行必要、合理的改造。業主委員會和物業管理單位應當提供方便。
第二十一條 新建、改建和擴建非機動車道和人行道應當按照規定設置無障礙設施。
主要干道、主要商業區和大型居住區的人行天橋和人行地道應當按照規定設置無障礙設施。
第二十二條 主要干道和主要商業區的人行道紅綠燈應當加裝過街音響提示裝置。
第二十三條 無障礙設施產權人或者管理者負責無障礙設施的維護和管理,保障無障礙設施正常使用。
第二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損壞、侵占無障礙設施或者改變無障礙設施的用途。
因城市建設或者重大社會公益活動需要臨時占用無障礙設施的,應當按照規定經有關部門批準,或者經無障礙設施產權人、管理者同意,設置護欄、警示標志或者信號設施,并采取必要的替代措施。
臨時占用期滿,應當及時恢復無障礙設施的原狀。
第二十五條 改建、擴建道路或者開設路口不得破壞人行道和非機動車道無障礙設施的連續性。
第四章 公共交通
第二十六條 軌道交通應當建設符合國家標準的、適合各類殘疾人使用的無障礙設施。
大型居住區和主要商業區的地鐵站出入口,應當設置無障礙電梯。
第二十七條 公共汽車和出租小汽車經營者應當配置一定數量供輪椅乘客使用的無障礙車輛。具體辦法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無障礙車輛停靠的公交站臺,應當建設符合標準的無障礙設施。
第二十八條 機場、車站、客運碼頭、口岸等交通樞紐場所應當設置發布公共信息的電子屏幕,并指派工作人員為殘疾人提供引路、咨詢服務或者其他必要的幫助。
第二十九條 軌道交通和公共汽車應當裝置、使用語音和字幕報站系統。
公共汽車應當逐步設置供候車的視力殘疾人識別車輛線路的提醒裝置。
第三十條 殘聯可以根據殘疾人康復需要,配置專門用于接送殘疾人的無障礙康復巴士。
第三十一條 下列停車場應當在方便殘疾人通行的位置設置符合標準的殘疾人專用停車位,供行動不便的殘疾人駕駛或者乘坐的車輛使用,并在專用停車位處設置顯著標識:
(一)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對外辦公場所的停車場;
(二)六十五個停車位以上的公共停車場;
(三)大型商場、二級以上醫院、三星級以上酒店的停車場。
前款規定的停車場在本條例實施前已建成但未設置殘疾人專用停車位的,應當在本條例實施之日起三個月內完成殘疾人專用停車位的設置。
第三十二條 使用殘疾人專用停車位的車輛,應當在顯著位置放置專用標志或者殘疾人證。管理人員有權核對駕駛或者乘坐人員的殘疾人證。
不符合使用條件的車輛不得占用殘疾人專用停車位。
第三十三條 視力殘疾人可以按照規定攜帶導盲犬出入公共場所和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攔。
第五章 信息交流
第三十四條 殘疾人享有無障礙地獲取政務信息和其他公共信息的權利。
市、區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采取措施,為殘疾人獲取公共信息提供便利。
第三十五條 國家機關應當將下列重要的政務信息制作成盲文版或者有聲版提供給市、區公共圖書館,供視力殘疾人閱讀:
(一)本級人大常委會、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的年度工作報告;
(二)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
(三)統計部門年度統計公報中的重要數據資料;
(四)與殘疾人權益密切相關的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
第三十六條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舉辦有聽力殘疾人參加的大型會議和活動時,應當配備手語翻譯或者字幕。
第三十七條 電視臺播出專題節目時,應當同時加配字幕或者手語翻譯。
第三十八條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公用事業經營單位的互聯網站應當逐步進行改造,按照無障礙的要求為視力殘疾人提供相關信息。
第三十九條 市、區公共圖書館應當設立盲人閱覽室,為視力殘疾人閱讀書籍、使用互聯網提供便利。
第四十條 火警、匪警、醫療急救、交通事故等緊急呼叫系統應當具備文字信息報警、呼叫功能,保障聽力、言語殘疾人報警和急救需要。
第四十一條 市、區政府有關部門、考試組織單位應當為殘疾人參加國家、省、市舉辦的各類升學考試、職業資格考試和任職考試提供便利。有視力殘疾人參加的,應當根據需要為其提供盲文試卷、電子試卷或者由專門工作人員予以協助。
第四十二條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等單位以及居民委員會、住宅區業主委員會選舉時,應當為殘疾人參加選舉提供便利,并根據需要為視力殘疾人提供盲文選票。
第四十三條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金融機構以及其他向公眾提供服務的單位,為聽力、言語殘疾人辦理相關事務時,應當提供手語翻譯或者其他便于溝通的服務。
第四十四條 大型旅游景點應當指派工作人員為殘疾人提供引路、咨詢服務或者其他必要的幫助。
第四十五條 有無障礙設施或者提供無障礙服務的公共場所,應當在顯著位置設置符合國家標準的無障礙標識。
無障礙標識應當規范、清晰、明顯。
第六章 宣傳教育與監督
第四十六條 每年12月3日為本市無障礙環境宣傳日。
第四十七條 市、區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采取多種方式,宣傳無障礙環境建設,普及無障礙知識。
第四十八條 廣播電臺、電視臺和報刊等新聞媒體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安排一定時段或者版面進行無障礙環境建設的公益宣傳。
第四十九條 殘疾人組織應當定期開展無障礙環境建設宣傳教育活動,并為相關單位和個人學習無障礙環境知識、開展相關技能培訓提供必要的指導和幫助。
第五十條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金融機構、醫院、商場、酒店等向公眾提供服務的單位,應當對本單位相關工作人員進行無障礙環境知識教育和必要的技能培訓。
第五十一條 殘聯可以對本市無障礙環境建設的情況組織調查評估,并將調查評估報告向社會公布。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
殘聯可以根據調查評估結果向有關部門提出意見和建議,有關部門對意見和建議應當認真研究、依法辦理,并給予書面答復。
第五十二條 殘聯、老齡工作委員會、婦女聯合會等有關團體可以聘請義務監督員,對無障礙環境建設進行監督。
第五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可以就無障礙環境建設向有關部門提出意見和建議;發現問題的,可以向有關單位投訴;有關單位接到投訴后,應當及時處理,并將處理結果答復投訴人。
第五十四條 對違反本條例的行為,殘聯有權要求相關單位和個人改正,并告知有關部門。有關部門應當將處理結果告知殘聯。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規定,損壞、侵占市政道路、公園的無障礙設施,改變其用途或者破壞人行道和非機動車道無障礙設施連續性的,由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和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責令限期改正,處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逾期未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九條第一款規定,未按照規定建設無障礙設施、配置無障礙車輛、使用語音和字幕報站系統的,由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未設置發布公共信息的電子屏幕,未提供必要幫助的,由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五千元罰款。
第五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未設置殘疾人專用停車位的,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每逾期一日處一百元罰款。
第五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二款規定,占用殘疾人專用停車位的,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對占用人處五百元罰款;停車場管理單位對占用殘疾人專用停車位的行為未加制止的,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對停車場管理單位處五百元罰款。
第六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七條規定,未加配字幕或者手語翻譯的,由市廣播電視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追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
第六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九條規定,未設立盲人閱覽室的,由市文體旅游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追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
第六十二條 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不履行法定職責或者濫用職權的,依法追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六十三條 本條例規定市政府另行制定具體辦法的,市政府應當在本條例施行之日起六個月內制定。
第六十四條 本條例規定罰款處罰的,市主管部門應當制定具體處罰辦法,與本條例同時施行。
第六十五條 本條例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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