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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池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河池市農村微型車客運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2009-05-14
關于印發河池市農村微型車客運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河政發〔2009〕22號


各縣(市)、自治縣、區人民政府,市直各有關單位:

現將《河池市農村微型車客運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印發給你們,請你們認真組織實施。








二○○九年五月十四日












河池市農村微型車客運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道路旅客運輸秩序,確保運輸安全,改善農村微型車客運條件,滿足群眾乘車出行需要,進一步促進我市農村道路旅客運輸市場的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廣西壯族自治區道路運輸管理條例》等法規、規章和文件規定,結合我市實際情況,特制定本暫行辦法。

縣(市、區)、鄉鎮人民政府負責組織領導本行政區域內農村微型車客運管理工作。

縣級交通主管部門負責主管本行政區域內農村微型車客運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具體實施農村微型車客運管理工作。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的農村微型車客運,是指在縣內或毗鄰縣毗鄰鄉鎮之間運行、起訖至少有一端在鄉鎮(毗鄰縣毗鄰鄉鎮之間不含縣城所在地的鎮)的道路旅客運輸。

第三條 本辦法所指的農村微型車客運車輛,是指經營農村微型車客運的9座(含9座)以下的小型客車。

第四條 農村微型車客運管理實行農村微型車客運公司化、規模化、有序化經營,為農村群眾提供安全、便捷的運輸服務,促進農村經濟快速發展。

第五條 從事農村微型車客運的車輛按國家法律法規有關規定享受政策優惠。




第二章 經營組織形式




第六條 管理模式。原則上由具有經營資質的運輸企業組建權責明確、產權明晰、管理科學、結構緊密的農村微型車客運公司來經營管理。農村微型車客運公司在當地縣(市、區)、鄉鎮人民政府的領導下,在行業管理部門的業務指導下,依法依規進行客運經營。

第七條 經營方式。由各縣(市、區)根據實際情況,采取定線經營或定范圍經營的方式:

(一)定線方式。確定固定的運行班線,明確起訖點及運行線路。農村微型車班線客運有鄉鎮至縣城、鄉鎮之間和鄉村之間營運,車輛懸掛統一的線路標志牌,車身噴(貼)統一標志。

(二)定范圍方式。在一個或數個鄉鎮范圍內按“以線為隊、以片為公司”的原則組合成鄉村客運公司(或車隊),按車籍地運行相鄰的鄉鎮,車身噴(貼)上明顯統一的標志,在營運證中注明運行區域,車輛可在規定區域內根據相鄰鄉鎮圩日、節假日自行調節運行,方便農村旅客出行。




第三章 經營許可




第八條 從事農村微型車客運經營的,應向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根據法律法規規定和運輸市場的具體情況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后作出許可或不許可決定。

第九條 申請農村道路客運經營許可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符合本辦法要求并經檢測合格的小型客車。

(二)從事客運經營的駕駛人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取得相應的機動車駕駛證。

2.年齡不超過55周歲。

3.3年內無一般以上交通責任事故記錄。

4.經設區的市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有關客運法律法規、機動車維修和旅客急救基本知識考試合格而取得相應從業資格證。

本規定所稱交通責任事故,是指駕駛人員負同等或者以上責任的交通事故。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產操作規程、安全生產責任制、安全生產監督檢查、駕駛人員和車輛安全生產管理的制度。

申請從事班線客運經營的,還應當有明確的線路和站點方案。

第十條 申請農村道路客運經營許可的,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請開業的相關材料:

1.《道路旅客運輸經營申請表》。

2.企業章程文本。

3.投資人、負責人身份證明及其復印件,經辦人的身份證明及其復印件和委托書。

4.安全生產管理制度文本。

5.擬投入車輛承諾書,包括客車數量、類型及等級、技術等級、座位數以及客車外廓長、寬、高等。若擬投入客車屬于已購置或者現有的,應提供行駛證、車輛技術等級證書(車輛技術檢測合格證)、客車等級評定證明及其復印件。

6.已聘用或者擬聘用駕駛人員的駕駛證和從業資格證及其復印件,公安部門出具的3年內無一般以上交通責任事故的證明。

(二)同時申請道路客運班線經營的,還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1.《道路旅客運輸班線經營申請表》。

2.可行性報告,包括申請客運班線客流狀況調查、運營方案、效益分析以及可能對其他相關經營者產生的影響等。

3.進站方案。已與起訖點客運站和停靠站簽訂進站意向書的,應當提供進站意向書。

4.運輸服務質量承諾書。

第十一條 已獲得相應農村道路班車客運經營許可的經營者,申請新增客運班線時,除提供第九條第(二)項規定的材料外,還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一)《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復印件。

(二)與所申請客運班線類型相適應的企業自有營運客車的行駛證、《道路運輸證》復印件。

(三)擬投入車輛承諾書,包括客車數量、類型及技術等級、座位數以及客車外廓長、寬、高等。若擬投入客車屬于已購置或者現有的,應提供行駛證、車輛技術等級證書(車輛技術檢測合格證)、客車等級評定證明及其復印件。

(四)擬聘用駕駛人員的駕駛證和從業資格證及其復印件,公安部門出具的3年內無一般以上交通責任事故的證明。

(五)經辦人的身份證明及其復印件,所在工作單位的證明或者委托書。




第四章 運力的投入




第十二條 各縣(市、區)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做好農村微型車客運運力投放規劃,報縣級人民政府批準。

第十三條 農村微型車客運車輛要適合當地的地理條件,應為符合國家客車技術標準、列入國家客車生產目錄的車輛。未經交通或有關部門驗收合格的道路不得投入客運車輛經營。

第十四條 各縣(市、區)要依照政府領導、部門配合,積極引導、適度發展的原則,結合當地的經濟情況、人口密度、線路及路況等農村微型車客運市場的實際進行調查分析,綜合考慮,合理投放,控制農村微型車客運車輛運力投入的總體規模,確保運輸市場的平衡、穩定。在市場發生變化需要增加運力時,必須經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按有關程序審批后,方可投入。

第十五條 禁止農村微型車客運車輛從事縣城至縣城之間客運經營。

第十六條 為緩解市人民政府所在地金城江城區的交通壓力,對農村微型車客運車輛的經營范圍特作如下規定:只允許金城江區所屬鄉鎮的農村微型車客運車輛按入城方向和規定線路分別到金城江城東、城西、城北3個客運服務站停靠上下旅客,不得進入城中送客、配客、攬客。禁止其他縣(市)農村微型車客運車輛從事各縣城、鄉鎮至金城江城區的固定班線客運及臨時包車客運。

第十七條 嚴禁農用車、拖拉機、拼裝車、報廢車、貨車等不符合規定的車輛從事客運。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十八條 車輛的維護。結合我市實際情況,農村微型車客運安全管理和車輛技術管理參照出租車的管理模式進行管理。從事農村微型車客運的客運車輛應定期進行二級維護,按期進行合格報班檢驗。

(一)農村微型車客運車輛每4個月進行一次二級維護,每10天進行一次合格安全例檢,每月進行一次制動性能檢驗,每年結合車輛年度審驗進行一次車輛綜合性能檢驗和等級評定。

(二)二級維護必須在二類以上維修企業進行,安全例檢和制動性能檢驗可在鄉鎮客運站中進行,若無鄉鎮客運站或客運站無檢驗條件的,可在鄉鎮選擇具備相關條件的場地由具有安全例檢或維修檢驗資格的人員進行檢驗,并出具有效的檢驗合格證。

第十九條 車輛保險。從事農村微型車客運的各種農村微型車客運車輛必須按法律法規辦理承運人責任險、機動車輛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第三者責任保險,增強抗風險能力。

第二十條 安全管理。各縣(市、區)和鄉鎮人民政府及各職能部門,要按照《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實行道路交通安全目標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桂政發〔2002〕4號)和市人民政府《河池市推行道路交通社會化管理創建平安暢通縣區活動工作職責方案的通知》(河政辦發〔2006〕67號)的規定,各自依照工作職責,加強農村微型車客運安全管理,嚴防安全事故發生。

(一)縣(市、區)、鄉鎮人民政府負責轄區內農村微型車客運的組織領導工作,按照河池市人民政府關于開展道路交通安全社會化管理的要求,督促當地各管理部門、鄉鎮農村微型車客運公司做好客運車輛的技術管理和業主的安全學習管理工作,根據本地實際,實施對農村微型車客運的安全監督。

(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要依法督促有關部門、單位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積極做好道路交通安全的綜合監督管理工作。要在政府的統一領導下會同交通、公安等部門組成排查小組,定期對事故多發點、段和危險路段進行排查和綜合分析,制定整改措施,明確整改責任單位,及時消除安全隱患。

(三)交通主管部門作為農村微型車客運的行業主管部門,要在當地人民政府的領導下,抓好農村微型車客運行業管理工作。其運輸管理機構要積極、正確地引導農村微型車客運走公司化、集約化經營、規范化管理的道路,認真落實“三關一監督”職責,嚴把道路運輸市場準入關、嚴把駕駛員準駕資格關、嚴把車輛技術關,搞好汽車客運站安全監督。指導、協調建立好農村微型車客運公司、客運站場,協助縣(市、區)、鄉鎮人民政府建立健全農村微型車客運管理系統。打擊非法運輸經營,維護道路運輸市場秩序。

(四)各級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要針對轄區內農村微型車客運的狀況,大力開展道路交通秩序整頓工作,加大路面執法力度,重點抓好無牌無證行駛、超速行駛、無證駕駛、客運車輛超員、非客運車輛違法載客等專項整治,嚴肅查處各類交通違法行為。積極配合縣(市、區)、鄉鎮人民政府搞好農村微型車客運管理工作,配合運輸管理機構打擊非法運輸經營行為。

(五)農村微型車客運企業要按照道路運輸規章的要求建立相應的客運管理制度、臺帳及檔案,逐步建立農村微型車客運站場,將農村微型車客運車輛納入站場管理,規范經營。對一時無法建立客運站點實行進站發車的鄉鎮,要與當地鄉鎮人民政府及運政部門共同協調,落實好發車地點,并落實人員對車輛的正常維護、檢驗、運營秩序等進行監督、管理,其業務接受當地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指導。對駕駛人員要搞好運輸市場準入考核,駕駛人員必須持有與其所駕駛車型相符的駕駛證和從業資格證。農村微型車客運經營者不得隨意更換駕駛員或轉讓營運車輛,確需要更換或轉讓的,需經所屬企業同意并報運政部門備案。更換者須證照齊全有效,方予辦理更換、轉讓手續。

第二十一條 市場維護。各級人民政府要加強農村微型車客運市場管理的領導,安監、交通、公安、工商、城管等部門要依法制定嚴格的管理制度,強化農村微型車客運市場的監督管理工作,在政府的組織下聯合查處農村微型車客運中的非法營運,嚴厲打擊無牌無證的經營行為。

第二十二條 違章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以及《廣西壯族自治區道路運輸管理條例》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市交通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從下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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