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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酒泉市餐飲服務業排污管理暫行辦法》和《酒泉市區廢棄食用油脂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2008-06-20
酒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酒泉市餐飲服務業排污管理暫行辦法》和《酒泉市區廢棄食用油脂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酒政辦發〔2008〕108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事業單位,駐酒各單位:
  《酒泉市餐飲服務業排污管理暫行辦法》和《酒泉市區廢棄食用油脂管理辦法》(試行)已經市政府研究通過,現印發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二○○八年六月二十日

  酒泉市餐飲服務業排污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大力推進節能減排和全國環境保護模范城市創建工作,進一步加強餐飲服務業環境管理,保護和改善城鎮市民的人居環境和生活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噪聲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酒泉市轄區內城市規劃區、鎮和交通干線兩側的餐飲服務業及建設項目。
  第三條 本辦法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實施,公安、工商、建設、規劃、衛生、文化、城市綜合執法等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實施配合管理。

  第二章 環境管理規定

  第四條 興辦餐飲服務業,應積極防治環境污染和有利于促進城市精神文明建設。
  第五條 餐飲服務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在經營過程中產生的污染物必須達標排放。
  第六條 新建、改建、擴建的餐飲服務業建設項目,必須遵守以下規定:
  (一)在無排水管網處嚴禁興辦產生和排放污水的餐飲服務業建設項目。
  在無排水管網處新建產生和排放污水的餐飲服務業建設項目,環保行政主管部門不予辦理環境影響評價審批文件和《污染物排放許可證》,工商行政主管部門不予辦理《營業執照》。
  在無排水管網處已建成的餐飲服務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由環保行政主管部門督促其限期接入城市排水管網。限期不能完成的,予以關停、取締。
  (二)新建餐飲服務業建設項目,必須按照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的《技術規范》要求,在排污口安裝隔油池、建設化糞池或設置其它預處理設施,使排放污水達到《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質標準》(CJ3082)。
  (三)新建、改建、擴建的餐飲服務業建設項目,選址必須符合當地環境功能區劃要求,做到選址得當,布局合理,最大限度地減少對環境的影響和危害。選址時必須經環保行政主管部門現場察看,并提出選址意見。
  (四)新建營業面積200平方米以上的餐飲服務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必須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審批手續并取得《污染物排放許可證》后,方可營業。
  (五)新建營業面積200平方米以下的餐飲服務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必須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并取得《污染物排放許可證》后,方可營業。
  (六)在環境敏感區域內新建的餐飲服務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在向環保行政主管部門辦理環境影響評價審批文件和申領《污染物排放許可證》時,須附有其所在地相鄰單位和居民對該項目建設的意見。
  (七)新建、改建、擴建的餐飲服務業建設項目,必須嚴格執行防治污染及其它公害的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的“三同時”制度。
  (八)餐飲服務企業和個體工商戶排放的污水不能達標排放的,環保行政主管部門不予辦理《污染物排放許可證》,工商行政主管部門不予辦理《營業執照》。
  第七條 已建成營業的餐飲服務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必須按照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的《技術規范》要求,在排污口安裝隔油池、建設化糞池或設置其它預處理設施,使其排放的污水達到《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質標準》(CJ3082)的規定。
  第八條 經整改后污水達到《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質標準》(CJ3082)規定的餐飲服務企業和個體工商戶,不再征收污水超標排污費。
  第九條 餐飲服務企業和個體工商戶要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油煙污染,安裝與其經營規模相匹配的油煙凈化設施,使其排放的油煙排放符合《飲食業油煙排放標準》(GWPB5)的規定。
  第十條 餐飲服務企業和個體工商戶應當定期對油煙凈化設施進行維護保養,保證油煙凈化設施的正常運轉;不得擅自閑置或者拆除油煙凈化設施。油煙排氣筒安裝必須符合環保和市容要求,其高度必須高于周圍10米半徑范圍內建筑高度1米以上,避開鄰近建筑物。
  第十一條 餐飲服務企業和個體工商戶處于天燃氣管道供應范圍之內,有條件使用天然氣的,必須使用天然氣作為爐灶燃料。
  處于天燃氣管道供應范圍之外的餐飲服務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其爐灶必須使用型煤或其它清潔燃料(如液化氣、柴油等),燒煤的爐灶必須配裝消煙除塵器,禁止原煤散燒。嚴禁新建1噸以上的手燒燃煤鍋爐。1噸以下手燒燃煤鍋爐要使用節能型、無污染的新型鍋爐。排放的煙塵和林格曼黑度,要達到國家規定的排放標準。
  第十二條 餐飲服務業經營場所安裝的空調器產生的噪聲和熱污染,必須采取措施進行防治。對離居民點較近的空調裝置,應采取降噪、隔聲措施,達到國家規定標準。不得在商業區步行街和主要街道旁直接朝向人行便道或在居民窗戶附近設置空調散熱裝置。
  第十三條 餐飲服務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產生的生活垃圾,應當遵守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在指定地點傾倒、堆放,不得隨意扔撒或者堆放。隔油池收集的廢棄食用油脂由環衛部門定期收集、專項處置,不得隨意傾倒。

  第三章  罰  則

  第十四條 餐飲服務企業和個體工商戶,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由環保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整改或依法予以處罰。公安、工商、城市綜合執法、衛生、建設等行政主管部門在本部門職責范圍內對環境違法行為依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謾罵、圍攻和以暴力拒絕、阻礙執法人員執行公務的,由公安部門依法給予治安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十五條 已建成營業的餐飲服務企業和個體工商戶,排放污水超過《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質標準》(CJ3082)規定排放標準,排放油煙超過《飲食業油煙排放標準》(GWPB5)規定排放標準的,由環保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整改。
  限期內不能完成整改,污水、油煙繼續超標排放的,由環保行政主管部門吊銷其《污染物排放許可證》,工商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責令其變更營業范圍,停止經營餐飲服務業。
  第十六條 餐飲服務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在經營過程中擅自停用污水處理設施,污水超標排放的,在由環保行政主管部門依法予以處罰,并征收超標排放期間的污水超標排污費。
  第十七條 餐飲服務企業和個體工商戶,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國家有關環境保護法律、法規依法進行處罰:
  (一)未執行環境影響評價審批制度,未辦理《污染物排放許可證》和未經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驗收或驗收不合格擅自營業的;
  (二)未執行防治污染及其它公害的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的“三同時”制度的;
  (三)防治污染設施不正常運行或擅自停運的;
  (四)不按規定進行污染物申報登記或拒報、謊報的;
  (五)不按時繳納排污費的;
  (六)不按環保或其他行政主管部門要求進行限期整改或限期整改達不到要求的;
  (七)隨意傾倒隔油池收集的廢棄食用油脂的;
  (八)污染環境造成污染事故的。
  第十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污染環境的行為向環保、公安、工商、建設、衛生、城市綜合執法等行政管理部門投訴,有關部門在接到投訴后,應及時予以答復或處理。
  受到污染的單位和個人與排污單位經環保等行政主管部門協調,雙方仍然不能達成協議的,受到污染的單位和個人應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九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依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第四章  附  則


  第二十條 本辦法所指餐飲服務業包括:賓館、飯店、酒店、火鍋店、燒烤店、洗浴中心、足浴中心、美容院、理發店、歌舞廳、酒吧、洗車行、畜禽屠宰加工等三產企業和個體工商戶。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酒泉市環境保護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從發布之日起施行。



  酒泉市區廢棄食用油脂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加強廢棄食用油脂的管理,有效防治餐飲及食品生產經營活動中排放廢棄油脂對環境造成的污染,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及國家衛生部、工商總局、環保總局、建設部聯合發布的《食品經營單位廢棄油脂管理的規定》等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廢棄食用油脂(以下簡稱廢棄油脂),是指住宿和餐飲服務業(含企事業單位食堂)、食品加工業在經營過程中產生的不能再食用的動植物油脂,包括油脂使用后或者變質后產生的不可再食用的油脂,住宿和餐飲業廢棄油脂,含油脂廢水經油水分離器或者隔油池分離后產生的不可再食用的油脂及抽油煙系統收集的廢棄食用油脂等。
  第三條 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產生廢棄油脂以及從事廢棄油脂收集、購買、處置、貯存、加工、銷售等活動都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四條 市環境保護局對廢棄食用油脂污染環境防治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依法查處排放廢棄油脂或含過量油脂廢水的行為。
  工商、公安、衛生、建設、城建綜合執法、質量技術監督、食品藥品監督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配合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做好廢棄油脂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 住宿和餐飲、食品生產經營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活動中產生的廢棄食用油脂,應當分類收集,定點存放,日積日清,統一由肅州區城市環衛局采取市場化運作的方式負責轉運儲存、集中處置或回收利用。不得將廢棄油脂送交或銷售給未經政府許可的單位或個人收集、加工、處置。廢棄食用油脂的收集、運輸、貯存、處置必須符合市容環境衛生以及環境保護的要求。
  第六條 住宿和餐飲、食品生產經營單位或個體工商戶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產生的廢棄食用油脂,應當安排專人負責管理及時收集并使用專門標有“廢棄油脂專用”字樣的密閉容器盛放。容器裝滿時,應及時通知環衛部門上門清收。
  排放含油脂廢水、污水的,應當按照規定的方式使用標有“廢棄油脂專用”字樣油水分離器或者隔油池等處理設施,并應當將廢棄食用油脂與餐廚垃圾、廢渣分開收集。禁止將經油水分離器或者隔油池等處理設施去除的廢棄油脂、廢渣、油泥及抽油煙系統收集的廢棄食用油脂排入城市下水道及其附屬設施或者混入餐廚垃圾。
  第七條 住宿和餐飲、食品生產經營單位或個體工商戶收集和排放的廢棄食用油脂,應當按月統計廢棄油脂的種類、數量和去向以及污染防治設施、設備的管理使用等有關情況,并按期如實向市、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第八條 食用油脂的收集、處置應建立臺帳制度,對每一批次油脂收集、處置的時間、數量、單位、聯系人姓名、電話、地址等都要詳細記錄,逐一建檔并長期保存,并報市、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九條 清理收集廢棄食用油脂的過程中,清收人員應當佩戴統一標志,并應主動出示《廢棄食用油脂清收證》。
  第十條 收集、運輸、貯存、處置廢棄食用油脂,必須采取防止污染環境的措施,并應遵守國家有關規定,避免造成二次污染。
  第十一條 各有關部門要加強對住宿和餐飲、食品生產經營單位或個體工商戶廢棄食用油脂收集、購買、處理、貯存、加工、銷售環節的檢查,加大監督查處力度,防止地溝油等廢棄食用油脂再次回到餐桌。
  第十二條 對違反本辦法規定,非法收集、購買、處理、貯存、加工、銷售廢棄食用油脂的行為,由有關執法部門依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三條 本辦法由酒泉市環境保護局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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