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亳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亳州市城市園林管理辦法等四個規范性文件的通知
亳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亳州市城市園林管理辦法等四個規范性文件的通知
2010-05-24
亳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亳州市城市園林管理辦法等四個規范性文件的通知
亳政辦〔2010〕49號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亳州市城市園林綠化管理辦法》、《亳州市城市公園管理辦法》、《亳州市古樹名木保護管理辦法》和《亳州市城市綠線管理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亳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亳州市城市園林綠化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園林綠化的規劃、建設、保護和管理,維護和改善城市生態、生活環境,增進人民身心健康,根據國務院《城市綠化條例》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亳州市城市規劃區內園林綠化的規劃、建設、保護和管理。
第三條 市園林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城市規劃區內的主干道兩側的行道樹、綠化帶及各類公園、游園、廣場綠化的種植、養護及行業內部管理工作;亳州經濟開發區管委會負責本轄區內的園林綠化工作;譙城區負責主干道以外的園林綠化工作;市、區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各自責任權限負責查處城市規劃區內破壞園林綠化的行為。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城市綠地包括:
(一)公共綠地。指各類公園(包括動物園、植物園)、小游園、街道廣場綠地及市區道路兩側的綠地等;
(二)專用綠地。指機關、學校、團體、部隊、企事業單位和居民區、居民庭院的綠地等;
(三)生產綠地。指為城市園林綠化提供苗木、花草、種籽的苗圃、草圃等;
(四)防護綠地。指用于環境、衛生、安全、護岸、護堤、護路等方面的綠地。
第五條 城市園林綠化建設納入我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城市園林綠化費用通過財政撥款和多渠道籌資的方式解決。
(一)市政府每年從城市維護費和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中安排相應的綠化經費。
(二)機關、團體、部隊、企事業單位安排綠化費用。
(三)新建、擴建、改建城市道路、居住區,建設單位安排綠化費用。
(四)因特殊情況不能履行全民義務植樹的單位和適齡公民繳納義務植樹綠化費。
第六條 城市園林綠化工作人員應當遵守職業道德,文明作業,積極為人民群眾提供方便,提供優美的社會生活環境。
城市各單位及應履行綠化義務的全體公民均應積極參加全民義務植樹活動,維護城市綠化成果及其設施,勸阻、制止、檢舉損害城市園林綠化行為。
第二章 規劃與建設
第七條 城市園林綠化規劃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依據城市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編制,報市政府批準后實施。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變更城市園林綠化規劃。確需變更的,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提出,報市政府審批。
第八條 市園林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我市城市園林綠化規劃編制城市園林綠化年度實施計劃。
第九條 編制城市園林綠化規劃應從實際出發,合理安排綠化用地。其中城市新建區綠化用地面積不低于總用地面積的30%;城市改建區綠化用地面積不低于總用地面積的25%。
城市苗圃、花圃等生產綠地面積應不低于城市建成區總面積的2%。
第十條 城市各類建設項目,應當按下列規定安排綠化用地:
(一)新建城市主干道綠化用地面積不低于道路總用地面積的25%,次干道不低于20%;改建、擴建的主次干道不低于15%;
(二)新建居住小區綠化用地面積不低于總用地面積的30%,并按居住人口人均1—2平方米標準建設公共綠地;
(三)機關、學校、部隊、醫院、賓館、療養院、體育場(館)等單位及郊區建設工程的綠化用地面積,不低于總用地面積的35%;
(四)工廠及大型商業、服務業單位綠化用地面積一般不低于總用地面積的20%,有特定要求的,按特定要求執行。其中,產生有毒有害污染物的工廠及單位不低于30%,并按國家規定建設防護林;
(五)鐵路、河道兩側防護林帶寬度不少于30米。
第十一條 單位和居住區內現有綠地面積低于規定標準,尚有空地可以綠化的,應當限期綠化;城市主干道的實體圍墻應逐步改造為透景圍墻。
第十二條 城市各類建設項目的建設單位和個人必須嚴格按照本辦法第十條規定的綠化用地面積進行規劃設計和建設。因條件限制達不到規定比例又確需進行建設的,應向市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申請異地綠化,異地綠化應按照小游園和公共綠地規劃,就近實施或按所缺面積繳納異地綠化費。異地綠化費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按規劃要求統一用于城市園林綠化建設。
第十三條 新建管線、標線或者新植樹木,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以外,應按下列規定確定間距。
(一)地下管線的外緣與行道樹干中心的水平距離不少于1米。
(二)線桿、消防設施與行道樹中心的水平距離不少于2米。
第十四條 城市園林綠化的設計和施工,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承擔。
凡從事城市園林綠化設計和施工的單位,必須接受市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的資質審查和業務指導。
第十五條 各類建設項目的附屬綠化設計方案,按照基本建設程序審批時,市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應參與審查。
建設項目沒有綠化設計方案或綠化設計方案不合格的,市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不得頒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第十六條 建設項目施工時,建設單位或個人必須按照批準的綠化設計方案與主體工程同步建設。綠化工程的竣工時間不得遲于主體工程竣工后的第二個年度綠化季節。
綠化工程竣工后,必須經市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驗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七條 城市干道兩側單位的沿街綠化,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負責規劃與設計,門前責任段區的責任單位負責組織實施。
第三章 保護和管理
第十八條 城市內樹木、花草的所有權歸屬按下列規定確認:
(一)由國家投資或群眾義務勞動在公共綠地、生產綠地、風景林地、城市道路綠化帶內種植的樹木、花草,歸國家所有;
(二)單位在其用地范圍內種植的樹木、花草,歸該單位所有;
(三)居住區、住宅小區、公用場地內種植的樹木、花草,由產權單位或街道種植的,歸產權單位或街道所有,由開發企業開發建設的住宅小區內的綠化屬業主共同所有;
(四)居民庭院內個人種植的樹木、花草,歸種植者所有。
第十九條 城市綠化實行專業管理與群眾管理相結合的原則,并按下列規定分工負責:
(一)公共綠地及城市道路行道樹和綠化帶的綠化,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負責;
(二)居住區的綠化,在園林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指導下,由居住區管理機構負責;
(三)機關、團體、部隊、企事業單位用地范圍內的綠化,由產權單位負責;
(四)門前責任地段的綠化,由責任單位或個人負責;
(五)生產綠地、防護綠地的綠化,由經營單位或所有者負責。
城市的古樹名木,實行統一管理。園林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城市內古樹名木建立檔案、設置標志,劃定保護范圍,加強保護管理。
第二十條 園林行政主管部門要及時開展城市樹木、花草的病蟲害防治,并會同有關部門做好樹木、花草的檢疫工作。
第二十一條 為保證管線的安全使用,需要修剪樹木時,須經市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批準,并由樹木管護單位按照兼顧管線安全使用和樹木正常生長的原則進行修剪。修剪費用由線路管護單位承擔。
城市園林綠化工作人員正常管護、修剪樹木時,線路管護單位應積極配合,保障工作人員人身安全及線路暢通。
第二十二條 工程施工或舉辦各種重大活動可能損害周圍園林綠地、樹木及綠化設施的,施工或舉辦活動單位應報經市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審批,在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管理下,制定保護措施后,方可進行。施工或活動中造成樹木花草、綠化設施損壞的,應予以賠償。
第二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砍伐、移植城市公有或私有樹木。因特殊情況需要移植古樹名木的,須經市園林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并報市政府批準;因特殊情況需要砍伐、移植其他樹木的,經市園林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在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管理下,按規定補植或采取其他補救措施。
第二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城市園林綠化用地使用性質。確因國家建設或其他特殊情況需要改變的,由占用單位報城市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批準,在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管理下,并按改變面積繳納異地綠化費。
第二十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綠地。因特殊情況確需臨時占用的,經市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審批,在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管理下,向該綠地管護單位繳納綠地占用費,并按規定辦理臨時用地手續。占用綠地造成損壞的,占用單位或個人應予以賠償。
第二十六條 異地綠化費和綠地占用費由財政部門監督使用,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第二十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有損壞城市園林綠化及其設施的下列行為:
(一)損壞城市樹木花草;
(二)擅自修剪或砍伐城市樹木;
(三)損壞城市綠化設施。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第二十四條規定,未繳納異地綠化費,擅自開工建設或改變綠化用地使用性質的,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責令限期足額繳納。
第二十九條 綠化設計方案未經批準或未按批準的設計方案施工的,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責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或采取補救措施。不按規定期限完成綠化工程的,責令限期完成。
第三十條 建設單位或個人委托不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單位承擔綠化工程設計、施工任務的,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責令限期改正。
第三十一條 未經同意擅自占用城市綠化用地的,由城市管理執法部門責令限期退還、恢復原狀,并處原價值的2—3倍罰款。
第三十二條 對占用城市公共綠地又不服從公共綠地管護單位管理的商業、服務攤點,由城市管理執法部門處警告或按損壞原價值的2—3倍罰款;情節嚴重的,取消其設點申請批準文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其營業執照。
第三十三條 擅自砍伐、移植古樹名木或因養護不善致使古樹名木受到損傷或死亡的,未構成犯罪的,由市林業、城市管理執法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古樹名木,并處以古樹名木價值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的,由城市管理執法部門責令停止侵害,可以并處罰款;造成損失的,應負賠償責任;應當給予治安處罰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有關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五條 故意損壞城市園林綠化及其設施應予治安處罰的,拒絕、阻礙城市管理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或毆打謾罵管理工作人員的,由公安機關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六條 對違反本辦法的直接責任人員或單位負責人,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七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逾期不申請復議,不提起訴訟,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三十八條 城市園林綠化管理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九條 各縣人民政府可參照本辦法,制定本地城市園林綠化管理辦法。
第四十條 本辦法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自2010年6月1日起執行。
亳州市城市公園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公園的建設和管理,改善生態環境,美化城市,增進人民身心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國務院《城市綠化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我市規劃區內城市公園的規劃、建設、保護等管理活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城市公園(以下簡稱“公園”),是指城市中供公眾游覽、休憩、觀賞、娛樂,進行文化教育、科學普及活動和鍛煉身體的場所,包括綜合性公園、專類公園及街旁游園等。
第四條 市園林行政主管部門是公園的主管部門。
縣(區)城市依照其管理權限負責所屬公園的管理,業務上接受市園林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
各公園設立的管理機構具體負責公園的日常管理工作,未成立管理機構的,由公園業主單位負責日常管理工作。
住房城鄉建設、財政、國土資源、公安、工商、質量技術監督、衛生、林業、水利、環境保護、安全生產等部門,應當根據各自的職責,負責做好公園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二章 規劃和建設
第五條 市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有關部門,根據城市總體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綠地系統規劃,編制我市公園發展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經批準的公園發展規劃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的,應當經市人民政府批準。
第六條 公園的建設設計方案應當符合城市總體規劃、詳細規劃和公園發展規劃以及相關技術標準和規范,并經市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后方可施工。
公園的建設設計應當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承擔。
第七條 公園建設應當按照公園設計方案進行,并由具備相應資質的施工單位承擔。
公園建設項目竣工后,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驗收,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八條 嚴格控制公園周邊影響公園景觀的建設項目。具體的控制范圍和要求由市住房城鄉建設和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共同制定。
第九條 公園內水、電、燃氣等各類管線應當隱蔽埋設,不得破壞公園景觀,不得影響樹木生長,不得危及人身和財產安全。
第十條 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通過投資、資助、捐贈等方式參與公園建設。
第三章 保護與管理
第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規劃的公園用地性質和范圍。因城市建設確需改變或者調整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經市住房城鄉建設、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國土資源等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后,報市人民政府批準。
第十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公園綠地,或者擅自砍伐、移植和非正常修剪公園樹木。
因城市建設確需臨時占用、挖掘公園綠地或者砍伐、移植和非正常修剪公園樹木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辦理相關手續。
第十三條 公園管理單位應當加強對公園內古樹名木的保護和管理,保證古樹名木正常生長。
第十四條 公園管理單位應當對公園設施進行維護和保養,保證設施完好。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公園內供游人游覽、休息建筑物和設施的用途。
第十五條 公園管理單位應當依法保護公園內的文物和有紀念意義的建筑物、設施等,完善保護措施,保證文物和設施完好。
第十六條 公園管理單位應當加強公園內的環境保護。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向公園內排放煙塵、有害氣體及污水,傾倒廢棄物;在公園內從事商業、娛樂活動,應嚴格控制噪聲。
第四章 園容管理
第十七條 公園管理單位應當加強公園內綠化養護管理,并達到下列標準:
(一)綠化配置科學合理,植物群落完整,喬木、灌木、花卉、草坪層次分明,色彩豐富,園藝特色明顯;
(二)綠地整潔,綠籬、草坪等修剪及時,無明顯雜草及裸露、斷空,養護到位,生長旺盛,完整美觀;
(三)樹木修剪合理,及時疏枝,形態整齊美觀,無枯死樹和枯險枝;
(四)花壇和花池設計新穎、布局合理、無破損;花卉搭配合理、色彩協調美觀、具有藝術性;
(五)古樹名木保護措施有效,設置統一編號、標牌,建立管理檔案。
第十八條 公園管理單位應當做好園林植物病蟲害防治工作,防止病蟲害發生和蔓延。
公園內應提倡使用無污染的藥劑或者采用生物防治方法進行園林植物病蟲害防治,保證公園內生態安全。
第十九條 公園管理單位應當加強公園內環境衛生管理,按照規定設置環境衛生設施,及時清掃保潔,并達到下列標準:
(一)道路、廣場無垃圾、污垢、油垢和雜物等;
(二)建筑物、構筑物、欄桿、標志標牌、衛生箱等設施完好整潔,維修、油飾、粉刷和清洗及時;
(三)垃圾清掃、清運及時;
(四)公廁清洗、消毒及時,有專人管理;
(五)水面無漂浮物,水體清潔。
第二十條 公園管理單位應當在公園內明顯的位置設置游人須知、引導標牌、警示標志等設施。
第二十一條 游人應當文明游園,愛護公園綠化和設施,遵守公園管理規定。 公園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攜帶易燃易爆等危險物品進入公園;
(二)行乞算命,酗酒鬧事,妨礙公共安寧;
(三)恐嚇、捕捉、傷害動物;
(四)污損、毀壞公園設施、設備;
(五)未經公園管理單位同意,擅自在公園內垂釣、宿營;
(六)占用公園設施非法牟利;
(七)損毀花草樹木,進入草坪綠地;
(八)在非游泳區域內游泳;
(九)攜帶動物進入動物園;
(十)隨地吐痰,隨地便溺;
(十一)亂丟果皮、紙屑、煙頭、冰棍桿、塑料包裝等廢棄物;
(十二)焚燒樹枝樹葉和廢棄物;
(十三)隨意傾倒雜物、垃圾、污水;
(十四)其它影響公園綠化、設施和環境衛生的行為。
第二十二條 在公園內進行輪滑運動,應當到指定區域進行。
第二十三條 公園內除老、弱、病、殘者專用的非機動代步車輛、搶險救災車輛和確需入園執行公務的車輛外,其他車輛不得進入。
執行公務的車輛應當經公園管理單位同意后進入公園。
第二十四條 在公園內設置游樂設施、康樂設施或者舉辦展覽活動等,應當符合公園規劃布局,與公園功能、規模、景觀相協調,經公園管理單位同意并且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第二十五條 公園管理單位應當對公園內的商業服務網點進行統一規劃。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統一規劃和有關規定進行審批。
經批準在公園內從事經營服務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批準的位置、面積經營,接受相關管理部門和公園管理單位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六條 公園內應當按照規定的標準和數量設置公廁,未達到規定,公園管理單位應當有計劃的進行公廁建設。
第二十七條 公園內設置廣告,應當經公園管理單位同意后,按規定辦理有關手續。
公園內禁止設置影響景觀的戶外廣告。
第五章 安全和監督管理
第二十八條 公園管理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強游樂設施、節假日游園等活動的管理,保障游客生命財產安全。
第二十九條 在公園內舉辦大型活動的,活動組織者應當按規定報經公安等相關部門審查。活動組織者應當制定活動安全工作方案,活動設備、設施、作業人員應當符合國家相關安全技術標準和技術規范的要求,具有火災危險的,活動組織者還應當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落實消防安全措施。
第三十條 公園內的各類設備、設施應當根據國家有關規定進行相應的質量和安全檢驗,并定期檢查維護,保持設施完好、安全、有效。
第三十一條 公園內的游藝機、游樂設施投入使用前,應當經市質量技術監督行政主管部門登記,并到市園林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公園管理單位應當加強對游樂設施的管理,進行日常性維修保養,按照規定申請定期檢驗、檢測,保障安全運營。
第三十二條 公園管理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游藝機、游樂設施安全技術檔案,制定操作規程和管理人員守則。
游藝機、游樂設施的管理和維修人員應當經過培訓;操作維修人員應當按照質量技術監督有關規定培訓合格后,持證上崗。
第三十三條 公園管理單位應當制定公共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發生突發事件,應當立即按照預案實施處置。
第三十四條 公園所在地的公安部門派出機構,負責轄區內公園的日常治安管理,及時制止、查處公園內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的行為。
第三十五條 公園管理單位應當加強公園的日常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公園管理投訴制度,公布服務監督電話,認真受理游人投訴。
公園管理人員應當佩戴標志,文明服務,按照職責做好日常巡視和監督檢查工作。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公園建設設計方案未經批準或者未按照批準的設計方案施工的,相關部門應及時責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
第三十七條 游人違反本辦法規定,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責令改正,可以并處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負賠償責任;應當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有關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其他規定的,由有關部門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三十九條 有關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導致公園設施遭到破壞的,由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條 本辦法由市住房城鄉建設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
亳州市古樹名木保護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古樹名木的保護,合理利用古樹名木資源,促進生態文明建設,根據國務院《城市綠化條例》、建設部《城市古樹名木保護管理辦法》(建城〔2000〕192號)、《安徽省古樹名木保護條例》等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我市行政區域內古樹名木的保護和管理。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古樹,是指樹齡百年以上的樹木。本辦法所稱名木,是指具有歷史價值、科研價值和重要紀念意義的樹木。
第四條 市、縣(區)園林行政主管部門、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是古樹名木主管部門。
園林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城市規劃區內古樹名木的保護管理工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城市規劃區外古樹名木的保護管理工作。
第五條 古樹名木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古樹名木保護的技術推廣,普及保護知識,提高保護和管理水平。
第六條 古樹名木主管部門應當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古樹名木進行調查登記、鑒定分級、建立檔案、設立標志、劃定保護范圍、制定保護措施、確定保護管理責任。
古樹名木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對古樹名木的生長和管護情況進行檢查;對瀕危的古樹名木制訂搶救措施,并監督實施。
第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古樹名木及其附屬設施的義務。對損傷、破壞古樹名木的行為,有權勸阻、檢舉和控告。
第八條 鼓勵單位和個人通過多種方式參與古樹名木的保護管理。對保護管理古樹名木成績顯著的單位或個人,古樹名木主管部門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九條 編制城鄉建設規劃應當在古樹群周圍劃定綠線,保護古樹群的生長環境和風貌。
第十條 古樹名木的養護責任,按下列規定承擔:
(一)生長在城市公共綠地、街道、公園等的古樹名木,由城市園林綠化專業養護管理部門負責養護;
(二)生長在鐵路、公路、水庫和河道用地范圍內的古樹名木,分別由鐵路、公路、水庫和河道管理部門負責養護;
(三)生長在林地、風景名勝區內的古樹名木,由林地、風景名勝區管理部門負責養護;
(四)生長在機關、部隊、學校、團體、寺廟、教堂、企事業單位管界內的古樹名木,由所在單位負責養護;
(五)生長在居住小區內或私人庭院內的古樹名木,由業主或業主委托的物業管理部門負責養護;
(六)生長在其他范圍的古樹名木,由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和鄉(鎮)人民政府負責組織養護。
變更古樹名木養護責任單位或者責任人,應當到古樹名木主管部門登記備案。
第十一條 古樹名木養護費用由養護責任單位或者責任人負擔,養護古樹名木確有困難的,可以向古樹名木主管部門申請養護補助。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安排經費用于古樹名木的資源普查、建檔掛牌、復壯、搶救、養護補助等。
第十二條 古樹名木養護責任單位或者責任人,應當按照古樹名木主管部門規定的養護管理措施實施養護管理,保障古樹名木正常生長,并接受古樹名木管理部門的指導、監督、檢查。
第十三條 古樹名木受到損害或者長勢衰弱,養護責任單位或者責任人應當及時報告古樹名木主管部門,并由古樹名木主管部門組織搶救、復壯。
對已經死亡的古樹名木,應當報經市級古樹名木主管部門確認,查明原因,明確責任并予以注銷登記后,方可處理。
第十四條 禁止下列損壞古樹名木的行為:
(一)刻劃釘釘、纏繞繩索、架設電線;
(二)攀樹、折枝、挖根或剝損樹枝、樹干、樹皮;
(三)依樹搭棚或借用樹干做支撐物;
(四)擅自采摘樹葉、果實和種子;
(五)距樹冠垂直投影5米范圍內堆放物料、挖坑取土、興建臨時設施建筑,傾倒有害污水、污物垃圾,動用明火或者排放煙氣;
(六)在距樹干邊緣2米范圍內地面,用水泥或者其他建筑材料進行硬覆蓋;
(七)擅自砍伐、修剪、移植、轉讓買賣;
(八)其他損害古樹名木的行為。
第十五條 生產、生活設施妨礙和危害古樹名木生長的,由古樹名木主管部門責令有關單位或者個人限期采取措施,排除妨礙和危害。
第十六條 建設項目在進行規劃、設計、施工時,應當對古樹名木采取避讓和保護措施。保護措施應當由建設單位報經古樹名木主管部門批準,未經批準的,不得施工。
因情況特殊,確需遷移古樹名木的,必須制訂妥善的遷移方案,經古樹名木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后,按古樹名木級別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按照古樹名木移植的有關規定組織施工。遷移古樹名木所需全部費用及移植后5年內的恢復、養護費用,由申請人承擔。
第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對古樹名木造成侵害的,由古樹名木主管部門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八條 古樹名木主管部門工作人員應當認真履行職責,切實做好古樹名木的保護管理工作。因玩忽職守,致使古樹名木損傷或者死亡的,由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
亳州市城市綠線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建立和嚴格實行綠線管理制度,切實保障城市綠地系統規劃的實施,加強城市綠化的保護和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國務院《城市綠化條例》、建設部《城市綠線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城市規劃區范圍內城市綠線的劃定及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城市綠線,是指城市各類綠地范圍控制線,包括已建成綠地的控制線和規劃預留綠地的控制線。
第四條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和市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本市城市規劃區范圍內的城市綠線的監督管理工作。
市國土、林業、水利、房管等行政主管部門,依照各自職責,協助做好城市綠線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 城市綠地的控制性詳細規劃應當提出各類綠地的界線、規定綠化率控制指標和綠化用地界線的具體坐標。
修建性詳細規劃應當根據控制性詳細規劃,明確各類綠地布局,劃定綠地界線,提出綠化植被配置的合理原則或方案。
第六條 城市綠線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和市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已批準的城市綠地系統規劃以及城市綠地、風景名勝、自然地貌的現狀和保護要求劃定,經市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七條 下列區域應劃定城市綠線:
(一)現有和規劃的公共綠地、防護綠地、生產綠地、居住區綠地、單位附屬綠地、道路綠地、風景林地。
(二)城市規劃區內的河流、湖泊、濕地、道路兩側等城市景觀生態控制區域。
(三)城市規劃區內的風景名勝區、原生林植被、古樹名木保護范圍等。
(四)其他對城市生態和景觀產生積極作用的區域。
第八條 城市綠線范圍內的現有綠地和規劃綠地,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監督管理并建立數據庫,實施綠地數據動態管理。
第九條 城市綠線范圍內的公共綠地、防護綠地、生產綠地、居住區綠地、單位附屬綠地、道路綠地、風景林地等,必須按照《城市用地分類與規劃建設用地標準》、《公園設計規范》等標準進行綠地建設。
第十條 城市綠線內的用地不得改作他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在城市綠線范圍內進行建設和設置其它設施。
因城市建設或者其它特殊情況,確需臨時占用城市綠線內用地的,必須依法辦理相關審批手續。
在城市綠線范圍內,不符合城市綠地系統規劃要求的建筑物、構筑物及其他設施應當限期遷出。
第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城市綠線范圍內進行攔河截溪、取土取沙、設置垃圾堆場、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對生態環境構成破壞的活動。
近期不進行綠化建設的規劃綠地范圍內的建設活動,應予以嚴格控制;經批準的臨時建設,在實施前應當進行生態環境影響分析。
第十二條 城市規劃區內新建工程項目的用地選址,必須符合城市綠地系統規劃的要求。
第十三條 各類建設工程的配套綠化要按照劃定的綠線和審定的綠化方案與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同步驗收,不得減少綠化面積和擅自變更綠化設計。
建設工程竣工后,市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對配套綠化工程進行驗收,未達到規劃設計要求的,不予出具竣工驗收合格證明文件。
第十四條 城市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的配套綠化面積,因特殊條件限制達不到規定標準的,經市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由建設單位按高于所缺面積標準在指定地點異地綠化建設,或者將所缺面積繳納異地綠化資金,由市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安排異地綠化。
建設單位所交的異地綠化資金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由市財政部門監督使用。
第十五條 城市綠線范圍內的地上、地下空間的各種管線設施,由市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有關技術標準提出管制要求,保證栽植樹木的生長空間。
第十六條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和市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工作聯系和協調制度,相互配合做好城市綠線管理工作。
第十七條 違反城市綠線管理規定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和市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等,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十八條 在城市綠線范圍內違反規定審批建設項目或對未達到規劃設計要求的配套綠化工程出具竣工驗收合格證明文件的,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 各縣人民政府可參照本辦法,制定本地的城市綠線管理辦法。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市住房城鄉建設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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