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麗水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麗水市政府信息主動公開制度等11項制度的通知

2010-05-13
麗水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麗水市政府信息主動公開制度等11項制度的通知

麗政辦發〔2010〕71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屬各單位:

現將《麗水市政府信息主動公開制度》、《麗水市政府信息依申請公開制度》、《麗水市政府信息公開保密審查制度》、《麗水市政府信息發布協調制度》、《麗水市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臺帳制度》、《麗水市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考核辦法》、《麗水市政府信息公開社會評議制度》、《麗水市政府信息公開責任追究制度》、《麗水市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季報制度》、《麗水市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制度》、《麗水市政府信息公開舉報調查制度》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二○一○年五月十三日



麗水市政府信息主動公開制度



第一條 為了確保我市政府信息主動公開工作的有效開展,切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獲取政府信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結合本市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行政機關對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應當主動公開: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會公眾廣泛知曉或者參與的;

(三)反映本行政機關機構設置、職能、辦事程序等情況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應當主動公開的。

第三條 麗水市人民政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應當依照第二條的規定,在各自職責范圍內確定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的具體內容,并重點公開下列政府信息:

(一)行政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

(二)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專項規劃、區域規劃及相關政策;

(三)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統計信息;

(四)財政預算、決算報告;

(五)行政事業性收費的項目、依據、標準;

(六)政府集中采購項目的目錄、標準及實施情況;

(七)行政許可的事項、依據、條件、數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請行政許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錄及辦理情況;

(八)重大建設項目的批準和實施情況;

(九)扶貧、教育、醫療、社會保障、促進就業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實施情況;

(十)突發公共事件的應急預案、預警信息及應對情況;

(十一)環境保護、公共衛生、安全生產、食品藥品、產品質量的監督檢查情況。

第四條 麗水市人民政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部門重點公開的政府信息還包括下列內容:

(一)城鄉建設和管理的重大事項;

(二)社會公益事業建設情況;

(三)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遷及其補償、補助費用的發放、使用情況;

(四)搶險救災、優撫、救濟、社會捐助等款物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情況。

第五條 各鄉(鎮)人民政府應當依照第二條的規定,在其職責范圍內確定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的具體內容,并重點公開下列政府信息:

(一)貫徹落實國家關于農村工作政策的情況;

(二)財政收支、各類專項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情況;

(三)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宅基地使用的審核情況;

(四)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遷及其補償、補助費用的發放、使用情況;

(五)鄉(鎮)的債權債務、籌資籌勞情況;

(六)搶險救災、優撫、救濟、社會捐助等款物的發放情況;

(七)鄉鎮集體企業及其他鄉鎮經濟實體承包、租賃、拍賣等情況;

(八)執行計劃生育政策的情況。

第六條 行政機關應當通過以下方式公開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

(一)政府公報、政府網站、新聞發布會;

(二)報刊、廣播、電視等新聞媒體;

(三)公共查閱室、資料索取點、檔案館、公共圖書館、政府信息公告欄、電子信息屏、電子觸摸屏等場所或者設施;

(四)其他便于公眾及時準確獲取信息的形式。

第七條 屬于主動公開范圍的政府信息,應當自該政府信息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公開。法律、法規對政府信息公開的期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八條 行政機關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該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負責公開;行政機關從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獲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該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負責公開。法律、法規對政府信息公開的權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九條 行政機關主動公開政府信息的程序:

(一)根據《條例》界定是否屬于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范圍。

(二)屬于主動公開政府信息范圍的由相應保密機構進行保密審查,經審查屬于保密的不公開。

(三)不屬于保密范圍的,確定其是否需要經過第三方同意,要征求第三方意見的,經過征求,第三方不同意公開的不得公開,但行政機關認為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開。

(四)同意公開的,確定是否需要與其他部門進行協調,要協調的,經協調確定后以適當形式予以公開。

(五)依照國家有關規定需要批準的,未經批準不得發布。

第十條 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的政府信息主動公開工作,適用本制度。

第十一條 教育、醫療衛生、計劃生育、供水、供電、供氣、供熱、環保、公共交通等與人民群眾利益密切相關的公共企事業單位在提供社會公共服務過程中的信息主動公開工作,參照本制度執行。

第十二條 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麗水市政府信息依申請公開制度



第一條 為了規范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工作,切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獲取政府信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做好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準備工作的通知》(國辦發〔2007〕54號)、《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國辦發〔2008〕36號)、《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請公開工作的意見》(國辦發〔2010〕5號),結合本市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政府信息依申請公開,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以下簡稱申請人)根據自身生產、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行政機關提出申請,行政機關依照法律規定和本機關的職權,向申請人公開相關政府信息的行政行為。行政機關對申請人申請公開與本人生產、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無關的政府信息,可以不予提供。

本制度所指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機關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制作或者獲取的,以一定形式記錄、保存的信息。行政機關向申請人提供的政府信息,應當是正式、準確、完整的,申請人可以在生產、生活和科研中正式使用,行政機關在日常工作中制作或者獲取的內部管理信息以及處于討論、研究或者審查中的過程性信息,一般不屬于本制度所指應公開的政府信息;應當是現有的,一般不需要行政機關匯總、加工或重新制作(作區分處理的除外),行政機關一般不承擔為申請人匯總、加工或重新制作政府信息,以及向其他行政機關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搜集信息的義務。

第三條 行政機關要指定具體的機構受理依申請公開等事項,并將機構名稱、辦公地址、辦公時間、聯系電話、傳真號碼、電子郵箱等信息向社會公眾公開,方便申請人對有關信息的申請或咨詢。行政機關應當通過發放、提供網上下載服務等多種方式提供《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申請表》。

第四條 申請人申請公開政府信息,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包括數據電文形式),填寫《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申請表》。采用書面形式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確有困難的,申請人可以口頭形式提出,由受理該申請的行政機關代為填寫。受理機構不直接受理通過電話方式提出的申請,但申請人可以通過電話咨詢相應的申請事項。

具體申請方式有三種:一是當場申請。申請人到受理機構處,當場提交申請表。二是書面申請。申請人通過信函、傳真等方式提交申請表,信函、傳真到達申請受理機構的時間為申請時間。三是網上申請。申請人進入政府網站直接填寫并提交申請表,申請信息到達網站服務器的時間為申請時間。

申請表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申請人的姓名或名稱、地址、身份證明、聯系方式等基本情況;

(二)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的內容描述、用途描述;

(三)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四)申請人的簽名或蓋章。

第五條 申請人申請公開政府信息,應當向行政機關提供本人的身份證明或本組織的有關證明;以組織名義提出申請的,還應當出具書面授權委托書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的身份證明。否則,行政機關可不予受理并書面告知申請人。受理申請后,行政機關認為需要當面核實有關身份證明的,可以要求申請人到指定的政府信息公開受理點接受核實。

第六條 為提高工作效率,方便申請人盡快獲取所申請公開的信息,對一些要求公開項目較多的申請,行政機關可要求申請人按照“一事一申請”原則對申請方式加以調整:即一個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只對應一個政府信息項目。同時,對將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拆分過細的情況,即申請人就一個具體事項向同一行政機關提出多個內容相近的信息公開申請,行政機關需要對現有的信息進行拆分處理才能答復,行政機關可要求申請人對所提申請作適當歸并處理。

第七條 行政機關收到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能夠當場答復的,應當當場予以書面答復。不能當場答復和提供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如需延長答復期限的,應當經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人同意,并制作《政府信息延期答復告知書》送交申請人,延長答復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5個工作日。

第八條 行政機關認為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公開后可能損害第三方合法權益的,應當在收到申請書5個工作日內書面征求第三方意見。

第三方應當在收到征求意見通知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作出書面答復。逾期未作出答復的,視為不同意公開。對于第三方不同意公開的政府信息,經行政機關審核后認為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應當予以公開,并將決定公開的政府信息內容和理由書面告知第三方。

行政機關征求第三方意見所需時間不計算在第七條規定的期限內。

第九條 行政機關在向申請人公開政府信息前,應當對擬公開的政府信息進行保密審查,未經保密審查的政府信息不得公開。

第十條 行政機關收到申請后即時登記、編號,并根據下列情況進行審查:

(一)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已經向社會主動公開的,書面告知申請人獲取該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徑。

(二)申請書不完備、申請內容不明確或者不符合“一事一申請”原則的,制作《補正申請告知書》予以退回,并一次性全部告知錯漏事項,告知申請人作出更改、補充后重新提交申請表。

(三)依法不屬于本行政機關公開的,制作《非本單位掌握政府信息告知書》送交申請人。對能夠確定該政府信息的公開機關的,應當告知申請人該行政機關的名稱、聯系方式。

(四)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制作《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書》送交申請人。

(五)對于要求為其大范圍提供課題研究所需資料、數據的研究課題類申請,可要求申請人對其申請方式作出調整:對于課題研究所需政府信息,若已經主動公開的,可告知申請人通過政府網站、政府公報、部門統計年鑒、相關公開出版物和檔案館、圖書館信息查閱點等渠道自行查閱;通過主動公開渠道確實難以獲取的政府信息,申請人可按照“一事一申請”的方式,分別提出申請。

(六)申請人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中由包括本行政機關在內的兩個以上行政機關共同制作或保存的,應當向申請人提供該政府信息。

(七)對于同一申請人向同一行政機關就同一內容反復提出公開申請的,可以不重復答復。

(八)已經移交檔案館及檔案工作機構的政府信息的管理,依照有關檔案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執行,并書面告知申請人。

(九)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書沒有聯系方式,無法答復申請人的,應當將該申請書登記后留存,留存時間為一年。

第十一條 對審查后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行政機關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相應答復:

(一)屬于公開范圍的,制作《政府信息公開告知書》送交申請人,書面說明公開的范圍、方式、時間,告知申請人獲取該信息的方式和途徑以及有關繳費事項。

(二)屬于不予公開范圍的,制作《政府信息不予公開告知書》送交申請人,書面說明不予公開的理由和依據。

(三)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應當公開的內容,但是能夠作區分處理的,制作《政府信息部分公開告知書》送交申請人,向申請人提供可以公開的信息內容,并書面說明不應當公開的理由和依據。

第十二條 申請人向行政機關申請提供與其自身相關的稅費繳納、社會保障、醫療衛生等政府信息的,應當出示有效身份證件或者證明文件。

申請人有證據證明行政機關提供的與其自身相關的政府信息記錄不準確的,有權要求該行政機關予以更正。該行政機關無權更正的,應當轉送有權更正的行政機關處理,并告知申請人。

第十三條 行政機關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應當按照申請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無法按照申請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應當安排其查閱相關資料、提供復制件或者以其他適當形式提供。

第十四條 行政機關依申請提供政府信息,除可以收取檢索、復制、郵寄等成本費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費用。行政機關不得通過其他組織、個人以有償服務方式提供政府信息。行政機關收取檢索、復制、郵寄等成本費用應當按照由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制定的標準。

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公民確有經濟困難的,經本人申請、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人審核同意,可以減免相關費用。申請人存在閱讀困難或者視聽障礙的,行政機關應當為其提供必要的幫助。

第十五條 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的政府信息依申請公開工作,適用本制度。

第十六條 教育、醫療衛生、計劃生育、供水、供電、供氣、供熱、環保、公共交通等與人民群眾利益密切相關的公共企事業單位在提供社會公共服務過程中的信息依申請公開工作,參照本制度執行。

第十七條 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附件:1.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登記表(略)

2.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申請表(略)

3.補正申請告知書(略)

4.非本單位掌握政府信息告知書(略)

5.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書(略)

6.政府信息公開告知書(略)

7.政府信息不予公開告知書(略)

8.政府信息部分公開告知書(略)

9.政府信息延期答復告知書(略)











麗水市政府信息公開保密審查制度





第一條 為做好政府信息公開保密審查工作,規范全市政府信息公開前的保密審查工作,防止在政府信息公開過程中發生泄密行為,促進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平穩有序開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實施辦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結合我市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于全市各級行政機關對擬公開的政府信息的保密審查。本制度所稱保密審查,是指各級行政機關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對本機關擬公開的政府信息,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有關規定,對其內容是否屬于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以及公開后是否會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進行保密審查,并就是否公開作出審查結論或者提出處理意見的行為。

第三條 政府信息公開保密審查工作應當遵循“先審查、后公開,誰審查、誰負責,誰公開、誰負責”的原則,既確保國家秘密安全,又方便政府信息公開。

第四條 對擬公開政府信息的保密審查,應當以《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國家保密局會同中央機關確定的國家秘密及其秘密具體范圍的規定為依據。

第五條 各級各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政府信息發布保密審查機制,依照國家規定和本制度的要求,結合本部門業務工作流程和特點,明確審查的程序和責任,并明確分管保密審查工作的負責人分管保密審查工作,指定機構負責保密審查的日常工作。各級行政機關開展保密審查時應履行審查審批手續。

第六條 各級各部門不得公開下列政府信息:

(一)依照國家保密范圍和定密規定,明確標識為“秘密”、“機密”、“絕密”的信息;

(二)雖未標識,但內容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信息;

(三)與行政執法有關的,公開后可能會影響檢查、調查、取證等執法活動或者會威脅個人生命安全的信息;

(四)正在調查、討論、處理過程中的信息,但法律、法規和規章另有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的政府信息。

(六)法律、法規和規章禁止公開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七條 各級各部門對政府信息的保密審查應當依照以下程序進行:

(一)由信息產生的機構提出是否公開的初步意見;

(二)由信息產生機構的負責人提出是否公開的審查意見;

(三)機關負責保密審查工作的機構提出審查意見;

(四)機關分管領導審查批準。

第八條 不同行政機關共同形成的政府信息擬公開時,應由主辦的行政機關負責保密審查,并在書面征得其他機關單位的同意后方可予以公開。

第九條 各級各部門對政府信息是否屬于國家秘密和屬于何種密級不明確的,屬于主管業務方面的,逐級報至有權確定該事項密級的上級機關或保密工作部門確定;其他方面的事項逐級報至有權確定該事項密級的保密工作部門確定。申請機關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請確定的政府信息文本;

(二)說明不能確定原因的申請公文;

(三)有關主管部門或者同級保密工作部門認為確定工作需要參考的其他材料。

第十條 已確定為國家秘密但已超過保密期限并擬公開的政府信息,行政機關應在保密審查確認能夠公開后,按保密規定辦理解密手續,再予以公開。

第十一條 各級行政機關的業務機構在政府信息產生、審簽時表明是否屬于保密事項;在進行保密審查時,負責保密審查工作的機構和人員應當提出“主動公開”、“依申請公開”、“免予公開”、“需報審”等審查意見。

第十二條 收到申請的有關主管部門或者同級保密工作部門,應當在收到申請之日起的7個工作日內作出書面答復。如需延長答復期限的,應在原期限屆滿前告知申請機關。延長答復期限最長不得超過7個工作日。

第十三條 擬公開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應公開內容的政府信息,認為能夠作區分處理的,應作區分處理,刪除不應公開的內容后可以公開,但涉及國家秘密內容的區分處理,應由同級保密工作部門審核確認。

第十四條 公民、法人、其他組織對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中因保密問題未公開相關信息存在質疑的,可以向政府信息產生的行政機關提出申請,要求該機關說明不予公開有關信息的依據和理由。

第十五條 根據《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二款提起的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復議機關或者人民法院可以就有關政府信息是否應當公開提請有關主管部門或者保密工作部門確定。提請確定時,復議機關或者人民法院應當提供有關政府信息的文本和爭議雙方的理由。

第十六條 對已列入不予公開范圍的政府信息,經復查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公開:

(一)應予公開,而認定為不宜公開的;

(二)因情勢變化,不予公開的情形已不存在的。

第十七條 各級保密工作部門應當依法對行政機關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中的保密審查進行監督檢查,發現違反國家規定的應予糾正。

第十八條 政府信息公開保密審查所需的專項經費應納入各級財政部門的年度預算,予以保障。

第十九條 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公開政府信息前的保密審查,適用本制度。

第二十條 教育、醫療衛生、計劃生育、供水、供電、供氣、供熱、環保、公共交通等與人民群眾利益密切相關的公共企事業單位信息公開前的保密審查,參照本制度執行。

第二十一條 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麗水市政府信息發布協調制度





第一條 為建立健全政府信息發布協調機制,切實保證各級行政機關發布的政府信息及時、準確、一致,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結合本市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各級行政機關發布政府信息應當遵循及時、準確、一致、便民的原則,提高辦事效率,提供優質服務。

第三條 各級行政機關應在自身職責范圍內發布政府信息。行政機關制作并保存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該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負責公開。

行政機關依據職權從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獲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該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負責公開。

負有公開義務的行政機關被撤銷、發生變更的,由承受其職責的行政機關負責公開。被撤銷、變更的行政機關的職責不再由其他行政機關承受的,由決定撤銷、變更的行政機關負責公開。

議事協調機構、臨時機構制作、獲取并保存的政府信息,按照本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執行。

第四條 法律、法規、規章對政府信息發布主體有明確具體規定的,從其規定。

行政機關發布農產品質量安全狀況、傳染病疫情、重大動物疫情、對外貿易公共信息、重要地理信息數據、統計信息等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明確需審批的政府信息,應當及時報請相關業務主管部門審批,未經審批的,不得發布。

第五條 兩個以上行政機關聯合發文產生的政府信息,所有在文件上蓋章、署名的行政機關均負有公開政府信息的義務。

對于兩個以上行政機關聯合發文產生的政府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向其中任何一個行政機關申請獲取該政府信息。

第六條 政府信息涉及兩個以上行政機關的,其中任何一個行政機關公開該政府信息前,都應當與所涉及的其他行政機關進行溝通、確認,保證公開的政府信息準確一致。

第七條 擬公開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向擬公開政府信息所涉及的其他行政機關發出的征求意見文(函)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擬公開政府信息基本情況;

(二)擬公開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的意見和依據。

第八條 被征求意見機關在收到擬公開政府信息機關的征求意見文(函)的5個工作日內應向擬公開政府信息機關提出書面函復意見。擬公開政府信息必須經對方確認后,方可發布;溝通協調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由擬公開該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報請本級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協調解決。

第九條 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的政府信息發布協調工作,適用本制度。

第十條 教育、醫療衛生、計劃生育、供水、供電、供氣、供熱、環保、公共交通等與人民群眾利益密切相關的公共企事業單位在提供社會公共服務過程中的信息發布協調,參照本制度執行。

第十一條 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麗水市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臺帳制度





第一條 為了督促落實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做到事事有著落,件件有答復,提高工作效率,結合本市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各級行政機關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臺帳。

第三條 工作臺帳包括以下內容:

(一)分管領導或工作人員變動情況;

(二)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制度;

(三)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季報、年報、工作思路和工作總結;

(四)本部門政府信息公開指南、目錄;

(五)主動公開、依申請公開、免于公開記錄;

(六)學習、培訓、宣傳記錄;

(七)其他需要記錄的事項。

第四條 工作臺帳以紙質和電子文檔兩種形式存檔。

第五條 工作臺帳由市政府辦公室牽頭組織檢查工作。

第六條 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的政府信息公開臺帳工作,適用本制度。

第七條 教育、醫療衛生、計劃生育、供水、供電、供氣、供熱、環保、公共交通等與人民群眾利益密切相關的公共企事業單位在提供社會公共服務過程中的信息公開臺帳工作,參照本制度執行。

第八條 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麗水市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考核辦法

第一條 為認真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提高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質量和效率,結合本市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對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市級有關單位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考核。

第三條 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考核堅持客觀公正、民主公開、注重實效、促進工作的原則,采取自查與抽查相結合、季度考核與年度考核相結合的方式進行。季度考核情況每季度通報1次。年終考核每年組織1次,時間一般安排在次年年初。

第四條 考核工作由市政務公開領導小組統一領導,市政府辦公室牽頭組織實施。

第五條 考核內容主要包括:

(一)組織領導和工作機構建設情況;

(二)工作機制和制度建設情況;

(三)政府信息公開載體建設情況;

(四)主動公開政府信息工作情況;

(五)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工作情況;

(六)保密審查情況;

(七)年度報告、季度報告和信息報送情況;

(八)舉報投訴處理和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情況。

第六條 年度考核基本程序:

(一)由市政府辦公室會同市監察局、市保密局等單位組成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考核組。

(二)根據考核要求,結合工作實際,制定具體考核方案并提前下發。

(三)被考核單位根據考核要求進行自查,并形成書面材料報市政府辦公室。

(四)考核組依據考核評分細則,采取實地檢查、聽取匯報、社會評議等形式對被考核單位進行逐項打分,確定考核等次。

第七條 考核采用100分制,總分超過100分的按100分處理。考核結果分為優秀(90分以上)、良好(80分以上)、合格(60分以上)、不合格(不足60分)四個等次。

第八條 對年度考核結果為優秀的單位,由市政府給予通報表彰。對年度考核結果為不合格的單位,責令限期整改;對整改后仍不合格的,由市政府給予通報批評;對嚴重失職并造成不良影響的,將根據《麗水市政府信息公開責任追究制度》追究相關領導和個人的責任。市政府各部門及各有關單位考評所得分值按比例折算計入年度目標考核分值。

第九條 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的政府信息公開考核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十條 教育、醫療衛生、計劃生育、供水、供電、供氣、供熱、環保、公共交通等與人民群眾利益密切相關的公共企事業單位的信息公開考核工作,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文之日起施行。







附件:1.縣(市、區)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考核評分細則(略)

2.市級部門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考核評分細則(略)



麗水市政府信息公開社會評議制度

第一條 為進一步推進民主法制建設,把政府機關工作置于群眾監督之下,保證各級行政機關履行政府信息公開職責,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結合本市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社會評議工作以社會各界的廣泛參與為基礎,以提高政府信息公開質量為核心,以促進政府機關依法行政為目的,以人民群眾滿意為標準,為麗水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服務。

第三條 評議對象包括所有政府及其部門和公共服務行業,重點是具有行政執法、經濟管理或公共服務職能,與人民群眾生產生活關系密切的部門和行業。

第四條 評議的主要內容是政府信息公開的內容是否真實、準確,時間是否及時,程序是否符合規定,制度落實是否到位等。

第五條 社會評議實行統一組織、分級負責,條塊結合、上下聯動,分類評議、綜合評定,定性評議、定量評議等多種評議方法。

第六條 社會評議工作基本程序包括:

(一)建立工作機構,制定實施方案,確定評議對象、內容和程序,選聘評議代表,宣傳發動群眾,被評單位向社會公開服務承諾目標、開展自查自糾等;

(二)評議代表采取走訪、座談等形式,收集群眾的意見和建議,調查被評單位在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方面存在的問題和不足;

(三)召開評議大會,評議代表與被評單位負責人進行“面對面”或“背靠背”的評議,全面客觀地評議被評單位的政府信息公開情況,重點評議存在的問題;

(四)被評議單位要針對評議中提出的問題,制定整改措施,向市政府辦公室上報整改結果;

(五)廣泛開展民主測評。研究制定科學的評價體系,通過區分不同類別評議對象,綜合問卷測評和代表評議等多種考核指標,得出最終的評價結果。

第七條 評議工作堅持黨委統一領導,政府總體部署,依靠人大、政協支持,政務公開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組織協調,人民群眾廣泛參與,引導新聞媒體積極配合的領導體制和工作機制。

第八條 評議結果要向本級政府,上一級政府信息公開主管部門,以及被評議單位的上級主管部門報告或通報,并向社會公開。

第九條 評議代表從人大代表、政協委員,黨政機關、民主黨派、人民團體、新聞單位、行業組織的工作人員,以及被評單位的監管或服務對象中產生,由市政府辦公室選聘和培訓。評議代表在聘任期內一般不得兼任被評單位自聘的評議代表或政風行風監督員。評議代表所在單位應對評議代表的工作給予支持。

第十條 評議代表須具備以下條件:熱心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具有一定的政策水平和工作經驗;實事求是,聯系群眾;遵紀守法,公道正派;能夠保證一定的時間參加社會評議活動。

第十一條 評議代表的主要職責:了解被評對象的政府信息公開情況;參加評議大會,發表評議意見;參加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問卷測評;配合市政府辦公室督促被評單位落實整改等。

第十二條 社會評議應遵守以下工作紀律:

(一)嚴禁編造、隱匿或違規銷毀評議資料;

(二)嚴禁篡改統計數據或評議名次;

(三)嚴禁用不正當手段拉票買票。

第十三條 被評單位違反規定的,直接列為年度評議不合格單位,同時依據有關規定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第十四條 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麗水市政府信息公開責任追究制度



第一條 為促進各級行政機關依法行政,保證各級行政機關履行政府信息公開職責,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結合本市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所稱政府信息公開責任,是指各級行政機關以及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及其工作人員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開職責,造成不良影響或產生嚴重后果應承擔的責任。

第三條 政府信息公開責任追究堅持實事求是、有錯必糾、懲處與教育相結合、追究責任與改進工作相結合的原則。

第四條 政府信息公開的責任追究實行分級負責制。各級人民政府辦公室和監察機關負責同級人民政府各部門、各單位和下級人民政府違反政府信息公開有關規定的調查處理;各部門、各單位監察機構負責對本單位及下屬機構工作人員違反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行為的調查處理。

第五條 各級行政機關以及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政府信息公開有關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情追究其主要領導和直接責任人的責任: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開義務的;

(二)不及時更新公開的政府信息內容、政府信息公開指南和政府信息公開目錄的;

(三)違反規定收取費用的;

(四)通過其他組織、個人以有償服務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五)公開不應當公開的政府信息的;

(六)違反《條例》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六條 行政機關以及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政府信息公開有關規定的,按以下規定區分責任:

(一)未經主管領導審核批準或不履行保密審查程序作出違反政府信息公開有關規定的行政行為,由直接承辦人承擔全部責任;

(二)經主管領導審核批準或同意后作出的違反政府信息公開有關規定的行為,由主管領導承擔主要責任,直接承辦人承擔次要責任。領導直接授意,承辦人提出異議,未能改變領導意見而作出的行政行為,承辦人不承擔責任;

(三)經過領導班子集體討論決定作出的違反政府信息公開有關規定的具體行政行為,由主要領導承擔主要責任,其他領導成員承擔次要責任。

第七條 對違反政府信息公開有關規定的行政機關以及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及其工作人員,按以下規定追究責任:

(一)情節輕微、影響較小的,對直接責任人給予批評教育,并限期改正;

(二)影響正常工作或者給群眾利益造成損害的,對有關部門或單位提出批評;對有關責任人給予通報批評,并責令作出書面檢查;

(三)情節嚴重、影響較大的,對有關部門或單位給予通報批評,責令限期整改。造成嚴重后果的,視情節給予相關責任人相應的政紀處分;

(四)構成犯罪的,提請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辦公室和監察機關作出追究決定前,應當對擬追究責任事項全面、客觀地調查取證,查清事實,認真聽取有關責任人的陳述和申辯,并根據實際情況,準確區分責任,視情節與后果作出相應處理,并下達書面通知。被追究責任的單位及其相關人員對處理結果有異議的,應于接到處理通知后30日內,向作出處理決定的機關申請復核或提出申訴。應追究政紀處分的,由同級人民政府辦公室提出,同級監察機關按程序辦理。

第九條 實行政府信息公開責任追究反饋制度。被追究責任的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僅要及時糾正違反政府信息公開有關規定的行政行為,而且要將改正情況及時以書面形式報告同級人民政府辦公室和監察機關。

第十條 教育、醫療衛生、計劃生育、供水、供電、供氣、供熱、環保、公共交通等與人民群眾利益密切相關的公共企事業單位的信息公開責任追究,參照本制度執行。

第十一條 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麗水市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季報制度

第一條 為了全面掌握全市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情況,及時總結經驗和發現問題,不斷提高工作質量和水平,結合本市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和市級有關單位應在每季度結束后15個工作日內向市政府辦公室報送。季報內容須經本單位分管領導審閱簽發。

第三條 市政府辦公室具體負責全市政府信息公開季報受理工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和市級有關單位向市政府辦公室上報季報,縣(市、區)各部門、鄉鎮(街道)向縣(市、區)政府辦公室上報季報。

第四條 季度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情況的報告包括以下內容:

(一)分管領導或工作人員變動情況;

(二)主動公開政府信息的情況;

(三)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情況;

(四)舉報投訴處理和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情況;

(五)其他需要報告的事項。

第五條 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的政府信息公開季報工作,適用本制度。

第六條 教育、醫療衛生、計劃生育、供水、供電、供氣、供熱、環保、公共交通等與人民群眾利益密切相關的公共企事業單位在提供社會公共服務過程中的信息公開季報工作,參照本制度執行。

第七條 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麗水市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制度



第一條 為了全面掌握全市政府信息公開年度工作情況,并強化督導檢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結合本市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和市級有關單位應在每年年初制定本地區或本部門的政府信息工作計劃,并將執行情況經本單位分管領導審閱簽發于次年3月10日前向市政府辦公室報送。

第三條 市政府辦公室具體負責全市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的受理工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和市級有關單位向市政府辦公室上報年度工作報告,縣(市、區)各部門、鄉鎮(街道)向各縣(市、區)政府辦公室上報年度工作報告。

第四條 年度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情況的報告包括以下內容:

(一)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基本概況;

(二)主動公開政府信息的情況;

(三)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和不予公開政府信息的情況;

(四)政府信息公開的收費及減免情況;

(五)因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的情況;

(六)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存在的主要問題及改進情況;

(七)其他需要報告的事項。

第五條 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的政府信息公開年度報告工作,適用本制度。

第六條 教育、醫療衛生、計劃生育、供水、供電、供氣、供熱、環保、公共交通等與人民群眾利益密切相關的公共企事業單位在提供社會公共服務過程中的信息公開年度報告工作,參照本制度執行。

第七條 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麗水市政府信息公開舉報調查制度

第一條 為暢通舉報投訴渠道,規范舉報調查行為,進一步做好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結合本市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開義務的,可以向上級行政機關、監察機關或者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舉報。

第三條 舉報內容主要為行政機關在開展政府信息公開活動過程中存在的以下問題: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開義務的;

(二)不及時更新公開的政府信息內容、政府信息公開指南和政府信息公開目錄的;

(三)違反規定收取費用的;

(四)通過其他組織、個人以有償服務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五)公開不應當公開的政府信息的;

(六)違反《條例》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四條 舉報投訴可采用來信、來訪、來電等形式。行政機關必須設立政府信息公開監督舉報郵箱、監督電話并向公眾公布。

第五條 舉報投訴受理部門為各單位的政府信息公開監督組織。具體負責舉報投訴的受理、登記、調查、督辦、答復及歸檔工作。接待舉報投訴人員要態度和藹、熱情誠懇,有禮貌,認真做好投訴舉報的收件記錄和辦理工作。

第六條 對群眾的舉報信件和舉報電話,監督組織原則上在15個工作日內做好調查處理工作,并應確保調查的準確性,同時在信訪規定的時限內將查處結果存檔和書面答復舉報人。對匿名舉報也應視情開展調查處理,但可以不予答復。

第七條 凡被投訴舉報違反政府信息公開制度有關規定的單位和人員,一經查實,嚴格按照麗水市政府信息公開責任追究制度處理。

第八條 認真做好保密工作,確保舉報人的安全,對泄密造成重大影響的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九條 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的政府信息公開舉報調查工作,適用本制度。

第十條 教育、醫療衛生、計劃生育、供水、供電、供氣、供熱、環保、公共交通等與人民群眾利益密切相關的公共企事業單位在提供社會公共服務過程中的信息公開舉報調查工作,參照本制度執行。

第十一條 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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