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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雙版納州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西雙版納州州級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差旅費管理辦法的通知

2008-12-26
西雙版納州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西雙版納州州級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差旅費管理辦法的通知

西政辦發〔2008〕183號


各縣、市人民政府,各區管委會,州直各委、辦、局:

《西雙版納州州級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差旅費管理辦法》已經十一屆州人民政府第15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并報經州委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二OO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西雙版納州州級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

差旅費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保證出差人員工作與生活的需要,規范差旅費管理,根據云南省財政廳《關于印發〈云南省省級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差旅費管理辦法〉的通知》(云財行〔2008〕325號),結合我州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州級國家機關和財政撥款的事業單位,包括州級駐景洪市以外地區的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

第三條 差旅費開支范圍包括城市間交通費、住宿費、伙食補助費和公雜費。

第四條 城市間交通費和住宿費在規定標準內憑據報銷,伙食補助費和公雜費實行定額包干。

第五條 各單位要建立健全出差審批管理制度,嚴格控制出差人數和天數。嚴肅財經紀律,加強廉政建設,不得向下級單位或其他單位轉嫁差旅費。

第二章 城市間交通費

第六條 出差人員要按照規定等級乘坐交通工具,憑據報銷城市間交通費。未按規定等級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自理。

(一)出差人員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級及標準見下表:

交通工具

級 別
火 車
輪船

(不包括旅游船)
飛 機
其他交通工具

(不包括出租小汽車)

副省級及相當職務的人員
軟席

(軟座、軟臥)
一等艙
頭等艙
憑據報銷

正副州長,以及相當職務人員;高等學校教授,科研單位研究員,醫療衛生單位主任醫師,文化藝術單位藝術一級人員;職務工資在五級(含五級)以上的高級工程師,高級經濟師,高級會計師,副教授,副研究員,副主任醫師,藝術二級人員,以及相當以上技術職務人員
軟席

(軟座、軟臥)
二等艙
普通艙

(經濟艙)
憑據報銷

其余人員
硬席

(硬座、硬臥)
三等艙
普通艙

(經濟艙)
憑據報銷


(二)出差人員乘坐飛機要從嚴控制,出差路途較遠或出差任務緊急的,經單位領導批準后方可乘坐飛機。

(三)副省級以及相當職務的人員出差,因工作需要,隨行一人可以乘坐火車軟席或輪船一等艙、飛機頭等艙。

(四)工作人員在景洪市城區內出差辦事,其公共交通費(不包括出租小汽車)據實報銷,其他差旅費不予報銷。

第七條 乘坐火車,從當日晚8時至次日晨7時乘車6小時以上的,或連續乘車超過12小時的,可購同席臥鋪票。符合規定而未購買臥鋪票的,按實際乘坐的硬座票價的80%給予補助。可以乘坐軟臥而改乘硬臥的,不再給予補助。

第八條 為節約開支,鼓勵到昆明(含州市)出差人員乘坐公共汽車(不含出租小汽車)。對乘坐公共汽車的,途中統一按3天標準報銷伙食補助費和公雜費。
第九條 乘坐飛機,往返機場的專線客車費用、民航機場管理建設費和航空旅客人身意外傷害保險費(限每人每次一份),憑據報銷。

第三章 住宿費

第十條 州財政局參照省財政廳根據各地的經濟發展水平和物價水平確定的各級別人員的住宿費開支標準上限,確定州級國家機關和財政撥款的事業單位各級別人員的住宿費開支標準上限。

第十一條 鑒于各地經濟發展水平和物價水平的差異,住宿費開支標準上限按省外、省內、州內分別制定,省內分為一類地區和二類地區。一類地區包括昆明市、大理州、麗江市、迪慶州。二類地區包括昭通市、曲靖市、玉溪市、紅河州、文山州、普洱市、楚雄州、保山市、德宏州、怒江州、臨滄市。

第十二條 住宿費開支標準上限見下表:

單位:元/人天

級別

開支標準
副省級及相當職務的人員
副廳級及相當職務以上的人員
副處級及相當職務以上的人員
其余人員

省外及省內一類地區
600
300
240
150

省內二類地區
600
300
200
100

州內

250
150
100


第十三條 州級國家機關和財政撥款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出差實行定點住宿。

(一)住宿標準:副省級人員住套間,副廳級以上人員住標準間或同等價格的單間,處級及處級以下人員兩人住一個標準間。

(二)出差人員必須到定點飯店住宿,住宿費按照定點飯店的收費標準憑據報銷。因特殊情況未到定點飯店住宿的,或出差到沒有定點飯店的地方,住宿費按出差地所在地區(州市)的住宿費開支標準上限以內憑據報銷。

第十四條 定點飯店通過招標、協商方式確定,名單另行公布。某地區(州市縣)定點飯店招標、協商最高價格即為該地區住宿費開支標準上限。

第十五條 處級及處級以下出差人員(含異性人員)出現單數的,可以單人住宿一個標準間。其住宿費按照不超過第十二條規定開支標準兩倍憑票報銷,超過部分自理。

第十六條 出差人員無住宿發票,一律不予報銷住宿費。

第四章 伙食補助費

第十七條 出差人員的伙食補助費按出差自然(日歷)天數實行定額包干,每人每天50元。

第十八條 出差人員由接待單位統一安排伙食的,不實行包干辦法。出差人員應向接待單位交納伙食費,回到所在單位如實申報,每人每天在50元以內憑接待單位收據據實報銷。接待單位收取的伙食費用于抵頂招待費開支。

第十九條 工作人員因工作需要,由市區到郊區或鄰近地區出差,中午不能回家用餐的,按半天補助伙食費。

第五章 公雜費

第二十條 出差人員的公雜費按出差自然(日歷)天數實行定額包干,每人每天30元,用于補助市內交通、通訊等支出,包干使用,不再報銷與交通、通訊相關的費用支出。

第二十一條 出差人員由所在單位、接待單位或其他單位免費提供交通工具的,應如實申報,公雜費減半發放。

第六章 參加會議等的差旅費

第二十二條 工作人員外出參加會議,會議統一安排食宿的,會議期間的住宿費、伙食補助費由會議主辦單位按會議費規定統一開支,在途期間的住宿費、伙食補助費和公雜費回所在單位按照差旅費規定報銷。小型調查研究會等不統一安排食宿的,會議期間和在途期間的住宿費、伙食補助費和公雜費均回所在單位按照差旅費規定報銷。

第二十三條 到基層單位實(見)習、工作鍛煉、支援工作以及各種工作隊等人員,只能接受接待單位就近從簡安排住宿。在途期間的住宿費、伙食補助和公雜費按照差旅費開支規定執行。在基層單位工作期間,每人每天發放伙食補助費15元,不報銷住宿費和公雜費。

第二十四條 因工作需要、經單位同意脫產學習的人員,學習一年以上的,由派出單位每人每天補助12元;學習一個月以上一年以內的(含一年),由派出單位每人每天補助15元。

第七章 調動、搬遷的差旅費

第二十五條 工作人員因調動工作所發生的城市間交通費、住宿費、伙食補助費和公雜費,按出差的有關規定執行。

工作人員調動工作,一般不得乘坐飛機。

工作人員因調動工作所發生的行李、家具等托運費,在每人每公里1元以內憑據報銷,超過部分自理。

以上發生的各項費用,由調入單位報銷。

第二十六條 與工作人員同住的家屬(父母、配偶、未滿16周歲的子女和必須贍養的家屬),如果隨同調動,其城市間交通費、住宿費、伙食補助費和公雜費,以及行李、家具托運費等,由調入單位按被調動人員的標準報銷。已滿16周歲的子女隨同被調動人員調動所發生的各項費用,按一般工作人員標準報銷。

被調動人員的同住家屬,應與被調動人員同行。暫時不能同行的,經調入單位同意,可暫留原地。其以后遷移時的旅費,以及被調動人員的非同住家屬,經批準遷到被調動人員的工作單位所在地的旅費,均由被調動人員的調入單位報銷。

第二十七條 職工搬遷家屬的路費。按有關規定,并經組織批準,將原未隨同本人居住的配偶(非就業人員)及其同住親屬遷至工作單位所在地的,由工作人員所在單位按第二十六條規定報銷旅費。

第二十八條 由部隊轉業到地方工作的干部,其差旅費按照解放軍總后勤部的有關規定,由所在部隊按合理路線、規定標準計算發給,到達調入單位后結算,多退少補,作為增加或減少單位的差旅費處理。

第八章 附 則

第二十九條 實行公務卡結算的單位,差旅費原則上通過公務卡支付,并按公務卡及財務報銷程序報銷。

第三十條 工作人員出差或調動工作期間,事先經單位領導批準就近回家探親辦事的,其繞道交通費,扣除出差直線單程交通費,多開支的部分由個人自理。繞道和在家期間不予報銷住宿費、伙食補助費和公雜費。

第三十一條 工作人員出差期間,因游覽或非工作需要的參觀而開支的費用,均由個人自理。出差人員不準接受違反規定用公款支付的請客、送禮、游覽。各接待單位要根據各類出差人員住宿費限額標準和伙食補助費包干標準適當安排,不得以任何名義免收或少收食宿費。對弄虛作假,虛報冒領,違反規定的,應按照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第三十二條 各單位可根據本辦法,結合本單位實際情況制定具體規定。各縣市可參照本辦法,結合本地區經濟發展狀況和財力狀況,在不高于本辦法開支標準的范圍內,制定出適應本地區的管理辦法和標準,并報州財政局備案。

第三十三條 黨的機關、人大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民主黨派機關、各人民團體直屬機關,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自2009年1月1日起執行。西雙版納傣族自治州人民政府辦公室西政辦發〔1996〕63號“關于印發西雙版納州州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出差費開支規定的通知”同時廢止。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由州財政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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