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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忠市人民政府關于發布《吳忠市愛國衛生工作管理辦法》《吳忠市病媒生物防制管理辦法》的通知

2008-07-10
吳忠市人民政府關于發布《吳忠市愛國衛生工作管理辦法》《吳忠市病媒生物防制管理辦法》的通知
吳政發〔2008〕60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市直各部門,直屬機構:

《吳忠市愛國衛生工作管理辦法》、《吳忠市病媒生物防制管理辦法》經市人民政府第六次常務會議研究通過,現予以發布,請認真遵照執行。

二OO八年七月十日 

   

吳忠市愛國衛生工作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改善城鄉衛生環境,預防和減少疾病,保障公眾身體健康與生命安全,促進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和物質文明建設協調發展,根據《寧夏回族自治區愛國衛生工作條例》,結合吳忠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愛國衛生工作,是指增強社會衛生意識,控制和消除危害健康因素,改善生活環境和質量,提高全民健康素養的社會公共衛生活動。

第三條 吳忠市行政區域內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組織和個人,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四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愛國衛生日常監督管理工作。

市、縣(市、區)宣傳、計劃、財政、建設、環保、公安、農牧、水務、規劃和城市管理、旅游、文化體育、教育、民族宗教、廣播電視等行政主管部門以及工會、共青團、婦聯等群團組織,應當做好職責范圍內的愛國衛生工作。

第五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村(居)民委員會,以及其他組織(以下統稱單位)應當做好本單位、本轄區的愛國衛生工作。

第六條 各級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簡稱愛衛會)在本級人民政府領導下,負責組織協調本行政區域內的愛國衛生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組織有關愛國衛生工作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的宣傳、實施與監督;

(二)部署、協調和指導本行政區域內的愛國衛生工作;

(三)組織開展全民健康教育活動,殺滅老鼠、蒼蠅、蚊子、蟑螂等病媒生物活動,開展創建衛生城市、衛生鄉鎮、衛生村(社區)活動,在農村開展改水、改廁工作;

(四)制定愛國衛生工作有關標準和檢查評比辦法,組織實施愛國衛生工作監督檢查、考核鑒定及效果評價;

(五)配合有關部門制定對重大疫情、中毒事故等突發性公共衛生事件的防范措施和應急對策;

(六)完成同級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愛國衛生工作。

各級愛衛會由有關部門和相關單位組成,實行各成員單位分工負責制。市、縣(市、區)愛衛會辦公室是同級愛衛會的辦事機構,負責愛衛會的日常工作。

第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或者愛衛會應當組織開展創建衛生城市、衛生鄉鎮、衛生村(社區)活動,實行愛國衛生月、周末衛生日及衛生檢查評比制度。

市區實行每月一次干部職工愛國衛生義務勞動制度,具體地段劃分及監督檢查辦法由市愛衛會規定。

每年四月為吳忠市愛國衛生月。

第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或者愛衛會對在愛國衛生工作中取得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表彰、獎勵。

對獲得愛國衛生榮譽稱號的單位,經復查已不符合相應榮譽標準的,由授予稱號的機關取消其榮譽稱號。

第九條 愛國衛生未達標的單位不得評為文明單位。

第二章 農村愛國衛生工作

第十條 農村愛國衛生工作的主要內容:

(一)改善飲用水、改建衛生廁所;

(二)改善環境衛生,加強垃圾、糞便管理;

(三)消除老鼠、蒼蠅、蚊子、蟑螂等病媒生物及其孳生地;

(四)開展農民健康促進行動,養成健康的生活方式,改變不良衛生習慣,提高農民的健康素養;

(五)提高農村整體衛生水平。

第十一條 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采取多種形式,普及疾病預防和衛生保健知識,引導農民養成良好的衛生習慣,破除迷信,建立科學、健康的生活、行為方式。

第十二條 農牧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做好農村人、畜、禽糞便和其他廢棄物的無害化處理、沼氣利用推廣和農村改廁工作,指導開展農田滅鼠活動,與衛生等行政主管部門共同做好人、畜共患疾病的防治。

第十三條 水務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農村人畜飲水工程的建設和管理工作,做好飲用高氟高砷水、苦咸水、污染水地區的改水工程建設和管理工作。負責做好河流過境段的環境衛生管理工作,并配合衛生行政部門做好相關地方病防治工作。

第十四條 鄉(鎮)人民政府、村民委員會,應當加強對農民健康教育、除害滅病、改水、改廁、環境衛生整治等愛國衛生工作的領導,安排專職干部負責愛國衛生工作,定期組織所屬轄區內單位和村民開展對老鼠、蒼蠅、蚊子、蟑螂等病媒生物孳生地的環境整治和藥物消殺,使病媒生物的密度達到國家標準。有計劃地建設和改造農村的公共設施,促進文明村鎮建設。

鄉(鎮)人民政府、村民委員會,應當配備專人,負責本轄區的垃圾處理工作。農村生活垃圾應當定點傾倒,統一處理。不得在巷道、溝渠傾倒或者堆放。

第三章 城鎮愛國衛生工作

第十五條 城鎮愛國衛生工作的主要內容:

(一)凈化、綠化、美化辦公場所、街道、居民住宅區;

(二)加強公共廁所、垃圾箱、垃圾處理站廠、污水處理廠等基礎衛生設施的建設和設置;

(三)對老鼠、蒼蠅、蚊子、蟑螂、臭蟲等病媒生物及其孳生地進行綜合治理,使病媒生物的密度達到國家標準;

(四)開展健康促進,養成科學、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和行為習慣;

(五)提高城鎮的現代化衛生管理水平。

第十六條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公共衛生、疾病預防控制的監督管理工作,制定衛生管理制度和衛生操作規范,并定期檢查實施的情況。

經營公共場所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公共場所管理規定,保持公共場所環境干凈、整潔。

第十七條 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指定有關部門,負責城鄉結合部和外來務工人員聚居區域的愛國衛生監督管理工作。

市區城鄉結合部的愛國衛生監督管理工作由城鄉結合部鄉鎮負責。

第十八條 規劃和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城市衛生基礎設施建設納入城市建設總體規劃,做到主體工程與配套環境衛生設施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使用。應當加強對城市環境衛生的統一管理,負責做好城市規劃、城市管理、市容環境衛生等方面的衛生管理工作,負責城市垃圾、糞便的清運和無害化處理。

第十九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城市污水的無害化處理工作;加強對市政設施的日常維護和管理,確保路燈亮化、街巷路面符合有關標準;加強對建筑工地的衛生監督管理,監督施工單位及時清運、處置建筑施工過程中產生的垃圾,不得亂倒;建筑工地的食堂、廁所符合有關標準,運載建筑材料以及散體物和廢棄物的車輛要加蓋篷布,不得沿途漏撒。

第二十條 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市內公交公司、公交汽車站點的衛生設施建設和監督管理,使公共交通工具、汽車停靠點的衛生符合有關標準。

第二十一條 旅游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星級賓館、旅游景區(點) 的衛生設施建設和環境衛生的監督管理工作;旅游景區(點)應當設置符合標準的衛生廁所、果皮箱、垃圾箱等公共設施。

第二十二條 文化體育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圖書館、文化館、博物館、展覽館、體育館以級文物古跡場所的衛生設施建設和衛生監督管理工作。

文化市場行政執法部門應當加強文化娛樂場所的衛生設施建設和衛生監督管理工作,做好網吧、歌舞廳、音樂茶座等文化娛樂場所的衛生設施建設和衛生監督管理,使消毒、通風、控煙等工作達到有關標準。

第二十三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各類市場清潔衛生的監督管理。

市場開辦者或者經營者應當遵守市場環境衛生規定,建立并落實市場衛生管理制度,設置符合衛生要求的公廁、垃圾箱、果皮箱等公共衛生設施,配備保潔人員,建立良好的衛生環境。

第二十四條 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各大商場、賓館、飯店等商貿餐飲業公共場所和畜禽屠宰場所的衛生監督管理。

畜禽屠宰經營者應當遵守有關動物防疫和畜禽屠宰法律、法規、規章,保證屠宰的畜禽產品符合衛生標準,并保持屠宰經營場所清潔、衛生。

第二十五條 園林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公園、綠地、湖泊、濕地等場所的衛生設施建設和衛生監督管理。

第二十六條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城市空氣質量的檢測,定期發布城市空氣污染指數指標;加強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水質、煙塵控制區、城市建成區環境噪聲的監測;加強對城市生活污水集中處理的監督檢測,負責環境污染的防治。

第二十七條 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各類學校衛生的監督管理,開展學校健康教育評價。

各類學校應當開設健康教育課,普及衛生知識,提高學生的衛生意識和自我保健能力。

第二十八條 宣傳、報社、廣播電視等部門(單位)應采取多種形式,做好愛國衛生宣傳和健康知識普及工作,不斷提高公民健康素養。精神文明辦公室應當通過報刊、廣播、電視網絡等各種宣傳方式,在全社會開展講文明、講衛生、講科學、樹新風活動,教育公民建立健康的生活方式,養成良好的衛生行為。

第二十九條 民族宗教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宗教場所的衛生設施建設和環境衛生監督管理工作。各類宗教場所應當積極開展愛國衛生運動,向信教群眾傳播科學、健康知識,提高信教群眾的衛生意識和健康素養。設置符合標準的衛生廁所、果皮箱、垃圾箱等公共設施。

第三十條 禁止在城市市區內飼養家禽家畜;嚴格限制在市區內養犬。

城鎮居民飼養犬類、貓等寵物,應當遵守下列事項:

(一)不得攜帶犬、貓等寵物進入市、縣(市、區)政府所在地城區市場、商場(店)、飯店、餐廳、醫院、學校、展覽館、博物館、影劇院、體育場(館)、游樂場、候車廳及其他公共場所。

(二)不得攜犬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三)犬在戶外排泄糞便的,攜犬人應當立即予以清除;

(四)定期為犬注射預防狂犬病疫苗。

第四章 社會職責

第三十一條 單位和個人應當革除陳規陋習,遵守下列愛國衛生規范:

(一)不得在非指定地點傾倒垃圾、污水、渣土、糞便等污物;

(二)不得在城市建筑物、設施以及樹木上涂寫、粘貼、刻畫;

(三)不得亂扔煙頭、紙屑、果皮(核)、口香糖、飲料瓶、廢舊電池和一次性餐具、塑料等廢棄物;

(四)不得隨地吐痰、擤鼻涕、便溺;

(五)不得損壞公共衛生設施。

第三十二條 各單位都應當建立健全愛國衛生內部管理制度,完善衛生設施,落實愛國衛生責任制,并開展經常性的愛國衛生工作。

單位應當結合行業特點和健康教育核心信息,定期組織所屬人員開展健康教育活動,宣傳科學衛生保健知識。

第三十三條 醫療衛生機構、畜禽屠宰場、垃圾填埋場、污水處理廠等產生有毒、有害廢棄物的單位,必須進行無害化處理。

第三十四條 單位和個人應當參加各級愛衛會組織的愛國衛生義務勞動、周末衛生日、愛國衛生月等活動。

居民委員會或村民委員會應當定期對轄區內單位、個體工商戶愛國衛生開展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單位、個體工商戶應按居民委員會或村民委員會要求,開展滅殺老鼠、蒼蠅、蚊子、蟑螂等活動。

第三十五條 禁止在公共場所吸煙。具體規定另行制定。

第三十六條 公民應當養成文明、衛生的飲食習慣,不捕殺食用野生動物,切斷由動物引起的病媒傳播疾病的途徑。

第五章 保障措施與監督管理

第三十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開展病媒生物防制、健康教育、農村改水、改廁、衛生基本設施建設等愛國衛生活動所需經費,列入當地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及其財政預算。

各級人民政府可以采取多種形式,籌集農村改水改廁資金,引導農民增加健康投入,自覺參與改水、改廁。

第三十八條 各級愛衛會應當定期組織有關成員單位,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愛國衛生工作開展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有關行政部門應當對職責范圍內的愛國衛生工作開展經常性的監督檢查。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對所轄區域的村(居)民委員會以及居民遵守愛國衛生規范的情況進行檢查。

第三十九條 各單位應當組織開展病媒生物防制活動,具體管理辦法另行制定。

第四十條 各級愛衛會根據工作需要,可聘任愛國衛生監督員,承擔愛國衛生的指導和監督工作。

愛國衛生監督員在具體實施指導和監督時,應當主動出示證件。

第四十一條 新聞媒體應當履行社會輿論監督職責。

單位和個人應當主動接受并配合有關部門、愛國衛生監督員及新聞媒體的監督或者檢查工作。

單位和個人有權制止和舉報違反本管理辦法的行為。對單位和個人的舉報,市、縣(市、區)愛衛會辦公室應負責受理并予以查處。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二條 愛衛會或者負有愛國衛生工作職責的部門,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其應當履行的職責,由同級人民政府責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給予通報批評,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報批評。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管理辦法,無正當理由不參加愛國衛生專項治理,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給予警告,并對單位處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規定行為之一的,由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的部門依照有關法規、規章給予行政處罰;法規、規章沒有規定的,給予警告,并對個人處以四十元至一百元的罰款;對單位處以一千元至五千元的罰款。

第四十六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當事人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由做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七條 本辦法所稱病媒生物,是指導致人或動物生理機能發生病變的媒介生物,主要包括老鼠、蒼蠅、蚊子、蟑螂、臭蟲等。

本辦法所稱的殺滅病媒生物藥劑,是指將國家允許使用的原藥,按一定配方配制出的高效、低毒、低殘留的殺滅病媒生物的藥品,主要包括粉劑、乳劑、溶液、緩釋劑、氣霧劑、驅避劑等。

第四十八條 本管理辦法自2008年7月9日起施行。



吳忠市病媒生物防制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預防和控制病媒生物的孳生和擴散,改善城鄉衛生環境,防止疾病傳播,保障人體健康,促進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寧夏回族自治區愛國衛生工作條例》、《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深入開展毒鼠強專項整治工作的通知》(國辦發[2003]63號)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病媒生物預防控制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病媒生物,是指導致人或動物生理機能發生病變的媒介生物,主要包括老鼠、蒼蠅、蚊子、蟑螂、臭蟲等。

第四條 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堅持政府組織、部門協作、單位負責、全民參與、綜合預防控制的原則,實行集中消殺與日常消殺相結合,群眾預防控制與專業消殺服務相結合,控制孳生條件與直接消殺相結合。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工作規劃,將病媒生物預防控制經費列入年度財政預算,加強公共衛生設施建設,開展公共環境病媒生物預防控制,組織動員全社會參加病媒生物預防控制活動。

第六條 市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負責組織、協調在全市開展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工作,縣(市、區)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負責組織、協調本行政區域內的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工作。各級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辦公室負責病媒生物預防控制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條 各級愛衛會應定期組織工商、質監、農業、藥監、衛生、公安、環保等有關部門,對用于公共衛生的殺滅病媒生物藥劑和以農藥為原藥的衛生殺滅病媒生物藥品、藥劑的生產、經營、使用活動進行監督檢查,對該類藥品、藥劑進行檢測并及時發布檢測公告,防止中毒事故。

禁止單位和個人生產、銷售、使用劇毒急性滅鼠藥。

第八條 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成員單位按照各自職責,組織實施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工作:

(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建設工地、城市供排水系統、道橋等市政公用設施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工作的管理;

(二)規劃和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垃圾處理場、轉運站、公共廁所、垃圾箱、果皮箱等環境衛生設施的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工作;

(三)園林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綠地、湖泊、花壇、濕地等地的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工作;

(四)市、縣(市、區)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病媒生物密度日常監測、抗藥性監測、藥效實驗和防制技術指導工作。

(五)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農村滅鼠工作;

第九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及村(居)民委員會應當組織轄區內的單位、村(居)民開展殺滅病媒生物及其清除和治理孳生場所的活動。

第十條 村(居)民住宅內的病媒生物預防控制由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負責。

居民小區公共部位和共用設施的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實行物業管理的,由物業管理企業負責實施;未實行物業管理的,由居委會負責組織實施。

第十一條 各單位的生產、經營、辦公、教學等區域內病媒生物預防和控制工作,由本單位負責;公共場所的病媒生物預防和控制工作由主管部門或者公共場所單位負責;農貿市場、各類廣場的病媒生物防制由市場及廣場管理單位負責。

第十二條 預防病媒生物孳生應當采取下列措施:

(一)及時清除易孳生病媒生物的積水、有機廢棄物,堵塞易孳生病媒生物的縫隙和孔洞;

(二)廁所、下水道、電纜(訊)溝、垃圾和污物收集容器、存(積)水處,應當密閉、沖洗、消殺、平整、疏通;

(三)化糞池應當加蓋密封,定期清掏,糞便無害化處理;

(四)設置防蠅門、防蠅窗、防鼠門、防鼠網、防鼠臺等設施;

(五)其它有效措施。

第十三條 餐飲、食品加工銷售、倉儲、農貿市場、商場超市、醫院、學校、屠宰場、養殖場等應當建立預防控制病媒生物的制度,并定期檢查。

第十四條 病媒生物預防控制應達到以下標準:

(一)每標準房間(15平方米)布放20×20厘米滑石粉兩塊,一夜后陽性粉塊不超過3%;有鼠洞、鼠糞、鼠咬痕等鼠跡房間不超過2%;

(二)單位和居民小區內、外環境各種存水容器和積水中,蚊幼及蛹的陽性率不超過3%;

(三)賓館、飯店、食品加工銷售、商場超市、醫院、學校等單位有蠅房間不得超過1%,其他單位不得超過3%,平均每個陽性房間不超過3只;加工直接入口食品的場所不得有蠅;

(四)每標準房間,室內有蟑螂的陽性房間不超過3%,平均每間房蟑螂不超過5只;有蟑螂糞便、蛻皮、死蟑螂等蟑跡的房間不超過5%。加工直接入口食品的場所不得有蟑螂。

第十五條 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可委托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對單位和居民區進行病媒生物密度監測。

被監測單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監測,不得挪動和損壞監測器具。

第十六條 申請設立滅防老鼠、蒼蠅、蚊子、蟑螂等有償服務專業機構的單位或個人,應當具有固定的辦公場所、儲存藥品、器械的專用庫房和經業務培訓合格的專業技術服務人員。經工商行政部門登記注冊后,應在五個工作日內持工商營業執照到所在地縣(市、區)愛衛會辦公室備案。

病媒生物預防控制服務機構從事消殺服務時,應當使用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藥品和器械,并達到國家或自治區病媒生物防制服務質量要求。

第十七條 單位和個人經營、使用的殺滅病媒生物藥品和器械應當符合國家規定和標準,嚴禁經營和使用國家禁用的劇毒滅鼠、殺蟲藥品。

第十八條 經營殺鼠劑的單位或個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

殺鼠劑經營資格的核準,城市由市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負責,農村由縣級以上農業部門負責,核準的經營單位應報同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第十九條 對符合下列條件的單位和個人,由各級人民政府或各級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給予表彰、獎勵:

(一)開展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工作成績顯著的;

(二)在病媒生物預防控制中,組織協調工作突出的;

(三)在病媒生物預防控制科研工作中有較大貢獻的。

第二十條 不按規定參加殺滅老鼠、蒼蠅、蚊子、蟑螂等病媒生物活動或者病媒生物密度超過國家規定標準的單位、個體經營戶,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給予警告,并對單位處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一條 對未經核準擅自從事殺鼠劑經營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法沒收其非法物品,并處以罰款;觸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2008年7月9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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