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綿陽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綿陽市城鄉醫療救助暫行辦法》的通知
綿陽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綿陽市城鄉醫療救助暫行辦法》的通知
2009-12-15
綿陽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綿陽市城鄉醫療救助暫行辦法》的通知
綿府辦發〔2009〕67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科技城管委會,各園區管委會,科學城辦事處,市級有關部門:
《綿陽市城鄉醫療救助暫行辦法》已經市政府第83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綿陽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二○○九年十二月十五日
綿陽市城鄉醫療救助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完善城鄉醫療救助制度,規范城鄉醫療救助工作,保障城鄉貧困群眾“病有所醫”,根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民政部等部門關于建立城市醫療救助制度試點工作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5〕10號)和《民政部、財政部、衛生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關于進一步完善城鄉醫療救助制度的意見》(民發〔2009〕81號)要求,結合綿陽實際,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 戶籍在綿陽市行政區域內的城鄉貧困居(村)民的醫療救助適用本暫行辦法。
第三條 本暫行辦法所稱的城鄉貧困居(村)民醫療救助,是指民政部門以貨幣補助形式給予醫療救濟的制度。
第四條 城鄉醫療救助堅持合法、公平、公正、及時和便民的原則。
第五條 城鄉醫療救助堅持屬地管理原則,實行政府分級負責和動態管理。
第六條 城鄉醫療救助水平要與當地經濟發展水平和財政支付能力相適應,確保平穩運行。城鄉醫療救助從貧困居(村)民中最困難人員和最急需的醫療支出開始實施。城鄉醫療救助要合理制定救助標準,堅持從易到難,逐漸提高標準。城鄉醫療救助要與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相結合。
第七條 城鄉醫療救助工作在當地人民政府領導下,由民政部門管理并組織實施。財政、衛生、審計、監察、銀行等有關部門要各負其責,積極配合,共同抓好落實。居(村)民委員會(社區)和衛生部門所屬的醫療機構應積極協助開展好城鄉醫療救助工作。
第二章 城鄉醫療救助范圍和對象
第八條 凡正住戶口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的貧困人口患病,應當納入城鄉醫療救助范圍,給予醫療救助。具體是:
(一)農村五保戶;
(二)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對象;
(三)縣市區人民政府(園區管委會)規定的其他符合條件的城鄉經濟困難家庭人員。
第九條 凡工傷、交通事故(責任不在本人的)、他人造成的人身傷害、參與違法活動造成自身傷殘等發生的醫療費用不屬于醫療救助范圍。
第三章 城鄉醫療救助辦法和標準
第十條 積極鼓勵城鄉醫療救助對象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和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對農村五保對象、農村低保對象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和城鎮“三無”對象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個人負擔部分,由醫療救助資金代為繳納。對城市低保對象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個人負擔部分,按照綿陽市人民政府《綿陽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試點暫行辦法》確定的城市低保對象個人繳費補助政策,從本地區城市醫療救助資金中代為繳納。
第十一條 符合第二章救助條件的城鄉困難群眾因患病住院的醫療費用,按新型農村合作醫療或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規定報銷后,再減去其他方式救助金額,對個人承擔的剩余醫療費用按以下標準給予醫療救助:
(一)在鄉鎮衛生院或社區衛生服務機構住院的按60%比例救助,但全年累計救助不得超過3000元。
(二)在縣級醫院住院的按50%比例救助,但全年累計救助不得超過4000元。
(三)在市級及其以上醫院住院的按40%比例救助,但全年累計救助不得超過5000元。
(四)農村五保對象和城鎮“三無”對象因病住院(門診)的,按新型農村合作醫療或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規定報銷后,再減去其他方式救助后,憑報銷憑證,對個人承擔的剩余醫療費用在6000元以內的,實行全額救助。超出6000元的,超出部分由供養單位負擔50%、城鄉醫療救助50%。
(五)對未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或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城鄉貧困群眾,因患大病、重病住院,按以上救助方式降低10%的比例給予醫療救助。
第十二條 其他方式救助包括:各類醫療保險或工傷保險基金報銷、惠民醫療減免、各類商業保險賠付等。
第十三條 符合醫療救助條件的對象,在門診治療的,按新型農村合作醫療或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規定報銷后,再減去其他方式救助金額,可適當給予城鄉醫療救助金救助。每年已報銷、減免后的剩余門診醫療費用在300元以內的不予救助。超出300元的,超出部分憑門診醫療費用發票按55%給予救助。但全年救助金額最多不得超過1000元。
第十四條 同一患者在一年內因病多次住院治療的,或者既住醫院又在門診治療的,可分別計算給予救助。但全年救助金額不得超過第十一條和第十三條規定之和。
第十五條 患特別重大疾病,在按第十四條規定進行醫療救助后,個人負擔仍然巨大,無力負擔的,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可以再給予一次性救助。具體辦法由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各園區管委會制定。
第十六條 國家規定的特種傳染病救治費用,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章 申請、審批程序
第十七條 符合城鄉醫療救助范圍和條件的對象,申請享受城鄉醫療救助補助金,按屬地管理的原則,由戶主向戶籍所在地的居(村)民委員會(社區)提出書面申請,如實申報家庭收入,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綿陽市城鄉醫療救助申請書》;
(二)家庭戶口薄復印件和被救助人身份證復印件;
(三)被救助人住院的出院證明、轉院證明、住院(門診)醫療費用發票原件(或新農合、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等其他報銷結算憑證原件),醫療診斷書、病歷復印件;
(四)申請人家庭人均年收入情況的有效證明(或五保供養證、城鄉低保證等收入證明)。
第十八條 縣市區(園區)民政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及其醫療救助工作機構必須建立健全城鄉醫療救助工作各項規章制度,規范操作程序。嚴格履行個人申請——居(村)委會(社區)核實——居(村)民代表評議——居(村)委會(社區)張榜公布——鄉鎮、街道辦事處審核——張榜公布——民政部門復核、審批——發放救助金的申報審批辦理程序。
第十九條 申請人持本暫行辦法第十七條所列材料,到其戶籍所在地的居(村)委會(社區)如實填寫《綿陽市城鄉醫療救助金審批表》。申請人在填寫《綿陽市城鄉醫療救助金審批表》并按本暫行辦法第十七條規定將有關證明材料全部提供后,視為申請已被受理。居(村)委會(社區)在受理申請人申請后,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調查核實、召開居(村)民代表會議進行民主評議,對符合條件的對象張榜公布,在群眾無異議后,即在《綿陽市農村醫療救助金審批表》上簽具意見,連同被救助人的全部證明材料、調查筆錄、居(村)民代表民主評議意見和醫療(門診)費發票(或農村居民新農合、城市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補助憑證)等一起上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審核。
第二十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對居(村)委會(社區)上報的有關材料應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調查審核工作,對初審符合條件的對象張榜公布,在群眾無異議后,即在《綿陽市城鄉醫療救助金審批表》上簽署審核意見,然后連同有關材料和票據全部上報縣市區民政局審批。
第二十一條 縣市區(園區)民政部門對鄉鎮(街道)上報的有關材料應當在15個工作日內進行復審核實,并及時簽署審批意見。批準享受城鄉醫療救助金的應當在醫療費用票據上加蓋注銷印章,并及時發給被救助人醫療救助金。未批準享受城鄉醫療救助金的,應當在15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本人,并退回醫療(門診)費用發票及有關證明材料。
第二十二條 符合城鄉醫療救助條件的住院對象,在入院時將第十七條(一)(二)兩項資料報鄉鎮(街道辦事處)備案,填寫《城鄉醫療救助網上救助申請表》,經縣級民政部門審核后,實行網上“一站式服務”。在出院時通過救助軟件一次性結算完畢,救助對象只結算個人負擔的住院費用。應該由醫療救助支出的救助金由醫療機構先行墊支,按月或按季憑《城鄉醫療救助網上救助申請表》、治療項目清單、醫療費用結算清單等與當地民政部門進行結算,簡化醫療救助程序。
第二十三條 城鄉醫療救助工作機構統一使用以下表、冊 (由市民政局提供標準樣式):
(一)《綿陽市城鄉醫療救助申請書》;
(二)《綿陽市城鄉醫療救助金審批表》;
(三)《城鄉醫療救助網上救助申請表》
(四)《綿陽市城鄉醫療救助金領取花名冊》;
(五)《綿陽市城鄉醫療救助工作情況統計表》。
第五章 醫療救助服務
第二十四條 縣級衛生主管部門要合理規劃縣、鄉醫療衛生服務機構的功能定位,盡量做到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醫療服務、醫療救助三位一體。城鄉醫療救助對象因病就醫,原則上應在指定醫院。
第二十五條 城鄉醫療救助對象就醫與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和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定點衛生醫療機構一致;個別因特殊原因不一致的應由當地民政部門提出新的醫療救助定點醫療機構。
第二十六條 提供醫療救助服務的醫療衛生機構等應在規定范圍內,按照本地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和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用藥目錄、診療項目目錄及醫療服務設施目錄,為醫療救助對象提供醫療服務。對超“目錄”外的用藥或服務應向救助對象書面通知,征得同意。
第二十七條 遇到疑難重癥需轉到非指定醫療衛生機構就診就醫時,要按當地醫療救助機構的有關規定辦理轉院手續。城鄉醫療救助對象具體的轉院治療規定由縣市區(園區)民政、衛生部門制定。
第二十八條 承擔醫療救助的醫療衛生機構要完善并落實各種診療規范和管理制度,保證服務質量,控制醫療費用,并有責任和義務給城鄉醫療救助對象如實出據本暫行辦法規定的有關資料。
第六章 基金的籌集和發放
第二十九條 縣市區人民政府(園區管委會)要建立獨立的城市、農村醫療救助基金,基金的來源包括財政撥款、上級補助、彩票公益金、社會各界自愿捐助、利息收入等。
(一)縣級財政每年初根據實際需要和財力情況安排醫療救助資金,列入財政預算;
(二)上級財政給予的補助資金;
(三)民政部門從留歸民政部門使用的彩票公益金中提取的資金;
(四)社會捐贈及其它資金;
(五)城市、農村醫療救助基金形成的利息收入;
(六)按規定可用于城鄉醫療救助的其他資金。
第三十條 市財政在每年預算中安排一定資金用于城鄉醫療救助,并隨著經濟發展的增長逐年提高。
第三十一條 縣市區(園區)財政部門要根據國家財政部、民政部《農村醫療救助基金管理試行辦法》的規定,在《財政社會保障基金專戶》中建立“城市醫療救助基金”、“農村醫療救助基金”分戶和專帳,用于辦理資金的匯集、核撥、支付等業務。
第三十二條 農村醫療救助應堅持實行“一折通”發放。凡是城市低保金實行了由商業銀行、信用社、郵政儲蓄銀行等金融機構社會化發放的地方,城市醫療救助資金也應實行金融機構社會化發放。
第七章 管理與監督
第三十三條各級人民政府要足額安排本級城鄉醫療救助工作經費,確保城鄉醫療救助工作的順利開展。各級民政部門、鄉鎮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員會(社區)及有關單位在辦理城鄉醫療救助事宜時,不得以任何理由收取醫療救助對象的任何費用。
第三十四條 縣市區(園區)民政部門、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城鄉醫療救助財務收支專帳,做到帳據清楚; 要建立和保存完整規范的醫療救助財務檔案及醫療救助工作檔案。縣市區(園區)民政部門還必須建立城鄉醫療救助工作統計臺帳。
第三十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必須加強對城鄉醫療救助工作的領導。民政、財政、衛生部門要加強對城鄉醫療救助工作的指導、督促和檢查,發現問題及時糾正。
第三十六條 城鄉醫療救助金實行專項管理,專款專用,嚴禁任何形式的截留、擠占、抵扣和挪用。城鄉醫療救助金的使用應接受財政、審計、監察部門和社會公眾的監督。民政、財政、審計、監察等部門要經常對城鄉醫療救助資金管理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和檢查,確保資金安全運行。發現違規使用資金問題要嚴肅查處。
第三十七條 縣市區(園區)民政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在實施城鄉醫療救助工作中,實行政務公開和公示制度,增強工作透明度。對申請醫療救助的人員,要熱情服務,做耐心細致的政治思想工作。要充分利用科技發展成果,積極探索符合時代特色、減少城鄉醫療救助程序的救助模式,為城鄉醫療救助對象提供更好的服務。
任何人對不符合救助范圍和條件而享受了城鄉醫療救助待遇的,都有權舉報,有關機構應及時認真核查。情況屬實的,應予糾正。
第八章 責任追究
第三十八條 負有城鄉醫療救助工作責任的行政機關和有關單位不履行本暫行辦法規定職責,影響城鄉醫療救助工作開展,造成嚴重社會后果的,要對有關機關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給予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三十九條 承辦城鄉醫療救助、管理工作的人員,在工作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批評教育,調離醫療救助工作崗位,情節嚴重的給予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一)對應享受城鄉醫療救助金的對象,無正當理由拒不簽署同意享受城鄉醫療救助意見,或者對不應享受城鄉醫療救助的對象故意簽署同意享受城鄉醫療救助意見的;
(二)無故不執行本暫行辦法規定的;
(三)私自變更、扣壓、拖欠已批準確定城鄉醫療救助對象的應得救助金的;
(四)濫用職權、徇私舞弊、謀取私利的。
第四十條 申請享受城鄉醫療救助的人員,有欺瞞行為或提供虛假住院醫藥費用憑據、證件、證明材料等,騙取城鄉醫療救助金的,由縣市區(園區)民政部門給予批評教育或者警告,追回其已領取的醫療救助金,情節嚴重的,取消城鄉醫療救助資格。
第四十一條 對醫療衛生單位出具虛假住院醫藥費用憑據、證明材料或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報銷憑證的,由縣市區(園區)及其以上的衛生、民政部門對單位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責令改正。因醫療衛生單位、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或新農合報銷單位出具虛假憑據、證明材料而被騙領的城鄉醫療救助金,由出據虛假憑據、證明材料的單位負責如數追回。不能追回的,由出具虛假憑據、證明材料的單位負責如數支付。情節嚴重的,給予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九章 附 則
第四十二條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各園區管委會可根據本暫行辦法,制定城鄉醫療救助實施細則。
第四十三條 本暫行辦法由綿陽市民政局負責解釋。
第四十四條 本暫行辦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綿陽市農村醫療救助暫行辦法》(綿府辦發〔2005〕1號)和《綿陽市城市醫療救助實施辦法(試行)》(綿府辦發〔2005〕37號)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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