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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印發梅州市行政審批電子監察預警糾錯辦法(試行)的通知

2008-03-07
梅市府〔2008〕15號


關于印發梅州市行政審批電子監察預警糾錯辦法(試行)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府直屬和中央、省屬駐梅各單位:



現將《梅州市行政審批電子監察預警糾錯辦法(試行)》印發給你們,請認真按照執行,執行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市監察局反映。


          梅州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三月七日







梅州市行政審批電子監察



預警糾錯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充分發揮行政審批電子監察系統(以下簡稱電子監察系統)的監控作用,加強對本市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實施行政審批的監督管理,及時發現和糾正行政審批實施中存在的問題,進一步提高行政許可效能,依據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具有法定行政審批許可權的行政機關、法律法規授權實施行政審批的組織及其工作人員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行政審批電子監察系統,建立預警糾錯機制,對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實施行政審批的情況進行實時監控。



第四條 電子監察系統實施預警糾錯,包括以下內容:



(一)行政審批事項辦理期限到期前一天發出提示信號;



(二)對違反規定實施行政審批的行為發出黃色或紅色糾錯指示信號。



第五條 黃色或者紅色糾錯指示信號適用下列情形:



(一)違反規定實施行政審批的行為性質輕微的,發出黃色糾錯指示信號;



(二)發出黃色糾錯指示信號后,在規定期限內未能改正錯誤的,發出紅色糾錯指示信號;



(三)違反規定實施行政審批的行為性質嚴重或者造成嚴重后果的,發出紅色糾錯指示信號。



第六條 被發出黃色或紅色糾錯指示信號的,應當追究行政審批責任人的行政責任。



第七條 對行政審批實行預警糾錯,堅持實事求是、有錯必糾、教育與懲處相結合的原則。






第二章 糾錯范圍






第八條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實施行政審批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發出黃色糾錯指示信號:



(一)對符合法定條件的行政審批申請不予受理的;



(二)對符合法定條件的行政審批申請不在法定期限內作出準予行政審批決定的;



(三)初審機關不在法定期限內將初步審查意見和全部申請材料報送上級行政機關的;



(四)不在辦公場所公示依法應當公示的材料的;
  (五)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不齊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請人必須補正的全部內容的;
 。┪匆婪ㄕf明不受理行政審批申請或者不予行政審批的理由的;  



(七)不向申請人提供按規定應當采用的行政審批申請書格式文本的;



(八)不在市行政審批電子監察系統依法公開行政審批結果的;



(九)作出準予行政審批的決定,應當頒發行政審批證件,不向申請人頒發合法、有效行政審批證件的;



(十)對于檢舉違規違紀違法從事行政審批事項活動的投訴舉報,不及時進行核實、處理的;



(十一)對轉出的行政審批投訴未在規定期限內答復的;



(十二)漏報、瞞報、錯報或者不實時報送行政審批數據的;



(十三)其他違反規定實施行政審批、性質輕微的。



上述款項應當在一個工作日內完成糾錯工作。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九條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實施行政審批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接發出紅色糾錯指示信號:



(一)無法定依據實施行政審批或者繼續實施市政府已取消的行政審批項目的;



(二)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準予行政審批或者超越法定職權作出準予行政審批決定的;
 。ㄈ⿲Ψ戏ǘl件的申請人不予行政審批的;
  (四)對依法應當根據聽證結果作出行政審批決定,不根據聽證結果作出準予行政審批決定的;



(五)依法根據招標、拍賣結果或者考試成績擇優作出準予行政審批決定,未經招標、拍賣或者考試,或者不根據招標、拍賣結果或者考試成績擇優作出準予行政審批決定的;



(六)依法應當根據檢驗、檢測、檢疫的結果作出準予行政審批決定,未經檢驗、檢測、檢疫,或者不根據檢驗、檢測、檢疫的結果作出準予行政審批決定的;



(七)擅自改變已經生效的行政審批的;



(八)擅自收費或者不按照法定項目和標準收費或者違法、違紀收取抵押金、保證金的;



(九)發出黃色糾錯指示信號后,在規定期限內未能改正錯誤的;



(十)其他違反規定實施行政審批、性質嚴重或造成嚴重后果的。






第三章 責任劃分






第十條 在行政審批事項辦理過程中,承辦人未經審核人審核、批準人批準,直接作出違反行政許可工作規定的行為,被發出黃色或紅色糾錯指示信號的,負直接責任。



承辦人弄虛作假、徇私舞弊,致使審核人、批準人不能正確履行審核、批準職責,作出的行政審批行為被發出黃色或紅色糾錯指示信號的,負直接責任。



第十一條 承辦人在審核人審核、批準人批準后,不依照審核、批準意見實施行政審批行為,被發出黃色或紅色糾錯指示信號的,負直接責任。



第十二條 承辦人提出方案或意見有錯誤,審核人、批準人應當發現而沒有發現,或者發現后未予糾正,作出的行政審批行為被發出黃色或紅色糾錯指示信號的,承辦人負直接責任,審核人負主要領導責任,批準人負重要領導責任。



第十三條 審核人不采納或改變承辦人正確意見,經批準人批準,作出的行政許可行為被發出黃色或紅色糾錯指示信號的,審核人負直接責任,批準人負主要領導責任。



審核人不報請批準人批準直接作出決定,作出的行政審批行為被發出黃色或紅色糾錯指示信號的,審核人負直接責任。



第十四條 批準人不采納或改變承辦人、審核人正確意見,作出的行政審批行為被發出黃色或紅色糾錯指示信號的,批準人負直接責任。



未經承辦人擬辦、審核人審核,批準人直接作出決定,作出的行政審批行為被發出黃色或紅色糾錯指示信號的,批準人負直接責任。



第十五條 集體研究作出的行政審批行為,被發出黃色或紅色糾錯指示信號的,決策人負主要領導責任,持錯誤意見的人負重要領導責任,持正確意見的人不承擔責任。



第十六條 受委托實施行政審批的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審批行為,被發出黃色或紅色糾錯指示信號的,委托行政機關的主要領導負重要領導責任;受委托方不按委托方的要求,錯誤實施行政審批的,也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十七條 行政機關不履行法定的行政審批作為義務的,被發出黃色或紅色糾錯指示信號的,按層級分工情況確定相關人員的責任。






第四章 責任追究






第十八條 行政機關工作人員違反規定實施行政審批行為,被發出黃色糾錯指示信號的,按下列方式追究責任:



(一)責令作出書面檢查;



(二)通報批評;



(三)取消當年評優評先資格;



(四)調離工作崗位或停職離崗培訓;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



以上方式視態度好壞、影響大小可以單處或并處。



第十九條 行政機關工作人員違反規定實施行政審批行為,被發出紅色糾錯指示信號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依法給予行政處分的,合并使用第十八條所列追究方式。



第二十條 被發出黃色糾錯指示信號的,對負直接責任的人員,單獨給予或者合并給予本辦法第十八條規定的行政處理;對負主要領導責任和重要領導責任的人員,單獨給予或者合并給予本辦法第十八條第(一)、(二)、(三)項規定的行政處理。



第二十一條 被發出紅色糾錯指示信號的,對負直接責任、主要領導責任和重要領導責任的人員,視情節輕重,依紀依法分別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二條 同一行政審批事項一年內被發出黃色糾錯指示信號兩次以上的,按被發出紅色糾錯指示信號的情形處理。



不配合或者阻礙干擾對其錯誤行為進行調查,或者對投訴人、檢舉人、控告人打擊、報復、陷害的,從重處理。



第二十三條 行政審批責任人主動發現并及時糾正錯誤,或者積極配合組織調查,未造成重大損失或不良影響的,可從輕或者免予追究責任。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機關工作人員不承擔責任:



(一)被審批人弄虛作假,致使工作人員無法作出正確判斷的;



(二)法律、法規、規章存在沖突,致使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無法在法定期限內實施行政許可的;



(三)出現不可預見或者不可抗力因素導致錯誤情形發生的。



第二十五條 違法實施行政審批,給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依照國家賠償法的規定給予賠償。



第二十六條 違法實施行政審批,違反紀律的,依照有關規定追究其黨紀政紀責任;涉嫌違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七條 對依照本辦法第二十條作出的行政處理不服的,依照有關規定辦理。



對行政處分決定不服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八條 追究行政審批工作人員的行政責任,應當依照人事管理權限和行政處分權限的有關規定辦理。有關處理決定應當報送同級監察機關、組織和人事部門備案。



第二十九條 追究行政審批工作人員的行政責任,法律、法規和規章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條 本辦法所稱批準人,一般指行政機關行政首長及其副職人員;審核人,一般指行政機關內設機構領導及其副職人員;承辦人,一般指具體承辦行政審批事項的工作人員。但依照內部管理分工規定或者經行政授權,由其他工作人員行使批準權、審核權的,具體行使批準權、審核權的人員為批準人、審核人。



本辦法所稱期限規定,遇法定節假日時順延。



第三十一條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實施其他審批的預警糾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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