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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衢州市農村公路養護與管理辦法的通知

2009-12-28
衢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衢州市農村公路養護與管理辦法的通知

衢政發〔2009〕65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直屬各單位:
《衢州市農村公路養護與管理辦法》已經市政府第90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實施。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衢州市農村公路養護與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范農村公路養護與管理,保護農村公路路產、路權,保障農村公路完好暢通,促進農村經濟社會發展和農村環境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浙江省農村公路養護與管理辦法》(浙江省政府令第248號)和《浙江省農村公路管理養護體制改革方案》(浙政辦發〔2008〕4號)等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及文件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農村公路的養護與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農村公路是指列入縣級人民政府批準的公路建設規劃,按照國家、省公路工程技術標準修建,經交通主管部門驗收合格的縣道、鄉道和村道。
縣道:是指連接縣級人民政府所在地與所轄行政區域內主要鄉級人民政府所在地、主要旅游景點、主要商品生產和集散地的公路以及不屬于國道和省道的縣際間、連接國道和省道的重要公路。
鄉道:是指不屬于縣道以上的縣級人民政府所在地通往所轄行政區域內鄉(鎮)的公路,鄉(鎮)際間、鄉(鎮)與外部連接的公路以及具有重要聯網功能的鄉(鎮)通往行政村的公路。
村道:是指不屬于鄉道以上的鄉(鎮)通往行政村、行政村之間以及行政村與外部連接的公路。
縣道、鄉道、村道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命名和編號。

第二章 養護與管理體制

第四條 市政府負責統籌、協調和監督全市農村公路養護與管理工作。
第五條 縣級人民政府是農村公路養護與管理的責任主體,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有關農村公路養護與管理的法律、法規、規章,制定本轄區農村公路養護與管理有關規定,檢查并督促所屬部門和鄉級人民政府貫徹執行;
(二)負責籌措和落實農村公路養護與管理資金,將農村公路養護與管理資金列入財政預算;
(三)規定所屬部門以及鄉級人民政府在農村公路養護與管理工作中的具體職責,并實行年度工作考核;
(四)組織、協調本行政區域內農村公路養護與管理中的重大問題,根據應急預案及時處置重大自然災害和突發公共事件,保障農村公路暢通。
鄉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縣級人民政府的規定,做好農村公路的養護與管理工作。
村民委員會應當配合做好農村公路的養護與管理工作。
第六條 各級交通主管部門負責農村公路的行業管理工作,將農村公路納入路網統一管理范疇,按照科學高效的原則,建立農村公路管理養護工作的協調、監督、管理、考核機制,逐步實現有路必養的目標。其所屬的公路管理機構負責具體實施工作。
市交通主管部門負責編制下達全市農村公路管理養護發展規劃,會同縣級人民政府審批農村公路管理養護發展規劃,審核、匯總、上報本轄區農村公路管理養護年度預算計劃,監督檢查年度計劃執行情況,監管養護資金使用情況。
縣級交通主管部門負責編制并組織實施轄區內農村公路養護管理以及包括路面大中修、危橋改造、安保工程、危險上邊坡處治等農村公路養護工程實施發展規劃,會同縣級財政部門編制、上報轄區內農村公路管理養護年度計劃,監督檢查轄區年度計劃執行情況、資金使用、養護市場及養護質量等情況;提供管理養護技術培訓和指導,指導并監督鄉、村兩級做好農村公路管理養護工作。
各級人民政府發展改革、財政、審計、勞動保障、人事、公安、國土資源、農業、林業、建設、水利、環境保護等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農村公路養護與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七條 縣道養護管理由縣(市、區)公路管理機構直接負責,鄉道、村道養護管理由鄉(鎮)人民政府直接負責。

第三章 養護資金的籌集與使用

第八條 各級政府和村級組織應當積極籌措農村公路管理養護資金,按照“縣鄉自籌、省市補助”原則,建立由財政一般預算撥款(投入)和其他資金共同組成的多渠道的農村公路養護資金籌措機制。
第九條 農村公路養護工程資金由省補資金和其他資金組成,用于農村公路的大中修工程,納入部門年度預算安排。
龍游、江山、常山、開化4縣(市)養護工程資金除省補資金外,養護工程項目預算與省補資金差額部分由縣(市)地方財政配套解決。
柯城區、衢江區養護工程資金除省補資金外,市財政給予適當補助,養護工程項目預算與省、市補助資金差額部分由區財政配套解決。
第十條 農村公路日常養護資金由省補資金和其他資金組成。
龍游、江山、常山、開化4縣(市)財政投入農村公路日常養護的資金不得低于省定相關標準。
柯城區、衢江區的農村公路日常養護的資金除省補資金外,由區財政給予安排,市財政給予適當補助。
鄉級財政應當按照省定相關標準安排鄉道、村道的日常養護資金。
第十一條 村道養護如需村出資、投勞的,應當采用“一事一議”的方法依法由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和村民委員會決定。
第十二條 市、縣級公路管理機構用于農村公路管理的日常經費由省專項安排,鄉級人民政府用于鄉道、村道管理的日常管理經費由鄉級人民政府負責落實。
第十三條 農村公路管理養護資金實行預算管理,專款專用,并接受國家審計和財政、交通部門的監督管理。
縣級政府根據省計劃安排的補助資金和本地配套資金,統籌安排當年的農村公路養護工程。農村公路養護工程計劃由縣級交通主管部門制訂,市級交通主管部門審批,報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備案。農村公路養護工程實行項目預算管理制度和基金制度,具體辦法按有關規定執行。
農村公路日常養護資金由相應的財政部門撥付縣級交通部門。縣級交通主管部門應當建立農村公路日常養護資金專戶,按照養護計劃用于轄區內農村公路的日常養護。
鄉級人民政府和村級組織應當建立農村公路養護資金管理制度,確保養護資金的專款專用。
任何單位、個人不得截留、擠占、平調和挪用農村公路養護資金。

第四章 養護管理

第十四條 農村公路應當保持路基穩定、路面平整、路肩整潔、排水暢通、構造物和沿線各類設施完好。對橋梁、隧道、急彎、陡坡或者容易發生危險的路段,應當按照國家標準逐步設置標志標線和安全防護設施。
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致使農村公路交通中斷或者嚴重損壞時,縣級人民政府及其交通行政主管部門、鄉級人民政府應當及時組織搶修,盡快恢復通行。
第十五條 農村公路養護分為農村公路養護工程和農村公路日常養護。
農村公路養護工程和日常養護應當按照國家、省公路養護技術規范和質量評定標準組織實施。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農村公路不得交付使用,不得列入養護計劃。
第十六條 農村公路的養護工程及縣道日常養護由縣級公路管理機構組織實施,通過招投標等方式擇優選擇專業養護單位實施養護作業。
鄉道日常養護由鄉級人民政府組織實施,村道日常養護由鄉級人民政府和村級組織共同組織實施。鄉級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統籌安排,采取委托養護、個人(農戶)分段承包等靈活多樣的養護方式,但應當避免個人承包里程過長或過短。
縣級公路管理機構和鄉級人民政府應當與養護作業單位或者個人(農戶)簽訂養護合同,明確雙方權利義務和相關責任,應當規定相關從業人員必須參加人身傷害保險。鄉級人民政府與養護作業單位、個人簽訂的養護合同,應當報縣級公路管理機構備案。
第十七條 農村公路養護工程應建立“標準明確、企業自檢、社會監理、政府監督”的質量監督體系,確保農村公路養護工程質量。
第十八條 縣級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公路管理機構和鄉級人民政府應當結合農村公路養護特點,建立養護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督促養護單位和養護人員嚴格執行養護作業安全操作規程。
第十九條 農村公路養護作業時,應當遵守下列安全規定:
(一)在作業區間或施工路段兩端按照有關規定采取相應的安全保護措施,并設置必要的交通安全設施與警示標志;
(二)公路養護作業人員應當穿著規范的安全標志服;
(三)養護作業車輛、機械設備應當設置明顯的作業標志;
(四)在夜間或惡劣天氣作業的,現場應當設置醒目警示信號;
(五)養護作業完畢后,應當及時清除遺留物;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養護作業安全管理規定。
第二十條 農村公路養護作業期間,應當保障車輛通行的基本條件和安全,不得因養護作業而隨意封道,中斷交通。確因養護作業需要封道,中斷交通12小時以上的,除緊急情況外,應當提前5日向社會公告。
第二十一條 縣、鄉兩級人民政府和村級組織應當為農村公路養護提供便利條件,劃定取砂、取石、取土、取水等料場,保證農村公路養護需要。
第二十二條 農村公路養護作業應加強對沿線生態環境的保護,減少水土流失和植被破壞,養護廢棄物應當及時收集清理。
第二十三條 農村公路的綠化由縣級交通主管部門統籌規劃,各管養責任單位分別組織實施。農村公路用地范圍內的樹木不得擅自砍伐,確需更新砍伐的,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并完成更新補種任務。
第二十四條 各級交通主管部門、公路管理機構應當建立農村公路養護資料檔案數據庫;鄉級人民政府、村級組織和農村公路養護作業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做好有關資料檔案的統計上報工作。

第五章 路政管理

第二十五條 縣級人民政府及其交通主管部門應當認真履行職責,依法做好農村公路路政管理工作,保障公路的完好、安全和暢通。
第二十六條 堅持公路管理機構專業管理和鄉級人民政府、村級組織協助管理相結合的原則,建立健全農村公路路政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
縣級交通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縣道、鄉道的公路路政管理工作,其所屬的公路管理機構負責具體實施縣道、鄉道的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鄉級人民政府和村級組織負責村道的路產路權保護,應當選配人員協助做好路政管理,接受縣級公路管理機構指導。
第二十七條 農村公路的路政管理工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和《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八條 各級公路管理機構應當制訂和完善農村公路路政管理的規章制度,鄉級人民政府、村級組織應當制訂相應協管制度,共同做好轄區內農村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第六章 法律責任與考核

第二十九條 縣、鄉兩級人民政府和縣級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公路管理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上級人民政府或者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有權機關按照管理權限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依法履行農村公路養護與管理職責的;
(二)因監督管理不力,造成農村公路較大損壞或者他人人身損害、財產損失的;
(三)養護作業單位的選擇未依法進行招投標的;
(四)截留、擠占、平調、挪用農村公路養護資金的;
(五)強令村出資、投勞,增加農民負擔的;
(六)其他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的行為。
第三十條 任何單位、個人違反本辦法規定,對農村公路、公路用地以及公路附屬設施造成損壞或者造成他人人身損害、財產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 縣、鄉兩級人民政府應當認真履行職責,采取有力措施,依法做好農村公路養護與管理工作,并將農村公路養護與管理工作納入政府年度工作考核目標。
縣級交通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檢查考核制度,加強對轄區內的農村公路養護管理的檢查督促,對年度計劃執行、資金的籌措使用、養護質量、公路橋隧安全設施維護、水毀搶險等情況進行檢查、考核和評定,確保農村公路管養工作正常有序。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所稱農村公路養護工程是指農村公路的大修和中修工程;農村公路日常養護是指農村公路的小修、保潔、綠化管護、附屬設施維護等。
第三十三條 各縣(市、區)可以根據本辦法制訂具體的農村公路養護與管理辦法和監督、檢查、考核辦法。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的具體應用問題由衢州市交通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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