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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印發《新莞人作家、藝術家入戶實施細則》的通知

2010-03-17
關于印發《新莞人作家、藝術家入戶實施細則》的通知

東府辦〔2010〕34號


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市府直屬各單位:

《新莞人作家、藝術家入戶實施細則》業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貫徹執行。



東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二○一○年三月十七日



新莞人作家、藝術家入戶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認真貫徹落實東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新莞人作家、藝術家入戶實施方案》,表彰在文藝創作領域做出重要貢獻的優秀新莞人文藝人才,激發他們的工作積極性和創造性,進一步推進我市文藝創作隊伍的和諧建設,推動我市文藝事業的大繁榮大發展,特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辦理新莞人作家、藝術家入戶,旨在大力弘揚“海納百川,厚德務實”的城市精神,關心新莞人的精神文化生活,宣傳和表彰優秀新莞人文藝人才,樹立新莞人楷模形象,激勵全市新莞人刻苦學習、奮發成才,進一步繁榮東莞文學藝術事業,推動社會和諧發展。



第二章 入戶對象和條件



第三條 新莞人作家、藝術家申辦本市常住戶口應符合下列基本條件:熱愛祖國,熱愛東莞,擁護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社會主義制度以及黨的改革開放政策,有較強的事業心和社會責任感,為繁榮東莞文藝事業做出突出貢獻;年齡在50歲以下,在莞連續工作滿5年,在莞連續參加養老保險,并繳納社會保險費滿3年;省級以上文藝家協會會員,取得中級以上文藝類專業技術資格證書;無違反計劃生育政策規定行為、治安管理處罰以上違法犯罪記錄。
第四條 新莞人作家、藝術家申辦本市常住戶口應取得以下文藝成果中的一項:

(一)獲得過省級以上常設性文學藝術獎項;

(二)獲得過國家級文藝刊物主辦的獎項;

(三)入選過國家級權威展覽、演出;

(四)在省級以上文藝報刊發表作品十萬字以上;

(五)在全國核心學術期刊發表文藝類專業論文五篇以上;

(六)由全國正規出版社出版文藝作品三部以上(不含自費出版,以出版合同為準);

(七)在省文聯及省各文藝家協會舉辦的各類文藝評獎中獲獎兩次以上;

(八)在中國文聯(含所屬各文藝家協會)、中國作家協會舉辦的各類文藝評獎中獲獎一次以上;

(九)取得其它重要文藝創作成果,產生過廣泛影響。



第三章 組織管理部門



第五條 市文聯負責組織確定新莞人作家、藝術家入戶對象,并組織相關材料報市政府審批。經市政府批準同意入戶的新莞人作家、藝術家,到市公安局辦理入戶手續。

第六條 市文聯成立新莞人作家、藝術家入戶資格審定委員會,委員會成員由市文聯主席團成員和市各文藝家協會主席擔任。委員會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市文聯。



第四章 選拔方法



第七條 市文聯向社會公布新莞人作家、藝術家入戶的指導思想、標準條件和方法程序。

第八條 選拔工作采取協會推薦、個人自薦方式。市各文藝家協會根據選拔條件,在廣泛征求本協會新莞人文藝工作者意見的基礎上,協會主席團集體研究確定選拔對象,認真填寫《新莞人作家、藝術家辦理本市常住戶口申請表》,上報市新莞人作家、藝術家入戶資格審定委員會辦公室。個人自薦者可以到東莞文學藝術網下載或到市新莞人作家、藝術家入戶資格審定委員會辦公室領取申請表,按要求如實填寫,報市新莞人作家、藝術家入戶資格審定委員會辦公室。

第九條 符合規定的新莞人作家、藝術家申辦本市常住戶口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有效身份證明和《新莞人作家、藝術家辦理本市常住戶口申請表》;

(二)參加本市社會保險的證明;

(三)獲獎證書復印件、主要作品復印件(需提供原件核對);

(四)文藝類專業技術資格證書及文藝家協會會員證復印件(需提供原件核對);

(五)原戶籍所在地計劃生育證明及無違法犯罪記錄證明;

(六)相關部門要求提供的其它必要的證明材料。

第十條 市文聯收到新莞人作家、藝術家申辦本市常住戶口的申辦材料后,對于申辦材料齊全的,應予受理,并出具受理回執。對申辦材料不齊全的,應當告知申辦人員補齊相關材料。

第十一條 市新莞人作家、藝術家入戶資格審定委員會辦公室按照規定條件對申辦材料進行審核,對入戶申請人進行嚴格考察,了解申辦對象的現實表現和創作實績、業務水平等情況,確定新莞人作家、藝術家入戶建議名單,報新莞人作家、藝術家入戶資格審定委員會審定。

第十二條 新莞人作家、藝術家入戶人選在一定范圍內向社會進行公示。公示期為七天。
第十三條 新莞人作家、藝術家入戶人選經公示無異議的,由市文聯組織相關材料報市政府審批。

第十四條 經市政府批準同意入戶的新莞人作家、藝術家,憑市政府的批準入戶文件及有關證件、證明材料到自有住房所在地公安部門辦理入戶手續。沒有自有住房的新莞人作家、藝術家可遷入所在單位集體戶,沒有自有住房或所在單位未設立集體戶的新莞人作家、藝術家可遷入其居住地鎮街新型社區。符合入戶條件的新莞人作家、藝術家,隨其生活、居住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以隨遷。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五條 新莞人作家、藝術家入戶,每年選拔一批。不設每年入戶名額限制,凡是符合實施方案入戶條件的均可入戶。每年6月30日前,新莞人作家、藝術家入戶資格審定委員會辦公室在手續資料齊備的前提下進行受理。市公安局在本年度完成入戶手續辦理。

第十六條 新莞人作家、藝術家應當書面承諾所提供證明材料的真實性,嚴禁弄虛作假。對弄虛作假非法落戶的,注銷當事人的戶口,收回居民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并將其戶口退回原籍。

第十七條 本實施細則自發布之日起執行,由市文聯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細則自2010年3月1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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