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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教育廳關于印發《江蘇省普通高等學校哲學社會科學重點研究基地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江蘇省教育廳關于印發《江蘇省普通高等學校哲學社會科學重點研究基地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2008-12-30
省教育廳關于印發《江蘇省普通高等學校哲學社會科學重點研究基地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蘇教社政〔2008〕14號
各普通高等學校:
為整合科研力量,創新科研組織形式,推動江蘇高校哲學社會科學繁榮與發展,經廳黨組研究決定,啟動江蘇高校哲學社會科學重點研究基地建設工作。
為做好高校哲學社會科學重點研究基地的創建工作,參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學校人文社會科學重點研究基地管理辦法》,結合我省高校實際,經廣泛征求意見,我們制定了《江蘇省普通高等學校哲學社會科學重點研究基地管理辦法》(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 江蘇省普通高等學校哲學社會科學重點研究基地管理辦法(試行)
二○○八年十二月三十日
附件
江蘇省普通高等學校哲學社會科學
重點研究基地管理辦法
(試行)
一、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江蘇省普通高等學校哲學社會科學重點研究基地的管理,參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學校人文社會科學重點研究基地管理辦法》,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江蘇省普通高等學校哲學社會科學重點研究基地(以下簡稱重點研究基地)是指:以學術前沿問題或重大理論、現實問題為研究重點,以該領域研究處于國內或省內領先水平的研究人員和研究團隊為主體,以重大系列研究課題為紐帶,跨學科、跨部門、跨單位組織的高水平、開放式、有特色的研究機構(平臺)。
第三條 重點研究基地的建設標準:
(一)學科建設。發揮江蘇基礎理論研究的傳統優勢,突出對學科前沿問題的研究,促進基礎研究與應用研究協調發展;圍繞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建設、江蘇經濟社會發展的戰略全局,立足江蘇地方特色和優勢,加大科研攻關力度,積極推動交叉學科和新興學科建設,使該學科領域的科研水平在國內或省內居領先地位,促進相關學科形成明顯的發展優勢和較強的創新能力。
(二)隊伍建設和人才培養。通過跟蹤學科前沿問題研究,組織相關領域科研活動及開展國際國內學術交流等方式,培養和造就具有良好政治素質、較高學術水平和良好學風的一流學術帶頭人和中青年學術骨干隊伍,形成合理的學科梯隊;為社會各界提供以知識更新為主的高層次、專門化的短期培訓,使重點研究基地成為本地區本研究領域的專門人才庫和人才培訓基地。
(三)產出重大成果。通過建立有組織、有計劃、有相對穩定主攻方向的科研創新團隊,集中科研優勢資源,積極承擔重大研究項目,在具有重要研究價值和地方特色的學科領域組織重大課題攻關,產出重大研究成果,科學研究的整體水平在國內居于領先地位,在國內外相關研究領域享有較高的學術聲譽。
(四)發揮示范作用。充分發揮輻射帶動和窗口示范作用,根據我省社科發展規劃以及重點研究基地自身的研究計劃,組織和協調本研究領域相關的全省或全國性科研活動,舉辦具有一定規模和影響的國內、國際學術會議,接收國內外訪問學者積極開展合作研究等,使之成為全省或全國高校的學術交流和信息共享基地。
(五)服務經濟社會發展。主動承擔各級黨委、政府以及實際工作部門的應用研究課題,選派基地研究人員擔任實際工作部門顧問,聘請實際工作部門的專家任兼職研究人員或聯合開展合作研究,面向各級黨委、政府、企事業單位及其他社會各界開展咨詢服務,促進社科研究成果的轉化和應用,成為我省乃至全國知名的“思想庫”和研究咨詢基地。
(六)深化科研體制改革。把制度創新作為重點研究基地建設的關鍵,通過創新人員管理模式、科研組織形式及成果評價體系,建立機構開放、人員流動、內外聯合、競爭創新的運行機制,成為全省高校哲學社會科學科研體制改革的示范基地。
二、管理體制
第四條 重點研究基地采取在省教育廳指導下,高等學校自建或高校與地方政府部門、企事業單位共建、高校與高校之間聯合共建等方式,實行競爭入選、定期考評、優勝劣汰的動態管理模式。
第五條 省教育廳負責重點研究基地建設的總體規則和宏觀管理,主要職責是:
1.制訂重點研究基地建設規劃、規章制度;
2.組織重點研究基地的申報、專家評審和檢查考評;
3.對重點研究基地的建設進行指導并提供專項經費資助。
第六條 高校在重點研究基地建設中的主要職責是:
1.組織本單位科研體制改革和重點研究基地推薦申報工作,并負責具體實施和管理。
2.制訂重點研究基地的具體建設計劃和中長期學術研究計劃,并負責檢查、落實。
3.制訂優惠政策積極扶持重點研究基地建設,協調解決好入駐基地人員的待遇問題及其與相關院系的關系問題,為重點研究基地提供良好的科研條件、政策扶持和經費保障。
4.定期向省教育廳報告重點研究基地工作。
第七條 重點研究基地應是高校直屬、獨立設置、與院系平行的科研實體機構,具體要求是:
1.配備有數量充足的專職科研編制、科研崗位和精干的行政和資料管理人員。
2.擁有獨立的辦公室、實驗室和資料室及相關設備。
3.自主安排科研工作和各種學術活動。
4.聘任專兼職人員(包括行政和資料人員)、制訂內部分配制度。
第八條 重點研究基地實行主任(所長)負責制,其主要職責是:
1.負責全面實施省教育廳確定的重點研究基地建設標準;實施學術委員會確定的學術發展規劃;制定內部管理制度并負責落實。
2.負責聘任副主任(副所長)及專兼職研究人員及行政和資料管理人員。
3.負責日常管理工作,籌集和批準使用經費。
4.負責定期向學校社科研究管理部門、分管領導及省教育廳匯報工作。
第九條 重點研究基地主任(所長)由依托高校校長聘任。雙方須簽訂聘任合同,明確規定受聘人的目標責任、管理權限、生活待遇、獎懲措施和業績考核標準。
第十條 重點研究基地主任應具有一定的學術影響力,同時具有較強的組織管理和協調能力。年齡一般不超過65歲。對任職期間因各種原因不能正常履行職責的主任(所長),應酌情予以調整。高校聘任、解聘或調整重點研究基地主任(所長)應報省教育廳備案。
第十一條 各重點研究基地設學術委員會作為學術研究指導機構,其主要職責和工作程序如下:
1.制訂和修改學術委員會章程;審議重點研究基地的學術研究方向及中長期研究發展規劃;擬定年度研究項目指南;參與重大項目和其他開放研究課題的評審;對重大課題經費的合理使用提出建議并監督。
2.學術委員會組成人員應為單數且不少于5人。學術委員會委員應是省內外同學科領域的著名學者,年齡原則上不超過70歲且身體健康;應注意吸收中青年學者參加。學術委員會成員(包括正副主任)中本校學者不應超過三分之一。學術委員會組成人員名單報省教育廳備案,主任經全體學術委員會成員選舉產生,由依托高校校長聘任。重點研究基地主任(所長)不能兼任學術委員會主任。
3.學術委員每屆任期四年,每屆更換人數一般不少于三分之一。學術委員會每年至少舉行一次全體會議。學術委員會成員的產生辦法以及換屆、增補、主任人選、民主表決程序等事項,應在章程中做出明確規定。學術委員會章程應報省教育廳備案。
三、人員管理
第十二條 重點研究基地實行以“開放、流動、競爭、合作”為原則的全員聘任制,無論專兼職人員均須打破終身制,由主任(所長)按“帶(給)課題和經費進基地、完成課題后出基地”的要求聘任。基地主任要與受聘的專兼職人員及原工作單位(院系)三方簽訂責任、權利、利益明確且具有法律效力的聘任合同。聘任合同應明確以下主要內容:
1.研究課題名稱、課題來源;
2.研究經費數額、經費來源;
3.聘任時間和駐基地研究時間、專職或兼職;
4.受聘期間享受的各類待遇;
5.辦公室、計算機設備使用及其他保障條件;
6.研究成果考核標準;
7.獎懲措施等等。
第十三條 為保證重點研究基地骨干隊伍的相對穩定和研究方向的長期發展,承建高校與基地應出臺優惠政策,吸引優秀人員加入基地。駐基地研究的校內專職人員一般不應少于5人,校外專兼職人員(即客座研究人員)不應低于校內專職研究人員數的三分之一。
第十四條 專兼職研究人員進駐重點研究基地從事項目研究(以下簡稱:駐基地研究)的工作時間:校內專職人員每年不得少于5個月,校外專職人員每年不得少于2個月;校內兼職人員每年不得少于2個月;校外兼職研究人員包括境外訪問學者應安排必要的駐基地時間。
第十五條 各重點研究基地主任(所長)應聘任1名專職科研秘書,協助處理日常工作。
四、項目管理
第十六條 重點研究基地應把承擔重大科研項目、產出高水平、創新性科研成果當作基地建設的首要任務。
第十七條 重點研究基地重大科研項目實行“公開競爭、公開招標、擇優支持”的原則。具體規定如下:
1.以基礎理論研究為主的重點研究基地根據其學術研究方向及中長期研究發展規劃,在首輪建設周期內確定兩至四個重大研究課題并明確每年度具體的研究任務,由省教育廳面向全省或全國高校組織招標。此類重大項目研究周期一般為4年(可適當延長)。省教育廳以年度研究工作任務完成情況作為檢查的重點,以重大標志性研究成果作為重點研究基地考評驗收的依據。
2.以應用對策研究為主的重點研究基地要圍繞國家及江蘇省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確定基地的主攻方向,每年確定一至兩個重大研究課題報省教育廳面向全省或全國高校組織招標。此類重大項目的研究周期一般為一至兩年,以研究成果被應用部門采納或經省部級以上領導批示及其產生的重大經濟和社會效益作為重點研究基地考評驗收的依據。
第十八條 重點研究基地主任(所長)根據學術委員會的決議,與課題組成員及原單位簽訂聘任合同。學術委員會的決議,以及聘任合同書等文件要存檔留底,檢查考評時備查。
五、人才培養
第十九條 重點研究基地應積極吸收中青年教師參加重大項目研究,培養高素質的學術帶頭人和中青年學術骨干;積極吸收研究生參加課題組,促進碩士、博士等高級專門人才的培養;積極吸收博士后駐基地參加研究工作。
第二十條 重點研究基地應盡可能為社會各界提供以知識更新為主要內容的培訓。高校和相關院系應積極支持重點研究基地自主舉辦各類培訓班,并支持其將培訓收入留作發展基金使用。
六、成果管理
第二十一條 重點研究基地應充分發揮基礎研究的優勢,瞄準學科前沿,增強創新意識,力爭產出填補學科空白和具有學術前瞻性的精品之作;應結合重大項目研究,為黨和政府的重大決策提供有建設性的和有影響力的咨詢報告。
第二十二條 重點研究基地要注意保護知識產權,由重點研究基地經費資助的所有項目研究成果(包括論文、專著和研究報告等),作者第一署名單位應為相應的重點研究基地(如XX大學XX研究中心)。重點研究基地重大項目研究所取得的著作和研究報告類成果,由省教育廳統一出版,并在封面顯著位置注明“省教育廳哲學社會科學重點研究基地基金資助”。未按要求統一出版和標注者,一律不予結項。
第二十三條 省教育廳哲學社會科學重點研究基地基金資助的重大項目的研究成果,其著作權由資助方和作者共同所有。結項時,由重點研究基地向省教育廳提出申請,重大項目研究成果驗收鑒定工作由省教育廳統一組織。
七、經費管理
第二十四條 省教育廳設立專項資金支持基地建設。原則上對每個基地在重點建設期內給予一定的資助。基地依托高等學校根據建設需要,需安排一定的配套經費。對重點研究基地建設的資助和高校的配套經費主要用于重大項目研究、圖書資料、網站建設和組織全國性(國際性)學術會議。重點研究基地的日常辦公經費由依托高校據實核定安排,并列入學校年度經費預算。
第二十五條 重點研究基地經費必須由高校財務管理部門統一管理、核算。高校財務管理部門須為重點研究基地經費單獨建帳,實行專款專用,其使用和管理必須符合國家有關財務制度,并接受財務、審計部門的監督和檢查。
第二十六條 各重點研究基地應通過體制改革和制度創新,全面增強自我發展能力,主動承擔各級政府部門、企事業單位的委托研究項目,積極爭取國際合作研究項目和與港澳臺地區的合作研究項目,積極開展咨詢服務,廣開研究課題和研究經費來源渠道。
八、學術交流
第二十七條 各重點研究基地每1~2年必須主辦一次高水平的全國性或國際性學術會議,借以組織科研隊伍、研討重大理論和實踐問題并發揮專業研究學術交流中心的作用。學術會議用于研討的時間不少于2天;非本研究基地和本校的會議代表不少于20人,會議代表應有廣泛性和代表性;國際性學術會議至少應有兩個及以上國家的學者參加,會議應在境內舉行。
第二十八條 重點研究基地使用預算內經費舉辦的學術會議,必須在正式開會前2個月向省教育廳備案。備案報告包括:會議計劃(包括會議名稱、時間、地點、主要議題、會議人數、經費分項預算等),會議論文的評選辦法,會議成果的傳播方式(如論文集出版、研究報告、會議紀要的報送等等),會議征文通知。除上述要求外,國際學術會議要按有關外事規定報批。
第二十九條 學術會議結束后,應將下述文件妥善存檔:全部會議論文或會議論文集;會議紀要;會議正式通知;會議代表通訊錄等。
九、科研設施與圖書資料、網絡建設
第三十條 高校應為重點研究基地提供下列條件:
1.能充分滿足重點研究基地專兼職研究人員駐所研究工作需要的辦公用房、圖書資料用房和生活用房。其中,重點研究基地科研辦公和圖書資料用房不得少于200平米。
2.能充分滿足科研工作需要的計算機和先進軟件、實驗室儀器設備、傳真機、復印機和國際互聯網絡終端。
3.能充分滿足學術交流需要的學術網絡平臺。重點研究基地要加強網站建設,建設本學科領域的專業性網站,為加強國際交流,要有英文(或其他語種)的網頁,內容豐富并隨時更新。為充分利用網絡功能進行學術交流,重點研究基地要在自己的網站建立學術交流平臺。
4.能充分滿足科研工作需要的專業圖書資料,特別是外文圖書資料。
重點研究基地應建立獨立于高校圖書館的專門圖書資料室,要擁有種類齊全的專業書刊資料,特別應收集必要的外文書刊資料,還應注意最新書刊資料和非出版物(如研究案例等)的收藏。圖書資料室應配備具有圖書館員或相應職稱的專職資料人員。
高校圖書館應優先滿足重點研究基地圖書資料特別是外文圖書資料的訂購需要,并提供有關資料編目、信息查詢服務。
5.重點研究基地應建立與其名稱或研究方向相符的專業資料庫或數據庫。
十、檔案管理
第三十一條 各重點研究基地應建立完備的科研檔案管理制度,并指定專人負責檔案管理工作。檔案管理的范圍包括:
1.科研人員檔案,如聘任合同書,出國學術交流證明等;
2.科研項目檔案,如立項通知書、委托研究合同書等;
3.科研成果檔案,如研究成果正本,獎勵證書等;
4.學術會議檔案,如會議通知,會議論文,會議紀要等;
5.科研經費檔案,如各項經費撥入和支出賬冊等;
6.工作報告檔案,包括各類工作報告,學術委員會會議紀要及決議文本,重點研究基地大事記等;
7.其他檔案。
十一、報告制度
第三十二條 重點研究基地要定期向省教育廳匯報基地工作及運行情況,建立完善的工作報告制度和成果簡報制度。
第三十三條 工作報告制度。各重點研究基地應建立每半年一期的工作簡報制度。報告內容包括:
1.重大學術活動報告,如學術委員會會議紀要、學術會議紀要、高校或主管部門工作部署的落實情況等;
2.重大項目進展情況報告;
3.規章制度制訂、修改和執行情況報告;
4.其他有關工作情況報告。
各基地也可根據自己的工作進展情況隨時通過網上報送。 工作簡報的內容將列入檢查考評指標體系。
第三十四條 成果簡報制度。各重點研究基地應建立每半年一期的成果簡報制度。簡報內容包括:
1.重大項目階段性成果摘要;
2.學術研討會成果摘要;
3.研究咨詢報告摘要;
4.主要論文、專著摘要。
成果簡報也可隨時通過網上報送(涉及保密內容的要通過專門渠道上報)。
十二、檢查考評
第三十五條 為了促使重點研究基地盡快達到建設標準,各依托高校要加強對重點研究基地的指導、檢查和協調,幫助重點研究基地解決問題,并隨時通過工作簡報的形式向省教育廳上報重點研究基地建設情況。
第三十六條 重點研究基地建設計劃每四年為一個周期,在檢查和考評達標的基礎上進入新的建設周期。考評的同時受理新的同一研究方向機構的競爭申報。檢查考評采取高校自檢、申請考評和組織抽查考評相結合的方式。
(一)高校自檢:在四年建設周期內,高校要組織對本校重點研究基地的年度檢查,及時總結經驗,發現并解決問題。各高校要將檢查結果,整改工作總結等報省教育廳備案。
(二)申請考評:在建設周期的第四年,高校在自評的基礎上,對具備優秀條件的重點研究基地,向省教育廳提出進行“優秀重點研究基地”的考評。省教育廳組織專家對申請考評的重點研究基地進行“優秀重點研究基地”考評。對省教育廳組織考評認定為“優秀重點研究基地”的,將在經費和立項等方面予以傾斜。
(三)組織抽查:對即將進入新的建設周期的基地,省教育廳每年組織專家對30%左右的重點研究基地進行隨機抽查,對抽查不合格的基地,予以黃牌警告,限期整改。一年后復查。第二次檢查不合格,撤銷重點研究基地資格。對基地抽查的同時將對高校的基地管理工作進行考評并通報考評結果。
第三十七條 考評的重點、主要內容和辦法
1.考評重點:檢查考評工作要與科研工作的規律和特點相適應,以科研質量為導向,重點考察學術水平和學術貢獻、基地重大項目的研究成果、學術隊伍和整體運作。對基礎研究類的成果側重評價原創性和學術性,對應用研究類的成果側重評價應用價值和社會效益。各個基地要注重形成自己的學術特長和學術風格,培育自己標志性的學術貢獻和學術成果。
2.考評內容:
(1)重點研究基地全面達到6項建設標準的情況,特別是科研成果和學術水平,主要是理論創新和學術貢獻;對學科和研究領域的拓展和深化;中長期科研規劃實施以及科研目標的實現等。重點研究基地除報告科研進展情況外,要提交能反映其科研概貌和水平、以重點研究基地署名的成果目錄,簡要評價和說明。重點研究基地重大項目是考評的主要內容之一,要考察從課題選擇,研究隊伍組織,課題實施,結項驗收的全過程,特別注重成果的轉化,社會反響和社會效益。
(2)高校在科研體制改革以及設施、經費、政策等方面支持重點研究基地建設的措施落實情況。
(3)高校社科研究管理部門和重點研究基地負責人的管理工作水平、效率和績效。
3.考評方法:
考評(競評)工作采取通訊評審和專家組實地考察相結合的辦法。參與競評機構的《申請評審書》和被考評重點研究基地的《考評報告書》同時發給專家進行評審,平等競爭,最后以專家考察組無記名差額投票、三分之二多數票通過的辦法,擇優勝者列入新一周期重點研究基地建設。
第三十八條 通過考評的基地和新列入重點研究基地建設計劃的研究機構名單,由省教育廳公布。
第三十九條 在檢查和考評中發現下列情況之一者,可視具體情況給予警告、減少撥款、停止撥款、限期整改、撤銷資格等處理:
(1)重點研究基地的辦公用房、資料用房、儀器設備、圖書資料、網站建設等不達標或無明顯改善;
(2)實施單位的配套經費未到位或違反重點研究基地資助經費使用的有關規定;
(3)實施單位支持重點研究基地的政策措施沒有落實;
(4)無正當理由,未按計劃開展重大項目研究工作,或沒有取得有重大影響的研究成果;
(5)考評中有弄虛作假、謊報數據等現象;
(6)重大項目成果存在抄襲剽竊問題和其他違反學術規范行為的;
(7)經專家檢查考評確認,其他高校同一研究方向的科研機構其整體研究水平和實力已超過現有重點研究基地。
六、附則
第四十條 本辦法從發布之日起施行。各重點研究基地依托高校應根據本辦法制訂本高校的具體實施細則,并報省教育廳備案。各高校制定的實施細則和各重點研究基地制定的內部管理規章制度,不得與本辦法沖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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