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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印發忻州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2008-12-01
關于印發忻州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忻政發〔2008〕93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局、辦,忻州經濟開發區管委會,各有關單位:

現將《忻州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暫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請忻府區人民政府、忻州經濟開發區管委會、市直各有關單位按照要求,加強城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其余各縣市要結合實際,制定管理辦法,扎實推進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工作。

特此通知

二OO八年十二月一日

忻州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市容市貌、環境衛生管理,創造清潔優美的人居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國務院《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城市道路管理條例》、《城市綠化條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管理規定》和《山西省城市綠化實施辦法》、《山西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實施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城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是指城市道路及標志、建(構)筑物及公用設施、戶外廣告牌匾、城市照明、園林綠地及公園、集貿市場、環境衛生、施工工地及交通運輸工具容貌等所構成的城市景觀。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忻州市規劃區范圍內的單位和個人。

第四條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城市市容環境衛生的監督管理工作。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所屬相關城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機構、忻州經濟開發區建設局、忻府區建設局負責各自管轄范圍內城市市容環境衛生的日常管理工作。

機關、團體、學校、部隊、企事業單位、居民小區、城中村等負責本單位(村)的日常管理工作。

文化體育娛樂場所、公共綠地、公用設施、河道、公園、車站、停車場(站)、集貿市場、施工工地、洗車業、交通運輸工具等,由經營者或產權單位負責日常管理工作。

城鄉結合部按地權、路權分別實施管理。

公安、工商、環保、文化、衛生、民政、交通、公路、廣播電視、電信、郵政、電力等部門應按各自職責,依法對城市市容環境衛生相關事宜實施管理。

第五條 建立城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聯動機制,各行政主管部門及其依法委托的執法單位按照責任分工負責城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的執法工作。

第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維護城市市容環境衛生的義務和規勸、檢舉損害市容環境衛生行為的權利。

第七條 市、區人民政府、忻州經濟開發區對城市市容環境衛生建設和管理等所需經費應納入本級預算,優先保障,逐年增加。

第八條 市、區人民政府、忻州經濟開發區對城市市容環境衛生建設和管理工作中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章  市容市貌管理標準

第九條 城市道路(橋梁)及標志管理標準

(一)城市大街小巷道路平整、完好,出現破損、坑洞、積水及時修復和清理;

(二)排水溝(管)暢通,無溢水、無堵塞;井蓋、水篦等無破損缺失,隨損隨修。臨街建(構)筑物的污水管應與地下排水管道接通,無污水溢流;

(三)道路鋪裝率為100%,主次干道、繁華區域街道和新建的人行道應用滲水彩色地磚或其它新型材料鋪設;

(四)交通標志、標線完整、清晰,交通隔離護攔、公交站牌、地名標牌保持完好、整潔,隨損隨修;

(五)臨時停車場(站)應設置標志牌、標線,車輛停放有序;

(六)市區內原則上不批準新設架空電話線、電纜線及其它管線,已架空的各類管線應逐步移入地下;

(七)市區小巷內由建設部門分類規劃設置若干便民占道市場,繳納占道費和垃圾處置費,每個攤位(點)一年期限(長不超過2米,寬1.5米,距路沿石1米以上,距十字路口30米),應實名掛牌經營,垃圾袋裝,市閉場凈,不得1人多攤或超攤、過期經營。

(八)禁止下列影響通行行為:

1、擅自占用或挖掘城市道路;

2、履帶車、鐵輪車或者超重、超高、超長車輛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駛;

3、機動車在橋梁或者非指定的道路上試剎車;

4、擅自在城市道路上建設建(構)筑物;

5、擅自在橋梁或路燈設施設置廣告或者其他掛浮物;

6、其他損害、侵占城市道路行為;

7、擅自在市區街道(大運輔道、南北大街、秀容街、健康街、長征街、利民中西街、和平街、九源街、汾源街、勝利路、云中山路、五臺山路、七一路、元遺山路)兩側和公用場地搭建臨時建(構)筑物或其他設施;

8、私占便道(街道兩側、十字路口、學校、商業網點、醫院、廣場等周邊)擺攤設點、流動經營、洗車、亂停亂放各種車輛、沿石爬坡等和亂占公共場地堆放物料。

(九)經批準挖掘城市道路或公共場地堆放物料臨時占道不超過30天;基建施工臨時占道不超過6個月。特殊情況需延長應重新審批。竣工3日內清理場地,恢復路面。應急搶修埋設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線需臨時占道,應在搶修后3個工作日內補辦審批手續。

第十條 城市建(構)筑物及公共設施管理標準

(一)新建、改建、擴建各類建(構)筑物的設計造型、裝飾色彩,應符合城市規劃要求,與周邊環境相協調;

(二)臨街建(構)筑物外立面應作美化裝飾,單位或個人每3年進行一次清洗粉刷、維護,保持外觀整潔;

(三)除軍事駐地、具有保密性質的單位外,臨街單位的隔離設施,應選用透景或半透景式柵欄、綠籬、花壇(地)、草坪等作為分界,并保持清潔、美觀;

(四)臨街建(構)筑物立面原則上不設置空調室外機和防盜網,確需設置的路段應統一規劃,規格、色調一致,底樓安裝空調室外機、排氣扇距地面高度不低于2米,寬度不超過1.2米,陳舊破損的應及時更換;

(五)市區內公共設施由產權單位負責管理、維護,保持整潔;

(六)禁止下列影響市容市貌行為:

1、未經批準進行臨時建設;

2、未按照批準內容進行臨時建設;

3、臨時建(構)筑物超過批準期限不拆除;

4、臨街建(構)筑物陽臺、窗臺、觀景臺等擅自改建、擴建或安裝外置式防護欄(網),堆放吊掛有礙市容的物品;

5、臨街建(構)筑物破墻開店,屋頂亂搭亂建,亂堆亂放物品;

6、在臨街建(構)筑物、設施(護欄、路(站)牌、電桿、路燈桿、變壓器、公共廁所、書報廳等)、樹木上亂寫、亂畫、亂貼、亂刻、亂噴涂或貼掛、設置宣傳品;

7、停車場(站)、郵箱、電話亭、書報亭、宣傳欄(窗)、地名標牌等公共設施改變用途、破損、脫漆、銹蝕、污垢。

第十一條 商場(店)、餐館管理標準

(一)商場(店)、餐館不得門外經營;

(二)臨街住宅樓不得新開設餐館,不得無下水開設餐館,已開設但未達到食品衛生和環保要求的應限期改造、改變經營內容或停業;

(三)經營餐飲或食品生產、加工、銷售的單位或個人,應使用清潔能源,符合食品衛生和環保要求,不得在臨街建(構)物上設置排煙(污)口,對周邊環境造成污染;

(四)商場(店)、餐館等應保持店面容貌整潔,商品陳設有序,櫥窗明亮、造型美觀,不得貼字(畫)、宣傳廣告。

第十二條 戶外廣告、牌匾管理標準

(一)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橋梁、廣場、綠地、街道游園、建(構)筑等戶外空間,設置戶外廣告、彩旗、彩條、充氣物、布幔、條幅、霓虹燈、電子顯示屏(牌)、燈箱、牌匾或發布戶外廣告、張掛宣傳標語;

(二)大型商場(店)、酒店等商業經營性建(構)筑物,屋頂可設置霓虹燈店名牌匾。建(構)筑物屋頂不得設置廣告。已設置的戶外廣告限期拆除;

(三)商場(店)、酒店、餐館等店牌,設置在商店門楣上方,二層窗口下方,同一條街道或同一幢房屋設置與主體建筑相協調、高低一致,一店一牌;

(四)單位開業、慶典等重大臨時活動,在臨街建(構)筑物上懸掛橫(豎)幅、充氣彩門等,按批準期限和要求懸掛;

(五)經批準設置的戶外廣告、店名牌匾等應設置牢固、制作精美、用字規范準確、字跡圖案清晰、完整,無錯別字和缺字漏字;

(六)禁止在街頭散發廣告。

第十三條 園林綠地及公園管理標準

(一)行道樹栽種排列整齊、樹冠完整美觀,主側枝葉分布均勻,新建綠地各種植物兩年以內達到正常形態,植物生長健壯,樹干基部應以植被或漏孔硬質材料覆蓋,保持平整及通風透氣;

(二)臨街綠地、街道游園、公園、綠籬綠帶、花壇、花池高矮均勻美觀,樹木花草管護良好,無廢棄物、無缺株斷帶、無枯(死)樹、無雜草,通常黃葉、焦葉、帶蟲葉片不超過3%,病蟲害控制及時;

(三)禁止下列損害城市綠化行為:

1、擅自占用城市綠化用地(包括單位附屬綠地);

2、擅自砍伐、移植、修剪城市規劃區內的樹木;

3、在綠地內損害草坪、花壇、綠籬,損壞盜竊綠化設施;

4、在臨街樹木上牽掛繩索、架設電線,在綠地內晾曬物品,停放車輛;

5、在綠地或綠化帶內挖坑取土、堆放物料;

6、擅自砍伐樹木,就樹蓋房、設置廣告標語、刻劃、攀折花木等損害樹木生長行為;

7、在綠地內搭灶生火,燃燒廢物,傾倒有害廢物;

8、距樹木1米以內堆放物料,2米以內挖沙取土;

9、將寵物帶入綠地廣場,糞便污染綠地廣場;

10、其他損害綠地有礙樹木生長行為。

第十四條 城市照明管理標準

(一)城市街道路燈亮化率不低于95%,亮燈率、設備完好率不低于97%;

(二)城市道路兩側臨街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商場(店)、餐館、娛樂場所建(構)筑物和橋梁、廣場、園林綠地及其它露天公共場所,應按城市規劃設置夜景燈飾;

(三)夜景燈飾應保持完好無損、牢固安全、整潔美觀,不得以強光直射居民住宅,不得影響建(構)筑物安全。

(四)禁止下列損害城市照明行為:

1、擅自拆除、遷移、改動城市道路照明設施;

2、擅自在城市照明燈桿上架設通訊線(纜)或安裝其他設施;

3、私自接用路燈電源;

4、偷盜城市道路照明設施;

5、故意打砸城市道路照明設施;

6、不聽勸阻和制止,非法占用城市道路照明設施。

第三章 環境衛生管理標準

第十五條 施工工地管理標準

(一)建筑施工、待建工地應設置不低于2.5米的硬質實體圍墻,封閉作業,場內物料堆放整齊,臨街外墻應作美化處理;

(二)建筑施工工地道路口路面硬化,進出車輛沖洗保潔;

(三)經批準拆除建(構)筑物,應采取隔離或封閉措施,實行濕法作業,防止揚塵污染環境;

(四)道路和各類管線等基礎設施施工地,應在施工區域設置不低于1.5米的硬質實體隔離或封閉裝置,并設置安全標志和警示燈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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