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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印發《肇慶市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與服務暫行辦法》的通知

2007-09-12
關于印發《肇慶市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與服務暫行辦法》的通知

肇府辦[2007]98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肇慶高新區管委員,市府直屬各單位:

經市政府同意,現將《肇慶市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與服務暫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肇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二○○七年九月十二日



肇慶市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與服務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我市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與服務,穩定低生育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管理辦法》和《廣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 凡離開常住戶口所在地進入本市行政區域內居住30日以上的18—49周歲女性育齡人員以及在本市行政區域內房屋出租人、房屋租賃中介、招聘雇用流動人口女性育齡人員的用人單位或雇主必須遵守本暫行辦法。

第三條 流動人口已婚育齡婦女是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與服務的重點對象。未婚女性人員要作登記驗證,提供計劃生育宣傳教育咨詢服務。

第四條 流動人口的計劃生育管理與服務工作堅持“誰出租認負責、誰經營誰負責,誰用工誰負責”的原則。

第五條 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居)民委員會是本轄區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與服務的直接責任單位,其管理與服務的結果,納入現居住人口與計劃生育目標管理責任制考核。

第六條 肇慶市人口和計劃生育局負責本辦法的組織實施、監督檢查及考核工作。各鎮(街道)計劃生育辦公室及村(居)民委員會負責本轄區流動人口、出租人、用工單位、雇主等計劃生育管理與服務工作的具體實施。

第七條 鎮(街道)計生辦的職責

(一)掌握本轄區流動人口育齡婦女婚育動態,建立信息檔案,及時錄入信息,并按要求及時進行信息通報和反饋。指導出租人、用工單位、雇主按要求進行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

(二)查驗流動人口育齡婦女《流動人口婚育證明》、《計劃生育服務證》。

(三)組織開展流動人口已婚育齡婦女查環查孕和生殖健康檢查工作。落實已婚育齡婦女節育措施的工作。

(四)查處流動人口和出租人、用工單位、雇主等違反人口計劃生育法律、法規、規章的行為。

第八條 村(居)民委員會計生機構的職責

(一)及時采集和變更本轄區流動人口育齡婦女的信息。

(二)督促落實出租人、用工單位、雇主等與村(居)民委員會建立計劃生育責任管理制度,簽訂《計劃生育責任書》。

(三)查驗流動人口女性育齡人員《流動人口婚育證明》和《計劃生育服務證》,對無戶籍地相關計劃生育證明的,發給《限期辦理計劃生育證明通知書》,督促其及時辦理并交驗戶籍地簽發的《流動人口婚育證明》、《計劃生育服務證》。

(四)及時掌握流動人口已婚育齡婦女生育、節育情況、協助鎮計生辦開展查環查孕、生殖健康檢查及落實對已婚育齡婦女節育措施的工作。

第九條 流動人口女性育齡人員應當履行的義務:

(一)流動人口女性育齡人員必須持有《流動人口婚育證明》或《計劃生育服務證》,并在到達現居住地15日內到計生辦辦理查驗證登記手續,接受現居住地計劃生育管理服務。

無戶籍地相關計劃生育證明的,須按規定4個月期限內補辦戶籍地發放的相關計劃生育證明。

(二)現孕、當年有生育行為的已婚育齡婦女,必須持有戶籍地鄉(鎮)或街道人口計生辦出具的計劃生育服務證或準生證。

(三)流動人員已婚育齡婦女應按規定參加查環查孕和生殖健康檢查,已生育者應及時落實節育措施:已生一個子女的,應首選宮內節育器;已生育2個以上子女的,應首選結扎措施;不符合政策懷孕的,應及時落實補救措施。

(四)如實申報本人婚育、節育情況。違反政策生育的,按現居住地征收標準繳納社會撫養費。

第十條 房屋出租人(房屋租賃中介)應當履行的義務:

(一)出租人不得向沒有《流動人口婚育證明》、《計劃生育服務證》的流動人口女性育齡人員出租房屋,房屋租賃中介不得向沒有《流動人口婚育證明》、《計劃生育服務證》的流動人口女性育齡人員提供出租房屋中介服務。

(二)應為村(居)民委員會簽訂《計劃生育責任書》;出租人委托房屋租賃中介作為代理人管理出租屋的,房屋租賃中介應承擔出租屋主相應管理責任。發現承租人懷孕或生育的,及時報告當地計生部門并協助處理。

(三)配合鎮(街道)、村(居)民委員會計生工作人員做好租住人員中女性育齡人員的計劃生育日常管理工作。

(四)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出租人或受委托出租屋管理代理人應當停止租賃,并收回出租房屋:

1、拒不履行查環查孕義務和落實避孕節育措施的;

2、不按規定交驗《流動人口婚育證明》、《計劃生育服務證》或經查驗證明不合格,逾期不補辦戶籍地相關計劃生育證明的;

3、不符合政策規定懷孕或生育的。

第十一條 流動人口女性育齡人員未辦理或不交驗《流動人口婚育證明》或《計劃生育服務證》的,經鎮(街道)、村(居)民委員會通知后,逾期仍拒不補辦或拒不交驗《流動人口婚育證明》或《計劃生育服務證》的,依據《廣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六十三條規定給予警告,可以并處500元以下罰款。

該處罰由現居住地縣級以上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執行。

第十二條 流動人口女性育齡人員虛報瞞報本人婚育節育情況,騙取《流動人口婚育證明》的,依據國家《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管理辦法》第二十條規定,由現居住地縣級以上計劃生育行政管理部門給予警告,可以并處1000元以下罰款。

第十三條 發現出租人或承租人,用工單位等藏匿違反計生對象,造成政策外生育的,按《廣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六十二條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四條 鎮(街道)、村(居)民委員會及有關部門工作人員在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與服務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弄虛作假、包庇、窩藏違反計劃生育人員的,由有關部門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五條 出租人、租住人員等拒絕、阻礙計劃生育工作人員依法查驗證件、執行公務、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六條 本暫行辦法由市人口和計劃生育局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暫行辦法自2007年10月1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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