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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人民政府批轉南昌市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統計實施辦法和南昌市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監測實施辦法的通知

2009-07-20
南昌市人民政府批轉南昌市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統計實施辦法和南昌市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監測實施辦法的通知

洪府發〔2009〕31號  


各縣區人民政府,各開發區(新區)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

市環保局制定的《南昌市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統計實施辦法》和《南昌市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監測實施辦法》已經2009年6月20日市政府第41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批轉給你們,請結合本地區、本部門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二○○九年七月二十日



南昌市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統計實施辦法

市環保局

第一條 為確保“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數據準確、及時、可靠,根據國務院《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統計辦法》、環保總局《環境統計管理辦法》、《江西省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統計實施辦法》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本實施辦法所稱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是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一個五年規劃綱要》確定實施排放總量控制的兩項污染物,即化學需氧量(COD)和二氧化硫(SO2)的排放量。環境統計污染物排放量包括工業源和生活源污染物排放量,COD和SO2排放量的考核是基于工業源和生活源污染物排放量的總和。

第三條 主要污染物排放量統計制度包括年報和季報。年報主要統計年度污染物排放及治理情況,報告期為1~12月。季報主要統計季度主要污染物排放及治理情況,為總量減排統計和全市宏觀經濟運行分析提供環境數據支持,報告期為1個季度,每個季度結束后5日內由各縣區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將上季度數據上報市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為提高年報時效性,各縣區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于次年1月20日前將年報數據上報市環境保護主管部門。

第四條 統計調查按照屬地原則進行,由各縣(市、區)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負責完成。工業源污染物排放量根據重點調查單位發表調查和非重點調查單位比率估算;生活源污染物排放量根據城鎮常住人口數(或非農業人口數,以2005年口徑為準)、燃料煤消耗量等社會統計數據測算。工業源和生活源污染物排放量數據逐級審核、匯總后上報上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

第五條 本實施辦法所稱的年報重點調查單位,是指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占本地區(以縣級為基本單位)排污總量(指該地區排污申報登記中全部工業企業的排污量)85%以上的工業企業單位。重點調查單位的篩選工作應在排污申報登記數據變化的基礎上逐年進行。

重點調查單位統計范圍每年動態調整一次,剔除關停企業,納入新增企業(不論試生產還是已通過驗收,凡造成事實排污超過1個月以上的企業均應納入統計范圍)。篩選出的重點調查單位應與以前年度(2005年起)的環境統計重點調查單位及排污收費數據庫中的調查單位進行對照比較,分析重點調查單位及其污染物排放量增、減變化情況,并進行適當調整,以保證重點調查數據能夠反映本地排污情況的總體趨勢。

季報制度中的國控、省控、市控重點污染源按照國家、省和市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公布名單執行,每年動態調整。

第六條 重點調查單位污染物排放量可采用監測數據法、物料衡算法、排放系數法進行統計。

監測數據法:重點調查單位原則上都應采用監測數據法計算排污量(省、設區市環境保護監測部門的監測數據應及時反饋縣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縣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可反饋重點調查單位),對當年關停企業按其當年實際排污天數計算排污量。凡安裝自動在線監測設備(須由設區市以上環境監測部門按照質量控制要求標定)并和省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聯網的單位,采用實時監測數據的匯總數作為排污量數據。未安裝在線監測設備的,采用實測法計算全年排污量時,至少需要4次(每季度一次)監測數據。

物料衡算法:物料衡算法主要適用于火電廠二氧化硫排放量的測算,測算公式如下:燃料燃燒SO2排放量=燃料煤消費量×含硫率×0.8×2×(1-脫硫率)

排放系數法:排放系數法主要適用于化學原料及化學品制造、造紙、金屬冶煉、紡織等行業排污量的估算。

以上三種方法中優先使用監測數據法計算排放量。若無監測數據(或監測頻次不足),可根據上述適用范圍,火電廠選用物料衡算法,鋼鐵、化工、造紙、建材、有色金屬、紡織等行業企業選用排放系數法。監測數據法計算所得的排放量數據必須與物料衡算法或排放系數法計算所得的排放量數據相互對照驗證,對兩種方法得出的排放量差距較大的,須分析原因。對無法解釋的,按“取大數”的原則得到污染物的排放量數據。

第七條 非重點調查單位污染物排放量,以非重點調查單位的排污總量作為估算的對比基數,采取“比率估算”的方法,即按重點調查單位總排污量變化的趨勢(指與上年相比,排污量增加或減少的比率),等比或將比率略作調整,估算出非重點調查單位的污染物排放量。

第八條 生活源COD排放量計算公式為:

生活源COD排放量=城鎮常住人口數×城鎮生活COD產生系數×365-城鎮污水處理廠去除的生活COD

其中,城鎮生活COD產生系數,原則上采用國家推薦的COD產生系數,平均值為90克/人·日。

生活源SO2排放量計算公式為:

生活源SO2排放量=生活及其他煤炭消費量×含硫率×0.8×2

第九條 環境統計數據質量控制主要由《環境統計管理辦法》、《環境統計技術規定》、《全國環境統計數據審核辦法》等系列文件組成。各縣區在數據上報前,由縣區環境、統計、發展改革等部門組成聯合會審小組,根據本地區經濟發展趨勢和環境污染狀況,聯合對數據質量進行審核。

重點源的環境統計數據由企業負責填報,各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負責審核,如發現問題要求企業改正,并重新填報。各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本級環境統計數據負責,上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下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上報的統計數據進行審核。下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按照上級境保護主管部門審核結果認真復核重點調查單位填報的報表數據,并重新評估非重點調查單位污染物排放量。

第十條 為了能夠更加全面、客觀地反映各地抓整治促減排取得的實際效果,各地在上報年度統計數據庫和統計技術報告的同時,將未納入本年度環境統計重點調查工業企業(簡稱統計口徑外工業企業)主要污染物排放狀況信息,包括該企業當年和上一年廢水(廢氣)排放量、年均監測數據及為了減少主要污染物排放所采取的整治措施和治理設施投運時間等相關基礎材料一并報送市環境保護主管部門。

第十一條 按照排放強度法對統計數據進行核算(詳見附件)。

第十二條 在排放強度法中使用GDP核算各地COD排放量時,用監測與監察系數對計算結果進行校正;在排放強度法中使用耗煤量核算各地SO2排放量時,用監察系數對SO2排放量計算結果進行校正。校正方法和校正系數按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規定的方法確定(詳見附件)。

第十三條 市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按照本實施辦法對各縣區年報快報數據進行核算;市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根據省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核算結果,對本轄區年報數據進行校核并作相應的調整。

第十四條 本實施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統計數據的核算與校正



附件:

統計數據的核算與校正

一、COD核算與校正

核算方法:

工業COD排放量=上年工業COD排放量+新增工業COD排放量-新增工業COD削減量

其中:

新增工業COD排放量=2005年排放強度×上年GDP×扣除低COD排放行業貢獻率后的GDP增長率

2005年排放強度=2005年工業COD排放量/2005年GDP
  扣除低COD排放行業貢獻率后的GDP增長率=〔1-(低COD排放行業工業增加值的增量/GDP的增量)〕×GDP增長率

上述增量和增長率均指當年與上年相比。

低COD排放行業包括電力業(火力發電)、黑色金屬冶煉業(鋼鐵)、非金屬礦物制品業(建材)、有色金屬冶煉業、電器機械及器材制造業、儀器儀表及文化辦公用品機械制造業和通訊計算機及其他電子設備制造業七個行業。

生活COD排放量=上年生活COD排放量+當年城鎮人口增長的COD排放量-當年新增生活COD削減量

校正方法:

在排放強度法中使用GDP核算各地COD排放量時,用監測與監察系數對計算結果進行校正:

計算用GDP增長率=當年GDP增長率-監測與監察系數

監測與監察達標率=監測達標企業數/監測企業數×0.5+監察達標企業數/監察企業數×0.5

其中,監測與監察達標率為100%的,監測與監察系數取值為2%,90%及以上的取1.8%,80%及以上的取1.6%,70%及以上的取1.4%,60%及以上的取1.2%,50%及以上的取1.0%,低于50%的為0。

二、SO2核算與校正

核算方法:

SO2排放量=火電SO2排放量+非電SO2排放量

其中:

非電SO2排放量=上年非電排放強度×(當年全社會耗煤量-當年電力煤耗量)-當年新增非電工業SO2削減量

上年非電排放強度=上年非電SO2排放量/(上年全社會耗煤量-上年電力煤耗量)

當年非電SO2排放量須用主要耗能產品(粗鋼、有色、水泥、焦炭等)的排放系數校核,按排放強度和排放系數法估算數據,取大數原則確定非電SO2排放量。

火電SO2排放量=上年火電SO2排放量+當年新增火電SO2排放量-當年新增火電SO2削減量

當年新增火電SO2排放量:按統計部門快報確定的轄區火力發電量按320克標準煤/千瓦時(或當年火力發電標準煤耗水平)計算發電耗煤量(熱電聯產供熱耗煤量按火電發電量同比增長,沒有熱電的不考慮),按轄區平均煤炭硫份確定新增電量導致的SO2產生量,扣去當年新建燃煤機組投產脫硫設施同時運行(要考慮脫硫設施滯后時間)、上年燃煤機組投產脫硫設施滯后于當年運行(上年接轉到今年的脫硫設施)形成的SO2削減量。

校正方法:

在排放強度法中使用耗煤量核算各地SO2排放量時,用監察系數對SO2排放量計算結果進行校正:

地區SO2排放量=當年核算SO2排放量+Σ企業非正常排放量

企業非正常排放量=企業SO2產生量×脫硫效率×(1-監察系數)

發現被檢查企業脫硫設施非正常運行一次,監察系數取0.8,非正常運行二次監察系數取0.5,超過兩次非正常運行,監察系數取0。

脫硫設施非正常運行定義為生產設施運行期間脫硫設施因故未運行而沒有向當地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及時報告的、沒有按照工藝要求使用脫硫劑的、使用旁路偷排手段等其他違法行為。

數據來源:環境保護部環境監察局、環境保護部華東環境保護督查中心、中國環境監測總站、省環境監察局、省環境監測中心站。

三、有關核算的說明

核算資料。上年主要污染物排放量、耗煤量數據依據上年環境統計資料(耗煤量可采用統計部門公布的規模以上工業煤炭消耗量進行校核)。GDP、有關行業的工業增加值、城鎮人口增長率使用省統計部門公布的數據。沒有公布數據的,以各設區市統計部門初步數為準。以上初步數應與統計部門協商一致后再使用。

削減量核算原則。當年主要污染物新增削減量,以各設區市污染治理設施實際削減量為依據測算。

關停企業減少的COD排放量以納入上年環境統計數據庫的企業的排放量減去其當年實際排污量所得。關閉小火電計算SO2減排量,減排量=上年關閉機組SO2排放量×(1-當年發電量/上年發電量);淘汰有燒結機的小鋼鐵,計算SO2減排量。其他行業淘汰落后產能,在環境統計中有名單的計算減排量,沒有名單的不計算。

企業污染治理設施污染物削減量:納入上年度環境統計的企業新建污染治理設施通過調試期后并連續穩定運行的,其去除量從通過調試期的第二個月算起,計算本年實際運行時間(停運和非正常運行時間扣除)及污染物削減量。

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去除量:新建成污水處理廠污染物去除量的核算方法與企業污染治理設施污染物削減量核算方法相同。對于現有污水處理廠增加污水處理量的,必須說明情況。增加量以新建管網的驗收報告為依據(或以新建管網相關佐證材料為依據),核算時間以通過驗收的第二個月算起。

當年新增火電SO2削減量:包括當年新投運的老機組脫硫設施削減和上年投產老機組脫硫以及隔年投產脫硫機組當年多削減的量。

當年新增非火電SO2削減量:指連續穩定減排SO2的工程措施,包括2005年企業的燒結機和冶煉等煙氣脫硫工程脫硫、煉焦脫硫工程、煤改氣工程、與省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聯網的循環流化床、集中供熱等脫硫措施形成的SO2削減量。企業通過技術改造、搬遷或拆除鍋爐等措施減少的SO2排放量要有詳細的技術資料支持。

南昌市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監測實施辦法

市環保局

第一條 為了準確核定污染源化學需氧量和二氧化硫的排放量,根據國務院《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監測辦法》、《江西省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監測實施辦法》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主要污染物減排監測是對污染源排放的主要污染物總量進行核定,并為國家確定的主要污染物減排工作提供數據的監測活動。監測工作采用污染源自動監測和污染源監督性監測(包括手工監測和實驗室比對監測),主要是掌握污染源排放污染物的種類、濃度和數量。污染源化學需氧量和二氧化硫排放量的監測技術采用自動監測技術與污染源監督性監測技術相結合的方式。

第三條 主要污染物減排監測范圍包括國控、省控、市控重點污染源及減排項目的廢水和廢氣。國家或省、市如調整重點工業污染源名單,從發布起下季度開始按新名單監測。

廢水監測項目為流量(無法監測流量的,則進行流量核算)、化學需氧量。城鎮污水處理廠及集中式工業污水處理廠(含各類工區、開發區等區域污水處理廠)還須監測去除效率。

廢氣監測項目為流量、二氧化硫。火電廠、熱電廠還須測燃料含硫量、脫硫效率。

第四條 國控、省控重點污染源監督性監測工作由市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負責,市控及市控以下污染源監督性監測工作原則上由縣區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負責。裝機容量30萬千瓦以上火電廠的污染源監督性監測工作由省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負責。污染源監督性監測數據共享使用,不重復監測。

第五條 以污染源監測數據為基礎統一采集、核定、統計污染源排污量數據,根據污染物排放濃度和流量核算污染物排放量。

排污單位應當保證污染防治設施正常運行,對污染物排放狀況和防治污染設施運行情況進行定期監測,建立污染源監測檔案。排污單位應每月初向所在地縣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申報上個月的化學需氧量和二氧化硫的排放量,并提供有關資料。

對于安裝自動監測設備的污染源以自動監測數據為依據申報化學需氧量和二氧化硫的排放量。

對于未安裝自動監測設備的污染源,由排污單位提供具備資質的監測單位出具的化學需氧量和二氧化硫監測數據,以此申報化學需氧量和二氧化硫排放量。

對于無法安裝自動監測設備和不具備條件監測的污染源,化學需氧量和二氧化硫的排放量按環境統計方法計算,以此申報化學需氧量和二氧化硫排放量。

第六條 縣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排污單位每月申報的化學需氧量和二氧化硫排放量進行核定,并將核定結果告知排污單位。

對安裝自動監測設備的排污單位,監測設備必須與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直接聯網,實時傳輸數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據此數據進行核定。

對未安裝自動監測設備或自動監測設備沒有與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聯網的污染源,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定期對其進行手工監測,監測頻次不少于每季度一次,依此數據進行核定。

第七條 國控、省控重點污染源必須在2008年底前完成污染源自動監測設備的安裝和驗收,污染源自動監測設備的建設由排污單位按照環保部門統一部署負責實施,驗收由有環保審批權限(或受有環保審批權限環保部門委托)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負責,數據監測由企業負責,日常運行由有資質的運營單位負責。國控重點污染源自動監測設備的監測數據必須與省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聯網,并直接傳輸上報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

第八條 主要污染物減排監測嚴格按照《地表水和污水監測技術規范》(HJ/T91-2002)、《水污染物排放總量監測技術規范》(HJ/T 92-2002)、《固定源廢氣監測技術規范》(HJ/T397-2007)、《固定污染源監測質量控制和質量保證技術規范》(HJ/T373-2007)的要求,對污染源監測的全過程進行質量控制和質量保證。按照《固定污染源煙氣排放連續監測技術規范(試行)》(HJ/T 75-2007)等污染源自動監測技術規范的要求進行自動監測設備比對監測。原則上要選用國家和環境保護行業監測分析標準進行分析。

第九條污染源監督性監測工況要滿足相關標準及技術規范要求,監測期間應有專人負責監督工況,并記錄監測期間的生產時間和工況負荷等參數。

每次監測時,每個測點監測一天,廢水監測4到6次,獲得各監測項目的日均濃度和日累計廢水排放量;廢氣監測3次,獲得各監測項目的小時平均濃度和小時廢氣排放量。結合工況負荷、生產時間等以及季度和年度的平均工況負荷計算主要排放量、減排工程設施對主要污染物的去除率等。

第十條市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的污染源監督性監測數據的質量管理工作。承擔化學需氧量和二氧化硫排放量核定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具體負責污染源監督性監測數據的質量和排放量的準確性與可靠性。

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負責對污染源自動監測系統的監測設備進行實驗室比對監測和自動監測數據有效性審核。市環境監測機構具體承擔轄區內污染源自動監測系統的監測設備實驗室比對監測和自動監測數據有效性審核工作。裝機容量30萬千瓦以上火電廠的自動監測系統的實驗室比對監測和數據有效性審核工作由省環境監測機構負責。

第十一條 實驗室比對監測與自動監測設備同步現場采樣,監測頻次為每季度一次。

污染源自動監測系統的實驗室比對監測評定標準按下表執行:

項 目
濃度
質量控制

化學需氧量

(mg/L)
<50
相對偏差的絕對值≤45%

50~100
相對偏差的絕對值≤35%

>100
相對偏差的絕對值≤15﹪

二氧化硫

(mg/m3)
<715
絕對誤差≤57 mg/m3

≥715
相對準確度≤15%


未通過實驗室比對監測和有效性審核的自動監測數據無效,不得作為排污量核定依據。比對監測結果表明的自動監測的數據質量達不到規定時,則從本次監督性比對監測時間上推至上次質量控制校核之間的時段按自動監測系統數據缺失處理。數據缺失時段的污染物排放量按照相關技術規范的規定核算。

下級環境監測機構比對監測結果與上級環境監測機構的檢查、抽查結果不一致時,由上級環境監測機構確認自動監測數據的有效性。

第十二條各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要建立完整的污染源基礎信息檔案,建立污染源監督性監測數據庫。各縣區污染源監督性監測數據按季度報送市環境監測機構,用于監測質量管理工作。具體報送要求按市環境監測機構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 市環境監測機構負責全市污染源監督性監測的技術培訓、質量控制考核,并組織跨區域的不定期抽查監測工作。負責對所轄縣區污染源監督性監測的質量控制考核和不定期抽查監測工作。

第十四條 抽查監測數據與上報數據不符的,從本次抽查監測時間上推至上次核查(比對)監測之間的時段,以物料衡算法或排放系數法核算排放量。

各級環境監測部門應妥善保管質量控制記錄和技術記錄,對抽查中發觀記錄不全的,該次污染源監督性監測推至上次污染源監督性之間的時段按監測數據缺失處理,以抽查監測或物料衡算法或排放系數法核算排放量。

第十五條 污染源的達標情況及污染物排放量的確定必須與自動監測數據、減排核查監測數據、監督抽查數據和竣工驗收監測數據等結合起來。排放標準按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認可的各排放口排放標準執行。完全排放間接冷卻水的排放口,其排放水量不計入達標率統計。達標率計算:

1、污染源達標率計算:

①有自動在線監測裝置的:經校核確認的有效數據以日均值加權計算達標率。即:

一企業化學需氧量達標率(%):

n一排放口的數目;

m一參與抽(核)查的各級監測站的數目,例,若省、市、縣三級均進行監測,則m=3,若設區市、縣二級進行監測,則m=2; 若僅縣一級進行監測,則m=l;

一第n個排放口的廢水的排放量。

一企業化二氧化硫達標率(%):

n一排放口的數目;

m一參與抽(核)查的各級監測站的數目,例,若省、市、縣三級均進行監測,則m=3,若設區市、縣二級進行監測,則m=2; 若僅縣一級進行監測,則m=l;

一第n個排放口的廢水的排放量。

②手工監測的以各污染物排放口監測達標次數與監測次數加權計算達標率。

即:

一企業達標率(%):

n一排放口的數目;

m一參與抽(核)查的各級監測站的數目,例,若省、市、縣三級均進行監測,則m=3,若設區市、縣二級進行監測,則m=2; 若僅縣一級進行監測,則m=l;

一第n個排放口的廢水的排放量。

達標次數一化學需氧量以日均值計,二氧化硫以小時均值計。

2、區域(行業)污染源達標率計算:

以區域(行業)內的各個污染源達標率和污染源廢水或廢氣排放量加權計算區域污染源達標率,即:

錯誤!未找到引用源。一區域達標率(%);

n一監測企業數;

一第n個企業的廢水或廢氣的排放量;

一第n個企業的廢水或廢氣的達標率。

第十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要保證承擔本轄區污染源監測工作的環境監測機構的相關工作條件,在人員配置和培訓、設備購買和更新、工作和實驗用房供給、工作經費保障等方面制定切實可行的計劃并予以落實,特別是要保證直接為減排統計、監測和考核服務的污染源監督性監測費用,補助國控、省控重點污染源自動監控系統的建設和運行費用,將其納入各級政府財政預算。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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