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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北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淮北市鼓勵發展循環經濟若干規定的通知
淮北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淮北市鼓勵發展循環經濟若干規定的通知
2008-05-29
淮北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淮北市鼓勵發展循環經濟若干規定的通知
淮政辦〔2008〕65號
濉溪縣、各區人民政府,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淮北市鼓勵發展循環經濟若干規定》已經市政府第4次常務會議研究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二○○八年五月二十九日
淮北市鼓勵發展循環經濟若干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快循環經濟發展,提高資源和能源利用效率,保護生態環境,實現經濟、社會和環境的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重點支持下列企業和項目:
(一)利用企業生產的廢棄物或副產物作為原料的生產企業;
(二)城市生活垃圾回收并分選、危險廢物處理、醫療廢棄物處理及其他垃圾資源化企業;
(三)進行廢水循環利用和中水回用試點的企業;
(四)生物發電、煤矸石發電、摻燒城市生活垃圾發電、煤矸石燒結磚、粉煤灰綜合利用、電廠脫硫等項目;
(五)可再生資源集散市場和社區回收網絡建設項目;
(六)企業及農村建設的大、中型沼氣工程;
(七)將畜禽糞便經無害化處理、資源化利用轉化為有機肥料,年銷售收入達到1000萬元的規模化企業;
(八)綜合利用農作物秸稈,年銷售收入達到1000萬元的規模化企業;
(九)節能、節水、節材、節地以及其他重大的循環經濟建設項目,使單位產品能耗、水耗、物耗及污染物排放量低于國家或行業標準,降低幅度較大,效果明顯;
(十)國家、省有關機構認定或審定的污染防治新技術,新工藝的推廣應用及示范項目。
第二章 資金支持政策
第三條 市財政積極籌措資金支持循環經濟的發展,優化現有財政專項資金的支出結構,重點扶持循環經濟試點企業、項目和技術。
第四條 嚴格按照政策要求征收企業排污費,并根據企業投資循環經濟項目減少污染排放量予以核減相應排污費。
第五條 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把發展循環經濟列入政府扶持的重點領域,設立相應的循環經濟專項資金,對循環經濟重點項目予以資金支持。
第六條 市、縣、區財政在3年內分別從分級設立的循環經濟專項資金中安排一定比例的資金,用于扶持規模化沼氣和秸稈氣化等綜合利用工程建設。
第七條 銀行根據信貸政策,對企業資源綜合利用項目應重點扶持,在安排貸款上給予積極支持。
第八條 對從事循環經濟研究、示范和培訓,實施循環經濟重點技術改造項目和自愿削減污染物排放協議中載明的技術改造項目,列入市財政安排的科技“三項費用”的扶持范圍。
第九條 各級財政設立的循環經濟專項資金中,每年應當安排一定比例資金用于支持企業實施清潔生產。
企業用于清潔生產審核和培訓的費用,可以按規定列入企業經營成本。
第十條 市發改委、經委、財政局、環保局等有關部門及各縣、區同級部門要加強對各項資金的使用管理和監督,提高資金使用效率。
第三章 稅收優惠政策
第十一條 對下列資源綜合利用產品,經省資源綜合利用認定委員會認定后,由稅務機關實行增值稅即征即退的政策:
(一)在生產原料中摻有不少于30%的廢舊瀝青混凝土生產的再生瀝青混凝土;
(二)在生產原料中摻有不少于30%的煤矸石、粉煤灰、燃煤鍋爐的爐底渣(不包括高爐水渣)及其他廢渣生產的水泥;
第十二條 對下列資源綜合利用產品,經省資源綜合利用認定委員會認定后,由稅務機關實行按增值稅應納稅額減半征收的政策:
(一)利用煤矸石、煤泥和風力生產電力,煤矸石、煤泥用量(重量)占發電燃料的比重必須達到60%以上(含60%);利用城市生活垃圾生產電力,城市生活垃圾用量(按熱值)占發電燃料的比重必須達到80%以上(含80%);
(二)使用煤矸石、粉煤灰等固體廢棄物生產非粘土磚、砌塊磚、復合墻板等新型墻體材料產品,享受稅收優惠政策。新型墻體材料目錄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部分資源綜合利用及其他產品增值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1〕198號)規定。
第十三條 按照國家財稅政策規定,對廢舊物資回收經營單位銷售其收購的廢舊物資,免征增值稅。廢舊物資是指在社會生產和消費過程中產生的各類廢棄物品,包括經過挑選、整理等簡單加工后的各類廢棄物品。凡收購破壞國家電力、城建等公共設施的廢舊物資回收企業,經有關部門查實后,一律取消其免征增值稅優惠政策,并給予其相應處罰。
利用廢舊物資加工生產的產品,不享受廢舊物資免征增值稅的政策。
第十四條 對所有涉及投資循環型企業的收費項目,凡國家、省有明確規定收費幅度的,均按低限征收。
第十五條 凡綜合利用煤矸石、煤泥、垃圾等低熱值燃料,及利用余熱、余壓、生物質能、沼氣、煤層氣等生產電力或熱電聯產的小型工程,單機容量在500千瓦及以上,符合并網調度條件的,憑省資源綜合利用認定委員會資源綜合利用認定證書和有關資料與供電部門簽訂并網協議;對并網的機組免交小火電上網配套費,并在核定的上網電量內優先購買。
第十六條 有關單位對資源綜合利用企業從指定地點自行裝運煤矸石、粉煤灰和垃圾等廢棄物時,不得收費或根據利用者利益大于供應者利益的原則適當收費。
第四章 獎懲措施
第十七條 建立循環經濟表彰獎勵制度,每年對發展循環經濟成效突出的單位和個人,由市人民政府給予表彰和獎勵。縣、區也要建立獎勵機制。
第十八條 生產、銷售有毒、有害物質含量超過國家標準的建筑和裝修材料的,依照產品質量法和有關民事、刑事法律的規定,追究行政、民事、刑事法律責任。
第十九條 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設備的,由縣級以上經濟主管部門責令停止使用,沒收國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設備;情節嚴重的,可以提出意見,報請同級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責令停業整頓或者關閉。
第二十條 企業應實施而不實施清潔生產審核或者雖經審核但不如實報告審核結果的,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1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清潔生產促進法》17條規定,列入污染嚴重企業名單的企業,應當按照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公布主要污染物的排放情況,接受公眾監督。不公布或者未按規定要求公布污染物排放情況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公布,可以并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二條 對弄虛作假,騙取資源綜合利用優惠政策的企業,一經發現,取消享受優惠政策的資格,3年內不得再申報認定,主管稅務機關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有關規定給予處罰。
第二十三條 高耗能工業企業,超過單位產品能耗限額標準,情節嚴重的,經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或者沒有達到治理要求的,可以由縣級以上經濟主管部門提出意見,報請同級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責令停業整頓或者關閉。
第二十四條 對假借建設綜合利用電廠,實際上應用優質燃料生產的,不得享受有關優惠政策;已享受的要予以取消。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本規定由市發展循環經濟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市財政籌措的循環經濟專項資金由市發展循環經濟領導小組辦公室統一管理,并制定相應的循環經濟引導資金管理辦法。
第二十六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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