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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城鄉建設檔案管理辦法

2008-12-20
太原市城鄉建設檔案管理辦法

太 原 市 人 民 政 府 令

第67號



《太原市城鄉建設檔案管理辦法》已經2008年 12月4日市人民政府第18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09年2月1 日起施行。



市 長 張兵生


2008年12月20日


太原市城鄉建設檔案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城鄉建設檔案管理,充分發揮城鄉建設檔案在城鄉規劃、建設、管理中的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城鄉建設檔案的報送、接收、保護、利用和管理工作。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城鄉建設檔案,是指在城鄉規劃、建設、管理活動中直接形成的,對國家和社會具有保存價值的文字、圖紙、圖表、聲像、電子文件等各種載體的文件材料。
第四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城鄉建設檔案工作的領導,把城鄉建設檔案事業納入市、縣(市、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五條 城鄉建設檔案管理實行集中管理與分級管理相結合的原則,保證城鄉建設檔案信息的完整、準確、系統、安全和有效利用。
第六條 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內城鄉建設檔案的管理工作。
市城建檔案管理機構具體負責本市規劃區內城鄉建設檔案的日常管理工作。
縣(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鄉建設檔案的管理工作;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鄉鎮建設檔案的管理工作。
市、縣(市)檔案管理機構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城鄉建設檔案業務工作進行監督、指導。
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城鄉建設檔案管理工作。
第七條 建設單位應當根據本單位實際情況,配備專(兼)職管理人員,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建立健全工作制度;收集、保管本單位的城鄉建設檔案,并向城建檔案管理機構移交。
第八條 城建檔案管理機構重點管理下列檔案資料:
(一)各類城鄉建設工程檔案:
1、工業、民用建筑工程;
2、市政基礎設施工程;
3、公用基礎設施工程;
4、交通基礎設施工程;
5、園林建設、風景名勝建設工程;
6、市容環境衛生設施建設工程;
7、城市防洪、抗震工程;
8、軍事工程檔案資料中,除軍事禁區和軍事管理區以外的穿越市區的地下管線走向和有關隱蔽工程的位置圖。
(二)各類地下管線(包括城鄉供水、排水、燃氣、熱力、電力、電信、工業等地下管線)以及相關的人防工程檔案。
(三)建設系統各專業管理部門(包括城鄉規劃、勘測、設計、施工、監理、園林、風景名勝、環衛、市政、公用、房地產管理、人防等部門)形成的業務管理和業務技術檔案。
(四)有關城鄉規劃、建設及其管理的方針、政策、法規、計劃方面的文件、科學研究成果和城市歷史、自然、經濟等方面的基礎資料。
(五)其他具有保存價值的城鄉建設檔案。
第九條 建設單位在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時,城建檔案管理機構應當將工程竣工后需移交的工程檔案內容和要求書面告知建設單位,并與建設單位簽訂《建設工程檔案移交責任書》。
地下管線工程建設單位,在與城建檔案管理機構簽訂《建設工程檔案移交責任書》前,應當與有相應資質的測繪單位簽訂《太原市管線建設工程跟蹤測繪合同》,以確保跟蹤測繪數據的真實、準確。
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具有相應資質的測繪單位名單定期向社會公示。
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時,應當查驗《建設工程檔案移交責任書》。
第十條 地下管線工程建設單位在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前,應當到城建檔案管理機構查詢施工地段的地下管線、設施等隱蔽工程檔案,取得該施工地段地下管線、設施等隱蔽工程現狀資料。
第十一條 建設單位在組織工程竣工驗收前,應當申請城建檔案管理機構對建設工程紙質檔案、聲像檔案、電子檔案進行專項預驗收。
城建檔案管理機構應當在收到建設單位預驗收申請10個工作日內出具預驗收意見。對建設工程檔案符合要求的,出具建設工程檔案認可文件;對不符合要求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要求編制、補充、完善。
建設、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在辦理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備案、建設工程竣工規劃驗收時,應當查驗城建檔案管理機構核發的建設工程檔案認可文件。
第十二條 建設單位在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6個月內,向城建檔案管理機構移交檔案原件或者副本。
城建檔案管理機構在收到符合規范要求的建設工程檔案后,向移交單位核發《建設工程檔案合格證》。
第十三條 建設單位應當在地下管線工程跟蹤測繪或者補測補繪竣工驗收后15日內,向城建檔案管理機構移交其測繪成果。
未移交以及未按時移交測繪成果,或者移交的測繪成果資料不齊全、不準確,致使其他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因無法查閱有關資料或者查閱的資料內容不準確造成施工損壞地下管線工程的,地下管線工程的建設單位應當依法承擔相應責任。
地下管線普查結束后15日內,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向城建檔案管理機構移交其普查成果。
第十四條 建設系統各專業管理部門形成的業務管理和業務技術檔案,凡具有永久保存價值的,在本單位保管使用1至5年后,按有關規定向城建檔案管理機構移交。有長期保存價值的檔案,由城建檔案管理機構根據城鄉建設的需要選擇接收。
縣(市)城建檔案管理機構應當定期向市城建檔案管理機構移交城鄉建設檔案目錄。
房地產權屬檔案的管理,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 改建、擴建和重要部位維修的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當組織勘察、設計、監理、施工單位根據實際情況修改、補充和完善原建設工程檔案;結構和平面布置等改變的,應當重新編制建設工程檔案,并在工程竣工驗收后6個月內向城建檔案管理機構報送。
地下管線專業管理單位應當將更改、漏測、廢棄部分的地下管線工程檔案及時修改補充,并在15日內向城建檔案管理機構報送。
第十六條 地下管線工程覆土前,建設單位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工程測繪單位進行竣工測繪,形成準確的竣工測繪數據文件和管線工程測繪圖,并符合相關技術標準和城鄉建設檔案管理的要求。
第十七條 施工單位在施工中發現未建檔的地下管線,應當及時通過建設單位向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查明未建檔的管線性質、權屬,責令地下管線產權單位進行補測補繪,并在15日內向城建檔案管理機構報送。
第十八條 城鄉建設檔案工作人員應當忠于職守,遵紀守法,具備城鄉建設檔案管理的相關專業知識。
第十九條 城建檔案管理機構應當做好檔案的防火、防盜、防蟲、防潮、防霉、防鼠、防光、防塵、防有害氣體等工作,保持庫房適當的溫度和濕度,及時搶救損壞和變質的城鄉建設檔案。需要永久保存的城鄉建設檔案,應當采取光盤、磁帶、硬磁盤及其他現代技術手段備份保存。
第二十條 城建檔案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城鄉建設檔案的接收、收集、整理、保管、統計、鑒定、銷毀、編研、提供利用等管理制度;建立城鄉建設檔案信息管理系統,對城鄉建設檔案進行動態管理。
城建檔案管理機構應當對本市規劃區內大型、重點工程項目進行跟蹤服務,形成的檔案及時歸檔。
第二十一條 城建檔案管理機構應當充分利用城鄉建設檔案信息資源,建立城鄉建設檔案資料信息庫、目錄庫,匯編城鄉建設檔案綜合信息,為社會提供城鄉建設基礎數據、信息咨詢和技術服務。
第二十二條 城建檔案管理機構出具的載有本單位法定代表人的簽名或者印章標記的縮微品以及其他復制形式的城鄉建設檔案,具有與城鄉建設檔案原件同等的效力。
第二十三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利用已開放的城鄉建設檔案,須持有介紹信、身份證等合法證件。外國人或者外國組織利用開放的城鄉建設檔案,應當按規定報經有關部門批準。
第二十四條 城鄉建設檔案的利用實行便民原則。對需要提供技術咨詢服務的,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 城建檔案管理機構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的有關規定,向社會公開館藏結構、案卷目錄信息,以方便社會公眾利用;對涉及秘密或者公開后危害國計民生和社會穩定的城建檔案信息,應當執行國家有關保密的法律和行政法規的規定。
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本單位給予表彰獎勵:
(一)在城鄉建設檔案管理工作或者理論研究中成績顯著的;
(二)搶救或者捐贈珍貴城鄉建設檔案資料的;
(三)其他應當予以表彰獎勵的。
第二十七條 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后,建設單位未在規定期限內向城建檔案管理機構移交建設工程檔案的,由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按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一)逾期3個月以下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二)逾期3個月以上6個月以下的,處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三)逾期6個月以上9個月以下的,處5萬元以上8萬元以下罰款;
(四)逾期9個月以上的,處8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額5%以上10%以下罰款。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無故延期或者不按照規定歸檔、報送的;
(二)涂改、偽造、損毀、丟失城鄉建設檔案的。
第二十九條 城鄉建設檔案管理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造成城鄉建設檔案損失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施行前的城鄉建設工程檔案,工程已竣工驗收的,由建設單位在本辦法施行之日起6個月內向相應的城建檔案管理機構移交。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2009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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