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紹興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紹興市區戶外廣告設置管理若干規定(試行)的通知

2010-03-15
紹興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紹興市區戶外廣告設置管理若干規定(試行)的通知

紹政發〔2010〕21號


越城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
  現將《紹興市區戶外廣告設置管理若干規定(試行)》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一○年三月十五日
  
  

紹興市區戶外廣告設置管理規定(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市區戶外廣告的設置和管理,維護戶外廣告經營者及相關主體的合法權益,合理開發利用城市空間資源,美化城市景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市市區范圍內戶外廣告的設置及其相關管理活動,應當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 戶外廣告按其使用性質可分為戶外商業廣告、戶外公益廣告和戶外招牌廣告。
  本規定所稱的戶外商業廣告,是指直接或間接地介紹商品或服務的戶外廣告設施。
  本規定所稱的戶外公益廣告,是指宣傳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及其他各類公益活動的戶外廣告設施。交通指示等公共信息指示牌納入戶外公益廣告范疇。
  本規定所稱的戶外招牌廣告,是指企事業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在其經營、辦公場所或建筑物控制范圍內,設置與其注冊登記名稱相符的標牌、匾額、指示牌等戶外廣告設施。用于表明建筑物名稱的屬于招牌,其他設于樓頂的非建筑物名稱的標志物納入戶外商業廣告和戶外公益廣告范疇。
  第四條 市規劃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市區戶外廣告設施設置的規劃管理,牽頭協調相關管理工作。
  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市區戶外廣告內容的審查、登記及監督管理。
  市城管執法部門負責市區戶外廣告設施涉及城市容貌的監管以及違法設置的查處工作。
  市公安、財政、建設、建管、交通、安監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相關工作。
  第五條 經依法批準設置的戶外廣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侵害。




第二章 設置規劃

  第六條 戶外廣告設置規劃由市規劃行政管理部門會同相關部門組織編制,報市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相關技術標準由市規劃行政管理部門牽頭組織編制。
  第七條 設置戶外廣告應當符合城市規劃和城市容貌要求,與城市規劃功能分區相適應,與城市區塊人文特色相結合,體現公共性、商業性、景觀性、文化性,合理布局、規范設置。
  戶外廣告設施應當遵守相關技術標準,安全、美觀,并與周圍環境相協調,符合美化城市市容的要求。
  第八條 戶外廣告設置規劃應當根據國家、省有關規范要求編制,其內容包括:
  (一)根據不同區域、不同功能、不同路段提出戶外廣告的總體指引,明確規劃范圍內允許、限制或者禁止設置戶外廣告設施的區域、位置;
  (二)明確戶外商業廣告設施與公益廣告設施的配比及設置位置;
  (三)對戶外廣告的數量、體量、形式、色彩、照明、安全等提出明確要求。
  第九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設置戶外商業廣告:
  (一)利用交通安全設施、交通標志的;
  (二)影響市政公共設施、交通安全設施、交通標志使用的;
  (三)需占用寬度不足3米人行道的;
  (四)利用行道樹的;
  (五)妨礙生產或人民生活,損害城市容貌或建筑物形象的;
  (六)利用違章建筑、禁止使用的危險房屋及其他可能危及安全的建筑物和設施的;
  (七)在國家機關、文物保護單位、經依法公布的優秀近現代建筑和名勝風景點及其建設控制范圍內的;
  (八)其他依法需要禁設的情形。
  
第三章 戶外商業廣告管理

  第十條 經規劃的戶外商業廣告設置使用權依法實行公開招標、拍賣等方式取得。
  戶外商業廣告設置使用權不得擅自轉讓。確需轉讓的,應依法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十一條 市規劃行政管理部門應根據市區戶外廣告設置規劃和城市形象宣傳的需要提出年度工作計劃,有序組織戶外商業廣告位的招標、拍賣工作。
  第十二條 戶外商業廣告設置使用權的拍賣按下列程序進行:
  (一)戶外廣告拍賣委托人(以下簡稱委托人)與待拍廣告位的場地使用人(管理人)進行協商,征得場地同意使用的初步意見;
  (二)委托人會同市財政、城管執法、工商、公共資源交易管理等部門制定拍賣條件。拍賣條件應當明確廣告位的具體范圍、尺寸和廣告的形式、色彩以及是否符合城市容貌等要求,明確廣告設施設置期限、安全管理責任及其他相關義務等內容;
  (三)委托人向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申請戶外商業廣告位的拍賣事項,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招標確定具有相應拍賣資格的拍賣機構;
  (四)委托人與拍賣機構簽訂委托拍賣協議,拍賣機構按規定程序組織拍賣;
  (五)拍賣成交后,買受人和拍賣人應當簽訂成交確認書,買受人應當在規定期限內清付價款和有關費用,并與委托人簽訂戶外商業廣告設置使用權出讓合同。
  合同應明確戶外商業廣告設置期限,期限一般為三到八年。
  第十三條 取得戶外商業廣告設置使用權的當事人(以下稱廣告設置人),持戶外商業廣告設置使用權出讓合同等有關資料依法向市規劃、工商部門辦理審批、登記手續。
  第十四條 經批準設置的戶外商業廣告,應由廣告設置人自批準之日起六個月內完成設置。戶外商業廣告在設置期滿后一個月內應由廣告設置人自行拆除;逾期未自行拆除的,由市城管執法部門依法予以查處。
  廣告設置人應當保持戶外商業廣告設施的整潔、完好,及時進行維護、更新,并定期對戶外商業廣告設施進行安全檢查,遇臺風、汛期應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第十五條 戶外商業廣告設施竣工后,廣告設置人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對工程質量進行驗收,符合標準的,方可投入使用。
  戶外商業廣告單體面積較大的,廣告設置人應當自驗收完畢之日起30日內,向市建管、規劃部門提交具有法定資質的機構出具的安全監測報告,市建管部門出具備案意見。
  第十六條 戶外商業廣告設置使用權招標、拍賣交易所得屬于政府非稅收入,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有關部門在收取戶外廣告資源有償使用收入時應統一使用省政府非稅收入票據,所得價款全額上繳市財政專戶,專款專用于城市基礎設施建設和相關維護工作。
  戶外商業廣告占用非公有場所的,場所權屬人可按協議獲得占用補償費。補償費用的標準由市財政部門核定。
  第十七條 已經批準設置的戶外商業廣告,因城市規劃調整或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需拆除設施的,有關單位應當提前通知原廣告設置人,由此給當事人造成財產損失的,應當依法給予補償。
  第十八條 舉辦大型文化、體育、公益活動或者舉辦各類展銷會、訂貨會、交易會、開業慶典等活動,需要在活動場所范圍內設置臨時性(短期)戶外廣告設施的,可不列入招標、拍賣交易范圍,但廣告設置人須于活動結束后3日內撤除戶外廣告設施。
  
第四章 戶外公益廣告管理
  
  第十九條 市規劃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市區戶外公益廣告的設置和管理,會同市級相關部門根據市區戶外廣告設置規劃,提出市區公益廣告設置年度計劃,報市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二十條 市區主要公共場所應設有大型宣傳文明城市創建活動和道德建設的公益性廣告,數量應不少于廣告總數的20%。
  第二十一條 戶外公益廣告設置和維護管理所需經費應在已上交戶外廣告資源有償使用凈收入范圍內安排。
  
第五章 戶外招牌廣告管理

  第二十二條 市區戶外招牌廣告(以下簡稱招牌)的設置除符合城市規劃原則外,還應符合下列原則:
  (一)相鄰協調原則。凡設置在同一路段或同一建筑物內相連或相鄰的招牌,應統一基調、規格和標準,在高度、造型、規格、色彩、材質等方面達到比例適當、和諧統一的要求;
  (二)集中設置原則。多個單位共用一個場所或一個建筑物內有多個單位的,設置招牌應先整體規劃,按審定的規劃設計方案制作;
  (三)鄰里安全原則。設置招牌不得影響其他建筑物的結構安全和正常使用;
  (四)內容限定原則。招牌內容只限于宣傳本單位的名稱、電話、標識等。
  第二十三條 招牌設置前,申請人應依法向有關部門辦理審批手續,并報市城管執法部門備案。招牌的申請人在向有關部門辦理相關手續時,應提供建筑物戶外廣告位設置規劃方案。
  由建設單位申報的沿街建筑方案應當包含戶外招牌廣告位設置的規劃內容,戶外招牌廣告位應在建設工程竣工驗收之前統一設置。
  第二十四條 招牌設置需占用他人建筑物立面的,招牌設置人應事先征得該建筑物產權人的同意。
  第二十五條 招牌所有者或管理者應當負責招牌的養護管理工作,做到整潔、美觀、安全。對圖案、文字、燈光顯示不全或腐蝕、陳舊的應當及時修復,提倡配套安裝亮化設施,并保證亮化設施正常使用。
  市城管執法部門負責對市區街道兩側招牌設置及維護情況進行監督管理,對陳舊毀損、色彩剝蝕等影響城市容貌的招牌提出整改意見,督促業主限期整修、加固或拆除,確保市容整潔。
  第二十六條 招牌設置者應當按照批準的內容進行設置,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的,應當按照原申報審批程序辦理變更手續。   
  第二十七條 單位遷移或歇業時,應在辦理變更住所或注銷登記的同時自行拆除原設置的招牌廣告。

第六章 責任追究
  
  第二十八條 在從事戶外廣告活動中違反工商行政管理規定的,由市工商部門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浙江省廣告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進行處罰;違反規劃或市容管理規定的,由市城管執法部門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第二十九條 戶外廣告設施設置人未及時維護、更新戶外廣告設施,致使發生戶外廣告設施倒塌、墜落等事故,造成他人人身或者財產損失的,應當承擔有關法律責任。
  第三十條 拒絕、阻礙有關行政管理人員依法執行職務,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由公安部門依法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 有關行政管理人員應當遵紀守法,秉公執法。對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未構成犯罪的,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二條 本規定發布前已設置的戶外商業廣告,批準期滿后,其戶外商業廣告設施設置符合規劃和安全等條件的,其使用權按照本規定的辦法取得;設施設置不符合規定條件的,依法予以拆除。
  第三十三條 利用車輛、船舶飛行器等特殊載體發布戶外廣告的,可參照本規定的有關內容執行。住宅小區內的戶外廣告設置按物業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四條 本規定由紹興市規劃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五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試行。原《紹興市區店面招牌設置管理意見(試行)》同時廢止;原戶外廣告設置管理有關政策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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