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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發《惠州市最低生活保障對象優待辦法》的通知

2010-02-25
印發《惠州市最低生活保障對象優待辦法》的通知

惠府〔2010〕20號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惠州市最低生活保障對象優待辦法》業經十屆109次市政府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按照執行。


惠州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惠州市最低生活保障對象優待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減輕我市城鄉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經濟負擔,進一步保障困難居民的基本生活,確保社會穩定,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優待,是指由政府有關部門共同承擔責任,對我市城鄉最低生活保障對象提供必要的照顧和扶持的社會扶助制度。
  第三條 持縣、區民政部門核發的《廣東省城鄉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以下稱《領取證》)的城鄉居民,可享受本辦法規定的各項優待。
  第四條 市民政部門統籌管理全市最低生活保障對象優待工作,縣、區民政部門負責所轄區域最低生活保障對象優待工作。市、縣(區)教育、衛生、房管、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物價等部門和工會組織協助民政部門做好最低生活保障對象優待工作。
 第五條 承擔優待義務的政府有關單位應按照規定全面落實優待政策。
  第六條 鼓勵和支持最低生活保障對象自謀職業,自食其力,逐步提高家庭自我保障能力;提倡和鼓勵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和個人開展幫扶解困和慰問活動。


第二章 優待對象

 第七條 本辦法所稱優待對象是指持有縣、區民政部門核發的《領取證》的惠州市城鄉最低生活保障對象,即具有惠州市轄區常住戶口,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城鄉居民,主要包括以下四類人員:
  (一)無經濟來源、無勞動能力、無法定贍養人或撫養人的居民;
  (二)領取失業救濟金期間或失業救濟期滿仍未重新就業,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居民;
  (三)在職和下(待)崗人員在領取工資、最低工資或基本生活費后,以及離(退)休人員領取養老金后,其家庭人均月收入仍低于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居民;
  (四)其他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城鄉居民(不包括農村五保對象)。
  第八條 本辦法所稱的家庭收入和家庭成員按照《廣東省城鄉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實施辦法》(廣東省人民政府令第52號)第四章的有關規定確定。

第三章 優待內容

  第九條 惠州市城鄉最低生活保障對象,除享受國家和省、市規定的低保政策外,憑《領取證》還可享受以下優惠待遇:
  (一)小學和初中階段,對家庭貧困的寄宿生進行生活費補助,確保義務教育階段學生不出現因貧輟學的情況;高中階段學(雜)費減免50%、生活費予以適當補助;同時享受《惠州市特困生助學金實施方案》(惠府〔2000〕115號)規定的有關待遇。
  (二)公立和政府部門辦的幼兒園,保教費減免30%。
  (三)有線數字電視主機基本收視維護費執行每戶10元的標準;在未完成有線數字電視網絡轉換的地區,有線廣播電視收視維護費減免30%。
  (四)免征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免征每戶每月10立方米生活用水量應繳納的自來水水費和城市污水處理費(超過部分按標準足額交納)。
  (五)租住廉租住房的,按《惠州市城鎮廉租住房管理試行辦法》(惠府令第42號)和《惠州市區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實施細則》(惠市房〔2010〕3號)規定減免租金。
  (六)乘坐公共汽車,按正常票價的50%給予優惠。
  (七)免征綠化費。
  (八)喪葬火化費、收斂費、運尸費減免50%。
  (九)在各級政府開設的公益性職業介紹機構以及政府舉辦的勞務市場和人才交流市場求職,免收就業介紹服務費、登記費、人才交流中介費。
  (十)按再就業培訓有關規定,享受免費培訓一至兩次,人力資源和勞動保障部門優先推薦就業。
  (十一)按照相關規定免費獲得法律援助。 
  第十條 惠城區轄區內集中收養三無人員的社會福利機構交納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按市政府的相關規定執行。
  惠城區轄區內集中收養三無人員的社會福利機構交納污水處理費按《惠州市中心城區低保戶和社會福利機構城市污水處理費補助管理辦法》(惠府辦〔2004〕98號)的規定執行。
  其它縣、區可參照本條的規定執行。

第四章 《領取證》的使用

  第十一條 根據屬地管理原則,最低生活保障對象可以持《領取證》、身份證和戶口簿,按規定到承擔優待義務的政府有關單位辦理享受優惠待遇手續。縣、區民政部門應根據廣東省人民政府令第52號文的有關要求做好《領取證》的審核和發放工作,并及時將每月發放《領取證》的低保對象名冊抄送承擔優待義務的政府有關單位。
 第十二條 為了解掌握情況,不斷完善優待工作,市、縣(區)教育、衛生、廣播電視、供水、房管、公用事業、人力資源和勞動保障、司法、民政等涉及優待項目的政府有關單位應認真、準確填寫《領取證》中的優待記錄。
 第十三條 《領取證》應妥善保管,不得轉借他人,不得私自涂改,如有遺失應及時向發證機關報告,由發證機關核實后,重新發放《領取證》。
 第十四條 《領取證》的申領、核銷收回和保障金的發放程序、變更轉移等管理工作,依照廣東省人民政府令第52號的相關規定辦理。
  第十五條 從事《領取證》管理審批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照相關的法律、法規、規章處理。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六條 各縣(區)人民政府、承擔優待義務的政府有關單位可根據當地實際,對本辦法優待內容進行細化補充。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2001年1月2日惠州市人民政府發布的《惠州市區最低收入居民優待暫行辦法》(惠府〔2001〕3號)同時廢止。本辦法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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