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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泉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酒泉市城市公共客運及旅游客運管理規定的通知

2009-02-20
酒泉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酒泉市城市公共客運及旅游客運管理規定的通知

酒政發〔2009〕27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中央省屬駐酒有關單位:
《酒泉市城市公共客運及旅游客運管理規定》已經2009年2月12日市政府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以印發,請認真遵照執行。

              二○○九年二月二十日

酒泉市城市公共客運及旅游客運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改善酒泉市城市公共客運及旅游客運環境,提升城市品位,確保經濟和社會穩定、和諧、健康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規范出租車行業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辦發[2004]81號)、《甘肅省道路運輸管理條例》、《甘肅省人民政府批轉交通廳關于進一步規范全省出租汽車行業管理有關問題意見的通知》(甘政辦發[2005]68號)等國家有關政策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管理規定。
第二條 本管理規定所稱城市公共客運包括:取得合法經營手續在城市運營的公交客運汽車、城市(城區)運營的出租客運汽車。
第三條 本管理規定所稱旅游客運、旅游包租客運為:取得合法經營手續,以運送旅游觀光旅客為目的,在旅游景區內運營或其線路至少有一端在旅游景區(點)的定線旅游客運汽車和非定線旅游客運汽車。
第四條 從事城市公共客運及旅游客運經營,應遵守本管理規定。
第五條 城市公共客運及旅游客運應堅持以人為本、安全第一、優質服務、突出特色,遵循便民、公正、公平、公開的原則,做到資源合理配置、運行路徑科學、經營秩序良好、服務優質文明,促進市場的統一、開放、競爭、有序,滿足廣大人民群眾和旅游者的出行需求。
城市公共客運及旅游客運經營者應當依法經營,誠實守信,公平競爭。
第六條 酒泉市城市公共客運和旅游客運,實行法定授權、歸口管理、統一規劃、宏觀調控,做到統一政策規劃、統一市場準入、統一稅費征繳、統一技術標準、統一執法尺度、統一服務質量。
第七條 政府主管部門應對城市公共客運及旅游客運實行宏觀調控,把其管理與發展納入城市建設的總體規劃之中,有計劃、按比例發展城市公共客運和出租車客運,對各類營運車輛實行總量和營運路線控制,運用經濟和法律手段,按市場需求和城市綜合發展規模進行調節和控制。
第八條 城市公共客運和旅游客運遵循分級許可、屬地管理、以縣為主的原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和旅游主管部門按其法定授權負責本行政區域城市公共客運和旅游客運監督和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以下簡稱運政管理機構),應設立相應內設機構,按其法定授權具體實施城市公共客運和旅游客運管理工作。
發改、建設、規劃、公安、物價、工商、質監、勞動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本規定的實施工作。
第九條 縣及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對城市公共客運和旅游客運的發展給予扶持,制定其產業政策,為城市公共客運和旅游客運管理及經營創造良好的市場環境。

第二章 規劃建設管理

第十條 交通、旅游等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行政部門根據城市及旅游產業總體規劃、經濟建設、社會發展和人民群眾的生活需求,編制公共客運及旅游客運發展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
第十一條 城市公共客運及旅游客運發展規劃確定或已設置的公共客運及旅游客運配套設施(以下簡稱配套設施)用地及空間,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或者擅自改變其用途。
前款所稱配套設施,是指保障城市公共客運及旅游客運正常運營的路線、停車場(站)、調度室、站臺、站棚、站牌等各類設施。
第十二條 規劃部門在審批配套設施規劃方案時,應當先征求當地交通主管部門、運政管理機構和公安交警部門的意見。
第十三條 公安交警部門應當會同建設、規劃、交通、運管等部門組織編制城市道路交通管理規劃,并在有條件的路段規劃設置城市公交車輛專用車道;在客流量相對集中的地段,應當規劃設置城市公交車輛換乘中心;并根據出租客運車輛招手即停、門到門服務的營運特點,科學設置出租車停靠點。
第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制定管理規定,嚴格限制貨運機動三輪車的運行范圍,嚴禁機動三輪車和殘疾人代步車從事客運經營。
第十五條 新建、改建城市道路時,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城市交通發展規劃,優先新建和改建影響公共交通車輛通行的路段和道路交叉口,沿線站臺間距離和道路交叉口的站臺距路口的距離應當符合國家規定和本城市交通發展規劃。對無法按標準設站臺的次干道上的道路交叉口,及時拓建改造,保證站臺設置。
第十六條 新區開發、舊城改造和建設飛機場、火車站、汽車客運站、大型商業網點及旅游景點、居民住宅小區、學校、醫院、文化體育場館等工程項目,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城市規劃,同時設計、建設配套設施。
配套設施竣工后,由規劃主管部門會同交通等有關部門組織驗收,經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驗收合格的配套設施,建設單位交付給交通行政主管部門統一管理。
第十七條 建設單位未按照規劃建設配套設施的,由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會同交通等有關部門責令其限期補建。
第十八條 從事城市公共客運和旅游客運的單位和個人(以下簡稱為經營者)應當按照有關行業標準,定期對交通工具及其配套設施進行維護保養,保證其技術性能、安全指標符合國家的規定和標準。
第十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擅自遷移、拆除、占用或者毀壞、污損、遮蓋配套設施。
因城市或景點建設確需遷移、拆除、占用配套設施的,應當按照規劃給予補建或者經濟補償。
第二十條 城市公共客運站臺或旅游景點停靠點,一般以地名、路名、街道名、歷史文化景點名或者重要機關等單位名稱科學命名;交通工具及站臺外觀裝飾應突出城市品牌或地域特色。

第三章 出租客運管理

第二十一條 出租汽車客運遵循統一規劃、宏觀調控、多家經營、統一管理、注重結構、控制總量的原則。縣(市、區)應根據社會需求、轄區城市人口總量及城鎮道路通行狀況,制定本轄區出租客運汽車的發展規劃,使其有計劃、按比例發展。依據酒泉的實際情況,肅州區、敦煌市出租汽車總量應控制在每萬人口15輛以內,其它縣(市)應鼓勵發展公交客運,適度發展出租汽車客運,逐步形成城鄉客運一體化格局。
第二十二條 出租汽車客運應實行公司化、規范化、集約化經營,在同一城市實行統一市場準入制度。出租汽車客運企業實行資質管理。
第二十三條 出租汽車必須安裝和使用經法定計量鑒定機構鑒定合格的計價器,實行明碼標價,按計價器顯示收費,給付票據,并按時足額繳納法定的相關規費。
第二十四條 出租車經營權屬國家所有,其經營權應采用以服務質量為主要競標條件的招投標方式,按發展規劃,制定合理的投放數量、投放時間、車輛標準、經營期限、服務承諾要求等,報市運政管理機構審核后上報省運政管理機構核準后方可實施。
出租汽車經營權在按相關程序報批備案后可以有償使用,但其工作必須嚴格執行國家或省政府的相關政策規定。
出租汽車的投放,由縣(市、區)交通主管部門負責,運政管理機構具體實施。
嚴禁經營者私下轉讓和倒賣經營權。
第二十五條 出租汽車實行分級許可、屬地管理、以縣為主的管理原則,但須接受酒泉市運政管理機構的業務指導。
第二十六條 出租汽車的運營年限應嚴格執行國家和省制定的相關規定。運營期滿后,收回經營權及各種營運手續,車輛退出客運市場。
第二十七條 出租汽車經營企業及其職工要依法參加社會保險,按照國家規定按時足額繳納基本養老、基本醫療、失業、工傷等社會保險費。
第二十八條 出租汽車應在車內顯著位置設置監督卡,具體為:在車內副駕駛位置前工具箱上方,安裝固定的金屬架,內插12CM×9CM的監督卡,監督卡載明:企業名稱、車號、駕駛員姓名、從業資格證號、監督電話,監督卡內容必須面向乘客。同時,將監督卡制成副卡,張貼在后排座右車窗玻璃的前下角。
第二十九條 出租汽車經營企業應當做到出租汽車計價器、頂燈、門徽、車身顏色、防護欄等統一。

第四章 公交客運管理

第三十條 城市公交客運管理應堅持全面規劃、統一管理、多元投資、優先發展、方便快捷的原則,積極發展方便舒適、保障安全、環保節能型車輛。城市公交客運實行特許經營制度,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法定程序和招投標方式確定城市公交客運經營單位。公交經營單位在取得城市公交特許經營權后方可投入經營。
第三十一條 城市公交經營者應當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有與經營規模相適應的注冊資本;
(二)有符合規定的固定場所、營運設施及相應的技術力量;
(三)有相應的管理機構和管理機制;
(四)有與經營規模相適應的營運工具。在酒泉市政府所在地一般不少于30輛大、中型公共汽車,在其它縣(市)一般不少于15輛中、小型公共汽車;
(五)有經培訓合格的駕駛員、乘務員和管理人員。
第三十二條 城市公交營運實行專營權管理制度,取得專營權的經營者由授權的相關部門發給《城市公共交通經營許可證》。
第三十三條 凡投入營運的車輛,應當向運政管理機構申領車輛營運證件,并參加每年一次的年檢年審。
第三十四條 公交車經營者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 按規定的線路、時間、站臺、班次和車型營運;
(二) 按規定統一制作和懸掛營運標志;
(三) 執行物價部門核定的計費(含優惠票價)標準;
(四) 車輛衛生整潔,服務設施齊全,安全性能和環保指標符合國家規定的技術規范;
(五) 依法為員工參加相應的社會勞動保險,并足額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
(六) 執行城市公共交通管理的其它規定。
第三十五條 公交車駕駛員、乘務員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執行核定的票價標準(含優惠票價),向乘客提供票據;
(二)及時規范的向乘客預報站名;
(三)制止車內不文明或犯罪行為,協助并配合公安部門查處違法犯罪行為;
(四)禁止強行拉客、滯留候車和使用高音喇叭招攬乘客;
(五)禁止超載、無理拒載、中途逐客等行為;
(六)遵守城市禁鳴的有關規定;
(七)扶老攜幼、禮貌待客、文明服務;
(八)遵守交通管理的其它規定。
第三十六條 公交車輛在營運途中出現故障不能繼續營運時,駕駛員、乘務員應當向乘客說明原因,并由公交公司及時安排改乘同線路后序車輛或采取其它有效措施進行疏導。
第三十七條 遇有搶險救災等特殊情況時,經營者應當服從行政主管部門的調派用車,行政主管部門在任務完成后應當及時將車輛歸還經營者。

第五章  旅游客運管理

第三十八條 旅游客運按照營運方式分為定線旅游客運和非定線旅游客運。
定線旅游客運是指營運客車在城鄉道路上按照固定的線路、時間、站點、班次運行的一種旅游客運方式,包括直達旅游車客運和普通旅游車客運。
非定線旅游客運是指以運送團體旅客為目的,將客車包租給用戶安排使用,提供駕駛勞務,按照約定的起始地、目的地和路線行駛,按行駛里程或者包用時間計費并統一支付費用的一種旅游客運方式。
第三十九條 定線旅游客運按照班車客運管理,非定線旅游客運按照包車客運管理。

第六章 執法監督

第四十條 城市公共客運和旅游客運涉及到的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規費征收、安全管理、治安管理、勞動管理、計量管理、車容車貌、從業資格、服務標準、車輛技術、年檢年審、社會保險等,從其相關政策法規或行業標準,并由相關行政主管部門監督執行。
第四十一條 從事城市公共客運、旅游客運的企業或經營者,必須服從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管理;遇到重大突發事件,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的要求,服從當地政府、交通主管部門和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調派。
第四十二條 從事城市公共客運、旅游客運的駕駛員、乘務員必須經培訓合格,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從業人員從業資格證》后方可上崗從事駕駛員和乘務員崗位工作。
第四十三條 從事城市公共客運、旅游客運的企業或經營者,都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和《甘肅省道路運輸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如有違反,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可依照上述兩個條例進行處罰。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四條 本管理規定由酒泉市交通局負責解釋。
第四十五條 本管理規定從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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