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晉城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晉城市廉租住房保障辦法》的通知

2008-08-20
晉市政發〔2008〕19號






晉城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晉城市廉租住房保障辦法》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直及駐市各有關單位:

《晉城市廉租住房保障辦法》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予印發。


晉城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八年八月二十日



晉城市廉租住房保障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完善廉租住房制度,逐步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難,根據《廉租住房保障辦法》(建設部等9部委令第162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廉租住房保障及其監督管理。
本辦法所稱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是指城市和縣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鎮范圍內,家庭收入、住房狀況等符合市、縣人民政府規定條件的家庭。

第三條 市建設局負責全市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的指導、管理和監督。縣(市、區)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工作。市、縣(市、區)發展改革、財政、國土資源、規劃、民政、物價、統計、國稅、地稅、監察、人行等部門根據職責分工,負責廉租住房保障的相關工作。

城市和縣人民政府所在地各街道辦事處或鎮人民政府、居委會或村委會應指定專人,負責本轄區居民申請廉租住房保障的受理、初審、公示及申請材料上報等工作。

第二章 保障方式

第四條 廉租住房保障實行貨幣補貼和實物配租相結合,以貨幣補貼為主,實物配租為輔。

貨幣補貼是指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向申請廉租住房保障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發放租賃住房補貼,由其自行承租住房。
實物配租是指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向申請廉租住房保障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提供住房,并按照規定標準收取租金。

第五條 貨幣補貼面積標準為人均建筑面積15平方米,其中:一人家庭15平方米,二人家庭30平方米,三人家庭45平方米,四人以上家庭(含四人)50平方米。貨幣補貼額度按照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現有住房與補貼面積標準的差額、租賃住房補貼標準確定。

租賃住房補貼標準由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根據當地經濟發展水平、市場平均租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經濟承受能力等因素確定,每年向社會公布一次。其中對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按照市場平均租金確定租賃住房補貼標準;對其他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可以根據收入情況等分類確定租賃住房補貼標準。

第六條 實物配租的租金標準由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核定。

第三章 保障資金

第七條 廉租住房保障資金來源包括:

(一)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在提取貸款風險準備金和管理費用之后的全部余額;

(二)土地出讓凈收益不低于10%用于廉租住房保障;

(三)市、縣(市、區)財政預算安排用于廉租住房保障的資金;

(四)省財政預算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補助資金;

(五)中央預算內投資中安排的補助資金;

(六)中央財政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專項補助資金;

(七)社會捐贈的廉租住房保障資金;

(八)其他資金。

第八條 廉租住房保障資金專項用于租賃住房補貼的發放,廉租住房的收購、改建、新建,不得挪作他用。廉租住房保障資金的管理,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九條 廉租住房租金收入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專項用于廉租住房維護和管理。

第四章 房屋建設

第十條 廉租住房來源包括:

(一)經濟適用住房項目中,按建筑面積的5%配建廉租住房;

(二)改造和修繕一批直管公房,作為廉租住房;

(三)社會捐贈的住房;

(四)其他渠道籌集的住房。

第十一條 廉租住房建設用地,應當在土地供應計劃中優先安排,并在申報年度用地指標時單獨列出,采取行政劃撥方式,保證供應。

第十二條 配建廉租住房的經濟適用住房或者普通商品房項目,應當在用地規劃、國有土地劃撥決定書或者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中,明確配套建設的廉租住房總建筑面積、套數、布局、套型以及建成后的移交或回購等事項。

第十三條 廉租住房單套建筑面積控制在50平方米以內,以一室一廳一廚一衛戶型為主,適當建設二室一廳一廚一衛戶型。室內水泥地面,內墻面普通涂料,戶內安裝木制門,入戶安裝普通防盜門,符合節能標準的普通窗戶,普通衛生潔具,水、電、暖、氣四表出戶,分戶計量。

第十四條 廉租住房建設享受規定優惠政策。

第五章 申請與審核

第十五條 申請廉租住房保障以家庭為單位,并符合以下條件:

(一)具有當地城鎮戶籍,申請人需取得當地城鎮戶籍時間滿1年。

(二)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積低于10平方米;夫妻離異滿3年的單親家庭。

(三)家庭可支配收入符合市、縣(市、區)民政部門確定的城市低收入家庭標準。

(四)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六條 申請實物配租需是符合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的無房家庭,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的孤寡老人;

(二)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的一級、二級重度殘疾人;

(三)無勞動能力的重病、大病患者;

(四)烈士遺屬、優撫對象、移交政府安置的軍隊離退休人員;

(五)其他急需救助的家庭。

第十七條 家庭可支配收入是指家庭成員的全部收入總和。包括:

(一)扣除交納所得稅和社會保障支出后的工薪收入;

(二)住房公積金單位交存部分;

(三)經營性收入;

(四)出租或變賣家庭資產獲得的收入;

(五)接受繼承、贈予的收入,利息收入、有價證券分紅及交易收入,彩票中獎收入等;

(六)法定贍養人、扶養人或撫養人給付的贍養費、扶養費、撫養費;

(七)各種經濟補償費;

(八)其他應計入的收入。

家庭可支配收入按上一年的實際發生數核定,以單位或居委會(村委會)核定蓋章為準。家庭成員有單位的,由所在單位核定,加蓋單位公章。家庭成員屬靈活就業人員的,由戶籍所在地居委會(村委會)審核確認,并加蓋公章;經常居住地與戶籍地不一致的,由居住地居委會(村委會)確認后,提供給戶籍所在地居委會(村委會)。
稅務、勞動保障、工商、民政、工會、公安等部門應配合做好核定收入的相關工作。

第十八條 家庭住房是指全部家庭成員名下承租的公有住房和擁有的私有住房。申請家庭現有兩處或兩處以上住房的,住房面積應合并計算。

申請家庭現住房面積的計算以《房屋所有權證》記載的面積為準,沒有《房屋所有權證》的需經專業測繪機構測量核準住房面積。

第十九條 廉租住房保障對象的家庭收入標準由民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當地城市居民收入、居住水平、住房價格等因素研究確定,報政府批準后,每年向社會公布一次。

第二十條 申請廉租住房保障,應當提供以下證件和資料:

(一)申請書、《晉城市廉租住房申請審核表》;

(二)家庭成員的居民身份證、居民戶口簿原件及復印件,夫妻雙方戶口不在一起的,須提供結婚證原件及復印件或民政部門出具的婚姻證明;

(三)家庭住房情況證明。經常居住地與戶籍所在地不一致的,要求兩地居委會(村委會)均出具證明。夫妻雙方有工作單位的還需提供單位住房證明;

(四)民政部門核定的低保家庭,提供《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低收入家庭提供收入證明;

(五)其他證明材料。

相關證件原件由街道辦事處或鎮人民政府校對無誤后退還申請人,復印件由收件人簽字蓋章。

第二十一條 申請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采取街道辦事處或鎮人民政府,市、縣(市、區)人民政府逐級審核并公示的方式認定。

(一)申請:申請廉租住房的家庭,應當由戶主在申報公告發布之日起10日內持本人身份證、家庭戶口簿到戶籍地街道辦事處或鎮人民政府,領取《晉城市廉租住房申請審核表》。申請人如實填寫后,向街道辦事處或鎮人民政府提出申請。

申請人應隨表提供本辦法第二十條所述證件和資料。

(二)初審:街道辦事處或鎮人民政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0日內,就申請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狀況是否符合規定條件進行審核,提出初審意見并張榜公示7天,審核合格、公示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將申請材料連同初審意見一并報送建設主管部門。

(三)審核:建設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15日內,就申請人的家庭住房狀況是否符合規定條件提出審核意見,并將符合條件的申請人的申請材料轉同級民政部門;民政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15日內,就申請人的家庭收入是否符合規定條件提出審核意見,并反饋同級建設主管部門。

(四)公示、建檔:經審核,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狀況符合規定條件的,由建設主管部門予以公示,公示期限為15天;對經公示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予以登記,建立檔案,并向社會公開登記結果。

經審核,不符合規定條件的,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說明理由。申請人對審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建設主管部門申訴。

有關部門可通過入戶調查、鄰里訪問以及信函索證等方式對申請人家庭收入和住房狀況進行核實。申請人及有關單位、組織或個人應當接受調查,如實提供有關情況。

第二十二條 建設主管部門與享受貨幣補貼的家庭簽定《租賃住房補貼協議》。建設主管部門為廉租住房租賃補貼保障對象辦理銀行專戶,保障對象憑廉租住房租賃補貼銀行存折,到指定銀行領取廉租住房租金補貼。

第二十三條 對已登記為廉租住房保障對象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凡申請貨幣補貼的,做到應保盡保。

第二十四條 實物配租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一)由建設主管部門提供廉租住房房源。

(二)申請實物配租的家庭實行輪候制度,通過搖號方式排序。建設主管部門根據廉租住房房源情況,確定當年的實物配租保障對象。

(三)申請家庭按排序選擇住房。選房時盲人、下肢殘疾者、老人可優先選購低層住房。

(四)建設主管部門與實物配租保障對象簽訂《廉租住房租賃合同》,開具《入住通知書》。保障對象持《入住通知書》到房屋管理單位辦理入住手續,并按照合同的約定交納租金、物業管理等各項費用。

第二十五條 實物配租的家庭排序搖號基本步驟:

(一)主持人宣布現場紀律、排序人名單、廉租住房房源情況及計算機搖號規則;

(二)由工作人員隨機搖出排號順序;

(三)公證部門對整個搖號過程和結果予以公證;

(四)搖號確定的順序及配租對象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六條 符合條件的家庭只能選擇一種廉租住房保障方式。

第二十七條 租賃住房補貼協議應當明確租賃住房補貼額度、停止發放租賃住房補貼的情形等內容。

第二十八條 廉租住房租賃合同應當明確下列內容:

(一)房屋的位置、朝向、面積、結構、附屬設施和設備狀況。

(二)租金及其支付方式。

(三)房屋用途和使用要求。

(四)租賃期限。廉租住房租賃期限不超過一年,租賃期滿應當對承租戶資格重新審核,符合條件的重新簽訂租賃合同。

(五)房屋維修責任。承租人有保證房屋及其設備完好并合理使用的義務,因使用不當或其他人為原因造成房屋及其設備損壞的,承租人應當負責修復并承擔相關責任。

(六)停止實物配租的情形。

(七)違約責任及爭議解決辦法,包括退回廉租住房、調整租金、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處理等。

(八)其他約定。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九條 已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應當于每年四月主動向戶籍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或鎮人民政府如實申報家庭收人、住房、人口變動情況。街道辦事處或鎮人民政府對其申報情況進行核實,將審核情況張榜公布,并將結果報當地建設主管部門。建設主管部門會同民政部門應當對保障對象的情況進行審核,經審核仍符合廉租住房條件的,重新簽訂合同;經審核保障對象的情況發生變化的,要調整租賃住房補貼額度或實物配租面積、租金等;經審核不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條件的,取消廉租住房保障。

第三十條 廉租住房保障對象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退出廉租住房保障:

(一)家庭收入已超過規定標準的;

(二)購買或通過其他途徑獲得住房的;

(三)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條件其他情形的。

第三十一條 廉租住房只能用于申請家庭及其成員自住。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建設主管部門收回其承租的廉租住房:

(一)將承租的廉租住房轉借、轉租的;

(二)擅自改變房屋用途的;

(三)無正當理由連續6個月以上未在廉租住房內居住的;

(四)無正當理由累計6個月以上未交納廉租住房租金的。

第三十二條 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未按照合同約定退回廉租住房的,建設主管部門應當責令其限期退回;逾期未退回的,可以按照合同約定,采取調整租金等方式處理。

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拒絕接受前款規定的處理方式的,由建設主管部門或具體實施機構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處理。

第三十三條 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對廉租住房保障工作進行監督、檢查,發現問題及時糾正。

第三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進行檢舉和控告。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 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廉租住房保障的,建設主管部門不予受理,并給予警告。

第三十六條 對以欺騙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審核同意或者獲得廉租住房保障的,由建設主管部門給予警告;對已經登記但尚未獲得廉租住房保障的,取消其登記;對已經獲得廉租住房保障的,責令其退還已領取的租賃住房補貼,或者退出實物配租的住房并按市場價補交以前房租。

第三十七條 廉租住房保障實施機構違反本辦法規定,不執行政府規定的廉租住房租金標準的,由物價部門依法查處。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建設主管部門及有關部門工作人員或者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確定的實施機構的工作人員,在廉租住房保障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晉城市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辦法》(晉市政發〔2004〕36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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