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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掖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張掖市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實施細則(試行)的通知

2010-03-25
張掖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張掖市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實施細則(試行)的通知

張政發〔2010〕28號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市直及省屬駐張各單位:
  《張掖市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實施細則(試行)》已經2010年3月19日市政府第41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印發,請認真組織實施。


               



張掖市人民政府
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五日








張掖市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實施細則(試行)


  第一條 為維護被征地農民(含牧民,下同)的合法權益,使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長期有保障,根據《甘肅省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暫行辦法》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被政府統一征收農民承包土地(含草原、草場,下同)的,適用本細則。
  留有村集體機動用地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和程序,在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可從村集體預留機動用地(包括新開墾土地)中給予調劑,調劑后原有土地面積沒有減少或減少面積未達到20%的,或經村(居)民委員會民主協商、村社自行調劑后,土地面積沒有減少或減少面積未達到20%的,暫不參加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
  《甘肅省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暫行辦法》實施前,已被政府統一征收土地的農民可自愿參加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其參加養老保險的費用全部由個人承擔。
  第三條 縣區人民政府統一負責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工作,由縣區勞動保障、財政、國土資源、農業等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組織實施。
  (一)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負責政策宣傳、資金測算、個人賬戶管理和養老金的計發等工作;
  (二)財政部門負責建立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財政專戶,做好資金的籌集、劃轉、管理工作,并向國土資源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出具收款憑證;
  (三)國土資源部門負責基本養老保險費用代扣代繳工作,并做好被征地農民土地數、人數及相關數據的統計工作;
  (四)農業部門負責農村集體預留機動用地的情況調查核實和數據統計等工作;
  (五)審計部門負責對各類資金的收支、管理情況進行檢查、審計監督;
  (六)民政部門負責符合條件的被征地農民的最低生活保障工作;
  (七)公安部門負責戶籍轉移登記工作。
  第四條 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暫實行縣級統籌,待條件成熟后過渡為市級統籌。
  第五條 征收土地時年滿16周歲(含16周歲)以上,征收土地占現有承包土地20%(不含20%)以上的,被征地農民應當參加養老保險。
  (一)征收土地80%(不含80%)以上的,視為完全失地農民,剩余土地交回村集體,轉為城鎮戶口,納入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實行統賬結合的養老保險模式;
  (二)征收土地20%—80%的,視為部分失地農民,實行完全個人賬戶模式,與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辦法相銜接;
  (三)征收土地80%以上,且剩余土地能夠保障其基本生活的,剩余土地不再交回村集體,可自愿選擇參加部分失地農民養老保險。
  征收土地20%以下的,暫不納入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本細則實施后再次被征收土地的,可累計計算后按本細則執行。
  第六條 被征地農民參加養老保險的費用由個人和政府共同承擔,采取在征收土地時一次性躉繳的辦法繳清。其中個人承擔40%,從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中抵繳。政府承擔60%,屬土地出讓方式的,從土地出讓收益中解決;屬行政劃撥方式的,按照“誰征地、誰承擔”的原則,分別由市或縣區財政承擔。
  第七條 部分失地農民,最低繳費標準以張掖市統計局公布的全市上年度農民人均純收入為基數,根據征地數量和對其生活影響程度劃分以下檔次確定繳費總額,征收土地占現有承包土地20—80%的,每10%劃分一個繳費檔次,按照3—8倍確定繳費總額。
  (一)征收土地占現有承包土地21—30%的按3倍的標準繳費;
  (二)征收土地占現有承包土地31—40%的按4倍的標準繳費;
  (三)征收土地占現有承包土地41—50%的按5倍的標準繳費;
  (四)征收土地占現有承包土地51—60%的按6倍的標準繳費;
  (五)征收土地占現有承包土地61—70%的按7倍的標準繳費;
  (六)征收土地占現有承包土地71—80%的按8倍的標準繳費。
  參保時年齡超過60周歲的,每增加1歲,個人少繳應繳費總額的十五分之一,75周歲以上個人不繳費。
  上述人員參加養老保險費用的政府補助資金必須按標準計算,全額繳納。
  第八條 完全失地農民,最低繳費標準以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社會平均工資的60%為基數,按20%的繳費比例乘以15年計算應繳費總額。個人繳費全部記入個人賬戶,政府補助資金全部記入統籌基金。
  (一)參保時男60周歲以上、75周歲以下的,每增加1歲個人少繳應繳費總額的十五分之一,男滿75周歲以上個人不繳費;
  (二)參保時女55周歲以上、70周歲以下的,每增加1歲個人少繳應繳費總額的十五分之一,女滿70周歲以上的個人不繳費。
  上述人員參加養老保險費用的政府補助資金必須按15年的標準計算,一次性躉繳。
  第九條 被征地農民參加養老保險以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為單位組織參保,按以下程序辦理:
  (一)項目建設征收土地時,由所在行政村負責填寫《張掖市被征地農民基本情況表》,并在本村范圍內張榜公布,公示時間不得少于7天,確認后報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
  (二)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對《張掖市被征地農民基本情況表》審核匯總后上報縣區農業部門,農業部門對承包土地面積復核后,送縣區國土資源部門。征地工作完成后,有關部門要重新核定農戶承包土地面積,并辦理相關手續。
  (三)縣區國土資源部門對《張掖市被征地農民基本情況表》進行審核后,送縣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縣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根據征收土地情況確定被征地農民參保對象,劃分完全失地農民和部分失地農民。
  (四)縣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對符合參加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條件的人員進行整理匯總,填寫《張掖市被征地農民參加養老保險花名冊》。反饋給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由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填寫《張掖市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參保人員信息登記表》,并經本人簽字,村(居)委會進行審核。
  (五)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在《張掖市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參保人員信息登記表》加注意見,報縣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上報的材料主要包括:《張掖市被征地農民參加養老保險花名冊》、《張掖市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參保人員信息登記表》、參保人員身份證復印件、戶口本復印件,以及其它需要提供的資料。
  (六)縣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參保登記手續,建立參保人員檔案。參保檔案包括《張掖市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參保人員信息登記表》、《張掖市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參保人員身份證復印件、戶口本復印件等資料。
  第十條 參保登記手續完成后,由縣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發給《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繳費手冊》。《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繳費手冊》遺失的,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出具證明,由被征地農民到縣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補辦。
  第十一條 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關系轉出、轉入、死亡等參保信息變化時,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應在變化后的30日內向縣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報,辦理參保變更或注銷手續。
  第十二條 被征地農民參加養老保險政府補貼資金的劃轉按以下程序辦理:
  (一)由縣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根據《張掖市被征地農民參加養老保險花名冊》,填寫《張掖市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政府補貼申報統計表》,送同級財政部門復核。
  (二)縣區財政部門復核無誤后,負責將本級財政補貼資金劃入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基金專戶。
  (三)市財政部門負責將本級政府應當補貼的資金按時劃撥到縣區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基金專戶。
  第十三條 被征地農民參加養老保險個人費用的征繳由縣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依據《張掖市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政府補貼申報統計表》,填寫《張掖市被征地農民繳納養老保險費明細表》,送同級國土資源部門,在征地時由國土資源部門將被征地農民個人繳費劃入財政專戶,并由國土資源部門委托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向被征地農民開據《張掖市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個人繳費專用收據》,一聯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留存,一聯國土資源部門留存,一聯附《張掖市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費明細表》轉送社會保險經辦機構。
  第十四條 縣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以下規定為參保人員建立個人賬戶:
  (一)完全失地的,個人繳費全部記入個人賬戶,政府補助資金全部記入統籌基金;部分失地的,個人繳費和政府補助資金全部記入個人賬戶。
  (二)縣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根據同級財政部門批復的《張掖市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政府補貼申報統計表》(附進賬單)及《張掖市被征地農民繳納養老保險費明細表》(附進賬單),分別記錄《張掖市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和《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繳費手冊》。
  (三)個人賬戶累計儲存額由各級財政補助金額、個人繳費金額、利息和基金投資收益分配額組成。
  第十五條 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個人賬戶按以下規定進行管理:
  (一)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個人賬戶按年計息。記賬利率按省級社會保險主管部門公布的記賬利率執行。
  (二)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時,個人賬戶累計儲存額和參保檔案一并轉移。
  (三)被征地農民享受養老保險待遇后,按月記錄個人賬戶支出減少額和累計余額,累計余額按年計息。
  (四)被征地農民在享受養老保險待遇前死亡的,其繼承額為其死亡時個人賬戶累計儲存額。被征地農民在享受養老保險待遇后死亡的,其繼承額為死亡時個人賬戶累計余額。由繼承人填寫《張掖市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個人賬戶清退單》,縣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規定辦理清退手續。
  第十六條 部分失地農民享受養老保險待遇資格認定。
  (一)部分失地農民年滿60周歲時,本人提出書面申請,村委會確認并公示(不少于10天)后,上報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
  (二)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填寫《張掖市被征地農民享受養老保險待遇資格認定表》一式四份。
  (三)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確認后,上報縣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同級勞動保障部門核定養老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發放養老金。
  第十七條 完全失地農民享受養老保險待遇資格認定按照城鎮職工養老保險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 養老金的計發。
  (一)部分失地農民按本細則分檔繳費后,辦理參保登記手續,納入今后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管理體系。參保時年滿60周歲以上人員,由縣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其個人賬戶累計儲存額除以計發月數計發養老保險待遇。60周歲以下人員,個人賬戶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統一管理,所繳資金存入財政專戶。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辦法出臺后,按照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辦法繼續參保繳費,個人賬戶連續記錄,到達待遇享受年齡時按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辦法計發養老金。
  (二)完全失地農民按本細則規定的標準繳費后,辦理參保登記手續,納入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統一管理。其中,參保繳費時男60至74周歲、女55至69周歲的人員,由縣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計發辦法按月計發基本養老金。基本養老金由個人賬戶養老金和基礎養老金組成。男滿75周歲、女滿70周歲以上的,不建立個人賬戶,只享受基礎養老金。參保繳費時未達到待遇享受年齡的,本人可按照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辦法續繳,繳費年限連續計算,到達待遇享受年齡時按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辦法按月計發基本養老金。
  第十九條 縣區財政部門設立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基金財政專戶,用于儲存政府補助資金和個人繳費資金及其所產生的利息收入。
  縣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設立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基金支出戶,用于支付到達待遇享受年齡的養老保險待遇。
  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基金財政專戶管理、支出管理、預決算管理、審計監督按照現行社會保險基金管理辦法執行。
  第二十條 縣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建立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核算體系,健全財務制度,嚴格財經紀律,加強基金管理,做好基金預算決算、財務核算分析、收支稽核和及時向市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上報財務、統計報表工作,如實反映基金收支狀況,接受社會監督。
  第二十一條 國家工作人員在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照有關規定追究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 參保人員應當如實申報個人信息資料,對隱滿真實情況騙取養老保險待遇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退還,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理,同時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第二十三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實施,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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