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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澤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菏澤市市級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支管理辦法》的通知

2009-03-29
菏澤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菏澤市市級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支管理辦法》的通知

菏政發〔2009〕11號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市屬各企業,各大中專院校:
  《菏澤市市級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支管理辦法》已經2009年3月17日市政府第12次常務會議研究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九日

菏澤市市級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支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和加強市級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支管理,貫徹落實各項土地收入管理政策,科學合理利用土地資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國務院辦公廳關于規范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支管理的通知》(國辦發〔2006〕100號)、《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貫徹國辦發〔2006〕100號文件進一步規范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支管理的意見》(魯政辦發〔2007〕38號)等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市級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支管理。
  第三條 市級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入(以下簡稱土地出讓收入)是市政府以出讓等方式配置國有土地使用權取得的全部土地價款,具體包括:(一)以招標、拍賣、掛牌和協議方式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所取得的總成交價款(不含代收代繳的稅費);(二)轉讓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或依法利用原劃撥土地進行經營性建設應當補繳的土地價款;(三)處置抵押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應當補繳的土地價款,轉讓房改房、經濟適用房按照規定應當補繳的土地價款;(四)改變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用途、容積率等土地使用條件應當補繳的土地價款;(五)其他與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或變更有關的收入。
  第四條 市國土資源局依法出租國有土地向承租者收取的土地租金收入,出租劃撥土地上的房屋應當上繳的土地收益,以及土地使用者以劃撥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依法向市政府繳納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拆遷補償費等費用(不含征地管理費),一并納入市級土地出讓收入管理。
  第五條 按照規定向國有土地使用權受讓人收取的定金、保證金和預付款,在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以下簡稱土地出讓合同)生效后可以抵作土地價款。劃撥土地的預付款可參照執行。
  第六條 市級土地出讓收支全額納入政府基金預算管理。收入全額繳入國庫,支出一律通過政府基金預算從土地出讓收入中予以安排,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名義擅自減免或變相減免土地出讓收入,不得將應繳國庫的征地和拆遷補償費由國有土地使用權受讓人直接支付給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農民。
  第二章 征收管理
第七條 市級土地出讓收入由市財政局負責征收管理,由市國土資源局負責具體征收。工業項目用地出讓收入暫由兩區財政、國土部門負責管理和征收。
  第八條 土地出讓成交后,市國土資源局根據土地出讓合同填寫《山東省非稅收入繳款書》,由土地競得者在規定的時間內,通過非稅收入征繳系統將土地出讓收入全部價款按對應項目就地繳入市級國庫。宗地出讓合同復印件等相關資料報征收管理部門留存備查。
  第九條 土地出讓合同應當明確該國有土地使用權受讓人應繳納的土地出讓收入數額、繳入國庫的具體時限以及違約責任等內容。其他相關稅費收入按照規定的渠道和程序另行繳納,不得與土地出讓收入混繳。
  第十條 市國土資源局應當督促國有土地使用權受讓人嚴格履行合同條款,及時足額繳納土地出讓收入。對國有土地使用權受讓人不按土地出讓合同、劃撥用地批準文件等規定及時足額繳納土地出讓收入的,按照上級規定按日加收一定數額的違約金,違約金隨同土地出讓收入一并繳入市級國庫。否則,不予核發國有土地使用證。
  第十一條 市國土資源局從應繳入非稅收入征管系統的招標、拍賣、掛牌和協議方式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所取得的土地出讓收入中,按照省政府規定的5%比例計提國有土地收益基金,市會計中心駐市國土資源局會計工作站審核后,按對應項目繳入非稅收入征管系統,實行分賬核算,用于土地收購儲備。
  第十二條 市國土資源局及時根據宗地出讓面積和等別標準,從應繳入非稅收入征管系統的招標、拍賣、掛牌和協議方式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所取得的土地出讓收入中,按照土地出讓平均純收益的20%比例計提用于農業土地開發資金。市會計中心駐市國土資源局會計工作站審核后,按對應項目繳入非稅收入征管系統,在國庫設專賬核算。
  第三章 使用管理
  第十三條 土地出讓收入使用范圍包括征地和拆遷補償支出、土地開發支出、支農支出、城市建設支出以及其他支出。
  第十四條 征地和拆遷補償支出。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拆遷補償費。
  土地出讓收入繳入國庫后,市國土資源局應及時核算該宗征地和拆遷補償支出,填寫土地出讓收入清算單,詳細列清該宗土地補償性支出項目、計算依據和金額,與申請撥付資金文件等相關資料一并報市政府,由分管國土工作的副市長提出意見后,報分管財政工作的副市長審批。市財政局收到批復后,及時將征地和拆遷補償支出撥付市國土資源局。
  第十五條 土地開發支出。包括前期土地開發性支出以及財政部門規定的與前期土地開發相關的費用支出。具體包括:出讓土地需進行的基礎設施建設支出(即道路、供水、供電、供氣、排水、通訊、照明、土地平整等支出)和公共配套設施費,以及相關需要支付的銀行貸款本息等支出,由市國土資源局提出申請,分管國土工作的副市長提出意見后,報分管財政工作的副市長審批,按照財政部門核定的預算予以安排。
  第十六條 支農支出。土地出讓收入的使用重點向新農村建設傾斜。用于農村基礎設施建設的資金,應重點安排農村飲水、沼氣、道路、環境、衛生、教育以及文化等基礎設施建設項目。用于保持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補貼支出、補助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支出,按照省政府規定和有關部門制定的方案,報分管財政工作的副市長審批后執行。
  農業土地開發支出按照有關規定,由市國土資源局提報項目,會同市財政局篩選核定后報市政府審批。金額在500萬元以下的(含500萬元),由分管財政工作的副市長審批;金額在500萬元以上的,須經市長批準。
  農村基礎設施建設支出由市級有關部門提報項目,財政部門審核預算,金額在50萬元以下的(含50萬元),報分管財政工作的副市長審批;金額在50—300萬元之間的(含300萬元),須經市長批準;金額在300萬元以上的,須由項目提報單位提交市政府常務會議研究決定。
  第十七條 城市建設支出。含完善國有土地使用功能的配套設施建設及城市基礎設施建設支出。(一)工程性基礎設施建設支出:包括城市水系建設、道路建設、給水排水、環境保護、防災安全等工程設施建設支出。(二)市政工程設施建設支出:主要包括城區的道路、路燈、橋涵、防洪、下水道、排水溝渠、污水處理等設施建設支出。(三)園林綠化設施建設支出:指城市綠地、公園、動物園、植物園、苗圃及重要景區、景點等設施建設支出。(四)環境衛生設施建設支出:指生活垃圾處理場、轉運站、清運工具、公共廁所、街道灑水、掃雪等設施建設支出。(五)其他公共設施建設支出:指公用消防設施、一般的人民防空設施、交通標志(路標)、景點亮化等設施建設支出。
  由市發改委、規劃局、建設局、市政局、房管局、水利局、財政局、國土資源局和城市綜合開發辦公室對呈報的城市基礎設施建設、土地開發等項目進行篩選審查,共同提出安排使用意見,報市政府批準,在年初國有土地有償使用收支預算核定的額度內安排。金額在50萬元以下的(含50萬元),由分管財政工作的副市長審批;金額在50—300萬元之間的(含300萬元),須經市長批準;金額在300萬元以上的,須提交市政府常務會議研究決定。
  第十八條 其他支出。包括土地出讓業務費、繳納新增建設用地有償使用費、國有土地收益基金支出、城鎮廉租住房保障支出以及支付破產或改制國有企業職工安置費用等支出。(一)土地出讓業務費支出。由市國土資源局根據年度土地儲備、出讓計劃和實際需要提出申請,在批準的年度國有土地出讓收支預算核定標準內執行。(二)繳納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支出。按照《財政部國土資源部中國人民銀行關于調整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政策等問題的通知》(財綜〔2006〕48號)要求,由市國土資源局按實際需要和有關規定申請執行。(三)國有土地收益基金支出。包括市級土地收購儲備過程中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拆遷補償以及前期土地開發支出,按照市政府批準的收購土地補償方案、拆遷補償方案以及財政部門核定的預算,由市國土資源局將相關資料和申請文件報分管國土工作的副市長提出意見后,由分管財政工作的副市長審批。(四)城鎮廉租住房保障支出。按照財綜〔2007〕53號文件規定,由市財政部門根據預算按季預提。市房管局按照年度市區廉租住房保障方案、年度資金預算和工作進度提出申請,經分管財政工作的副市長批準后撥付。(五)支付破產改制國有企業職工安置費用支出。由有關部門根據實際需要提出申請,分管副市長提出意見,報市長批準后撥付。
  第十九條 土地出讓收入的使用要確保足額支付征地和拆遷補償費、補助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支出、保持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補貼支出,減少補償性支出的中間環節,切實保障被征地農民、被拆遷居民、搬遷企業及其職工的合法利益。
  第二十條 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支出,按照《菏澤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進一步做好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和就業培訓工作的意見》(菏政辦發〔2008〕39號)執行。
  第四章 預決算管理
  第二十一條 建立健全市級年度土地出讓收支預決算制度。
  年度土地出讓收支預算堅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則編制,一經確定,嚴格執行。
  年終,市級有關部門應當共同編制土地出讓收支決算,由市財政局審核匯總后,向市政府報告。
  第二十二條 每年第三季度,由市財政局會同國土、建設、市政、房管、農業等部門,編制下一年度土地出讓收支預算,并向市政府報告。由市政府提請市人大常委會審議后實施。
  第二十三條 土地出讓收入預算按照上年度土地出讓收入情況、年度土地供應計劃、地價水平等因素編制;土地出讓支出預算根據預計年度土地出讓收入情況,按照年度土地征收計劃、拆遷計劃以及規定的用途、支出范圍和支出標準等因素編制。需進行政府采購的,要編制政府采購預算,并嚴格按照政府采購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四條 加強部門間的密切協作,建立國有土地出讓、儲備及收支信息共享制度。市國土資源局編制年度土地出讓收支預算前,應及時將年度土地供應計劃、年度土地儲備計劃報市財政局;并于入庫出讓收入的同時,按宗地將簽訂的國有土地出讓合同中有關土地出讓總價款、約定的繳款時間、繳款通知書等相關資料抄送市財政局。市財政局應于月末及時將土地出讓收支情況反饋給市國土資源局。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二十五條 市財政局、國土資源局和人民銀行菏澤市中心支行要建立健全對土地出讓收支情況的定期和不定期監督檢查制度,強化對土地出讓收支的監督管理,確保土地出讓收入及時足額上繳國庫,嚴格按照財政預算管理規定支出。市監察、審計部門要加強監督檢查,確保各項收支政策落實到位。
  第二十六條 對違反規定核發國有土地使用證的,要予以收回和注銷,并嚴格按照《違反土地管理規定行為處分辦法》進行處理。對違規擅自減免、截留、擠占、挪用應繳國庫的土地出讓收入,不執行國家統一規定的會計、政府采購等制度的,要嚴格按照《土地管理法》、《會計法》、《審計法》、《政府采購法》和《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金融違法行為處罰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嚴肅處理,并依法追究有關人員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七條 各縣城區、鄉鎮土地收入收支管理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菏澤市城市規劃區土地收益管理辦法》(菏政發〔2003〕58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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