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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山西省節能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和《山西省淘汰落后產能專項補償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山西省節能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和《山西省淘汰落后產能專項補償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2008-05-28
晉政辦發[2008]50號
山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山西省節能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和《山西省淘汰落后產能專項補償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市、縣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廳,各直屬機構:
《山西省節能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和《山西省淘汰落后產能專項補償資金管理辦法》已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八年五月二十八日
山西省節能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全面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加強節能工作的決定》(國發〔2006〕28號)、《關于印發節能減排綜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國發〔2007〕15號)、《山西省節約能源條例》、《山西省人大常委會關于全面推進資源節約與綜合利用的決定》和《山西省人民政府關于加強節能工作的決定》(晉政發〔2006〕38號)的要求,支持我省節能減排工作,確保萬元GDP綜合能耗等主要節能減排指標的實現,根據財政資金管理的相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企業是節能降耗的主體。政府通過財政政策、產業政策、環保政策、稅收政策等一系列宏觀調控手段,促進企業逐步建立起符合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要求的節能減排機制。
第三條 省經委、省發展改革委是節能降耗的項目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節能主管部門),省財政廳是節能降耗資金(以下簡稱節能資金)的資金管理部門。節能資金由省財政廳與節能主管部門共同管理。
第二章 各部門管理職責
第四條 省財政廳主要負責節能資金的預算和資金管理。具體職責如下:
1.確定節能資金年度總預算;
2.確定節能資金年度預算安排的原則和重點;
3.參與節能項目和節能獎勵的評審、確定;
4.審核并按預算管理程序下達資金預算;
5.監督檢查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情況。
第五條 節能主管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分工,主要負責節能項目的監督管理,其中:省發展改革委主要負責第一、三產業、建筑業和社會節能項目的監督管理,省經委主要負責工業節能項目的監督管理。
具體職責如下:
1.根據省人民政府確定的主要節能降耗任務科學制訂節能降耗規劃和分年度、分行業、分市節能計劃,制定節能降耗項目管理辦法,明確建設標準、技術規范、工程進度、節能降耗目標等具體要求,并報省財政廳備案。
2.根據節能降耗規劃和年度計劃并結合年度預算,會同省財政廳發布年度節能降耗項目投資指南,組織項目申報、審查。
3.按照預算管理程序向省財政廳提出年度預算建議。
4.切實加強項目管理,建立嚴格的責任制,并落實到相關市和企、事業單位,對落實節能降耗指標任務負總責。
5.會同省財政廳加強監督檢查和項目績效考評。
第三章 節能資金來源及使用方式
第六條 省級節能資金的來源:一是省財政預算安排,二是省級煤炭可持續發展基金安排。市、縣人民政府也要設立節能專項資金,用于節能降耗工作。
第七條 省級節能資金主要采用貼息、補助、撥款、以獎代補等四種支持方式。
貼息額度按企業節能降耗項目貸款規模的一年或二年期利率核定。補助額度按企業節能降耗項目投資的3%—10%核定。撥款項目主要適用節能表彰獎勵、社會公共節能、建筑節能、監測體系和技術服務體系建設、節能新技術、新工藝研發推廣、節能示范工程、節能表彰獎勵等方面的支出,獎勵資金主要用于工作經費補助和節能減排工作成績突出的班子成員以及工作人員的獎勵。以獎代補適用于承擔較大節能量項目的企業。
第四章 節能資金支持的范圍及條件
第八條 省級節能資金支持的范圍:
(一)工業節能
1.節能重點工程。包括:改革采煤方法,提高煤炭生產資源回收率;電力生產、輸配與熱力改造工程;燃煤工業鍋爐(窯爐)改造工程;余熱余壓利用工程;節約和替代石油;電力拖動系統改造;新型墻材節能工程;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工程。
2.重點企業節能。包括:煤炭、冶金、化工、焦化、電力、建材等六大高耗能重點行業和“雙百”家重點用能企業。
3.節能技術研發與推廣、高效節能新產品推廣與應用、節能示范試點工程項目等。
(二)社會節能
1.節能型交通工具和農業機械推廣。
凡是改造天然氣、煤層氣和M85以上的甲醇汽車,政策出臺當年改造的每輛補助2000元,以后年度改造的每輛補助1000元;用于公交、城際客運的天然氣、煤層氣和M85以上的甲醇汽車,政策出臺當年改造的每輛補助10000元,以后年度改造的每輛補助5000元。
2.黨政機關和社會公共、商業和民用節能。
(三)建筑節能。
1.省級行政機關和全額預算事業單位既有建筑的節能改造。
2.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應用。
3.省級機關辦公建筑節能改造和大型公共建筑節能改造貸款貼息。
4.國家機關辦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監管能力建設。
(四)節能、監測體系和技術服務體系、管理能力建設。
(五)對節能減排取得突出成績的市、企業、單位和個人的獎勵。對企業的獎勵實行以獎代補的辦法:即企業完成節能減排主管部門下達的年度節能指標給予企業獎勵,按照企業節能量大小制定獎勵標準,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對已經享受政府節能資金支持的企業,原則上不再享受此項獎勵。
第九條 申請省級節能資金支持的項目須具備以下條件:
1.符合政府發布的年度節能項目投資指南要求。
2.項目申請單位編制的資金申請文件和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
3.需銀行貸款支持的項目,銀行已承諾貸款。
4.企業自籌資金落實證明。
5.環保部門批復的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書(報告),因節能改造減少污染排放的項目除外。
6.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評估。
第五章 項目的申請及確定
第十條 建立公開透明的公告、申報機制。節能主管部門會同省財政廳將確定的年度節能項目投資指南及申報要求通過網站、媒體等向社會公告,便于企業及時了解有關情況。
第十一條 凡符合申報指南要求的項目單位,均可提出資金使用申請,按以下程序申報:縣、市所屬項目由項目單位向同級節能主管部門和同級財政提出申請,經同級節能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審核同意后報上一級節能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省級項目單位可以直接向省節能主管部門和省財政廳提出申請。
對以政府為主導、強制性推廣執行的示范項目,由省節能主管部門會同省財政廳直接下達投資計劃。
第十二條 省節能主管部門應根據年度節能項目投資指南,建立滾動項目庫。
第十三條 建立科學論證評審機制。節能主管部門對進入項目庫并獲得初審通過的項目提交評審小組進行專家論證和終審。評審小組由節能主管部門和省財政廳有關人員及咨詢專家組成。
第十四條 對獲得終審通過的項目,由省財政廳與節能主管部門聯合下達資金計劃文件。
第十五條 因客觀原因需對項目進行調整或撤消,須嚴格按上述程序重新評審后下達執行。
第六章 資金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六條 節能資金的使用和管理實行專款專用、國庫集中支付制度。對省屬項目,由省財政直接將資金撥付項目單位;對市屬項目單位,由省財政通過劃轉各市預算指標,由各市財政撥付。對省管縣項目單位,由省財政直接下達各有關縣。
第十七條 節能資金實行績效評價制度。各級財政部門會同節能主管部門負責節能專項資金的監督和管理。項目企業(單位)應當接受監督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地向同級財政部門和節能主管部門反饋資金使用情況。
第十八條 按照部門預算管理的要求,省節能主管部門應于每年9月底前將下一年度節能項目預算報省財政廳,省財政廳按要求編列部門預算。
第七章 項目的實施及監管
第十九條 對列入資金計劃的項目,由節能主管部門、財政部門與項目企業簽定《山西省節能項目目標責任書》,確保項目按計劃組織實施。
第二十條 使用省節能資金的項目承擔企業實行法人代表責任制。企業必須按照項目責任書規定的內容、技術指標、資金來源及用途等按期完成項目,確保達到預期的經濟效益。
第二十一條 項目完成后,項目單位應及時向省節能主管部門提出項目竣工驗收申請,由省節能主管部門組織驗收或者委托項目所在地的市節能主管部門根據有關規定組織驗收。驗收時,企業應附有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資金使用情況報告。
第二十一條 各市節能主管部門要加強對項目實施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按要求將項目進展情況及時上報省相關節能主管部門。
第二十二條 對弄虛作假、套取財政資金的項目單位,三年內不得申請節能資金項目,同時依照《財政違法處罰處分條例》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涉及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八章 附 則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省財政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山西省淘汰落后產能專項補償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全面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印發節能減排綜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國發〔2007〕15號)、《山西省節約能源條例》和《山西省人民政府關于加強節能工作的決定》(晉政發〔2006〕38號),建立淘汰落后產能的退出機制,實現我省節能減排目標,根據財政資金管理的相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淘汰落后產能專項補償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補償資金”)是指由省財政籌集安排,專項用于我省淘汰落后產能企業的經濟補償和對拒不按期淘汰落后產能企業的強制拆除費、場地平整費、植被恢復費等的補助,建立退出機制,實現產業的良性發展。
第三條 專項補償資金由省財政廳與省經委按照各自職責共同管理。省經委是淘汰落后產能的項目主管部門(以下簡稱“項目主管部門”)。省財政廳是淘汰落后產能的資金管理部門。
第四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是淘汰落后的責任主體,負責在規定時限內完成項目主管部門下達的淘汰任務。
第二章 部門管理職責
第五條 省財政廳主要負責專項補償資金的預算和資金管理。具體職責如下:
1.確定專項補償資金年度總預算。
2.參與專項補償資金補償額度的確定。
3.審核并按預算管理程序下達專項補償資金預算。
4.監督檢查專項補償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情況。
第六條 項目主管部門主要負責淘汰落后產能的項目監督管理。具體職責如下:
1.根據省人民政府確定的淘汰落后產能任務科學制訂淘汰落后產能規劃和分年度、分行業、分市淘汰落后產能計劃,細化到具體企業,并將任務分解落實到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企業。
2.督促市、縣(市、區)和企業按時完成淘汰落后產能任務,實地驗收合格后,提出具體補償意見,報省財政廳。
3.切實加強項目管理,建立嚴格的責任制,并落實到相關市和企業,對落實預定的淘汰落后產能目標負總責。
4.會同省財政廳加強監督檢查和項目績效考評。
第三章 專項補償資金來源、使用方式及用途
第七條 省級專項補償資金的來源:
1.煤炭可持續發展基金。
2.電源建設基金。
3.省財政預算。
市、縣(市、區)政府也要安排一定的配套資金用于淘汰落后產能的補償,建立淘汰落后產能退出機制。
第八條 省級專項補償資金主要采用補助、以獎代補兩種支持方式。
第九條 省級專項補償資金主要用于以下三個方面:
1.對拆除企業落后生產設備的投資補償;如果企業享受此專項補償,則應對落后設備進行拆除并平整場地、恢復地貌;如果企業不按期拆除的,專項補償資金則變為地方政府對落后生產設備的強制拆除費用。
2.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對拒不按期淘汰的企業組織強行拆除的費用等。
3.場地平整費、地貌恢復費等。
第四章 專項補償資金支持的范圍、原則和條件
第十條 省級專項補償資金主要用于《國務院節能減排綜合性工作方案》中明確“十一五”期間電力、煉鐵、煉鋼、焦炭、水泥、電石、鐵合金等行業落后產能的淘汰。
第十一條 省級專項補償資金補償的原則:
1.對經合法批準、手續完備的企業和項目,根據目前國家產業政策規定需要淘汰的,視情況給予必要的補償。
2.建立淘汰落后產能的鼓勵機制,堅持早淘汰多支持的原則。對于提前一年淘汰落后產能的企業,在確定支持額度的基礎上,再增加10%作為獎勵;提前兩年完成淘汰落后產能任務的企業,在確定支持額度的基礎上,再增加20%作為獎勵。對于沒有按期淘汰落后產能的企業不予安排補償資金,并由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組織強制拆除。
3.淘汰落后產能補償的時間從“十一五"起始年份2006年算起。
4.屬以下情況的,不予補償:(1)企業未對主要生產設備進行毀廢處理而改作他用的;(2)企業在規定期限內未對應淘汰的生產設備進行毀廢處理的;(3)“關小上大”項目;(4)違法違規建設項目;(5)環保審批手續不全的項目和企業;(6)國家產業政策發布后明令不準建設而違規審批建設的項目。
第十二條 申請省級專項補償資金應符合以下條件:
1.屬于國家產業政策明確規定應予淘汰的落后生產能力。
2.企業具有合法的審批、注冊手續;落后生產能力所屬建設項目經政府有關部門審批;符合有關建設項目審批程序;企業生產經營正常,需淘汰的落后生產能力生產正常。
3.屬于2006年1月1日后企業按照國家產業政策主動淘汰落后生產能力、并對設備進行毀廢處理的。
4.屬于2007年后企業按照省經委鋼鐵等六個行業淘汰落后產能實施方案要求,按期淘汰落后生產能力、并對設備進行毀廢處理的。
5.屬于電力、煉鐵、煉鋼、焦炭、水泥、電石、鐵合金等高耗能、高污染行業,企業自愿淘汰尚未列入國家淘汰范圍的設備并對其進行毀廢處理的。
第五章 專項補償資金的具體補償標準
第十三條 省級確定的補償標準和強制拆除費用是根據全省平均水平綜合測算的,因各市企業的具體情況不同,具體補償額度不足部分由各市配套資金彌補。
第十四條 分行業參照補償標準(含拆除費用)如下:
(一)鋼鐵工業
1.凡淘汰100立方米(含)以下煉鐵高爐及15噸(含)以下轉爐,不予補償。
2.凡淘汰落后生產裝置投產在5年以上的,100-200立方米(含)每座補償180萬元,200-300立方米(含)每座補償300萬元,20噸(含)以下轉爐每座補償50萬元。
3.淘汰落后生產裝置投產在5年內的,100-200立方米(含)每座補償280萬元,200-300立方米(含)每座補償350萬元,20噸(含)以下轉爐每座補償100萬元。
(二)水泥行業
1.無生產許可證的企業不予補償。
2.直徑<3米的機立窯:列入2007年淘汰名單中,2007年9月底以前拆除的每臺窯補助30萬元,2007年9月份以后拆除的不補償,但在2007年規劃淘汰名單之外主動淘汰的予以補償,每臺補償30萬元。2008年上半年拆除的,每臺窯補償25萬元,下半年拆除的,每臺窯補償20萬元。2009年上半年拆除的,每臺窯補償18萬元,下半年拆除的,每臺窯補償14萬元。2010年上半年拆除的,每臺窯補償12萬元,下半年拆除的,每臺窯補償8萬元。
3.直徑≥3米的機立窯:2008年底前拆除的,每臺窯補償50萬元,2009年底前拆除的,每臺窯補償40萬元,2010年底前拆除的,每臺窯補償30萬元。
4.干法中空窯:直徑3米以上的,2007年9月底以前拆除的,每臺窯補償100萬元;2008年底前拆除的,每臺窯補償90萬元,2009年底前拆除的,每臺窯補償80萬元;2010年底前拆除的,每臺窯補償70萬元。直徑3米以下的,2007年9月底以前拆除的,每臺窯補償80萬元;2008年底前拆除的,每臺窯補償70萬元;2009年底前拆除的,每臺窯補償60萬元;2010年底前拆除的,每臺窯補償50萬元。
5.濕法窯:2008年底以前拆除的,每臺窯補償200萬元;2009年底以前拆除的每臺窯補償180萬元;2010年底以前拆除的每臺窯補償160萬元。
(三)電力行業
1.對國家五大發電集團列入關停的機組,不予補償。
2.對省內地方國有和職工集資建設的關停小火電機組,每關停1萬千瓦機組補償200萬元。
(四)焦炭行業
1.按照噸焦產能補償30元的標準予以補償。其中未投產的,按其完成投資額占總投資額的比重計算補助金額。
2.2004年省人民政府決定實施專項清理整頓后又擅自違規建設的焦化項目,不予補償。
(五)電石、鐵合金行業
1.淘汰3200千伏安(含)以下鐵合金電爐不予補償(特殊品種鐵合金電爐除外);淘汰5000千伏安以下電石爐及開放式電石爐不予補償。
2.3200千伏安(含)以下特殊品種鐵合金電爐補償100萬元/ 臺。
3.3200-6300千伏安(含)以下礦熱爐補償160萬元/ 臺。
4.6300-9000千伏安(含)以下礦熱爐補償260萬元/ 臺。
5.9000-12500千伏安(不含)以下礦熱爐補償360萬元/ 臺。
6.12500千伏安以上礦熱爐補償500萬元/ 臺。
第十五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對違規違法建設項目和未按期淘汰落后產能企業進行強制拆除的費用參照標準:
1.鋼鐵行業 拆除確認標準為:一是淘汰高爐、轉爐的爐體全部拆除;二是風機、燒結、煙囪等設備設施相應拆除;三是對生產場地進行平整。拆除費用為:50立方米以下高爐拆除費用在4.5~5萬,50-100立方米拆除費用在7.5~8萬,100-200立方米拆除費用在13~15萬,200-300立方米拆除費用在20萬左右。
2.電力行業 對國有和職工集資建設的關停小火電機組,按國家有關規定就地報廢,不得轉供電或解列運行,不得易地建設。拆除費用按20萬元左右/ 萬千瓦(根據裝置大小、拆除難易適當調整)的標準安排。
3.水泥行業 拆除確認標準為:生產設施全部拆除,并對生產場地進行平整。拆除費用按5萬元/ 座(機立窯)、10萬元/ 座(回轉窯)、4000元/ 臺(磨)的標準安排。
4.焦化行業 拆除確認標準為:生產設施全部拆除,并對生產場地進行平整。每個項目補助縣(市、區)政府拆除費30萬元 。
5.電石、鐵合金行業 拆除電石、鐵合金礦熱爐,爐體要全部切割拆除并毀廢,相應設施要全部拆離。每臺拆除費用為10萬元。
第六章 專項補償資金的申請及確定
第十六條 縣級補償項目由各縣(市、區)經委、財政于每季末第三周內匯總上報市項目主管部門、市財政,各市項目主管部門、財政審核匯總全市情況后于每季末的最后一個工作日上報省項目主管部門、省財政廳。
第十七條 省財政每年根據省項目主管部門下達各市任務量,一次性預撥補償資金的70%,并在省項目主管部門核實、確認各市補償額度后予以結清。
第十八條 對由于淘汰落后產能影響財政收入20%以上的縣(市、區),省財政將通過轉移支付給予適當補助,由各市財政局匯總后于次年2月前報省財政廳。
第十九條 補償額度的核實、確認。由省項目主管部門會同省財政廳組織行業協會及專家,對各市項目主管部門報送的淘汰落后產能任務完成情況及企業相關材料進行核實,對符合條件的企業按標準進行補償。
第七章 專項補償資金的使用和管理
第二十條 專項補償資金的使用和管理實行專款專用、國庫集中支付制度。對省屬項目,由省財政直接將資金撥付項目單位;對市屬項目單位,由省財政通過劃轉各市預算指標,由各市財政撥付;對省管縣項目單位,由省財政直接下達各有關縣。
第二十一條 專項補償資金實行績效評價制度。各級財政部門會同項目主管部門負責對專項補償資金的監督和管理。項目企業(單位)應當接受監督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地向同級財政部門和項目主管部門反饋資金使用情況。
第八章 監督與管理
第二十二條 各市項目主管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企業淘汰落后生產能力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每季度向省項目主管部門報送一次淘汰落后產能任務的完成情況;省項目主管部門對各地淘汰落后產能情況進行抽查,對未能按期完成淘汰落后產能任務,或虛報淘汰產能任務的企業要進行通報,追回專項補償資金,并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第二十三條 各市財政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專項補償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省財政廳負責對各地專項補償資金使用情況進行抽查,對違規使用的要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第九章 附 則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由省財政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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