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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人事廳關于印發《廣東省地質勘查工程專業高、中、初級資格條件(試行)》的通知

2008-07-17
關于印發《廣東省地質勘查工程專業高、中、初級資格條件(試行)》的通知

粵人發〔2008〕184號


各市、縣(區)人事局,省直各有關單位:
  現將《廣東省地質勘查工程專業高級工程師資格條件(試行)》、《廣東省地質勘查工程專業工程師資格條件(試行)》、《廣東省地質勘查工程專業初級資格條件(試行)》印發給你們,自2009年起開始試行兩年。試行中請注意收集有關問題及修改意見,并于2010年12月底前專題報我廳專業技術人員管理處。


廣東省人事廳
二○○八年七月十七日

廣東省地質勘查工程專業高級工程師資格條件(試行)

第一章 評審標準

  第一條 廣東省地質勘查工程專業(以下簡稱本專業)高級工程師必須達到本章第二、三、四、五條評審標準的綜合要求。

  第二條 思想品德標準
  廣東省地質勘查工程專業高級工程師應遵守國家法律和法規以及本單位的規章制度,熱愛地質事業,忠于職守,愛崗敬業,勇于開拓,有良好的學風和職業道德。

  第三條 知識水平標準
  廣東省地質勘查工程專業高級工程師必須具有系統的本專業基礎理論和專業技術知識,了解相關專業的理論與方法,并在本專業某一領域有比較深入的研究;能熟練掌握本專業的技術標準、規范、規程,熟悉相關法規;積極參加繼續教育學習,熟悉本專業現代化科技管理,及時掌握本專業領域國內外最新技術狀況和發展趨勢,并能在實踐中正確運用。

  第四條 專業能力標準
  廣東省地質勘查工程專業高級工程師應有豐富的本專業技術工作的實踐經驗;具有較高的創新能力、攻堅能力、組織協調能力、獲取及處理本專業信息的能力;能獨立解決本專業復雜、疑難的技術問題,具有主持并承擔本專業大型工程技術項目或重點科研課題(項目),以及培養專業技術人才和指導工程師工作的能力,在本專業領域的理論與實踐上有創見,在省內同行中有一定的知名度。

  第五條 業績成果標準
  廣東省地質勘查工程專業高級工程師在主持并承擔完成本專業重大工程技術項目或具有較大價值的科技項目,或在引進消化、開發創新、推廣應用本專業新理論、新方法、新技術、新工藝或研發本專業新產品中,取得顯著的專業技術工作業績,公開發表過較高水平的本專業論文、論著。

第二章 評審范圍與申報條件

  第六條 申報評審本專業高級工程師資格(以下簡稱本資格)的專業技術人員,應屬于本章第七條的評審范圍,提交經公示無異議的、可供評委會考核評價的、符合本章第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十四、十五條申報條件要求的申報材料,并按規定的申報評審程序申報。
凡不屬于本資格的評審范圍,或未達到本資格申報條件規定的要求,或不符合申報評審程序的,評委會及日常工作部門不予受理評審,已評審通過的,其評審結果一律無效。

  第七條 評審范圍
  凡在我省企、事業單位中,從事陸地或水域等地質礦產勘查、水文工程環境地質、地球物理勘查及遙感地質、地球化學勘查、探礦工程、巖土工程、地質實驗測試、海洋地質等地質勘查工程專業的科研、生產、開發、技術管理和本專業信息化建設等工程技術崗位工作的在崗專業技術人員,方可申報評審本資格。
 。ㄒ唬┑刭|礦產勘查(簡稱地礦)專業:包括基礎地質(區域地質調查、專項地質調查)、礦產地質(礦產地質調查、礦產資源普查與勘探評價)和礦山地質等專業。
 。ǘ┧墓こ汰h境地質(簡稱水工環地質)專業:包含水文地質(區域水文地質調查與監測、地下水勘查、礦山和礦區水文地質,地下熱水、鹵水、礦泉水等水資源勘查評價)、工程地質(區域工程地質勘查,廠礦、水利、交通、能源等各類工程建設場地勘察、城鄉基礎設施建設工程地質勘察)和環境地質(區域環境地質調查、環境工程地質、礦山地質環境影響評價,地下水污染和各種地質災害的調查、評價、設計、監測與防治),以及國土整治(復原)工程等專業。
 。ㄈ┑厍蛭锢砜辈榧斑b感地質(簡稱物探及遙感)專業:包含地球物理勘查(航空、地面、地下及水域地球物理勘查、區域地球物理調查、礦區物探、工程物探、)和遙感地質(以遙感技術為手段,開展地質調查、資源探測、環境監測、地質災害調查預報等應用領域勘查)等專業。
 。ㄋ模┑厍蚧瘜W勘查(簡稱化探)專業:包含區域地球化學、礦產地球化學、生態地球化學、應用地球化學等專業。
 。ㄎ澹┨降V工程(簡稱探工)專業:包含運用各種巖土鉆掘工程技術方法從事礦產資源勘探、水工環地質勘察、巖土工程鉆探、坑探、隧道掘進等工程施工以及各類地質勘查工程安全設計、施工、監督、事故防治、安全評價和安全技術管理等專業。
  (六)巖土工程(簡稱巖土)專業:包含地質勘查工程的巖土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監測與檢測等專業。
 。ㄆ撸┑刭|實驗測試(簡稱地質實驗)專業:包含巖礦重砂鑒定、古生物化石鑒定、巖礦分析、水質分析、環境污染物測試、同位素測定、巖土物理力學性質測試、選冶加工試驗、資源綜合利用、選冶廠設計、實驗質量監控管理等專業。
 。ò耍┖Q蟮刭|專業:包含海洋礦產地質、海洋區域地質、海洋石油天然氣地質、海洋地球物理勘查、海洋災害地質、海洋工程地質、海洋工程勘察、海洋環境地質與監測、海洋勘查技術、海洋地質工程監控及管理等專業。

  第八條 思想品德條件
  一、申報人應遵紀守法,學風嚴謹,能勝任本專業崗位工作,認真履行崗位職責,圓滿完成本職崗位的各項工作任務。取得本專業或相近專業工程師資格或獲得博士學位后,各年度考核稱職(合格)以上。
  二、申報人取得本專業或相近專業工程師資格或獲得博士學位后,出現下列情況之一者,按下列規定執行。凡未如實填報而評審通過的,其評審結果無效:
  (一)涉嫌違法違紀,接受組織調查期間不得申報。
 。ǘ┠甓瓤己嘶痉Q職(基本合格)及以下,或受單位書面通報批評者,該考核年度不計算資歷,當年及下一年度不得申報。
 。ㄈ┦苄姓幏终,處分期不計算資歷且不得申報,處分期滿后2年內不得申報。
 。ㄋ模┮讯ㄐ詾榧夹g責任事故的直接責任人,該年度不計算資歷且取消當年申報資格,并從下年度起2年內不得申報。
 。ㄎ澹┌l現并經查證屬實有偽造學歷、資歷、業績,剽竊他人成果等弄虛作假行為者,取消當年申報資格,并從下年度起3年內不得申報。
 。┮蜻`法受刑事處罰的,在執行期間不計算資歷且取消申報資格,執行結束后3年內不得申報。

  第九條 學歷(學位)、資歷條件
  一、具有與申報專業對應的本專業或相近專業中專以上學歷,取得本專業或相近專業工程師資格后,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滿3年以上者(資歷計算至申報當年8月31日止)。
  二、獲得本專業或相近專業博士學位后,繼續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者。
  取得非本專業或相近專業學歷(學位)、或非本專業或相近專業中級資格者,申報本資格,須參加由評委會組織的答辯判定其是否具備本專業知識水平和能力。

  第十條 外語條件
  一、考試等級:凡申報本資格須參加全國職稱外語考試的專業技術人員,應參加全國職稱外語A級考試。
  二、有效期:專業技術人員取得1997年以來全國職稱外語考試A級成績合格證書(成績單),申報本資格不受證書有效期的限制。
  三、下列專業技術人員可不參加職稱外語考試:
 。ㄒ唬┇@得博士學位或外語專業大專以上學歷的(須提供教育行政部門出具學歷鑒定證明)。
 。ǘ┏鰢魧W或在國外連續工作時間1年以上的(須出具國家留學人員服務機構或駐外使領館的有效證明)。
  (三)出版過外文專著、譯著,且個人承擔的工作量不少于20萬字符的(必要時可組織專家進行測試)。
  (四)取得中國國際人才交流協會組織的BFT(A級或高級)考試筆試成績合格證書的。
 。ㄎ澹┚邆湎铝袟l件之一者:
  1、獲國家科學技術獎或省、部科學技術獎二等獎以上(以獲獎證書為準,下同)。
  2、獲省科學技術三等獎,或地級以上市科學技術獎一等獎(均為前3名)。
  3、國家杰出專業技術人才稱號獲得者、享受國務院政府特殊津貼專家、國家新世紀百千萬人才工程第一、二層次入選者、國家有突出貢獻的中青年專家、省科學技術突出貢獻獎獲得者。
 。┰诳h(不含市轄區)及以下所屬單位(含駐縣省屬地質勘查單位)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的。
 。ㄆ撸┰诘丶壥兴鶎賳挝唬êv地級市省屬地質勘查單位),長期從事地質勘探野外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在野外工作時間不少于8年,每年在野外時間不少于6個月)。
 。ò耍1960年以前出生或1977年恢復高考前進入大中專院校學習且畢業的。
  (九)轉換系列評審的人員,申報評審與轉換崗位前同檔次專業技術資格的。
  四、1961-1965年出生的,外語成績放寬到40分以上。

  第十一條 計算機應用能力條件
  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申報人員(符合免試條件除外)必須參加全國專業技術人員計算機應用能力考試,并取得符合規定要求(地級市以上單位的人員應取得5個模塊,縣及縣以下基層單位的人員應取得4個模塊)的合格證書。
  二、具備下列條件之一可免試:
  (一)獲得博士學位或取得計算機專業(不含相關專業)大專以上學歷。
 。ǘ﹨⒓尤珖嬎銠C軟件資格(水平)考試獲得程序員以上證書,或在計算機室(中心)直接從事計算機工作3年以上。
 。ㄈ┰谵r村鄉(不含鎮)屬單位或在省扶貧開發重點縣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
 。ㄋ模1956年12月31日前出生。
  三、轉換系列評審的人員(符合免試條件除外),凡未取得全國專業技術人員計算機應用能力考試合格證書的,應參加全國專業技術人員計算機應用能力考試,并按規定提交合格證書。


  第十二條 繼續教育條件
  一、申報人取得本專業或相近專業工程師資格或獲得博士學位后,應按國家和省有關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的法規、政策的要求,結合本專業技術工作的實際需要,主動接受以本專業新知識、新理論、新技術、新方法等為主要內容的繼續教育學習,并提交完成繼續教育任務的有效證明材料。
  二、繼續教育內容分公共必修科目和專業必修科目。公共必修科目的完成情況以縣以上政府人事部門確認為準,專業必修科目的完成情況以縣以上專業主管部門確認為準。


  第十三條 專業技術工作經歷(能力)條件
  申報人取得本專業或相近專業工程師資格或獲得博士學位后,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從事地質科研、開發崗位工作的人員,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ㄒ唬┳鳛榧夹g骨干,參與完成1項以上國家級各類重點地質科研項目的全過程及成果報告中相應技術性章節的編寫工作。
 。ǘ┳鳛橹饕夹g骨干,參與完成1項以上省、部級各類重點地質科研項目的全過程,并在其中負責某項專業技術工作。
  (三)作為主要技術骨干,主持完成1項以上市(廳)級各類重點地質科研項目或2項中型以上專題科研項目的全過程。
 。ㄋ模┳鳛橹饕夹g骨干,主持完成引進、消化吸收、推廣應用本專業新理論、新方法、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等2項以上,或作為主要完成人,參與、自主研發創新本專業新產品、信息系統等2項以上,或在本專業領域內有重要的新發現、新創造,解決了本專業復雜、關鍵性技術問題,并編寫了相應技術報告。
 。ㄎ澹┳鳛橹饕瓿扇,完成本專業技術發明專利1項以上。
  二、從事地質勘查生產技術崗位工作的人員,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ㄒ唬┳鳛橹饕夹g骨干,參與完成1項以上省、部級或2項以上市(廳)級各類地質勘查專業項目的全過程,并編寫了報告中相應章節。
 。ǘ┳鳛橹饕夹g骨干,參與完成1個以上1:25萬至1:5萬基礎地質調查或1個以上1:100萬至1:25萬海洋區域填圖或市(廳)級以上重要專項地質調查項目,并在其中主持一個二級課題、專題等的設計、實施、報告編寫的全過程,成果通過專家評審。
  (三)作為主要技術骨干,參與完成1個中型以上或2個小型以上或主持1個小型以上礦區(礦床)、礦山、地熱田、油氣田、水源地等資源勘查評價的全過程,并主編了項目設計、成果報告中的主要技術性章節。
  (四)作為主要技術骨干,主持完成1項以上大型或2項以上中型水文地質、環境地質勘查或施工項目的全過程,或主持完成5項以上一級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或礦山地質環境影響評價項目的全過程,或參與完成1個1:25萬海洋環境地質、災害地質調查項目的全過程。
 。ㄎ澹┳鳛橹饕夹g骨干,主持完成過2項以上大型(含甲級巖土工程勘察、設計或一級巖土施工項目)或5項以上中型(含乙級巖土工程勘察、設計或二級巖土施工項目)地質勘查工程、建設工程項目中的巖土工程勘察或工程地質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監測與檢測、咨詢等工作之一的全過程及報告編寫或審核、審定。
 。┳鳛橹饕夹g骨干,參與完成1項以上區域地球物理、區域(生態)地球化學、遙感項目并參與成果報告主要章節的編寫,或主持完成1項中型礦區物、化探項目,或主持完成2項以上大型或5項以上中型工程物探、工程檢測項目的施工及報告編寫等全過程。
 。ㄆ撸┳鳛橹饕夹g骨干,參與完成1個中型以上或2個以上小型礦區探礦工程項目的全過程;或主持完成1項以上大型工程項目或2項以上中型項目的總體設計、鉆掘施工,并編寫了施工技術總結或工程竣工報告,經有關業務主管部門驗收合格;或主持解決復雜機械故障、孔內事故、巖土鉆掘施工安全重大事故搶險工程2起以上,并取得顯著的經濟、社會效益,經市(廳)級業務主管部門認可。
 。ò耍┳鳛橹饕夹g骨干,完成1項以上。ú浚┘壔蛑鞒滞瓿蛇^2項以上市(廳)級以上項目的實驗測試(含復雜、疑難樣品中二個以上元素的測試)、選礦實驗的全過程,或主持設計并完成1個中型以上復雜礦山的選礦方案及應用,或主持完成1個中型以上礦床的實驗測試或10個以上甲級(或30個以上乙級)巖土工程勘察或工程地質勘察項目的物理力學性質測試的全過程,并提交了合格的報告。
  三、從事地質勘查技術管理崗位工作的人員,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擔任縣(處)級或甲級資質地質勘查單位副總工程師以上或相當技術行政職務3年以上,負責或參與過1個以上中型地質勘查項目的技術管理、市(廳)級以上重點項目的實施及成果報告中相應章節的編寫、處理重大技術問題等技術管理工作并取得明顯效果,且有可考證的重要技術性意見被采納。
 。ǘ┰鴧⑴c2項大型或3項中型以上各類地質勘查項目設計、質量檢查、成果報告的審查及其它實物性技術成果評審、鑒定、驗收工作(以評審驗收意見書的名單為準)。
  (三)作為主要起草人,參加過1項以上市(廳)級行業技術標準、技術規范、技術規程,或中長期技術發展規劃和專業管理辦法,并負責其中主要技術內容的編寫。完成的重要技術文件被正式批準付諸實施,且取得良好效果。


  第十四條 業績成果條件
  申報人取得本專業或相近專業工程師資格或獲得博士學位后,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國家或省(部)級科學技術獎(找礦、勘查、科技成果獎等)獲獎項目的主要完成人(以個人獎勵證書為準)。
  二、地級以上市(廳)級科學技術獎(找礦、勘查、科技成果獎等)一、二等獎1項或三等獎2項以上獲獎項目的主要完成人(前5名,以個人獎勵證書為準)。
  三、。ú浚┘壒こ填悆炐憧辈煸O計獎一、二等獎1項或三等獎2項以上(前3名)獲獎項目的主要完成人(以個人獎勵證書為準)。
  四、地級以上市(廳)級工程類優秀勘察設計(優秀勘察、優質工程)獎一等獎1項或二等獎2項以上獲獎項目的主要完成人(前3名,以個人獎勵證書為準)。
  五、作為主要技術骨干,參與完成1項以上大型或主持完成2項以上中型重點科研、地質勘查綜合研究(課題、專題、專項技術等)項目及主編其成果報告,在巖石、礦物、地層、古生物、構造或新礦種、新的含礦層位、新的礦床類型,新的成礦區帶,新的化石種屬等方面或在本專業領域內有重要新發現或重大突破,在國內具有較大影響,其成果對解決本專業地質領域或非地質領域問題有重要意義和價值,并經省級專業主管部門鑒定認可的主要完成人(前5名)。
  六、成功地開發新工藝、新產品,推廣應用國內外本專業新理論、新方法、新技術等2項以上,解決了本專業復雜技術問題,其技術成果經省級業務主管部門組織專家鑒定確認;或已通過立項部門的鑒定、驗收,科技成果轉化工作取得了明顯社會經濟效益;或獲得有較大價值的本專業發明專利1項,或取得顯著經濟效益的本專業實用新型專利2項以上(前5名)。
  七、在本專業技術工作崗位上,取得優異成績,獲省(部)級有突出貢獻科技人員等榮譽稱號,或獲得金錘獎、銀錘獎獎勵。
  八、作為主要技術骨干,負責完成的區域性或重要專項勘查、調查等項目及成果報告;或以本專業勘查方法為主要技術手段,發現和提交1處中型以上或2處小型以上礦床(礦產地)、地熱田、油氣田水源地等資源或有勘查價值的找礦靶區,或為1個礦山持續生產擴大了小型以上資源地質儲量,提交了勘查評價報告,所完成的項目成果經評審驗收獲得良好及以上。
  九、作為主要技術骨干,主持完成2項大型或5項中型以上各類地質勘查工程、建設工程等工程勘察、設計或施工監理或監測項目及成果報告,竣工項目經有關業務主管部門或相關單位評審驗收通過,水平先進,質量優良,且取得顯著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十、作為主要技術骨干,主持完成的地質實驗測試成果報告,對中型以上礦床的發現,礦產資源綜合利用、難選冶礦床開發利用、工程建設、重要基礎地質問題的解決以及地質環境保護等方面有較大貢獻,被上級業務主管部門確認。
  十一、作為主要技術管理者或主要完成人,在地質勘查綜合技術管理中,應用國內外先進技術和經驗,有較大創新和突破,業績突出,取得明顯社會、經濟效益,經省級專業主管部門認可。
第十五條 論文、著作條件
申報人取得本專業或相近專業工程師資格或獲得博士學位后,在具有CN刊號(國內統一刊號)及國家新聞出版署認可的ISSN刊號(國際統一刊號)的專業刊物,或國家新聞出版署認可的ISBN書號(國際統一書號)的出版物上,公開發表、出版與本專業崗位工作相關的,具有科學性、指導性、實用性的本專業較高水平(價值)的論文、著作,并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獨立完成本專業學術專著1部。
  二、合作完成(獨立撰寫2萬字以上第一作者)本專業學術專著1部和本專業學術論文1篇以上(獨立撰寫或第一作者)。
  三、獨立撰寫本專業學術論文2篇以上。
  四、合作完成本專業學術論文3篇以上,其中第一作者2篇。
  五、獨立撰寫本專業學術論文1篇或第一作者2篇,以及在省(部)級以上專業學術會議宣讀論文2篇以上(以證明材料為準)。

第三章 附則

  第十六條 廣東省地質勘查工程專業高級工程師資格名稱為:地質礦產勘查專業高級工程師、水文工程環境地質專業高級工程師、地球物理勘查及遙感地質專業高級工程師、地球化學勘查專業高級工程師、探礦工程專業高級工程師、巖土工程專業高級工程師、地質實驗測試專業高級工程師、海洋地質專業高級工程師,級別為副高級。


  第十七條 申報人提交的申報評審材料的時效為取得工程師資格或獲得博士學位后至申報當年8月31日止。
  同時或不同時申報2個系列專業技術資格的,必須按資格條件的規定,分別提交申報材料,并把申報另一系列專業技術資格的《廣東省專業技術資格評審表》(以下簡稱《評審表》)作為申報本資格的附件一并提交。不得同時或不同時申報同一系列或同一專業的2個資格,不得以同樣的業績材料同時或不同時申報不同系列的專業技術資格。
  專業技術人員崗位轉換后申報評審本資格的,應在本專業崗位工作滿1年以上,并提交反映本專業崗位的工作業績,同時把原崗位專業技術資格的《評審表》作為申報本專業崗位的專業技術資格的附件一并提交,不得用原崗位的業績申報本專業崗位的專業技術資格。


  第十八條 專業技術人員的水平、能力是否具備本資格條件的要求,應由政府人事部門設置的本專業技術資格評審委員會評定。


  第十九條 任何單位和部門不得擅自擴大、增加或減少評審范圍,降低申報評審的標準和條件,不得違反申報評審程序。凡違反的,評審結果無效。


  第二十條 本專業資格的相關詞語或概念的特定解釋、申報評審程序及申報評審材料要求見附錄。


  第二十一條 本資格條件由廣東省人事廳負責解釋。




廣東省地質勘查工程專業工程師資格條件(試行)

第一章 評審標準

  第一條 廣東省地質勘查工程專業(以下簡稱本專業)工程師必須達到本章第二、三、四、五條評審標準的綜合要求。


  第二條 思想品德標準
廣東省地質勘查工程專業工程師應遵守國家法律和法規以及本單位的規章制度,熱愛地質事業,忠于職守,愛崗敬業,勇于開拓,有良好的學風和職業道德。


  第三條 知識水平標準
  廣東省地質勘查工程專業工程師必須具有較系統的本專業基礎理論和專業知識,了解相關專業的理論與方法,掌握本專業技術標準、規范、規程,熟悉相關法規;積極參加繼續教育學習,了解本專業國內外技術狀況和發展趨勢,并在實踐中正確運用。


 第四條 專業能力標準
廣東省地質勘查工程專業工程師應有較豐富的本專業技術工作經驗;具有一定的創新能力、組織協調能力、獲取及處理本專業信息的能力;能解決本專業較復雜疑難技術問題,具有完成本專業中型以上工程技術項目或科研項目的能力;具有指導初級工程技術人員工作的能力。


  第五條 業績成果標準
  廣東省地質勘查工程專業工程師在主持或參與完成本專業中型以上工程技術項目或科研項目,或引進、開發、推廣應用本專業新理論、新方法、新技術、新工藝或研發本專業新產品中,取得一定價值的科技成果或專業技術工作業績,公開發表有一定水平的本專業論文論著。

第二章 評審范圍與申報條件

  第六條 申報評審(考核認定)本專業工程師資格(以下簡稱本資格)的專業技術人員,應屬于本章第七條規定的評審范圍,提交經公示無異議的、可供評委會考核評價的、符合本章第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十四、十五條和第三章第十六條要求的申報材料,并按規定的申報程序申報。
凡不屬于本資格的評審(考核認定)范圍,或未達到本資格申報評審(考核認定)條件規定的要求,或不符合申報程序的,評委會及日常工作部門不予受理,已評審通過的,其評審結果一律無效。


  第七條 評審范圍
  凡在我省企、事業單位中,從事陸地或水域等地質礦產勘查、水文工程環境地質、地球物理勘查及遙感地質、地球化學勘查、探礦工程、巖土工程、地質實驗測試、海洋地質等地質勘查專業的科研、生產、開發、技術管理和本專業信息化建設等工程技術崗位工作的在崗專業技術人員,方可申報本資格。
 。ㄒ唬┑刭|礦產勘查(簡稱地礦)專業:包括基礎地質(區域地質調查、專項地質調查)、礦產地質(礦產地質調查、礦產資源普查與勘探評價)和礦山地質等專業。
 。ǘ┧墓こ汰h境地質(簡稱水工環地質)專業:包含水文地質(區域水文地質調查與監測、地下水勘查、礦山和礦區水文地質,地下熱水、鹵水、礦泉水等水資源勘查評價)、工程地質(區域工程地質勘查,廠礦、水利、交通、能源等各類工程建設場地勘察、城鄉基礎設施建設工程地質勘察)和環境地質(區域環境地質調查、環境工程地質、礦山地質環境影響評價,地下水污染和各種地質災害的調查、評價、設計、監測與防治),以及國土整治(復原)工程等專業。
  (三)地球物理勘查及遙感地質(簡稱物探及遙感)專業:包含地球物理勘查(航空、地面、地下及水域地球物理勘查、區域地球物理調查、礦區物探、工程物探、)和遙感地質(以遙感技術為手段,開展地質調查、資源探測、環境監測、地質災害調查預報等應用領域勘查)等專業。
 。ㄋ模┑厍蚧瘜W勘查(簡稱化探)專業:包含區域地球化學、礦產地球化學、生態地球化學、應用地球化學等專業。
 。ㄎ澹┨降V工程(簡稱探工)專業:包含運用各種巖土鉆掘工程技術方法從事礦產資源勘探、水工環地質勘察、巖土工程鉆探、坑探、隧道掘進等工程施工以及各類地質勘查工程安全設計、施工、監督、事故防治、安全評價和安全技術管理等專業。
 。⿴r土工程(簡稱巖土)專業:包含地質勘查工程的巖土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監測與檢測等專業。
 。ㄆ撸┑刭|實驗測試(簡稱地質實驗)專業:包含巖礦重砂鑒定、古生物化石鑒定、巖礦分析、水質分析、環境污染物測試、同位素測定、巖土物理力學性質測試、選冶加工試驗、資源綜合利用、選冶廠設計、實驗質量監控管理等專業。
 。ò耍┖Q蟮刭|專業:包含海洋礦產地質、海洋區域地質、海洋石油天然氣地質、海洋地球物理勘查、海洋災害地質、海洋工程地質、海洋工程勘察、海洋環境地質與監測、海洋勘查技術、海洋地質工程監控及管理等專業。


  第八條 思想品德條件
  一、申報人應學風嚴謹,勝任本專業崗位工作,認真履行崗位職責,圓滿完成本職崗位各項工作任務。取得本專業或相近專業助理工程師資格或獲得碩士學位后,或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以來,各年度考核稱職(合格)以上。
  二、申報人取得本專業或相近專業助理工程師資格或獲得碩士學位后,或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以來,出現下列情況之一者,按下列規定執行。凡未如實填報而評審(考核認定)通過的,其評審結果無效:
  (一)涉嫌違法違紀,接受組織調查期間不得申報。
  (二)年度考核基本稱職(基本合格)及以下,或受單位通報批評者,該考核年度不計算資歷,當年及下一年度不得申報。
 。ㄈ┦苄姓幏终,處分期不計算資歷且不得申報,處分期滿后2年內不得申報。
  (四)已定性為技術責任事故的直接責任人,該年度不計算資歷且取消當年申報資格,并從下年度起2年內不得申報。
 。ㄎ澹┌l現并經查證屬實有偽造學歷、資歷、業績,剽竊他人成果等弄虛作假行為者,取消當年申報資格,并從下年度起3年內不得申報。
 。┮蜻`法受刑事處罰的,在執行期間不計算資歷且取消申報資格,執行結束后3年內不得申報。


  第九條 學歷(學位)、資歷條件
  一、經統一考試入學的全日制大、中專院校(不含業余、函授等成人教育)或參加省組織的自學考試獲得本專業博士或碩士學位,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符合本資格條件要求,可申請初次考核認定本資格:
 。ㄒ唬┇@得本專業博士學位后,在本專業崗位上繼續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
 。ǘ┇@本專業碩士學位后,在本專業崗位上繼續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滿3年。
  二、具備下列條件之一,可申報評審本資格:
 。ㄒ唬┇@得本專業或相近專業碩士學位后,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2年以上;或獲得本專業或相近專業碩士學位前后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累計3年以上。
 。ǘ┇@得本專業或相近專業研究生班畢業或獲得雙學士學位,取得助理級資格后,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2年以上;未取得助理工程師資格的,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4年以上。
  (三)本專業或相近專業大學本科畢業,取得助理工程師資格后,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3年以上;未取得助理工程師資格的,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5年以上。
 。ㄋ模┍緦I或相近專業大學?飘厴I,取得助理工程師資格后,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4年以上;未取得助理工程師資格的,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8年以上。
 。ㄎ澹┍緦I或相近專業中專畢業,取得助理工程師資格后,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8年以上;未取得助理工程師資格的,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15年以上。
  取得非本專業或相近專業學歷(學位)、或非本專業或相近專業中級資格者,申報本資格,須參加由評委會組織的答辯判定其是否具備本專業知識水平和能力。
  三、以上資歷計算至申報當年8月31日止。


  第十條 外語條件
  一、考試等級:凡申報本資格須參加全國職稱外語考試的專業技術人員,應參加全國職稱外語B級考試。
  二、有效期:專業技術人員取得1997年以來全國職稱外語考試B級成績合格證書(成績單),申報本資格,不受證書有效期的限制。
  三、下列專業技術人員可不參加全國職稱外語考試:
  (一)獲得碩士學位或取得外語專業大專以上學歷的(須提供教育行政部門出具學歷鑒定證明)。
 。ǘ┏鰢魧W或在國外連續工作時間1年以上的(須出具國家留學人員服務機構或駐外使領館的有效證明)。
 。ㄈ┏霭孢^外文專著、譯著,且個人承擔的工作量不少于20萬字符的(必要時可組織專家進行測試)。
 。ㄋ模┤〉弥袊鴩H人才交流協會組織的BFT(I級)考試筆試成績合格證書的。
  (五)具備下列條件者:
  1、獲得地級以上市科學技術獎三等獎以上的(以獲獎證書為準)。
  2、取得已授權的發明專利(不含實用型、外觀設計)。
  (六)在縣(不含市轄區)及以下所屬單位(含駐縣省屬地質勘查單位)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的。
 。ㄆ撸┰诘丶壥兴鶎賳挝唬êv地級市省屬地質勘查單位),長期從事地質勘探野外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在野外工作時間不少于4年,每年在野外時間不少于6個月)。
 。ò耍1960年以前出生,或1977年恢復高考前進入大中專院校學習且畢業的。
 。ň牛┺D換系列評審的人員,申報評審與轉換崗位前同檔次專業技術資格的。
  四、1961-1965年出生的,外語成績放寬到40分以上。


  第十一條 計算機應用能力條件
  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申報人(符合免試條件除外)必須參加全國專業技術人員計算機應用能力考試,并取得符合規定要求(地級市以上的人員應取得4個模塊,縣及縣以下基層單位的人員應取得3個模塊)的合格證書。
  二、具備下列條件之一可免試:
 。ㄒ唬┐、中專畢業生申請初次考核認定專業技術資格者。
 。ǘ┇@得碩士學位或取得計算機專業(不含相關專業)大專以上學歷。
  (三)參加全國計算機軟件資格(水平)考試獲得程序員以上證書,或在計算機室(中心)直接從事計算機工作3年以上。
 。ㄋ模┰谵r村鄉(不含鎮)屬單位或在省扶貧開發重點縣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
  (五)1956年12月31日前出生者。
  三、轉換系列評審的人員(符合免試條件除外),凡未取得全國專業技術人員計算機應用能力考試合格證書的,應參加全國專業技術人員計算機應用能力考試,并按規定提交合格證書。


  第十二條 繼續教育條件
  一、申報人取得本專業或相近專業助理工程師資格或獲得碩士學位后,或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以來,應按國家和省有關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的法規、政策的要求,結合本專業技術工作的實際需要,主動接受以本專業新知識、新理論、新技術、新方法等為主要內容的繼續教育學習,并提交完成繼續教育任務的有效證明材料。
  二、繼續教育內容分公共必修科目和專業必修科目。公共必修科目的完成情況以縣以上政府人事部門確認為準,專業必修科目的完成情況以縣以上專業主管部門確認為準。


  第十三條 專業技術工作經歷(能力)條件
  申報人取得本專業或相近專業助理工程師資格或獲得碩士學位后,或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以來,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從事地質科研、開發崗位工作的人員,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作為技術骨干,參與完成1項以上。ú浚┘壐黝惖刭|科研項目二級課題、專題、專項等項目的全過程及編寫報告中相應章節。
  (二)作為技術骨干,參與完成1項以上市(廳)級各類地質勘查科研項目或中型以上科研項目的全過程,或主持完成2項小型以上科研項目的全過程及編寫了成果報告中相應章節。
  (三)作為主要參加者,參與完成引進、開發、推廣應用本專業新理論、新方法、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等1項以上,或參與完成本專業新產品、信息系統等1項以上,并編寫了相應技術性報告,且取得了預期效果。
  二、從事地質勘查生產技術崗位工作的人員,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ㄒ唬┳鳛榧夹g骨干,參與完成1項以上。ú浚┘壷攸c項目二級課題、專題或1項以上市(廳)級各類重點勘查項目的全過程。
 。ǘ┳鳛榧夹g骨干,參與完成1個以上1:25萬至1:5萬基礎地質調查或1個以上1:100萬至1:25萬海洋區域填圖或市(廳)級以上專項地質調查項目的二級課題、專題等的設計、實施、報告編寫的全過程,成果通過專家評審。
  (三)作為技術骨干,參與過1個中型或2個以上礦區(點)、礦山、地熱田、水源地等資源勘查評價項目的全過程或主要階段,并參與項目階段性設計、成果報告中的相關技術章節的編寫。
 。ㄋ模┳鳛榧夹g骨干,參與完成1項大型或2項以上中型水文地質、環境地質勘查或施工項目的全過程,或參與完成1個1:25萬海洋環境地質、災害地質調查項目,或主持完成10項以上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或礦山地質環境影響評價項目的全過程。
 。ㄎ澹┳鳛榧夹g骨干,參與完成1項大型(含甲級巖土工程勘察、設計或一級巖土施工項目)或主持完成3項以上中型(含乙級巖土工程勘察、設計或二級巖土施工項目)地質勘查工程、建設工程項目中的巖土工程勘察或工程地質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監測與檢測、咨詢等工作之一的全過程及報告編寫。
 。┳鳛榧夹g骨干,參與完成1項以上區域地球物理、區域(生態)地球化學、遙感項目的全過程或主要階段,并參與成果報告相關章節的編寫;或主持完成1項小型礦區(點)物、化探項目;或主持完成3項以上中型工程物探、工程檢測項目的施工及報告編寫等全過程。
 。ㄆ撸┳鳛榧夹g骨干,參與完成1個中型以上或2個以上礦區(點)探礦工程項目的全過程或主要階段;或參與完成1項以上大型工程項目或2項以上中型項目的總體設計、鉆掘施工,并編寫了施工技術總結或工程竣工報告的相關章節,經有關部門驗收合格;或參與解決復雜機械故障、孔內事故、巖土鉆掘施工安全較大事故搶險工程1起以上,并取得顯著的經濟、社會效益,經市(廳)級業務主管部門認可。
  (八)作為技術骨干,參與完成1項。ú浚┘壔2項以上市(廳)級以上項目的實驗測試(含復雜、疑難樣品中二個以上元素的測試)、選礦實驗的全過程;或參與設計并完成1個中型以上復雜礦山的選礦方案及應用;或參與完成1個中型以上礦床的實驗測試或5個以上甲級(或15個以上乙級)巖土工程勘察或工程地質勘察項目的物理力學性質測試的全過程,并提交了合格的報告。
  三、從事地質勘查技術管理崗位工作的人員,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ㄒ唬⿹蔚刭|勘查單位業務科室技術主管3年以上,曾參與1項大型或2項以上中型或5項以上小型各類地質勘查項目的實施管理,參與設計、報告審查、驗收、處理重要技術問題等,技術管理工作取得較好效果。
 。ǘ┳鳛橹饕蓡T,參與過1項以上市(廳、局)級以上技術標準、技術規范、技術規程、技術規劃等的編寫,并被批準付諸實施。


  第十四條 業績成果條件
  申報人取得本專業或相近專業助理工程師資格或獲得碩士學位后,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獲市(廳)級以上科學技術獎(找礦、勘查、科技成果獎等)獲獎項目的主要完成人(以個人獎勵證書為準)。
  二、獲市(廳)級以上本專業工程類優秀設計、優秀勘察、優秀施工獎獲獎項目的主要完成人(以個人獎勵證書為準)。
  三、作為技術骨干,參與完成的地質項目,地層、古生物、巖石、礦物、構造或新礦種、新的含礦層位、新的礦床類型,新的成礦區帶,新的化石種屬等有新發現,并經市(廳)級以上專業主管部門鑒定認可的主要完成人(以證明材料為準)。
  四、參與開發新工藝、新產品,推廣應用國內外本專業新理論、新方法、新技術等1項以上,或獲得本專業發明專利(含實用新型專利)1項,其技術成果經市(廳)級以上業務主管部門組織專家鑒定確認,科技成果轉化工作取得預期的技術經濟效益。
  五、作為技術骨干,參與完成區域性或重要專項勘查、調查等項目及成果報告的編寫;或參與完成的勘查項目以本專業勘查方法為主要技術手段,發現和提交1處中型或2處礦床(礦產地)、地熱田、油氣田、水源地等資源或有勘查價值的找礦靶區;或參與完成的勘查項目為1個礦山持續生產擴大了小型以上資源地質儲量,提交了勘查評價報告。所完成的項目成果經評審驗收獲得良好以上。
  六、作為技術骨干,參與完成1項大型或3項中型以上各類地質勘查工程、建設工程等工程勘察、設計或施工項目及成果報告,竣工項目經有關業務主管部門或相關單位評審驗收通過,質量優良。
  七、作為技術骨干,參與完成的地質實驗測試成果報告,對小型以上礦床的發現,礦產資源綜合利用、難選冶礦床開發利用、工程建設、重要基礎地質問題的解決以及地質環境保護等方面有較高的價值,被上級業務主管部門確認。
  八、作為技術管理者,參與完成地質勘查項目等技術管理工作,業績比較突出,取得明顯的社會效益、經濟效益,經市(廳)級以上業務主管部門認可。


  第十五條 論文、著作條件
  申報人取得本專業或相近專業助理工程師資格或獲得碩士學位后,或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以來,在具有CN刊號(國內統一刊號)及國家新聞出版署認可的ISSN刊號(國際統一刊號)的專業刊物,或國家新聞出版署認可的ISBN書號(國際統一書號)的出版物上,公開發表、出版與本專業崗位工作相關的,具有科學性、指導性、實用性的本專業有一定水平(價值)的論文、著作,并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獨立或合作完成本專業學術專著1部。
  二、獨立或第一作者撰寫本專業學術論文2篇以上。
  三、獨立或第一作者撰寫本專業學術論文1篇(第一作者),以及在市以上專業學術會議宣讀且結集發表的本專業論文2篇以上(以證明材料為準)。

第三章 附則

  第十六條 廣東省地質勘查工程專業工程師資格名稱為:地質礦產勘查專業工程師、水文工程環境地質專業工程師、地球物理勘查及遙感地質專業工程師、地球化學勘查專業工程師、探礦工程專業工程師、巖土工程專業工程師、地質實驗測試專業工程師、海洋地質專業工程師,級別為中級。


  第十七條 申報人提交的申報評審材料的時效為取得助理工程師資格或獲得碩士學位后,或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以來至申報當年8月31日止。
  同時或不同時申報2個系列專業技術資格的,必須按資格條件的規定,分別提交申報材料,并把申報另一系列專業技術資格的《廣東省專業技術資格評審表》(以下簡稱《評審表》)作為申報本資格的附件一并提交。不得同時或不同時申報同一系列或同一專業的2個資格,不得以同樣的業績材料同時或不同時申報不同系列的專業技術資格。
專業技術人員崗位轉換后要申報評審本資格的,應在本專業崗位工作滿1年以上,并提交反映本專業崗位的工作業績,同時把原崗位專業技術資格的《評審表》作為申報本專業崗位的專業技術資格的附件一并提交,不得用原崗位的業績申報本專業崗位的專業技術資格。


  第十八條 專業技術人員的水平、能力是否具備本專業資格的要求,應由政府人事部門設置的本專業資格評審委員會評定。


  第十九條 任何單位和部門不得擅自擴大、增加或減少評審范圍,降低申報評審的標準和條件,不得違反申報評審程序。凡違反的,評審結果無效。


  第二十條 本專業資格的相關詞語或概念的特定解釋、申報評審程序及申報評審材料要求等見附錄。


  第二十一條 本資格條件由廣東省人事廳負責解釋。



廣東省地質勘查工程專業助理工程師、技術員資格條件(試行)

第一章 評審標準

  第一條 廣東省地質勘查工程專業(以下簡稱本專業)助理工程師、技術員必須達到本章第二、三、四、五條評審標準的綜合要求。


  第二條 思想品德標準
廣東省地質勘查工程專業助理工程師、技術員應遵守國家法律和法規以及本單位的規章制度,熱愛地質事業,忠于職守,愛崗敬業,勇于開拓,有良好的學風和職業道德。


  第三條 知識水平標準
廣東省地質勘查工程專業助理工程師、技術員應掌握本專業基礎理論知識和專業知識及基本工作方法,初步了解相關專業的理論與方法,基本掌握本專業技術標準、規范、規程,了解有關法規;積極參加繼續教育學習,了解本專業國內技術狀況和發展動態,并在實踐中加以運用。


  第四條 專業能力標準
廣東省地質勘查工程專業助理工程師、技術員應具有一定的本專業技術工作實踐經驗和專業技術水平,能解決本專業一般技術性問題,具有協助或參與完成各類地質勘查專業小型以上項目以及獲取和處理本專業一般信息的能力。


  第五條 業績成果標準
廣東省地質勘查工程專業助理工程師、技術員從事專業技術工作以來,在完成本專業各類小型地質勘查項目等方面,取得較明顯的專業技術工作業績。

第二章 評審范圍與申報條件

  第六條 申報評審(考核認定)本專業助理工程師、技術員資格(以下簡稱本資格)的專業技術人員,應屬于本章第七條規定的評審(考核認定)范圍,提交真實可靠的、可供單位考核認定小組考核評議或評委會考核評價的、符合本章第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條要求的申報材料,并按規定的申報程序申報。
  凡不屬于本資格的評審(考核認定)范圍,或未達到本資格申報評審或考核認定條件規定的要求,或不符合申報程序的,評委會及日常工作部門或政府人事部門、省直主管部門不予受理評審或考核認定,已評審(考核認定)通過的,其評審(考核認定)結果一律無效。


  第七條 評審范圍
凡在我省企、事業單位中,從事陸地或水域等地質礦產勘查、水文工程環境地質、地球物理勘查及遙感地質、地球化學勘查、探礦工程、巖土工程、地質實驗測試、海洋地質等地質勘查專業的科研、生產、施工、開發和技術管理和本專業信息化建設等工程技術崗位工作的在崗專業技術人員,方可申報本資格。
  (一)地質礦產勘查(簡稱地礦)專業:包括基礎地質(區域地質調查、專項地質調查)、礦產地質(礦產地質調查、礦產資源普查與勘探評價)和礦山地質等專業。
 。ǘ┧墓こ汰h境地質(簡稱水工環地質)專業:包含水文地質(區域水文地質調查與監測、地下水勘查、礦山和礦區水文地質,地下熱水、鹵水、礦泉水等水資源勘查評價)、工程地質(區域工程地質勘查,廠礦、水利、交通、能源等各類工程建設場地勘察、城鄉基礎設施建設工程地質勘察)和環境地質(區域環境地質調查、環境工程地質、礦山地質環境影響評價,地下水污染和各種地質災害的調查、評價、設計、監測與防治),以及國土整治(復原)工程等專業。
  (三)地球物理勘查及遙感地質(簡稱物探及遙感)專業:包含地球物理勘查(航空、地面、地下及水域地球物理勘查、區域地球物理調查、礦區物探、工程物探、)和遙感地質(以遙感技術為手段,開展地質調查、資源探測、環境監測、地質災害調查預報等應用領域勘查)等專業。
 。ㄋ模┑厍蚧瘜W勘查(簡稱化探)專業:包含區域地球化學、礦產地球化學、生態地球化學、應用地球化學等專業。
 。ㄎ澹┨降V工程(簡稱探工)專業:包含運用各種巖土鉆掘工程技術方法從事礦產資源勘探、水工環地質勘察、巖土工程鉆探、坑探、隧道掘進等工程施工以及各類地質勘查工程安全設計、施工、監督、事故防治、安全評價和安全技術管理等專業。
 。⿴r土工程(簡稱巖土)專業:包含地質勘查工程的巖土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監測與檢測等專業。
 。ㄆ撸┑刭|實驗測試(簡稱地質實驗)專業:包含巖礦重砂鑒定、古生物化石鑒定、巖礦分析、水質分析、環境污染物測試、同位素測定、巖土物理力學性質測試、選冶加工試驗、資源綜合利用、選冶廠設計、實驗質量監控管理等專業。
  (八)海洋地質專業:包含海洋礦產地質、海洋區域地質、海洋石油天然氣地質、海洋地球物理勘查、海洋災害地質、海洋工程地質、海洋工程勘察、海洋環境地質與監測、海洋勘查技術、海洋地質工程監控及管理等專業。


  第八條 思想品德條件
  一、申報人應遵紀守法,學風嚴謹,勝任本專業崗位工作,認真履行崗位職責,圓滿完成本職崗位各項工作任務,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以來,各年度考核稱職(合格)以上。
  二、申報人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以來或取得本專業或相近專業技術員資格,出現下列情況之一者,按下列規定執行。凡未如實填報而評審(考核認定)通過的,其評審(考核認定)結果無效:
 。ㄒ唬┠甓瓤己嘶痉Q職(基本合格)及以下,或受單位通報批評者,該考核年度不計算資歷,當年及下一年度不得申報。
  (二)受行政處分者,處分期不計算資歷且取消申報資格,處分期滿后2年內不得申報。
 。ㄈ┮讯ㄐ詾榧夹g責任事故的直接責任人,該年度不計算資歷且取消當年申報資格,并從下年度起2年內不得申報。
 。ㄋ模┌l現并經查證屬實有偽造學歷、資歷、業績,剽竊他人成果等弄虛作假行為者,取消當年申報資格,并從下年度起3年內不得申報。


  第九條 學歷(學位)資歷條件
  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經統一考試入學的全日制大、中專院校(不含業余、函授等成人教育)或參加省組織的自學考試獲得本專業中專以上學歷,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符合本資格條件要求,可申請初次考核認定助理工程師或技術員資格:
 。ㄒ唬┇@得本專業研究生班畢業或雙學士學位,在本專業技術崗位上繼續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1年以上,可申請初次考核認定助理工程師資格。
  (二)本專業大學本科畢業后,在本專業技術崗位上繼續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1年以上,可申請初次考核認定助理工程師資格。
  (三)本專業大學?飘厴I后,在本專業技術崗位上繼續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3年以上,可申請初次考核認定助理工程師資格。
 。ㄋ模┍緦I大學專科或中專畢業后,在本專業技術崗位上繼續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1年以上,可申請初次考核認定技術員資格。
  二、具備下列條件之一,可申報評審助理工程師或技術員資格:
 。ㄒ唬┍緦I或相近專業大學本科畢業后,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1年以上,可申報評審助理工程師資格。
  (二)本專業或相近專業大學專科畢業后,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3年以上,或取得本專業技術員資格后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2年以上,可申報評審助理工程師資格。
  (三)本專業或相近專業中專畢業后,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5年以上,或取得本專業技術員資格后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4年以上,可申報評審助理工程師資格。
  (四)本專業或相近專業大學?飘厴I后,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1年以上,可申報評審技術員資格。
 。ㄎ澹┍緦I或相近專業中專畢業后,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1年以上,可申報評審技術員資格。
取得非本專業或相近專業學歷(學位)、或非本專業或相近專業技術員資格者,申報本資格,須參加本專業基礎理論知識和技能的培訓并取得合格證書。
  三、以上資歷計算至申報當年8月31日止。


  第十條 計算機應用能力條件
  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申報人(符合免試條件除外)必須參加全國專業技術人員計算機應用能力考試,并取得3個模塊的合格證書
  二、具備下列條件之一可免試:
 。ㄒ唬┐蟆⒅袑.厴I生申請初次考核認定專業技術資格的。
 。ǘ┤〉糜嬎銠C專業大專以上學歷(不含相關專業)。
  (三)參加全國計算機軟件資格(水平)考試獲得程序員以上證書,或在計算機室(中心)直接從事計算機工作3年以上。
 。ㄋ模┰谵r村鄉(不含鎮)屬單位或在省扶貧開發重點縣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
  (五)1956年12月31日前出生者。
  三、轉換系列評審的人員(符合免試條件除外),凡未取得全國專業技術人員計算機應用能力考試合格證書的,應參加全國專業技術人員計算機應用能力考試,并取得3個模塊合格證書。


  第十一條 繼續教育條件
  申報人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以來或取得技術員資格后,應按國家和省有關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的法規、政策的要求,結合專業技術工作的實際需要,接受以本專業新知識、新理論、新技術、新方法等為主要內容的繼續教育學習,完成信息安全、自然災害和事故防治等公共危機應急處理技術公共專業科目的培訓任務,并提交完成繼續教育任務的有效證明材料。
  二、繼續教育內容分公共必修科目和專業必修科目。公共必修科目的完成情況以縣以上政府人事部門確認為準,專業必修科目的完成情況以縣以上專業主管部門確認為準。


  第十二條 專業技術工作經歷(能力)條件
  一、申報評審(考核認定)助理工程師資格
申報人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以來,或取得技術員資格后,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ㄒ唬﹨⑴c完成1項小型各類地質勘查專業項目或科研項目的全過程。
  (二)參與完成一個小型礦區(床)、礦山、地熱田、水源地等資源普查項目的全過程。
 。ㄈ﹨⑴c完成1項中型水文地質、環境地質勘查或施工項目的全過程,或參與完成1項以上二級以上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項目的全過程。
 。ㄋ模﹨⑴c完成2項中型或主持完成2項小型建設工程項目的巖土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測等工作之一的全過程及報告編寫。
 。ㄎ澹﹨⑴c完成2項中型或完成3項小型工程地質、工程物探、工程監測、探礦工程、巖土鉆掘工程、安全工程等地質勘查工程、建設工程的工程勘察、設計或施工等項目的全過程。
 。﹨⑴c完成1項以上中小型地質實驗測試項目及編寫報告的全過程。
  二、申報評審(考核認定)技術員資格
  申報人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以來,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ㄒ唬﹨⑴c1項小型各類地質勘查專業項目的野外地質觀測填圖、編錄、取樣,原始資料整理及簡單的綜合分析研究和圖件編繪、編寫成果小結材料等工作。
  (二)參與1個小型礦區(床)、礦山、地熱田、水源地等資源普查項目的野外地質工作或礦點檢查。
 。ㄈ﹨⑴c完成1項以上小型工程地質、工程物探、工程監測、探礦工程、巖土鉆掘工程、安全工程、巖土工程等地質勘查工程、建設工程的工程勘察、設計或施工項目的全過程,或參與完成1項三級以上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項目的全過程。
  (四)參與完成1項以上小型以上地質實驗測試項目的全過程。


  第十三條 業績成果條件
  一、申報評審(考核認定)助理工程師資格
  申報人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以來,或取得技術員資格后,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ㄒ唬┇@縣(局)級以上科技成果獎(含找礦、勘查、科技進步獎等)獲獎項目的完成人(以獎勵證書為準)。
 。ǘ┇@縣(局)級以上工程類優秀設計、優秀勘察、優秀施工、優秀工程獎類等獲獎項目的完成人(以獲獎證書為準)。
   (三)在本專業技術工作崗位上作出成績,獲縣(局)級或地質勘查單位先進科技工作者榮譽稱號。
 。ㄋ模﹨⑴c小型以上礦產資源普查評價項目的完成人。
  (五)取得1項中型或2項小型各類地質勘查、工程勘察項目成果、實驗測試成果經相應主管部門評審驗收通過的完成人。
 。﹨⑴c1項中型或2項小型各類工程施工項目的施工,竣工項目經有關部門或單位評審驗收通過的完成人。
 。ㄆ撸┤〉糜幸欢▽嵱脙r值和經濟社會效益的技術成果的完成人。
  二、申報評審(考核認定)技術員資格
  申報人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以來,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ㄒ唬┇@地質勘查單位或縣(局)級科技成果獎(含找礦、勘查、科技進步獎)獲獎項目的參加者(以獎勵證書為準)。
  (二)獲地質勘查單位或縣(局)級工程類優秀設計、優秀勘察、優秀施工、優秀工程獎獲獎項目的參加者(以獎勵證書為準)。
  (三)取得1項小型以上各類地質勘查、工程勘察項目的成果、實驗測試成果經相關主管部門評審驗收通過的參加者。
 。ㄋ模﹨⑴c1項小型以上各類工程施工項目的施工,竣工項目經有關部門或單位評審驗收通過的參加者。
  (五)參與小型以上礦產資源普查工作,并取得業績的參加者。

第三章 附 則

  第十四條 廣東省地質勘查工程專業助理工程師資格名稱為:地質礦產勘查專業助理工程師、水文工程環境地質專業助理工程師、地球物理勘查及遙感專業助理工程師、地球化學勘查專業助理工程師、探礦工程專業助理工程師、巖土工程專業助理工程師、地質實驗測試專業助理工程師、海洋地質專業助理工程師,級別為助理級
  廣東省地質勘查工程專業技術員資格名稱為:地質礦產勘查專業技術員、水文工程環境地質專業技術員、地球物理勘查及遙感專業技術員、地球化學勘查專業技術員、探礦工程專業技術員、巖土工程專業技術員、地質實驗測試專業技術員、海洋地質專業技術員。級別為員級。


  第十五條 申報人提交的申報評審(考核認定)材料的時效為取得技術員資格后或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以來至申報當年8月31日止。
  同時或不同時申報2個系列專業技術資格的,必須按資格條件的規定,分別提交申報材料,并把申報另一系列專業技術資格的《廣東省專業技術資格評審表》(以下簡稱《評審表》)作為申報本資格的附件一并提交。不得同時或不同時申報同一系列或同一專業的2個資格,不得以同樣的業績材料同時或不同時申報不同系列的專業技術資格。
  專業技術人員崗位轉換后要申報評審本資格的,應在本專業崗位工作滿1年以上,并提交反映本專業崗位的工作業績,同時把原崗位專業技術資格的《評審表》作為申報本專業崗位的專業技術資格的附件一并提交,不得用原崗位的業績申報本專業崗位的專業技術資格。


  第十六條 專業技術人員的水平、能力是否具備本專業資格的要求,由政府人事部門設置的本專業資格評審委員會評定。


  第十七條 任何單位和部門不得擅自擴大、增加或減少評審范圍,降低評審的標準和條件,不得違反申報評審(考核認定)程序。凡違反的,評審(考核認定)結果無效。


  第十八條 本資格條件的相關詞語或概念的特定解釋、申報評審程序和申報評審材料要求等見附錄。


  第十九條 本資格條件由廣東省人事廳負責解釋。



廣東省地質勘查專業高、中、初級資格條件附錄

  一、廣東省地質勘查專業高、中、初級資格條件有關詞語或概念的特定解釋
  1、本專業:指地質勘查工程專業。
  2、本資格:分別指廣東省地質勘查工程專業高級工程師、工程師、助理工程師、技術員資格。
  3、凡貫有“以上”的,均含本級或本數量,如“稱職以上”含“稱職”、“2年以上”含“2年”、市(廳)級以上含“市(廳)級”。
  4、市級:指行政區劃為地級以上市(不含直轄市)。
  5、學歷(學位):指國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門認可的學歷(學位)。各種培訓班頒發的結業證書或專業證書不得作為申報專業技術資格的學歷依據。未經國家教育主管部門批準招生的學校頒發的學歷證書不能作為評審的學歷依據。
  教育部《普通高等學校本科專業目錄(1998年頒布)》本學科門類下的一級學科之間視同相近專業;一級學科下的二級學科之間視同本專業(或相同專業)。
  6、任職資歷:指從取得現專業技術資格之日起至申報當年8月31日止,在此期間全脫產學習者,應扣除其全脫產學習的時間。
  7、本專業工作年限:一般由畢業參加本專業工作后計算至申報當年8月31日止。但后續學歷獲得者,可從申報者人事檔案記載的員級資格起計算,但必須將全脫產學習時間減除。其員級資格由所在單位人事部門負責審核認可。
  8、專項地質調查:指城市地質、旅游地質、農業地質等專項調查。
  9、從事地質勘探野外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是指長期在野外地質勘探一線(含隊部有關業務職能科室經常到野外工作的專業技術管理人員)從事地質礦產勘查、水工環地質、物化探、探礦工程、巖土工程等野外地質勘探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
  10、系統掌握:指熟知并能應用自如。
  11、掌握:指充分理解,較好地應用。
  12、熟悉:明其意,并能應用。
  13、了解:知其大意。
  14、發明專利:指已獲得國家知識產權局或國外專利行政主管部門授權的發明專利。
  15、項目(課題):指國家、。ú浚、市(廳)、縣級及本單位下達的或合同規定的科研、技術開發或生產任務。項目(課題)的復雜程度和大中小型級別按行業的有關技術和規范執行。沒有明確等級劃分標準的,可根據其項目重要程度、工作量大小與技術復雜程度比照執行。
  既無獲獎且未被推廣應用的,或無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的項目(課題),或已批準立項,但仍未進行開發(研究)的科研課題(或工作)項目,不能視為申報人已取得的業績成果進行申報。
申報人非科研項目(課題)批準機關核準批復的項目(課題)組成員,不能視為參與該項目(課題)開發(研究)的業績成果進行申報。
  16、項目的全過程:是指從調研立項、方法試驗、工作設計、項目實施、數據采集(成圖)、綜合分析研究到編寫報告等全過程。參加項目全過程的人員,以成果報告名單為準。
  17、技術水平:專業技術工作能力。一般指通過考試、答辯及專家評審、鑒定認定的水平、能力。
  18、重大科技成果:指對國家或本地區科技發展有重大影響的科技成果。
  19、科技成果獎項:是指經國家科學技術獎勵工作辦公室、各級政府批準設立的科學技術獎、科技進步獎、發明獎、科技成果獎、自然科學獎、社會科學獎、星火獎、火炬獎等。其中2003年以前的廳級科技成果獎項可視為市級科技成果獎項。
  20、工程類技術成果獎項: 指經各級政府部門批準設立的優秀工程獎、優秀設計獎、全優工程獎、優秀勘察獎、李四光獎等。
  21、獲獎項目的主要完成人:指等級額定獲獎人數內取得個人獎勵證書者(以獎勵證書為準,前X名以獎勵證書排序為準)。若有些獎項,在無法提交證書的情況下,應提供項目(集體)獲獎證書、單位對獲獎者排名的證明及獲獎成果報告的責任表或頒獎主管部門認可獲獎排名的證明。
  22、項目負責人(項目主持人):指經某一級別部門認可或任命的,在工作中起支配、決定作用的、承擔項目的直接領導人,全面負責項目的技術組織、技術指導、行政技術管理等工作,并在項目中承擔主要技術工作,解決關鍵技術問題及疑難問題,撰寫相應技術成果報告者。包括課題負責人,大型項目二級管理部門負責人。
  23、主要技術骨干:指大中型項目的專題、方法技術負責人、分支技術負責人或專業技術負責人(原則上為前2名),參加項目全過程并負責相應工作的成果報告編寫。
  24、主要完成人:指參加項目全過程,在完成技術項目(技術工作任務)中的項目(任務)責任人及承擔關鍵或重要技術任務的技術骨干。從事輔助性工作任務的人員,不視為主要完成人。其認定條件為該人員在項目成果報告中所列的名單內。
  25、技術骨干:指在完成技術項目(技術工作任務)全過程中起主要作用和不可缺少的工程技術人員。
  26、參與人員:指在項目組內,在項目負責人、技術負責人或技術骨干的領導或帶領下,參加項目全過程并承擔輔助工作的完成人,其認定條件為該人員在項目成果報告所列名單中,排序不限。
  27、獨立完成:是指承擔某項工作,完全由個人單獨完成。
  28、技術責任事故的直接責任人:指對技術責任事故負直接責任的人員。
  29、經濟效益:指通過利用某工作項目所產生的,可以用經濟統計指標計算和表現的效益。按人均上繳利稅計算,不含潛在效益。其經濟指標將隨生產力發展水平作適當調整。
  較明顯的經濟效益:是指超額完成本單位或部門規定(或本地區平均水平)的人均上繳利稅的20%以上。
重大效益:是指達到全國同行先進水平。
  30、社會效益:是指通過利用某工作項目所產生的,經過有關主管部門認可的改善環境、勞動、生活條件、節能、降耗、增強國力等的效益,以及有利于貫徹黨和國家方針政策,有利于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效益。
  31、重大工程技術(或專業工作)項目:指重要的大型項目。
  32、重點項目:一般指列入國家或省(部)級計劃的項目。
  33、大、中、小型項目: 按行業劃分標準執行。
  34、新產品:是指采用新技術原理、新設計構思研制的全新產品;或者在結構、材質、工藝等某一方面比原有產品有明顯改進,從而顯著提高了產品性能或擴大了使用功能的產品,包括政府有關部門認定并在有效期內的新產品,也包括企業自行開發研制,但尚未經政府有關方面認定投產1年以內的新產品。
  35、關鍵技術問題:是指在本專業領域中重要的技術,在完成項目任務中起決定性作用的技術問題。
  36、疑難問題:指大型工程(或專業技術項目)中出現難以確定的、無現成辦法可解決的技術難題,須通過分析探索、科研試驗等手段才能找出解決辦法的問題。
  37、學術專著:是指取得ISBN統一書號,公開出版發行的本專業學術專著或譯著。具有特定的研究對象,概念準確,反映研究對象規律,并構成一定體系,屬作者創造性思維的學術著作。其學術水平(價值)均由評委會專家公正、公平、全面地評定。凡文章匯編、資料手冊、一般編譯著作、普通教材、普通工具書不能視為學術專著。
  38、論文:是指在取得出版刊號(CN或ISSN)的專業學術期刊上公開發表本專業研究性學術文章,通過邏輯論述,闡明作者的學術觀點,回答學科發展及實際工作問題的文章,應包括論題(研究對象)、論點(觀點)、論據(根據)、結論、參考文獻等。全文一般不少于2000字。其論文學術水平(價值)均由評委會專家公正、公平、全面地評定。凡對事業或業務工作現象進行一般描述、介紹、報道的文章,不能視為論文。
  39、交流論文:指在市級以上學術會議大會上宣讀或學科分組會議上宣讀,并在相應論文匯編上全文(或摘要)發表的本專業學術論文。凡宣讀論文必須提交論文宣讀證書、論文匯編、會議日程安排等相關材料。摘要發表者須同時提交全文原稿。
  40、主要作者、主編:指本專業學術專著或譯著的具體組織者,對該著作的學術、技術問題起把關作用。其個人承擔的編著字數必須占總字數的20%(或5萬字)以上。
  41、主要編著者:指專業著作的主編或副主編以外的編者或一般作者,其參與編著的字數一般應占總字數的10%(或2萬字)以上。
  二、申報評審程序
申報評審按下列程序辦理:
 。ㄒ唬┥陥笕讼蛩趩挝蝗耸虏块T提出申請,并如實填報有關申報評審表格,在規定的申報時間內,按要求提交數量、質量符合本資格條件規定的申報評審材料。申報人必須保證提交的申報材料的真實性。
 。ǘ┥陥笕怂趩挝皇盏缴陥笕颂峤坏纳陥蟛牧虾,應按規定逐一進行核對,提出審核評價意見,并按規定進行公示7天以上,對群眾反映的問題應及時進行核查,如實填報《廣東省專業技術人員申報專業技術資格評前公示情況表》。
 。ㄈ┌磳俚毓芾碓瓌t,申報人所在單位應將審核合格的申報評審材料,以及《廣東省專業技術人員申報專業技術資格評前公示情況表》,按時報所屬市人事局或省直主管廳(局)人事(職改)部門審核(縣級及以下須先經縣人事局簽署審核意見后再報送市人事局)。
 。ㄋ模┧鶎偈腥耸戮只蚴≈敝鞴軓d(局)人事(職改)部門簽署審核意見后,根據評審權限,由申報人所屬市人事局或省直主管廳(局)人事(職改)部門將申報評審材料加蓋騎縫章后集中報送評委會日常工作部門(如屬委托評審須由市人事局或省直主管廳、局出具委托書)。
 。ㄎ澹┰u委會日常工作部門對申報程序、條件及申報評審材料數量等進行審查后,將符合規定的申報評審材料提交評委會評審,不符合規定的申報評審材料按原渠道退回。
 。┰u審評委會必須嚴格按照評審程序及本資格條件的評審標準、申報條件的規定進行綜合評價,并通過無記名投票予以確認。
  (七)評委會日常工作部門按規定要求及時將評審通過人員公示公告轉申報人所在單位進行公示7天以上。公示期滿后,申報人所在單位如實填報《評委會評審通過人員公示情況表》返回評委會日常工作部門。評審未通過人員則按規定將《評審結果通知書》發給評審未通過人員本人。
  (八)評委會日常工作部門將《評審通過人員公示情況報告》,以及評審通過人員的《廣東省X級專業技術資格審批、發證表》、《廣東省專業技術資格評審表》、《廣東省X級專業技術資格申報人基本情況及評審登記表》, 以及評審通過人員信息數據報本資格核準機關審核。
 。ň牛┙洷举Y格核準機關審核同意的,發給資格證書,不予核準的發給《不予核準通知書》。
  三、申報評審材料要求
  申報人必須認真對照本資格評審標準和申報條件的要求,提交下列申報評審材料:
  1、按要求如實填寫《廣東省專業技術資格評審表》(以下簡稱《評審表》)1份。
  同時或不同時申報2個系列專業技術資格的,應提交申報另一系列專業技術資格的《評審表》作為申報本資格的附件。
  專業技術人員崗位轉換后申報評審本資格的,應把原崗位專業技術資格的《評審表》作為申報本專業崗位的專業技術資格的附件一并提交。
  2、按要求如實填寫《廣東省--專業技術資格申報人基本情況及評審登記表》,申報高級一式20份、申報中級一式15份、申報初級一式10份,其中原件1份。
  3、按要求如實填寫《廣東省申報專業技術資格評審信息錄入表(普通)》1份及其數據文件。
  4、提交大1寸近期免冠正面彩色照片1張,并貼在《貼資格證相片頁》上。
  5、提交個人《專業技術工作報告》(3000字以內)一式10份。主要對取得現資格以來專業技術工作情況進行總結。一般應包括:基本情況(姓名、學歷、取得現專業技術資格名稱及時間)、從事專業技術工作及取得業績成果情況、專業特長及經驗體會、今后努力方向等。
  6、按要求如實填寫《廣東省專業技術人員申報專業技術資格評前公示情況表》1份(由申報人所在單位人事部門負責填報)。
  7、對照第七條“評審范圍”的要求,在《評審表》等表格的相應欄目上,準確填寫申報專業及資格名稱。
  8、對照第二條和第八條“思想品德標準與條件”的要求,提交取得現專業技術資格以來,各年度《年度考核登記表》復印件1份(由所在單位人事部門從人事檔案中復。,并將各年度考核結果準確填入“評審表”相應欄目處。
  9、對照第三條和第九條“知識水平標準與學歷(學位)、資歷條件”的要求,提交學歷(學位)證書、非學歷教育證書、專業技術資格證書、任職聘書等復印件各1份,貼在《證書證明材料》相應粘貼頁上。
  10、對照第十條“外語條件”的要求,提交職稱外語考試有效成績證書(明)原件或免試證明材料,并貼在《證書證明材料》相應粘貼頁上。
  11、對照第十一條“計算機應用能力條件”的要求,提交全國專業技術人員計算機應用能力考試有效成績證書(明)原件或免試證明材料,并貼在《證書證明材料》相應粘貼頁上。
  12、對照第十二條“繼續教育條件”的要求,提交記載取得現專業技術資格以來完成繼續教育情況,經同級政府人事部門審驗合格的《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證書》或證明材料復印件各1份,并貼在《證書證明材料》相應粘貼頁上。
  13、對照第四條和第十三條“經歷(能力)標準與條件”的要求,提交反映專業技術水平和能力的相關證明材料,并與業績成果材料一起裝訂成冊。
  14、對照第五條和第十四條“專業工作業績成果標準與條件”的要求,提交經單位核實確認的業績成果(如獲獎證書、成果鑒定證書等)的證書(證明)及佐證材料復印件各1份。對科研立項課題(項目),應提交課題立項申請表、結題報告或階段性進展情況報告書(含主管部門組織的3位以上同行專家的審查鑒定意見),用“業績成果”封面頁裝訂成冊。
  15、對照第五和第十五條“論文、著作條件”的要求,提交規定數量內的論文或著作原件及相關證書(須進行論文鑒定另提交一式2份的復印件)。
  16、提交上述材料的復印件時,須經本單位人事部門驗證、審核、蓋章,經辦人簽名,并注明核實的年月日,并按要求進行分類、整理、裝訂。
  本資格條件附錄未盡事宜,按我省現行職稱政策的有關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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