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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市政府信息公開三項制度的通知
南昌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市政府信息公開三項制度的通知
2010-05-31
南昌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市政府信息公開三項制度的通知
洪府廳發〔2010〕112號
各縣(區)人民政府,各開發區(新區)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市各有關單位:
《南昌市政府信息公開社會評議辦法》、《南昌市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管理辦法》、《南昌市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編制發布管理辦法》已經2010年5月14日市政府第55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二O一O年五月三十一日
南昌市政府信息公開社會評議辦法
第一條 為進一步推動社會各界對政府工作的監督,切實將政府機關工作置于群眾監督之下,保證各級行政機關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開職責,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和《南昌市政府信息公開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全市各行政機關(含依法履行公共事務管理職能組織)的政府信息公開社會評議與監督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社會評議工作實行政府統一領導,各級政府信息公開主管部門組織協調,依靠人大、政協支持和人民群眾廣泛參與,引導新聞媒體積極配合。
第四條 市政府信息公開領導小組負責組織對各縣區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及市各有關單位政府信息公開進行社會評議。
各縣區政府信息公開領導小組負責組織對本縣區政府各部門、各鄉鎮(街道)及縣區各有關單位政府信息公開進行社會評議。
第五條 政府信息公開社會評議可與社會評議機關作風、基層評議機關作風、民主評議政風行風活動等一并進行,社會評議結果應當公開。
第六條 社會評議內容主要包括:
(一)是否明確了具體工作機構負責本行政機關政府信息公開的日常工作;
(二)是否遵循公正、公平、便民原則,真實、全面、準確、及時地公開政府信息;
(三)是否通過政府網站、政府公報、新聞發布會等多種形式公開政府信息,公開形式是否便民、利民;
(四)是否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制,公開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規和省、市政府有關規定;
(五)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是否得到社會和群眾的認可,保證了群眾的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公開效果是否明顯。
第七條 社會評議采取公眾評議為主,代表評議及其他評議方式為輔的方式進行。具體為:
(一)公眾評議。即根據評議內容設計調查問卷(含市、縣區政府網站開設評議專欄),通過政府網站或其他渠道公布,接受公眾評議;也可委托媒體或其他組織進行民意調查。
(二)代表評議。組織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特邀監察員和群眾代表等組成評議小組,進行專題評議。
(三)其他評議方式。
第八條 社會評議一般按照以下程序組織實施:
(一)制定方案。確定評議時間、對象、內容、方法步驟、參評人員等;
(二)組織實施。按照方案確定的內容和形式,組織實施;
(三)綜合評定。匯總評議結果,綜合評定被評議單位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情況并報同級政府信息公開領導小組,經同意后向被評議單位反饋,并在一定范圍公開;
(四)結果處理。對被評議單位存在的問題提出整改要求,并督促落實到位。
第九條 社會評議工作每年進行一次,次年3月底前完成上年度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社會評議。評議結果分為優秀、滿意、基本滿意、不滿意四個檔次。
第十條 在評議中被評為“優秀”等次的,由政府信息公開領導小組或提請同級政府進行通報表揚;被評為“不滿意”等次的,由政府信息公開領導小組或提請同級政府予以通報批評。
第十一條 評議結果將作為考核被評部門和單位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和政府信息公開年度考核的一項重要指標和條件。對于群眾滿意度較低、排名靠后的單位,取消當年評優資格。
第十二條 被評議單位存在的問題,具備整改條件的,應當在接到反饋通知后20個工作日內提出整改措施并立即進行整改;暫不具備整改條件的,要向同級政府信息公開領導小組辦公室及群眾做出書面說明,條件成熟后,立即進行整改。整改情況應當及時報市政府信息公開領導小組辦公室,并以網上公告、寄發函件、召開座談會、上門走訪等方式進行反饋。
第十三條 對于連續兩次被評為“不滿意”、社會反映強烈或者應當整改未整改或整改不力的單位,按《南昌市政府信息公開責任追究辦法》追究單位負責人和相關責任人員的責任。
第十四條 社會評議工作嚴禁以下行為:
1、編造、隱匿或違規銷毀評議資料;
2、篡改統計數據或評議名次;
3、用不正當手段拉票買票;
4、接受被評單位安排的請客送禮、娛樂活動和旅游考察等;
5、利用評議之便向被評者謀取不正當利益;
6、違規向被評者提供投訴舉報問題的單位或人員情況;
7、刁難或報復投訴舉報單位或人員;
8、其他影響評議工作公開、公平、公正的行為。
第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的,要依據有關規定追究相關責任人和單位的責任。
第十六條 教育、醫療衛生、計劃生育、供水、供電、供氣、供熱、環保、公共交通等提供社會公共服務的公共企事業單位的政府信息公開社會評議工作,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南昌市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規范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獲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促進依法行政,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和《南昌市政府信息公開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政府信息,是指全市各行政機關(含依法履行公共事務管理職能組織,以下簡稱公開義務人)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制作或者獲取的,以一定形式記錄、保存的信息。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以下簡稱公開權利人)依法向公開義務人提出申請公開有關政府信息,經公開義務人依法審查同意,獲取政府信息的活動。
第四條 各級政府信息公開主管機構和監察部門負責對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情況進行監督、管理。
第五條 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
公開權利人應當合法使用依申請獲得的政府信息,不得利用其從事違背社會公德及違法犯罪活動。
第六條 公開權利人依申請公開的信息屬于下列情況的,公開義務人不予公開:
(一)屬于國家秘密的;
(二)屬于商業秘密或者公開后可能導致商業秘密被泄露的;
(三)屬于個人隱私或者公開后可能導致個人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
(四)處于討論、研究或者審查中的過程性信息,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五)與執法有關,且公開后可能直接影響檢查、調查、取證等執法活動或者危及他人人身、財產權利的;
(六)行政機關在日常工作中制作或者獲取的內部管理信息;
(七)法律、法規規定不予公開的其他政府信息。
有前款第(二)項、第(三)項規定情形的政府信息,有關權利人同意公開或者公開義務人認為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可以予以公開。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權益的,公開義務人應當書面征求第三方意見,第三方在規定的期限內未予以答復的,視作不同意公開。
第七條 公開權利人向公開義務人申請獲取政府信息,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包括數據電文形式);采用書面形式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提出,由受理該申請的公開義務人代為填寫政府信息公開申請。
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申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聯系方式;
(二)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的內容描述;
(三)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四)申請人的簽名或蓋章、申請時間。
第八條 公開義務人應當建立、健全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工作制度,指定具體機構負責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受理、登記、審查、處理、答復等工作,并將具體機構名稱、辦公地址、辦公時間、聯系方式等信息向社會公開,方便公開權利人提出政府信息公開的申請或者咨詢。
第九條 公開義務人收到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后,應當當場受理登記,從形式上審核申請要件是否完備,對要件不完備的申請,應一次性告知申請人補正相關內容。
對于公開權利人的申請,能夠當場答復或者提供政府信息的,當場予以答復或者提供政府信息;不能當場答復或者提供政府信息的,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根據下列不同情況進行處理:
(一)屬于依申請公開范圍的,應當正式、準確、完整地向公開權利人提供其所需要的政府信息;
(二)屬于不予公開范圍的,應當書面告知公開權利人;
(三)屬于已主動公開的,應當告知公開權利人獲取該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徑;
(四)屬于主動公開范圍但尚未主動公開的,應當及時向公開權利人提供其所需政府信息;
(五)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依法不屬于受理機關公開的,應當書面告知公開權利人,對能夠確定該政府信息公開義務人的,應當告知公開權利人該公開義務人的名稱或者聯系方式;
(六)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應當書面告知公開權利人;
(七)申請公開的內容不明確的,應當告知公開權利人更改、補充、完善申請。
公開義務人一般不承擔為申請人匯總、加工或者重新制作政府信息,以及向其他行政機關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搜集信息的義務。
第十條 公開義務人應當建立政府信息公開保密審查制度,規范審查程序,落實審查責任。在向公開權利人提供政府信息前,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對擬公開的政府信息進行保密審查,確保國家秘密不泄露。對情況復雜或者可能涉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的申請,應當加強相關部門間的協調會商,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對申請是否有效、信息是否應該公開、公開后可能帶來的影響進行綜合分析,研究提出處理意見。
第十一條 因正當理由不能在規定的期限內作出答復或者提供政府信息的,經公開義務人政府信息公開機構負責人同意,可以將答復或者提供政府信息的期限適當延長并書面告知申請人,延長期限不得超過15個工作日。
公開義務人征求第三方意見所需時間不計算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期限內。
第十二條 公開義務人向公開權利人提供政府信息時,在條件許可的情況下,可以安排適當的時間和場所,供公開權利人當場閱讀或者自行抄錄。應公開權利人的要求,可以提供打印、復制等服務。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公民存在閱讀困難或者視聽障礙的,公開義務人應當提供必要的幫助。
第十三條 公開權利人要求提供的政府信息含有不予公開的內容,但能夠區分處理的,公開義務人應當提供可以公開的內容。
第十四條 公開義務人依申請提供政府信息,除可以收取實際發生的檢索、復制、郵寄等成本費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費用。公開義務人不得通過其他組織、個人以有償服務或者變相有償服務的方式提供政府信息。
公開義務人收取檢索、復制、郵寄等成本費用的標準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公開權利人確有經濟困難的,經本人申請、公開義務人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人審核同意,可以減免相關費用。
第十五條 公開義務人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監察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有關規定給予政紀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公開權利人隱瞞或者拒絕提供應當公開的政府信息或者提供虛假政府信息的;
(二)未履行告知義務,導致第三方的合法權益受損害的;
(三)違反國家保密法律法規規定的;
(四)違反規定亂收費的;
(五)其他違反法律、法規及本辦法的行為。
第十六條 行政機關應當設立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投訴電話和信箱,接受公開權利人對公開義務人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工作的投訴,負責查處違法或不當行為。
第十七條 公開權利人對下列政府信息公開行為不服,可以向該公開義務人的上級機關或者監察機關投訴,也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一)向行政機關申請獲取政府信息,行政機關拒絕提供或者逾期不予答復的;
(二)認為行政機關提供的政府信息不符合其在申請中要求的內容或者形式的;
(三)認為行政機關依他人申請公開政府信息涉及其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
(四)認為與其自身相關的政府信息記錄不準確,要求行政機關予以更正,行政機關拒絕更正或者不予轉送有權機關處理的;
(五)認為行政機關主動公開或者應當主動公開而未公開政府信息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六)認為行政機關在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中的其他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第十八條 教育、醫療衛生、計劃生育、供水、供電、供氣、供熱、環保、公共交通等提供社會公共服務的公共企事業單位在提供社會公共服務過程中制作、獲取的信息依申請公開工作,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九條 本辦法涉及的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流程見附件。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附 件:
南昌市人民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流程
一、提出申請
公開權利人填寫《南昌市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以下簡稱申請表)。申請表可以在公開義務人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處領取,也可以在市政府信息公開網站下載,申請表復印有效。為提高處理申請的效率,公開權利人對所需信息的描述應盡量詳盡、明確;若有可能,應提供該信息的標題、發布時間、文號或者其他有助于公開義務人確定信息載體的提示。
公開權利人可以通過以下3種方式提出申請:
1、當面申請。公開權利人可以到公開義務人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處當場提出申請。
2、信函、傳真申請。通過信函方式提出申請的,請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字樣,并郵寄至南昌市紅谷灘新區新府路118號市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辦公室;通過傳真方式提出申請的,請注明“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字樣。
3、互聯網申請。公開權利人可以通過市政府信息公開網站或郵箱方式提出申請。網址和郵箱參見市政府信息公開平臺(http://xxgk.nc.gov.cn)各公開義務人欄目。
個人提出申請時,應當提供身份證復印件;法人或其他組織提出申請時,應當提供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或營業執照復印件。
二、登記
受理機關對于有效的申請應進行登記并出具登記回執。
申請獲取的信息如果屬于行政機關已經主動公開的信息,受理機關應告知申請人獲取信息的方式和途徑。
三、答復
受理機關對于能當場答復的申請,將當場給予書面答復;不能當場答復的,登記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書面答復申請人。
根據實際工作,經公開義務人信息公開機構負責人同意,可延長答復期限,并告知公開權利人。延長答復的期限最長不超過15個工作日。
1、屬于應當公開的,書面告知公開權利人獲取信息的方式和途徑;
2、屬于不予公開的,書面告知不予公開的理由;
3、不屬于本行政機關公開的,應告知公開權利人;能夠確定公開義務人的,書面告知該機關的名稱、聯系方式;
4、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書面告知公開權利人;
5、申請公開的內容不明確的,告知公開權利人更正、補充、完善申請;
6、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應當公開的內容,如能作區分處理,應當書面提供可以公開的內容。
四、收費
依申請提供政府信息收取的檢索、復制、郵寄等成本費用按照國家及南昌市相關規定執行。公開權利人確有經濟困難的,經本人申請、行政機關負責人審核同意,可以減免相關費用。
五、監督保障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開義務的,可以向南昌市政府信息公開領導小組或者市監察局舉報。
市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辦公室:南昌市紅谷灘新區新府路118號
聯系電話:0791一3883757
傳真號碼:0791一3883757
郵政編碼:330038
電子郵箱:ncszfdcs@163.com
受理時間:工作日、法定節假日除外。
六、依法申請公開政府信息工作流程圖
南昌市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編制發布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依法全面、準確、及時向社會公布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情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和《南昌市政府信息公開規定》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全市各行政機關(含依法履行公共事務管理職能組織)應當編制、發布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
第三條 市政府信息公開領導小組具體負責推進、協調、監督全市政府信息公開年度工作報告編制、發布工作。
第四條 全市各行政機關應該按期編制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并于次年3月31日前向社會公布。
第五條 全市各行政機關年度報告實行先備案后公布的制度。
市政府信息公開領導小組辦公室根據各縣區和市政府所屬各部門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編制《南昌市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并按要求報省政府備案。
市政府各部門、市各有關單位和縣區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需由本行政機關主要領導審核簽發,并加蓋單位公章,于次年1月31日前報市政府信息公開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
各縣區政府所屬部門、單位和鄉鎮(街道)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應當根據縣區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要求上報備案。
第六條 全市各行政機關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應當涵蓋本年度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報告應當包含以下內容:
(一)概述。組織機構建設情況;落實和制定相關配套措施情況;建立健全工作機制、制度規范情況;《條例》學習、宣傳、培訓等方面的情況。
(二)主動公開政府信息情況。年度內本行政機關在主動公開政府信息方面所開展的工作、采取的措施等。具體包括概況信息、法規文件、發展規劃、工作動態、人事信息、財經信息、行政執法、公共服務、其他需要公開的信息等九大方面。
(三)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辦理情況。
1、年度內本行政機關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工作的開展情況,包括場所和網上渠道建設、完善、維護及工作運行情況,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工作制度執行情況;
2、當面申請、網上申請、電子郵件、傳真、信函和其他形式申請公開的數量及涉及的重點領域;
3、對依申請公開信件的處理情況。包括公開、部分公開和不予公開政府信息的數量及分析。
(四)政府信息公開的收費及減免情況。
1、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收費及減免情況;
2、本年度內是否存在違規收費以及違規收費的糾正等情況。
(五)本年度因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的情況,包括:
1、年度內本行政機關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被行政復議的件數,其中包括:決定在一定期限內履行的件數;決定撤銷、變更或者確認該具體行政行為違法的件數。
2、年度內共引發有關政府信息公開行政訴訟的件數,其中包括:判決撤銷或者部分撤銷的件數;判決在一定期限內履行的件數;判決變更的件數。
(六)存在的主要問題和改進措施,包括:
1、本行政機關自身發現的工作中存在的問題以及所采取的具體改進措施、結果;
2、上級行政機關日常監督考核中指出問題的改進措施、結果;
3、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民主監督和社會評議中發現和反映問題的改進措施、結果;
4、年度內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引起行政復議、行政訴訟的,除作出維持的決定和判決以外,說明原因及整改措施、結果;
5、年度內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引起投訴的,說明原因及整改措施、結果。
(七)其他需要報告的事項。
(八)附年度政府信息公開情況統計表。
第七條 教育、醫療衛生、計劃生育、供水、供電、供氣、供熱、環保、公共交通等與人民群眾切身利益密切相關公共企事業單位,編制、發布政府信息公開年度報告工作,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八條 本辦法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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