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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轉發市科技局關于溫州市工程技術研究中心和重點實驗室建設管理辦法的通知

2008-06-27
溫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轉發市科技局關于溫州市工程技術研究中心和重點實驗室建設管理辦法的通知
溫政辦〔 2008 〕93 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屬各單位:

  市科技局關于《溫州市工程技術研究中心建設管理辦法》、《溫州市重點實驗室建設管理辦法》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二○○八年六月二十七日

  溫州市工程技術研究中心建設管理辦法

  市科技局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和規范溫州市工程技術研究中心(以下簡稱工程中心)建設與管理,充分發揮其在工程化技術研究開發、人才培養與引進、科技成果轉化等方面的作用,參照國家工程技術研究中心建設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建設工程中心,旨在面向行業、企業規模化生產和新產品開發的實際需要,加強科技成果向生產力轉化的中間環節,提高現有科技成果的成熟性、配套性和工程化水平,加速科技成果向現實生產力的轉化,促進我市產業結構調整和高新技術產業發展。

  第三條工程中心主要依托于我市行業、技術領域中科研實力雄厚的重點科研機構、高等院校或大型企業建立。鼓勵市內外相關科研單位、高校聯合共建工程中心。

  第四條工程中心的主要職責和任務是:

  (一)根據我市經濟社會發展需要,針對優勢行業、領域發展中的關鍵技術和共性技術問題,不斷開展自主創新,將具有重要應用前景的科研成果進行系統化、配套化和工程化研究開發,為我市企業實行規模化生產提供成熟配套的技術工藝和技術裝備,并不斷推出具有高科技含量、高增值效益的系列產品,推動相關行業、領域科技進步和新興產業發展。

  (二)培訓相關行業或領域中的優秀工程技術人員和工程管理人員。同時,結合引進國內外智力工作,在工程技術研究開發方面開展區域科技合作與交流。

  (三)接受國家、省、市科技部門,以及行業或企業委托的工程技術研究、設計和試驗任務,并為其提供技術咨詢服務。

  (四)運用工程化研究開發和設計優勢,積極開展國內外引進技術的消化、吸收與再創新,成為我市企業吸收國內外先進技術、提高產品質量的重要技術依托。

  第二章管理機構

  第五條市科技局是市級工程中心主管部門,其主要職責是:

  (一)根據我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組織編制工程中心的總體建設規劃,明確有關建設方針、布局原則、優先領域和政策措施等。

  (二)制定工程中心管理辦法和考核評估辦法,指導工程中心建設與管理。

  (三)編制工程中心建設財政補助經費的年度預算,監督檢查經費的使用。

  (四)編制下達并組織實施工程中心年度建設項目計劃,檢查有關執行情況。

  (五)批準工程中心建立、重組、合并和撤銷,組織進行建成后的驗收、授牌和考核。

  第六條依托單位的上級主管單位是工程中心的行政主管部門,其主要職責是:

  (一)根據市科技局發布的有關建設規劃,組織本部門、本系統工程中心建設項目的申報工作。

  (二)具體負責歸口管理工程中心的建設。

  (三)根據工程中心計劃任務書,檢查工程中心的執行情況,監督有關建設和項目經費的使用,協調解決建設及運行期間存在的相關問題。

  (四)配合市科技局對建設完成的工程中心的驗收和考核工作。

  第七條依托單位是工程中心建設與管理的責任單位,其主要職責是:

  (一)制定工程中心發展計劃、目標和管理細則。

  (二)為工程中心提供后勤保障和人員經費等配套條件。

  (三)負責聘任工程中心主任和工程技術委員會主任。

  (四)配合市科技局和行政主管部門做好工程中心的考核和評估工作。

  (五)解決工程中心建設與運行中的有關問題。

  第三章設立與建設

  第八條市科技局根據我市科技發展需要,編制《溫州市工程技術研究中心建設指南》。

  第九條凡符合我市工程中心發展規劃和布局原則,擬申請承擔建設任務的單位,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有較強的科研基礎和工程技術服務能力。在申報的技術領域具有較雄厚的科研實力,在國內、省內或行業中有較大影響;擁有較好的工程技術研究和設計基礎,以及較豐富的成果轉化背景及經驗;具備產品檢測、標準制訂、成果推廣及技術信息服務等能力。

  (二)有較強的科研團隊。有技術水平高、工程化實踐經驗豐富的工程技術帶頭人;擁有一定數量和較高水平的工程技術研究和工程設計人員隊伍;有能夠承擔工程試驗任務的熟練技術工人。

  1.工程中心主任應為本領域的學科、學術帶頭人,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熟悉和了解行業國內外的技術發展趨勢,有良好的組織管理及社會活動能力。

  2.工程中心應設立由市內外同行業科技界、企業界權威人士,以及依托單位主要工程技術骨干組成的工程技術委員會,主要是審議工程中心有關工程技術研究開發工作計劃、評價工程設計試驗方案、提供技術經濟咨詢及市場信息等,每年至少召開一次全體會議。委員會主任應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成員由5至7人組成,其中依托單位人員不超過三分之一,50周歲以下成員不少于三分之一。

  3.固定的從事工程研究和設計人員總數不少于15人,其中高級職稱人員不少于三分之一,50周歲以下人員不少于三分之二,并有一定數量的熟練技術工人。

  (三)擁有相對獨立的科研用房500平方米以上,科研儀器設備總值(原值)不低于500萬元,基本具備工程技術試驗條件,有必要的檢測、分析、測試手段和工藝設備,有必要的配套經費。

  (四)有較完善的管理制度。按工程中心管理辦法進行管理,建立較完善的運行制度。

  (五)領導重視工程中心工作,具有很強的科技研發意識,能為工程中心建設創造良好的條件。

  (六)密切聯系一批企業,并與之有良好的伙伴關系,有向這些企業輻射工程技術成果的成功經驗。

  新組建的研究院所申報工程中心建設的初始條件可適當放寬。

  第十條市科技局根據“成熟一個,審批一個,不搞重復建設”的原則,組織立項,編制并下達工程中心年度建設計劃。

  (一)依托單位根據《溫州市工程技術研究中心建設指南》和有關指導文件,編寫《溫州市工程技術研究中心建設申請書》和《溫州市工程技術研究中心建設可行性報告》,經行政主管部門(企業經當地科技部門)初審并簽署意見后報市科技局。

  在溫州的省、市屬高校及科研院所或無行政主管部門的依托單位,可直接向市科技局申報。

  (二)審查立項。市科技局對申報材料進行形式審查,對通過形式審查的申報項目,由市科技局會同市財政局組織專家進行評審;對通過評審的項目,由市科技局通知依托單位編寫《溫州市工程技術研究中心建設計劃任務書》,經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后,報市科技局正式批準立項。

  第十一條工程中心采取邊建設、邊運行的工作方式,建設期限一般為2年。

  第十二條市科技局將會同市財政局隨時對工程中心建設進展情況進行檢查。若發現與原建設計劃要求不符,有權要求限期改進,直至撤銷立項。

  第四章支持政策與經費管理

  第十三條經批復建設的工程中心可享受以下優惠政策:

  (一)建設期按進度給予總額為200—300萬元的補助經費支持,期滿驗收后,根據研究發展需要,可繼續申請專項經費,用于添置科研設備。

  (二)每年安排一定數額的經費重點支持工程中心申報的項目。

  (三)擇優推薦申報上一級工程中心建設。

  上述(一)、(二)項所需經費,除科研項目補助由市科技三項經費列支外,其他經費在市科技型中小企業創新基金中列支。

  第十四條工程中心建設補助經費,主要用于購置新增的先進儀器、設備及引進必要的技術軟件,不得用于工程中心的建筑設施建設。

  財政撥款購置的儀器設備按規定實行政府采購,并依照《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財政部令第36號)規定對國有資產依法進行管理。

  第十五條工程中心的財政撥款,必須專款專用,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均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挪用和擠占;項目完成后應提交財務審計報告。

  第五章運行管理

  第十六條工程中心應重視發揮市場機制的作用,主要通過其自身面向相關行業、企業承接工程化研究開發任務(合同),實行有償服務,并逐步實現科研—開發—產品—市場的良性循環。

  第十七條工程中心與依托單位、上級主管部門的隸屬關系不變。工程中心在開展工程化研究業務方面相對獨立,經濟上實行獨立核算,獨立賬戶,可與依托單位共有一個法人代表。

  第十八條工程中心實行依托單位領導下的主任負責制。工程中心主任由依托單位提名,經行政主管部門和市科技局審核后聘任。

  第十九條工程中心實行開放、流動的用人機制,其人員由固定人員和流動人員構成。固定人員編制由主管部門和依托單位自行核定解決。

  工程中心應積極創造條件,吸收和接納國內外相關研究人員攜帶科研成果進行工程化研究開發和試驗,接產企業也可從轉化過程開始階段派人介入。

  第六章驗收與考核

  第二十條 工程中心完成建設任務后,由市科技局會同有關主管部門和專家根據《溫州市工程技術研究中心建設計劃任務書》進行驗收。驗收合格者,由市科技局發文并予授牌。

  第二十一條對于按照《溫州市工程技術研究中心建設計劃任務書》建設要求提前完成任務者,可申請提前驗收。逾期未完成任務的,市科技局將視具體情況予以調整。

  第二十二條工程中心投入運行后,市科技局會同市財政局每兩年對其運行情況及績效進行考評,考評采取量化方式,主要指標包括成果、專利及產生的社會經濟效益(考評具體辦法另定)。考評結果作為衡量工程中心工作業績的主要依據之一。

  第二十三條達不到考評指標者視為不合格,考評小組將對工程中心發出整改通知。對連續兩次考評不合格者,取消其工程中心資格,并酌情收回市財政撥款購置的有關儀器和設備。

  第二十四條考評達不到以下基本條件之一者,按不合格處理:

  (一)工程技術委員會1年內不召開全體會議,發揮不了委員會作用的。

  (二)依托單位對工程中心不支持,配套建設經費及運行經費不到位,造成無法正常開展科研工作的。

  (三)骨干成員流失一半以上且未及時增添新人的。

  (四)1年內承擔市級以上研究開發或成果轉讓項目實到經費低于80萬元。

  (五)1年內取得專利或在國內外重要學術期刊發表論文數量低于3項(篇)的。

  (六)工程中心每年年末應向市科技局遞交《溫州市工程技術研究中心年度工作總結》,連續兩年未按要求及時遞交年度工作總結的。

  第七章附則

  第二十五條工程中心統一命名為“溫州市某某工程技術研究中心(依托單位)”,建設期可命名為“溫州市某某工程技術研究中心(依托單位)培育基地”。

  第二十六條本辦法由市科技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本辦法自發文之日起施行。

  

  溫州市重點實驗室建設管理辦法

  市科技局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和加強溫州市重點實驗室(以下簡稱實驗室)的建設與管理,充分發揮其在基礎研究、前沿技術研究等方面的作用,參照國家和省重點實驗室建設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實驗室是溫州市科技創新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溫州市組織高水平研究,特別是應用基礎研究、深化學科建設、聚集和培養優秀科技人才、開展學術交流的重要基地,是省級重點實驗室的后備力量。

  第三條實驗室的主要任務是根據國家科技發展方針,圍繞我市經濟、社會和科技發展戰略目標,針對我市重點學科建設和重大科技問題,開展原創性研究,以知識發展、技術原創和公共服務為目的。

  第四條實驗室按照統一規劃、突出重點、擇優支持的原則,依托高校、科研院所和其他具有原始創新能力的機構建設。

  第二章管理機構

  第五條市科技局是實驗室建設的主管部門,其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國家、省有關重點實驗室建設的方針、政策和規章,負責制定我市重點實驗室建設的總體規劃。

  (二)負責編制實驗室建設財政補助經費的年度預算,監督檢查經費的使用。

  (三)制定實驗室管理辦法和考核評估辦法,指導實驗室的運行和管理。

  (四)批準實驗室的建立、重組、合并和撤銷,組織實驗室的評估和考核。

  (五)負責向省科技廳推薦省級重點實驗室。

  第六條依托單位的上級主管單位是實驗室建設的行政主管部門,其主要職責是:

  (一)根據市科技局發布的有關建設規劃,組織、推薦本部門實驗室建設的申報工作。

  (二)具體負責歸口管理實驗室的建設。

  (三)檢查實驗室的執行情況,監督有關建設經費的使用,協調解決建設運行期間存在的相關問題。

  (四)配合市科技局對建設完成的實驗室的驗收和考核工作。

  第七條依托單位是承擔實驗室建設和運行管理的具體責任單位,其主要職責是:

  (一)制定實驗室發展計劃、目標和管理細則。

  (二)為實驗室提供后勤保障和人員經費等配套條件。

  (三)負責聘任實驗室主任和學術委員會主任。

  (四)配合市科技局和行政主管部門做好實驗室的考核和評估工作。

  (五)解決實驗室建設與運行中的有關問題。

  第三章設立與建設

  第八條市科技局根據我市科技發展和重點學科建設需要,編制《溫州市重點實驗室建設指南》。

  第九條我市高校、科研院所和其他具有原創能力的科研機構均可獨立申報實驗室建設。

  鼓勵我市高校、科研院所、其他科研機構和市外高校、科研機構聯合申報實驗室建設。

  第十條實驗室不搞重復建設,不受理與已建實驗室重復或類似的建設申請。

  第十一條申報實驗室建設項目的基本條件:

  (一)有較強的科研基礎。所申報領域在省內外有一定優勢和特色,具備承擔國家、省和市級重大科研任務的能力;近3年承擔過一定數量的省、市級重大科研項目,在國內外較高水平期刊上發表過一定數量的論文,并有科研成果獲得過市級以上科技進步獎。

  (二)有較高水平的科研團隊。有一支規模適度、學術水平較高、年齡結構合理、相對穩定的科研隊伍。

  1.實驗室主任應為本領域的優秀學科、學術帶頭人,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有較高的學術水平,年富力強,具有良好的道德修養,民主的學術作風,較強的組織管理和協調能力。

  2.學術委員會主任應由正高職稱科技專家擔任。學術委員會由5至7人組成,其中依托單位人員不超過三分之一,50周歲以下成員不少于三分之一。

  3.固定或主要從事研究開發的科研人員總數不少于8人,并有必要的技術和服務人員,其中高級職稱人員不少于三分之一,50周歲以下人員不少于三分之二。

  (三)有必要的后勤保障及相應經費等配套條件。擁有相對獨立的科研用房300平方米以上,科研儀器設備總值(原值)不低于200萬元,并由實驗室統一管理。每年安排專項資金用于實驗室條件建設、科研活動及實驗室運行經費的支出。

  (四)有較完善的管理制度。按實驗室管理辦法進行管理,建立較完善的運行制度。

  新組建的研究院所申報實驗室建設的初始條件可適當放寬。

  第十二條實驗室按下列程序申報、建設:

  (一)填表申報。依托單位根據《溫州市重點實驗室建設指南》的要求,填寫《溫州市重點實驗室建設申請書》,編寫《溫州市重點實驗室建設可行性報告》,經行政主管部門初審并簽署意見后報市科技局。

  在溫州的省、市屬高校及科研院所和無行政主管部門的依托單位,可直接向市科技局申報。

  (二)審查立項。市科技局對申報材料進行形式審查,對通過形式審查的申報項目,由市科技局會同市財政局組織專家進行評審;對通過評審的項目,由市科技局通知依托單位編寫《溫州市重點實驗室建設計劃任務書》,經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后,報市科技局正式批準立項。

  (三)建設實施。依托單位根據《溫州市重點實驗室建設計劃任務書》要求,實施實驗室建設,建設期限一般為2年。

  (四)驗收授牌。實驗室建設到期后,由市科技局組織專家按照《溫州市重點實驗室建設計劃任務書》要求進行驗收,驗收合格的,市科技局下達認定文件并統一授牌;驗收不合格的,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取消實驗室建設資格。

  第四章支持政策與經費管理

  第十三條經批準建設的重點實驗室可享受以下支持政策:

  (一)建設期按進度給予總額為50-100萬元補助經費支持,期滿驗收后,根據研究發展需要,可繼續申請專項經費,用于購置科研設備。

  (二)每年安排一定數額的經費用于支持實驗室申報的科研項目及必要的運行經費補助。

  (三)擇優推薦申報上一級重點實驗室建設。

  上述(一)、(二)項所需經費,除科研項目補助經費由市科技三項經費列支外,其他經費在市科技型中小企業創新基金中列支。

  第十四條實驗室組建所需的財政科技撥款,主要用于購置技術研究開發、試驗所必需的先進儀器、設備及引進必要的技術軟件,不得用于實驗室的基本設施建設。

  財政撥款購置的儀器設備按規定實行政府采購,并依照《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財政部令第36號)規定對國有資產依法進行管理。

  第十五條實驗室的財政科技撥款,必須專款專用,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均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挪用和擠占。項目完成后應提交財務審計報告。

  第五章運行管理

  第十六條實驗室實行“開放、流動、聯合、競爭”的運行機制。實驗室實行依托單位領導下的主任負責制,實驗室主任由依托單位提名,經行政主管部門和市科技局審核后聘任。

  第十七條學術委員會是實驗室的學術指導機構,主要任務是審議實驗室的目標、任務和研究方向,審議實驗室的重大學術活動、年度工作,審批開放研究課題。學術委員會會議每年至少召開一次。

  第十八條實驗室應加強知識產權保護。對實驗室完成的專著、論文、軟件、數據庫等研究成果均應署實驗室名稱,專利申請、技術成果轉讓、申報獎勵按我市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九條實驗室應對外開放,加強與國內外相關研究領域的單位和人員聯合開展研究開發活動。同時,對我市其他單位提出的實驗要求,在不影響自身科研的情況下,應該提供公益性服務。

  第二十條實驗室要建立健全內部規章制度,重視和加強管理,注重儀器設備的管理與使用效率。要重視學風建設和科學道德建設,加強數據、資料、成果的科學性和真實性審核以及保存工作。

  第六章考核與評估

  第二十一條市科技局會同市財政局對已經授牌的實驗室,每兩年進行一次評估考核,考核采取量化方式(評估辦法另定)。評估結果將作為衡量實驗室工作業績和安排實驗室運行補助經費額度的主要依據之一。

  第二十二條達不到考核指標者視為考核不合格,考核小組將對實驗室發出整改通知。連續兩次考核不合格者,取消市級重點實驗室資格,予以摘牌,并酌情收回由市財政撥款購置的有關儀器和設備。

  第二十三條考核達不到以下基本條件之一者,按不合格處理:

  (一)學術委員會1年內不召開全體會議,起不到學術委員會作用的。

  (二)依托單位對實驗室不支持,配套及運行經費不到位,造成無法正常開展科研工作的。

  (三)實驗室骨干成員流失一半以上且未及時增添新人的。

  (四)1年內承擔市級以上基礎和應用基礎研究項目實到經費低于20萬元的。

  (五)在國內外重要學術期刊發表論文或取得專利數量1年內低于3篇(項)的。

  (六)內部運行機制不暢,管理制度不健全,發生剽竊、造假等學術欺詐行為的。

  (七)實驗室每年年底應向市科技局遞交《溫州市重點實驗室年度工作總結》,連續兩年未按要求及時遞交年度工作總結的。

  第七章附則

  第二十四條實驗室統一命名為“溫州市某某重點實驗室(依托單位)”。建設期可命名為“溫州市某某重點實驗室(依托單位)培育基地”。

  第二十五條本辦法由市科技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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