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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印發《河池市農村公路管理養護體制改革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

2009-12-31
關于印發《河池市農村公路管理養護體制改革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

河政辦發〔2009〕339號


各縣(市)、自治縣、區人民政府,市直有關單位:

  《河池市農村公路管理養護體制改革實施辦法(試行)》已經市二屆政府第43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印發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二○○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河池市農村公路管理養護體制改革實施辦法

(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農村公路的管理和養護,建立農村公路管理養護長效機制,保障穩定的養護資金來源,逐步做到有路必養,更好地為農村經濟發展和人民群眾的出行服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和《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農村公路管理養護體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國辦發〔2005〕49號)、交通運輸部《關于印發農村公路養護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交公路發〔2008〕43號)及《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自治區農村公路管理養護體制改革實施細則的通知》(桂政辦發〔2006〕148號)、自治區交通廳《關于對鄉村道路等級公路管理養護予以資金補助的通知》(交基建發〔2007〕20號)和《關于印發廣西農村公路管理養護體制改革實施意見的通知》(交基建發[2007]60號)等有關法律法規和文件精神,結合我市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的農村公路管理養護。本辦法所稱農村公路,是指通往農村的縣道、鄉道和村道,其中,村道是指達等級公路并經自治區公路管理局核查確認,已列入公路養護統計里程的通村公路。

  第三條 農村公路養護管理工作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的原則。縣道由縣級交通主管部門所屬的公路管理機構負責管理養護;鄉道由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負責管理養護;村道由鄉、民族鄉、鎮或村委會負責管理養護工作。專用道路由專用單位負責管理和養護。

  第四條 對不符合最低技術等級標準要求的農村公路,應采取措施,逐步改造為符合技術等級要求的道路。

  第五條 農村公路是公路網的有機組成部分,同樣受國家法律保護,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破壞、損壞或者非法占用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屬設施。

  任何單位或個人都有愛護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屬設施的義務,有權檢舉、控告和制止破壞、損壞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屬設施等影響公路安全的行為。

  第六條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在農村公路上非法設卡、收費、罰款和攔截車輛。

  

第二章 管理職責

  

  第七條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是本地區農村公路養護管理的責任主體:

  (一)負責向人民群眾宣傳農村公路養護管理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采取有效措施保證農村公路養護管理方針政策的貫徹實施。

  (二)加強對農村公路養護管理工作的領導。要把農村公路養護管理工作列入議事日程,明確一名領導主管此項工作,保證農村公路養護管理工作的正常開展。

  (三)負責把農村公路養護管理工作納入目標管理,制定目標管理責任制,層層簽訂責任狀,明確任務和職責。

  (四)負責對本縣(市、區)農村公路養護經費的統籌工作。

  (五)負責對本縣(市、區)鄉鎮農村公路養護管理工作的檢查、督促和管理工作。

  第八條 各鄉鎮人民政府的養護管理責任

  (一)組織村民制定“農村公路養護管理公約”,在村民中進行農村公路養護管理方針政策、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提高村民自覺修路、養路、管路的意識。

  (二)負責對本鄉鎮農村公路養護經費的統籌和管理,多渠道籌集和使用好農村公路養護補助經費,發揮有限資金的最大效益。

  第九條 各縣(市、區)交通主管部門所屬的公路管理機構職責

  (一)各縣(市、區)交通主管部門所屬的公路管理機構是農村公路養護管理的業務指導和監督部門。

  (二)把協助鄉鎮政府做好農村公路養護管理作為一項重要職責,定期或不定期對養護工作進行檢查、評定,并對上級補助的養護經費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和檢查。

  (三)對農村公路養護管理工作進行技術指導,培訓農民養護工,傳授公路養護管理知識,提高養護質量。

  (四)對搞好農村公路養護管理工作提出建設性建議。

  (五)擬訂縣道養護建議計劃并按批準的計劃組織實施。對公路養護質量進行檢查驗收,負責公路路政管理和路產路權保護。

  

第三章 公路養護

  

  第十條 農村公路要堅持“日常養護為主,突擊養護為輔”的原則,切實搞好養護管理工作。

農村公路養護的基本任務是對公路進行全面養護,保持路面平整、路肩整潔堅實、邊坡穩定、水溝暢通、涵洞、擋土墻等構造物維護完好,標志物完善鮮明。同時加強對公路橋梁的養護管理,杜絕養路不養橋的現象,保持橋面平整清潔,欄桿標志、排水設施完好,切實做到各項技術狀況良好,安全暢通。

  第十一條 農村公路養護實行誰受益誰管養,以群眾投工投勞為主,各級政府和上級交通主管部門補助為輔的原則。

  第十二條 農村公路養護推行各種形式的承包責任制,建立與市場經濟相適應的農村公路養護運行體制,以推進公路養護工作的有效進行。

  (一)逐步采取向社會公開招投標的方式,擇優選定養護作業單位,鼓勵具備養護資質條件的公路養護公司跨市縣參與公路養護工程競爭。

  (二)對公路等級低、自然條件特殊等難以通過市場化運作進行養護作業的農村公路,可實行干線支線搭配,建設、改造和養護一體化招標,也可以采取個人(農戶)分段承包等多種方式進行養護。

  (三)對村道的養護可采用“一事一議”或村民代表大會等方式來確定養護模式,具體由鄉鎮人民政府或村委會確定。

  第十三條 農村公路養護管理工作要按照交通部門有關技術規范和操作規程的要求進行。基本要求要做到“三清、一填、一搶、一備、一保”。即清理水溝、塌方、涵洞,填補路面坑槽車轍,搶修水毀,備足路料,保證路面平整、行車舒適、安全暢通。因公路水毀危及行車安全的路段,應及時在兩端設立警告標志或禁止通行標志,并盡快予以修復。

  第十四條 農村公路的綠化工作,由各縣(市、區)的鄉鎮人民政府按公路綠化技術標準制定并組織實施。可發動沿線群眾、機關干部、學生等義務在公路兩側植樹,分段包干,包種包活。也可以與當地群眾簽訂協議,實行“誰栽植,誰受益,誰管理”的辦法,承包給農戶植樹。

農村公路用地范圍內兩側林木不得隨意砍伐,需要更新砍伐的,必須按有關規定審批。

  第十五條 各縣(市、區)、鄉鎮人民政府對農村公路養護所需的路料(包括挖砂、采石、取土和取水等),應予以大力支持和協助,根據公路養護需要,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土資源部《關于開山鑿石、采挖砂、石、土等礦產資源適用法律問題的復函》(國土資函〔1998〕190號)的有關規定,對農村公路沿線養護料場及路料采集給予不辦理采礦許可證、不繳納資源補償費。

  

第四章 養護資金的籌措和管理

  

  第十六條 資金籌措

  (一)農村公路養護資金實行各縣(市、區)財政補助的辦法解決,由各縣(市、區)財政撥給養護補助資金,補助標準為每年每公里不少于1000元。

  (二)自治區交通廳將對符合條件的縣(市、區)所管轄的鄉村等級公路每年每公里補助500元。

  (三)成品油價格和稅費改革稅收返還收入從2010年起原則上全部用于農村公路養護。其中用于農村公路日常養護的資金不得低于以下標準:縣道每年每公里5000元,鄉道每年每公里2500元,村道每年每公里1000元。

  (四)不屬于縣級財政安排養護補助資金的農村公路,由各縣(市、區)的鄉鎮、村多渠道籌集養護資金。

  第十七條 資金管理

  (一)各縣(市、區)財政每年計劃撥付的養護資金由各縣(市、區)財政部門根據農村公路養護需要,按預算、按進度撥付到交通部門,實行專款專用。

  (二)各縣(市、區)交通部門下撥給鄉鎮的養護補助資金,必須以農村公路養護質量為依據,每半年撥付一次。質量達不到要求,任務完不成的,不予撥付,必須整改至養護質量合格,才給予撥付養護補助資金。

  (三)各縣(市、區)的鄉鎮、村籌集的養護資金由各鄉鎮人民政府統一管理,實行專款專用。要求做到:

  1.制定有農村公路養護資金管理辦法,合理使用養護資金。

  2.實行財務公開,定期向當地群眾公布養護資金使用情況,自覺接受群眾監督。

  (四)加強養護資金管理,充分發揮效益。各縣(市、區)交通主管部門及各鄉鎮要設立農村公路養護資金專戶,養護資金由各縣級財政部門依據各縣(市、區)交通主管部門當年的養護計劃列入同級財政預算;預算批準后各縣級財政部門將農村公路養護資金按進度撥付到各縣級交通主管部門,各縣級交通主管部門再下撥到各鄉鎮人民政府,由各鄉鎮人民政府按農村公路養護里程考核下撥到村。各縣級監察、財政、審計等部門要加強對農村公路養護管理資金的監管。

  (五)農村公路養護資金納入國庫集中支付范圍內,按照國庫集中支付的有關規定辦理;屬于政府采購范圍的辦理政府采購手續。

  

第五章 養護技術標準及要求

  

  第十八條 各縣(市、區)的鄉鎮人民政府要結合本鄉鎮實際,在年初部署各項工作的同時,把農村公路的養護管理工作納入議事日程,一同部署安排。

  鄉鎮人民政府制定的養護工作計劃,必須明確年內各條農村公路應完成的良等路、次等路和減少差等路,實現好路率以及完成備料等任務指標。工作計劃要求報各縣級交通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九條 各縣級交通主管部門對農村公路的養護管理有協調、督促、指導責任。每半年對各鄉鎮的農村公路進行檢查一次,對養護質量要求提出具體的指導意見,并針對各條公路的實際情況,作好養護工作安排。

  第二十條 農村公路的養護質量要求主要以交通運輸部頒布的《公路養護質量檢查評定標準》為依據,結合本市實際,本著科學、簡便、實用的原則,統一評定標準。

  (一)路基養護工作基本要求:

  1.路基各部分經常保持完整,各部尺寸保持規定的標準要求,不損壞變形,經常處于完好狀態;

  2.路基無車轍、坑洼、隆起、沉陷、缺口,橫坡適度,邊緣順適,表面平整堅實、整潔,與路面接茬平順;

  3.做好翻漿、塌方、山體滑坡等病害的預防、治理和搶修,盡力縮短阻車時間。

  (二)路面養護要求:

  1.基本要求:經常保持路面平整堅實,防止和修復路面的破損和變形,保持路面排水良好,砂石路面要及時加鋪磨耗層和保護層,油(砼)路路面要保持整潔干凈;

  2.做到勤預防、勤檢查、勤修補,選用材料應符合規范要求,砂石路面應使用當地可采集的價廉質好的天然材料,以降低養護成本,油(砼)路路面修補要符合有關技術標準要求;

  3.路面經常保持平整完好,如發現表面有波浪、坑槽、車轍、擁包、沉陷、龜裂等破損應及時修理,防止損壞范圍擴大;

  4.路面與路肩連接處,應保持平整、堅實,高差不得大于2cm,路面與橋涵銜接處應平順,防止跳車;

  5.雨季是路面養護的不利季節,應加強日常保養工作,保持路面平整,雨前注意排水系統的疏通,路面上沒有堆積物,雨中注意排水,不使路面、路肩積水,雨后注意砂石的刮(鏟)補,及時刮(鏟)填波浪和修補坑洞。注意油(砼)路路面上堆積物的清理,特別是清除路面上的砂石等硬物,確保路面不被損壞。

  (三)橋梁養護要求:

  1.建立健全公路橋梁的檢查、評定制度,建立橋梁管理系統和橋梁數據庫,實施橋梁病害監控;

  2.公路橋梁養護應做到:外觀整潔,橋面鋪裝堅實平整、橫坡適度,橋頭連接順適,排水通暢,結構完好無損,標志、標線等附屬設施齊全完好;

  3.要有應對洪水、泥石流和地震等自發災害的防護措施,同時備有應急交通預案;

  4.按“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原則,以橋面養護為中心,以承重部件為重點,加強全面養護。

  (四)涵洞養護要求:

  1.水流在任何情況下都能順暢地通過涵孔,排到適當地點,保證涵洞洞身、涵底、進出水口、護坡和填土的完好、清潔、不漏水;

  2.涵洞應定期進行檢查,在雨季前應對有缺陷和損壞的涵洞進行實地檢查。主要檢查內容為:

  ⑴ 孔徑是否足夠,洞內有無淤塞、沖刷;

  ⑵ 涵洞有無開裂、填土有無沉陷、涵底涵墻有無漏水、八字翼墻是否完整;

  ⑶ 進出口是否堵塞,沉砂井有無淤積,洞口鋪砌有無沖刷、脫落;

  ⑷ 涵洞內有無積水。

  (五)路肩養護要求:

  1.路肩保持適當的橫坡,坡度順適,土路肩的橫坡應比路面橫坡大1%--2%,以利排水;

  2.路肩應經常保持平整、堅實。對車轍、坑槽、與路面產生錯臺以及堆積物形成的高路肩,必須及時填補或清除;

  3.當路肩的橫坡過大或過小時,應及時整修。土路肩橫坡過大時,應用透水性好的砂性土填補,橫坡過小時,應鏟削整修至規定坡度;

  4.路肩上嚴禁種植農作物和堆放任何雜物,草高不得超過10cm,并隨時清除雜草和草叢中積存的泥砂雜物,以利排水,保持路容美觀。

  (六)邊坡養護要求:

  1.路基邊坡的坡面應保持平順、堅實無沖溝,其坡度應符合設計規定,上邊坡如發現有危石、浮石等,應及時清除,避免危石、浮石滾落危及行車、行人安全和堵塞邊溝,影響排水;

  2.填土路堤邊坡因雨水沖刷,易形成沖溝和缺口,應及時用粘結性較好的土修補拍實。

  (七)排水設施養護要求:

  1.邊溝、排水溝、跌水槽、急流槽等排水設施,在汛前必須全面檢查、疏通,雨中必須上路巡查,及時排除堵塞并疏流,保持排水暢通,防止水流直接沖刷路基。暴雨后應重點檢查,如有沖刷、損壞,應及時修理加固,如有堵塞應及時清除;

  2.土質邊溝,應經常保持設計斷面,及時清除淤塞和雜草,滿足排水需要,并將水引到涵洞外排出,不使水積聚在邊溝內,影響路基穩定。

  (八)安全設施養護要求:

  1.埋置部位應符合規范要求;

  2.對損壞的安全設施應及時修復,對不清晰的標志牌(含示警樁)應修補,使之能清晰辨認;

  3.對缺損、歪斜的示警標志應及時扶正和補齊。

  

第六章 路政管理

  

  第二十一條 各縣(市、區)的鄉鎮人民政府要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關于路政管理的有關規定,采取有力措施,依法保護路產、路權,檢查、制止和處理各種侵占、破壞農村公路、公路用地及附屬設施的行為,保障農村公路的完好、安全和暢通。

  要有效控制農村公路兩側建筑紅線,其建筑設施的邊緣與鄉村公路邊溝外緣的間距不得少于5米。

  

第七章 獎勵與處罰

  

  第二十二條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要將農村公路養護管理工作納入鄉鎮主要領導績效考核范圍,年底進行考評驗收,對在農村公路養護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績的鄉鎮、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對未完成養護計劃,致使農村公路失養損壞造成重大損失的,給予通報批評直至追究直接責任人和相關領導的責任。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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