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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印發《呼和浩特市農牧業局政務公開工作制度》的通知

2009-10-30
關于印發《呼和浩特市農牧業局政務公開工作制度》的通知


局機關各科室、局屬各單位:
為規范我局政務公開工作,促進政務公開各項工作落到實處,根據內蒙古自治區政府《關于進一步推進政務公開工作的意見》精神和呼和浩特市政府政務公開工作的有關規定和要求,結合我局實際,制定了《呼和浩特市農牧業局政務公開工作制度》,包括主動公開制度、依申請公開制度、保密審查制度、評議追究制度、公開澄清制度、信息發布協調機制等。現隨文下發,請認真貫徹落實。

同時,我局系統的政務信息公開方式以“呼和浩特農牧業信息網”為主要公開平臺,并負責對呼和浩特市政府政務綜合門戶網站相關欄目的信息報送和維護工作。各單位要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立即組織專門力量,對本單位范圍的政務信息進行清理,編制出本單位的政務信息公開目錄,并經單位主要負責人親自審核把關后,于11月20日前通過“呼和浩特農牧業信息網”平臺政務公開欄目提交,進行公開發布。同時要按要求及時提供更新內容。





二OO九年十月三十日



主題詞:農牧業 政務公開 工作制度 通知

抄送:呼市政務公開領導小組辦公室

呼和浩特市農牧業局辦公室 2009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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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農牧業局政務公開工作制度

第一條 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獲取農牧業信息,提高農牧業工作的透明度,促進依法行政,充分發揮農牧業信息對人民群眾生產、生活和經濟社會活動的服務作用,根據國務院《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牧業政務信息公開條例》(國務院2008第492號令)和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及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和要求,結合呼市農牧業局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所稱農牧業信息,是指呼市農牧業局機關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制作的、上級下達或獲取的,以一定形式記錄、保存的信息。

第三條 呼市農牧業局及其依法委托行使行政權力的組織和具有公共服務職能的事業單位,向社會公眾以及管理、服務對象公開相關政務信息,適用本實施辦法。呼市農牧業局及其依法委托行使行政權力的組織和具有公共服務職能的事業單位,是實施政務公開的責任主體。

第四條 建立健全政務公開工作的領導機構和辦事機構,形成主要領導負總責、分管領導分工負責、局政務公開工作機構具體負責,一級抓一級、層層抓落實的政務公開責任機制。成立由局長任組長,分管局長、紀檢書記任副組長,局機關各有關科室、各二級單位主要負責人組成的政務公開領導小組并下設辦公室,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局行政辦公室,并設專職政務公開人員。

按照管業務、管行風、管政務公開三者統一的原則,各分管領導負責督促檢查分管部門的政務公開工作并把關;各科室、站所主要負責人要按照本制度明確的分工親自抓所涉業務的政務公開,并落實專人具體負責;局政務公開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推進、指導、協調、監督全局的政務公開工作,其具體職責是:

(一)具體承辦本局政務公開工作的日常事務;

(二)統籌協調本局政務公開信息的維護和更新;

(三)組織編制本局的政務公開指南、政務公開目錄和政務公開工作年度報告;

(四)本局規定的與政務公開有關的其他職責。

第五條 呼市農牧業局公開的農牧業政務信息,應當遵循公平、公開、便民的原則,及時、準確地予以公開。發現影響或者可能影響社會穩定、擾亂社會管理秩序的虛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應及時在我局職責范圍內發布準確信息予以澄清。



呼和浩特市農牧業局政務公開主動公開制度



第一條 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社會組織的知情權、參與權、監督權,完善和規范我局政務公開制度,根據有關文件精神,結合我單位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主動公開指應當讓社會公眾廣泛知曉或參與的事項,各科室、事業單位應當采取有效形式,在職責范圍內,按照規定程序,及時主動地向社會公開。

第三條 各科室、事業單位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九條規定,除法律、法規規定不宜公開的以外,對涉及廣大農民群眾利益的各類問題都應當主動公開。法律、法規、規章對主動公開政務信息的內容、形式、期限有專門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四條 各科室、事業單位將應公開內容經分管領導審查后報局政務公開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利用公開欄、呼市農牧業信息網站、簡報信息等多種形式統一公開;并上報呼市政府政務公開辦公室。

第五條 完善呼市農牧業信息網站、及時更新充實政務公開欄并做好與市政府政務公開統一平臺的聯接,便于公眾及時獲取政務信息。

第六條 對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應當主動公開:

1、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切身利益的;

2、需要社會公眾廣泛知曉或者參與的;

3、反映本行政機關機構設置、職能、辦事程序等情況的;

4、其他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應當主動公開的。

第七條 在職責范圍內,重點公開下列政府信息:

1、行政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

2、農牧業農村經濟中長期發展規劃、年度工作計劃、統計信息;

3、重大農牧業建設項目的批準和實施情況;

4、行政事業性收費的項目、依據、標準;

5、行政許可的事項、依據、條件、數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請行政許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錄及辦理情況;

6、突發公共事件的應急預案、預警信息及應對情況;

7、農牧業安全生產、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檢查情況。

第八條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以及上級的要求編制、公布政務信息公開指南和公開目錄,并及時更新。

第九條 在公開政務信息以前,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對擬公開的政務信息進行審查。

第十條 對政務信息不能確定是否可以公開時,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報市法制辦或者市保密局確定。對于涉密以及涉及個人隱私的政務信息不得公開。

第十一條 發布政務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機關的,應當與有關行政機關進行溝通、確認,保證行政機關發布的政務信息準確一致。發布政務信息依照國家有關規定需要批準的,未經批準不得發布。

第十二條 主動公開范圍內的政務信息要全部在呼市農牧業信息網上公開;還可以采取廣播、電視、報刊、政務公開欄、簡報、便民手冊等方式予以公開。

第十三條 屬于主動公開范圍的政務信息,應當自該政務信息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予以公開。法律、法規對政務信息公開的期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四條 全局各科室及局屬各單位要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要求,認真做好政府信息主動公開工作,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要求造成不良影響的行為,將視情況追究直接責任者和有關責任者的責任。

第十五條 本制度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呼和浩特農牧業局政務公開依申請公開制度



第一條 為進一步保障和落實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知情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的具體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所稱依申請公開,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社會組織(以下簡稱申請人),根據自身需要向我局提出申請公開未向社會公眾公開的事項,依照本制度向申請人公開的活動。

第三條 依申請公開制度的基本原則:嚴格依法、真實快捷、方便申請人知曉。

第四條 下列信息,不予公開:

(一)屬于國家秘密的;

(二)屬于科技成果,公開可能導致科技成果被泄露,科技成果所有者不同意公開的;

(三)屬于個人隱私或者公開可能導致對個人隱私權造成不當侵害,個人不同意公開的;

(四)正在調查、討論、處理過程中的,但法律、法規和本制度另有規定的除外;

(五)與行政執法有關,公開后可能會影響檢查、調查、取證等執法活動或者會危及公民生命財產安全的;

(六)法律、法規規定禁止公開的其他信息。

其中第(二)、(三)項所列的信息,如果相關當事人同意公開的,可以不受不予公開的限制;第(四)、(五)項所列的信息,如果公開具有明顯的公共利益并且公開不會造成實質性損害的,可以決定予以公開。

第五條 申請人申請公開信息時,可以采用信函、電話、傳真、電子郵件等方式向我局提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申請時,可委托他人申請。

公民申請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公民的姓名、工作單位、證件名稱及號碼、聯系方式等;

(二)所需信息的內容描述;

(三)申請提交時間。

法人和其他組織申請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法人和其他組織名稱、組織機構代碼、法定代表人及聯系方式等;

(二)所需信息的內容描述;

(三)申請提交時間。

申請公開屬于科技成果或個人隱私的信息的,應當提交當事人同意公開的書面證明。

第六條 我局在收到申請后,應當當場登記。除可以當場予以答復的外,應當自登記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進行實質性審查,并根據下列不同情況,作出答復:

(一)屬于應當公開的,制作公開決定書,及時公開;

(二)屬于免予公開的,制作不予公開決定書;

(三)屬于主動公開的且已經主動向社會公開的,應當指引告知申請人;

(四)屬于應當主動公開但未公開的,應當向社會公開,并且指引告知申請人;

(五)申請的信息不屬于我局掌握范圍的,應協助將申請轉遞相關受理機關,同時告知申請人轉遞情況和聯系方式;

(六)申請公開的信息不存在的,應當告知申請人;

(七)申請公開的內容不明確的,應當告知申請人更改、補充申請。

在規定的期限內確實難以作出答復的,可以將答復的期限適當延長,并書面告知申請人,延長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5個工作日。

第七條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規定的期限內答復申請人或者向申請人提供信息的,期限中止,待障礙消除后恢復計算。

期限的中止和恢復,應當及時書面通知申請人。

第八條 申請人要求提供的信息含有不予公開的內容,但能夠區分處理的,我局將提供可以公開的內容。

第九條 申請人要求提供的信息屬于本規定第四條第(二)、(三)項情形,可能影響第三方權益的,除第三方已經書面我局承諾同意公開的外,我局應當書面征詢第三方的意見。第三方在要求的期限內未作答復的,視作不同意提供。

第十條 答復申請人不予公開、不予提供的信息,不得再以有償服務或者變相有償服務的形式提供,不得通過與我局有隸屬關系或者業務指導等關系的事業單位以有償或者變相有償的形式向申請人提供。

第十一條 在依申請提供信息時,可安排適當的時間和場所,供申請人當場閱讀或者自行抄錄。

第十二條 申請人認為我局不按規定履行信息公開義務的,可以向我局紀檢監察室投訴(電話5964553),收到舉報的紀檢監察室應當予以調查處理。對答復不滿意者可直接向市監察局投訴。



呼和浩特市農牧業局政務信息公開保密審查制度



為做好呼市農牧業局政務信息公開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的具體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一條 市農牧業局公開的信息不得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不得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

第二條 對于主要內容需要公眾廣泛知曉和參與、但其中部分內容涉及國家秘密的政務信息,要將其中保密內容予以刪除,經法定程序解密后再予以公開。

第三條 局機關各科室及二級單位在形成政務信息時,要明確該信息是否涉密,原則上在主動公開范圍內不涉密的信息均可公開。對于不能確定是否可以公開的信息,要報市法制辦或保密局確定。

第四條 屬于主動公開范圍的農牧業局信息,在通過農牧業信息網站、報刊、電臺等形式發布和上報市政府信息公開辦公室前,分管領導要做好保密審核。

第五條 對于依申請公開的農牧業局信息,農牧業局辦公室在收到《呼市農牧業局信息公開申請表》后,填寫《呼市農牧業局依申請公開信息審批表》,由主管科室辦理,經分管領導審核后,按照申請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

第六條 依申請公開的信息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公開后可能損害第三方合法權益的,要采取書面送達的方式征求第三方意見,確保第三方知曉,并明確答復期限。第三方明確表示同意公開的,方可對外公開;第三方未在要求期限內答復的,視為不同意公開。但經市農牧業局研究認為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可以予以公開,并向第三方說明理由。

第七條 已經移交市檔案局管理的政務信息的公開,依照檔案管理有關規定執行。

第八條 本制度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呼和浩特市農牧業局政務公開責任追究制度



第一條 為了嚴肅政務公開工作紀律,提高工作效率,改進工作作風,加強勤政廉政建設,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所稱政務公開責任,是指局機關各科室、所屬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在履行職責時,因過錯違反政務公開有關規定,造成不良影響或產生嚴重后果所應承擔的責任。

第三條 局監察室依照《行政監察法》負責管轄政務公開責任追究工作。對局機關各科室、所屬單位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政務公開工作紀律的行為進行調查處理。

第四條 政務公開責任追究堅持實事求是、有錯必糾、懲處與教育相結合、追究責任與改進工作相結合、過錯責任與處理處罰相適應的原則。

第五條 局機關各科室、所屬單位,違反政務公開工作紀律,具有下列情況之一的,追究其分管領導、科室(所屬單位)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的責任。

(一)沒有實行政務公開

1、沒有公開科室、所屬單位的職責和管理權限,包括科室、所屬單位職責、機構設置和辦事人員的職務及名稱、工作范圍、權限等;

2、沒有公開辦事依據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

3、沒有公開科室、所屬單位制定實施的政策、規定和適于公開的文件以及重要工作;

4、沒有公開辦事條件、標準和要求;

5、沒有公開辦事程序,包括辦事的步驟、環節和手續;

6、沒有公開辦事時限,包括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時限和有關制度規定的時間;

7、沒有公開辦事結果;

8、沒有公開便民措施;

9、沒有公開辦事紀律和廉政勤政制度;

10、沒有公開責任追究辦法。

(二)政務公開流于形式,政務活動中搞“暗箱操作”,承諾不踐諾;

(三)應當公開的重點工作項目沒有按要求公開,造成不良影響;

(四)不及時處理群眾的舉報投訴,對有關責任人包庇縱容,不向群眾公開或反饋處理結果;

(五)其它違反政務公開有關規定,且不按要求整改問題。

第六條 工作人員違反政務公開有關規定,發生下列行為之一的,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

(一)工作時間脫崗、漏崗,延誤正常公務,或者無正當理由拒絕辦理正常公務;

(二)對符合條件,手續齊備的事項不予受理和批準;

(三)不履行服務承諾;

(四)擅自提出額外的辦事條件和要求;

(五)違反辦事程序,超越辦事權限;

(六)違反規定收費;

(七)拒絕、干擾、阻撓政務公開主管機關的檢查與監督,或者編造假情況、隱瞞問題;

(八)其它違反政務公開有關規定的行為。

第七條 對違反政務公開有關規定的科室、所屬單位和個人,按以下辦法追究責任:

(一)責任的區分

1、未報分管領導審核批準而作出的違反政務公開有關規定的行政行為,由承辦人承擔責任;

2、經分管領導審核批準或同意后作出的違反政務公開有關規定的行為,由分管領導和承辦人承擔責任;承辦人向分管領導說明了行為錯誤或提出了正確意見的,可減輕或免除責任;

3、經過領導班子集體討論決定作出的違反政務公開有關規定的行為,由主要領導和承辦人承擔主要責任,班子其他成員承擔次要責任;承辦人或班子其他成員向主要領導說明了行為錯誤或提出了正確意見的,可減輕或免除責任。

(二)責任的追究

1、情節輕微、影響較小的,對直接責任人給予告誡或批評教育,并限期改正。

2、影響正常工作,或者給群眾造成損失的,對科室或單位提出批評;對有關責任人給予通報批評,責令作出書面檢查,取消其當年評優評獎資格。

3、情節嚴重、影響較大的,對科室或單位給予通報批評,責令限期整改,取消年度評優評獎資格;對領導給予通報批評,取消年度評優評獎資格,視情節給予相應的黨紀政紀處分;對直接責任人給予相應的黨紀政紀處分。

4、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八條 局監察室做出追究決定前,應當全面、客觀地調查取證,查清事實,認真聽取有關責任人的陳述和申辯,并根據情節與后果,準確區分責任,做出相應處理,并下達書面通知。

第九條 實行政務公開責任追究反饋制度。被追究責任的科室、單位及個人,不僅要及時糾正違反政務公開有關規定的行政行為,而且要將改正情況及時書面報告局政務公開辦公室。

第十條 建立健全監督和制約機制。發揮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及新聞單位的監督作用,鼓勵社會各界人士對局政務公開工作開展監督。

第十一條 被追究政務公開責任的科室、單位及個人如果對處理結果有異議,應于接到處理通知后5個工作日內向監察室或上級監察機關申請復核或提出申訴。局監察室接到復核申請或受理申訴后,應于20日內完成復核,做出裁決,并下達書面通知。

第十二條 局監察室管轄以外的政務公開責任追究工作,應交有關部門或報請上級部門按照管理權限進行調查處理。

第十三條 本制度實施中的具體問題由局政務公開工作領導小組解釋。

第十四條 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呼和浩特市農牧業局政務公開社會評議制度



第一條 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推行政務公開的意見》(中辦發[2005]12號),及市委、市政府關于政務公開的有關文件精神,為開展對我局政務公開工作的有效評議和監督,不斷提高政務公開工作水平,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堅持黨的群眾路線,緊緊依靠群眾,把政務公開納入社會評議政風、行風的范圍,組織人民群眾對我局推行政務公開工作情況進行評議,接受群眾監督。

第三條 評議對象

(一)機關各科室及其工作人員;

(二)所屬單位及其工作人員。

第四條 評議內容

(一)公開內容:公開內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規及政務公開有關規定要求,是否充分體現本部門的職能特點,是否及時反映人民群眾關心的熱點、難點問題;

(二)公開形式:公開形式是否便民、利民;

(三)公開制度:公開制度是否規范健全,公開機制是否科學有效,公開程序是否系統全面等;

(四)公開效果:政務公開工作是否得到基層和群眾的滿意和認可,是否保證了群眾的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

第五條 評議方式

(一)問卷評議:根據評議內容和群眾反映的熱點問題,設計問卷調查表,向群眾發放或在網上張貼,供群眾評議;

(二)代表評議:由特邀監察員、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和群眾代表等組成評議小組進行評議。

第六條 評議活動由局政務公開工作機構負責組織實施,也可由各科室、所屬單位根據需要自行組織實施。

第七條 評議情況由組織評議單位匯總,并提出書面意見,向被評議的科室、單位或干部群眾反饋。

第八條 對群眾提出的意見和建議,具備整改條件的,立即進行整改;不具備整改條件的,要向群眾做出解釋,待條件成熟時再行整改。整改情況以網上公告、寄發函件、召開座談會、上門走訪等方式反饋。

第九條 對群眾提出的意見和建議,未整改或整改不力的,按照《呼市農牧業局政務公開責任追究制度》追究有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

第十條 本制度由局政務公開工作領導小組負責解釋。

第十一條 本制度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呼和浩特市農牧業局政務公開澄清制度



第一條 為做好單位澄清虛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虛假或不完整信息,是指社會上傳播和散布的,與事實不相符、不準確,影響或可能影響社會穩定、擾亂社會管理秩序的信息。

第三條 單位依據行政職責承擔相關澄清虛假或不完整信息的義務。澄清虛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應當遵循發現及時、落實責任、處置迅速、控制得當的原則。

第四條 局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領導小組負責指導、督促、檢查本局的澄清虛假或不完整信息的工作。

第五條 各科室和二級單位建立虛假或不完整信息發現機制,及時發現涉及單位職責范圍內的虛假或不完整信息。

第六條 各科室和二級單位制定澄清虛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預案。發現涉及本單位職責范圍內的虛假或不完整信息后,要立即按有關規定,通過互聯網、廣播、電視、報刊、手機短信、新聞發布會等方式和渠道,及時發布準確的政務信息。

第七條 突發公共事件信息發布管理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和《呼市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等有關規定執行。

第八條 各科室和二級單位澄清虛假或不完整信息,除依照國家和我市有關規定外,還應按下列程序進行審批:

以各科室和二級名義進行澄清的,須經本科室或二級單位主要負責人審批;涉及其他部門職責或工作內容的,須事先由局政務公開領導小組協調征得相關部門同意;涉及重要事項或敏感問題的,須上報市政府政務公開領導小組批準。

第九條 對未及時澄清本單位職責范圍內的虛假或不完整信息,對社會穩定、社會管理秩序造成重大不良影響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95號)及市政府相關規定,依法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第十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試行。



呼和浩特市農牧業局信息發布協調機制



第一條 為建立健全政務信息發布、協調機制,保證政務信息發布的及時、準確、一致,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的政務信息,是指我局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制作或者獲取的,以一定形式記錄,并由我局保存的信息。

第三條 發布政務信息應當遵循及時、準確、一致、便民的原則,提高辦事效率,提供優質服務。

第四條 主動公開的政務信息,應當通過公報、信息網站、報刊、廣播、電視等便于公眾知曉的方式公開。

第五條 法律、法規和本市有關規定對政務信息發布主題有明確具體規定的,從其規定。

發布政務信息依照國家、自治區或者本市有關規定需要批準的,未經批準不得發布。

第六條 發布政務信息,涉及其他部門的,應當與所涉及的其他部門進行溝通、確認,保證公開的政務信息準確一致。其他部門對是否公開的政務信息存在不同意見的,報請市政務公開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依照法律、法規和本市有關規定決定。

第七條 各科室發布政務公開信息時統一交由局辦公室在發文時簽署政務信息公開意見,分管領導審核;二級單位發布政務公開信息由本單位主要領導審核。

第八條 政務信息審核審查工作由局政務公開工作領導小組具體組織實施。

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附表一:

呼市農牧業局政務信息公開申請表

申請人信息
公民
姓 名

工作 單位


聯系 電話

身份 證號


電子 郵箱

郵政 編碼


通信 地址


法人或其他組織
名 稱


法定 代表人

機構 代碼


聯系 電話

傳 真


電子 郵箱

郵政 編碼


通信 地址


申請人簽名

申請 時間


所需信息內容描述










所需信息用途


(以下內容由受理機關填寫)

擬辦意見












信息提供部門意見






主管領導意見
























附表二:

呼市農牧業局政務信息公開告知書

呼農告 號





您(單位)向我局提出政務信息公開申請,我局于 年 月 日依法予以受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的規定,現對您(單位)提出的申請答復如下:

特此告知。

















呼市農牧業局政務信息公開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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