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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印發玉林市城鄉困難群眾臨時生活救助辦法的通知
關于印發玉林市城鄉困難群眾臨時生活救助辦法的通知
2010-04-06
關于印發玉林市城鄉困難群眾臨時生活救助辦法的通知
玉政辦發〔2010〕45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玉東新區、各開發園區管委,市政府各委辦局:
《玉林市城鄉困難群眾臨時生活救助辦法》已經市三屆人民政府第57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〇一〇年四月六日
玉林市城鄉困難群眾臨時生活救助辦法
第一條 為切實解決我市城鄉居民的突發性、臨時性生活困難,保障困難居民的基本生活,進一步健全和完善社會救助體系,維護和促進社會穩定,根據《國家民政部關于進一步建立健全臨時救助制度的通知》(民發〔2007〕92號)和《廣西壯族自治區民政廳關于在全區建立健全城鄉困難群眾臨時救助制度的通知》(桂民發〔2009〕150號)要求,結合我市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臨時生活救助主要是指對在日常生活中由于突發性、臨時性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現暫時困難的家庭給予應急性的非定期、非定量生活救助的制度。
第三條 臨時生活救助堅持“救急救難”、“公開、公平、公正”和“屬地管理”的原則。
第四條 我市各級民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鄉困難群眾臨時生活救助的實施和管理。各縣(市、區)民政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鄉困難群眾臨時生活救助的審批工作。
第五條 臨時生活救助范圍及對象
臨時生活救助對象為具有我市戶籍的常住居民,雖經其他社會救助,由于特殊原因造成家庭生活出現較大困難的下列對象:
(一)農村五保戶;
(二)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簡稱低保)對象;
(三)優撫對象;
(四)低收入家庭:即家庭人均收入在當地低保標準140%以內的生活困難家庭;
(五)因重、大疾病或遭遇突發事件等導致經濟入不溥出,難以維持基本生活的家庭;
(六)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民政部門認定的其他應予臨時救助的對象。
第六條 因流域性水災、旱災、風雹災等自然災害,以及較大范圍環境污染、破壞性災害和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社會性災害實施的救助不適用本辦法。
第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實施臨時生活救助:
(一)有勞動能力無正當理由拒絕就業的;
(二)因違法行為而造成生活困難的;
(三)申請救助材料不全的;
(四)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民政部門認定的其他不予救助的人員。
第八條 臨時生活救助標準。
實行臨時生活救助,應根據救助對象困難原因、實際困難程度,合理確定分類救助標準,進行分類施救。
(一)因突發性事故在依法獲得相應補償后,家庭基本生活仍難以維持的,可按當年城鄉低保月人均補助水平1-2倍金額對該家庭給予救助。
(二)因嚴重殘疾或患大病重病,個人醫藥費支出較大,造成家庭生活困難的,按當年城鄉低保月人均補助水平2-3倍金額對該家庭給予救助。
(三)因其他原因造成家庭臨時生活困難的酌情給予一次性臨時救助。
(四)經市、縣(市、區)政府批準或民政部門同意,可適當提高救助標準。
(五)每個家庭每年享受臨時生活救助不超過兩次,累計救助時間不超過半年。
第九條 臨時生活救助程序:
(一)申請。
由戶主向戶籍所在地的社區居(村)民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填寫《城鄉困難群眾臨時生活救助審批表》(以下簡稱《生活救助審批表》),同時提交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及相關證明材料。
(二)受理。
社區居(村)民委員會自收到申請后5個工作日內完成對申請人家庭情況的調查核實。認為符合條件的,在村(居)務公開欄上公示3天以上,群眾無異議的,在《生活救助審批表》上簽署意見并簽上調查人姓名,同時將相關材料報鄉鎮人民政府 (街道辦事處)。認為不符合條件的,要向申請人說明情況。
(三)審核。
鄉鎮人民政府 (街道辦事處)接到社區居(村)民委員會報送的《生活救助審批表》和相關材料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工作。對符合救助條件的,在《生活救助審批表》上簽署意見后報縣級民政局。對不符合救助條件的,在《生活救助審批表》上簽署不同意救助的意見,登記后將《生活救助審批表》及所有證明材料退回社區居(村)民委員會,并做好解釋工作。
(四)審批。
縣級民政局在接到鄉鎮人民政府 (街道辦事處)報送的《生活救助審批表》和相關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工作,將公示3天,群眾無異議后,縣級民政局在《生活救助審批表》上簽署批準救助意見及救助金額,并發給《臨時生活救助通知書》。對不符合救助條件的,縣級民政局在《生活救助審批表》上簽署意見,登記后將《生活救助審批表》和相關材料退回鄉鎮人民政府 (街道辦事處),并做好解釋工作。
(五)發放。
臨時生活救助金原則上應由縣級民政局通過發放城鄉低保金的金融機構直接、及時地發放到救助對象帳戶,沒有條件的可由縣級民政局直接發放。
(六)復議。
臨時生活救助申請人認為自己符合救助條件,社區居(村)委員會有故意不予上報鄉鎮審核行為的,可以向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提出復議申請。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在接到復議申請后,應及時查明情況,并按受理程序再復議。重復議認為符合條件的,重新上報;不符合條件的,要向申請人說明情況。
第十條 申請臨時生活救助需提供的相關材料:
(一)戶口簿、居民身份證(驗原件,收復印件);
(二)屬農村五保戶、城鄉低保戶、優撫對象的,分別提供領取相關救助金的證件;
(三)社區居(村)民委員會或所在單位出具的家庭生活困難狀況證明材料;
(四)民政部門認為需要提供的其他有關證明材料。
第十一條因突發性事故,需立即救助時,可簡化程序、特事特辦,由縣級民政部門直接受理,事后再補辦相關手續。
第十二條 臨時生活救助資金的籌集。
(一)上級下撥的專項補助資金。
(二)市、縣(市、區)財政預算安排。
(三)福利彩票公益金、社會各界捐助、利息和其他收入。
第十三條臨時生活救助資金的管理。
(一)臨時生活救助資金按照公開、公平、公正,量入為出、收支平衡的原則進行管理,并定期向社會公布,接受社會監督。
(二)縣(市、區)財政局要在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中建立 “城鄉居民臨時困難救助資金專賬”,用于城鄉居民臨時困難救助資金的核算和撥付。縣(市、區)民政局要設立“城鄉居民臨時困難救助資金專賬”,用于城鄉居民臨時困難救助資金的發放。
(三)縣(市、區)財政局要對同級民政局的用款計劃進行審核,并按審核后的用款計劃,及時足額將資金劃撥到同級民政局專門賬戶,以便及時發放救助金。
(四)救助資金實行專戶管理,?顚S茫瑖澜亓艋蚺沧魉,當年結余資金可結轉下年度使用。監察、審計、財政部門負責監督、審計救助資金的管理和使用發放。
第十四條 監督與處罰。
(一)縣級民政局、鄉鎮人民政府 (街道辦事處)和社區居(村)民委員會要嚴格執行臨時生活救助申請、受理、審核、審批、發放程序,完善手續,規范管理。對提供虛假證明,采取虛報、隱瞞等手段騙取救助款的,要追回冒領的救助款,對該家庭三年內不給予救助。
(二)對因失職或徇私舞弊、濫用職權違規辦理臨時生活救助的經辦機構和人員,要依法追究相關機構和人員的責任;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責任人,依法追究相應法律責任。
第十五條 各縣(市、區)可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制定具體實施細則。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玉林市民政局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辦法從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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