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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充市城區戶外廣告及店招設置規劃管理技術暫行規定
南充市城區戶外廣告及店招設置規劃管理技術暫行規定
2010-02-08
南充市城區戶外廣告及店招設置規劃管理技術暫行規定
南府辦函〔2010〕18號
南充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南充市城區戶外廣告及店招設置規劃管理技術暫行規定》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級各部門,駐市各企事業單位:
己經市政府同意,現將《南充市城區戶外廣告及店招設置規劃管理技術暫行規定》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二○一○年二月八日
南充市城區戶外廣告及招牌設置規劃管理技術暫行規定
第一條 為美化城市景觀環境,科學合理利用城市空間資源,加強戶外廣告管理,規范戶外廣告設置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國務院《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國家工商總局《廣告管理條例施行細則》、《四川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技術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范圍:南充市規劃建設區。
第三條 本規定所指的戶外廣告,是指在道路、廣場、綠地、機場、車站、碼頭、水域等公共場所或依附建筑物、構筑物、設施等,利用文字、圖像、電子顯示牌(屏)、實物實體造型等設置、張貼、書寫、嵌入、懸掛的各類固定廣告。
本規定所指戶外招牌,是指在經營(辦公)地建筑物、構筑物或其設施上設置用于表示名稱的標牌、標志、燈箱、霓虹燈、字體符號等各類固定招牌。
第四條 設置戶外廣告(戶外招牌)應當符合戶外廣告(戶外招牌)設置規劃,與城市區域規劃功能相適應,與建筑物、構筑物風格和周邊環境相協調。戶外廣告(戶外招牌)設置需滿足以下要求:
(一)戶外廣告(戶外招牌)設置應當遵循統一規劃、合理布局、安全美觀的原則,并符合城市市容標準的規定。
(二)廣告形狀、規模、色彩、圖案等應與周邊環境相協調。
(三)不得影響建筑采光、通風、消防、安全等正常功能的使用。
(四)廣告用字應當規范準確,符合《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的規定,使用的字母、符號、計量單位等,應符合國家相關規定。
第五條 廣告制作應不斷提高設計、制作水平,鼓勵使用新材料、新工藝、新技術制作戶外廣告,具體要求為:
(一)廣告畫面材料。不得采用易老化、易褪色、易燃、易碎、易爆的材料,限制使用軟質材料,提倡使用霓虹燈、電子顯示屏、電子翻板裝置、亞克力等發布廣告;布質廣告應當使用噴繪技術,選擇防雨綢以及其它高質量標準的布料。
(二)廣告設施材料。應選用鋁合金、不銹鋼、塑鋼等輕質、光亮的制作材料,不能使用鐵皮、鐵管等易銹蝕材料。
(三)廣告燈光。提倡使用霓虹燈、LED發光二極管,燈箱廣告應當使用內置光源,廣告外光源應當進行隱蔽裝飾。
第六條 有以下情況之一的區域禁止設置戶外廣告。
(一)國家機關、重要標志性公共建筑、文物保護單位(名稱的透空字體除外)。
(二)醫院、學校、圖書館、博物館(名稱的透空字體除外)。
(三)風景名勝點的控制性地帶。
(四)利用交通標志和交通安全設施(包括下列交通安全設施、交通標志):
1.交通信號設施;
2.道路隔離欄;
3.交通標志牌;
4.交通指路牌;
5.交通執勤崗位設施;
6.道路綠化隔離帶;
7.道路、橋梁、隧道收費口的防撞墻;
8.其它交通安全設施和交通標志。
(五)影響交通安全設施及市政設施正常使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妨礙道路交通安全與暢通,安全視距內影響視覺走廊通透的;
2.交通信號、交通標志半徑10m(球狀空間)范圍內,及其它在交通安全設施周邊設置并容易引起視線混淆的情形;
3.公交候車亭外的公交站牌、路名牌、消防栓、郵筒、電話亭等設施周邊10米范圍內;
4.地下管線、高壓架空線安全保護范圍內;
5.人行天橋落地扶梯、過街地道、公路管理口(含收費口)、高架道路落地匝道等人和車流出入口半徑5米范圍內。
6.其它影響交通安全設施及市政設施和殘疾人設施使用的。
(六)妨礙生產或市民生活,損害城市市容市貌或者建筑形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放置于建筑屋頂設置的戶外廣告(名稱及店招的通透字體除外);
2.在具有特色的建筑物、構筑物、雕塑及其周圍(用地范圍10米為界)設置的;
3.在沿街毗鄰建筑物之間的空間設置的;
4.住宅建筑;
5.在大量車流集散的公共建筑出入口兩側各5m范圍內及其它影響消防通道、緊急出口、疏散通道等有安全防護要求的區域。
6.坡屋頂、屋頂造型獨特的建筑頂部設置的;
7.跨越道路設置的(跨街橋體除外);
8.在透空圍墻上設置且影響其透空功能的;
9.其他妨礙生產或市民生活、損害城市市容市貌或建筑形象的情形。
(七)利用行道樹、綠地設置戶外廣告,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依附于行道樹或者影響行道樹生長的;
2.影響綠化植物生長的;
3.直接遮擋綠化景觀的;
4. 其它利用行道樹或者毀損綠地的情形。
(八)商住建筑中緊鄰商場的住宅窗臺線以上的住宅建筑。
(九)利用危房或者可能危及建筑物和設施安全的。
(十)河道及行洪區域。
(十一)市人民政府規定禁止設置戶外廣告的其它區域。
第七條 不同區域區位戶外廣告設置分類及要求。
(一)一類廣告設置區域區位為允許廣告設置區域區位,二類廣告設置區域為有限制條件的廣告設置區域區位,其它區域區位為禁止設置區域區位(市政府按程序允許設置的廣告位除外)。商業中心區、對外交通道路、站場、廣場等為一類廣告設置區域,重點街路兩側、臨江兩側、城市開敞空間等為二類廣告設置區域,以上設置區域均以編制的廣告規劃為準。
(二)商業中心區:應展示現代商業文明,以通透式霓虹燈廣告、立體廣告為主,宜采用近人尺度;
(三)對外交通道路、場站周邊:可采用噴繪、霓虹燈廣告,應突出夜間景觀效果,廣告尺度可適當放大;
(四)重點街路兩側:應與周邊環境協調一致,原則上宜采用噴繪、霓虹燈廣告,在街道中部及建筑裙房以靜態、暖色調為主,在路口處及高層頂部以動態、冷色調為主;
(五)開發區道路兩側:應體現現代科技氛圍,以霓虹燈廣告、立體廣告和電子屏為主,運用新材料、新技術,展示高新技術成果。
第八條 戶外廣告分類設置技術規定。
(一)人行道范圍內不設置廣告(廣告規劃鑒定的特色街區及風貌區域內、燈桿、電桿廣告除外);
(二)高桿立柱廣告。
除高速公路、城市出入口、臨江兩側、道路紅線大于40米以上、城市開敞空間外,其它地方不宜設置高桿廣告。應符合以下技術規定:
大型高立柱戶外廣告設施牌面的最小縱向間距尺寸表
道路類別
廣告設施的最小縱向間距(m)
城市快速干道以外次要公路、城市入口
300
主要公路
700
高速公路兩側(收費站、進出口區域除外)
1000
臨江兩側、道路紅線大于40米以上、城市開敞空間
300
1.根據所處環境,選擇設置雙面或三面高桿立柱廣告;
2.牌面底部離地面高度不得小于8米,且不得大于13米,單邊長度不得大于16米,寬度不得大于6米;
3.相鄰高桿立柱廣告設置間距應當大于300米。
(三)依附公交候車亭、電話亭、報亭等設置廣告,應符合以下技術規定:
1.廣告牌面不得設在亭子的頂部;
2.當使用內光源燈箱廣告。
(四)依附于燈桿、電桿設置的廣告宜采用燈箱廣告, 長寬尺寸應與桿高比例協調并符合以下技術規定:
1.燈桿(電桿)廣告牌面底部離人行道地面的高度不得小于3m;
2.燈桿(電桿)牌面(單面)面積不得大于2.0平方米,單邊長度不得大于2.0米,厚度不得大于0.4米。
(五)實物造型廣告,應符合以下技術規定:
主要限于商業步行街、商業廣場,寬度小于6m的人行道不得設置實體造型廣告,實體造型廣告的寬度不得大于人行道寬度的四分之一,占地面積應控制在2.5平方米以內。
(六)在建筑物上設置的戶外廣告, 不得遮擋窗口和建筑物的主體肌理和整體造型,不得破壞天際輪廓線的完整性和連續性,應符合以下技術規定:
1.墻面(附著式)戶外廣告。
(1)廣告位需結合建筑立面(含山墻面)統一設計;
(2)廣告牌面應與建筑物外墻面平行,高度不得超出建筑物屋頂高度,寬度不超出墻面的外輪廓線,廣告設施凸出墻面距離不得超過0.5米,同時凸出墻面部分不得妨礙行人安全;
(3)廣告位的總面積不得大于該建筑立面可設廣告位實墻面積的30%;
(4)廣告設施的總高度應符合:當建筑物高度小于10 m時,廣告設施的最大高度不得大于2m;當建筑物高度大于10 m且小于50 m時,廣告設施的最大高度不得大于6m,且不得大于建筑物高度的1/5;當建筑物高度大于50 m時,廣告設施的最大高度不得大于8m,并應做成透體霓虹燈形式。
2.垂直于建筑物外墻設置的戶外廣告(伸出式戶外廣告)必須在商業步行街、商業集中區設置,并應符合以下技術規定:
(1) 廣告底部離室外地面的凈空高度不得小于4.5 m,廣告設施的高寬比宜為6:1或8:1;
(2)廣告頂部距屋頂檐口以下距離不得小于2m;
(3)廣告外挑距離不得大于1.2m,外挑部分不得對周邊單位及個人造成妨害;
(4)廣告在色彩上要協調、底邊高度和挑出長度上要保持一致。
第九條 店招店牌廣告。
(一)宜在一層以上二層窗戶線以下設置,其底沿離地面不得小于2.4米,凸出墻面的距離不超過0.5米,不得使用落地支架。沿街建筑物的店招店牌不得多層設置。
(二)與相鄰店招店牌高度、厚度協調一致;不得遮蓋上下窗,不得遮擋相鄰店招店牌。
(三)同體或聯體建筑設置店招店牌應統一高度、規格、形式。
(四)店招店牌應當采用霓虹燈、亞克力、軟體噴繪內光源燈箱,不得設置外光源簡易招牌。
(五)不得安裝兼做牌匾字號的遮陽(雨)罩。
(六)垂直于建筑外墻設置的店招、店牌廣告應采用燈箱廣告,牌面的外沿距建筑物的立面應小于1.2米,下沿距地面應大于2.4米,長寬比例宜按6:1或8:1設置。
第十條 櫥窗廣告
(一)櫥窗廣告以宣傳實物商品為主,控制尺寸與窗口大小為限,設置應放置于櫥窗內,廣告內容新穎美觀、圖文并茂、有立體感;同時應當及時更新,不得在櫥窗玻璃上張貼低檔次廣告。
(二)設置櫥窗廣告應同時配套燈光裝飾,并符合夜景照明規定。
第十一條 施工工地圍墻廣告。
利用建筑工地圍墻設置戶外廣告的,只可結合圍墻墻體設置,總高度控制在3米以下。圍墻上部不得設置戶外廣告,下部做實墻基礎,高度一般為1—2米;宜在頂部或底部設置隱蔽燈具。廣告牌之間相鄰部位應做裝飾,不得超出工地自身范圍,設置不得超越紅線,項目竣工驗收前自行拆除。
第十二條 人行過街天橋廣告。
(一)12.1 在人行天橋設置的廣告,應采用立體的通透字體霓虹燈形式或燈箱廣告,不得采用閃爍光源形式。
(二)12.2 廣告設施上端不得超過橋體護欄上邊緣,下端不得低于橋體實體部分底邊,并做到均衡協調。
第十三條 臨時戶外廣告。
指用于營造氣氛,短期設置的布質標語、張帖畫、氣球、氣模等戶外廣告:
(一)適用于大型節日、迎賓、經貿、慶典、咨詢、集會、文化、體育、公益等活動;
(二)按批準的地點、期限臨時設置,到期應及時拆除。
第十四條 特殊情況廣告設置要求。
編制具體的廣告設計方案經廣告編制單位認定,報專家組審查,經公示后上規委會審議同意,再按規定進行公開拍賣后可以設置。
第十五條 戶外廣告設置的制作、安裝、維護要求。
(一)戶外廣告設施應由具備建筑結構設計資質的設計單位結合建筑整體布局和建筑物立面要求進行設計,施工圖紙應蓋有設計圖章;大型高立柱戶外廣告設施設計使用年限為5年,其它類型戶外廣告設施設計使用年限為3年。
(二)設置的戶外廣告設施,其荷載應按GB50009-2001規定執行,并考慮高度系數、風振系數、體形系數。戶外廣告設施采用鋼結構的,應按GB50017及《戶外廣告設施鋼結構技術規程》CECS148:2003規定執行。
(三)戶外廣告設施用電應以低壓供電為主,一般宜采用三相五線制供電,必須確保接地和安全,可按JGJ/T16規定執行。廣告設施燈照明要合適的照度均勻度,一般照明情況下,照度均勻度應≥0.7。
第十六條 如原廣告合同設置期滿,新廣告未能及時發布的,應以公益性廣告補充版面,本規定由市城市規劃管理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規定自2010年2月8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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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固定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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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全日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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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實習合同
集體合同
退休返聘合同
兼職協議
其他勞務合同
服務期協議
競業限制協議
保密協議
規章制度
員工手冊
招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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