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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珠海市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管理辦法》有關條款的決定
珠海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珠海市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管理辦法》有關條款的決定
2010-02-23
珠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2號
珠海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珠海市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管理辦法》有關條款的決定
《珠海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珠海市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管理辦法>有關條款的決定》已經七屆131次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以公布。
市 長 鐘世堅
二○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珠海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珠海市建設工程
招標投標管理辦法》有關條款的決定
珠海市人民政府決定對《珠海市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第三十條第一款作出如下修改:
第三十條第一款修改為:招標人可以要求投標人提交投標保證金。投標保證金數額一般為投標報價上限的百分之二,建設工程項目總承包、施工、設備及材料采購招標不得超過五百萬元,其他招標不得超過一百萬元。采用最低價評標辦法的土石方工程,投標保證金數額最高可以為投標報價上限的百分之五,且不受上述五百萬元最高數額的限制。投標保證金的有效期限至少應當超過投標有效期限三十日。
《珠海市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管理辦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的修改,現重新公布。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珠海市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管理辦法
附件
珠海市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建設工程招標投標活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按照本辦法應當進行招標的建設工程招標投標活動,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建設工程,是指各類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礎設施工程、交通工程、水利工程、電力工程以及相關的附屬設施、配套的線路、管道、設備安裝工程、裝飾裝修工程等。
本辦法所稱建設工程招標是指各類建設工程的項目總承包、勘察、設計、造價咨詢、招標代理、監理、施工、設備及材料采購以及與建設工程相關的其他項目的招標。
第三條 市發展改革部門負責全市建設工程招標投標活動的指導、協調。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是全市建設工程招標投標活動的行政監督部門,負責全市建設工程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及招標代理機構的管理。
市交通、水利、電力等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協助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相關行業的建設工程招標投標活動進行監督。
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負責市建設工程交易中心的監督管理,協調市建設工程交易中心與有關部門的關系,負責市建設工程評標專家庫的組建、管理以及評標專家的培訓、考核。
市行政監察部門依法對參與招標投標活動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及其工作人員實施監察,對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履行職責情況進行檢查,調查處理違法違紀行為。
第四條 按照本辦法必須進行招標的建設工程招標投標活動應當在市建設工程交易中心進行。
市建設工程交易中心負責為招標投標活動提供場所、信息及咨詢服務。
市建設工程交易中心應當收集、保管招標投標活動的相關資料。
第五條 招標投標活動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擇優及誠實信用原則,反對惡意低價競爭。
按照本辦法規定應當招標的建設工程,招標人應當將建設工程的概算、預算、招標投標、建設過程當中的重大變化、竣工驗收、結算支付等情況,在相關工作發生或完成之日起十個工作日之內通過政府指定的網站進行公布,接受社會監督。
按照本辦法規定應當招標的建設工程,招標人、中標人以及招標人、中標人的法定代表人、項目負責人按照各自責任范圍對建設工程質量承擔終身責任。
第六條 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標投標活動。
第二章 招標方式及范圍
第七條 招標方式分為公開招標及邀請招標。
第八條 使用國有、集體資金或國家融資的建設工程以及列入國家、廣東省計劃的大中型或重點基本建設項目,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進行招標:
(一)單項承包合同金額一百萬元以上的建設工程項目總承包及施工;
(二)單項服務合同金額十五萬元以上的造價咨詢、招標代理;
(三)單項合同金額五十萬元以上的建設工程設備及材料采購,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監理及與建設工程相關的其他項目。
各區(含經濟功能區)政府投資的建設工程應當進行招標的范圍按照以上合同金額的50%執行,各鎮政府投資的建設工程應當進行招標的范圍按照以上合同金額的20%執行,造價咨詢、招標代理除外;多級政府共同投資的,按照項目實施主體進行認定。
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屬于指定的強制審查、檢驗、測繪等服務項目可以不進行招標。
第九條 應當招標的建設工程全部使用國有、集體資金或國有、集體資金占控股或主導地位的,以及列入國家、廣東省計劃的大中型或重點基本建設項目,應當進行公開招標。
第十條 應當招標的建設工程,經市發展改革部門審核確認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發展改革部門按照規定報請批準后可以邀請招標:
(一)技術復雜或有特殊專業技術要求,只有少量幾個潛在投標人可供選擇的;
(二)國家安全部門、保密部門認定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適宜招標但不適宜公開招標的;
(三)受自然資源或環境條件限制的;
(四)部分使用國有、集體資金并且國有、集體資金不占控股或主導地位的;
(五)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另有規定的。
第十一條 應當招標的建設工程,經市發展改革部門審核確認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發展改革部門報市政府批準后可以不進行招標:
(一)市國家安全部門認定涉及國家安全或市保密部門認定涉及國家秘密不適宜招標的;
(二)停建或緩建之后恢復建設,并且中標人未發生變更的;
(三)企業或單位自建自用,并且企業或單位或者其全資下屬企業或單位資質等級符合自建要求的;
(四)采用特定專利或專有技術的;
(五)在建工程追加的與主體工程不可分割的附屬小型工程或主體加層工程,并且原中標人仍然具有承包能力的;
(六)按照規定程序經過兩次招標失敗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另有規定的。
第十二條 可以不進行招標的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當依法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自行擇優選擇承包人。
政府投資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當自簽訂承包合同之日起十五日內將發包情況以及承包合同報送同級發展改革部門及財政部門備案。
簽訂合同之后隨意擴大承包范圍、增加費用或造價的,發展改革部門及財政部門應當暫停項目執行或暫停資金撥付。
第十三條 發展改革部門應當依法對建設工程的招標組織形式、招標范圍、招標方式進行核準。
需要審批可行性研究報告的,應當在可行性研究報告審批階段核準;無需審批可行性研究報告或可行性研究報告審批之前必須開展招標工作的,可以單獨核準。單獨核準的,發展改革部門應當在十個工作日之內完成核準工作。
核準之后需要改變招標組織形式、招標范圍、招標方式的,招標人應當重新辦理核準手續。
發展改革部門應當自核準之日起三個工作日之內將核準文件抄送市行政監察部門備案。
第十四條 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將必須招標的建設工程化整為零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規避招標。
任何單位或個人將必須招標的建設工程分解成為招標范圍之外的若干標段或若干單項合同進行直接發包的行為均可視為規避招標。
第三章 招標
第十五條 招標人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自行組織招標:
(一)具有項目法人資格或法人資格;
(二)具有與招標項目規模及復雜程度相適應的經濟、技術、財務及管理等方面的專業技術力量;
(三)具有專門的招標機構或三名以上熟悉招標工作的人員;
(四)具有編制招標文件、組織評標的能力;
(五)熟悉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
招標人不能滿足以上條件的,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招標代理機構代理招標。
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強迫招標人委托指定的招標代理機構。
第十六條 招標代理機構是具有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招標代理資質的法人或其他組織。
除了特別注明之外,本辦法關于招標人的規定同樣適用于招標代理機構。
第十七條 招標人應當與招標代理機構簽訂書面委托合同,按照規定及雙方的約定支付服務費。
招標代理機構應當在資質許可及招標人委托范圍之內代理招標事項,不得無權代理、越權代理,不得明知委托事項違反相關規定進行代理,不得接受代理招標項目的投標代理及投標咨詢業務,不得轉讓招標代理業務。
第十八條 招標人應當按照規定編制資格預審文件及招標文件、發布招標公告或發出投標邀請、接受投標報名、組織投標資格審查、確定開標時間及地點、組織開標、評標、確定中標人。
第十九條 建設工程招標應當按照基本建設程序規定的先后順序進行。
建設工程項目總承包以及勘察、設計、造價咨詢、招標代理、監理招標,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應當辦理項目批準文件的已經按照規定取得發展改革部門的項目批準文件;
(二)已經取得招標方式、招標范圍、招標組織形式的核準文件;
(三)相應資金來源已經落實。
建設工程施工以及與建設工程相關的設備、材料采購招標,除了符合以上條件之外,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應當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的已經按照規定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
(二)具有符合規定同時滿足招標需要的設計文件及技術資料。
第二十條 招標應當使用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的資格預審文件示范文本及招標文件示范文本。
資格預審文件及招標文件示范文本當中允許根據招標需要進行設定的相關內容,應當符合本辦法的相關規定以及公開、公平、公正、擇優的原則。
第二十一條 招標人應當在發布招標公告之前,將資格預審文件及招標文件報送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三個工作日之內完成備案。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資格預審文件及招標文件是否符合法律法規規定進行審核,發現資格預審文件或招標文件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向招標人指出,招標人應當在資格預審文件或招標文件發出之前予以糾正。
按照規定重新招標的,招標人應當重新辦理資格預審文件及招標文件備案。
第二十二條 資格預審文件或招標文件經備案之后需要修改的,招標人應當提出書面申請,重新備案。
資格預審文件或招標文件已經發出的,招標人應當在資格預審申請截止之前至少提前五日或在投標截止之前至少提前十五日將修改內容或修改之后的資格預審文件或招標文件發放給所有投標人。
第二十三條 公開招標的,招標人應當按照規定發布招標公告。招標公告至少應當在珠海市建設工程信息網上進行發布,公告時間不得少于五個工作日。
邀請招標的,招標人應當向三個以上具有承擔招標項目能力、信譽良好的投標人發出書面邀請。
招標人不得隨意終止招標。特殊情況需要終止招標的,招標人應當書面說明理由,報經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后發布終止招標公告,通知所有已經參加投標的投標人停止投標,并且承擔由于終止招標產生的責任。
第二十四條 招標公告或投標邀請書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一)招標項目的名稱、地址、內容、規模、資金來源及到位情況;
(二)招標項目的招標方式、評標辦法、概算或預算價格、報價要求、完成時間、質量要求;
(三)投標人資格、投標保證金數額及方式;
(四)投標報名時間、地址、方式;
(五)獲取資格預審文件或招標文件的時間、地址、費用;
(六)招標人及招標代理機構的名稱、聯系方式。
第二十五條 招標人應當按照招標公告或投標邀請書規定的時間、地點發放資格預審文件或招標文件,發放時間不得少于五個工作日。
招標人可以通過珠海市建設工程信息網發放資格預審文件及招標文件,投標人應當自行下載。
第二十六條 投標人需要招標人解答的疑問應當在資格預審申請截止之前至少提前三日或在投標截止之前至少提前十日向招標人提出。
招標人對投標人閱讀資格預審文件、招標文件及現場踏勘提出的疑問,應當采用書面形式進行答疑。答疑發出之前應當報送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市建設工程交易中心備案。
答疑應當在資格預審申請截止之前至少提前二日或在投標截止之前至少提前七日發放給所有已經獲取資格預審文件或招標文件的投標人。
招標人可以通過珠海市建設工程信息網發放答疑,投標人應當自行下載。
答疑的范圍應當包括投標人提出的所有相關疑問。
答疑作為資格預審文件、招標文件的組成部分,不得違背資格預審文件、招標文件的實質內容。
投標人根據資格預審文件、招標文件、現場踏勘及答疑作出判斷及決定產生的責任全部由投標人自行承擔。
投標人關于資格預審文件或招標文件的異議,應當在資格預審申請截止之前至少提前一個工作日或在投標截止之前至少提前五個工作日提出。超過規定期限之后,除了資格預審文件或招標文件存在違法行為的情形之外,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不再受理任何關于資格預審文件或招標文件的異議。
第二十七條 招標人應當保證招標過程的公平、公正,不得違反相關規定向他人透露已經獲取資格預審文件或招標文件的投標人名稱及數量以及影響公平競爭的其他情況,不得單獨或分別組織投標人踏勘現場。
第二十八條 招標人應當合理確定投標有效期限,投標有效期限自投標截止之日起開始計算。
需要延長投標有效期限的,招標人應當在原投標有效期限終止之前書面通知所有投標人。
投標人同意延長的,應當相應延長投標保證金的有效期限;投標人拒絕延長的,投標失效,投標人可以收回投標保證金。
第二十九條 招標人應當合理確定投標人編制資格預審申請及投標文件需要的時間:
(一)編制資格預審申請的時間自資格預審文件開始發出之日起至投標人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七日;
(二)編制投標文件的時間自招標文件開始發出之日起至投標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
技術簡單或特殊情況需要適當縮短時間的應當征得所有已經獲取資格預審文件或招標文件的投標人書面同意。
第三十條 招標人可以要求投標人提交投標保證金。投標保證金數額一般為投標報價上限的百分之二,建設工程項目總承包、施工、設備及材料采購招標不得超過五百萬元,其他招標不得超過一百萬元。采用最低價評標辦法的土石方工程,投標保證金數額最高可以為投標報價上限的百分之五,且不受上述五百萬元最高數額的限制。投標保證金的有效期限至少應當超過投標有效期限三十日。
招標人可以要求中標人提交履約擔保,數額一般不得低于投標報價上限的百分之十。
招標人可以要求中標人提交中標價格與投標報價上限之間的差額作為履約擔保,差額少于中標價格百分之十的按照百分之十計算。
除了差額履約擔保之外,招標人要求中標人提供履約擔保的,應當同時向中標人提供方式相同、數額相等的支付擔保。
代建服務招標,招標人可以要求中標人按照代建項目投資總額的百分之十提交履約擔保。
第三十一條 招標人可以要求投標人采用現金或不可撤銷銀行保函的方式提供擔保。
第三十二條 招標應當采用下列四種評標辦法之一:
(一)最低價評標辦法,適用于所有招標。
最低價評標辦法是指確定有效投標報價最低的投標人為中標人。
填挖土方等技術簡單的工程應當使用最低價評標辦法。
(二)合理低價評標辦法,適用于所有招標。
合理低價評標辦法是指確定低于并且最接近全部有效投標報價平均值的投標人為中標人。
首次有效投標報價平均值以下的有效投標報價為五個以上的,應當將首次有效投標報價平均值以下的有效投標報價進行二次平均,確定低于并且最接近二次有效投標報價平均值的投標人為中標人。
(三)兩階段評標辦法,適用于項目總承包、施工總承包招標、施工專業承包招標。
兩階段評標辦法是指第一階段通過技術、業績、信譽標書評審確定得分最高的三名投標人進入第二階段經濟標書評審,確定有效投標報價最低的投標人為中標人。
(四)綜合評標辦法,僅適用于勘察、設計、造價咨詢、監理、設備及材料采購以及與建設工程相關的其他項目招標。
綜合評標辦法是指通過技術、業績、信譽、經濟標書評審確定綜合評審得分最高的投標人為中標人。
兩階段評標辦法及綜合評標辦法的技術標書一般為暗標,標書內容不得出現與判斷投標人身份相關的標識或暗示。
投標報價可以是指經過評審的投標報價,具體評審辦法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另行制定。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另行制定技術簡單或特殊情況適用的其他評標辦法。
第三十三條 可以預見經常發生的市政、交通、水利等維修搶修,應當每年度通過公開招標的方式預選三個以上的合格承包人,需要進行維修搶修的再采用隨機方式確定具體承包人。
第三十四條 應當編制概算及預算的建設工程,招標人應當公開概算及預算價格。
建設工程概算、預算的編制應當執行設計文件,遵循安全、美觀、環保、節能、實用、經濟的基本建設原則,充分考慮建設周期各種因素的影響。
建立各個行業主管部門政府投資建設工程概算編制、概算評審和預算執行的監督檢查制度。
第三十五條 施工招標應當采用工程量清單計價方法。
勘察、設計、造價咨詢、招標代理、監理、設備及材料采購以及與建設工程相關的其他項目招標采用的計價方法應當符合相關規定。
需要設定投標報價上限、下限的,設定的投標報價上限不得超過預算價格。實行政府指導價的,投標報價上限、下限的設定應當符合有關規定。
招標人關于投標報價當中預留資金的設定和使用應當符合相關規定,預留資金的比例一般不得超過預算價格上限的百分之五。
第三十六條 招標文件應當明確合同價款支付及結算方式。
施工一般應當按照施工進度每月支付合同價款,其他應當按照服務完成或貨物交付的進度定期支付合同價款,支付比例應當為已經完成合同工作任務的百分之八十。
結算應當在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合格或者服務或貨物全部交付驗收完畢之日起九十日之內完成,結算的支付比例不得低于結算價格的百分之九十五。
第三十七條 招標人可以采用資格預審或資格后審方式對投標人進行資格審查,資格預審采用評審擇優的方式,資格后審采用符合審查的方式。
政府投資建設工程招標可以采用年度資格預審,具體辦法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除了特別注明之外,本辦法關于招標投標的相關規定同樣適用于資格預審及資格后審。
第三十八條 資格預審文件應當根據招標需要,合理設定必要合格條件及附加擇優條件。
資格預審評審應當在市建設工程交易中心進行。
資格預審評審委員會人數應當是三人以上的單數,除了一名招標人代表之外,其他成員應當在市建設工程評標專家庫內采取隨機方式確定。
第三十九條 資格預審采用下列方法:
資格預審評審委員會根據資格預審文件規定的必要合格條件及附加擇優條件的評審標準,首先就投標人是否滿足必要合格條件進行評審。
滿足必要合格條件的投標人少于六個的應當重新招標;六個以上十二個以下的,滿足必要合格條件的投標人均為合格投標人;超過十二個的,招標人可以按照附加擇優條件得分由高至低排列順序,依次選取不少于十二個投標人作為合格投標人。
投標人提交的業績、信譽文件,應當同時附上可以提供查詢的行政主管部門的有效聯系方式。投標人未有按照規定附上有效聯系方式的,有關業績、信譽文件將被拒絕。
第四十條 資格預審完成之后,招標人應當將資格預審評審委員會全體成員簽名的評審報告提交市建設工程交易中心存檔,評審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提交資格預審申請的投標人名單;
(二)各項原始評審記錄;
(三)合格投標人名單。
第四十一條 資格預審完成之后,招標人應當在三個工作日之內向投標人發出資格預審是否合格的通知。
投標人關于資格預審結果的異議,應當在投標截止之前至少提前五個工作日提出。超過規定期限之后,除了資格預審合格的投標人存在違反本辦法第五十條規定或資格預審活動存在違法行為的情形之外,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不再受理任何關于資格預審結果的異議。
第四十二條 資格預審的評審意見僅限于資格預審階段作為選取合格投標人的依據,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以資格預審的評審意見引導評標委員會進行評標。
第四十三條 資格預審完成之后,招標人不得再對投標人進行業績及信譽方面的評審。
資格預審完成之后,由于投標人違法行為被取消投標資格的數量超過合格投標人總數二分之一的,應當重新招標。
由于違法行為被取消投標資格的投標人不得再參加該招標項目的投標。
第四十四條 招標人不得以行業或地區限制、提高資質等級或以總承包資質附加專業承包資質等方式排斥或限制潛在投標人,要求投標人同時具有兩項以上資質的,應當允許聯合體投標人進行投標。
除了投標人依法必須符合的條件之外,投標報名條件的設定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勘察、設計、造價咨詢、招標代理、監理以及與建設工程相關的其他項目招標,設定的投標報名條件只能限于企業或單位資質類別及等級、項目負責人執業資格及專業技術職稱的類別及等級方面的內容;
(二)施工招標設定的投標報名條件只能限于企業或單位資質類別及等級、項目負責人執業資格及專業技術職稱的類別及等級、安全生產許可、生產安裝許可方面的內容;
(三)設備及材料采購設定的投標報名條件只能限于安全生產許可、生產安裝許可方面的內容。
招標人可以拒絕存在串通投標、以行賄手段謀取中標、弄虛作假騙取中標等嚴重違法行為的投標人參加建設工程投標,有效時間可以為招標之前的五年之內,有效時間自招標公告發出之日起的當月開始計算。
第四十五條 招標人可以設定有關投標人的業績、信譽、項目組織機構、技術方案、設施設備數量及參數、材料供應及運輸距離、本市常設分支機構以及有關個人的執業資格、專業技術職稱、業績、信譽等內容作為評審事項。
招標人設定的業績、信譽等評審事項應當與投標人完成招標項目有密切聯系,個人業績、信譽的有效時間為招標之前的五年,企業或單位業績、信譽的有效時間為招標之前的三年,有效時間自招標公告發出之日起的當月開始計算。
業績、信譽的評審標準應當與招標項目的性質及規模對應,但由于招標項目的性質特殊或規模較大可能造成投標人數量偏少,導致無法有效充分競爭的除外。
招標人設定的設施設備數量及參數、材料供應及運輸距離、本市常設分支機構以及個人執業資格、專業技術職稱等評審事項,只能作為符合與否的評審事項,不得作為優選比較的評審事項。
招標人設定有關設施設備數量及參數或材料供應及運輸距離作為評審事項的,應當提供設定的依據。
招標人設定有關投標人在本市、本省的業績、信譽、常設機構作為有利評審事項的,應當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則,分值比例不得對確定中標人構成重大影響。
同等條件下,投標人在本市、本省的業績、信譽、常設機構可以作為依次選擇中標人的優先選擇條件。
第四十六條 招標人不得指定特定的設備、材料、技術。特殊情況必須指定特定的設備、材料、技術的,應當提供三個以上具有相似標準的設備、材料、技術允許投標人選擇。
招標人指定國家、廣東省、珠海市推廣使用的具有專利的新設備、新材料、新技術的,應當事先征得相關行業主管部門書面批準。
第四十七條 招標人設定的投標報名條件、投標保證金、履約擔保、合同價款支付方式、評標辦法等導致投標人少于六個的,視為排斥或限制潛在投標人,但符合相關規定的潛在投標人少于六個的除外。
第四十八條 招標人對編制的資格預審文件及招標文件承擔全部法律責任。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發現招標人發出的資格預審文件或招標文件違反法律、法規、規章以及相關規定的,無論是否已經確定中標人,均可依法責令改正。
第四十九條 招標人可以按照規定向投標人收取制作資格預審文件或招標文件的合理費用及資料押金,資料押金應當在投標人退還資料的同時予以退還。
第四章 投標
第五十條 投標人是響應招標、參加投標競爭的法人或其他組織,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投標人應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符合招標文件要求的投標資格條件;
(二)沒有處于取消投標資格處罰的有效期限之內;
(三)沒有處于停產停業或破產的狀態;
(四)沒有處于法律法規許可的正當行為受到限制的狀態。
招標人的任何附屬機構,或向該建設工程提供了可行性研究、勘察、設計、造價咨詢、監理等服務的任何法人及其附屬機構,不得參加該建設工程的施工投標。
監理單位及其監理工程師與該建設工程的設計單位、施工單位、設備及材料供應單位具有隸屬關系或其他利害關系的,不得參加該建設工程的監理投標。
禁止具有隸屬關系的投標人同時參加同一建設工程的投標。
禁止同一項目負責人或相關技術負責人同時參加兩個以上建設工程施工投標。
第五十一條 兩個以上法人或其他組織可以組成聯合體投標人,以一個投標人的身份共同投標。
招標人不得強迫投標人組成聯合體投標人進行投標。
第五十二條 聯合體投標人各方均應當具有承擔招標項目的相應能力。國家相關規定或招標文件對投標人資格條件有規定的,聯合體各方均應當具有規定的相應資格條件。
同一專業或類別的投標人組成的聯合體投標人,按照資質等級較低的單位確定資質等級。
第五十三條 聯合體投標人各方應當簽訂由聯合體投標人所有成員的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權委托人簽名的共同投標協議,明確約定各方擬承擔的工作任務及責任。
聯合體投標人應當將共同投標協議提交招標人,未提交共同投標協議的,招標人應當拒絕聯合體投標人參加投標。
聯合體投標人中標的,聯合體投標人各方應當共同與招標人簽訂合同,就中標項目向招標人承擔連帶責任。
聯合體投標人各方簽訂共同投標協議之后,不得再單獨或參加其他聯合體投標人進行同一招標項目的投標。
第五十四條 聯合體投標人參加資格審查獲得通過之后,聯合體投標人組成的任何變化均應當在投標截止之前征得招標人書面同意。
變化之后的聯合體投標人競爭能力降低或含有事先未經過資格審查的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招標人可以拒絕聯合體投標人參加投標。
第五十五條 聯合體投標人各方應當指定一名主辦人,授權主辦人代表聯合體投標人各方負責投標及合同實施階段的主辦、協調工作。主辦人應當向招標人提交由聯合體投標人所有成員的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權委托人簽名的授權文件。
第五十六條 聯合體投標人應當以主辦人名義提交投標保證金。
第五十七條 投標人的投標文件應當符合招標文件提出的實質要求及條件。
投標人在投標文件當中提交的業績、信譽文件,應當同時附上可以提供查詢的有效聯系方式。投標人未有按照規定附上有效聯系方式的,有關業績、信譽文件將被拒絕。
第五十八條 投標人應當在投標截止時間之前按照招標文件規定的時間、數額、方式提交投標保證金。
采用現金方式提交投標保證金的必須通過銀行轉賬,必須來源于投標人賬戶。
投標人未按照要求提交投標保證金的,作為無效投標文件處理,不得參與投標活動。
第五十九條 投標人應當在投標截止時間之前,按照招標文件規定將投標文件密封送達至指定地點、人員。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在開標之前開啟投標文件。
招標人應當拒絕接受投標人在投標截止時間之后送達的投標文件,但招標文件規定可以在投標截止時間之后提交的文件除外。
第六十條 投標人在投標截止時間之前,可以補充、修改、替代或撤回已經提交的投標文件,補充、修改的內容是投標文件的組成部分。
投標人在投標截止時間之后,不得補充、修改、替代或撤回投標文件,但招標文件規定可以在投標截止時間之后提交的部分文件、招標人及評標委員會要求投標人作出的承諾或細微偏差補正除外。
第六十一條 投標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標或與招標人、招標代理機構、評標委員會成員串通投標,不得允許其他單位或個人以投標人名義投標,不得以低于成本的價格投標。
第六十二條 下列行為均屬投標人之間串通投標:
(一)投標人之間相互約定投標報價;
(二)投標人之間確定中標人之后再參加投標;
(三)采用現金方式提交投標保證金的,不同投標人的投標保證金來源于同一投標人或同一賬戶;
(四)不同投標人委托同一機構或同一人員編制資格預審申請或投標文件;
(五)不同投標人的資格預審申請或投標文件除了規定格式及內容之外的其他格式、內容相同或大量雷同;
(六)不同投標人的資格預審申請或投標文件的錯漏之處不合理地一致;
(七)不同投標人投標報價的市場報價部分呈規律變化;
(八)不同投標人的資格預審申請或投標文件載明的項目管理班子或其他成員存在相同人員;
(九)其他串通投標行為。
第六十三條 下列行為均屬招標人與投標人串通投標:
(一)招標人所屬人員及其近親屬操縱投標或代表投標人參與投標;
(二)招標人所屬人員及其近親屬違反相關規定參與編制資格預審申請或投標文件;
(三)招標人在資格預審評審或開標之前違反規定開啟資格預審申請或投標文件,違反規定將資格預審申請或投標文件情形告知其他投標人,違反規定協助投標人撤換、修改資格預審申請或投標文件;
(四)招標人與投標人約定投標報價;
(五)招標人預先確定中標人;
(六)其他串通投標行為。
第五章 評標委員會
第六十四條 需要進行技術、業績、信譽或經濟標書等評審的建設工程招標,招標人應當按照規定組織成立評標委員會。
評標委員會成員名單應當在開標之前確定,評標委員會成員名單及聯系辦法應當在中標結果確定之前保密。
第六十五條 評標委員會由招標人代表及相關技術、經濟等方面的專家組成。
評標委員會成員人數應當是五人以上的單數,應當在市建設工程評標專家庫之內采取隨機方式確定的專家不得少于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二,招標人代表不得超過二人。政府投資建設工程施工招標,招標人只能委派一名代表參加評標委員會。
招標人代表應當具有與招標項目同一類型或相近專業的中級以上技術職稱或從事相關領域工作八年以上,招標人應當在評標會議召開之前將招標人代表的資格證明提交市建設工程交易中心備案。
對技術特別復雜或具有特殊專業要求的建設工程,市建設工程評標專家庫無法提供相應專家的特殊工程招標項目,可以由招標人自行推薦專家,報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審核批準后組成評標委員會進行評標。
第六十六條 市建設工程評標專家庫內符合要求的專家少于五十人或招標項目合同金額五千萬元以上的,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可以安排異地抽取專家。具體辦法由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另行制定。
第六十七條 下列人員不得擔任評標委員會成員:
(一)除了招標人代表之外的招標人所屬人員及其近親屬;
(二)投標人所屬人員及其近親屬;
(三)項目主管部門或相關行政監督部門所屬人員;
(四)受過與招標投標活動有關處罰的人員;
(五)其他依法應當回避的人員。
評標委員會成員應當主動申請回避。
第六十八條 招標人或評標委員會可以推薦或選舉一名評標委員會成員作為評標委員會負責人,負責有關評標事項的組織協調。
第六十九條 評標委員會成員應當嚴格遵守評標工作紀律,各自獨立按照招標文件確定的評審標準、方法對每一投標文件作出客觀公正的評價。評標委員會成員對各自作出的評審意見承擔個人責任。
第七十條 評標委員會成員不得與任何投標人或與招標結果有利害關系的人私下接觸,不得接受投標人、中介人、其他利害關系人的財物或其他利益。
第七十一條 評標過程當中需要就評審標準、方法等可能影響對投標文件評價的事項進行討論的,應當由評標委員會負責人組織評標委員會全體成員進行集體討論。
第七十二條 評標委員會全體成員各自獨立量化計分的評審事項,評標委員會成員為七人以上的,應當去掉一個最高分及一個最低分之后再進行算術平均或匯總。
評標委員會成員的評審明顯背離多數成員意見,幅度超過去掉一個最高分及一個最低分之后的算術平均值正負百分之三十的,應當作出書面說明,陳述理由。
第七十三條 評標委員會認為需要招標人對招標文件條款進行澄清的,招標人應當進行澄清,但澄清不得背離招標文件的實質內容。
評標委員會可以要求投標人對投標文件中含義不明確或表述不一致的內容進行必要的澄清、說明或補正,但澄清、說明或補正不得超出投標文件的范圍或改變投標文件的實質內容。
第七十四條 需要評標委員會全體成員共同確認的重大評審事項應當進行表決,形成書面決議。
決議經過評標委員會全體成員超過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視為通過,決議不得違背法律、法規、規章及招標文件規定的基本原則,決議應當經過評標委員會全體成員簽名確認。
第七十五條 評標委員會成員對書面決議或評標結果持有異議的,應當書面闡述不同意見。拒絕在書面決議或評標報告上簽名并且拒絕書面闡述不同意見的,視為同意書面決議或評標結論。評標委員會應當在評標報告中作出說明。
除了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情形之外,任何單位、個人不得推翻評標委員會作出的書面決議及評標結果。
第六章 開標、評標、中標
第七十六條 開標應當在招標文件預先確定的時間及地點公開進行,開標時間應當為投標截止時間。
第七十七條 開標由招標人主持,邀請所有投標人參加。
投標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權委托人以及相關負責人必須按照規定參加開標,具體辦法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另行制定。
第七十八條 評標活動應當封閉進行。
評標結果公布之前,參與評標活動的單位或個人不得私下接觸投標人,不得私下向投標人透露評標活動的任何信息。
第七十九條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派出工作人員,監督開標、評標活動按照規定程序進行,及時糾正違反相關規定的行為,但不得就評審涉及的實質內容發表意見或參與評標委員會的討論。
市建設工程交易中心的工作人員應當協助招標人按照規定程序開標、評標,提供法律、法規、規章及相關文件,及時指出違反程序及紀律的行為,但不得就評審涉及的實質內容發表意見或參與評標委員會的討論。
特殊情況導致開標或評標無法繼續進行的、相關人員存在違反程序及紀律的行為被指出之后仍然拒絕糾正的、發現招標投標活動存在其他違反相關規定行為的,市建設工程交易中心應當及時報告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第八十條 招標人在投標截止之前收到的所有投標文件,均應當當眾檢查密封情況,除了規定為暗標的技術標書之外,均應當當眾拆封、宣讀投標文件名稱及招標文件要求宣讀的相關內容。
投標人可以要求檢查屬于自己的投標文件密封情況。
投標文件密封情況檢查完畢之后,任何單位及個人不得再對投標文件密封情況提出異議。
技術標書編號及編號還原應當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進行。
第八十一條 招標人應當向評標委員會提供及說明評標涉及的重要信息、數據,解答評標委員會提出的疑問。評標委員會應當認真研究招標文件,熟悉下列內容:
(一)招標的目標、范圍、性質;
(二)招標文件規定的基本要求、標準;
(三)招標文件規定的評審標準、方法及相關因素;
(四)評審使用的相關表格。
第八十二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為無效投標文件處理:
(一)投標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權委托人、相關負責人未按照規定參加開標,但招標文件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投標文件未按照招標文件規定遞交至指定地點及人員;
(三)投標文件未按照招標文件規定進行密封;
(四)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內容、數據大量雷同,具有明顯的串通投標行為;
(五)投標人拒絕對細微偏差作出補正;
(六)投標報價明顯低于成本或超過政府指導價范圍;
(七)投標人存在違反本辦法第五十條規定的情形;
(八)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十三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重大偏差,作為無效投標文件處理:
(一)投標人未按照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保證金;
(二)投標文件未加蓋投標人公章或未有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權委托人簽名,但規定為暗標的技術標書除外;
(三)投標文件未按照招標文件規定的格式編制,主要內容不夠完整或關鍵字跡無法辨認;
(四)規定為暗標的技術標書未按照招標文件規定隱去投標人名稱、相關人員姓名以及除了招標項目之外的其他項目名稱等與判斷投標人身份相關的標識或暗示;
(五)投標文件不符合招標文件規定的報價、工期、質量、技術規格、技術標準等實質要求;
(六)投標文件存在招標人不能接受的條件或虛假的文件;
(七)法律、法規、規章或招標文件規定的其他重大偏差。
第八十四條 細微偏差是指投標文件在實質上響應招標文件要求,但在次要內容存在細微計算誤差或提供的技術信息、數據不夠完整等情況,補正之后不會對其他投標人造成不公平的結果。
招標人或評標委員會應當書面要求投標人在評標結束之前補正細微偏差,投標人書面同意作出補正之后,應當視為有效投標文件。
第八十五條 有效投標文件少于三個的,應當重新招標。
采用兩階段評標辦法,第二階段評審確認的有效投標文件少于三個的,可以在第一階段評審的有效投標文件之內按照招標文件規定及評標委員會確定的得分由高至低排列順序,依次選擇替補。
第八十六條 開標、評標結束之后,除了下列情形之外,不得再對開標、評標期間已經確認有效的投標文件作為無效投標文件處理,不得推翻評標委員會作出的書面決議及評標結果:
(一)中標人存在違反本辦法第五十條規定的情形;
(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屬于無效投標文件;
(三)存在招標、評標、中標無效的情形。
第八十七條 評標委員會應當在完成評標之后向招標人提交書面評標報告,明確推薦的中標候選人名單及排列順序,推薦的中標候選人應當限定在三個以內。
招標人應當按照招標文件規定及評標委員會確定的排列順序,確定排名第一的投標人為中標人。
招標人不得在確定中標人之前與投標人就投標價格、投標方案等實質內容進行談判。設計方案招標,招標人可以在確定中標人之前要求投標人按照招標人意見對方案進行優化設計。
招標人可以對中標候選人進行實地考察,實地考察僅限于檢查投標文件已經載明的內容,招標人決定對中標候選人進行實地考察的,應當事先在招標文件中載明實地考察的評價標準及方法。
實地考察報告應當包括實地考察的組織機構,實地考察的評價標準及方法,實地考察的結果。
第八十八條 招標人應當將中標結果在珠海市建設工程信息網上公示至少二個工作日。公示期滿無異議的,應當在三個工作日之內向中標人發出經過市建設工程交易中心確認的中標通知書,將中標結果通知所有未中標的投標人。
第八十九條 中標通知書發出之后,中標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放棄中標,但招標人提出招標文件之外中標人不能接受的合同條件的除外:
(一)明確表示放棄中標;
(二)提出招標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條件;
(三)提出招標人不能接受的有關投標文件或合同實質內容的更改要求;
(四)未按照招標文件規定與招標人簽訂合同;
(五)未按照招標文件規定向招標人提交履約擔保。
中標人放棄中標的,招標人可以按照招標文件規定及評標委員會確定的排列順序,依次選擇排名第二、第三的中標候選人作為中標人。
選擇排名第二、第三的中標候選人作為中標人可能導致中標結果明顯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權利或利益的,應當重新招標。
重新招標的,放棄中標的投標人不得再參加該建設工程的所有投標。
第九十條 招標人與中標人應當在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三十日之內,按照招標文件、中標人的投標文件、中標價格簽訂書面合同,違反招標文件、中標人的投標文件、中標價格等實質內容的合同條款或其他協議均屬無效。
中標人在投標文件當中承諾的建設工程的項目負責人或相關技術負責人除了不可抗力因素之外不得隨意更換,但招標人或相關監督管理部門認為相關人員存在怠于履行職務等失職行為要求中標人進行更換的除外。更換之后的相關人員的業績、信譽、資格不得劣于原有人員。
第九十一條 招標人與中標人應當嚴格履行合同,不得隨意擴大承包范圍、增加費用或造價。需要擴大承包范圍、增加費用或造價的,應當依法辦理批準手續。
政府投資建設工程,合同范圍之內的所有合格支付必須嚴格執行中標價格,由于不可預見原因需要擴大承包范圍、增加費用或造價但仍然在概算范圍之內的,按照下列方式處理:
(一)單項金額在一百萬元或中標價格百分之五以下的,應當由招標人提出申請,報送同級相關行業主管部門書面批準之后方可實施;
(二)單項金額超過一百萬元或中標價格百分之五的,應當由招標人提出申請,征得同級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同意之后,報送同級發展改革部門書面批準之后方可實施。
擴大、增加部分符合招標條件的,應當進行招標。
招標人應當同時將擴大承包范圍、增加費用或造價的申請抄送同級行政監察部門備案。
第九十二條 中標人應當按照招標文件規定的時間、數額及方式向招標人提交履約擔保。
第九十三條 招標人應當自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五個工作日之內向未列為中標候選人的投標人退還投標保證金,中標候選人的投標保證金應當自招標人與中標人簽訂合同之日起五個工作日之內退還。
采用現金方式提交投標保證金的,投標保證金必須退回投標人賬戶。
第九十四條 下列情形,招標人應當在五個工作日之內退還投標人的投標保證金:
(一)招標終止;
(二)招標失敗需要重新招標;
(三)投標人拒絕在投標有效期限終止之后延長投標有效期限。
第九十五條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中標公示期間應當妥善保存所有投標人的投標文件,公示期滿之后,除了按照規定應當由市建設工程交易中心保存的資料之外應當全部移交招標人。
招標人應當自簽訂合同之日起五個工作日之內向未中標的投標人退還投標文件。
第九十六條 招標人需要全部或部分使用未中標的投標人的技術成果或技術方案的,應當征得投標人書面同意,予以經濟補償。
設計方案招標,招標人對于達到招標文件要求但未中標的投標人可以給予不同程度的經濟補償,用于補償的費用總額一般不得超過設計合同金額的10%,招標人應當在招標文件中明確補償范圍及補償標準。
第七章 投訴處理
第九十七條 投標人或其他利害關系人認為招標投標活動違反法律、法規、規章及相關規定的,可以依法向相關行政監督部門投訴。
涉及招標人或投標人違反法律、法規、規章及相關規定的,應當向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投訴。
涉及評標委員會成員違反法律、法規、規章及相關規定的,應當向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投訴。
涉及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法律、法規、規章及相關規定的,應當向市行政監察部門投訴。
涉及招標人、投標人、評標委員會成員、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法律、法規、規章及相關規定,可能涉嫌行賄、受賄或職務犯罪行為的,應當向市檢察機關投訴或舉報。
其他利害關系人是指除了投標人之外,與招標項目或招標投標活動具有直接或間接利益關系的法人、其他組織或個人。
第九十八條 投訴人不得以投訴為名排擠競爭對手,不得進行虛假、惡意投訴,阻礙招標投標活動的正常進行。
第九十九條 投訴人應當在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或利益受到侵害之日起的十日之內提出書面投訴。
第一百條 書面投訴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投訴人的名稱、地點及有效聯系方式;
(二)投訴事項的基本事實;
(三)相關請求及主張;
(四)有效線索及相關證明材料。
投訴人是法人的,必須由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權委托人簽名,加蓋投訴人公章;投訴人是其他組織或個人的,必須由負責人或投訴人本人簽名,附上有效身份證明復印件。
第一百零一條 下列情形,投訴不予受理:
(一)投訴人與投訴的招標投標活動無任何利害關系的;
(二)投訴事項不具體,未提供有效線索,難以查證的;
(三)投訴未簽署投訴人真實姓名及有效聯系方式,或以法人名義投訴,投訴未有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權委托人簽名及未加蓋公章的;
(四)超過投訴時限的;
(五)已經作出處理決定,投訴人沒有提出新的證據的;
(六)投訴事項已經進入行政復議或訴訟程序的。
第一百零二條 行政監督部門收到投訴之后,應當在三個工作日之內進行審查,視不同情形分別作出下列決定:
(一)投訴時限、形式、內容不符合規定的,不予受理,行政監督部門應當將不予受理的理由告知投訴人;
(二)投訴時限、形式、內容符合規定,但不屬于本部門受理的,應當告知投訴人向其他行政監督部門提出投訴;
(三)投訴時限、形式、內容符合規定的,予以正式受理。
行政監督部門決定正式受理的,可以自正式受理之日起三個工作日之內書面通知市建設工程交易中心及招標人暫停招標投標活動或暫緩簽訂合同。
第一百零三條 行政監督部門依法進行的調查,投訴人、被投訴人以及評標委員會成員等與投訴事項相關的當事人應當配合,如實提供相關資料及情況。
第一百零四條 投訴處理決定作出之前,投訴人要求撤回投訴的,應當以書面形式提出,說明理由。行政監督部門可以視下列不同情形,決定是否準予撤回:
(一)已經查實存在明顯違法行為的,應當不準撤回,行政監督部門應當繼續調查直至作出處理決定;
(二)撤回投訴不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其他當事人合法權利或利益的,應當準予撤回,投訴處理終止。投訴人不得以同一事實及理由再提出投訴。
第一百零五條 行政監督部門應當根據調查及取證情況,對投訴事項進行審查,按照下列規定作出處理決定:
(一)投訴缺乏事實根據或法律根據的,駁回投訴;
(二)投訴情形屬實,招標投標活動確實存在違法行為的,按照法律、法規、規章及相關規定作出處理。
第一百零六條 負責受理投訴的行政監督部門應當自受理投訴之日起二十日之內,對投訴事項作出處理決定。
情況復雜,無法在規定期限之內作出處理決定的,經過行政監督部門負責人批準之后可以適當延長。行政監督部門應當將延長的決定告知投訴人及被投訴人。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一百零七條 招標人具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沒收違法所得,按照規定予以處罰:
(一)應當招標的項目未招標的,將招標項目化整為零或采用其他方式規避招標的,處以招標項目金額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二)應當公開招標未公開招標的,應當履行核準或批準手續未履行的,未按照發展改革部門核準或批準的內容進行招標的,未按照規定發布招標公告的,在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之后接收投標文件的,處以三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招標無效;
(三)違反相關規定與投標人就投標價格、投標方案等實質內容進行談判的,予以警告;以上行為影響中標結果的,中標無效;
(四)以不合理條件限制或排斥潛在投標人的,處以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五)使用招標文件規定之外的其他評標標準及方法的,確定的評標標準及方法含有傾向或排斥投標人的內容妨礙或限制了投標人之間的競爭并且影響評標結果的,評標委員會的組建及人員組成不符合要求的,評標無效,處以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六)泄露應當保密的招標投標事項的,處以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以上行為影響中標結果的,中標無效;
(七)與投標人串通投標的,處以招標項目金額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中標人是串通投標參與人的,中標無效;
(八)未按照規定確定中標人或在所有投標被評標委員會否決之后自行確定中標人的,中標無效,處以中標項目金額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九)未按照招標文件及中標人的投標文件、中標價格簽訂合同的,簽訂背離合同實質內容的協議的,擅自提高履約擔保或強迫中標人墊付建設資金的,處以中標項目金額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十)未按照規定將建設工程的概算、預算、招標投標、建設過程當中的重大變化、竣工驗收、結算支付等情況通過政府指定的網站進行公布的,未按照基本建設程序規定的先后順序進行建設工程招標的,未取得行業主管部門或發展改革部門批準文件隨意擴大承包范圍、增加費用或造價的,責令改正;
(十一)由于明顯工作失誤造成錯誤擴大承包范圍、增加費用或造價的,根據直接損失大小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以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招標人存在以上行為之一的,予以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行政處分;情節嚴重的,撤銷行政職務,三年之內不得負責建設工程管理工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招標人存在以上行為之一的,各級發展改革部門及財政部門可以暫停項目執行或暫停資金撥付。
第一百零八條 招標人拒絕與中標人簽訂合同的,應當雙倍返還中標人的投標保證金;沒有要求提交投標保證金或造成投標人的損失超過投標保證金數額的,招標人應當賠償損失。
由于延長投標有效期限給投標人造成損失的,招標人應當予以補償,但由于不可抗力延長投標有效期限的除外。
第一百零九條 招標代理機構具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沒收違法所得,按照規定予以處罰:
(一)未取得招標代理資質從事招標代理業務的,處以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超越資質等級承接招標代理業務的,處以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轉讓招標代理業務或從事代理招標項目的投標代理、投標咨詢的,處以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并處取消6個月招標代理資格;
(四)泄露應當保密的招標投標事項的,與招標人、投標人串通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權利或利益的,處以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并處取消一年招標代理資格;以上行為影響中標結果的,中標無效;造成他人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除了以上行為之外,招標代理機構具有本辦法第一百零七條所列行為的,處以與招標人相同的處罰;情節嚴重的,并處取消一年招標代理資格,提請資質審批機關降低或吊銷招標代理資質。
第一百一十條 投標人具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沒收違法所得,按照規定予以處罰:
(一)相互串通投標或與招標人串通投標的,以行賄手段謀取中標的,處以招標項目金額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并處取消一年以上二年以下投標資格,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造成他人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中標人是以上行為參與人的,中標無效;串通投標行為影響中標結果的,應當重新評標或重新招標;
(二)允許其他單位或個人以投標人名義投標或以其他方式弄虛作假進行投標的,處以招標項目金額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并處取消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投標資格,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其他單位或個人以投標人名義投標的,處以與投標人相同的處罰;中標人是以上行為參與人的,中標無效;
(三)投標人參加同一建設工程的不同標段投標,投標人在其中任何一個標段投標存在以上第(一)及第(二)項所列行為的,其他標段的投標資格將一并被取消,投標人不得再參加該建設工程的所有投標;
(四)未按照招標文件、投標文件以及中標價格簽訂合同的,簽訂背離合同實質內容的協議的,處以中標項目金額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五)將中標項目整體或部分轉讓的,轉讓無效,處以轉讓的中標項目金額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并處責令停業整頓,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六)未履行與招標人簽訂的合同的,履約擔保不予退還,沒有提交履約擔保或造成的損失超過履約擔保數額的,中標人應當賠償損失;未按照與招標人簽訂的合同履行義務,情節嚴重的,處以取消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投標資格,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由于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不適用以上規定。
第一百一十一條 投標人具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招標人應當取消投標人的投標資格或中標資格,沒收投標保證金;投標人沒有提交投標保證金或造成的損失超過投標保證金數額的,投標人應當賠償損失:
(一)無正當理由放棄中標的;
(二)投標截止之后至投標有效期限終止期間撤回投標文件的;
(三)由于違法行為被取消投標資格或中標無效的,但投標人與招標人串通投標的除外。
第一百一十二條 評標委員會及其成員具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沒收違法所得,按照規定予以處罰:
(一)評標委員會成員擅離職守,影響評標程序正常進行,或不能客觀公正地履行職責的,予以警告;情節嚴重的,處以一萬元以下的罰款,并處取消評標專家資格,禁止參加任何招標項目的評標;
(二)評標委員會成員接受投標人、其他利害關系人的財物或其他利益的、泄露應當保密的招標投標事項的,處以三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并處取消評標專家資格,禁止參加任何招標項目的評標;
(三)使用招標文件規定之外的其他評標標準及方法的,確定的評標標準及方法含有傾向或排斥投標人的內容妨礙或限制了投標人之間的競爭影響評標結果的,應當回避未回避的,評標期間存在違法行為影響評標結果的,評標無效,處以三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并處取消評標專家資格,禁止參加任何招標項目的評標;
(四)評標委員會成員參與串通投標的,處以五萬元的罰款,并處取消評標專家資格,禁止參加任何招標項目的評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一百一十三條 投訴人故意捏造事實、偽造證明材料進行虛假惡意投訴的,應當駁回投訴,予以警告;情節嚴重的,處以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一百一十四條 投訴人、被投訴人以及評標委員會成員等與投訴事項相關的當事人拒絕配合調查的,予以警告;情節嚴重的,處以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并處取消一年以上三年以下參與招標投標活動的相應資格。
投訴人、被投訴人以及評標委員會成員等與投訴事項相關的當事人對于自己作出的行為無法作出合理解釋的,予以通報。
第一百一十五條 按照規定予以單位罰款處罰的,可以對該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以及直接責任人分別處以單位被罰款數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第一百一十六條 參與招標投標活動的國家工作人員徇私舞弊、濫用職權或玩忽職守,參與招標投標活動的其他單位或個人違反本辦法規定未構成犯罪的,予以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一百一十七條 行政處罰由相關行政監督部門按照職責權限作出。
第一百一十八條 按照本辦法規定應當進行招標的建設工程,招標無效的,應當依法重新招標;評標無效的,應當依法重新評標或重新招標;中標無效的,應當依法重新評標或重新招標;由于串通投標等違法行為導致中標結果明顯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權利或利益的,應當重新招標。
招標、評標、中標無效的,發出的中標通知書及簽訂的合同自始沒有法律效力,但不影響合同之內解決爭議的有關條款的效力。
由于違法行為被處以取消參與招標投標活動相應資格的,或被相關行政主管部門處以停產停業處罰的,自處罰決定生效之日起禁止進行一切招標投標活動,包括正在進行的招標投標活動。
第九章 附則
第一百一十九條 本辦法自2009年4月1日起施行。
本辦法頒布之前本市制定的有關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的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本市范圍內涉及重大政治、外事活動以及搶險救災的應急工程的審查、認定、發包、承包、結算、支付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公開本市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相關信息,建立招標投標誠信檔案,具體辦法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另行制定。
采用網絡進行的建設工程招標應當同時符合網絡招標的相關規定,具體辦法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另行制定。
第一百二十條 本辦法由市人民政府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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