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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印發寧波市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考核等三個辦法的通知
關于印發寧波市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考核等三個辦法的通知
2008-02-20
關于印發寧波市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考核等三個辦法的通知
(甬政發〔2008〕17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單位:
《寧波市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考核辦法》、《寧波市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統計辦法》和《寧波市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監測辦法》等三個辦法已經市政府第22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八年二月二十日
寧波市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考核辦法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加強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控制主要污染物排放,確保實現“十一五”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目標,根據《國務院批轉節能減排統計監測及考核實施方案和辦法的通知》(國發〔2007〕36號)、市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十一五”期間寧波市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計劃的通知》(甬政辦發〔2006〕251號)(以下簡稱《計劃》)、市政府《關于印發寧波市節能減排綜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甬政發〔2007〕67號)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寧波保稅區、大榭開發區、東錢湖旅游度假區、寧波國家高新區管委會“十一五”期間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完成情況的考核。
本辦法所稱主要污染物,是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一個五年規劃綱要》確定的實施總量控制的兩項污染物,即化學需氧量和二氧化硫。
第三條 “十一五”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的責任主體是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管委會。各縣(市)、區政府和管委會要把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層層分解落實到本地區各責任單位,并將其納入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十一五”規劃,加強組織領導,落實項目和資金,嚴格監督管理,確保實現主要污染物減排目標。
第四條 各縣(市)、區政府和管委會要按照《計劃》的要求,確定主要污染物年度削減目標,制定年度削減計劃。年度削減計劃應于上年12月底前報市節能減排工作領導小組污染減排辦公室(以下簡稱市減排辦)備案。
第五條 各縣(市)、區政府和管委會負責建立本地區的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指標體系、監測體系和考核體系,及時調度和動態管理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數據、主要減排措施進展情況以及環境質量變化情況,建立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臺賬。
第六條 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考核主要內容包括六個方面:
(一)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工作情況。包括:組織機構、政策制定、計劃編制和分解、措施落實、項目資金安排、檢查考核、部門參與等。
(二)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指標完成情況。依據國家環?偩种饕廴疚锱欧趴偭繙p排核算辦法、統計辦法和監測辦法的相關規定予以核定。
(三)轄區環境質量改善情況和污染源達標排放情況。依據環境監測部門提供的環境質量報告、污染源“飛行”監測等監督性監測報告進行評定。
(四)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統計、監測、考核體系的建設和運行情況。依據各地對三大體系建設、運行情況,出臺的正式文件、政策和有關抽查復核情況進行評定。
(五)各項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措施的落實情況。包括:工程減排的項目實施、結構調整減排項目的關停并轉遷和監督管理減排的工作情況等。依據各地有關正式文件、工作方案、統計數據、相關證明材料和現場檢查進行評定。
(六)總量減排工作檔案建立情況。檔案要具有系統性、完整性、正確性和有效性。
第七條 各縣(市)、區政府和管委會應組織發改、環保、建設、經貿、統計、城管等部門,按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對本轄區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形勢進行分析,并對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工作情況、計劃執行情況、減排工程進展情況、三大體系建設運行進展情況等進行自查和總結,于期末報市減排辦。
第八條 市減排辦組織相關部門對各縣(市)、區政府和管委會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工作情況進行檢查考核。
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考核分年度考核和期末考核, 期末考核指“十一五”減排完成情況考核。年度考核、期末考核根據上級減排辦和市政府統一部署進行,其中年度考核將納入生態市建設年度目標責任考核體系。
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指標完成情況考核采用全面考核和重點抽查相結合、數據核算和現場核查相結合的方式。
第九條 市減排辦將各縣(市)、區政府和管委會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完成情況的評估和考核結果報市政府。
未實現年度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計劃目標,或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指標、監測和考核體系建設運行情況較差,或減排工程措施未落實的縣(市)、區政府和管委會認定為未通過考核。未通過考核的縣(市)、區政府和管委會應當在考核后1個月內向市政府做出書面報告,提出限期整改工作措施,并抄報市減排辦。
第十條 考核結果在報經市政府審定后,交由干部主管部門,依照《體現科學發展觀要求的地方黨政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綜合考核評價試行辦法》(中組發〔2006〕14號)的規定,作為對縣(市)、區政府和管委會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綜合考核評價的重要依據,實行問責制和“一票否決”制。
對未通過考核且整改不到位或因工作不力造成重大社會影響的,干部主管部門或監察部門按照《環境保護違法違紀行為處分暫行規定》(監察部國家環境保護總局第4號令)追究該地區有關責任人員的責任。
第十一條 對在總量減排工作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實行以縣(市)、區和有關區域為單位的新建項目區域限批,并暫停或減少市級環保專項資金的使用。
(一)區域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超過分配總量的;
(二)未按規定開展總量減排監測、統計、考核工作,未按規定報送總量減排計劃、方案、季度減排形勢分析報告、年中年終自查報告的,致使地區主要污染物總量不清的;
(三)減排工作力度不大,沒有完成總量削減任務的;
(四)基礎環保設施建設滯后、沒有完成“24·10”工程建設計劃和污染整治效果不明顯的;
(五)環境質量比上年度呈明顯下降的;
(六)轄區發生群體性污染糾紛事件,污染事故頻發的;
(七)未通過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考核的。
第十二條 對在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考核工作中瞞報、謊報、虛報情況的地區,予以通報批評;對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責任。
第十三條 本市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數據待國家和省有關部門審核確認,并經市政府審定后,向社會公布。各縣(市)、區政府和管委會在審核確認前不得向社會公布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數據。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寧波市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統計辦法
第一條 為確保我市“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數據準確、及時、可靠,根據《國務院批轉節能減排統計監測及考核實施方案和辦法的通知》(國發〔2007〕36號)、市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十一五”期間寧波市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計劃的通知》(甬政辦發〔2006〕251號)(以下簡稱《計劃》)、市政府《關于印發寧波市節能減排綜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甬政發〔2007〕67號)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主要污染物,是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一個五年規劃綱要》確定實施排放總量控制的兩項污染物,即化學需氧量(COD)和二氧化硫(SO2)。
環境統計污染物排放量包括工業源和生活源污染物排放量,COD和SO2排放量的考核是基于工業源和生活源污染物排放量的總和。
第三條 主要污染物排放量統計制度包括年報和季報。年報主要統計年度污染物排放及治理情況,報告期為1—12月。季報主要統計季度主要污染物排放及治理情況,為總量減排統計和我市宏觀經濟運行分析提供環境數據支持,報告期為1個季度,每個季度結束后5日內將上季度數據上報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
第四條 統計調查按照屬地原則進行,即由各縣(市)、區及管委會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完成,市環境監測中心的監測數據應及時反饋給各縣(市)、區及管委會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工業源污染物排放量根據重點調查單位發表調查和非重點調查單位比率估算;生活源污染物排放量根據城鎮常住人口數(或非農業人口數,以2005年口徑為準)、燃料煤消耗量等社會統計數據測算。工業源和生活源污染物排放量數據審核、匯總后上報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
第五條 本辦法所稱的年報重點調查單位,是指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占各地排污總量(指該地區排污申報登記中全部工業企業的排污量,或者將上年環境統計數據庫進行動態調整)85%以上的工業企業單位。重點調查單位的篩選工作應在排污申報登記數據變化的基礎上逐年進行。篩選出的重點調查單位應與上年的重點調查單位對照比較,分析增、減單位情況并進行適當調整,以保證重點調查數據能夠反映排污情況的總體趨勢。
季報制度中的市控重點污染源按照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公布名單執行,每年動態調整。
第六條 重點調查單位污染物排放量可采用監測數據法、物料衡算法、排放系數法進行統計。
監測數據法:重點調查單位原則上都應采用監測數據法計算排污量。重點調查單位統計范圍每年動態調整一次,納入新增企業(不論試生產還是已通過驗收,凡造成事實排污超過1個月以上的企業均應納入統計范圍)。對當年關停企業按其當年實際排污天數計算排污量。
物料衡算法:物料衡算法主要適用于燃煤電廠二氧化硫排放量的測算,測算公式如下:燃料燃燒二氧化硫排放量=燃料煤消費量×含硫率×0.8×2×(1-脫硫率)
排放系數法:排放系數法主要適用于化學原料及化學品制造、造紙、金屬冶煉、紡織等行業排污量的估算。
以上三種方法中優先使用監測數據法計算排放量。若無監測數據(或監測頻次不足),可根據上述適用范圍,燃煤電廠選用物料衡算法,鋼鐵、化工、造紙、建材、有色金屬、紡織等行業企業選用排放系數法。監測數據法計算所得的排放量數據必須與物料衡算法或排放系數法計算所得的排放量數據相互對照驗證,對兩種方法得出的排放量差距較大的,須分析原因。對無法解釋的,按“取大數”的原則得到污染物的排放量數據。
第七條 非重點調查單位污染物排放量,以非重點調查單位的排污總量作為估算的對比基數,采取“比率估算”的方法,即按重點調查單位總排污量變化的趨勢(指與上年相比,排污量增加或減少的比率),等比或將比率略做調整,估算出非重點調查單位的污染物排放量。
第八條 生活源COD排放量計算公式為:
生活源COD排放量=城鎮常住人口數×城鎮生活COD產生系數×365-城鎮污水處理廠去除的生活COD
其中,城鎮生活COD產生系數平均值為90克/人·日。
生活源SO2排放量計算公式為:
生活源SO2排放量=生活及其他煤炭消費量×含硫率×0.8×2
第九條 環境統計數據質量控制主要由《環境統計管理辦法》、《環境統計技術規定》、《全國環境統計數據審核辦法》等系列文件組成。各縣(市)區、管委會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在數據上報前,由當地環境、統計、發改等部門組成聯合會審小組,根據本地區經濟發展趨勢和環境污染狀況,聯合對數據質量進行審核。
重點源的環境統計數據由企業負責填報,各縣(市)、區及管委會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審核,如發現問題要求企業改正,并重新填報。各縣(市)、區及管委會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本地環境統計數據負責,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各縣(市)、區及管委會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上報的統計數據進行審核。各縣(市)、區及管委會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按照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核結果認真復核重點調查單位報表填報數據,并重新評估非重點調查單位污染物排放量。
第十條 按照排放強度法對統計數據進行核算(詳見附件)。
第十一條 在排放強度法中使用GDP核算各地COD排放量時,用監測與監察系數對計算結果進行校正;在排放強度法中使用耗煤量核算各地SO2排放量時,用監察系數對SO2排放量計算結果進行校正。校正方法和校正系數由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年度監測與監察情況另行確定(詳見附件)。
第十二條 各縣(市)、區及管委會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本辦法要求對年報數據進行核算,核算結果與核算的主要參數一并上報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進行初步復核后,各地應根據實際情況并按照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核結果最終核定數據,對年報數據進行校核。
第十三條 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各縣(市)、區及管委會年度減排計劃的實施情況,提出各地主要污染物次年度總量計劃方案,由市政府統一調整各地的次年度總量計劃。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統計數據的核算與校正
附件
統計數據的核算與校正
一、COD核算與校正
核算方法:
工業COD排放量=上年工業COD排放量+新增工業COD排放量-新增工業COD削減量
其中:
新增工業COD排放量=2005年排放強度×上年GDP×扣除低COD排放行業貢獻率后的GDP增長率
2005年排放強度=2005年工業COD排放量/2005年GDP
扣除低COD排放行業貢獻率后的GDP增長率=〔1-(低COD排放行業工業增加值的增量/GDP的增量)〕×GDP增長率
上述增量和增長率均指當年與上年相比。
低COD排放行業包括電力業(火力發電)、黑色金屬冶煉業(鋼鐵)、非金屬礦物制品業(建材)、有色金屬冶煉業、電器機械及器材制造業、儀器儀表及文化辦公用品機械制造業和通訊計算機及其他電子設備制造業七個行業。
生活COD排放量=上年生活COD排放量+當年城鎮人口增長的COD排放量-當年新增生活COD削減量
校正方法:
在排放強度法中使用GDP核算各地COD排放量時,用監測與監察系數對計算結果進行校正:
計算用GDP增長率=當年GDP增長率-監測與監察系數
監測與監察達標率=監測達標企業數/監測企業數×0.5+監察達標企業數/監察企業數×0.5
其中,監測與監察達標率為100%的,監測與監察系數取值為2%,90%及以上的取1.8%,80%及以上的取1.6%,70%及以上的取1.4%,60%及以上的取1.2%,50%及以上的取1.0%,低于50%的為0。
二、SO2核算與校正
核算方法:
SO2排放量=火電SO2排放量+非電SO2排放量
其中:
非電SO2排放量=上年非電排放強度×(當年全社會耗煤量-當年電力煤耗量)-當年新增非電工業SO2削減量
上年非電排放強度=上年非電SO2排放量/(上年全社會耗煤量-上年電力煤耗量)
當年非電SO2排放量須用主要耗能產品(粗鋼、有色、水泥、焦炭等)的排放系數校核,按排放強度和排放系數法估算數據,取大數原則確定非電SO2排放量。
火電SO2排放量=上年火電SO2排放量+當年新增火電SO2排放量-當年新增火電SO2削減量
當年新增火電SO2排放量:按統計部門快報確定的轄區火力發電量按320克標準煤/千瓦時(或當年火力發電標準煤耗水平)計算發電耗煤量(熱電聯產供熱耗煤量按火電發電量同比增長,沒有熱電的不考慮),按轄區平均煤炭硫份確定新增電量導致的SO2產生量,扣去當年新建燃煤機組投產脫硫設施同時運行(要考慮脫硫設施滯后時間)、上年燃煤機組投產脫硫設施滯后于當年運行(上年接轉到今年的脫硫設施)形成的SO2削減量。
有條件的地區,特別是開展節能發電調度試點的地區,可以用轄區內分機組火力SO2排放數據庫作為審核依據,數據庫要有分機組裝機容量、發電量、耗煤量和SO2排放量,火力裝機容量、發電量和增長速度可利用電力管理部門的火力裝機容量指標。
對于燃料油使用量較大的地區,還應核算燃油SO2排放量。
校正方法:
在排放強度法中使用耗煤量核算各地SO2排放量時,用監察系數對SO2排放量計算結果進行校正:
地區SO2排放量=當年核算SO2排放量+Σ企業非正常排放量
企業非正常排放量=企業SO2產生量×脫硫效率×(1-監察系數)
發現被檢查企業脫硫設施非正常運行一次,監察系數取0.8,非正常運行二次監察系數取0.5,超過兩次非正常運行,監察系數取0。
脫硫設施非正常運行定義為生產設施運行期間脫硫設施因故未運行而沒有向當地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及時報告的、沒有按照工藝要求使用脫硫劑的、使用旁路偷排手段等其他違法行為。
數據來源:市環境監察支隊、市環境監測中心。
三、有關核算的說明
核算資料。上年主要污染物排放量、耗煤量數據依據上年環境統計資料。GDP、有關行業的工業增加值、城鎮人口增長率使用市統計部門公布的數據。沒有公布數據的,以各縣(市)區、管委會統計部門初步數為準。以上初步數應與統計部門協商一致后再使用。
削減量核算原則。當年主要污染物新增削減量,以各縣(市)區、管委會污染治理設施實際削減量為依據測算。
關停企業減少的COD排放量以上年納入環境統計數據庫的企業的排放量減去其當年實際排污量所得。關閉小火電計算SO2減排量,減排量=上年關閉機組SO2排放量×(1-當年發電量/上年發電量);淘汰有燒結機的小鋼鐵,計算SO2減排量。其他行業淘汰落后產能,在環境統計中有名單的計算減排量,沒有名單的不計算。
企業污染治理設施污染物削減量:上年度納入環境統計的企業新建污染治理設施通過調試期后并連續穩定運行的,其去除量從通過調試期的第二個月算起,計算本年實際運行時間(停運和非正常運行時間扣除)及污染物削減量。
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去除量:新建成污水處理廠污染物去除量的核算方法與企業污染治理設施污染物削減量核算方法相同。對于現有污水處理廠增加污水處理量的,必須說明情況。增加量以新建管網的驗收報告為依據(或以新建管網相關佐證材料為依據),核算時間以通過驗收的第二個月算起。
當年新增火電SO2削減量:包括當年新投運的老機組脫硫設施削減和上年投產老機組脫硫以及隔年投產脫硫機組當年多削減的量。當年新增非火電SO2削減量:指連續穩定減排SO2的工程措施,包括2005年企業的燒結機和冶煉等煙氣脫硫工程脫硫、煉焦脫硫工程、煤改氣工程、與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聯網的循環流化床、集中供熱等脫硫措施形成的SO2削減量。企業通過技術改造、搬遷或拆除鍋爐等措施減少的SO2排放量要有詳細的技術資料支持。
寧波市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監測辦法
第一條 為了準確核定污染源化學需氧量和二氧化硫的排放量,根據《國務院批轉節能減排統計監測及考核實施方案和辦法的通知》(國發〔2007〕36號)、市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十一五”期間寧波市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計劃的通知》(甬政辦發〔2006〕251號)(以下簡稱《計劃》)、市政府《關于印發寧波市節能減排綜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甬政發〔2007〕67號)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主要污染物減排監測是對污染源排放的主要污染物總量進行核定,并為我市確定的主要污染物減排工作提供數據的監測活動。監測工作采用污染源自動監測和污染源監督性監測(包括手工監測和實驗室比對監測),主要是掌握污染源排放污染物的種類、濃度和數量。污染源化學需氧量和二氧化硫排放量的監測技術采用自動監測技術與污染源監督性監測技術相結合的方式。
第三條 污染源監督性監測工作原則上由各縣(市)、區及管委會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負責。各縣(市)、區及管委會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監測能力不足時,可以委托有資質的監測單位開展監測工作。
市控重點污染源是我市監控的占全市主要污染物工業排放負荷85%以上的工業污染源和城鎮污水處理廠,市控重點污染源名單由市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公布,每年動態調整。
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市控重點污染源監督性監測工作由所在地的各縣(市)、區及管委會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負責,其中裝機容量30萬千瓦以上火電廠的污染源監督性監測工作由省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負責。市控重點污染源監督性監測數據共享使用,不重復監測。
第四條 污染源監測數據是申報、核定、統計污染源排污量的基礎數據,根據污染物排放濃度和流量計算污染物排放量。
排污單位要向當地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申報污染物排放數量(暫定為廢水、化學需氧量和二氧化硫),并提供有關資料。市控以上重點污染源每季度申報一次,其它污染源每年申報一次。
對于安裝自動監測設備的污染源以自動監測數據為依據申報排放量。
對于未安裝自動監測設備的污染源,由排污單位提供具備資質的監測單位出具的監測數據,以此申報排放量。
對于無法安裝自動監測設備和不具備條件監測的污染源,按環境統計方法計算排放量,并向當地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申報。
排污單位要保證污染防治設施正常運行,對污染物排放狀況和防治污染設施運行情況進行定期監測,建立污染源監測檔案。
第五條 當地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排污單位申報的污染物排放量進行核定,并將核定結果告知排污單位。
對安裝自動監測設備的排污單位,監測設備必須與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直接聯網,實時傳輸數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據此數據進行核定。
對未安裝自動監測設備或自動監測設備沒有與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聯網的污染源,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定期對其進行手工監測,其中市控污染源的監測頻次不少于每季度一次,依此數據進行核定。
第六條 市控重點污染源必須在2008年底前完成污染源自動監測設備的安裝和驗收,污染源自動監測設備的建設由排污企業負責,驗收由地方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日常運行由企業委托有資質的運營單位負責。市控重點污染源自動監測設備的監測數據必須與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聯網,并直接傳輸上報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
第七條 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的污染源監督性監測數據的質量管理工作。各縣(市)、區及管委會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具體負責污染源監督性監測數據的質量和排放量的準確性與可靠性。
各縣(市)、區及管委會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污染源自動監測系統的監測設備進行實驗室比對監測和自動監測數據有效性審核。實驗室比對監測與自動監測設備同步現場采樣,監測頻次為每季度一次。
實驗室比對監測結果表明同步的自動監測的數據質量達不到規定時,則從本次實驗室比對監測時間上推至上次實驗室比對監測之間的時段按自動監測系統數據缺失處理。數據缺失時段的排放量按照相關技術規范的規定核算。
各縣(市)、區實驗室比對監測結果與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檢查、抽查監測結果不一致時,由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確認自動監測數據的有效性。
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定期組織對污染源監督性監測的統一質量控制考核,并組織跨區域的不定期抽查工作。
第八條 各縣(市)、區及管委會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要建立完整的污染源基礎信息檔案,建立污染源監督性監測數據庫。污染源監督性監測數據按季度報送市環境監測中心,用于監測質量管理工作。
第九條 各縣(市)、區政府及管委會要為減排監測創造良好的工作條件,保證環境監測部門履行職責。承擔監測任務的環境監測部門監測方法必須采用國家標準方法或環保行業標準方法,并按照國家和地方技術規范要求實行質量保證和質量控制。
第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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