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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印發浙江省財政支出績效評價實施辦法的通知
關于印發浙江省財政支出績效評價實施辦法的通知
2009-06-11
關于印發浙江省財政支出績效評價實施辦法的通知
浙財績效字〔2009〕5號
各市、縣(市、區)財政局(寧波不發),省級各部門:
為進一步推進全省財政支出績效評價工作,不斷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根據省政府辦公廳《關于認真做好財政支出績效評價工作的通知》(浙政辦發〔2005〕91號)精神,結合近年來績效評價工作實際,我們對《浙江省財政支出績效評價實施意見》(浙財績效字〔2006〕2號)進行修訂后制定了《浙江省財政支出績效評價實施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執行中有何問題或建議,請及時反饋。
浙江省財政廳
二○○九年六月十一日
浙江省財政支出績效評價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財政支出績效管理,建立科學、規范的財政支出績效評價體系,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和效率,根據財政部有關規定和省政府辦公廳《關于認真做好財政支出績效評價工作的通知》(浙政辦發〔2005〕91號)精神,特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財政支出績效評價(以下簡稱績效評價)是指部門(單位)根據設定的績效目標,運用科學、合理的評價方法,設置、選擇合適的評價指標和評價標準,對財政支出全過程及其實施效果進行客觀公正的綜合評判。
第三條 績效評價應遵循“統一領導、分類管理、客觀公正、科學規范”的原則。
(一)統一領導原則。績效評價工作由各級政府統一領導,財政部門牽頭組織,部門(單位)具體實施。
(二)分類管理原則。績效評價工作由部門(單位)根據評價對象的特點分類組織實施。
(三)客觀公正原則。績效評價工作要堅持客觀、公正,從評價對象的實際出發,實事求是地評價財政支出績效。
(四)科學規范原則。績效評價以財政支出的經濟性、效率性和有效性為出發點,按照規范的程序,科學、準確地評價財政支出績效。
第四條 績效評價的主要依據:
(一)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
(二)政府制訂的國民經濟發展規劃和方針政策;
(三)政府和財政部門制定的績效評價管理制度與工作規范;
(四)部門(單位)職能職責、中長期發展規劃及年度工作計劃;
(五)相關行業政策、行業標準及專業技術規范;
(六)預算申報的相關材料和財政部門的預算批復;
(七)部門(單位)年度決算報告;
(八)其他。
第二章 績效評價的對象、內容和方法
第五條 績效評價的對象為納入預算管理的財政性資金(包括財政預算內資金、預算外資金和其他資金),并以項目支出為重點,有條件的地方可對部門(單位)整體財政支出實施績效評價。
第六條 績效評價的基本內容:
(一)績效目標的設定與完成程度;
(二)項目組織實施管理水平;
(三)項目實施所取得的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生態環境效益等;
(四)財政資金使用情況、財務管理狀況、資產配置與使用情況等;
(五)根據實際情況需要評價的其他內容。
第七條 績效評價的基本方法包括:目標比較法、成本效益法、歷史比較法、橫向比較法、專家評議法、問卷調查法等,在具體實施評價時,可同時采用多種評價方法。
第八條 績效評價按實施階段的不同,可分為預算申報(事前)評價、實施過程(事中)評價和完成結果(事后)評價三種類型。預算申報(事前)評價是指對項目資金申報情況的評價;實施過程(事中)評價是指對項目支出實施過程執行情況的評價;完成結果(事后)評價是指項目支出完成后的總體評價。
第九條 績效評價一般以預算年度為周期實施,對跨年度的重大(重點)項目,可根據項目支出預期與完成情況實施階段性評價。
第三章 績效目標
第十條 績效目標是部門(單位)使用財政資金計劃在一定期限內達到的產出和效果,是預算編制和績效評價的重要依據,一般以量化的數值或比率來表示。部門(單位)在編制預算時,應明確項目績效目標,并盡量予以細化。
第十一條 績效目標的主要內容:
(一)預期提供的公共產品及服務,包括產品和服務的數量目標、質量目標、時效目標、成本目標以及服務對象滿意度目標等;
(二)項目支出預期效果,包括: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生態環境效益和可持續性影響等。
第十二條 績效目標應符合以下要求:
(一)方向明確。績效目標要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部門職能及事業發展方向,并與財政支出范圍、方向及效果緊密相關。
(二)細化量化。績效目標應從數量、質量、時效和成本等方面進行細化,并盡量以量化為主。不能量化的,可采取定性方式分級分檔設置。
(三)科學合理。績效目標的制定,要經過科學論證和調查研究,且又要符合客觀實際。
第四章 績效評價指標與標準
第十三條 績效評價指標是衡量和評價財政支出績效的載體。績效評價指標設置應以評價對象和相關規定及內容為基礎,并考慮系統性、重要性等多種因素確定。
績效評價指標根據評價內容的不同,可分為業務指標和財務指標。業務指標主要包括:目標設定情況、目標完成程度、組織管理水平、項目實施效益等;財務指標主要包括:資金落實情況、實際支出情況、財務管理狀況和資產配置與使用等。
績效評價指標根據適用對象不同,可分為共性指標和個性指標。共性指標是適用于所有財政支出的評價指標,由財政部門統一制定。個性指標是根據評價對象的不同特點而設置的指標,由部門(單位)和財政部門或受托中介機構共同研究確定。
第十四條 在組織實施績效評價時,要按照定量與定性相結合并以定量為主的原則,設置、選擇一定數量且能衡量財政支出實際績效的具體指標,設置時可參考“浙江省項目支出評價指標一覽表”(詳見附2)。在設定具體指標的基礎上,應對具體指標設置一定的分值(權重)。
第十五條 績效評價標準是衡量財政支出績效的標尺和準繩,其基本類型有計劃標準、行業標準、歷史標準和經驗標準等。
第十六條 績效評價標準應對照具體評價指標來確定。在評價對象和具體評價指標確定后,應選擇合適的評價標準。
第五章 績效評價工作程序
第十七條 為確保評價結果的客觀公正,績效評價工作應當遵循嚴格、規范的工作程序,一般分為:前期準備、實施評價、撰寫報告和結果應用等四個階段。
第十八條 前期準備
(一)確定評價對象。績效評價對象由部門(單位)根據績效評價工作重點及預算管理要求確定。
(二)成立評價工作組。評價對象確定后,部門(單位)應成立評價工作組,負責確定評價機構、制訂或審定評價方案、審核評價報告等。
(三)確定評價機構。評價機構由評價工作組根據項目實際情況確定,主要負責制訂評價方案、實施具體評價等工作。評價機構可以是受托的中介機構,也可以是評價工作組。
(四)制訂評價方案。評價機構根據評價對象特點制訂評價方案,內容包括:評價依據、評價人員、評價指標與標準及評價時間等,并報評價工作組審定。
(五)下達評價通知。部門(單位)在實施具體評價工作前,應下達評價通知,內容包括評價方案和有關評價要求等。
第十九條 實施評價
(一)資料收集與審核。評價機構要收集與被評項目有關的數據和資料,并進行審核與分析。
(二)現場與非現場評價。現場評價是指評價機構到現場采取勘察、詢查、復核等方式,對有關情況進行核實,并將所掌握的有關信息資料進行分類、整理和分析,提出評價意見。非現場評價是指評價機構在聽取被評價項目單位匯報或介紹后,對所提交的有關資料進行分類、整理與分析,并提出評價意見。
(三)綜合評價。評價機構在現場與非現場評價的基礎上,選擇合適的評價方法,對照評價方案中設置的評價指標與標準,對項目績效情況進行綜合性評判。
第二十條 撰寫報告
(一)撰寫報告。評價機構按照規范的文本格式撰寫績效評價報告(詳見附1),經征求被評價單位意見后,提交評價工作組審核。績效評價報告必須依據充分、內容完整、數據準確、客觀公正。
(二)提交報告。評價機構應在規定時間內將評價報告提交評價工作組。
第二十一條 結果應用
(一)評價工作組對評價報告反映的情況要進行認真分析,并將項目實際績效、存在問題和相關建議,按規定要求及時反饋有關部門(單位),并限期落實整改。
(二)評價工作組要根據評價結果情況,提出相關意見或建議并隨附評價報告及時報送預算編制部門,作為下年度預算編制與安排的重要依據。
第六章 績效評價組織與實施
第二十二條 績效評價工作由財政部門統一組織管理,部門(單位)具體組織實施。
財政部門負責統一制定績效評價各項政策制度,指導、監督和檢查部門(單位)的績效評價工作。
部門(單位)負責制訂本部門績效評價工作具體操作辦法,建立績效評價工作協調小組和聯絡員制度,并明確專人負責績效評價工作,同時指導和檢查所屬單位的績效評價工作。
第二十三條 績效評價組織方式包括:部門(單位)績效自評和財政部門組織評價。
第二十四條 部門(單位)績效自評實施范圍由同級政府或財政部門確定。省級部門績效自評范圍為年度預算安排300萬元以上的項目支出(含項目所有承擔單位)。
部門(單位)每年應在自評范圍內選取一定數量的項目進行績效自評,并填寫年度項目評價計劃表(詳見附3)報財政部門。省級部門(單位)應于每年2月底前將該表報送省財政廳。市、縣(市、區)的部門(單位)績效自評范圍及評價計劃表報送時間,由各地自行確定。
第二十五條 部門(單位)應按規定組織開展績效自評工作,及時提交評價報告。評價報告包括:項目基本概況、項目支出明細情況、項目績效情況等(詳見附1)。省級部門(單位)應于每年8月底前對本部門(含所屬單位)績效自評情況進行匯總,并填寫年度項目評價完成情況表(詳見附4),隨附評價報告一式2份報省財政廳。
第二十六條 財政部門每年根據評價工作重點和預算管理要求,會同有關部門,遴選部分重點項目(特別是民生項目)組織評價。對被列入財政部門年度評價計劃的項目,項目承擔單位應積極提供有關資料,配合做好績效評價工作。
第二十七條 各級財政部門應加強對本地區績效評價工作的組織和指導。各市財政局應于每年1月底前填寫上年度項目評價完成情況表(含各縣、市、區,詳見附6)報省財政廳;于每年3月底前填寫本年度項目評價計劃情況表(含各縣、市、區,詳見附5)報省財政廳。上述均以電子文檔報送。
第二十八條 在具體實施評價時,委托中介機構評價的,應在全省績效評價中介機構庫中選擇或通過公開招投標方式確定,如需聘請外部專家參與的,可在各級績效評價專家庫中選聘。
第二十九條 參與評價人員應嚴格按規定要求進行評價,不得在規定程序之外施加傾向性影響,不得謀取不正當利益,以確保評價結果的客觀、公正和評價工作質量。
第七章 績效評價結果應用
第三十條 各級財政部門要充分應用績效評價結果,建立與預算相結合,多渠道應用評價結果的有效機制。
第三十一條 建立激勵與約束機制,強化評價結果在項目申報和預算編制中的有效應用。
財政部門要將評價結果作為預算安排的重要依據。對評價結果優秀并績效突出的,在安排預算時給予優先考慮;對評價結果不合格的,在安排預算時應從緊考慮或不予安排;項目單位未按規定報送績效目標或評價報告的,特別是對跨年度項目,財政部門可暫緩撥付(或支付)財政資金。
部門(單位)應將評價結果作為編報年度預算的重要依據,并根據評價結果進行認真分析,對存在的問題予以整改。
第三十二條 建立評價結果反饋與整改機制。組織實施績效評價的部門(單位)、財政部門應將評價項目績效情況、存在的問題及相關建議反饋給被評價單位,并督促其落實整改。被評價單位要針對項目實施中存在的問題和建議進行認真整改,并將落實整改情況及時上報有關部門。
第三十三條 建立評價信息報告制度。財政部門要將績效評價工作開展情況及重點評價項目績效情況等向同級人民政府報告,同時對部門(單位)績效自評完成進度、完成質量、以及組織開展等情況,可在一定范圍內予以通報。對社會關注度高、影響力大的民生項目支出績效情況,經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可通過新聞媒介等形式向社會公開,接受社會公眾的監督。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四條 各市、縣(市、區)財政部門可結合當地實際,制定相應的操作辦法。
第三十五條 本實施辦法自下發之日起實施。2006年印發的《浙江省財政支出績效評價實施意見》(浙財績效字〔2006〕2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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