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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陽市中心城區土地儲備管理暫行規定
南陽市中心城區土地儲備管理暫行規定
2010-03-03
南陽市人民政府令第1號
《南陽市中心城區土地儲備管理暫行規定》已經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市 長 穆為民
二○一○年三月三日
南陽市中心城區土地儲備管理暫行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土地市場的宏觀調控,規范城市土地管理,促進土地節約集約利用,確保城市建設和經濟社會快速、健康、有序發展,根據《土地儲備管理辦法》(國土資發〔2007〕277號)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市中心城區(環城高速所圍合的約400平方公里區域)范圍內的土地儲備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土地儲備是指市土地儲備管理機構依據城鄉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依法取得土地,進行前期開發、儲存以備供應土地的行為。
第四條 市中心城區土地儲備管理工作由南陽市土地儲備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儲委會)統一領導,市儲委會辦公室組織協調,市土地儲備開發中心具體實施。
市發展改革、國土資源、城鄉規劃、住房和城鄉建設、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審計、人民銀行等部門和三區政府(管委會)按照職責分工,協同做好土地儲備的相關工作。
第二章 土地儲備計劃管理
第五條 土地儲備實行計劃管理。市儲委會辦公室依據中心城區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總體規劃、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和土地市場供需狀況等編制年度土地儲備計劃,經市儲委會研究確定后,由市政府批準。
第六條 年度土地儲備計劃包括:
(一)年度儲備土地規模;
(二)年度儲備土地前期開發規模;
(三)年度儲備土地供應規模;
(四)年度儲備土地臨時利用計劃;
(五)年度土地儲備資金收支計劃;
(六)計劃年度末儲備土地規模。
第七條 市土地儲備開發中心依據年度土地儲備計劃及市儲委會安排,編制土地儲備項目實施方案,經市儲委會研究確定,由市政府批準,市儲委會辦公室組織實施。
第八條 土地儲備項目實施方案包括:
(一)項目概況;
(二)項目規劃條件;
(三)土地前期開發的主要內容;
(四)工作任務;
(五)實施步驟;
(六)效益測算;
(七)資金計劃安排;
(八)工作要求;
(九)其他附件。
第三章 儲備土地范圍與實施程序
第九條 下列國有建設用地可以納入土地儲備:
(一)依法收回的國有土地;
(二)收購的土地;
(三)行使優先購買權取得的土地;
(四)已辦理農用地轉用、征收批準手續的土地;
(五)其他依法取得的土地。
第十條 依法無償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土地,由市、區國土資源部門辦理注銷土地登記手續后納入土地儲備。
第十一條 因實施城市規劃進行舊城區改建需要調整使用土地的,應由市國土資源部門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依法對土地使用權人給予補償后,收回土地使用權,由土地登記機關辦理注銷土地登記手續后納入土地儲備。
第十二條 依法收購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按照下列程序辦理土地儲備手續:
(一)實地核查。市土地儲備開發中心對擬收購土地的面積、四至范圍、用途、權屬及所附著的建(構)筑物等情況進行勘查和驗核。
(二)申請規劃。市土地儲備開發中心向市城鄉規劃部門申請規劃設計條件。
(三)評估測算。市土地儲備開發中心和原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共同擇優選擇有資質的評估機構對擬收購土地及地上建(構)筑物和地下基礎設施進行評估測算。收購土地的補償標準,由市土地儲備開發中心與土地使用權人根據土地評估結果協商,經市國土資源、財政部門批準確認。
劃撥土地的收購補償費用按原批準用途的現行評估確認價確定;出讓土地的收購補償費用按原批準用途的現行評估備案價確定。
地上建(構)筑物和地下基礎設施的補償費用,按照評估備案價值確定(在建工程的收購補償費用,委托有資質的中介機構評估確定);涉及房屋拆遷所需的其他補償按本市拆遷補償標準確定。
(四)報批方案。市土地儲備開發中心擬訂土地收購方案,報市土地儲備管理委員會批準。
(五)簽訂合同。土地收購方案經批準后,由市土地儲備開發中心與原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簽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收購合同》。《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收購合同》一經簽訂,即產生法律效力,雙方當事人必須全面履行合同約定的各項責任和義務。
《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收購合同》主要包括以下內容:收購土地的位置、面積、用途及權屬依據,土地收購補償費用及其支付方式和期限,交付土地的期限和方式,雙方約定的其他權利義務,違約責任,糾紛解決方式。
收購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原《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自《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收購合同》生效之日起自動解除。
(六)支付費用。市土地儲備開發中心按《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收購合同》的約定,向原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支付土地收購費用。經雙方協商也可待儲備土地出讓后支付收購費用。
(七)交付土地。原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按《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收購合同》的約定,向市土地儲備開發中心交付土地及地上建(構)筑物和地下基礎設施等。
(八)變更登記。市土地儲備開發中心應持《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收購合同》,向市國土資源部門申請辦理土地權屬變更登記手續;涉及地上房屋的,應向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房屋權屬轉移登記手續。
第十三條 市土地儲備開發中心行使優先購買權購置的國有建設用地,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儲備土地登記手續。
第十四條 新增建設用地征收儲備按下列程序組織實施:
(一)征收報批。依據項目實施方案,市國土資源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單位、三區政府(管委會)組織征收報批。
(二)繳納費用。市財政部門、市土地儲備開發中心籌措繳納報批有關費用。
(三)下達工作任務。土地征收被批準后,由市儲委會辦公室通過下達征收計劃安排土地征收儲備工作任務。市土地儲備開發中心向區國土資源部門移交征地批文或轉發批文、勘測定界報告書及宗地界址點圖、規劃文件等土地征收資料。
(四)實施征收。三區政府(管委會)按照《南陽市人民政府關于理順中心城區城市建設管理權限的意見》(宛政〔2009〕61號)文件規定和市政府的統一部署,依法實施土地的征收補償和拆遷安置。鑒于征地補償綜合區片地價已經實施,社保費用已納入征地補償范圍,今后土地征收中不再實行7%留地安置補償。
(五)資料保存。征地工作結束,區國土資源部門將安置補償方案、征收工作情況報告及其他有關征地補償資料一式兩份進行整理。一份存檔,一份經市國土資源部門確認后,移交市土地儲備開發中心,作為核算土地儲備成本的依據。
(六)土地開發。市土地儲備開發中心組織對儲備土地進行開發,做好供地前期準備工作。
(七)移交供應。儲備土地具備供應條件的,市土地儲備開發中心及時向市國土資源部門提供土地儲備成本核算表,省或市征收、收回批文,宗地界址點圖或勘測定界圖等資料,并移交儲備土地。
(八)交付土地。土地供應后由市國土資源部門組織被征地區、鄉、村組及土地使用權獲得者等交付土地。
第四章 儲備土地開發利用管理
第十五條 市土地儲備開發中心應當對儲備土地進行前期開發利用:
(一)前期開發。市土地儲備開發中心應當做好儲備土地地上建(構)筑物和地下基礎設施的拆遷、土地平整等前期開發工作,使之具備供應條件。
(二)土地利用。儲備土地供應前,市土地儲備開發中心可依法將儲備土地或連同地上建(構)筑物,通過出租、臨時使用等方式加以利用。設立抵押權的儲備土地臨時利用,應征得抵押權人同意。儲備土地的臨時利用,一般不超過兩年,且不能影響土地供應。
第十六條 儲備土地前期開發涉及道路、供水、供電、供氣、排水、通訊、照明、綠化、土地平整等基礎設施建設的,按照有關規定選擇工程實施單位。
第十七條 市儲委會各成員單位配合市土地儲備開發中心對納入儲備的土地采取必要措施予以保護管理,防止侵害儲備土地權利行為的發生。
第五章 儲備土地供應
第十八條 市土地儲備開發中心應會同市國土資源部門根據城市規劃建設要求和年度土地供應計劃,編制土地供應方案。儲備土地供應方案經市政府批準后,由市國土資源部門依照國家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組織實施。
第十九條 儲備土地供應后,市國土資源部門應當及時將《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成交確認書》、《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或《國有建設用地劃撥決定書》提供給市土地儲備開發中心。
在競得人按《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交納全部地價款和項目建設保證金后,辦理儲備土地交付手續。
第六章 土地儲備資金管理
第二十條 土地儲備資金來源:
(一)市財政部門安排用于土地征收(收購)和拆遷補償費用、土地開發費用及其他相關費用。
(二)市財政部門從繳入國庫的土地出讓收入中按一定比例撥付的土地儲備資金。
(三)市土地儲備開發中心按規定舉借的銀行貸款和其他金融機構貸款以及社會閑散資金。
(四)經市財政部門批準可用于土地儲備的其他資金。
(五)上述資金產生的利息收入。
第二十一條 儲備土地收支全額納入市財政預算,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儲備土地供應后,市財政部門應對土地儲備成本進行審核,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將土地儲備資金撥付給市土地儲備開發中心。
第二十二條 市土地儲備開發中心舉借的貸款規模,應當與年度土地儲備計劃、土地儲備資金項目預算相銜接,并報經市財政部門批準,不得超計劃、超規模貸款。
土地儲備貸款應專款專用、封閉管理,不得挪用。
土地儲備資金管理辦法由市財政部門會同市國土資源部門另行制定。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三條 市土地儲備開發中心未按《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收購合同》約定支付土地收購補償費的,原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有權解除合同,已獲得的合同定金不予返還。但因實施城市規劃或不可抗力等因素造成合同不能履行的除外。
第二十四條 原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未按《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收購合同》約定交付土地及地上建(構)筑物和地下基礎設施,或者在交付土地的同時擅自處理地上建(構)筑物和地下基礎設施的,市土地儲備開發中心有權要求原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限期改正并繼續履行合同。逾期不改正或不履行合同的,市土地儲備開發中心有權解除合同,并要求原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雙倍返還合同定金,退回已獲得補償費本息并賠償相應的經濟損失。但因實施城市規劃或不可抗力等因素造成土地不能按時交付的除外。
第二十五條 市土地儲備開發中心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給國家、集體造成重大損失或利用職務便利,索取和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的,根據情節輕重,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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