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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陽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貴陽市城市規劃技術管理規定》的決定
貴陽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貴陽市城市規劃技術管理規定》的決定
2007-11-26
貴陽市人民政府令第29號
《貴陽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貴陽市城市規劃技術管理規定〉的決定》已經2007年10月29日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
市 長 袁 周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貴陽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
《貴陽市城市規劃技術管理規定》的決定
市人民政府決定對《貴陽市城市規劃技術管理規定》(貴陽市人民政府令第128號)作如下修改:
一、第一條修改為:為進一步加強城市規劃管理,提高規劃管理工作水平,使城市規劃管理法制化、科學化、規范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二、第四條修改為:清鎮市、開陽縣、修文縣、息烽縣按照本規定執行。刪除第六條第二款的內容。
三、第七條修改為:在城市規劃區內新建、擴建和改建的建設工程項目的建筑容積率、建筑密度,應根據批準的詳細規劃確定。編制詳細規劃時,建筑容積率、建筑密度應按《建筑密度及容積率控制指標表》執行(附表一)。
四、增加“住宅間距必須進行日照分析,各類建筑與住宅間距除應滿足日照間距要求外,還應滿足本章其他相關規定。”作為第十四條第二款。
五、第十五條第二款第(三)項修改為:山墻與山墻的間距不得小于7米;相互垂直布置的住宅,山墻面對縱墻面,進深宜控制在12米以下,最小間距不得小于10米;山墻面不得開窗(透氣高窗除外)、不得挑陽臺,臨山墻開間不得雙側設置陽臺;進深大于12米的山墻或山墻開窗的,應按照開窗面日照間距退讓,陽臺設置不得大于建筑面寬的三分之二。
六、第十六條修改為:中高層以下住宅,山墻面允許設置透氣高窗,窗洞尺寸不得大于06米×06米,且高窗下沿距該層樓地面應大于或等于18米。
七、第十八條修改為:24米以下公共建筑之間與中高層以下住宅的間距,按照本規定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的有關規定執行。
八、第十九條修改為:高層建筑與高層以下住宅的間距必須符合下列規定:
(一)南北向布置,高層建筑與北側住宅的間距最小不得小于30米;
(二)南北向布置,面寬小于或等于40米的高層建筑與南側住宅的間距最小不得小于20米;面寬大于40米的高層建筑與南側住宅的間距最小不得小于24米;
(三)建筑朝向為東西向的,高層建筑與東西兩側住宅的間距最小不得小于24米;
(四)高層建筑的山墻面小于或等于15米時與中高層以下住宅間距最小不得小于13米;大于15米或開窗(透氣高窗除外)時按本條第(一)、(二)、(三)項執行;高層建筑山墻面不得開窗(透氣高窗除外)、挑陽臺。
九、第二十條修改為:非住宅高層建筑之間的開窗面間距,南北向平行布置,間距不得小于24米;東西向平行布置,間距不得小于20米。
十、增加“城市主干道兩側建設項目,臨道路一側不得設置開放式陽臺和修建實體圍墻。”作為第三十一條第二款。
十一、第五十條第(一)項修改為:公共建筑、公共服務設施及住宅按附表六《停車泊位指標表》規定執行。
十二、增加“本規定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九條中的中高層以下、高層以下的表述均含本位數。”作為《貴陽市城市規劃技術管理規定》第六十條。
十三、第六十條修改為:第六十一條本規定施行之日起前至2004年4月1日已審批修建性詳細規劃方案的建設項目,按已審批的修建性詳細規劃方案實施,2004年4月1日以前已審批的修建性詳細規劃方案還未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副本)》的項目以及本規定重新公布之日起新報建的建設項目,均按本規定執行。第六十一條依序修改為第六十二條。
十四、刪除《貴陽市城市規劃技術管理規定》附表一的內容,《貴陽市城市規劃技術管理規定》附表二、附表三、附表四、附表五、附表六、附表七、附表八依序修改為《貴陽市城市規劃技術管理規定》附表一、附表二、附表三、附表四、附表五、附表六、附表七。
十五、附表七修改為:
附表六 停車泊位指標表
備注(1)本表為貴陽市建筑物配建停車泊位的設置標準,表中所列配建指標均為建筑物應配建停車位的最低指標;
(2)配建的其他車輛包括摩托車、助力車、電動自行車和自行車的停放需要;
(3)居住區室外地面停車泊位一般不應超過總泊位數的10%;
(4)本表車位以小汽車為標準單位;
(5)其他車輛指標可按小汽車1/10折算指標。
十六、增加“13、架空層:指在建筑物底層或高層塔樓首層設置的無任何結構圍護的建筑層,架空層層高應大于42米小于48米,架空層只能設置能自由、便捷直接進入的綠地、休閑空間,為業主終日免費開放,不得設置經營性質項目”作為《貴陽市城市規劃技術管理規定》附錄一第13條名詞解釋。
十七、增加第“14、結構(設備)轉換層:指建筑物某樓層的上部與下部因平面使用功能不同,該樓層上部與下部采用不同結構(設備)類型,并通過該樓層進行的結構(設備)轉換。單獨設置結構(設備)轉換層時,層高應小于22米。”作為《貴陽市城市規劃技術管理規定》附錄一第14條名詞解釋。
十八、《貴陽市城市規劃技術管理規定》附錄二第2條計算規則“建筑面積計算”修改為:
(1)建筑面積計算應按《建筑工程建筑面積計算規范》(GB/T50353—2005)國家標準執行;
(2)入戶花園、封閉式陽臺均按國標GB/T50353—2005中陽臺1/2面積計算規則執行;
(3)層高小于22米的結構(設備)轉換層,建筑物底層或塔樓首層高度大于42米小于48米無結構圍護用作通道、布置綠化小品、居民休閑設施等用途的架空層,可以不計算建筑面積;
(4)地下室、高出地面小于15米的半地下室且一面臨空層高小于22米的半地下室、屋面水箱、電梯控制室、出屋面的樓梯間、無柱雨篷、柱廊、層高小于22米的吊腳架空層、高度小于22米的夾層及結構(設備)層,其規劃建筑面積可以不計。
十九、增加“層高小于22米的結構(設備)轉換層及無結構圍護的吊腳架空層,建筑物底層或塔樓首層高度大于42米小于48米無結構圍護用作通道、布置綠化小品、居民休閑設施等用途的架空層,不計算容積率”作為《貴陽市城市規劃技術管理規定》附錄二第3條計算規則“建筑容積率及建筑密度計算”的第(4)項。增加“建設項目利用和開發地下空間的,其地下層建筑面積不計算容積率。”作為《貴陽市城市規劃技術管理規定》附錄二第3條計算規則“建筑容積率及建筑密度計算”的第(5)項。
二十、《貴陽市城市規劃技術管理規定》附錄二第7條計算規則“建筑層數計算”修改為:建筑物一面臨空且高度大于等于22米,即從臨空面開始計算第一層至建筑物頂層。層高小于22米的結構(設備)轉換層、吊腳架空層、高度大于42米小于48米無結構圍護的架空層及層高等于或大于22米的頂層躍層上層不計算建筑層數,但應計入總高度,并單列說明。
本決定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貴陽市城市規劃技術管理規定》根據本決定作相應的修訂,重新公布。
貴陽市城市規劃技術管理規定
(貴陽市人民政府令第128號發布,根據2007年11月26日貴陽市人民政府令第29號《貴陽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貴陽市城市規劃技術管理規定〉的決定》修訂)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城市規劃管理,提高規劃管理工作水平,使城市規劃管理法制化、科學化、規范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編制分區規劃、詳細規劃(含控制性詳細規劃、修建性詳細規劃)、各項專業規劃、城市設計、景觀規劃及建筑總平面圖設計,必須符合本規定。
各項規劃應采用貴陽市獨立坐標系統和1956年黃海高程系統。
第三條 本市城市規劃區范圍內各類建設項目的規劃與實施,均按本規定執行。城鎮個人建房(包括城市居民建房和農村個人建房)另行規定。
本規定未明確的,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范執行。
第四條 清鎮市、開陽縣、修文縣、息烽縣按照本規定執行。
第二章 城市建設用地分類和適建范圍
第五條 城市建設用地按《城市用地分類與規劃建設用地標準》(GBJ137—90)進行分類。
第六條 建設用地的適建范圍按批準的詳細規劃執行。
第三章 建筑容量控制指標和規定
第七條 在城市規劃區內新建、擴建和改建的建設工程項目的建筑容積率、建筑密度,應根據批準的詳細規劃確定。編制詳細規劃時,建筑容積率、建筑密度應按《建筑密度及容積率控制指標表》執行(附表一)。
第八條 附表一中未明確控制指標的行政、文化、教育、衛生、體育、科研機構、工業廠房、倉庫、軍事設施以及為居住小區、小區以下配套的公共服務設施等的建筑密度和容積率指標,按有關法規、規范執行。
第九條 建設用地在2萬平方米(含2萬平方米)以上的,修建性詳細規劃按《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范》(GB50180—93)確定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標執行。
建設用地在2萬平方米以下的,修建性詳細規劃按附表一執行。
第十條 多層民用建筑建設用地小于1000平方米、高層住宅建設用地小于2000平方米、高層公共建筑建設用地小于3000平方米的,不得單獨建設。
第十一條 中心城區臨商業干道的建設項目,能為社會提供使用的地面廣場、下沉式廣場、公共停車場、屋頂平臺、通道、綠地等公共開放空間的,在滿足規劃要求及有關規定的前提下,可以適當提高容積率,增加的建筑面積按附表二《提供開放空間增加建筑面積控制表》控制。批準增加的建筑面積不得超過原建筑面積的25%,已作為開放空間的不得改作它用,不得增加建筑物。
第十二條 建設用地內有不同性質建筑的,應分類劃定建筑用地范圍,分別計算建筑密度及容積率。屬商辦或商住綜合樓的,建筑密度按附表一中公共建筑的指標執行,建筑容積率按不同性質的建筑面積換算合成。商業面積或者辦公面積達不到該建筑面積10%,或者只有底層為商業或者辦公的綜合住宅,按住宅面積計算,建筑容積率按附表一中住宅的指標執行。
第十三條 建設用地可利用地形高差,消防車能直接進入建筑屋面并到達該建筑消防出入口的,其建筑密度不得大于60%。
第四章 建筑間距
第十四條 建筑間距必須符合消防、衛生、環保、綠化、安全、工程管線、建筑設計規范和文物古跡保護等法律、法規的規定。
住宅間距必須進行日照分析,各類建筑與住宅間距除應滿足日照間距要求外,還應滿足本章其他相關規定。
第十五條 住宅間距,應當以滿足日照要求為基礎,綜合考慮采光、通風、消防、防災、管線埋設、視覺衛生等要求確定。
中高層以下住宅間距規定如下:
(一)住宅日照間距
南北向平行布置的住宅,建筑高度與建筑正面間距之比L為1:1.1。
(二)住宅正面間距折減,應按日照標準確定的不同方位的日照間距系數控制,也可采用附表三《不同方位間距折減系數表》換算。
(三)山墻與山墻的間距不得小于7米;相互垂直布置的住宅,山墻面對縱墻面,進深宜控制在12米以下,最小間距不得小于10米;山墻面不得開窗(透氣高窗除外)、不得挑陽臺,臨山墻開間不得雙側設置陽臺;進深大于12米的山墻或山墻開窗的,應按照開窗面日照間距退讓,陽臺設置不得大于建筑面寬的三分之二。
(四)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的住宅
1、當兩幢住宅縱墻開窗面對縱墻開窗面的夾角小于或者等于15°時,按開窗面對開窗面的間距要求確定,最窄處間距不得小于1:1.0。
2、當兩幢住宅縱墻開窗面對縱墻開窗面的夾角大于15°小于45°時,最窄處間距不得小于15米。
3、當兩幢住宅縱墻開窗面對縱墻開窗面的夾角等于或者大于45°小于60°時,最窄處間距不得小于13米。
4、當兩幢住宅縱墻開窗面對縱墻開窗面的夾角等于或者大于60°小于90°時,按山墻面對縱墻開窗面間距控制,最窄處間距不得小于10米。
(五)當住宅布置利用南向、東向或南偏東、南偏西30°以內的坡地高差時,視利用地形高差的具體尺寸,對間距折減,折減后的間距不得小于13米;30°以內的北向坡,視地形高差的具體尺寸,相應加大間距。
第十六條 中高層以下住宅,山墻面允許設置透氣高窗,窗洞尺寸不得大于0.6米×0.6米,且高窗下沿距該層樓地面應大于或等于1.8米。
第十七條 中高層以下點式住宅之間間距之比為1:1.0;中高層以下點式住宅與相鄰住宅的間距,按照本規定第十五條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 24米以下公共建筑之間與中高層以下住宅的間距,按照本規定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 高層建筑與高層以下住宅的間距必須符合下列規定:
(一)南北向布置,高層建筑與北側住宅的間距最小不得小于30米;
(二)南北向布置,面寬小于或等于40米的高層建筑與南側住宅的間距最小不得小于20米;面寬大于40米的高層建筑與南側住宅的間距最小不得小于24米;
(三)建筑朝向為東西向的,高層建筑與東西兩側住宅的間距最小不得小于24米;
(四)高層建筑的山墻面小于或等于15米時與中高層以下住宅間距最小不得小于13米;大于15米或開窗(透氣高窗除外)時按本條第(一)、(二)、(三)款執行;高層建筑山墻面不得開窗(透氣高窗除外)、挑陽臺。
第二十條 非住宅高層建筑之間的開窗面間距,南北向平行布置,間距不得小于24米;東西向平行布置,間距不得小于20米。
第二十一條 擋墻、護坡與建筑的最小間距要求。
(一)在無地質災害影響下,應滿足住宅日照、通風、防護、消防的需要。
(二)高度大于2米小于6米的擋墻和護坡的上緣與建筑的凈距離不得小于5米,下緣與建筑的凈距離不得小于3米。
(三)高度大于6米的擋墻應作退臺處理,退臺寬度不得小于15米。
第二十二條 高層住宅建筑的采光槽,寬深比不小于1:2.5,開槽寬度最小不得小于2.7米;中高層以下住宅采光槽,寬深比不小于1.2,開槽寬度最小不得小于2.4米;中高層以下住宅內天井平面軸線尺寸不得小于3.3米×3.3米。
第二十三條 托兒所和幼兒園的教室及生活用房其遮擋建筑的距離必須達到冬至日滿窗日照不小于三小時的日照標準,托兒所和幼兒園的活動場地必須滿足有二分之一的活動面積在標準的建筑日照陰影線范圍以外的要求;中、小學教學樓應滿足冬至日不小于兩小時的日照標準。
第二十四條 100米以上高層建筑及其他非住宅建筑的間距,特殊地形、地段的建筑間距在符合交通、消防、采光、通風、城市景觀的規定條件下,由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按有關規定確定。
第五章 建筑物退讓距離
第二十五條 建筑物沿城市道路、公路、鐵路、河道、排水干線、人防設施、文物古跡、電力保護區及用地邊界建設時,須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范的規定及本章規定。
第二十六條 建筑物沿用地邊界修建,應按本規定第四章建筑間距規定的一半和按相鄰建筑的間距要求退讓。不開窗的山墻沿用地邊界布置時,應按5米和滿足與相鄰建筑的間距要求退讓。
第二十七條 沿城市道路新建、改建建筑物,建筑退讓距離按附表四《路段上建筑物退讓城市道路紅線控制表》執行。
第二十八條 規劃寬度25米以上城市道路交叉口范圍的建筑,退讓城市道路紅線距離在路段規定退讓的基礎上再退5米。
第二十九條 沿紅線寬度小于20米的規劃道路,兩側建筑按《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范》(GB50180—93)的規定退讓,同時應保證與相鄰建筑間距的要求。
第三十條 新建大型影劇院、大型商場、游樂場、體育館、展覽館等公共建筑,主出入口方向后退道路紅線距離不小于15米,并滿足停車、迴車、人流集散等方面的需要。
第三十一條 除需要與城市管線接口的上、下水管道以外,建筑物、構筑物的圍墻、基礎、地下建筑、踏步、陽臺、雨棚、水表井、化糞池及附屬設施不得突入規劃道路紅線。
城市主干道兩側建設項目,臨道路一側不得設置開放式陽臺和修建實體圍墻。
第三十二條 地下建筑應按用地邊界退讓3米以上修建。地下建筑臨城市道路應按地面建筑臨城市道路要求退讓。
第三十三條 在城市規劃區范圍內臨公路或高等級公路兩側建筑的退讓,必須符合城市規劃管理規定和交通管理部門的規定;在城市規劃區范圍以外的城鎮、村鎮臨公路或高等級公路兩側的建筑,退讓距離應符合交通管理部門的規定,并符合規劃劃定的隔離保護帶要求。
第三十四條 沿河道及排水干線兩側修建建筑物、構筑物,應按河岸藍線、排水干線保護范圍以外2米退讓。河道、排水干線保護范圍規定如下:
(一)南明河兩側保護范圍按下列要求控制:
1、花溪水庫大壩至龍王廟段按規劃的河岸藍線兩側50米控制;
2、龍王廟至水口寺大橋段按規劃的河岸藍線兩側20米控制;
3、水口寺大橋至烏當大橋段按河道中心線兩側60米控制。
(二)市西河、貫城河、小車河、陳亮河、麻堤河等河流按規劃的河岸藍線兩側7米控制。
(三)魚梁河按規劃的河岸藍線兩側50米控制。
(四)排水干線按規劃的斷面外側不小于3米控制。
(五)城市規劃區內的其他河流、排水干線兩側保護范圍,由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根據防洪、城市景觀等因素具體確定。
第三十五條 在鐵路兩側新建、改建建筑物退讓距離應符合以下規定:
(一)在鐵路干線和規劃鐵路干線兩側建設的,除直接為鐵路服務設施以外,離邊股軌道中心線的距離不小于20米;在鐵路支線、專用線兩側建設的,離邊股軌道中心線的距離不小于15米;在鐵路兩側修建圍墻的,離邊股軌道中心線的距離不小于5米,圍墻的高度不大于2.5米。
鐵路干線±000高于地面時,建筑物退讓距離按護坡下緣起計算。
(二)沿鐵路修建高層建筑、高大構筑物(水塔、煙囪等)、危險品倉庫和堆場時,其后退距離會同鐵路管理部門審核后方可確定。
第三十六條 在人防設施附近建設的建筑物、構筑物,退讓距離按《貴陽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設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七條 在文物保護單位、文物保護范圍及文物保護的建設控制地帶進行建設,應當符合《貴陽市文物保護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
第三十八條 靠機場、通信、微波等有關設施建設,其水平避讓距離按有關的技術規范執行。
第六章 建筑物的高度控制
第三十九條 建筑物的高度必須符合日照、間距、消防等方面的規定。
第四十條 建筑高度應符合控制性詳細規劃,同時應服從城市景觀規劃、城市設計、城市結點規劃需要控制的高度。沒有高度控制的地帶,按下列計算公式控制建筑高度:
H≤1.5(B+b)
公式中:H——沿街建筑高度
B——規劃道路紅線寬
b——建筑物后退規劃道路紅線距離
第四十一條 七層及以上住宅或者住戶入口層樓面距室外設計地面的高度超過16米以上的住宅,必須設置電梯。有下列情形的,按下列規定辦理:
(一)底層作為商店或其它用房的多層住宅,其住戶入口層樓面距該建筑物的室外設計地面高度超過16米時必須設置電梯。
(二)底層做架空層或貯存空間的多層住宅,其住戶入口層樓面距該建筑物的室外設計地面高度超過16米時必須設置電梯。
(三)頂層為兩層一套的躍層住宅時,躍層部分不計層數。其頂層住戶入口層樓面距該建筑物室外設計地面的高度不超過16米時,可不設電梯。
(四)住宅中間層有直通室外地面的出入口并具有消防通道時,其層數可由中間層起計算,總層數不得超過九層。
第四十二條 在航空港、氣象臺、電臺、電信、微波通信、衛星地面站、軍事設施等有凈空要求的地區新建、擴建建筑物、構筑物時,其高度必須符合有關規定。
第四十三條 在文物保護建設控制地帶和風景名勝區核心區以外新建、改建建筑物,其高度應符合《貴陽市文物保護管理條例》、《貴州省風景名勝區管理辦法》及有關規定。
第七章 市政公用設施
第四十四條 城市的各類管線應根據不同管線的特性和設置要求綜合布置,各類管線相互間的水平與垂直凈距和各種管線與建筑物及構筑物之間的最小水平間距,按《城市工程管線綜合規劃規范》(GB50289—98)的要求控制。
第四十五條 沿城市道路規劃與建設的各種地下管線走向應與道路中心線相平行,其埋設深度應根據道路結構標高和管線的安全要求確定,在人行道內建設的各種管溝,其管溝預制蓋板不得外露,以保證行人通行。道路紅線寬度超過30米的城市干道,管線可以雙側布線。
第四十六條 工程管線埋設完畢后,必須作竣工測量,報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四十七條 新建、改建城市道路應按照《城市道路設計規范》(CJJ37—90)及以下規定執行:
(一)城市道路的設計、施工應符合規劃的道路紅線寬度及豎向標高。
(二)道路縱坡控制在5%以下。特殊地段最大縱坡不得超過9%,并應根據不同的坡度及設計車速控制坡長。最小縱坡應大于或等于0.5%,困難時,可大于或等于0.3%。
(三)城市道路縱坡不得直接插入交叉口,應設有保證安全要求的緩和段,城市道路平面交叉口范圍內縱坡不應大于3%。
(四)人行過街天橋及跨街道的建筑物、構筑物凈空不得低于4.5米,人行天橋橋面寬不得小于梯道寬;人行地道凈空不得低于2.5米;跨越鐵路的人行天橋、建筑物、構筑物凈空不得低于6.5米。
(五)建設城市高架路、輕軌道路、高速公路經過已有的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應當設置聲障設施。
(六)人行道道沿高度不得小于0.2米。
(七)新建、改建城市道路應按規范設置方便殘疾人使用的盲道等無障礙設施。
(八)特殊地形、地段城市道路建設,由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按有關規定確定。
第四十八條 新建、改建城市橋梁按照橋梁設計規范要求并遵循以下規定:
(一)新建、改建橋梁的凈寬不應小于規劃的道路紅線寬。
(二)橋梁的設計應考慮管線通過,可燃、易燃工程管線不宜利用交通橋梁跨越河道。
(三)橋梁的橫斷面劃分應與道路橫斷面一致。
第四十九條 城市規劃區范圍的新區建設、舊城改造,應按下列建筑面積規劃指標規定設置環境衛生設施:
(一)公共廁所設置
1居住小區按6~10平方米/千人。
2車站、機場、體育場(館)、加油站及農貿市場按集散人流15~25平方/千人。
3購物中心、文化娛樂中心10~20平方米/千人。
4公共廁所的相隔距離或服務范圍:主要繁華街道公共廁所之間的距離為300~500米,流動人口高密集的街道宜小于300米,一般街道公廁之間的距離約750~1000米為宜,未改造的老居民區為100~150米,新建居民區為300~500米。
5公共廁所按2500~3000人設置一座,建筑面積30~50平方米。
(二)生活垃圾收集點設置
1生活垃圾收集點的服務半徑一般不超過70米一個,用地面積不小于40平方米,周圍的建筑間隔不小于5米。
2廢物箱的設置間隔:商業大街25~50米;交通干道50~80米;一般道路80~100米。
3垃圾收集點的位置應設置在既方便居民又不影響市容觀瞻的非臨街位置。
(三)垃圾轉運站、垃圾堆場
1小型轉運站每0.7~1平方公里設置一座,用地面積不小于100平方米,周圍的建筑間隔不小于8米。
2大中型轉運站每10~15平方公里設置一座,用地面積根據日轉運量確定,詳見附表五《大中型垃圾轉運站規模控制表》。
3城市生活垃圾堆場應設置在城市郊區,擬選位置應注意城市風向,避開城市水源保護范圍及地質災害地區。垃圾堆場應設置圍墻、道路、綠化和管理用房,應具備環境保護的處理措施,使用時間不少于10年。
(四)汽車洗車場
在入城道路口、城郊結合部設置洗車場和市內小型洗車點,按照統一規劃、合理布局的原則設置,應符合環境保護和市容環境衛生的有關規定。
第五十條 城市各類停車場(庫)應執行下列規定:
(一)公共建筑、公共服務設施及住宅按附表六《停車泊位指標表》規定執行。
(二)停車場(庫)應根據就近位置、節約用地、利用地形的原則,宜采用地下或多層車庫。
(三)機動車停車場出入口應符合行車視距的要求,并應右轉出入車道。
(四)停車場出入口應距離人行過街天橋、地道和橋梁、隧道坡道起止線50米以遠;50個車位以下的停車場可設一個出入口,凈寬度不小于7米;50~300個車位的停車場,應設兩個出入口,出入口距離應大于20米;大于300個車位的停車場,出口和入口分開設置,兩出入口距離應大于20米。
(五)停車場(庫)的設計應按公安部、建設部[88]公(公管)字90號《汽車場規劃設計規則(試行)》執行。
第五十一條 汽車加油站
城市公共加油站的服務半徑宜為09~12公里,總平面圖及建筑設計須符合城市景觀、交通、消防等部門的規定。
第五十二條 城市消防
城市消防設施、消防站的設置,按有關規范執行。
第五十三條 戶外廣告設施設置應符合以下規定:
(一)不宜采用懸掛式廣告。
(二)大型戶外廣告不得遮擋城市景觀、城市綠化、標志性建筑、交通設施、紀念性建筑、黨政機關、文物古跡及城市小品,不得影響相鄰建筑的采光、通風、交通、消防。
(三)不宜在道路中心隔離欄桿及車輛轉彎視距離范圍內設置。
(四)必須符合《貴陽市戶外廣告設施設置審批規定》的相關規定。
第五十四條 凡在城市規劃區內的城市道路、廣場、公園和其他公共場所建設城市雕塑,必須符合城市規劃,并與城市景觀、環境相協調。
第八章 城市綠地
第五十五條 城市道路綠地率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園林景觀路綠地率不得小于40%;紅線寬度大于50米的道路綠地率不得小于30%;紅線寬度在40~50米的道路綠地率不得小于25%;紅線寬度小于40米的道路綠地率不得小于20%。道路綠地布局中,種植喬木的分車綠帶寬度不得小于15米;主干路上的分車綠帶寬度不宜小于25米;行道樹綠帶寬度不得小于15米。
舊城改建道路酌情降低,但不得低于上述綠地率指標的一半。
(二)中心島綠地應保持各路口之間的行車視線通透。
(三)公共活動廣場周邊宜種植高大喬木。集中成片綠地不應小于廣場總面積的25%。
(四)車站、碼頭、機場的集散廣場綠化應選擇具有地方特色的樹種。集中成片綠地不應小于廣場總面積的10%。
(五)停車場種植的庇蔭喬木樹枝下高度應符合停車位凈高度的規定:小型汽車為2.5米,中型汽車為3.5米,載貨汽車為4.5米。
(六)行道樹綠帶下方不得敷設管線,樹木與其他設施的最小水平距離應符合附表七《樹木與其他設施最小水平距離控制表》的規定。
第五十六條 居住區綠化
(一)新建居住區、居住小區、居住組團的綠地配置按《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范》(GB50180—93)的要求執行。
(二)居住區內綠地,按相應規模配置包括公共綠地、宅旁綠地、配套公建所屬綠地和道路綠地等。
(三)綠地率:新區建設不應低于30%,舊區改建不宜低于25%。
(四)公共綠地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組團綠地的設置應滿足有不少于1/3的綠地面積在標準的建筑日照陰影線范圍之外的要求,并便于設置兒童游戲設施和適于成人游憩活動。
(五)居住區內公共綠地的總指標,應根據居住人口規模分別達到:組團不少于0.5平方米/人,小區(含組團)不少于1平方米/人,居住區(含小區與組團)不少于1.5平方米/人,并應根據居住區規劃組織結構類型統一安排、靈活使用。
舊區改造可酌情降低,但不得低于相應指標的70%。
第五十七條 新建工業與其它民用建筑的綠化用地按下列控制指標執行:
(一)行政辦公綠地率不少于35%。
(二)金融商業綠地率不少于20%。
(三)文化、娛樂、賓館綠地率不少于35%。
(四)學校、科研綠地率不少于35%。
(五)工業企業綠地率不少于20%,有污染的工業項目綠地率按有關綠地率指標執行。
第五十八條 規劃確定的綠化用地,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擅自改變用地性質,不得非法占用。
第九章 附 則
第五十九條 對違反本規定的行為,按《貴陽市城市規劃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給予處罰。
第六十條 本規定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九條中的中高層以下、高層以下的表述均含本位數。
第六十一條 2004年4月1日至本規定施行之日起已審批修建性詳細規劃方案的建設項目,按已審批的修建性詳細規劃方案實施;2004年4月1日以前已審批的修建性詳細規劃方案還未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副本)》的項目以及本規定公布之日起新報建的建設項目,均按本規定執行。
第六十二條 本規定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1997年10月28日公布施行的《貴陽市城市規劃管理技術規定》同時廢止。
表一 建筑密度及容積率控制指標表
附表六 停車泊位指標表
備注(1)本表為貴陽市建筑物配建停車泊位的設置標準,表中所列配建指標均為建筑物應配建停車位的最低指標;
(2)配建的其他車輛包括摩托車、助力車、電動自行車和自行車的停放需要;
(3)居住區室外地面停車泊位一般不應超過總泊位數的10%;
(4)本表車位以小汽車為標準單位;
(5)其他車輛指標可按小汽車1/10折算指標。
附表七 樹木與其他設施最小水平距離控制表
附錄一 名詞解釋
1建筑容積率:一定地塊內,總建筑面積與建筑用地面積的比值。
2建筑密度:一定地塊內所有建筑物的基底總面積占建設用地面積的比例。
3低層住宅:層數為1—3層的住宅。
4多層住宅:層數為4—6層的住宅。
5中高層住宅:層數為7—9層的住宅。
6高層住宅:層數等于或大于10層的住宅。
7高層建筑:公共建筑總高度超過24米低于100米的建筑。
8超高層建筑:總高度超過100米的建筑。
9建筑紅線:指規劃建筑的外框線及尺寸,以及規劃建筑外框線與相臨城市道路、相臨建筑間距的控制標注。
10道路紅線:指規劃道路橫斷面的二條控制線。
11河道藍線:指規劃河道橫斷面的二條控制線。
12綠線:綠化用地控制線。
13架空層:指在建筑物底層或高層塔樓首層設置的無任何結構圍護的建筑層,架空層層高應大于42米小于48米,架空層只能設置能自由、便捷直接進入的綠地、休閑空間,為業主終日免費開放,不得設置經營性質項目。
14結構(設備)轉換層:指建筑物某樓層的上部與下部因平面使用功能不同,該樓層上部與下部采用不同結構(設備)類型,并通過該樓層進行結構(設備)轉換,則該樓層稱為結構(設備)轉換層。單獨設置結構(設備)轉換層時,層高應小于22米。
附錄二 計算規則
1建設用地面積計算
以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劃定的用地范圍扣除城市道路規劃紅線用地及河道、排水干線規劃藍線用地后為建設用地。道路的規劃紅線用地及河道、排水干線規劃藍線用地均不能計入建設用地參與建筑容量指標計算。
2建筑面積計算
(1)建筑面積計算應按《建筑工程建筑面積計算規范》(GB/T50353—2005)國家標準執行。
(2)入戶花園、封閉式陽臺均按國標GB/T50353—2005中陽臺1/2面積計算規則執行;
(3)層高小于22米的結構(設備)轉換層,建筑物底層或塔樓首層設高度大于42米小于48米無結構圍護用作通道、布置綠化小品、居民休閑設施等用途的架空層,可以不計算建筑面積。
(4)地下室、高出地面小于15米的半地下室且一面臨空層高小于22米的半地下室、屋面水箱、電梯控制室、出屋面的樓梯間、無柱雨篷、柱廊、層高小于22米的吊腳架空層、高度小于22米的夾層及結構(設備)層,其規劃建筑面積可以不計。
3建筑容積率及建筑密度計算
(1)商辦及商住綜合樓的容積率按不同性質的建筑面積所占比例,根據(附表一)規定的指標換算合成。其建筑密度按(附表一)的規定指標執行。
(2)商住或辦公住宅樓,如商業面積或辦公面積達不到該建筑總面積的10%,可全按住宅面積計算容積率,其建筑密度仍按商業或辦公計算。
(3)無裙房底層為商業或辦公的條式或點式住宅綜合樓,其容積率、建筑密度按住宅計算。
(4)高度小于22米的結構(設備)轉換層及無結構圍護的吊腳架空層,建筑物底層或塔樓首層設高度大于42米小于48米無結構圍護用作通道、布置綠化小品、居民休閑設施等用途的架空層,不計算容積率。
(5)建設項目利用和開發地下空間的,其地下層建筑面積不計算容積率。
4開放空間條件和計算
(1)在建設用地范圍,為社會大眾提供有效使用面積的地面廣場、下沉式廣場、屋頂平臺、綠地、停車場(庫)等公共使用的室內外空間。
(2)開放空間必須沿城市道路、廣場,任一方向的進深應在8米以上,使用面積不小于150平方米,與地面高差不大于5米,開放空間應設置相應的標志,有直接對外通道的坡道或樓梯做到常年開放,不得改變使用性質,并交有關部門管理。
(3)開放空間有效面積的計算:根據所提供社會服務的有效使用面積,按允許增加建筑面積的控制表中的系數計算,增加的建筑面積不得超過核定建筑面積的25%。
5建筑高度計算
(1)平屋面建筑無女兒墻的屋面,從室外地面算至檐口頂面,如有女兒墻的屋面,算至女兒墻頂面。
(2)坡屋面建筑,從室外地面算至屋檐口。坡檐建筑,從室外地面算至坡檐頂面。
(3)樓梯間、電梯間、屋頂水箱、煙囪、屋頂裝飾性建筑物不作建筑高度計算,如有凈空或其它控制高度要求的,由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審定。
6建筑間距計算
建筑間距是指兩幢建筑外墻之間的水平垂直距離。具體計算按第四章規定執行。
7建筑層數計算
建筑物一面臨空且高度大于等于2.2米,既從臨空面開始計算第一層至建筑物頂層。層高小于2.2米的結構(設備)轉換層、吊腳架空層、高度大于4.2米小于4.8米無結構圍護的架空層及層高等于或大于2.2米的頂層躍層上層不計算建筑層數,但應計入總高度,并單列說明。
8城市道路交叉口范圍計算
從道路規劃紅線直線段與曲線段的連接點算起,按道路等級計算,進口車道直線段長度為50米至80米,出口車道直線段長度為30米至60米。
《關于修改〈貴陽市城市規劃技術
管理規定〉的決定》的說明
一、修訂的必要性
《貴陽市城市規劃技術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作為《貴陽市城市規劃管理條例》的配套規章,于2004年4月1日頒布施行。《規定》的頒布施行,為我市城市規劃技術管理提供了管理依據,對引導城市建設和房地產業向高品位、高質量、高效益方向發展,發揮了積極的作用。
隨著本市城市規劃區范圍的進一步擴大以及城市建設的快速發展,城市舊城改造和建設力度加大,《規定》中對住宅間距規定的不完善、停車泊位配建率低等問題逐步凸顯出來,影響了我市城市建設向高品位、高質量、高效益方向發展的正常進行,《規定》已不適應新形勢下城市規劃技術管理的需要。為進一步規范規劃管理工作,妥善解決在城市建設中發生的糾紛和矛盾,努力構建和諧社會,結合本市實際,對《規定》進行修訂是十分必要的。
二、修訂依據和修訂過程
(一)修訂依據
1《中國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工程建設標準強制性條文》;
3《貴陽市城市規劃管理條例》;
4《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范》(GB50180—93);
5《建筑工程建筑面積計算規范》(GB/T50353—2005)。
(二)修訂過程
《規定(修訂)》被列入市政府2007年立法計劃后,同年3月,市規劃局成立了《規定(修訂)》起草工作小組,制定了工作方案,對工作進程作了具體安排。在對《規定》執行情況進行總結分析的基礎上,提出具體修改意見,于5月底形成《規定(修訂)》討論稿。6月,市規劃局先后三次組織局中層以上干部對討論稿進行討論,于6月底形成了《規定(修訂)》征求意見稿。7月,市規劃局就《規定(修訂)》征求意見稿組織征求了省建設廳、市人大常委會、市政府法制辦、相關職能部門、省市規劃設計院、市建筑設計院及部分建設單位和市民的意見,經兩次修改形成《規定(修訂)》送審稿,于8月中旬報市政府法制辦審查。收到《規定(修訂)》送審稿后,市政府法制辦對照有關法律、法規進行了審查,經與市規劃局反復研究、修改,形成草案,已經2007年10月29日市政府常務會議通過。
三、需要說明的問題
(一)關于刪除有關規劃未覆蓋地區的規劃用地及建筑容量控制指標的規定。
近年來,我市對規劃區范圍內各類規劃編制不斷深入和完善,截止2006年底,市轄規劃區范圍內各類規劃編制覆蓋率已達到了100%,已不存在尚未覆蓋的用地,建設部《關于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加強城鄉規劃監督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建規〔2002〕204號)、《關于進一步加強與規范各類開發區規劃建設管理的通知》(建規〔2003〕78號)中明文規定了沒有控制性詳細規劃的地區,不得新批準建設用地和建設項目,《規定》第六條第二款、第七條中有關對未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的用地等規定與國家現行政策不一致,故刪除,修改了《規定》第六條第二款、第七條中的相應條款規定。
(二)關于住宅間距的有關問題。
住宅日照、采光、通風問題,在城市規劃建設中越來越為人民群眾所關心,由此產生的糾紛、矛盾上訪事件大量增加,為了減少因日照間距所引發的社會矛盾和上訪事件,根據《住宅區設計規范》規定和其它先進發達城市的經驗做法,本次《規定》修訂中對控制住宅日照間距增加了日照分析,通過日照分析使住宅間距控制更為科學、更為準確。
(三)關于調整建筑物停車泊位配置率的有關問題。
近年來,隨著貴陽市機動車的快速增長,中心城區停車難的問題日趨嚴重,交通擁堵的現象日趨惡化,市政府為了有效解決這種狀況,于2006年組織了對全市停車場的普查清理整頓,經過普查發現,全市室內、室外停車場停車位數與機動車保有量以及快速的日增量相比較,停車位缺口較大,尤其是中心商業區、辦公區、娛樂區停車位嚴重不足,《規定》各建筑物配置停車泊位率偏低的問題逐步顯現,且原《規定》中停車泊位指標表的制定,大部分建筑類別還是沿用過去計劃經濟體制下的分類,但隨著我國市場經濟不斷的深化和人們生活水平提高及消費理念更新,本市機動車增長率還在進一步增速,原有建筑物停車泊位配置率,已遠遠滿足不了機動車的快速增長,因此,我們對各類建筑物的停車泊位率進行了必要的調整,以求從根本上解決或緩解我市停車難的問題。
(四)關于有關概念及名詞解釋的規定。
由于人們生活水平的不斷提高,追求生活質量的高品位,對住宅的需求已不只是滿足于單純的住宿,由此而引發現代建筑在觀念和理念上不斷探索和創新,一些新的建筑方式應運而生,比如為居民提供休閑和娛樂的空間、空中觀景臺及入戶花園等新概念,在相關規定中無法界定,給規劃管理帶來了新的問題,因此,在《規定》附錄一中增加了對架空層及設備(結構)轉換層等的界定。
(五)關于有關計算規則的問題。
建設部2005年7月1日頒布施行了《建筑工程建筑面積計算規范》(GB/T50353—2005),為進一步規范計算面積規則提供了依據,因原《規定》中計算規則是按建設部老的計算規范確定的,為避免在規劃管理過程中因計算規則不統一,而引起計算面積或容積率誤差問題的有發生,依據新的《建筑工程建筑面積計算規范》(GB/T50353—2005),對《規定》附錄二中有關計算規則進行了補充和完善,尤其對建設單位(業主)容易改變使用性質而變相提高容積率的架空層、設備(結構)轉換層,在其設置及計算規則上作了更為明確的規定,從技術上有效防范建設單位(業主)擅自改變原房屋使用性質的違法行為。
(六)關于新舊《規定》的銜接。
由于修訂《規定》的重要內容是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相關規范充分結合當前社會經濟發展形勢制定的,相應的規劃控制指標有大幅度提高,《規定》更加嚴格,更加注重城市環境的提升。在前期有些項目已完成規劃總圖方案審批,但項目由于各種原因一直未申報單體方案,為了防止新《規定》施行后,引起建設項目指標的沖突和矛盾,不利于規劃管理。因此,對于第六十條作了修改,以解決了新舊規定的銜接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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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返聘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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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勞務合同
服務期協議
競業限制協議
保密協議
規章制度
員工手冊
招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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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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