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政發〔2008〕97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直屬機構、派出機構,市屬各事業單位:
《銀川市市本級非經營性政府投資代建項目財務資金管理暫行辦法》已經市人民政府第8次常務會議研究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〇〇八年六月二十四日
銀川市市本級非經營性政府投資代建項目
財務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市本級非經營性政府投資項目代建制財務和資金管理,規范非經營性政府投資項目代建單位和機構的財務以及資金管理行為,根據財政部《基本建設財務管理規定》和《關于切實加強政府投資項目代建制財政財務管理有關問題的指導意見》、《寧夏回族自治區專項資金監督管理辦法》,以及《自治區非經營性政府投資項目代建項目財務資金管理暫行辦法》,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 凡經銀川市人民政府批準實行代建制的市本級非經營性政府投資項目,其財務和資金管理均按本辦法的規定執行。
第三條 本辦法所指資金,是納入銀川市本級財政支出預算,由市本級財政下達預算和辦理資金撥付,并用于銀川市非經營性政府投資代建項目(以下簡稱“代建項目”)的各項預算內、外建設資金(包括中央、自治區補助地方專項建設資金)、金融機構貸款以及項目單位的自籌資金。
第二章 代建項目的支出預算下達和資金撥付
第四條 代建項目的支出預算下達,按以下規定執行:
(一)市人民政府授權銀川市工程項目代理建設辦公室(以下簡稱銀川市代建辦)代建的項目,由市財政局根據建設項目年度投資計劃和資金來源,向銀川市代建辦下達年度基本建設資金支出預算。其中:由項目使用單位發生的項目前期費用預算按原渠道下達給項目使用單位;前期工作委托代建辦完成的,前期費用預算直接下達給銀川市代建辦;前期工作由銀川市人民政府確定或委托其他單位完成的,前期費用預算直接下達給受委托單位。
(二)實行政府采購的工程,政府采購計劃由銀川市代建辦代為編制,按規定程序報市財政局審核后,按《政府采購法》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五條 代建項目的資金撥付程序:
(一)按照財政國庫集中支付制度改革的要求,對銀川市代建辦代建的建設項目,其財政預算安排的項目資金實行財政直接支付。具體程序是:
1、銀川市代建辦按照市財政局下達的年度項目支出預算,根據工程招標施工合同和設備采購合同以及項目管理費用、其他項目費用的支付需求,提出資金使用預算計劃,報市人民政府審批。并根據批準的資金使用預算計劃,編制用款申請,報市財政局審核;
2、市財政局根據銀川市代建辦報送的用款申請,按照年度投資計劃和下達的資金預算,依據工程進度、投資完成額審核批準項目用款申請,并按照批準的用款申請,由市財政國庫支付執行機構將資金直接撥入合同施工單位和設備供應商的資金賬戶。
(二)項目使用單位向金融機構的貸款和項目建設自籌資金,由銀川市代建辦提出用款申請,經市財政局審核批準后,由項目使用單位將資金直接撥入合同施工單位和設備供應商的資金賬戶。
(三)銀川市代建辦根據項目建設管理需要發生的管理支出、小型和臨時工程支出、零星設備購置支出,以及其他的小額費用,按照國庫集中支付授權支付方式支付。
第六條 銀川市代建辦在提交用款申請時,應同時提交以下資料:
(一)項目立項報告、開工報告及概算批復文件 ( 第一次申請時提供)。
(二)經審查批準的項目預算 ( 第一次申請時提供 )。
(三)項目主體工程和大型設備采購的招投標文件。
(四)項目建設進度及投資完成額。
(五)其他建設項目相關資料。
第七條 銀川市代建辦提交的用款申請包含兩部分 : 一是對于工程建設進度和投資完成情況的文字說明;二是填報由市財政局統一印制的《銀川市非經營性政府投資代建項目撥款審批表》。
第八條 代建項目實行政府采購的,其資金撥付按照銀川市有關政府采購資金撥付的規定執行。
第三章 財務管理
第九條 代建項目的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由銀川市代建辦按照《基本建設財務管理規定》和《國有建設單位會計制度》的規定進行。銀川市代建辦應做好以下工作:
(一)建立健全內部財務會計管理制度,規范各項財務和資金管理行為。
(二)對所代建的項目單獨建帳、單獨核算。對項目建設資金設立“基本建設資金專戶”。
(三)嚴格按照下達的項目年度投資計劃、資金預算、工程進度、投資完成工作量編報用款申請。
(四)定期向市人民政府報告項目實施情況,向市發改委報送項目進度表,向市財政局報送財務報表和相關財務資料。
第十條 代建項目建設期間,銀川市代建辦應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批準的項目建設內容使用資金,嚴禁以任何方式擠占、挪用、轉移項目建設資金。資金及財務管理要與代建項目無關的財務嚴格分離,不得相互混賬和混戶,確保代建項目財務單獨建賬、單獨核算,資金專戶儲存、專款專用。
第十一條 實行市財政局或項目使用單位直接支付的代建項目,銀川市代建辦按照財政或項目使用單位的支付憑證和項目施工單位及設備供應商出具的發票進行帳務處理和會計核算。由代建辦直接支付的資金,按照支出內容進行相關帳務處理和核算。
代建項目中由項目使用單位、受委托單位發生的前期費用,項目使用單位、受委托單位應認真整理相關資料,報經市財政局審核后,移交銀川市代建辦統一核算管理,并納入項目建設成本。
第十二條 代建項目的工程價款結算,應按照財政部、建設部《建設工程價款結算暫行辦法》的規定執行。工程竣工前,資金支付額度原則上控制在工程價款的80%以內。如因為工程變更涉及到合同價款調整變更的,銀川市代建辦應及時報市人民政府審核批準后進行相應變更。
第十三條 代建項目竣工后,銀川市代建辦應按《基本建設財務管理規定》,在30個工作日內編制基本建設項目竣工財務決算,報市財政局進行審批。項目竣工財務決算由兩部分組成:一是項目竣工財務決算報告,主要反映項目概況、項目建設內容完成情況、項目資金到位情況、項目重大變更事項、項目投資完成情況以及項目建設過程中的重大事項等;二是項目竣工財務決算審批表,主要由項目竣工財務決算表、交付使用資產總表、交付使用資產明細表等組成。
第十四條 市財政局在收到銀川市代建辦報送的代建項目竣工財務決算報告及相關資料后,按照審批程序,委托財政投資評審機構對項目竣工財務決算報告及竣工決算報表審核后,在 10 個工作日內向銀川市代建辦批復項目竣工財務決算,同時報市人民政府,抄送項目使用單位。
對代建項目竣工財務決算報告及竣工決算報表審核,按照《銀川市財政投資評審暫行實施辦法》和《銀川市財政投資項目評審操作規程》規定的辦法和程序進行。
第十五條 銀川市代建辦應按照批復的項目竣工財務決算,經市人民政府組織相關部門對項目組織驗收并同意后,向項目使用單位辦理資產交付。項目使用單位應根據移交資產,做好固定資產登記。
第十六條 在編制基本建設項目竣工財務決算前,銀川市代建辦要認真做好各項清理工作。清理工作主要包括基本建設項目檔案資料的歸集整理、賬務處理、財產物資的盤點核實及債權債務的清償,做到賬賬、賬證、賬實、賬表相符。各種材料、設備、工具、器具等,要逐項盤點核實、填列清單。應變價處理的庫存設備、材料以及應處理的自用固定資產要公開變價處理,應收、應付款項要及時清理。
第十七條 代建項目在建設期間,年末資金結余可結轉下年度使用。竣工項目應按工程價款結算總額的5%預留工程質量保證金。工程質量保證金的管理按照建設部、財政部《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 銀川市代建辦人員及機構經費,實行財政部門預算的方式進行管理。經費由財政部門依據《基本建設財務管理規定》,按照工程項目進度,從工程項目管理費中核撥,支出分別按項目計入項目成本。
(一)銀川市政府代建辦人員及機構經費,嚴格執行銀川市全額事業單位部門預算定額標準。
人員經費:根據銀川市編辦核定的人員及崗位,市政府批準的人員工資標準,及事業單位“三金”標準執行。
日常公用經費:按照銀川市事業單位綜合定額標準執行。
專項業務費:按照銀川市代建辦當年代建項目工程量的情況,由銀川市代建辦提出資金需求計劃,報市財政局。市財政局對相關內容進行審核后,報市政府研究批準。專項業務費主要用于聘用專業技術人員薪金、項目交通費、差旅費及評審論證等專項業務支出。
銀川市代建辦不安排業務招待費,也不得列支業務招待費。
車輛保險及燃油費:執行銀川市事業單位定額標準。
(二)銀川市代建辦在招投標活動中,售出招標文件的收入全額上繳市財政預算外資金專戶(或財政批準的專戶)。發生的各項支出,由銀川市代建辦向市財政局提出用款申請,經市財政局批準后撥付銀川市代建辦支出。
(三)銀川市代建辦對中標單位收取的履約保證金,由銀川市代建辦全額繳入市財政預算外資金專戶(或財政批準的專戶)。需進行支出時,由銀川市代建辦提出資金使用預算計劃,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市財政局審核后進行直接支付。
第四章 監 督
第十九條 財政、審計部門以及項目使用單位對代建項目的財務資金實行監督。對于代建辦違反本規定以及其他相關規定的行為要堅決予以糾正。
代建辦如發生因財務管理不善,擠占、挪用、轉移項目建設資金,對項目建設造成損失浪費的行為,財政、審計部門將視情節,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執行。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條 本辦法未盡事項,仍按現行基本建設財務管理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銀川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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