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政發〔2007〕32號
各區(市)人民政府,各有關單位:
《太原市征收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按照執行。
二○○七年九月九日
太原市征收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基礎設施配套建設,促進城市發展,根據《山西省征收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辦法》,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本市城市規劃區范圍內新建、改建(包括技改)、擴建各類工程項目,均須繳納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以下簡稱配套費)。
第三條 太原市建設管理委員會負責配套費征收管理,接受物價、財政和審計等部門監督。
第四條 屬翻修改造建設工程,未增加建筑面積的,不征收配套費;新增面積不超過原建筑面積30%(含30%)的,只征收新增面積部分配套費;新增建筑面積超過原面積30%以上的,視同新建項目征收配套費。
第五條 配套費按建設工程項目建筑面積,結合工程所處城市地段類別征收。
東山過境高速公路以西,西環高速公路以東,南環高速公路以北,北環高速公路以南屬一類地段,配套費按70元/m2征收。太原市總體規劃市級管轄范圍以內,一類地段以外的區域屬二類地段,配套費按30元/m2征收。
第六條 以下項目免收配套費:
(一)城市道路、橋涵、供水、排水、污水處理、防汛、路燈、供熱、消防、燃氣、公共交通、園林綠化、環境衛生、供電等市政公用設施以及環保建設項目;
(二)高等學校、普通中專學校、高中學校(含職業高中)、九年義務制教育中小學校和幼兒園教學設施以及后勤服務設施(向社會開放的營利性項目除外);
(三)高等學校、普通中專學校、高中學校(含職業高中)、九年義務制教育中小學校教師住宅建設項目;
(四)老年公益活動設施、敬老院、社會福利院、慈善救助服務設施和為殘疾人服務的公共社會福利設施(殘疾人住宅除外);
(五)軍事設施及營房建設項目(不包括軍隊招待所、軍隊在職人員住宅樓和以軍隊名義舉辦的經營性建設工程項目);
(六)用于安置軍隊離退休干部的經濟適用住房;
(七)企業一次性固定資產投資總額在2億元以上的工業建設項目;
(八)城中村改造項目在每人133平方米用地之內用于安置村民的新建住宅;
(九)省、市政府確定的新建廉租房建設項目和列入集中連片棚戶區改造計劃的建設項目。
第七條 以下項目減收配套費:
(一)文化、衛生、科技、體育設施等非營利性項目,減收30%;
(二)高等學校科研和技術開發設施建設項目,減收50%;
(三)經審核批準的企事業單位在自有土地上職工集資建設住宅項目,減收50%;
(四)經審核列入經濟適用住房計劃住宅,減收50%(列入經濟適用住房計劃所建項目為公寓樓或商業用房的,全額征收配套費);
(五)黨政機關、全額撥款事業單位及公檢法機關辦公業務用房,減收50%;
(六)城中村改造項目在每人133平方米用地之內屬經濟發展建設項目,減收50%;
(七)企業一次性固定資產投資總額在1億元至2億元的工業建設項目,減收70%;
(八)符合我市產業發展政策和綠色轉型目標要求的生產企業建設項目,經市政府批準,可減免配套費。
第八條 配套費由建設單位或個人在領取《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前一次性繳清。應繳額度在200萬元以上的,經批準可分兩次繳納。其中:第一次繳納額度不得少于應繳總額的50%,剩余部分訂緩交協議,在建設工程項目竣工前全部交清。逾期不繳者,將按欠繳總額每日加收千分之五的滯納金。
第九條 配套費納入政務大廳“一票制” 收費系統,持物價部門核發的收費許可證,使用省財政統一監制的山西省行政事業性收費票據征收。
配套費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納入市財政預算,專項用于城市市政公用設施維護建設。
第十條 為未按規定繳納配套費的建設單位和個人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不按規定辦理配套費減、免、緩手續的有關人員,主管部門應責令其改正,并視情節給予行政處分。
第十一條 各縣(市)及高新區、民營區、經濟區可參照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并報市政府法制辦公室備案。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1994年7月21日太原市人民政府印發的《太原市實施〈山西省征收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辦法〉細則》(并政發〔1994〕81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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